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间性视阈下音乐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的统一
2022-04-03侯杰
【摘要】幼儿音乐教育长期以来被等同于幼儿审美教育,审美性价值成为幼儿音乐教育中最重要的价值诉求。从主体间性理论来看,过分地强调审美性价值无疑是主体性思维的体现,这种思维方式必然导致幼儿音乐教育中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关系的失衡,这也使得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受到了实践音乐教育哲学的批判。而从主体间性视阈出发,将会为两种音乐教育哲学,在幼儿音乐教育中互为主体、相互融合的平等关系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主体间性;幼儿音乐教育;审美性价值;功利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2)02-147-03
【本文著录格式】侯杰.论主体间性视阈下音乐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的统一——由“幼儿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引发的思考[J].中国民族博览,2022,01(02):147-149.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体间性视阈下湖湘木偶戏在学前音乐教育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9YBA036)的研究成果之一。
一、主体间性概念介绍
长期以来,主体性哲学占据着西方哲学的支配地位。它秉持着“主客二分”的二元论思维,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一种征服与被征服、改造与被改造的异化关系。客体必须紧紧依赖于主体。而胡赛尔第一个提出“主体间性”这一概念,他认为构造他人先验主体性首先须以先验自我为基点,主体在对自身主体性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对他人躯体的感知和经验,将其融入为与我一样的心物统一体。主体间性哲学打破了僵化的主客体二元论思维,而认为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不再是人之于他者的认识、实用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随着主体间性哲学开始延伸至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也必将为我国幼儿音乐教育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二、单一主体性以“审美为核心”的幼儿音乐教育
音乐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而意识形态又通常反映了某个特定阶级、民族的观念意识,因此,音乐又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对音乐的审美需求曾经有一段时间是被“悬置”起来的,而音乐对于人的道德教化功能却以“我者”的姿态呈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音乐的审美性价值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思想解放运动的兴起,重新关注音乐的本质属性。其中,斯托洛维奇认为:“我们探索艺术的最本质的价值,首先必须确保艺术的主体地位,应该主要从艺术本身而不是主要从艺术之外的其他方面出发加以探讨……艺术价值必定同艺术相联,是艺术品的属性。”[1]而在我国,杨恩寰也认为:“审美是一切艺术的美学本质,无审美也就无艺术。”[2]敏泽也指出:“艺术之所以为艺术,其根本特征和价值根源于审美。审美价值是艺术的其他社会价值的安身立命之所。”[3]
由此可以看出,审美性价值是艺术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同样,基础音乐教育观念也有了转变,强调以音乐审美为核心,重视学生对音乐艺术属性的感悟和对音乐文化内涵的学习,改变过去基础音乐教育中存在的非音乐化倾向,成为音乐教育所要坚持的发展方向。幼儿音乐教育是音乐审美教育,它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培养幼儿的音乐审美能力。应该说,审美理念从来没有向今天这样在幼儿音乐教育中得到如此地肯定。然而,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对审美价值的肯定,幼儿音乐教育中审美功能不断地得以体现;而另一方面幼儿音乐教育中的功利性价值却逐渐淡出了教师们的视线,甚至成为审美性价值发展的绊脚石。人们普遍认为,对功利性价值的追求,无疑会使音乐审美价值的严肃性受到削弱,最终让音乐的审美教育堕落到低俗、危险的境地。
在主体间性哲学看来,只有破除那种生硬的主客体关系,取而代之以对话关系,人与他者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对话。幼儿音乐教育强调“以审美为核心”,并不是将审美设置于一种孤立、单独的存在,不是去隔断幼儿音乐教育中审美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如果抽离了其他价值的审美价值,那幼儿音乐教育的发展也必将面临重重困境。
三、主体间性视阈下贝内特·雷默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对功利性价值的忽视
美国当代著名音乐教育哲学家贝内特·雷默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概念是20世纪70—90年代美国音乐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他所著作的《音乐教育哲学》被看作音乐审美教育的集大成之作,对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对雷默审美教育理论的不断学习和探讨是不断推进我国基础音乐教育课程进程的基础和动力。雷默认为:“音乐教育的主要作用和所有艺术教育的主要作用是一样的。对这个作用的一种说明是,音乐教育是通过培养对音响的内在表现力的反应来进行的人的感觉教育。音乐教育最深刻的价值,同所有人文艺术学科教育最深刻的价值一样:通过丰富人的感觉体验,来丰富他们的生活质量。”[4]雷默还说,“审美体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在性’。这表明体验的价值来自其自身的、内在的、自给自足的性质。审美体验不是针对非审美体验的手段,也不为功利主义的目的服务。”[4]
