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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问题

2022-03-18睢党臣李丹阳

关键词:独生子女人口老龄化养老

睢党臣,程 旭,李丹阳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一、引 言

自1982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传统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户均人口从1982年的4.41人减少到2020年的2.62人,平均每户减少1.79人,这意味着大家庭结构正在快速消失,只有一代人的家庭户和二代户成为当代中国家庭户的主体,家庭户结构正进一步趋于简化,家庭户内的代数趋于减少。2010年我国独生子女父母总量约为3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22.4%,2020年已经达到4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28.5%,预测到2025年独生子女父母总量上升至4.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上升至32.5%,2050年这一数量将突破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1.5%(1)本数据为笔者根据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统计的独生子女数量相关数据及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总量相关及预测数据计算而得。。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逐渐进入退休行列,步入养老生活,这意味着未来30年间,老龄和高龄独生子女父母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即将迎来独生子女养老高峰期[1]。从国家层面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和养老负担的加重,再加之我国“未富先老”的现实国情,尤其是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由2020年的2.64亿人增加至2025年的3.09亿人,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将由2020年的3 580万人增加至2025年的4 200万人,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将逐渐成为新增老年人群的主体,相较于多子女父母而言,他们对养老保障需求更为迫切,导致国家养老保险支出压力逐渐加大。从个体家庭层面看,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被核心家庭取代,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下,无论从精神慰藉,还是生活照料等方面,独生子女都面临沉重的养老负担[2]。

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如何减轻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世界性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内外学者先后提出了“成功老龄化”“生产老龄化”“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观点。随着积极老龄化概念的提出,老年群体不再被看作是“被照顾”“被养老”“被赡养”的特殊对象,而是具有积极性、能够发挥创造性的社会主体,这种老年人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社会建设,实现“老有所为”的价值观念逐渐被广泛认同。受老龄观念变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的催化,国内学者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面逐渐跳出传统居家、机构、社区等养老研究范式桎梏,开始关注自我养老模式,并强调这种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性选择在比重上甚至可能超过家庭养老模式。“十四五”时期,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了专门部署,强调倡导终身发展理念,支持老年人力所能及发光发热、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继续创造社会财富,这些都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提供了新思路。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生活的现实,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模式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是自发偶然的过程,而是各种传统性与现代性要素不断交织下形成的养老模式的新发展。自我养老理念既契合了新时代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质量养老的精神要义,也满足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现实需求。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是一种对社会和家庭、父母和子女均具有“双赢”的解决方案。基于此,从理论上深入探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内在逻辑,从现实上分析实施自我养老模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目前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现实困境,提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有效路径,可以对现有研究进行有效的补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对养老问题研究由来已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演进,人们对养老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无论从理论价值还是现实意义上都在逐步深入。尤其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未富先老”国情的交织叠加影响下,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加速了学术界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研究。我国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很好地契合了自我养老的内涵要义。通过梳理已有自我养老研究的相关文献,明晰研究进程,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问题研究的针对性和理论价值;厘清自我养老的理论进路,回溯自我养老的理论源头及其演进过程,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自我养老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应有之义

随着经济环境和认识的变化,人们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逐渐从消极向积极转变,但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的“成功老龄化”、20世纪80年代的“生产性老龄化”、20世纪90年代的“健康老龄化”等不同时期关于人口老龄化观点的积累和理论演进而逐渐形成的,最终实现从生理意义上老龄化向社会意义上老龄化的认识转变。[3]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第1次提出积极老龄化这一概念,2002年联合国在马德里召开的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正式将“积极老龄化”写入大会的《老龄化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和《政治宣言》之中,从此积极老龄化正式成为应对21世纪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框架。积极老龄化从全生命周期和全人群的理念出发,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4],以尊重和正视老年人的生命价值为前提,以老年人的独立自主、社会尊重、价值实现为原则,鼓励个体、家庭与社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社会环境,使老年人在身心健康、社会参与、经济生产等各方面达到自主、尊严和自我实现的最佳状态,以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个体福利,力图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生命健康、生活无忧、持续社会参与和生命价值延伸的生存环境。这种积极应对老龄化适用于个体也适用于家庭与社会,它让处于生命历程中的人们能够认识并自主支配自己在一生中体力、智力与社会方面的能力和价值。[5]

