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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以J省177份判例为样本

2022-03-25唐赫

食品工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证据危害

唐赫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加强食品药品工作,食品安全关乎国民身体健康,也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石。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我国网民规模接近10亿,互联网在为群众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高发于小作坊、黑作坊的传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受到严厉打击后,开始将销售平台转向网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的更新加大了公安机关对其治理的难度。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公安机关也应适时调整侦防对策,有效打击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1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分析

在刑法中,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22条,虚假广告罪;225条,非法经营罪等涉及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多个罪名。但通过对无讼案例网的检索发现,虚假广告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出现涉及网络的情况。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4个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例最多,占全部判例比例的72%。判例检索方法:以罪名、淘宝、网络、微信为关键词依次进行查询(网售平台也可相应替换为京东或天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无需以食品为关键词,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需将食品列入关键词中。限制条件为刑事案由、一审程序、判决书。检索周期为2010—2020年。罪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共有判例301份(关键词为淘宝14份,关键词为微信287份);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有判例1 945份(关键词为淘宝612份,关键词为微信1 333份);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共有判例314份(关键词为淘宝96份,关键词为微信218份);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有判例145份(其中关键词为淘宝108份,关键词为微信37份),此次所选取案例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前无讼案例网可查询到的案例为基础。

结合无讼案例网,以上述四个罪名为案由,以淘宝、网售、网络、微信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发现J省的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进而收集该省2015—2020年涉网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177份,涉及罪犯343人。对样本数据进行挖掘,在全面梳理该省涉网类食品犯罪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类犯罪高发原因,从侦查取证、防控角度提出有效可行的治理路径。

2 J省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征分析

2.1 犯罪增速有所放缓,但仍有爆发的可能性

2015—2020 年J省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量分别为2015年8起,2016年13起,2017年21起,2018年51起,2019年55起以及2020年29起,于2019年达到犯罪高峰(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考虑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经审结的案件,所以2020年判例数据统计不完全)。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J省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有爆发的可能性。涉网类食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大致相同,2015至今是电商行业发展的爆发期,大量食品经营商涌入电商平台,采取网络销售的模式。传统网售模式以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固定网页为基础,而社交网络模式则利用宣传优势,在与朋友或粉丝的互动中进行食品的销售与推销,比如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

2.2 经营方式集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居多

传统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犯罪在经营方式上多表现为夫妻经营或家庭经营,具有明显的亲情性特征[2]。而在涉网的情况下,其内部组织不断发生变化,逐渐由传统的小规模犯罪团伙,演变成分工明确的团伙组织,甚至发展成全链条式的“集团”,各犯罪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从样本分析得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居多,占犯罪人数类型的73%,在一人独自经营的模式中,有相当部分是团伙作案,但最终只有一人定罪,原因在于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兼具电信诈骗“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特点,当下涉网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上下线”分层销售的特点,上线与下线相对独立;生产商和供应商往往具有多个销售下线,即使某一个下线出现问题,也能迅速更换其他人员,而公安机关“点穴式”的打击往往难以切断利益链条[3],最终接受审判的也只有某一个环节人员。

2.3 犯罪人以青壮年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从犯罪人的年龄来看,J省19~35岁的犯罪人共219人,占比接近70%,犯罪主体以青壮年为主。涉网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由于具备了食品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双重属性,其犯罪主体也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且年龄段集中在20~30岁之间。该群体一方面熟悉电商平台食品售卖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又容易接纳新兴技术,导致了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从犯罪分子主体的文化水平来看,初中与高中学历占到样本近74%,由此可见,无论是传统食品安全犯罪还是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都是共有特征,受制于文化水平有限,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食品中添加剂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意识模糊,即使是在案发后仍然认为销售问题食品只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

