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研究
——从“沉睡的资本”到“苏醒的财产”
2022-03-18莫凡,徐彤
莫 凡,徐 彤
(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随着我国绝对贫困的消除,相对贫困治理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凸显出日益重要的战略地位。习近平说:“脱贫和高标准的小康是两码事。我们不是一劳永逸,毕其功于一役。相对贫困、相对落后、相对差距将长期存在。”[1]从学界的研究来看,该领域有两个研究方向:其一,中国语境下的相对贫困问题研究,如向德平和向凯(2020)[2]在《多元与发展:相对贫困的内涵及治理》中认为该治理类型具有多元、发展的特性,应从能力、制度等多维视角切入进行探讨。其二,国际视域下的相对贫困问题研究,如郭之天和陆汉文(2020)[3]在《相对贫困的界定:国际经验与启示》中探讨了国外该类型贫困的主要特征,认为其具有“主观”与“相对”的特性。从研究现状来看,现有研究成果尽管将研究焦点集中于“国内”和“国外”两个层面,但是很少涉及“财产权”视角下的相对贫困治理问题探讨,因而本文从西部边远地区的维度切入,分析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机制问题,从而推进相对贫困治理领域的研究。
一、唤醒“沉睡的资本”:西部边远地区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
(一)财产权的实现:从“沉睡的资本”走向“苏醒的财产”
何谓“财产权的实现”,学界有三类定义方式。一是将其看作是“财产权利的行使”,如王岩芳和高晓春(2006)[4]认为,财产权的实现“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权利的行使,实现权利享有目的的现象”。二是将其看作是财产权由“法定状态”向“现实状态”的转化,如张珍芳(2009)[5]指出,财产权的实现是财产“权利从法定状态向现实状态运动的过程”。三是将其具体形式界定为财产的“收益权”,如张盾和褚当阳(2011)[6]认为“财产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的实现形式就是所谓收益权”。从总体来看,“财产权的实现”包括三大特征,即财产权行使、财产权转化和财产权收益。鉴于此,笔者将“财产权的实现”概念界定为“财产权的行使、转化和收益”。由此可见,对于财产权的实现问题而言,其重心并不在于“财产权”本身,而在于“财产权”如何转化为“真金白银”的现实收益。换句话说,它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意味着“沉睡的资本”向“苏醒的财产”的转化,是人们关于财产的权利的经济实现,将权利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收益的实然状态。
如果将其同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财产权的保护”概念不同,“财产权的实现”概念并不是关心人们拥有财产的权利如何不被他人侵犯,而是关心财产、资源或曰经济利益如何被使用,并获得收益。换言之,人们通过财产权实现的收益越多,则财产权实现的程度、水平越高。“财产权的实现”就是要将人们的这些财产权利由“可能”转化为“现实”,我们推动财产权的实现,也就是要提升财产权实现的程度、水平。在当代社会,“财产权的实现”是人们除工资薪酬之外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成为其提升收入水平的主要来源。因此,其对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的农村居民来说,具有十分显著的价值与意义。
(二)相对贫困治理:以“财产权的实现”塑造“更富裕生活”
人们对于“相对贫困”概念,存在多种界定方式。厉以宁(2015)[7]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心理感受”:“相对贫困是指全社会人均收入的比较中,一些人的收入尽管有所上升,甚至超过了本地区个人(或家庭)维持最低限度的正常生活的收入标准,但仍然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因此仍会感到自己处于贫困状态。”与此同时,国务院扶贫办认为“相对贫困”具有三大性质:一是动态性质,即贫困状况随经济状况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动;二是不平等性质,即是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等贫富差距的一种反映;三是相对性质,即由于参照物的差异造成的贫困判断差异[8]。总结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相对贫困”是一种反映收入差距的经济现象,区别于“绝对贫困”,其治理过程体现了人们对“更富裕生活”的追求。我国“西部边远地区”在摆脱“绝对贫困”之后,“相对贫困”问题将日益凸显出来,从而以何种方式实现“更富裕生活”将成为一个人们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将“西部边远地区”概念与“东部沿海地区”概念相比较。究其原因,本质上是由于我国西部边远地区目前经济水平仍然不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将发展潜力转化为发展现实。事实上,无论对于“脱贫”而言,还是对于脱贫之后追求“更富裕生活”而言,“财产权的实现”都是农民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从调查数据来看,中国农民的收入自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增长,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却没有显著缩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20 年西北五省区城乡居民收入状况来看,在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和青海,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的绝对量仍然差距很大。陕西城镇居民收入为37 868 元,而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为13 316 元;甘肃城镇居民收入为33 822 元,而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为10 344 元;宁夏城镇居民收入为35 720 元,而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为13 889 元;新疆城镇居民收入为34 838 元,而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为14 056 元;青海城镇居民收入为35 506 元,而同时期农村居民收入为12 342元。结果如表1 所示。
表1 2020 年西北五省区城乡居民收入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阐明了其关于“居民收入”问题的施政原则:“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9]要贯彻这一原则,可以从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两大收入来源入手。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在2020 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结构中,工资性收入为6 974 元,经营性收入为6 077元,转移性收入为3 661 元,财产性收入为419 元(见图1)。由此可见作为“劳动收入”的工资性收入提升空间并不大,而“财产权实现”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却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如果要进一步推动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进相对贫困治理,必须通过破解“财产权实现”的难点问题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图1 2020 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布结构 单位:元