伴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养老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自我养老等。自我养老是指单维度的经济自立(劳动或者工作自养)、生活自理(保持功能健康,避免失能)抑或精神自强,或者是三合一的整合式自我养老。[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导致亲子分离、老年居住的空巢化,老年期的高丧偶率、老年居家养老偏好以及机构养老的高门槛导致老年人独居养老比例越来越高,自我养老方式也越来越普遍。[6]再加之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普遍现象,也使得自我养老成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重要方式。这种自我养老是以老年人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为追求,强化老年人、家庭、政府、社会的主体责任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是老年人精神自强、生活自理和经济独立的一种养老模式。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因高龄等原因可能面临的失能、半失能风险,自我养老中要更加突出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它既能满足老年人自我生存的需求,又能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老有所学、老有所享”。

从积极应对老龄化与自我养老的内涵来看,二者具有一致性。对社会而言,都是追求高质量养老;对老年个体而言,是创造高质量的老年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逐渐丧失,社会养老服务尚未健全的背景下,自我养老所倡导的以老年人自我为中心,以技术为支撑,融合政府、社会、家庭、社区协同共进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质量养老模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实需要双重叠加作用的结果,自我养老既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一种形式,又是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必然选择和现实要求。

(二)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理论进路

通过梳理自我养老的理论支撑发现,从“代”作为一个基本概念提出→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系统理论→家庭与代际相关研究(家庭代际冲突、代际关系、代际交换)→“孝—养”模式、费孝通“反哺模式”→家庭结构的演变对共同体模式的挑战→“私人生活”研究的历程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提供了理论支持。

自我养老的理论最早可追溯至1830—1840年孔德对“代”的科学研究,此后经历了从西方到中国的进程。“代”最早提出是被视为历史进步的推动力量,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永恒更新。[7]1940—1970年,伯恩进一步深化对“代”的研究,认为“代”的意识是社会矛盾、代际冲突、历史变迁的原因,“代”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理论获得进一步发展。[8]63-7120世纪20年代,以曼海姆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建立起了一套关于“代”的系统理论,强调任何一代的成员只能参与有限的历史过程,并将积累的文化遗产不断进行传递。[9]29220世纪60、70年代,由代沟引致的代际冲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玛格丽特·米德提出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后喻文化的“代际”理论框架。[10]27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掀起代际关系问题与家庭问题的研究热潮,家庭代际冲突、代际关系、代际交换成为研究热点。而此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关于家庭问题的研究开始吸收借鉴西方相关研究成果,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形成了具有中国社会实际的理论研究。

费孝通最早认为,中西方文化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养老模式,集中体现在子女对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方面,总结出西方的家庭代际模式为“接力模式”,而中国的家庭代际模式为双向反馈的“反哺模式”。[11]对于“反哺”的过程,西方的模式用公式表示为:F1→F2→F3→F4(F表示世代,→代表抚育),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一代一代的接力,是一种“接力模式”。中国模式用公式表示为:F1F2F3F4(表示赡养),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的同时要承担起赡养甲代的责任,而丙代要扰育下一代,同时要赡养乙代,上一代在抚育下一代,也会得到下一代的反馈,称为“反馈模式”。这种反哺模式建立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对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之上,让父母把自己将来养老的希望寄托在儿女身上,只有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培养子女,子女将来才有能力给自己养老。把子女接到身边自己抚养,既是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为自己的老年生活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12]郭志刚、陈皆明分别利用不同的研究理论、路径和方法论证了这种反哺模式的存在并在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中占据主要地位。[13-14]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代际间双向反馈的交换逻辑发生了根本改变,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开始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转移。宋璐等的研究印证了对这种传统“孝—养”模式的冲击[15],而关颖的研究直接显示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代际关系出现了“下一代为重”的倾向,且在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显著[16]。这种不平衡对中国家庭传统合作社范式提出了挑战,逐渐改变了以子女为核心的养老模式。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的发展,一种突出个体的家庭代际关系研究范式呈现出来,这其中的代表性人物是阎云翔,他对家庭私人生活变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个体的自主性提炼到社会的层面[17]28,随后,从私人生活审视代际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多,杨辰认为随着个体的自主性在家庭中逐步提升,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个体的崛起和社会的个体化[18],再加之国家政策、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结构的变迁,自我养老的研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理论逻辑的基础。

