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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中依宪治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2022-04-07袁和静

甘肃理论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依宪违宪治国

姜 喆,袁和静

(1,2.北京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401)

一、引言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现象与时代潮流,大致起步于18世纪,扩散于19世纪,流行于20世纪和21世纪[1]。中国式现代化是世界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是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意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发出了“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2]50的号召,并阐明了协同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取得了一系列的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重申了这一成功经验,我们“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3]。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化是成功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4]。可见,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更加紧迫。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依宪治国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治的核心。本文通过对宪法至上原则及依宪治国内涵与内在逻辑的阐释,来探讨中国特色的依宪治理模式与法治中国建构的策略。

二、宪法至上:从观念到实践的阐释

在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三类不同的宪法范式下,中国宪法在理论与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实现国家建设、社会整合和个体发展的融合与创新之路,旨在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体的同质化。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5]291-292立足中国社会背景,特别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党中央以全社会为基础,不断提升宪法权威,强化宪法功能,完善宪法机制,探索走“依宪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之路,坚持依宪治国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依宪治国的核心是坚持“宪法至上”,“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讨论“宪法至上”首先要清晰理论向度和实践指向,明确“宪法至上”从观念普及到实践外化的发展历程。对此,本文从作为观念的宪法再到作为实践的宪法两个方面阐释宪法及宪法至上的含义及价值。

(一)宪法与宪法至上

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亚里士多德在《各国宪法》中最早使用宪法。中国古代“宪”和“法”含义一致,但是晚清时期才成为专有名词。郑观应(清朝末年)在其《盛世危言》中第一次主张制定宪法。宪法成为官方用语始于1909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的概念研究一直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命题,并且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中西宪法的不同解读和诠释。学术界主要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阶级属性、工具属性、民主属性等角度进行界定,其内容包含了宪法与权力、宪法与权利、宪法地位等基本问题。但是对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基本共识。在我国古代就有“宪,为至令云”(《周礼·天官·小宰》)和“宪,至法也”(《尔雅·释诂》)等理解,“至令”“至法”就是根本法、最高法及宪法至上的理念。如毛泽东所言:“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6]693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7]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四个版本(1954、1975、1978、1982)和82宪法的五次修订(1988、1993、1999、2004、2018),日趋完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确立了“宪法至上”理念的形成与实施。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者就已经强调了“宪法至上”的重要意义。周叶中认为,法作为静态宪法规范与动态政治实践的统一,在法治状态中的最高表现就是宪法至上,宪法至上应该成为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8];吴家麟指出,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中国之关键[9];韩大元也认为应当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或代替宪法的权威[10]。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新要求,而宪法至上的观念不仅不会变,还将更加牢固确立和施行。坚持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安排[11]。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部署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任务中的第二项即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2]43。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在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处于根本的地位,它是不可或缺的,也是至高无上的。实现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只有宪法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实行法治的要义就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权至重,民主为本,以法制(约)权(力),并且既以(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又使(国家)权力相互制衡,从而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13]73但是宪法和法律的目的不单单只是限权,“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14]35-36。宪法作为现代国家体现政治制度、反映民主权利根本性的规范依据,在不同国家法域展现出具有不同特点的民主价值和理性机理[15]。

