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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理论视域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解决
——L村文化广场建设的个案分析

2022-03-18林秋寅

关键词:集体行动朱某广场

林秋寅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2019年中央颁布一号文件,要求全面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如何建设美丽的新农村?保证农村公共物品高质量供给是重要突破口。对此,既有的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研究的文献资料十分丰富。

1 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李艾婧(2014)、邓大松等(2016)认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体良好,供给的分配方式被认为是独特的,主要由政府来提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一些缺陷,因此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和第三方,通过多方协作才能更高质量地提供农村公共物品。[1][2]关于既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下农民的偏好和满意度,蒋月亮、常菁菁等(2013)对陕西省部分农户的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支付意愿与不满意程度呈正相关,其中对农村文化生活公共物品供给的满意程度最低。[3]刘天军(2012)、王方等(2014)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研究,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水平、公共产品供给政策以及相应对策的制定。[4][5]李晶、高强(2017)在对韩国新村运动阐述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增强农户社会资本存量、优化公共物品需求表达机制、加强集体行动,以提升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水平和供给质量。[6]杨剑等(2014)认为,传统的农业部门的行动机制不仅要考虑政府、社会和第三方,也应该重视农村人口需求的表达。[7]而关于公共物品需求的表达机制的理论研究,罗芳等(2014)进行了系统的文献综述,他们发现以村民为中心的需求表达理论目前运用还是比较困难。[8]徐向峰、李敏(2015)在研究中认为“一事一议”的村民自治制度运用到公共物品供给中并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村民对供给物品的需求多样性,使得“一事一议”制度运用到其中增加了公共物品供给决策的成本,因此,需要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并提出相关对策。[9]汪吉庶、张汉(2014)以浙江某村的公共物品供给议程困境为例,强调化解这种困境需要将行政村划分为一个个更小的集体单位并采用分成付费制度。[10]

总之,近年来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研究已经非常丰富,但这些文献研究存在以下不足,需要继续深入研究:首先,研究的角度宏观。关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研究大多是宏观的视角,着眼于整个中国,提出的问题和对策也十分宏观。但中国国土广袤,各个地方情况存在差异,存在的困境也是不尽相同,宏观的理论研究和建议并不能保证各个地方都能适用,还需因地制宜。因此需要将研究的视域下沉,以具体的个案(如一个村)进行研究并根据现实困境来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其次,“村民”总是处于研究中的被动地位。除对公共物品需求表达的研究外,其他研究基本将村民作为被动因素,认为村民的角色是静态的及第三人称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对于村民来说其态度是“既来之则受之”,即使有不满意也是事后评估。很少从村民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的困境。最后,宏观的研究与现实困境存在矛盾。在上述文献中,学者发现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村民的支付意愿与不满意程度呈正相关,文化生活的公共物品供给满意度最低。照此相关关系推论,对文化生活方面的公共物品供给本应当受到村民高度支持,然而实际中却不是如此,无论是哪方面的公共物品总是会遭遇供给的困境。换一个视角进行研究和分析,也许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基于此,本文从集体行动理论的视角出发,运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贵州省L村的文化广场建设过程,以非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的方式来获取资料,剖析在此过程中遭遇的公共物品供给的困境。

2 集体行动理论的阐释

集体行动理论最初是由奥尔森针对传统的集团理论弊端而提出的。传统的集团理论认为的“由个人组织起来的团体会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团体的行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暴露缺陷,因为在现实中显现的情况是: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织起来的群体并没有因为其共同利益而自然触发集体行动。这引发了学者们对传统理论的怀疑。对此,奥尔森指出,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因为个人是理性的,集团中的个人有个人利益,每个人会在可知方案的对比和衡量之下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而做决策,以尽量做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此个人理性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他还指出:“如果一个群体中的人数不多,或者没有强制手段或其他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共同利益行事,就会理性地寻求自利而绝对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或集体利益。”[11]随着集体行动理论的自身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现实需要,集体行动理论衍生出了另外两个流派,分别是意识形态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仿照自然科学研究模式,将社会科学研究精细化,通过意识形态学构筑指导其他社会学科发展,提出可适用于所有其他知识分支的第一原则“观念科学”,进而将其命名为“意识形态”。[12]意识形态理论关于集团活动理论的观点认为集体行动确实存在现实的困境,但以奥尔森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理论夸大了这种难度。意识形态理论对集体行动的困境持客观态度,他们认为并不像理性选择理论所说的那样需要强制性才能规束这种个人理性的行为,而是通过诸如家庭或学校等社会关系向人们输入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灌输从潜意识来限制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自然而然地不会做出“搭便车”行为。“社会资本”是1985年由Pierre Bourdiu提出的一个概念[13],指的是一种潜在资源的集合体,是人与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网络。社会资本理论是由帕特南在其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中提出的,用来解释意大利南北方实施新制度所产生的绩效差异。该理论认为,在不断与他人接触的过程中,人们产生社会关系、社会网络和社会信任,从而形成社会资本。[14]社会资本理论认为集体行动遭遇困境时,社会资本的重要的规则或制度如果能有效运作,会推动人们之间进行协调而产生共同行动,就能避免这种集体困境。之后,Bert又提出了崩溃理论与资源动员理论来进一步解释集体行动。[15]