三、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目前面临的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独生子女父母群体逐渐步入老年生活,他们不仅面临着快速老龄化、未富先老的局面以及自身社会角色转变、代际鸿沟扩大、养老需求增加的现实,而且面临养老基础和个人养老能力缺乏充足准备,政府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供给、养老责任界定、养老保障政策、养老信息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等困境,这些都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问题上面临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服务供需错配、责任边界不清、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现实问题。

(一)养老基础薄弱,个体能力受限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不仅依托于政府、社会、社区和家庭等各供给主体的供给意愿和供给能力,而且更取决于老年人自我储蓄、自我照料、自我慰藉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独生子女父母面临着养老压力沉重、养老准备不足、个体能力有限等问题。在经济抚养层面,随着独生子女父母逐渐退出劳动力市场,其经济收入明显减少,生活成本却不断增加,最终导致经济自养能力下降,养老经济压力加剧[26]。据统计资料显示,2020年我国养老金老替代率是44%,低于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养老金替代率国际警戒线55%的标准,而按照1978年不变价格计算,2020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6.87倍。另外,“四二一”家庭结构导致独生子女需要赡养4个甚至更多老年人,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和生活照料负担,尤其是随着父母年龄的逐渐增长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恶化,生活自理能力随之下降,再加上独生子女由于求学、婚姻、工作等原因,无法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健康护理和精神关怀,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压力不断增大;在精神需求层面,伴随人口、劳动力的流动,独生子女与父母跨省、市分居的现象较为普遍,即使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村庄,独生子女与父母分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长期的分居状态下,独生子女与父母的联系更加松散,老年人从独生子女身上获得的精神慰藉将日益减少,这会反过来进一步加剧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需要,但是由于老年人情感自抚能力的欠缺,会导致独生子女父母生活孤寂,遇事无人倾诉,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情感自抚危机之中;在自我价值实现层面,独生子女父母离退休后,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和社会生活交往圈,回归到闲暇的家庭生活之中,其社会角色由职业角色进入闲暇角色,由家庭的主体角色变为从属角色,原有的各种社会职业角色带来的自信心、满足感和自豪感逐渐消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和心理会带来巨大的冲击,独生子女父母更加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同。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的大众对老年人的歧视,尤其是缺乏老年人发挥自身价值的平台,使独生子女父母自我价值难以展现,这些都给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带来了困难。

(二)养老服务供求不匹配

相较于多子女家庭而言,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生活起居、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社交情感、尊重等精神层次需求以及自我肯定与自身价值的实现需求与日俱增,尤其是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独生子女父母更加渴望满足精神层次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所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需求不仅数量较多,而且种类较为繁杂。然而,从我国目前养老服务供给来看,不仅养老产品数量、种类偏少,而且服务供给相对比较单一,侧重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远远不能满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多层次的、多种类的需求,存在着供求错配。从需求层面来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需求日趋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型、个性化特点,但是受传统观念、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有些独生子女父母在消费认知和消费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养老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使用程度偏低,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在养老资源短缺的同时又存在严重的浪费;从供给层面来看,养老服务供给处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单一供给模式,供给产品种类较少、供给服务内容不丰富,甚至一些养老产品和服务价格偏高,已经超出了独生子女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步履艰难。由此可见,当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产品与服务供求之间存在不匹配、相互脱节等问题,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有效需求不足又影响供给,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成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又一障碍。

(三)相关各方责任边界不清,保障机制不健全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还需要健全保障机制以及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通力合作。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着重强调家庭的责任,忽视了老年人、政府、家庭、社会等主体在养老中的责任界定。一是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主体意识淡薄,存在着严重的“依赖养老”心理,养老准备不足;二是政府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中存在着定位不清,责任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三是家庭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过程中理应承担经济、抚养、精神等方面的沉重负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和巨大的挑战,出于现实所迫,无法落实家庭的全方面支持责任;四是社会和市场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制度规范其行为,进入养老市场后存在恶意竞争、垄断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也不能完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探索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多数以指导性意见为主,还没有形成单独的政策类别及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缺乏专门的机构统筹协调[27]。尤其是在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先行一步,虽然一些省市纷纷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期,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从国家层面进行解决,而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政策,这些都是阻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实现的因素。