(二)作为观念的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源于英国的高级法观念,在传播至美洲殖民地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被写入美国宪法从而确立了宪法的高级法地位。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成文宪法,并纷纷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宪法至上的高级法地位,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无效[16]。 “宪法至上”的观念一直是孙中山先生政治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在他看来,“政治必须以法律为依归,这是近代政治的一条铁律,毫无疑问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价值选择”[17]103。所以立宪、护宪和实行宪政便成为孙先生终生的政治追求,为了一部宪法,他可以放弃总统之职,这在中国宪政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中,“宪法至上”是一种观念。首先,宪法至上是相较于人治而讲的,它来自对人治的反思。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管是王朝中的君主还是家族中的长辈,家长制的作风十分盛行,人治色彩浓厚。因此,建构中国的政治文明,首先需要我们在观念上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打破权力专断和人治思维,运用法治来治理国家。在人们的观念中确立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不论是国家、政府还是个人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绝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其次,宪法至上作为一种观念,它来自对政治权力的警惕。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曾经说过:“如果我们把统治权力托付给统治精英,无论他们一开始多么睿智、值得信赖,过几年或者几十年之后,他们就会滥用权力。”[18]81法治相较于人治具有更高的理性因素。推崇宪法至上的地位,目的就在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过度使用,有效地制约权力,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最后,宪法至上的观念来自对最高权力犯错可能性的理性思考。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休止”[19]154。任何人都会有权力欲望,任何有权力的人也最容易受权力的诱惑来滥用权力,最高权力由于没有其他权力的制约,更难免不会滥用权力。并且,一个人犯错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但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如果犯错,将可能会给很多人甚至整个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对权力的约束规则,是避免最高权力犯错的有效措施。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即来源于对宪法这种功能的理性思考。

(三)作为实践的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不仅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只是在观念上强调宪法至上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需要使宪法至上的观念走向实践。首先,宪法至上作为一种实践,指的是一种以宪法原则为最高统治原则的对待宪法的实践。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有许许多多的统治原则,比如宪法原则、制度原则、经济原则、社会道德原则等。但是只有将宪法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最高统治原则来看待,我们才说这个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它存在宪法至上的实践。尤其在法治国家,国家和社会对待宪法的态度,是把宪法原则作为最高的权威来看待的,它高于其他的统治原则,其他的统治原则与宪法原则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其次,宪法至上作为一种实践,它也是一种宪法具体为社会各类法律的实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它是整个国家法的大纲,是衡量其他普通法律的标准,是法律之法,是国家法的总章程。在社会各类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宪法都能够产生更加权威的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的至上性,一方面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在当一个问题其他法律解决不了,或其他法律发挥不出应有的效力时,宪法就可以具体化为这方面的法律,发挥其他法律产生不了的作用。宪法至上既是观念,也是实践,是观念和实践的统一。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

三、依宪治国:法治中国的核心与实践前提

依宪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基于宪法的“至上”地位与“根本法”属性,法律至上性的核心就是宪法至上,即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由此,依法治国必定要求依宪治国,如果治国理政不以宪法为依据进行,那就相当于与最广大人民的意愿相背离,与最高的国家意识相违背。这也将使法治陷于悖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中国依宪治国也有其自身的实践前提和独特优势,对此,要树立宪法权威,运用宪法治国,推进法治实践。

(一)治国理政: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

“治国理政的思维作为价值观的一种形态,其不仅深受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的影响;而且政法思想、主流意识形态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21]各国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本土化方式,突破发展瓶颈与转型困境,探索治理道路,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将治国理政作为政治核心任务。发展中国家因为历史和其他原因,不仅在经济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也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面临巨大的发展任务,其公共事务增多,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全球问题全面呈现。而发展中国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它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治理,主要不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而是强调政府的行政手段即利用政府力量去解决问题。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着大行政、小立法和小司法的局面。这就使得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巨大,问题的解决也都倾向于政府的行政手段,而不再依据于宪法和法律。这难免不会造成政治权力的滥用和最高权力犯错的可能。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靠人治、依靠政策、依靠道德、依靠群众运动”[22]。而当前“四个全面”构成中国治国理政的总体方略和基本遵循,特别是中国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学论断,为全球治国理政提供中国方略,在法治道路上探索出应对国内外各类复杂挑战的法律机制。

