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与老年人权利:嵌套式保护或自成一体?
2022-04-08曾丽凌
曾丽凌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球关键性的政策问题。”①何燕华:《老年人健康权理论逻辑及实现》,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4 期,第29 页。根据联合国关于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报告,全球65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将从2022年的10%上升到2050年的16%。届时,全球65 岁及以上人口的数量将增加一倍以上。②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2022).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2022: Summ ary of Results.UN DESA/POP/2022/TR/NO.3, P7.在国际上,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非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陆续推动制定了一些与老年人相关的国际文件,但总体来看老年人的权利仍然嵌套于其他人权,而不是被独立确认、重视和保护。本文将探讨老年人基本权利在现有人权条约体系中的结构及其不足,梳理当前老年人基本权利国际保护的范式争议,最后在讨论老年人权利的内容及核心议题的基础上,指出老年人权利的差别应被充分理解和尊重,并通过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老年人权利公约提供有效的保护。
一、老年人基本人权国际保护的嵌套性结构及其不足
老年人同其他人一样拥有人权,但老年人的权利却嵌套于其他人权,而不是被专门化保护。面对全球社会高龄化趋势,联合国自194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基本人权为普世价值以来,又陆续缔结与基本人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其中与老年人有关者,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尽管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极少明确提及年龄,也缺少关于老年人的具体条文,但大多数核心人权条约都隐含了与老年人有关的义务,包括享有身心健康的权利、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法律面前平等以及不受任何歧视的适当生活标准等。
(一)《世界人权宣言》
宣言经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3)号决议通过,由30 条确认个人权利的条款组成。这些条款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频繁的被后续的国际条约、区域人权条约、国别宪法和法律引以为据,成为人权普世价值的基石。该公约中明确提到老年人的条款是第25 条第1 款:“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①G.A.Res.217 (III) A, U.N.SCOR,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Doc.A/RES/217(III) (Dec.10, 1948).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26日决议通过。1995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第6 号一般性意见,首次详细解释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在老年人保护方面的义务以及老年人的权利,明确解释公约相关条文中的“其他身份”应包括“老年人”,有必要解决对老年失业者以及无法平等享受老年养恤金的贫困老年人的歧视问题。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6 号一般性意见,《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1996/22,附件四,第22 段。委员会认为“在几种情况下,年龄也属于禁止的歧视理由”。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0 号一般性意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不得存在歧视》,E/C.12/GC/20,第22 段。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强调,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 条而言,各国应遵循两项原则:(a)确保老年人从教育中获益的权利;(b)将老年人的知识和经验传递给年轻世代。委员会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终身教育的概念,其中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基于社区和注重娱乐的方案,以培养他们的自力更生意识和社区的责任感。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0 号一般性意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不得存在歧视》,E/C.12/GC/20,附件四,第36和37 段。
委员会重申必须采用综合性办法,将预防、治疗和康复结合在一起,基本措施包括:对老年人定期进行身体检查;采取康复措施,保持老年人自理能力;照看患慢性病和不治之症的人,帮助他们免除痛苦,使他们能够体面的去世。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 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E/C.12/2000/4,第25、34 和35 段。
(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 号决议通过。公约第11.1(e)条谈到在享受社会保障权方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时提到“老年”,规定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⑥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text/econvention.htm#article1,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2010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老年妇女和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护其人权的第27 号一般性建议。⑦CEDAW/C/2010/47/GC.1,第27 号一般性建议。
(四)《残疾人权利公约》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第61/106 号决议通过。除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外,人权机制还将老年人确定为需要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弱势群体。
1.第16 条第2 款要求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考虑年龄的”援助和支持以防止剥削、暴力和虐待,从而确认了老年人易受伤害的独特处境;
2.第25(b)条规定,医疗卫生应“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包括向儿童和老年人提供这些服务”;
3.第28(2)条规定,老年残疾人可以利用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确保平等享受退休福利;
4.第13 条提到获得适合年龄的司法救助的权利。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还包括其他即使未具体针对老年人但也可使他们获益的相关条款,包括:第9条关于无障碍环境;第12 条关于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他们行使法律权利;第19 条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20 条关于获得助行器具和专门工作人员的协助;第26 条关于复健康复和保持自立。
(五)其他区域性人权条约
