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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数字人大的建设路径

2022-04-08陈姿君

海峡法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数字化

陈姿君

引 言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①《习近平:中国的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9161646272129267&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9年11月3日。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深刻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并对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②《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重要讲话》,http://www.qstheory.cn/qshyjx/2021-10/18/c_1127968852.htm,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立场”“民心”“人民群众获得感”等关键词提出了一系列新见解和新主张,逐步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③吴国平、张舒彤:《习近平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思想相结合之实施路径研究》,载《海峡法学》2020年第2 期,第3 页。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民主只有在寻找到实现民主的条件之时才能生存,大数据为地方人大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新要求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利用新型信息技术实现立法、决策和监督的数字化,是实现“具体、现实”要求的重要途径。从实践来看,地方数字政府的建设如火如荼,利用大数据不断催生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受到关注。例如,以北京市东城区为代表的“社区网格”管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将过去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社区管理转变为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精细化管理。对比之下,数字人大建设的实践和研究较少,目前的探讨只停留在人民代表大会运作的线上化。①莫桑梓、黄大熹:《人大代表“网上履职”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6 期,第124~1 30 页;张爱军:《网络民主崩溃论》,载《党政研究》2021年第2 期,第70~78 页。

因此,本文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视域下,结合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数字人大建设路径。首先,本文将结合公共部门的数字化转型历史,提出数字人大并非传统人大职能的线上化或电子化,其“数字”含义体现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激发出民主数字。其次,以地方人大具体职能的数字化建设为出发点,是我国数字人大的基本建设路径。再有,本文将结合我国地方人大近几年的改革举措,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三个方面,探讨地方人大的数字化建设如何助力地方人大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能,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原有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载体数字化,使数字人大成为民主发展的真正动力和资源。

一、数字人大的功能定位

(一)公权机关数字建设的发展历程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公共部门的尝试,最早源于电子政府(E-government)的建设。1997年,美国政府在其绩效评估《访问美国:信息技术再造》(Access America:Reengineering Thr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中首次提出了公民在线服务的概念。美国政府网站FirstGov 也于2000年上线,用于在线提供所有政府信息。主要目标是提供在线服务,如线上提供政府信息、相关的行政表格和联系政府官员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提高政府效率,同时确保更多人能获得政府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的推广,电子政府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有声音认为政府进入了数字化的新时代,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是电子政务范例的延续,这些发展仅仅是披着新皮的陈酒而已。②See Svenja Falk, Andrea Rommele, and Michael Silverman: The Promise of Digital Government, in Digital Government: Leveragi ng Innovation to Improve Public Sector Performance and Outcomes for Citizens, Springer Nature (2017), pp.3-25.现代信息技术不应仅实现传统政府服务的线上化,更应重塑政府的治理框架,数字政府的建设目标应当是一个变革性的公共治理体系。现代信息技术是通过技术组合使计算机为代表的机器设备能够像人一样进行逻辑思考。这个过程中,通过机器流程模拟人类的智力思维方式,进而获得类似人类智力活动的相关成果。③孙阳:《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之辩》,载《海峡法学》2018年第3 期,第2 页。

各国政府开始了新型“数字化”建设,在我国称为政府的“数字化”建设。现代信息技术为公共部门带来的变革基础源于现实挖掘。数字化建设的目标就是通过收集、分析海量的数据以揭示复杂多变的现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以提供更符合公众需求的政府服务。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曾通过对公民的数据分析试图迅速找出犯罪嫌疑人、英国和法国利用车辆行驶数据与道路监控数据研发交通秩序管理系统、我国政府在疫情期间利用公民的行程数据进行疫情预测与防控等。④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著:《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153 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数字政府能够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得到最佳调配,不仅大幅减少政府服务过程中的繁琐程序,以往容易失控的公共危机也可以被控制和预测。由上述分析可知,数字政府的“数字”是指政府的决策、管理和服务更加科学、高效、精准。

数字政府建设的思路值得借鉴,由于人大和政府的职能不同,两者数字化建设的目标也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因此数字人大的建设目标应当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最大程度地激发民主活力,一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展现信息,让人民能够直观全面地了解国家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建设数字平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精准识别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使之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①《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深刻论述》,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840969737288474&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7日。

