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解读:清官能断“家务事”
2016-07-11蓝风
蓝风
编者按:
民间一直有个说法,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所谓“家务事”,一般指“家庭内部事务”,比如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子女虐待老人等。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亲人之间,“家务事”往往比较隐蔽,证据不好掌握,外人不好介入,即使介入,解决起来也会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无从下手。可如果以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视角来看,以上所说的种种现象,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因为以前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这类矛盾或纠纷一直处于“清官难断”的状态。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诸如打老婆、揍孩子、虐待老人之类的所谓“家务事”,统统有了一个新定位:家庭暴力。实施这类行为者,不再仅限于“道德谴责”,而是要依法惩处。“家务事”从此不再“难断”。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其中有哪些“亮点”?本期我们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法入家门:这些行为算家暴
案例 公务员赵军出身农村,大学毕业后一步一步做到了县级领导干部的位置。40多岁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他所在的地级市是不多见的,加上妻子知书达理,女儿漂亮可爱,赵军的人生按理说堪称完美,可他还是不开心。这些年,他一直有个心结:没儿子。按他老家的说法,就是“无后”。他将“无后”的满腹怨气都发泄在妻子身上,无端发脾气、摔东西、骂人是常有的事。女儿渐渐长大后,他连女儿一起骂。每次挨骂,妻子小宁都忍气吞声,因为她一出声赵军就会暴跳如雷。小宁常抱着女儿默默流泪。她早就提出过离婚,可赵军不想“后院起火”影响前程,拒绝离婚。小宁只好隐忍,并自我安慰:好歹他还没动手。
这个家就这样勉强维持着。一转眼女儿宣宣到了青春期,越来越叛逆,对父亲几乎是仇视,甚至直接叫妈妈跟爸爸离婚。小宁无奈地说:“他不离我能怎么办?他动口不动手,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个喜讯让小宁母女眼前一亮。3月底的一天晚上,赵军喝了酒回家再次发飙,进门就喊:“死女人,出来!”“死女人”是他对妻子的称呼。小宁从卧室走了出来,宣宣也从自己房间出来了。“给老子倒水去!”赵军手一挥坐在了餐桌前,随手抓起一只玻璃杯砸在了地上,骂道:“没用的死女人!老子这辈子算栽在了你手上!”说罢又拿起一个茶杯继续摔,并冲女儿吼:“还有你,讨债鬼!”宣宣不再躲在妈妈身后,而是悄悄按下了手机录音键。第二天,母女俩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她们遭遇家暴……
解读: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分为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反家暴法”首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
案例 来自乡下的打工妹小王年轻漂亮,在一家酒店做大堂经理。由于工作原因,她接触面广,追求者不少。她最终选择了经常光顾他们酒店的某药企销售员小陈做男友。小陈对小王非常满意,特地选择在她所在的城市租房,两人很快同居了。小陈经常出差,对独自在家的小王很不放心,“管”得特别严:他不在家时她只能在家和单位之间两点一线活动,绝不能偏离方向;还规定她不许跟异性说话,跟客人说话也不能超过三句。如此苛刻的要求,小王自然无法做到,但稍有“越轨”就会遭到打骂。有一次小王下班在酒店门口笑着跟同事打招呼时,恰好被小陈看到,他居然当众打了小王一记耳光。被当众羞辱,小王坚决要求分手。小陈立即下跪请求原谅。但回家后,小陈却将小王锁在房间要她“面壁思过”,并威胁她:“老实点!否则让你全家好看!”无奈之下,小王向社区居委会求助,可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结婚,小陈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他们没法处理。
今年4月初,小王再次被小陈殴打后,选择了报警。警方根据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妥善处理。
解读:同居关系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现如今未婚同居现象较为常见,因住房紧张等原因,有些离婚夫妻也选择“离婚不离家”。《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忽视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在附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此条款,扩大了家暴的主体适用范围,有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该法执行。
有关调查显示,家庭暴力长久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家庭暴力在我国不是违法行为。“法不入家门”,只要你没犯罪,法几乎是不介入的。而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依法预防、惩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对遏制家庭暴力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家事审判:遭遇家暴要依法维权
案例 秀秀跟丈夫武锋是在网上认识的,从广东嫁到了武锋所在的城市武汉。婚后没几年,武锋有了外遇,想赶走秀秀,还想让她净身出户。为了赶她走,武锋经常借故殴打她,并声称“打了也白打”,让她“识相点赶紧滚蛋”。秀秀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她曾偷偷到所在地妇联求助,也曾到派出所咨询过,可每次除了得到同情与安慰,境况都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因为她作为家暴证据的伤痕或照片,并不能成为遭受家暴的直接证据。
今年3月的一天夜晚,秀秀被赌博回来的丈夫又一次施暴时,她悄悄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的出警记录、医院的伤情鉴定,以及派出所给其丈夫开出的“告诫书”,很快形成秀秀遭遇家暴的证据链。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秀秀到法院起诉离婚,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警方告诫书可作为家暴证据