(四)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首先,养老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相对滞后性。老年人传递养老服务需求信息的传统方式有两种:一是亲自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请求,二是通过电话提出养老服务请求。第一种可能会给身体不便的老年人请求养老服务带来困难,第二种可能会增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量,在服务高峰期可能出现服务人员的短缺,这既不利于老年人及时、便捷的传递信息,获得养老服务,也不利于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即使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各地区养老服务标准不统一,增大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整合的难度,给共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数据带来了困难。其次,养老服务资源离散化。一方面,养老服务资源归属于不同的社区或机构,不对外开放,无法自由流动,缺乏调配平台,缺乏链接与整合,导致养老服务资源缺乏有效的协调与统筹,出现了离散化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承担不同养老职责,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这种分级分类管理、条块分割型的管理体制,难以实现养老资源的共享与合作。甚至有些部门将收集的养老数据视为“私产”,不愿意公开数据与其他部门共享,形成了许多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从而难以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独生子女父母量身定制养老方案。此外,信息共享需要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而网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老年人在享受养老服务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不能降低风险,消除隐患,就会降低老年人对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度。由于国家层面缺少结合我国独生子女父母现实养老需求制定个性化养老方案细则与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尚无权威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管理组织机构和专门养老监管部门,这种状况可能出现恶性竞争问题,影响自我养老的发展[28]。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父母在步入老年生活以后,面临着养老基础薄弱,个体能力受限、养老服务供求不匹配、各方责任边界不清,保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养老困境,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老龄化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独生子女父母在过去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主、客观困境,破解这一群体的养老难题,需要多方的协调和安排,更重要的是需要引导独生子女父母树立自我养老意识,统筹规划老年生活,选择自我养老模式,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在国家层面妥善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制度设计,给予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自我养老:解决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

自我养老是一种以老年人自我为主,子女、政府、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养老方式,提倡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旨在从思想层面实现自助,以自我为中心,强调老年生活的自由与解放,从而实现老年人幸福的、有尊严的高质量晚年生活。自我养老高度契合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要求,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既是积极应对当前我国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和社会面临巨大养老压力的客观要求,又是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现实需要。因此,自我养老成为解决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自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第一次提出积极老龄化的概念,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19]。在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的经济、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坚持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老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提出要积极看待老龄社会、老年人和老年生活,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20]。在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强调老年人以自我为中心,有自我养老的意识、精神和心态,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健康和养老负有更大的责任,同时子女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和社会承担相应的职责,全力支持老年人追求独立自由、选择适合个人养老的生活方式。由此可见,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为自我养老的实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实现基础,而自我养老又是贯彻和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有效手段,将进一步推动和支持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落地。

(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均向高质量目标迈进。养老服务领域也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数量需求阶段,转化为“从有到优”“从量到质”的质量需求阶段。[21]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强调养老服务体系不仅是适当的、达标的,而且其服务模式、管理、实施结果都应是有效的、充分的、科学的和高品质的,能实现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美好追求,满足老年人的安全感、舒适感和幸福感需要。[22]由此可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尤其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主基调,也是一个基本要求。随着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龄阶段,独居、空巢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养老服务需求也会与日俱增,且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当前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依然严峻,尤其是独生子女父母刚性需求的照护服务供给明显不足。因此,构建以老年人个体为中心,以技术为支撑,融合政府、社会、家庭、社区协同共进的高质量自我养老模式既是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重要举措,又是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缓解社会、家庭养老压力的现实需要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龄阶段,现代社会已经不具备传统家庭子女养老的条件,“四二一”家庭的形成逐渐失去客观的养老基础,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0—2040年间,我国20%—30%的老年人口将是独生子女父母,子女人均养老负担也将由目前的1/4—1/5左右上升到1/2,甚至更为严重[23],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峻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独生子女父母开始转变养老观念,逐渐由经济依附意识转向经济独立、由社会索取转向社会奉献、由封闭家庭生活方式转向开放生活方式。[24]独生子女父母已经体谅到子女的难处,理解子女赡养老年人面临的实际困境,认为可以依靠自己进行养老。[25]一方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观念的转变为老年人正确对待老年生活、追求幸福晚年奠定了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观念的转变也为自我养老做好了经济储备、健康准备和精神准备。这不仅有利于缓解两代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独生子女与父母和睦相处,降低家庭、社会的养老负担,而且有利于老年人发挥自身知识、经验和技能优势,实现自我养老以及自身的价值,用积极的心态和面貌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自我养老作为解决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随着时间推移和情景的变化,可能逐渐超过甚至取代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无论从国家战略层面、社会发展层面来看,还是从家庭层面、个人层面来说,自我养老方式都将是中国现在和将来重要的养老方式,在中国老龄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要想真正地落实与推进自我养老,并被独生子女父母认同与接受,就需要人们从思想意识、顶层设计、政策措施、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和细致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我养老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进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妥善解决独生子女父母这一老年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实现社会与家庭、父母和子女的双赢。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实现路径