经过多年的发展,集体行动理论已经枝繁叶茂,分支理论不断增多,矛头都是指向集体行动的最大困境——“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以下通过具体案例研究,从集体行动理论的视角分析L村文化广场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3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案例分析

3.1 L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磋商历程跟踪

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使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变得十分迫切。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目标,就要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丰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种类。质量是基本要求,种类则是进阶要求,旨在丰富农村生活方式,提高农村文娱活动水平。由此,农村文化广场的建设应运而生。以笔者所处的贵州省为例,近两年农村村镇都在组织开展农村广场的建设工作。作为典型的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文化广场项目,满足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属于纯公共产品,然而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得此类项目建设时存在一些难题。以往农村公共物品中最典型的是村村通公路项目,理论研究与实践已经卓有成效,而农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属于新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其一次性占地面积相对较大,无法以村村通公路为参照来解释其困境原因。需要另辟视角剖析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具体的难题以及背后的缘由。

L村位于贵州省省会北部,整个村落几乎是处于山腰间,地势不平坦。村中只有一个小型茶叶加工厂能解决极少部分人就业,大部分年轻人在外打工,村中基本是年迈的老人和上学的孩童,属于典型老龄化村落。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必要。2020年L村所在乡镇将该村纳入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名单。

L村广场建设项目,政府出资一百五十万元,但这笔资金不包括占地补偿的费用。修建广场的地址不固定,但尽量选择集体土地面积广的地方。若是修建广场需要占用集体土地以外的土地,村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应当进行协商,但此协商不涉及补偿资金,只是协商出让被占土地问题。

2020年4月18日,政府资金到位,村委会召开会议。笔者通过走访相关参会人员得到以下资料:村委会接到拨款以后立即召开会议,村民各家派出一个代表参会。此次会议主要目的是通告乡镇府资金下拨到位以及资金的指定用途——建设村文化广场。文化广场建设是该村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娱乐场所,因此大家对此举双手赞成,纷纷表示这是好事,没有一户人家反对。会后村干部们开始商量选址问题,最终商定第一选址:大院坝。

情景一:2020年4月20日,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开始第一轮协商。大院坝是难得的一块平地,居于村中央,是孩子和大人们的聚集地,是天然的“广场”,且此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然而由于其形状呈长方形,中间又有马路穿过将其分成了宽度更窄的两个长方形,因此需要占用其中一边的部分村民土地以增加广场的建设面积。村干部想直接确定占用,而被占用土地的两户村民(李某、赵某)不认同,认为村干部“先斩后奏”的做法不合适,执意不肯协商。对此,其他村民们议论纷纷,认为李某和赵某两家两块地都是荒地,又不种什么东西,应该贡献出来。

此处的协商破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人假设符合。李某与赵某基于个人利益与付出成本的分析,认为广场是集体的事情,不愿意调用自家土地。调用土地不赔钱是该项目重要的考量因素,当集团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时,即使参与集体行动会增加集团利益,也会选择放弃参与。[16]不仅如此,村委会将修村村通马路与修建广场做对比,村民也不认同,因为修马路只占到很少的土地,而广场建设要调用的土地很多。既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又不能赔钱,又要让村民自愿,这确实是村里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

2020年4月26日,村委会又组织召开会议。各户派出一人作为代表,会议表示无论选址在哪里都会对所占村民的土地给予补偿,补偿的资金由全体村民出资共同承担。希望以选择性激励来回报集体中做出行动的个人,以刺激其他个人采取共同行动。[17]在会上,其他村民们没有什么意见,但农户赵某和李某还是不同意且态度坚决,因此村委会不能继续将项目选址放在大院坝,只能做出第二次选址决定:选址瓦厂边。

情景二:2020年5月5日,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开始第二轮协商。“瓦厂边”是L村发展集体经济时瓦厂所在地。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逐渐瓦解,瓦厂边成为了集体保留地,一直没有做其他用途,成为了空地。但因为之前被私人承包购买过一部分,因此光靠剩余的集体土地不够广场建设所需,需要与瓦厂边上的土地承包者朱某进行协商。朱某的土地是一块荒地,没有播种,即使有土地补偿,朱某也不愿意。朱某认为既然其他人都无需付出成本就可享受这个广场(的服务),那么他也不必充当出地的人。

在赵某与李某家不同意调用土地时,其他村民包括朱某在内都对之进行批评,然而换作需要调用自己的土地时,朱某也陷入了同样的境地。村民们都认为别人调用土地为村里做点贡献是应该的,但是都不认为自己是那个“应该做出贡献的人”。村民们普遍觉悟不高,做出贡献的人无法阻止别人坐享其成,基于自身经验的判断,总是会做出“搭便车”的行为。[18]

因此,村委会又一次召开会议,商定将补偿土地的资金来源由村民集资改为从一百五十万的广场建设费用中抽取,村民们表示没有意见。

情景三:2020年5月15日,村民之间开始第三轮协商。许多村民来劝朱某,希望朱某调出土地,尽快启动广场建设的工作,但是朱某不理会。

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协商也许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目的,也许是基于集体利益的考虑,希望广场建设项目早日落地,但是相互之间流露出太多的不信任,都认为对方是在做有损己方的事情,因而导致协商无果。