雷默的审美教育哲学始终不能真正重视音乐教育中的功利性内容,正如音乐教育实践哲学代表人物戴维·埃利奥特所质疑的“雷默认为音乐的意义和价值总是内部的,然而又不总是内部的(参考作用时有时无的)主张违背了逻辑和常识。但是即使我们承认外部参照被音乐声音以某种方式溶解或消化是可能的,听众将如何辨别和理解这些溶解或消化状态下的参照呢?雷默没有解释。”[5]
雷默在受到音乐教育实践哲学、后现代音乐教育哲学的质疑下,也开始反思功利性价值在其音乐教育中的潜在作用。在雷默新出版的《音乐教育的哲学——推进愿景(第3版)》认为,“对音乐价值的功利主义的诉求,是音乐教育专业倡导努力的一个主要——也许是唯一主要的——工具。倡导包括请求、支持或者推荐的行为;积极的拥护。倡导的主张是为了说服更大的社区支持音乐课,使之对那些选择音乐课的人来说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校外活动。”[6]然而,我们审视雷默的论述就会发现,他将功利性价值诉求于社区的支持,而不是从音乐教育之过程去探寻,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另外,雷默仍然过分认为审美教育课程的中心主要是通过非功利性的聆听来培养教育对象审美感知和反应,而忽略了教育对象在音乐表演、即兴演奏、作曲和指挥等方面的一系列功利性价值的存在。而以审美教育理论为指导的幼儿音乐教育自然也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孩子对功利性价值的需求。
从主体间性思想来看,雷默音乐教育哲学将以音乐欣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音乐教育,依附于以审美为核心的单一关系中,审美价值与非审美价值关系依然是一种“主—客”关系,而不是“主—主”关系。功利性价值自然也无法成为幼儿音乐教育理应要关注的一部分。
四、主体间性视阈下戴维·埃里奥特音乐教育的实践哲学对功利性价值的重新认识
戴维·埃里奥特作为雷默的学生,对导师所提出的审美概念提出质疑,他认为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不能真正体现音乐教育的实践活动。而学生的音乐创造力、音乐表现力无不体现在各种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中。可以说,埃里奥特认为以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替代审美音乐教育哲学,是音乐教育哲学观念的一次进步,也是基础音乐教育的未来,甚至还是教育自身的未来。
他理解为“音乐本质上是人类的有意向性的行为,那么音乐必须涉及至少三个方面的内容:实施者或创造者,他(她)创造的作品,他(她)借以创造的活动。但这显然是不完全的,因为对于任何一种人类行为而言,施事者是在特定语境中操作。”[5]因而,“音乐至少是具有四个维度的概念。音乐是一个互补的四维层面,它包括:(1)实施者,(2)正在做的事,(3)完成的事,和(4)创造者做事时的完整语境。让我们把音乐实施者称为音乐创作者,正在进行的音乐创造称为做音乐,音乐创造出来的东西称为表演、即兴表演和其他听得见的音乐活动。”[5]
在埃里奥特的音乐实践教育哲学中,将实践看作服务于人类的目标或利益的行为。因此,实践关注的是为个人、团体或环境带来实用的结果。“任何实践——例如,教学、行医、所有的音乐活动——都受到行为理念,即规范或控制个体行动对正确结果的期望状态的指导。任何实践诉求的结果都是有危险的。这种意向性也包括对具体情境的判断,这些情境控制着行为,并影响行为所追求的结果……”[7]可见,音乐实践行为超越了音乐是纯粹静观的、无利害的感知范畴,强调任何音乐实践行为都包含主体功利性的需要。无疑,埃里奥特的音乐实践教育哲学,打破了之前雷默将音乐区分为“音乐的”和“非音乐”的二元对立观点,对音乐的研究不再局限于雷默对客体(音乐作品)审美属性的研究,而是将人类主体的多种需要(其中包括了功利性需要)也融入音乐的整体中去,体现出音乐是有人参与的一种整体的、相互作用的活动、事件。总而言之,从雷默将音乐的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对立、分离,到埃里奥特承认与实现音乐多种价值的共存、共融,无疑是音乐教育哲学思想的又一次进步,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厘清音乐中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音乐实践教育哲学认为音乐实践活动的主体是人,而每一个音乐实践又包含了人多种不同类型的音乐活动。正如主体间性所强调的那样,主体间性的依据在于人的生存本身。但这种生存不是“占有”而是“存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此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因此,音乐不是以单一的客体而存在,音乐是一个多样化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的一种行为。人类的行为充满了不确定性、复杂性。而音乐必然也与它所有相连的元素有着复杂的关系。离开了这些元素,音乐就无法存在。正因如此,实践音乐教育哲学认识到,音乐审美价值只是音乐教育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自然,幼儿音乐教育中也绝不能无视其功利性价值存在,因为它也是依附于幼儿音乐教育开放、动态的实践过程中。
五、主体间性视阈下幼儿音乐教育音乐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的统一
主体间性打破了西方主体哲学研究“主客二分”的认识框架,确定了不同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面对的“物”之间,都是一种互动、对话性的关系。这样的关系中不是谁要服从谁、谁要听命于谁,而是一种彼此开放、交互的“融合”“相遇”关系。同样,幼儿音乐教育中的审美价值与功利价值,都不是对方的“客体存在”,也不是以自身的价值去取代、征服对方的价值。应该说,正是有了审美价值与功利价值将对方视为一种与己一样的主体对待,幼儿音乐教育才真正得以发展。