在国家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自我养老成为独生子女父母可选择的甚至是最优的养老方式。但是,自我养老方式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老年人转变观念,树立自我养老的意识,还需要政府、社会和子女等多方的共同协作与支持,同时还需要考虑独生子女父母的现实养老需求和社会发展客观趋势,在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效率的同时保证其隐私安全。

(一)倡导积极应对老龄化理念,提升自我养老意识

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转变子女赡养老人这种天经地义的理念,实现由“被动”到“积极”、由“依赖”到“独立”的养老观念转变,达到社会与家庭、父母与子女的共赢。一是树立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念。改变一直以来社会存在的视老年人为负担的观念,重新定位老年人的价值,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特殊群体作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财富,拥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价值。目前,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年龄基本上处在55—65岁之间,身体健康状况比较好的占75%左右,生活能完全自理的占到92%左右,拥有创造社会价值的基础条件。[29]因此,应该树立积极应对老龄化理念,充分重视和挖掘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资源和自身社会价值,使其在自身晚年生活中扮演积极的、重要的社会角色。二是重塑自我保障、自我养老观念。独生子女父母应转变对子女依赖的观念,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我养老资源储备,提前规划老年生活,自理自强,充分认识自身的价值,积极参与社会各项活动,保持身体健康,提高自己生活质量,真正实现从依赖养老到自我养老转变。三是倡导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养老核心是服务,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发展必须真正以老年人为本,精准掌握老年人不同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的,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30]。

(二)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与完善自我养老制度体系

伴随着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自我养老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在各级政府颁布实施政策的基础上,立足当下,形成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群体的专门养老政策,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具有前瞻性的中长期规划。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工作的跨部门统筹协调机构,探索建立单独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设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专项关爱基金。二是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特殊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实行普惠政策,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压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独生子女照料父母带薪休假制度;在住房、医疗、就业、社保等方面出台对独生子女家庭有针对性且可操作的奖励政策。三是开展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国家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不断放宽社会资本准入自我养老服务市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自我养老服务市场之中,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合作共赢氛围。

(三)明确参与主体角色定位,助推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

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以老年人的思想独立为前提,以老年人自身为中心,强调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此,必须厘清老年人、家庭、政府、社区、第三方组织等主体在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边界。一是老年人自身的角色和职能是接受自我养老观念、变被动养老为积极主动自我养老,未雨绸缪,发挥自身的价值,为自我养老做物质经济、精神慰藉、自我实现等方面的基础准备。二是家庭的角色和职能是辅助、支持、掌握老年人自我养老全过程,满足老年人的全方面、多层次需求,为老年人自我养老提供相应的支持,并及时做出干预。三是政府的角色和职能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保障政策,提供养老资金保障,支持和引导自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管并营造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环境。四是社区的角色和职能是整合社区内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资源,利用区域内人力、物力、财力等优势,满足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需求。五是社会的角色和职能是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服务市场,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就业提供机会,搭建独生子女父母发挥自身价值的平台,助力独生子女父母自身价值的实现。