图1 经营者文化水平情况图

2.4 危险源复杂多样,危害食品对象种类突出

J省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商品类型包括保健食品(其中性保健品占绝大多数)、休闲食品(减肥食品,减肥食品涉及种类复杂多样,包括减肥咖啡、糖果、代餐奶昔等)、肉制品等。由表1可知,销售的商品中保健食品和减肥食品占到绝大部分,高达97.4%。在主要危险源分类中,西地那非和西布曲明总共占比76.28%。西地那非(一种研发治疗心血管疾病药物时意外发明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和西布曲明(可抑制脂肪合成,曾被用于减肥药,但会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已被国家禁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法成分,目前仍是犯罪分子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由此可见,网售平台已经成为保健食品和减肥食品的主流销售渠道,侧面反映我国对于涉网保健食品的监管存在极大的漏洞。以微信为例,在该平台下的微店销售食品,需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提供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码,但是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却没有条件限制。犯罪分子在广加好友后,在朋友圈以谐音、暗语的方式销售问题食品,形成了以微信朋友圈为中心的销售模式。朋友圈售卖的食品售后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往往申诉无果,即使卖家受到微信平台的处罚,也可以通过更换账号的方式继续销售,以致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保健食品和减肥食品的现象泛滥。

表1 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对象

2.5 “轻刑化”特征明显,难以发挥震慑力

通过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刑期短”、“轻刑化”的倾向。网售食品往往面向全国消费者,具有跨时空、跨地域的特点,实践中一旦犯罪分子有所察觉,会立刻销毁证据,这也使得涉网类食品犯罪的电子证据难以固定,无法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导致在审判环节对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情形无法认定。从J省的涉网类食品犯罪的刑罚适用强度来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共有311人,占全部被告人的91%,其中适用缓刑233人,缓刑适用率接近75%,高于近年来全部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4]。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以在朋友圈售卖较为火爆的“减肥糖果”为例,一颗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糖果”在销售链第一层的进价是2元/颗,层层加价后,一颗竟能够卖到20多元[5],如此高额的利润是犯罪分子的唯一驱动力,当食品安全与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的约束也就显得苍白无力。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典型的逐利型犯罪,罚金刑理应作为重要的处罚措施,但从J省判处罚金情况分布图(图2)来看,大部分罚金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约占样本数的73.7%,罚金刑的数额远低于犯罪分子获取的利润,无法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处罚结束后犯罪分子往往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图2 判处罚金情况分布图

3 办理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困境

3.1 电子证据收集困难,获取线索渠道较少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电子证据通常以购物平台交易记录、店铺地址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物流信息等形式存在,但由于网售食品面向全国消费者,时空地域跨度大,很多网店的店铺地址信息虚假度较高,很可能不存在实际经营场所,快递单据所显示的信息也极易被伪造。实践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线下经过非法交货后,在线上以合法的名义进行小额的交易,支付平台在进行数据检测时,难以发现金额交易的异常,对于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暴露,会立即删除交易、转账信息等核心证据,囿于侦查人员专业水平的限制,在对上述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着取证技术和取证方法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电子证据效力存在瑕疵,很难构筑完整的证据链条。

3.2 行刑衔接执行力不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于2015年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食品犯罪领域行刑衔接的制度样本,但在实践中运行中效果不佳。根据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全年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62万件,移送公安机关3 490件,移送占比约为1.22%,总体偏低[6]。造成行刑衔接机制执行力不足主要是由于犯罪认定标准不一,证据转化率低。行政执法单位长期处理行政事故,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够了解,即使某些案件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也只作为一般的行政案件处理。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条件不统一,导致许多犯罪嫌疑人免于被追究。

3.3 公安机关内部与外部协作机制不足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呈现出跨区域的发展趋势,更有全国蔓延的趋势。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高度分离,此类案件串并案多发,为了打击一个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往往需要进行前期搜索、摸排跟踪、锁定核心犯罪嫌疑人、以线索找线索,从而挑起完整犯罪链条[8]。但由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刚成立不久,地方机构设置不够完善,针对涉网类食品犯罪的侦查工作不够成熟,与其他的部门协作不够紧密。对于涉网类的食品犯罪的侦查技术方法往往需要网安部门、情报的部门的支持,缺乏协调机构和及时沟通协作,导致诸多线索丢失,影响案件进程。