(二)以地方人大的数字化建设为出发点

数字人大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数字人大的建设也应当以地方人大的数字化建构为出发点,地方人大的数字化转型是将“具体、现实”的新要求落地的关键。原因如下:

首先,地方人大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保证机关、地方民意的代表机关和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机关,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机构。②何俊志:《中国地方人大的三重属性与变迁模式》,载《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 期,第59~69 页。国家治理面临的挑战之一是沉重的治理负荷和有限的国家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紧张冲突是国家治理一直以来面临的深刻矛盾。③周雪光著:《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三联书店出版社2017年版,第7~41 页。地方人大既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又要代表地方人民形成公共意志决定、代表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扮演了连接中央管辖权与地方治理权的关键角色。近年来,我国不断在深化地方人大于立法、监督和决策机制的改革,数字人大的建设应当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路径保持一致。

其次,数字化建设依赖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民意的代表机关,和人民群众离得最近,民意数据收集的渠道是广泛的。但是我国各区域的地方人大在组织、决策、管理各环节呈现出多样性。因此,很难将各地方数据样本集中并综合运用,从整体层面提出解决具体区域治理问题的政策举措不现实。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数字化转型应当依据各地地方人大的具体情况,结合各区域特点进行规划与建设。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的数字化转型除了需要建设大量的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平台,还需要在机构内部普及数字化治理理念。只有将数字化设施与数字化理念落实到机构的工作流程之中,用数据驱动的分析洞察力为社会治理与民主决策提供全方位动态视角,才能实现真正的数字化转型。由于我国各地方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与相关人才数量、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在整体层面上提出一套能适用于全国各地方的数字人大建设方案。

在明确了以地方人大作为我国数字人大建设的出发点后,仍需明确数字化的路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地方人大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方向。“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利益需求满足、透明公开参与、理性协商共识、制约监督纠错的链式内在有机互动方式,将人民民主的价值与制度框架、实践形态与运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④唐亚林:《“全过程人民民主”:运作形态与实现机制》,载《江淮论坛》2021年第1 期,第69 页。因此,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解决民主过程链条中出现的问题,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新要求的实现。下文将逐一分析地方人大在立法、决策和监督环节现存的障碍,并试图论证如何通过数字化建设将之清除,助推全过程人民民主新要求的实现。

二、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一)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障碍及原因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这是推动我国地方自治和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①徐娟:《地方立法的治理功能及其有效发挥》,载《学术交流》2019年第5 期,第77 页。扩张地方立法权的改革包含着人大职能改革的目标:一是让地方人大成为吸纳民智和地方性知识的平台。融入地方性知识的立法创新不仅更符合民意和现实需求,而且提取地方人大的立法经验有助于总结地方民主数字的立法模式。二是使地方人大成为搭建多元主体共治的平台。立法工作由人大主导,地方人大可协调其常委会、党委、政府及其他主体就立法事项协商博弈,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但上述目标的实现过程受阻严重,地方人大的现代化转型步履维艰。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各地立法资源存在严重失衡。我国各地区发展差异较大,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聚集了丰富优质的立法资源,而其他地区的立法资源低质、匮乏,导致地方立法质量的参差不齐,缺乏特色和针对性。横向进行重复性、复制性立法相当普遍。②刘松山:《地方人大立法规划的十个问题》,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4 期,第4 页。二是地方人大的民主基础薄弱。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幅员辽阔,无法高效凝聚民智。民众缺乏了解地区整体状况的渠道和参与立法讨论的平台,立法意见落地实施的反馈机制也尚付阙如。人民群众只有在拥有了方便快捷的信息渠道和自由发声的讨论平台,还能直观地感受地方立法对其自身的福利改善和权益维护有所助益,才能激发他们踊跃地为地方立法献言献策。③秦前红、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载《法学》2015年第7 期,第11~18 页。三是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欠缺组织协调性。首先,《立法法》规定的人大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各类立法参与主体在立法中的地位作用表述又比较多,例如“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在哪些环节发挥主导性作用也不明确。④刘松山:《人大主导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 期,第77 页。实践中,地方人大缺少组织协商方面的经验与资源,地方人大组织协商的经验与资源较少,导致现有地方人大立法时协商对象的遴选决定几乎都由地方政府决定。⑤吴雨欣:《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制度化运行机制研究》,载《行政论坛》2020年第4 期,第113 页。其次,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容易导致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随意无章,以及公众参与讨论时的秩序混乱、效率低下。最后,人民的参与感较低。表现为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存在缺陷。即便是在各方面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省人大,对立法的信息公开工作也流于表面,未向公众提供与立法草案相关原始资料和立法专家的讨论过程。由于参与群众的分散和逐一反馈的工作量巨大,导致鲜有地方人大关注反馈机制的建构和落实。

