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家庭暴力 倡导文明家风
2022-03-19滕琼
滕琼
摘要:当今社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警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与出台,可有效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从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特点着手,帮助大家学会识别家庭暴力并预防家庭暴力,在面临家庭暴力时懂得借助法律解决问题。倡导文明家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从而远离家庭暴力,拒绝伤害。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特征;家庭暴力救济;文明家风
0 引言
家,既是遮风避雨的地方,也是心灵休憩的港湾。然而,不幸的是,有些人却被所谓的“家”深深伤害,其原因便是家庭暴力!自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后,每年的11月25日就被定义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9年的11月25日,重庆市知名仿妆博主宇芽将自己惨遭男友家庭暴力的视频公之于网络,视频中的她痛苦、无助、挣扎,画面触目惊心。2020年9月30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网红姑娘——拉姆,一位拥有甜美歌声的女子,生命终止在前夫的一桶汽油、一簇烈火之下。
类似的悲剧远不止上面两例,家庭暴力让人痛心、愤怒。面对可恶的家庭暴力,不做沉默的羔羊,法律或许能给我们勇气与信心。其实早在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就明文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被喻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家庭暴力行为亦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1 主体特定性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主体通常限于“家庭成员”,而《民法典》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又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如果施暴者并非家庭成员呢?比如宇芽和拉姆。宇芽是遭到与她同居的男友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下他们仅是同居关系而已;而拉姆则是脱离了婚姻关系,在离婚后惨遭前夫的迫害的。这样的情况下又能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2 手段的暴力性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暴力行为并无不同,都是通过肢体、言语对他人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摧残,包括拳打脚踢、扇耳光、拉拽、拿锐器攻击等身体侵害行为,还有谩骂、威胁、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均可界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1.3 行为的违法性
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是侵权行为。施暴者对家庭中弱势成员的欺凌、控制和伤害,是对其人权的侵犯。男性朋友不要以为在家打自己的妻子不违法,以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还有不少家长打着“爱之深,责之切”的名头,以为管教自己的孩子合情合理。殊不知,这些都有可能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
家暴受害者可以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获得法律及时有效的救济。
2.1 公力救济
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若干措施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具体有以下几项制度:
2.1.1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中有专门而系统的规定。这一制度可以禁止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殴打和辱骂,保护的不仅是申请人本人,还有他(她)的近亲属。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如何申请,向谁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非常便捷,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处于家庭暴力困境的紧急情况下,为方便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以及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用“居住地”而非“住所地”这一就近原则,是为了方便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真正服务于受害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十分便捷,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近亲属等代为申请。基层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该在72小时、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签发。这一保护令首先能保证受害者的安全,虽然一次的时限是6个月,但没有申请次数限制且免费。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或者拘留,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1.2 告诫制度
告诫制度主要针对在现有证据不能够对家庭施暴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向加害人出具书面告诫书。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字捺印之后,就立马生效并必须立刻执行。据有关数据统计,这项制度对家庭施暴者的震慑作用达90%。人人都敬畏法律,更何况面对带有公安机关大红印章的法律文书。另外,告诫书还有证据效力,在以后的法律诉讼中,可以起到证明加害人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作用,也有可能构成重犯、累犯的证明。
2.1.3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主要是针对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主体必须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的义务。当这类弱势群体面对家庭暴力要么无法告诉,要么不能告诉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社会主体必须履行报告的义务。反之,如果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此类单位或者个人将进行问责处理。对于相关责任单位,应做扩大解释,扩大解释责任主体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即对家暴施暴者、冷漠者、纵容者必须坚决严惩,加大惩戒力度,尽可能多方位、多途径保护受害者。
2.1.4 撤销监护人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生活中那些严重不合格的监护人在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时,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其他监护人。由于被监护人本身就是极度弱势的一方,通常都是一些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或者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虽然监护资格被撤销,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依法要承担的抚养、赡养等相关费用却不能被免除。
2.1.5 紧急庇护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为受害者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临时庇护中心。两类人可以向庇护中心寻求帮助,一类是遭受家庭暴力后自己求助的人;另一类是老人、小孩这类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们遭受家庭暴力后,可能面临无人照看或者无处可去的处境时,法律规定警察需要为这类群体提供庇护,安排民政部门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目前,这类庇护场所在我国还尚未普及,很多欠发达的地区都未设置专门的临时庇护中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的措施将会陆续出发。
2.2 自力救济
无论法律多么完善,制度多么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学会自我保护。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要远离厨房,避免施暴者用锐器伤害;尽量靠近门窗,以方便向邻居或者路人求助;要注意保护头部、胸部、腹部等身体的重要部位;在有可能逃跑时,尽量往人群密集和有光线的地方逃跑,千万不要去偏僻又阴暗的地方。另外,应想尽一切办法及时报警。
面对家庭暴力,在选择报警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拨打110电话报警,而不是拨打派出所或者民警的个人手机号码。因为110报警电话有录音功能,可以将被殴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向警方及时反馈清楚。当警察上門后,一定要说清楚是家庭暴力,而不是普通的家庭矛盾或者家庭纠纷。其次,要求警察将双方都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笔录上也要注明“家庭暴力”四个字。再次,还要要求对伤口进行拍照和录视频,证明受伤的人是自己。最后,要求开具委托验伤单去申请验伤,以便拿到伤情鉴定报告。以上的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诊疗记录等,都是非常有利的家庭暴力证据。
3 倡导文明家风
古语有云“天下之本在家”。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文明家风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在《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强有力保护下,家庭暴力受害者无须再做沉默的羔羊,必须坚决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维护良好的家庭氛围,倡导文明家风,让家庭回归温暖和幸福,让整个社会日益文明与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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