(二)依宪治国: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的治理都需要一个“总章程”和“基本依据”。中国的治国理政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实行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全面践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基本诉求,而不应更多的借助于行政力量和行政手段。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依宪治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此,有学者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法治中的重要性,认为“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控者”[13]94。依宪治国就是指治理公共权力、治理社会事务、治理国际事务,必须依据宪法,保证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依宪治国的国家中,所有一切,都应在原则之下,都应在宪法之下,进行具体的制度与政策设计,化解政治、行政与社会问题,寻求善治的实现。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的依宪治国,是习近平同志长期在地方和中央从政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逐步形成并得以确认的创造性论述,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价值观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价值观念。[15]

(三)依宪治国的优势:巩固与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领导,才真正赋予了依宪治国以独特的优势。坚持依宪治国既可以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优势,又可以更好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系统与科学领导。第一,坚持依宪治国能首先保障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略、理念、方针和政策实施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正是有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过程中才有了可凭借的依据。如果不实行依宪治国,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将被破坏,党的路线方针容易“走形”,党的政策法规实施也会“走样”。第二,坚持依宪治国,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可以更好地规范社会行为、整合社会力量、凝聚社会共识,保障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23]73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事前规定的约束规则。第三,坚持依宪治国,可以更好地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避免“人治”思维的过多干预,更好地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依宪治国根本原则的确立是对人治方式的反思与超越,是对主要依靠精英的个人智慧和个人意愿进行决策,造成个人专断的反动,是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集大成者。“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24]347而法治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状况。一般认为,“依宪治国、实行宪政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规范国家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25]62。依宪治国既可以规范国家权力,使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内活动,又可以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实现其手段和目的的统一。第四,坚持依宪治国,可以为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推进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目标的综合实现。依宪治国作为法治中国实现的前提,在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依宪治国,不仅强化了人们的法治意识,而且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其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纲与根本依据,赋予依法治国以灵魂,使中国法治更具合理性,更加科学,也更加民主。

四、依宪治国的实践: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的双重实践和融合

“依宪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行动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和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然而法不徒以自行,依宪治国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体现出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逻辑与行为特征。依宪治国的实践主要是通过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来进行。具体而言,依宪治国的具体实践包括法治的各种行动,指对这种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治国方略的落实。法治实践不仅包括公权法治、社会法治和司法法治,还包括民意法治和司法法治。

(一)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实现依宪治国的实践要求

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居于崇高的地位。拉德布鲁赫如是说,“国家是由领土、人民和法律三部分构成的统一体”[13]1,“法”作为国之要素至关重要。尤其是宪法,是国家和社会中所有规范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和社会秩序中最具有可行性和权威的部分。但是,仅仅强调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需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执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执行,就是要把宪法的以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即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和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3]142。

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实施执行对于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特别是对于推动“依宪治国”的实践目标意义重大。所谓宪法实施是将宪法文本落实到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套观念和制度,它不是简单的技术与程序,而是一种公共理性的生活[26]。宪法的科学实施对于个人来说,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对于国家而言能够限制政府权力,克服滥用权力的弊端,树立起宪法的权威。正如习近平所言:“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12]9当前,中国的法治实践还很不完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对于问题的解决,更多的还是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力量去解决,而不是遵照法律。这难免不会出现托关系办事、滥用权力的弊端。此外,宪法的科学实施能够为整个的法律体系提供一个完善的系统和平台,使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各司其职,以保证法律之间的秩序。最后,宪法的科学实施在人们的思想方面也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宪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树立起宪法的权威,消除人治的观念,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制观念基础。

(二)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推动依宪治国的实践进程

法治实践即法律体系层面上的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来进行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全面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而狭义上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27]。我们这里讲的法律执行主要指广义上的法律执行,主要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等。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并不是孤立的,两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宪法的实施是根本,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如果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就不会有法律的执行。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法律的执行能够有效地促进宪法的实施,但是必须要认清的是,相对于法律执行,宪法实施是核心、基础和前提。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是要保证宪法的实施。