(二)地方人大立法的数字化建设路径

上述困境可以总结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无法落实和保障。如何突破上述瓶颈?如何具体地、现实地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在立法工作上?应当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实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带来最佳机遇。

首先,挖掘分析海量数据以提高立法的效率,保障立法的科学化。数字人大建设的基础依赖于现代电子设备产生的大量数据。大数据技术不仅能够采集巨量的数据样本,还可以分析更多的数据,有时候甚至可以处理和某个特别现象相关的所有数据,而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①[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 页。例如,地方人大就疫情防控事项立法时,人口数据无法直接为其所用,仍需人工的计算和分析得出相关性并提取数据。而大数据技术的变革之处在于通过算法其能够展现出即时性、可视化、易分析处理的信息。②[美]内森·伊格尔、凯特·格林著:《现实挖掘》,吕荟、陈菁菁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 页。通过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中健康码的使用便可以看出对信息处理的即时性和易利用性。另外,信息的可视化可提高人大立法工作的效率。传统对数据的统计利用是平面化、大量的数字表格,只有专家才能理解和分析此种数字信息。但是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现代数据信息可以通过可视化的动态模型来被展示,这极大地降低获取、理解、分析信息的门槛,为地方人大了解地方立法需求、人民群众了解立法信息提供了畅通、智能的渠道。

其次,构建吸纳民主数字的网络平台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参与决策的前提,表达权是公众参与决策的最重要的一种表现方式。③王锦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权能构造的法规范分析》,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3 期,第4 页。习近平总书记提到,“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④《学习进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深刻论述》,http://www.news.cn/politics/xxjxs/2021-10/15/c_1127962554.htm,访问时间:2021年10月22日。过去二十年,网络平台在商业领域掀起的变革浪潮已经重塑了人们的生活,这种变革所蕴含的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是人类生活组织方式的进步。这种建立在新型信息技术之上的组织方式不应只局限于引领商业领域的变革,地方人大也能利用商业网络平台的技术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实现数字人大的转型。首先,平台是一个追求信息易读性与快捷性、以加速信息交换为基础的机构。⑤[美]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杰奥夫雷G.帕克、桑基特·保罗·邱达利著:《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6~40 页。例如,国内的网约车平台通过即时性电子地图的方式提供一个易读、快捷的交换渠道,以加快信息和价值交换,由此产生经济效益。其次,平台同样是信息交互的规则制定者和管理者,通过吸引、促进和匹配来保障信息交互的长期稳定运行。⑥[美]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杰奥夫雷G.帕克、桑基特·保罗·邱达利著:《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44~56 页。在数字人大的网络平台上,无论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立法专家,还是该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人民群众,通过其学历、专业、职业等标签向他们推送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个性化的立法动态。同时,通过收集各地区、各行业人员参与立法工作的历史数据,进一步精准推送相关反馈和回复,有利于形成“积极谏言——有效反馈”的良性循环。

三、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策的数字化建设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地过程存在的障碍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⑦程湘清:《人大决定权监督权简论》,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1 期,第4 页。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实践中,此项职能一直以来落地困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自此之后,各地针对这一困难开始改革并展开立法工作,但仍存在许多无法回应的问题。