除了联合国项下的人权公约外,亦有其他的区域性人权公约简要地提到了老年人基本权利。例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18 条第4 项规定,老年人有权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维持身体和精神需要。”①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s (Banjul Charter), Art.18 (4), 27 June 198 1, CAB/LEG/67/3 rev.5, 21 I.L.M.58 (1982),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3ae6b3630.html.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5 条指出,欧盟成员国“承认和尊重老年人过有尊严和独立的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②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rt.25., 2000 O.J.(C364) (Dec.18, 2000).总的来看,上述人权公约关于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性条款均显得较为模糊和宽泛。
(六)现有国际公约嵌套性保护机制的不足
联合国人权公约体系成功地解决了妇女、儿童、残疾人、移民工人等不同人群的权利保护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国际社会关于应对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权利的最新进展,在相关领域发挥着规范和指引的重要作用,并可以为将来起草和通过更高规格的法律文件奠定基础。”③柳华文:《发展与人权:关于老龄化问题的思考》,载《人权》2009年第2 期,第34 页。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公约体系对于老年人这一不断扩大却仍被忽视的弱势人群的独特需要仍缺乏充分的保护。现有的人权公约,即使被广泛地解释为向老年人延伸权利,但仍不能否认,当初公约在起草时并未将老年人作为特定的受保护目标群体纳入考量,当然更无法预知到当前全球老龄化加速发展的现象所带来的人口构成的巨大变化。
由于目前仍然缺乏一个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全面和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老年人的权利不得不在被解构后嵌套进妇女、残疾人权利公约项下进行保护。老年人权利“被这些公约归入‘其他身份’或‘其他情况’范围内寻求依据,致使这些标准过于分散而缺乏力度。”④何燕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载《人权》2019年第4 期,第90 页。老年人如同套娃一般,被隐藏在一个针对他者的机制中。这是不充分的,也是不恰当的,具体而言:首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全面条约,它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权利,也无意保护之。其次,尽管《残疾人权利公约》在若干权利条款中提到“老年人”,但它并不是一项旨在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条约。当前,不少国际规则、国内立法有意无意的将老年人与残疾人归于同一类群体,将一些针对外出活动、辅助决策⑤例如:协助决定研究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经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 条确立后,在全球范围得以推广。制度适用主体就涵盖了老年痴呆患者。参见张华贵,徐晨欣:《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研究:从替代决定到协助决定》,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1 期,第59 页。、成年监护⑥例如:中国的《民法总则》则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被扩大到所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所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具体对象而言,已经扩大到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参见吴国平:《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研究》,载《海峡法学》2022年第2 期,第50 页。、法律能力或居家护理的立法及措施混同适用于二者。但将老年人归入残疾人群体,实际上加深了认为老年人就是残疾人的误解,这本身就是必须克服的一个观念障碍。从健康状态来讲,虽然年老可能会伴随着身体、心理、智力或感官上的衰退,但年老仍不能等同于残疾。如果对二者不加区分,就无法真正发现老年人有别于残疾人所面临的问题,遑论制定针对性政策并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予以保护。老年群体不仅被整体忽视,而且在那些没有身患残疾的老年人面临单纯的年龄歧视时,因为与“残疾”关联不足,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护。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当前的人权公约并未成功的揭示出老年人权利受损的因果关系。老年人面临的诸多权利实现难题,其根本的原因并非性别、身心状况、种族歧视,而是年龄歧视。
二、老年人基本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式
老年人的权利是否独特到必须通过专门国际条约得到保护?就此问题,联合国成员国已经争论了多年,迄今尚未有定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及实践。
(一)维持现状
世界各国围绕老年人形成的社会文化传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农业文明国家基于孝道形成的社会结构具有较强的集体性和相互依存性。老年人的权利在一些国家也可能被视为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人权法上的问题,例如,通过倡导成年子女看望年迈父母方式来解决日益孤立的老年人问题。这些传统文化因素均可能会影响一些国家对制定专门的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必要性的认识。
美国曾明确公开反对另行创建单独的老年人权利条约,并质疑在其他人权条约已经存在保护的情况下制定单独公约的实际效果。①See Kathy Greenlee, Assoc.Sec.for Ageing and Administrator for the Admin.for Community Living in the Dept.of Health and Hum.Services,Statement to United Nations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Ageing, 5th Sess.(July 30, 2014) , https://social.un.or g/ageing-working-group/documents/fifth/United%20States.pdf.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欧盟代表也曾支持老年人的权利在现有的人权文书下得到充分保护的观点,认为现有的框架已经足够,它们只是没有被适当地实施而已。②Johanten Geuzendam, Closing Statement at United Nations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Ageing, 7th Sess., The Way Forward(Dec.15,2016), http://statements.unmeetings.org/media2/7664363/eu- 15dec2016.pdf.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二)独立保护
面对全球高龄化问题的挑战,人们对制定一项与老年人权利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兴趣日益高涨。学者们认为“年龄歧视导致的权利被严重剥夺,以及现有的人权制度未能充分打击这种形式的歧视,这本身就是制定一个专门人权公约,并产生特别年龄法学的理由。”③Paul Harpur, Old Age Is Not Just Impairment: The CRPD and the Need for A Convention on Older Persons, 37 U.PA.J.INT'L L.1027, 1056 (2016).人权组织和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老龄问题联合会,也在努力推进建立一项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条约。④Arlene S.Kant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Rights o f Elderly Peopl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25 GA.ST.U.L.REv.527 (2009).