(一)音乐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的高度融合
价值是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审美价值就是事物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属性。因此,一个对象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它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音乐审美活动作为一种具体的实践活动,必然呈现出来自对审美主体两方面的满足。一方面,作为达到某种实际目的活动,实践的活动及其成果能够使人的某种实际需要得到满足。在幼儿音乐活动中,幼儿更倾向于接受通俗音乐。这主要是因为通俗音乐在形态结构上更容易与幼儿的心理活动发生对应关系,形成联觉反应。它的形态较为简单,音高使用不多;音乐的发展变化较少;力度变化不很复杂等,使得它对幼儿的听觉耐受性与注意力的专注程度要求很低。因此,幼儿愿意选择通俗音乐来达到音响刺激、情绪宣泄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作为人的创造性活动,音乐审美活动会使人产生一种不同于实际需要满足的精神上的愉悦,虽然这种愉悦已超出了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但它仍是以人类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为其前提和基础的。例如,在幼儿音乐活动中,幼儿通过游戏逐渐明白维护各种公共生活和学习的秩序与自己的舒适感觉有关系,并参与到建设和维护这些秩序的过程中来時,也就获得了对于秩序的自由感。可见,幼儿音乐审美活动无功利追求的也是非利害关系的快感,能给幼儿自由的精神愉悦和心灵的净化;由于无功利所追求的境界又是萌发于幼儿最简单的感知系统的刺激。从这个意义上说,幼儿音乐审美活动的无功利就不是绝对的无功利,而是一种寻求音乐潜在功利——对幼儿心灵的震撼和情感的升华,引导孩子走向高尚境界的过程。因此,在幼儿音乐活动中,音乐审美价值与功利性价值终究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动态融合的关系。
(二)音乐的功利性价值是审美性价值的源头,审美价值又是功利性价值的最高体现
因为人的生命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起点,而人的审美活动本身就具有生物生命的维度。人们正是不满足于从快感中所获得的功利性快乐,才会去不断寻求一种更美、更丰富的心灵状态——美感。正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和自尊的需要这四个方面较低级的需要属于缺失性需要,而认知、审美等需要则属于比较高级的成长性需要。在前面六种需要基本得到满足后,自我实现的需要进一步促使人成为自己需要的主宰者。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是:人的需要实际上是有不同层次的,同时,人的需要满足也是阶梯式的,当对一个需要满足之后便会去追求下一个需要。幼儿音乐教育开始阶段,孩子是无法脱离感觉刺激、生理感觉而直接产生对音乐审美活动的情感体验的。因此,用身体来表达自身对音乐的感受,是幼儿学习音乐最主要的学习方式之一,不让在他们在音乐中身体动起来,就等于剥夺了他们音乐审美水平的提升。这是因为人的审美活动本质就是一种生命活动,而生命活动的首要前提是一种身体性的存在。而幼儿音乐教育审美价值的实现,首先要让幼儿在各种身体律动中获得快感,感到满足。
虽然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审美价值,但是若内容不具有于幼儿有利的属性,幼儿是无法获得相应的审美愉悦的。因此,音乐的审美价值如果不追问它从何而来,不追问它与音乐其他价值的关系,那么音乐审美价值就会成为一种孤立的价值,也就没有了真正的审美属性。
总而言之,音乐的审美属性存在于幼儿音乐活动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幼儿音乐欣赏、幼儿音乐表演还是幼儿音乐创造都是审美的范畴。它们的核心价值体现都是审美的。然而,我们又不能忽略幼儿对音乐价值功利主义诉求的客观事实。如果认同这一点,那么幼儿音乐教育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在幼儿审美体验的基础上,促进幼儿人格的整体和谐发展。从这一点来看,也正如主体间性所认为的那样,生活世界之所以是主体间性的,是因为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其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联结在一起,并以此相互影响、相互理解。基于此,幼儿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审美性价值与功利性价值应是一种相融、对话的和谐关系。
参考文献:
[1][俄]斯托洛维奇著.凌继尧译.审美价值的本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2]杨恩寰主编.美学引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
[3]本书编委会.文学理论:回顾与展望[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
[4][美]贝内特·雷默.熊蕾译.音乐教育的哲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5][美]戴维·埃里奥特.齐雪、赖达富译.关注音乐实践—新音乐教育哲学[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
[6][美]贝内特·雷默. 熊蕾译.音乐教育的哲学---推进愿景(第3版)[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1.
[7]Thomas A. Regelski. Teaching General Music in Grades 4-8:A Musicianship Approach.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289.
作者简介:侯杰(1978-),男,湖南长沙人,硕士,教师,讲师,研究方向为音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