首先,“重大事项”中“重大”一词语义抽象模糊,主观性较强。浙江、广东、云南等多地地方人大出台规定,将“重大事项”认定为“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贵阳、银川等地则对“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概念阐述,北京市则采取了列举和兜底条款的方式尽可能具体化其内容,虽然这些努力客观上缩小了重大事项的范围,但是裁量的空间仍然过大,界限不明确。①何兵、张晓楠:《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体论——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载《理论学刊》2019年第6 期,第75~83 页。如何使“重大事项”的边界清晰化且保障适当的裁量空间成为难题。

其次,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规范缺失,体现在提出、审查、论证、决定、督办程序的欠缺。②温泽彬、杨彬:《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配置研究》,载《江海学刊》2019年第4 期,第247~253 页。本质上,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约束政府不能任意决策,而应将某一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让权力机关了解重大事项内容。③See Christopher L.Atkinson,Semiotic analysis and public policy:Connecting theory and practice,Routledge,New York(2019),pp12-18.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四权”中的短板、弱项。另外,政府提交决策草案到人大,人大通过审议批准政府提出的决策草案行使决定权,从而对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施加影响。政府要执行人大的决定,并由人大监督政府对人大决定的执行和实施。长期困扰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把握决定权的尺度,避免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职权例如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冲突。

最后,面临公共决策失败的困境。即传统民主决策无法真正地决定公共政策实践表达出的结果。公共决策的失败是因为传统公共决策的程序就是这样设计的:政治精英们通过构建符号来替代现实,让这种符号的传达与讨论奠定其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他们在组织公共决策时所用的话语是一种严重依赖叙事、命名、符号和品牌来创造意义的假象,以此隔绝人民公共决策时的意图与执行结果之间的联系。要真正实现民主社会下的公共决策,必须要保障政治权力的平等分配,而这种平等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式决策渠道和信息灵通、拥有政治热情的公民。这正是我国地方人大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改革方向,也是数字人大在决策方面的建设目标。

(二)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的数字化建设路径

首先,以互联网技术为根基的数字人大具有强大的民主聚集力。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实时交互性和平均成本极低的特点,让人民群众拥有了平等的话语权,消除了传统民主讨论中的绝对话语权威,任何一个人都能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以自己对社会的深入洞察成为公众舆论的中心。这一点在自媒体兴盛的当下最为明显,微博、豆瓣、知乎等社交网络平台让每一个勇于为群众发声的人都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这将为打破“公共决策的失败”提供基础。浙江省人大已在这个方面做出了极具价值的实践创新,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人大建立了“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至今已拥有了注册用户十多万,基本实现在浙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全覆盖。④郎友兴、吕鸿强:《政治制度的技术嵌入:“互联网+”地方人大制度——基于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实践创新》,载《社会治理》2018年第4 期,第35~39 页。其次,数字人大应当利用大数据技术连接决策意图与执行结果。传统的数据统计仅能展现特定时间和特定角度的静态信息,这种片面的事实很容易被滥用于误导群众。但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提升了我国数字化程度,让人民群众便捷地了解该区域的整体动态情况。大数据能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动态变化联系起来,通过对政策成果模拟和预测,打破政治话语构建的符号神话,实事求是地进行民主决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最后,数字人大能通过网络平台引导与规范人民群众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在破除了“公共决策的失败”困境后,往往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组织群众进行有序地参与和高效地决策。我国目前对于地方人大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不明确,缺乏引导性的程序性规范。中央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的构建来引导各地方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以金额、用途、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为标准,进一步明晰重大事项的权利清单;对不同的重大事项分类设定相应的审定程序;根据政策的重大程度建立专项投票和公文规范运行制度;建立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群众评议等论证程序等。