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也涉及全面依法治国,这都为中国的法治实践即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提供了理论支持。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离不开内部制度和外部监督的双重效力和保障。在内部,国家对于政府和社会事务的处理,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以推动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度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替代不了的。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看来,“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28]3。在外部,为了保证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所研究的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主要是指“为保证政治权力在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根本要求的轨道上运转,而对其进行察看、监视、检查、督促、纠正、调控、引导并使之制度化的活动”[13]193。只有从制度和监督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保证宪法实施和法律执行,有效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人民基本权利,推进中国的法治实践。

五、违宪审查与违法必究:保障机制的建构

怎样坚持和保障依宪治国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仅依靠宪法制度本身来推进依宪治国和宪法实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相关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来进行紧密配套和支持。而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完善违宪与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理机制,更好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一)违宪与违法行为辨析

违宪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违宪行为都是最高的违法行为。“违法”的范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违法等。具体而言,“违法”指的是法律对特定主体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因为特定主体产生或实施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和冲突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损害事实。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使得原本法律所保护或者倡导的社会关系和秩序被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笔者认为违宪行为与违法行为是不同的。从广义上讲,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但仅从广义的角度将违宪与违法做区分,则会使违宪的含义变得泛化。而在此基础上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将会使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从而造成宪法的监督部门难以区分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困境,进而面临真的违宪行为没有得到合法处理的风险。对此,从狭义的角度具体分析违宪与违法之间的概念区别,明确判断一个行为是违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标准显得十分重要。有学者从三个方面对违宪的狭义内涵做了界定:一是以是否直接执行宪法而定;二是以能否通过普通的违法处理程序加以解决而定;三是一些极端的违法行为应归为违宪[29]。

(二)违宪审查与违法必究

在国家作为仲裁人活动中,当现行规则被破坏时,它通过代理人决定并惩罚那些破坏者,以恢复秩序[30]246。违宪审查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制度,当宪法被违背时,国家对于破坏者进行惩罚以重塑宪法的权威。对此,可以说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至上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31]。这一违宪审查可以包括实体(内容)违宪,也可以包括程序(形式)违宪,也可能两者都违宪。各立宪国家制定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我国而言,在现行的制度中更多地使用“宪法监督”概念,而非“违宪审查”。所谓“宪法监督”,是“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或“监督宪法的实施”的简称。宪法实施是指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的过程。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与监督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存在不足: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且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三是违反宪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和惩罚力度不够[13]65。

违法必究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保障。所谓“违法必究,从字面上理解,是对违法者必须进行追究;违法,就是其行为不符合现存法律的规定。法律,当然应该包括现存所有的法律部门。追究,就是对违反以上法律部门规定者的制裁。从法理角度来讲,违法必究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32]。罗尔斯认为“责任原则不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观念上:即认为惩罚主要是报复和恐吓。相反,责任原则被看成是为了自由本身”[33]231。违法必究作为法律责任问题,其也有保障民众自由的作用。

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制度或方式[25]318-319,目的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宪法制度”[25]318-319。虽然中国没有违宪审查的说法,但是中国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有着内在的联系,即它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以及保障人权。而违法必究的目的则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就在于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立的秩序”[32]。所以,基于中国政治文明的良性发展和宪法及法律的顺利执行,违宪审查和违法必究机制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三)依宪治国保障机制的建构:加强系统监督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实行已久,是中国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宪法权威的体现。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仍然强调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34]9,以推动依宪治国现代化进程。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也体现了习近平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轨道,要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的要求。[35]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专门负责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以及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宪法和法律诉讼制度,加强对其他具体行为和其他法律主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三是加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制裁强度和惩罚力度。这些都有利于违宪审核与违法必究保障机制的建构,从而为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为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铺平道路和打好基础。

六、结语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36],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并将“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6]作为党的成功经验加以概况和说明。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总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全局,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工程方案,清晰地展示了发展和完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大视野和大智慧[37]。中国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关键就是宪法至上。针对违宪和违法行为,构建依宪治国的保障机制,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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