(四)满足老年人现实需求,提高自我养老服务效率

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产品与服务应真正以老年人为本,满足老年人现实需求,达到供需均衡的目标。一是紧贴独生子女父母多层次养老需求。相较于多子女家庭而言,独生子女父母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比如情感孤寂、生病时缺乏子女照料等,独生子女父母对生活起居、精神慰藉、自我价值实现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加剧[31]。因此,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必须坚持以老年人个体为中心,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掌握独生子女父母身体状况、生理和心理差异、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精准分析独生子女父母个性化的养老需求,通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满足独生子女父母群体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二是提升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服务供给效率。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不仅需要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而且更需要借助“互联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供给资源,细化养老服务供给清单,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管理和信息化水平,精准对接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服务质量升级。三是优化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供给结构。根据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所处的不同阶段,适时调整养老产品或服务供给结构,促使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产品与服务供给多元化,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从而更好地满足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32]。四是积极探索简单易行的适老设备或产品。在充分了解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需求的前提下,鼓励高科技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针对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群体多样化的需求,开发各种适宜老年人的智能设备和智能产品,不断完善可穿戴智能终端设备或产品,不断增加智能家居设备,积极探索操作简单易行的、适合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设备或产品。

(五)大力弘扬“孝文化”,强化独生之女的赡养责任

“孝文化”是关爱父母长辈,尊老敬老的一种传统文化,在中国传统家庭职能中发挥重要的塑造、凝聚作用,这种文化重在强调赡养老年人是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并已经成为中国人的责任要求和自主意识,甚至上升为人格的一部分。除了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外,我国的法律对子女赡养父母的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多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赡养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在浓厚的孝文化熏陶和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双重规范和要求下,赡养父母依然是独生之女责无旁贷的义务。现实中,尽管独生子女给父母提供的物质支持或生活照料正在逐渐减弱,但其提供的家庭温暖、亲情关怀和天伦之乐是无法替代的,因此,必须在弘扬“孝文化”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意识强化独生子女的赡养责任。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孝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孝文化”的宣传需要利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线上线下的宣传力度,营造“敬老、尊老、孝老”的良好风气,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养老社会环境,提升独生子女在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责任意识,助推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关于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独生子女的普法宣传,使其深刻领会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清楚认识到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除经济供养外,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内容,逐渐引导并加强独生子女对父母的关怀意识,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提供有利的支撑。

(六)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保障独生子女父母隐私安全

当前在养老服务发展进程中,由于“信息孤岛”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共享难问题普遍存在,为独生子女父母量身定制的个性化自我养老方案难以实现。因此,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服务的高度融合和有效衔接。一是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数据库。通过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手机、电脑等各种终端,通过安装在独生子女父母家中的各种监控器和传感器,获取表单记录、音频、视频等各类涉老数据,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数据库,这既能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心理和行为分析,又能为涉老服务提供者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涉及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养老资源的互联互通,数据、资源的共享。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协调各方利益,确保信息共享平台高效运营。三是保障老年人隐私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注意信息的保密性,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信息资源保障工作,确保独生子女父母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与盗取,从而不断提升独生子女父母对养老产品的信任度,消除独生子女父母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担忧,从而调动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积极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社区、家庭、第三方组织和老年人等主体的角色定位与共同协作,还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为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在提出的理念意识、制度体系、责任界定、供需要求、信息平台等五方面的实现路径中,全社会树立自我养老的理念、提升自我养老意识是前提,完善自我养老体制机制是基础,明确自我养老参与主体的责任界定是支撑,明晰自我养老的供需要求是推力,构建自我养老信息共享平台是保障。

六、结 论

本文从我国“未富先老”的现实国情和独生子女父母逐渐步入老年生活的现实出发,在理论分析层面,界定了积极老龄化与自我养老的内涵,认为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与此同时,从“代”到“私人生活”发展历程出发,厘清自我养老的发展理论进路,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奠定比较坚实的理论支撑;在现实分析层面,从养老准备不足、服务供需错配、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提出了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自我养老是解决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缓解社会、家庭养老压力的现实需要。在理论分析和充分认识现实困境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从理念意识、制度体系、责任界定、供需要求、信息平台等5个方面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实现路径,为促进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方式的落实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和建议。

进入“十四五”后,我们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独生子女父母逐渐步入老龄化、国家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自我养老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养老方式,不仅是积极老龄化理念的应有之义,而且契合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要求,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目的并不是要替代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置换社会机构养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和补充。当前,我国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现实问题,为满足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实现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必须着力解决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不断推进独生子女父母自我养老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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