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研究
2022-03-22徐瑶
徐 瑶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09)
虾米音乐于2021年2月5日正式停止运行,其在2013年1月被阿里集团收购后形势大好,与天天动听组建阿里音乐,试图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打造独特的音乐产业,但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阿里星球项目只运营7个月即宣布停止服务,这期间,其他网络音乐服务商都在加紧布局各自的版权地图,但虾米音乐在战略上一直不重视,错过了最佳时机,今天的结果令人惋惜。
一、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概况
(一)发展历史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一通知影响重大,直接导致220余万首没有正版授权的作品下线。此后各大平台之间展开了音乐版权的争夺并开始探索收费模式,导致版权费用大涨。版权成本的上升拉大了平台之间的差距,在版权竞争中错失先机的虾米音乐等平台逐渐边缘化,也有些被大公司合并重组。这一过程中,独家授权模式出现并成为网络音乐服务商的首选。
随着数字音乐产业不断发展,资本角逐下市场中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平台盗版侵权等恶意竞争行为。各个音乐平台之间存在壁垒,消费者需要同时下载多个播放软件,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设置了障碍。
2017年9月13日,各大音乐服务商经国家版权局约谈后,主动整改,开始探索版权转授权合作模式。
(二)概念和运营模式
数字音乐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包括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即词曲作者、唱片公司、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等;网络音乐服务商是为用户提供在线音乐收听及下载服务的平台;用户是音乐版权流转的最后一环,通过音乐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获得数字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独家授权是指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代理,网络音乐服务商与唱片公司或著作权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音乐服务商作为出资方,在独家代理的同时,版权方一般会在独家授权协议中规定其转授的义务。版权方将作品独家授权给这几个头部音乐服务商,此时,他们由出资方变为分发方,将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权转授给竞争对手。
理论上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想获取独家音乐版权,可以从词曲作者或唱片公司处直接获得,实践中基本是与唱片公司协商取得,音乐服务商代替用户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在独家代理模式下,多家音乐服务商争夺版权,授权价格水涨船高,音乐服务商为了避免用户流失,增加用户黏性,往往会接受更高溢价的版权费用,转授时因其具有的独家性,额外的成本也会转嫁给其他竞争平台和用户。[这也是企业扩大营收的重要途径,为后续向用户收费及开发其他衍生产品奠定基础。
二、独家授权模式发展困境
首先要明确独家授权与以前各音乐服务商不支付版权费就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状态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情况。
(一)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授权带来垄断风险
头部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军数字音乐市场,目前已经大致形成腾讯、阿里、网易等几个资本雄厚的大型在线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竞争格局。
根据行业数据调查公司2017年度数据报告显示,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8%、15%和13%,腾讯音乐集团占据总市场份额的56%。目前仅腾讯一家手上的版权就占到全中国曲库数量的90%,手中掌握大量资源。
2018年国家版权局曾出面协调,推动腾讯、网易云实现其各自拥有独家版权的曲库的大规模互通。但是由于腾讯巨大的版权库,即便共享了99%的版权,剩下1%也有相当数量,而且是最核心和热门的音乐。2018年网易云音乐突然下架周杰伦的歌曲就是最直接的体现,版权互通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独家版权争夺依然存在。
大平台从源头上垄断了产业链上游的数字音乐资源,拿到版权后,进一步布局在下游用户竞争中的优势,从而轻松排除尾部的竞争对手。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腾讯放弃独家音乐版权,原因是腾讯在2016年收购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的实际控制方海洋音乐时,没有进行反垄断申报,腾讯实际在在线数字音乐市场的份额达到了垄断级别。此外,版权战争现在并不止于正统的音乐平台,抖音、快手等新兴短视频平台也已经成为音乐传播的重要途径。
(二)音乐内容提供商:原创音乐人处于弱势,唱片公司内容生产贫瘠,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缺位
原创音乐人在与音乐服务商的博弈中处于弱势。例如网易云音乐在其作品授权协议和服务条款中规定了平台的多项权利,包括使用、传播、复制、再许可、翻译以及创建衍生作品、宣传推广、出版、表演等,平台握有原创音乐作品所有的网络传播权和解释权。此举将音乐权利人的原创权益最小化,尽管权利人拥有作品的版权和使用权,但很少有权力来决定音乐的消费环境与互联网生态。
唱片公司减少内容生产,通过版权贸易获利。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依靠好的作品,音乐作品的质量是产业发展的灵魂。但是自从版权费用大涨,原先作为内容生产者的几大唱片公司已经极少再做音乐内容的生产,而是靠着版权贸易就可以攫取大额利润。这些公司并不生产实际价值,却拿走了大部分收益,利益分配失衡,导致音乐行业表面的繁荣并没有惠及音乐人和其他小型音乐平台,因此音乐创作者的热情大大削减,音乐行业的路子也越走越窄。
集体管理组织作用被削弱,进而产生限制或损害用户利益的法律风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著协和音集协,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学习外国集体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具备一定的垄断性,因此许可的效率不高,又缺乏实务经验和适合的产业环境,发展缓慢;其次,音著协、音集协属于半官方组织,无执法权,唱片公司与音乐服务商之间可以跳过协会组织直接进行版权授权,使得音著协、音集协等组织在遏制侵权等方面无法发挥积极作用。
(三)外部风险:自媒体普及带来版权侵权风险
从十多年前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商网站等平台自媒体风潮,到近几年兴起直播、短视频形式的自媒体内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自媒体的准入门槛。借助于互联网的高速和广泛覆盖,音乐作品短时间内就能在广大用户之间传播,进而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且现在的自媒体发展也离不开各种大的传播平台,例如目前在直播、短视频中,大量自媒体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导致侵权,其中也有部分是由于直播、短视频平台媒介存在授权模式单一、版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而带来的版权风险。
三、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完善路径
(一)立法层面
1.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
构建健康的版权生态需要一个法律实施的良好机制,因此要建立良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涉及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同时我国也和世界接轨,签订国际性的条约对涉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互联网科技的发展速度与之不同步,法律法规仍有未完善之处。