过去,执法人员处理家暴问题时经常作难,因为没有完整的证据,不能给予明确处罚。家暴行为较隐蔽,鲜有目击证人,而能够作证的往往又是一方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是对方暴力所致。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做了明确界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就是说,警方出具的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案例 不久前,山东德州年逾古稀的老年夫妇王某和陈某来到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禁止女婿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原来,老两口的女儿因不堪忍受丈夫张某的家暴,于2013年离家出走。为此,张某经常趁半夜到岳父家以“要人”为由吵闹不休,用斧头砍大门,在村内大街墙壁上涂写威胁性语言恐吓,甚至给岳父家送花圈,让两位老人背负沉重的精神压力,生活不得安宁。
老两口曾向派出所报警,张某有所收敛,但其骚扰行为并未停止。近半年多来,张某20多次冲击岳父家。老两口的其他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对张某的行为无可奈何。老两口走投无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陵城法院受理此案后,随即派法官赴案发现场搜集相关证据。在证实打砸、威吓等情况属实后,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于4月1日对申请人王某夫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实施辱骂、威胁、恐吓、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惩治为预防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其中的表述,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安全“隔离墙”。
案例 小刚是两岁时随母亲改嫁到现在的继父家的。继父在挣钱养他们母子的同时,也常常酒后打骂他们母子。去年母亲不幸因病去世后,失去了母亲庇护的小刚处境更加糟糕,年仅7岁的他常被继父打得鼻青脸肿。
今年3月,小刚拿着考试卷让继父签字,恰遇继父喝了酒。他醉醺醺地一看小刚只考了49分,一脚把他踢跪下,紧接着又踹了几脚。一个月后,小刚的数学又只考了43分,他拿着试卷在家门口徘徊不敢回家。好心的邻居发现后,借给他一部手机,教他如果挨打可拨打110。就这样,小刚在挨打后趁继父不注意报了警。警方出警了解详情情况后,将小刚送进了当地的反家暴庇护中心,同时对其继父进行法律宣讲和批评教育。
解读:实行临时庇护制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身体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据悉,全国各地已陆续建立反家暴临时庇护中心(站),其庇护对象就是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还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新法落地,宣告“清官难断家务事”时代的终结,而老百姓最关注的是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或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链条覆盖:形成反家暴社会合力
案例 棍棒之下出孝子。这是周医生家的家训。他和弟弟是在父亲的棍棒下长大的,父亲当年趁他脱光了洗澡时对他大打出手的情形,他至今记忆犹新。为什么选择这个时候打他?一是光着身子跑不了,二是有切肤之痛能长记性。虽然这种教育方式让他的童年充满暴力,但这个传统他还是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他希望儿子学习成绩好,像他一样考上一流的大学,将来谋一份好职业。偏偏儿子学习成绩不佳,而且挨了打也不低头,这让他更加恼火。于是,他变本加厉地对儿子进行棍棒惩戒,有时不打出血印来不罢手,谁来阻止他跟谁急。可今年4月初的一天,他意外接到了一份由公安机关送来的告诫书,勒令他停止对儿子施暴,否则将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
解读: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长期以来,因为受“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暴很普遍,而这类家暴又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现象。
案例 李某是社会上的小混混,赌博、打架、吸毒……坏事做绝。不仅如此,他还经常打老婆、虐待老母亲。老婆终于忍受不了跑了之后,他那下肢瘫痪、长年坐轮椅的老母亲就成了他的唯一发泄对象。居委会大姐知道情况后来到李某家,想通过批评教育制止其家暴行为,结果被李某打了一拳,并遭到恐吓:“再管闲事连你全家一起打!”从那以后,没人再敢管李某家的“闲事”。李某更加肆无忌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居委会工作人员再也坐不住了,因为在自己辖区内容忍家暴行为就是渎职!居委会再次派人连番上门劝说,在劝说无效后到派出所反映,同时找邻居座谈做思想工作,力争群防群治。最终,李某再次对母亲实施家暴时,警察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出现在了他面前……
解读:发现家庭暴力不报案要担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机构、人员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不举,官不究”,是我国过去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新法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不再是“管闲事”!
《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还有很多,其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做出了“一揽子”规定,从预防到救助,形成“全链条”覆盖。在家暴预防方面,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时评人张玉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只是打造反家暴“升级版”格局的第一步,能否让该法产生实效,还有赖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务实践行。践行《反家庭暴力法》不能只是各自为战的家门博弈,而应让家暴犹如过街老鼠成为人人喊打的社会公害,从而构筑众志成城和相向而行的“反家暴”社会合力。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