四、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数字化建设

(一)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现存的问题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可以通过事前审批地方政府的预算、决算,以及事后改变或撤销地方政府的不当决议和命令两个途径进行。地方人大对于地方政府预算的审批权依据来自《宪法》《预算法》等法律,对于监督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财政预算的改革深化,如何推动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的预算审批工作的完善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中央和地方也不断出台或修改法律文件。截止至2019年,16 个省级人大对所辖省份的预算审查法律规章进行了修改或重新立法。①杨进、龚小芸、化汝婷:《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法制化的效应研究:基于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立法的证据》,载《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9 期,第120 页。概言之,我国对地方人大预算审批职能的改革目标有两点:一是通过强化地方人大的审批,加强公共预算编制的民主化和绩效化,使得地方人大的预算审查从浮于表面的形式流程转向实质性审查监督;二是将财政审查从传统监督机构的单向管理,转变为监管机构鼓励和协助被审查主体进行改革的持续性互动。②王逸帅:《地方人大财政预算初审及其推进模式的实证研究》,载《探索》2017年第3 期,第70~81 页。然而,地方人大在财政预算审查方面的改革也遇到了阻碍。首先,信息壁垒阻碍公众参与。以政策和预算绩效为切入口的审查改革虽然能有系统性的视角,但其对信息获取和分析有较高要求,而我国目前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在财政信息的互通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因为其专业化程度较高,不利于公众参与。③赵棠:《基层人大行使预算草案修正权与地方治理现代化——浙江温岭预算草案修正议案票决制的实证研究》,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 期,第84~90 页。其次,协商谈判成本和效率与民主性之间存在张力。注重听证和审查主体多元化、以部门为中心的全覆盖审查改革虽有较强的民主性,但因审查范围过大将导致成本过高。另外,如果集体行动的人数增加,那么集体共识和个人意愿之间往往会出现巨大的矛盾。也即,个人意志得到充分尊重的代价是集体行动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④[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2~4 页。

(二)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数字化建设路径

面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数字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的工作中应当坚持现有的改革方向,可辅以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改革,具体路径如下:

其一,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实现地方人大的“审计革命”。西方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了一场“审计革命”,其核心措施包括,监督机构通过收集行政部门以往的决策数据,将这些决策数据与关于经济发展、就业、通货膨胀和预算平衡等宏观数据进行关联分析,以此来评估行政部门的决策水平,并协助未来的政策决定与行政规划,据此,行政部门会因此更注重预算使用的社会效果,对自身进行内部改革。①See B.Guy Peters, Jon Pierre, From evaluation to auditing and from programs to institution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de cline of theprogram approach,Wiley Governance(2019), pp.585-597.在社会复杂性不断提升和公共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大数据可通过将曾经大量的行政预算数据和行政绩效数据进行动态化地关联,以可视化的方式向负责审批的人大代表进行展示。这样一方面能降低地方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的人力成本与判断门槛,并让人大代表更好地做出实质化判断;另一方面会让地方政府在进行预算决策与计划时注重参考过去经验,在项目落实时更加注重政策的执行效果。

其二,以网络平台的发展理念组织预算审批工作。当地方人大试图融合人民群众的力量对行政部门进行预算审计监督时,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汇聚民智。传统的听证程序繁琐,且无法保证参与者个人意愿的充分表达,也无法引导人民群众供给建设性强的意见。首先,数字人大所设立的网络平台能够为群众发表意见塑造核心交互机制,通过相关数据展示、问题引导、以往评价浏览、群众点赞等方式更加和谐有序地汇聚民意。其次,在平台上可以将政府各个不同部分的财政预算分配给相关利益群体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群进行分类审计,可大幅度提高财政审计的专业性与快捷性。最后,网络平台可以加强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结果的影响力,地方人大可以参考商业领域的有益经验,例如淘宝、京东等商业平台对商家的信用评分体系,结合政府的财政审批结果,对该政府部门的预算决策水平、预算绩效水平等方面累计计分,为将来的财政审计提供参考。

五、结语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方人大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我国现代治理体系中的数字人大,并非是简单地将传统地方人大的职能运作电子化,而是要实现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变革。真正的数字化建设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治理方式,包括不同的治理文化、治理角色定义和多元主体协作。这是一个始于电子政务时代的旅程,但将在一个更加复杂和要求更高的环境中继续走下去。我国虽在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城市建设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治理体系不同于西方主流国家,数字人大的建设刚刚起步,其具体的制度设计仍需要学界的关注与探索,以此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大数据的宝贵价值在于能够跨时空进行资源整合和民意聚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建设道路以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先进的数字技术为支撑,必将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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