情景四:2020年5月20日,老支书与村民之间开始了第四轮协商。村委会请了七十多岁的老支书,希望老支书能出面劝说朱某。老支书之前曾连任几届村支书,处事公正,让大家心服口服,因此即使退任了二十年,在村里说话仍然很有分量。老支书当天晚上到朱某家进行劝说。老支书与朱某所说的话和其他村民的劝说内容相仿,但朱某的态度明显不一样,对于德高望重的老支书,朱某表示了信任与认可。

2020年5月21日,村委会与朱某协商确定了土地调用的补偿金。自此, L村文化广场施工开始,笔者的跟踪调研也到此结束。

3.2 对集体行动理论运用的实践优化

集体行动理论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就是“搭便车”,大多数集体行动出现的困境都源于此问题。奥尔森提出,利用选择性激励能够刺激集体中的个人做出行动。然而,从L村文化广场建设土地协商过程的案例跟踪研究看出,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协商过程十分艰难,且解决办法没有完全符合该理论中所提出的为集体行动困境所提供的解决方式。研究发现,解决“搭便车”问题会促进集体行动,而从以下方面进行实践优化细化,更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

3.2.1 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

选择性激励方式是奥尔森提出的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经典方式,实践中此方法有一定成效。L村文化广场建设中利用选择性激励展示了积极意义,但激励的方式出现了问题:村干部以为村民的直接目的是索要补偿,因此村干部一直转换补偿方式,从无偿占用土地到由村民集资,再到由拨款出资,试图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激励村民们踊跃提供土地。殊不知在此案中,村民们的主要关注点并不只在“钱”上。奥尔森提出选择性激励,并将选择性激励分为经济激励和精神激励,却没有指明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需要考虑参与人关注的利益因素而注重激励方式的选择。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中,要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的核心利益。因此在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时,务必考虑使用正确的选择性激励方式,否则将适得其反。

3.2.2 挖掘个人理性背后的因素

个人理性着重强调个人会将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而做出决策,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学思想。理性人假设也正是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重要假设,因为个人的理性导致“搭便车”问题的产生,但集体行动理论没有进一步阐明个人理性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深入探讨,是什么造就了人们不同的个人理性?人们拥有不同的需求,进而导致人们需要不同的激励方式。厘清背后的原因,才能从正确使用满足个体需求表象的激励方式出发,以解决深层次的集体行动困境。因为经济原因,L村案例中青壮年村民外出务工,村里的留守老人急切需要守住土地,守住“最后一根稻草”以便日后能自给自足,如此才能安心。人的社会属性使人们总是群居,集体行动必然存在,但具体的集体行动困境多种多样,找准背后的原因,才能真正地“对症下药”。

3.2.3 加强乡村社会资本的建设

乡村社会资本是村民与村民之间长期生活在一起,基于传统或者地方风俗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网络[19],这种关系网络能够增进完成共同目标实现的可能性。[20]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指出理性人的“搭便车”问题需引入强制制度才能解决,但是却忽略了社会资本这种软约束的作用。村民之间表现出的信任、合作正是由于这种强有力的社会资本在起作用。因此加强社会资本建设,提升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度,可一定程度弥补“理性人”的不足,避免村民们机会主义的动机,进而促进村民自愿参与集体行动。L村案例中朱某与村民之间存在极其不信任,致使其感到村民所有的劝说都是对他不利。其次,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不信任也使村民没能说出自己的真实需求。加强社会资本建设,充分发挥其软功能,可以辅助作为主体的地方政府有效达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各方一致的集体行动。

3.2.4 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一个村子等同于一个微型社会,那里的人们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有事大家共同商量已经成为主要的村民自治途径,应下放更多自主治理的权利给村民,凡事留有商量的余地,在“讨价还价”中实现集体行动,促进公共物品的供给。L村的案例中,村干部们一直在转换调用土地的资金来源,可以看出对于此问题确实存在灵活处理的智慧,但这种行为仍然是“家长式”的。对于公共物品供给工作,村干部们希望尽全力直接做好安排,但是村民希望以商量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被通知”。由于村民长期缺乏表达需求的机会,使得村民在村委会会议上已经习惯了不公开表达异议的做法,但是内心仍然存在表达真实意愿的需求,且只能在与村干部进行个别协商时以反对姿态来争取表达的愿望,以 “理性人”的表象来掩盖这种“欲望”的表达。奥尔森强调理性人是造成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中,熟人社会的影响,促使人们注重个人的表达和平等协商的方式先于“理性人”人格的假设。因此,提高村民的自治程度,应从关注村民的表达和充分发挥乡贤的作用入手。

4 结语

从集体行动理论运用于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的微观视角,发现具体案例虽符合一些理论假设与提出的解决办法,但有更深层次的因素是集体行动理论没有深入探讨的。需要在宏观的理论指导下,挖掘符合情境的细节因素,才能更准确地解决具体问题,并弥补集体行动理论在解决公共物品供给困境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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