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
2022-03-29杨美
杨美
摘 要:小微企业的融资,由于其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和特殊规律,使其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几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作出了大量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本文主要分析探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解决本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的政策措施,以期对我国解决这一难题有所借鉴。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优惠;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一、美国的政策措施
美国企业中98%都是小微企业,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崇尚自由竞争的国家,美国采用向资本市场融资的这种方式占比例较高。21世纪初,据Berger&dell对美国的小微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显示,美国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约占其总资产的49.63,债务融资则占50.37%。[1]总体来看,美国政府对本国的小微企业的支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设置小企业管理局来为小微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美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只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完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在1953年就成立了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中心(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并在各个州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政策性贷款、担保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不足及融资难的问题。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来获得资金帮助。[2]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从上个世纪初便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小微企业进行保护。1953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投资法》;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机会均等法》;1975年,美国开始实行《公平信贷机会法》;1982年,美国政府颁布《小企业技术创新法》;2008年后,美国国会立法通过《小企业贷款基金法》。
除此之外,美国还制定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公平竞争管理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和《扩大小企业出口法》等,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和扶持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第三,加快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步伐。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再加上美国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其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到了小微企业融资市场中来。比如美国著名的美林证券公司,其通过开展电话银行、借记卡、网上银行等业务方式吸引小微企业融资,这些业务方式使得其业务增长率达到20%以上,被银行业视为该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
二、德国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中小微企业占德国总企业数的99.7%,其中微型企业约占78%。德国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间接融资。
德国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案来扶持小微企业,帮助其融资。1957年,德国制定《反限制竞争法》,到2005年,该法共修订七次,通过限制大企业来保护小微企业的发展。此后,德国国会相继通过《改革中小企业结构的基本纲领》(1970年)、《联邦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1977年)、《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研究和研制工作基本设想》(1978年)、《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标准化法》、《中小企业减负法》等。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实行,德国小微企业的产业竞争秩序得到了规范,德国小微企业建立起了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这些法律法规为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德国政府是对小微企业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典型代表。从1984年开始,德国政府就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以及德国落后地区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三,大力建设信息与技术服务支持系统。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建立专门的网站和热线电话,中小企业可就融资和促进措施问题向联邦经济部的相关专家咨询。同时,政府还特别重视各种半官方和半民间的行业协会的作用。[3]
第四,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德国政府通常情况下不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财政方面的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本国的小微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服务和融资渠道,从而起到促进和扶持本国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而德国政府会向为本国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支付2%~3%的利息来进行补贴。
三、日本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日本是对本国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最大,采取手段最多的国家。和美国相比较,日本小微企业采用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较低。其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间接的商业银行融资途径,直接的资本市场融资作为辅助融资渠道。日本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建立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日本政府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立法支持起步比较早,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1963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成为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法》、《防止中小企业倒闭破产法》、《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日本中小企業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政府还建立了多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为本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日本政府建立的政策性贷款机构主要有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JASME)、国家生活金融公库(NLFC)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Shoko Chukin Bank)等机构,这些政策性贷款机构会为日本的中小企业提供间接的融资支持或向其提供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贷款。
同时,日本政府还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日本全国共有52个信用担保协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4]
四、国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解决本国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所采取的政策支持的分析,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其在对本国的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时,以政府为主导的直接干预比较少,美国主要是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对本国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的。
德国与美国相比,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比较多,[5]比如,德国为了鼓励本国小微企业的发展,通过严格的立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来限制本国大企业的垄断行为,这些严格的政府干预手段为德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日本主要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持为主要手段,同时,日本还通过发展风投和资本市场等手段来扶持本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分析三个国家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上的措施对我国的启示总结如下:
1.不同的国家在解决本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上都以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因此,我国在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之前,应首先注意到这一点,不可直接将别国的经验直接拿来使用,而应以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因为我国还不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政府的干预比较多,我国在制定解决本国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措施时,应针对不同的行业采取直接干预、间接干预或者不干预等相结合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我国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结合别国的成功经验,应该认识到,政府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难题上应主动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应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出台各种扶持政策等措施来帮助我国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注释:
[]]杨再平、闫冰竹、严晓燕 著:《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2]胡金龙:《广西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学院硕士论文,2013.6.1
[3]杨再平、闫冰竹、严晓燕 著:《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第19页
[4]杨再平、閆冰竹、严晓燕 著:《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第36页
[5]朱坤林:《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国际比较及其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