在区域层面,拉丁美洲是老年人权利的一贯支持者。2015年6月15日,美洲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促进和保护老年人权利条约的地区。美洲国家组织在泛美卫生组织(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的支持下,通过了《美洲国家间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Older Persons,CPHROP),公约明确规定所有现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适用于老年人。⑤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June 15, 2015, O.A.S.T.S.A-70.由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和乌拉圭政府签署的该公约是“全球第一个专门保护老年人人权的国际条约,是老年人人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⑥张彩霞、许星莹、毛宗福:《<美洲国家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简介与评价》,载《医学与法学》2016年第6 期,第71 页。,在建立老年人权利框架方面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2016年1月,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宪章议定书》(Protocol to the African Charter)⑦Protocol to t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n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in Africa, Jan.31, 2016, Org.of African Unity, https://au.int/sites/ default/files/pages/32900-file-protocol on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e.pdf.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该议定书指示非盟成员国采取国家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权利。议定书进一步呼吁“消除对老年人的歧视,老年人有权在法律前获得正义和平等保护,无歧视就业、社会保护、获得保健服务、获得教育的机会和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基础设施。”①Statemen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Rights of Older Persons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Africa of the African Commissi 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n the Occasion of the 27th International Day of Older Persons, AFR.COMM'N ON HUM.& PEOPLES' RTs.(October 1, 2017), https://www.achpr.org/news/viewdetail?id=25,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联合国虽然早在1982年和2002年就分别召开了第一届和第二届高龄问题世界大会,并陆续通过相关决议、国际行动计划、高龄问题宣言等,但2009年联合国专家组仍然认为现有路径在效果上是有不足之处的,“联合国关于老年人的政策文件提供了对本问题和公共政策的全面回应,但作为‘软法’,它们不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也没有对不履行义务的制裁。”②U.N.Dep't of Econ.& Soc'1 Affairs, Div.for Soc'l Pol.& Dev., The Report of the Expert Group Meeting "Rights of Older Per sons" (2009).易言之,政府可以自愿接受规范的指导,但却无需负责履行。专家组提倡制定一项关于老年人权利的国际公约,认为只有一个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老年人权利的国际公约才能在全球层面改变老年人的权利境遇,有效地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认可和推进。世界卫生组织也强调年龄歧视对老年人权利的损害,建议会员国和国际伙伴合作开展全球运动,建立一个打击年龄歧视的行动框架。③Werner Obermeyer, Director, World Health Org., Statement at the United Nations Open-Ended Working Group on Ageing, 7th S ess.(Dec.14, 2016),https://social.un.org/ageingworkinggroup/documents/seventh/WernerObermeyer.pdf,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本文认为,老年人权利应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人们不应该看到自己的权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正如《儿童权利公约》保护的是18 周岁以下的儿童自出生始的应有权利,老年人不过是在人类生命周期的另一端寻求保护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也不应从其他条约中提取和拼凑,而是应将老年人口作为一个独立子集予以保护。“我们必须单独处理老年人权利并特别保护它们的原因是,在个人、制度和社会层面上的系统性歧视阻碍、侵蚀并在某些情况下破坏了基本人权。”④Tova Band-Winterstein, Health Care Provision for Older Persons: The Interplay Between Ageism and Elder Neglect, 34:3 J.OF APPLIED GERONTOLOGY 113, 114 (2015),http://journals.sagepub.com/doi/pdf/10.1177/0733464812475308,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国际社会应为老年人创建属于他们的人权公约,使之成为世界人权公约体系中自成一体且与其他人权公约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部分。专门的老年人权利国际条约将促进“老年人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类型化生成,从而为老年人的权利建立保护基准。