可以尝试完善相关立法,从数字音乐作品的产生、出版、传播到维权的每个环节,明确各方权利义务。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音乐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再助力。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将广播权的形式扩大到有线方式,包括广播、网络直播、定时转播等,词曲作者等版权人向众多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十四条让合作作品的授权更加便捷,合作作者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转让、专有许可、出质以外的权利进行商业变现获得报酬;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数字音乐录音制品只要在经营场所通过技术设备公开播放和机械表演使用,就应当向唱片公司支付报酬,这一修改实现了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之间权利的平等,也增加了唱片公司收益,对整个产业的影响是正向的;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提高侵权成本的方式避免普遍侵权的现状。
除了明晰唱片公司、网络音乐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明晰原音乐权利人的利益,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不能让音乐创作者失去创新动力。此外,降低维权成本也十分重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帮助权利人降低其证明侵权的成本,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等。
2.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探索新型版权授权模式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整体运行机制老化。实践中音著协、音集协未能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权利人和唱片公司可以越过集体管理组织直接和音乐服务商进行授权,使集体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检验,已经比较成熟。以美国为例,其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已超百年,仍旧保持良好的同行之间的竞争氛围,各大集体管理组织均“术业有专攻”,专注于一至两项细分领域的集体管理工作。在美国版权法的最新变革中,对于已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没有变动,又设置了集体管理组织(MLC)这一新的岗位进行专门管理。美国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自由竞争的良性局面,从而将整体实力保持在较高水平。
无论是自由竞争或垄断,都要把握其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的利弊分歧。对于我国而言,在本土音乐产业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政府参与其中既能为产业发展搭建框架也有助于建立普适性的版权规则。但是今天,音乐版权的发展模式已经发生变化,各家互联网巨头都参与其中,市场竞争充分且复杂,其制定的规则已难以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音乐版权立法应逐步转变为允许自由竞争,开放个人或社会团体自行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和渠道以保证许可效率,同时将版税的定价标准交给市场或者交由版权人和平台自由协商,以帮助构建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制度。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利法人”,强调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引入管理费异议机制,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
(二)扶持原创音乐人发展,丰富内容生产
前几年人们的版权意识不足,盗版层出不穷,音乐人才流失严重。唱片公司怠于产出新作品,继续坚持的创作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个人在和平台的博弈中又处于弱势,生存环境严峻。创作者一直处于音乐市场的下游,但内容为王,创作者才应当是音乐产业的关键与核心。要让优秀的音乐创作者在行业中持续不断创新,就要做好收益分配,扩大优质版权供给,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中国原创音乐已经进入精细化阶段,需要更加标准化、更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尽可能地保护创作者,让内容的贡献者分到更大的蛋糕。
原创音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逐渐显现,行业也开始意识到原创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急迫性。在大部分独立音乐人生存状况不乐观的情况下,各大平台推出自己的音乐扶持计划。如网易云音乐投资2亿元打造从推广、专辑、演出、打赏到培训、周边等全方位的扶持;又比如腾讯,在收购全民K歌后业务调整,开发自己的原创音乐平台,用户可以将自己的音乐上传到平台,与网友互动交流。这种方式给所有人一个平等、透明的展示舞台,相较于传统的音乐人才选拔方案效率更高更便捷,平台从源头上付出较低的成本就可以生产出优质的内容,是一个双赢的局面;还有一些电视台推出原创音乐节目,挖掘优秀的唱作人,把幕后的素人引到台前,更容易遇到伯乐。
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良性循环,各大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等强势一方如果能够遵循行业规则,尊重人才,构建良好的音乐版权生态,处于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通过版权获得的收益也将越来越多。
(三)创新音乐服务商的盈利模式
网络音乐服务商的传统盈利模式主要依靠广告,但现在巨大的体量和高额的版权费用令平台连年亏损,而他们向所有终端用户收费也并不现实,毕竟长时间的免费让国内用户已经形成习惯,全民付费意识尚未形成,因此全行业亟须创新更多的商业模式实现盈利。
分析现在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盈利模式,无外乎先采买版权扩大自己的曲库规模,然后开发其他衍生节目拼差异化服务,在此基础上提升用户的付费意愿实现版权的变现。如网易云音乐在创立之初就建立音乐社交模式,带来丰富的音乐社交文化,吸引了大量的音乐爱好者。
笔者认为,音乐服务商在购买独家版权时还是应该考虑用户需求和版权人利益,毕竟企业的存在也不只是利益优先,尤其是背靠强大资本的头部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忽视。独家版权现在成了行业竞争的重要壁垒,阻碍产品创新和用户体验,对他们来说不是最优解。因此不同音乐服务商之间,音乐服务商与内容提供者之间应当积极寻求稳定的合作方式,共同构建符合互联网传播特点的商业模式,才能形成良好的产业链,使得各方皆从中获益。
结语
版权是保障数字文化内容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基础性制度,对我国数字音乐实现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新兴科技手段的出现使得各类音乐作品得到了广泛传播,相关权利人也时刻致力于对版权的尊重与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全行业尊重版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数字音乐市场环境持续好转。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已经正式实施,从立法层面为数字音乐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仍然需要法律部门、技术部门、社会公众等各阶层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QQ音乐和中国音乐集团正式合并,腾讯音乐集团将凭借56%的市场份额占据半壁江山[EB/OL].(2017-01-24)[2021-05-01].https:// www.sohu.com/ a/125092345_ 11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