3.4 专业侦查力量薄弱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各地开始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侦办专业的队伍的建设,办理食品案件的人员被形象的称为“食品警察”。2011年重庆沙坪坝区分局成立了我国第一支“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虽然目前多个省市已经建立起食品警察队伍,但各项基础业务工作薄弱,队伍中普遍缺少专业人才,食品警察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尤其在网络与食品产业融合的情况下,更加凸显出各地专业人才力量不足的问题。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原料供给地、食品生产地等犯罪地遍布全国各地,部分地区由于专业力量受限,打击能力不足,便成为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区。

4 优化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取证的路径

4.1 公安机关积极作为,拓宽获取线索渠道

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经营方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表现出团伙性犯罪,往往公安机关从工商、食药部门等行政机关获取的线索单一,不利于案件的侦办。为了让发现线索的可能性前置,需要公安机关拓宽获取线索的渠道,加强与群众、媒体、行政机关的联系,主动收集线索。一是加强主动获取线索的意识。公安机关应转变观念,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可以设置专门对接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利用公安机关自身的优势,对行政机关获取的线索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认定。二是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在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应优化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积极探索灵活便利的举报平台,例如微信、抖音、微博等贴近群众的举报平台,创建官方账号,这样消费者在举报时可以提供问题食品的图片和文字材料,有效降低消费者的举报成本。

4.2 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对食品类犯罪,我国采取的二元违法犯罪治理模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对独立[9]。通常是食品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获取犯罪线索,所以相较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监管部门对案件信息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某些关键性的证据很有可能遭到破坏,变成瑕疵或无效证据。对此,应建立案件监督机制并确定证据移送标准。一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应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将调查核实、立案监督、提出建议等权力前置到行政执法的范畴,可以派员对食品监管部门掌握的卷宗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监管部门存在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证据的移送标准,适当降低食品犯罪案件中行政证据的移送标准,只要食品监管部门收集到涉嫌犯罪的证据就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无需满足刑事标准,只有及时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才能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4.3 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体系

涉网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范围广,隐蔽性强,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积极开展侦查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产生“1+1>2”的效果。应建立多警种合成作战模式,食药侦部门应与内部的网安、技侦、经侦等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资源,挖掘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以借助数据库碰撞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例,办案部门通过协调网安部门与腾讯等数据公司,获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时留下的各类信息。通过网安部门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在互联网公司数据库中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交易信息、IP地址、银行卡信息等,将两个数据库进行碰撞,形成新的信息,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

4.4 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在顶层设计方面,虽然我国已经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各省市也已成立了食品警察队伍,但当前队伍中具备食品工程学领域的专业人才比例偏低,从长远来看,建立长效的打击涉网类食品犯罪机制,须不断吸纳专业人才。公安院校作为培养专业公安队伍的平台,需要重新审视当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态势,积极探索食品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各公安院校应及时开设食品犯罪侦查专业,构建基本的学科与课程体系,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理论方面,可重点开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基础”“食品药品检定方法”等核心专业课程,培养学生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能力;在实践教学方面,要着重训练学生对于问题食品的检测与鉴定,包括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进行技术检测,最终到达独立、快速完成检验的效果。

5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科学技术与互联网的迭代发展,传统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模式由小作坊转向电商交易平台。一方面,犯罪分子不断创新犯罪手段,使“成本—收益”差距加大,风险系数逐渐减小;另一方面,问题食品随着网络不断蔓延,扩大了对群众身体健康、社会稳定的危害。因此,侦查机关要及时审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态势,总结分析其犯罪特征,及时调整侦查对策,将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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