三、老年人基本人权的内容和核心议题
(一)老年人基本人权的内容
什么是老年人的权利?为什么需要作出特别的努力来保护?就人权而言,老年人的权利本身就是基于普通人的基本人权而产生,所以权利范围自然包含现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固有的生命健康权、个人隐私权等。但老年人权利又有其独特诉求:1.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一个特定年龄的弱势群体,老年人在其生活的环境中感到安全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人权。伴随着不断衰减的个人能力,老年人有权生活在适合个人偏好的安全环境中,获得医疗保健、社会法律服务,不被虐待和忽视。2.参与社会的权利。提供给老年人充分的时间和资源参与社会,使之享有工作和收入机会。允许老年人知情规划并自我决定何时退休。老年人有权参与制定和执行影响其福祉的法律或政策。3.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消除对老年人的歧视性社会观念。
(二)老年人基本人权的核心议题
1.虐待
根据世卫组织的定义,虐待老年人指在任何理应相互信任的关系中,由于单次或重复行为或缺乏适当行动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或遭受痛苦的情况。此类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其中包括身体、性、心理、情感虐待;财务和物质虐待;遗弃;忽视;以及严重丧失尊严和尊重。①https://www.who.int/zh/news-room/fact-sheets/detail/abuse-of-older-people,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社会孤立和边缘化是虐待老年人的最大风险因素。前所未有的新冠病毒大流行让人们意识到,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脆弱环境中老年人受到的影响是尤其严重的。因为疫情封锁措施的实施,老年人与家庭和照顾人员开始隔离,由于老年人接触到家庭成员的机会很少,在封闭环境下就更容易受到虐待或缺乏医疗照顾。对机构环境中虐待老年人研究项目的审查结果表明,在养老院和长期护理中心等机构中,老人遭受虐待的比率很高,64.2%的工作人员自称在过去一年中对老年人进行了某种形式的虐待。②The prevalence of elder abuse in institutional setting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Yon Y, Ramiro-Gonzalez M, Mikt on C, Huber M, Sethi D.Europe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2018.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29878101,访问时间:202 2年5月30日。尽管各国已尝试许多办法来预防和应对虐待老年人行为,但目前对大多数干预措施的有效性证据仍十分有限。
2.年龄歧视
1968年,国家老龄研究所主任巴特勒博士首次提出“年龄歧视”这个概念,是指社会因老年人年长而形成的系统性刻板印象和歧视,老年人普遍被贴上“年老体衰、思想和行为僵化、道德伦理老派、技能过时”的标签。③Robert N.Butler,Dispelling Ageism:The Cross-Cutting Interventions,ANNALS AM.ACAD.POL.& SOC.SC.138, 139 n.2(1989).基于年龄的成见、偏见和歧视,即年龄歧视,会影响各个年龄段的人,但对老年人的健康和福祉尤其有害。和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一样,年龄歧视也具有相同的社会和经济目的:维持并合法化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现象。
年龄歧视在诸如教育、劳动、卫生和社会护理以及养老金等部门的政策和规划中普遍存在。年龄歧视使老年人在其生活的环境中受到排斥,减少了他们获得服务(包括卫生保健和社会护理)的机会,并阻碍了对老年作为人力和社会资本价值的实现。
当年龄歧视与性别歧视同时出现时,对老年妇女尤其不利。未来,预计老年妇女的人数将超过老年男性,老年妇女在经济收入、家庭责任等方面比老年男性面临更多的歧视。④Report of the Second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at 6, 11, U.N.Doc.A/CONF.197/9, (April 8-12, 2002).因为收入、地位和财产权的丧失以及社会污名化,使得妇女不得不承受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带来的各种经济和社会压力及痛苦,而医学研究领域对这二者间的关联性的研究一直不足。⑤Lindsey Judge, The Rights of Older People: International Law,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and the Case for New Normative Standards, GLOB ALAG 1,8(Dec.2008), http://globalag.igc.org/elderrights/world/2008/intemationallaw.pdf,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在WHA 69.3 号决议(2016年)中呼吁开展全球反对年龄歧视运动,目的就是通过改变我们对年龄和老龄化的观念、认知和行为,为所有年龄的人创造一个平等共生的世界。《2020-2030年健康老龄化行动十年》文书中特别提出倡议,各国应“通过或批准立法以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并确保执行机制;修改或废除允许基于年龄的直接或间接歧视(特别是在卫生保健、就业和终身学习方面)并阻止人们参与和获得福利的任何法律、政策或规划;支持制定和实施规划,以便减少和消除包括卫生、就业和教育在内的各个部门中的年龄歧视;支持收集和传播按年龄分类的关于健康老龄化和老年人贡献的循证信息;支持教育和代际活动,以减少年龄歧视和促进代际团结,包括在学校开展的活动;支持制定和实施减少自我指向性年龄歧视的活动;根据关于年龄歧视的研究开展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对健康老龄化的认识和了解;确保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地报道老龄化问题。”⑥世界卫生组织:《2021-2030年健康老龄化行动十年》。表3.改变人们对年龄和老龄化的想法、感觉和行为,https://www.who.int/z h/initiatives/decade-of-healthy-ageing,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3.老年人的数字化平等问题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两大趋势正呈现出指数级的融合:技术进步和人口老龄化。信通技术如果能够照顾到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将会成为促进健康老龄化的最佳手段之一。当今各国政府、企业、学术界和企业家都在积极实施数字化转型,以便更好地为国民服务,并更好地适应减少现实接触的新消费趋势。
2021年国际老年人日的主题是“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数字平等”,2022年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5月17日)的主题是“老年人数字技术与健康老龄化”,上述倡议的目的均不约而同的在呼吁国际社会采取更具包容性的政策、战略和行动,以实现所有年龄段的人的数字平等。所谓数字包容是指个人和群体,不分性别、年龄和地点,获得和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能力,是促进老年人在信息社会中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关键。在COVID-19 大流行期间,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已被证明可以通过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以及人工智能等创新应用,帮助老年人克服许多与年龄相关的视力、听力、灵活性和认知障碍,使老年人能够与家人和朋友保持密切联系,克服社会孤立感。
数字世界中的老龄化需要人们摒弃把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的陈旧观念,需要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攸关方积极采用包容性信通技术,制定政策和战略促进健康老龄化,具体而言:一是应修订现有的信通技术政策、立法和条例中的监管框架,将老年人使用信通技术和无障碍化作为普遍的接入及服务的明确目标,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需要通过政策和立法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确保其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战略具有包容性;二是制定与信通技术可用性、无障碍和适用性相关的标准,并纳入政策和法规,以便行业在开发新技术的同时,减少数字鸿沟;三是政府应与学术界和行业合作和培训,建立对这些无障碍和可用性标准的认识,共同设计关爱老年人的城市和社区方案,确保新技术的普遍适用性;四是政府应建立机制,为老年人进行数字技能培训,为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创造终身学习的机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机会,减少孤独和社会隔离,提高金融和数字素养,支持老年人通过数字金融产品获得收入保障,保护老年人,特别是妇女免于贫困。
四、结论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基于固有尊严与老年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建构,老年人应该像妇女、儿童、土著和残疾人士等群体一样成为国际法中特别照顾和关心的群体。”①黄振威:《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应对》,载《理论月刊》2020年第2 期,第80 页。但现有的九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中,只有三项简要提到老年人,其无论在规范内容还是实施机制上,都无法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周延的保护。如果只是延续现有的法律体系,只会削弱老年人的独立性,使其更依赖他人。老年人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包括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年龄歧视、社会忽视和数字化参与等,现有的人权法在上述重要议题上基本保持沉默,也没有任何条约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的和有约束力的保护。
当前,联合国体系下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就如何保护老年人人权,提出了一系列包含原则、声明和计划等在内的国际“软法”规范,这些文件是国家制定标准和影响国内政策的行动的有力指导,但在面对巨大的和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权利保护需求时,其措施虽可能有效,但仍不够充分,特别是由于缺乏参与机制和问责机制,缺乏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因此,其执行力可能很弱,各国往往也未能将这些国际标准纳入其国内政策。
总之,老年人正在面临的一些独特的人权挑战,既包括规范上的不足,也包括实施上机制上的空白。唯有一项自成一体的关于老年人权利的有拘束力的联合国公约方能创建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将老年人人权保护愿景根植于全球社会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