二、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进程中的多维难题
(一)地形地貌难题
所谓“地形地貌”难题,是指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地形不适合规模化农业生产,阻碍土地流转集中。河南、江苏等以平原地形为主的省份,往往适合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开展,但是在广西、贵州等省份的西部边远地区,地形地貌以狭小地块为主,如果照搬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经验,便难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制约着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进程。因此,如果要打破这一瓶颈,必须对边远农村财产权实现的“地形地貌”难题有充分认识,如此才能找到进一步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与路径。事实上,已有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与主张,如李家春和赵红梅(2015)[10]在《成县耕地质量评价》中以“成县”地区为例,指出:“成县土壤的地理分布不但受地带性因素支配,而且还深受地貌、地形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由此可见,狭小地形地貌不适合大规模农业生产,已成为西部边远地区农村财产权实现的共性问题,由“成县”地区的调查研究可见一斑。就此而言,如果要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还应进一步找到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地形地貌不适合大规模农业生产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源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限制。在以往的研究当中,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典型特征,往往是大规模农业机械的使用,如大型播种、收割、田间管理机械的规模使用。但是,边远农村地形地貌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适用这些大型机械,只能将小型农业机械作为其耕作生产的主力装备。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这些小型农业机械主要是手扶拖拉机、小型喷灌设备等机械产品。然而,从目前的农业生产状况来看,这些小型农业机械的种类、数量还无法满足西部边远地区农村狭小地块耕作的需要。原因在于,很多特殊地块,不但有地形的限制,更有土质、水分、微生物等方面的差异与区别,不能用同一种小型农业机械“单打一”地进行粗放型生产,应将具有“不同性能特点”的农业生产机械与具有“不同土质状况”的边远土地“对应结合”,从而实现农业机械的“订单式生产”。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土地,就生产什么样的机械,而不是用同一种机械“万变不离其宗”地耕作具有“多样性特质”的土地。具体而言,每一大类的农业机械都应当具有一种基础性载体,这一载体是统一模式生产出来的,但是,在后期的运用过程中,可以根据地形地貌、土质特征的不同,在其上添加针对性的差异化功能,从而在节省成本的同时,适应多样性狭小地形的耕作要求。然而,就当前的农业机械发展路径而言,这一思路尚不成熟,有待于研究者进一步探讨和分析,并通过政策实践的方式使其成为现实。
(二)财力匮乏难题
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财力匮乏”难题,导致西部边远地区地方政府支持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财力不足,进而造成推动财产权实现的各项配套措施严重不足。在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一个不利因素。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主要取决于其税收、债务、管理等方面。那么,在西部边远地区农村,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及核心区域,从而导致其税收收入尚有不小的提升空间。在这一方面,税收的来源主要是经营、劳务、投资等经济活动,其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来分析。就西部边远地区地方政府的国内税收而言,主要体现为三点:
第一,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贡献度均呈现不足状况。当前,在西部地区,私营企业的投资意愿不断增长,不少企业愿意在西部边远地区兴建厂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强。例如,《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在谈及广西的税收构成时指出:“私营企业纳税增速比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税收增长高3.8 个百分点,比全区全部税收增长高3.27个百分点。”[11]由此可见,由于西部边远地区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其税收来源业已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向,税收支柱主体已由公有制企业不断向非公有制企业转移。
第二,由劳务产生的税收收入正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税收的主体之一。这类税收主要是以个人劳务为征收对象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国际视野来观察,西方社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已相当成熟,但在我国,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此类税种的征收仍存在着各种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与缺陷。例如,此类税收的实际实施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仍存在不小差距,正如孙飞(2015)[12]所说:“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逆向调节’的问题,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不仅如此,漏缴、偷缴该类税收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制约着地方政府的实际收入。可见,劳务税收的规范化发展,理应成为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第三,来自于政府、公司、个人的投资性税收,也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撑。就此而言,无论是投资于实体企业,还是投资于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针对性的税收收入都在财政收入中占比显著。尤其是对金融市场的投资进行征税,这在税收学中属于行为课税,由于当代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此类行为课税在上海、深圳等金融业发达地区十分普遍,但是在西部边远地区的发展程度较低,因而需要进一步提升金融交易的活跃度,进而夯实该地区行为课税的纳税人基础。
(三)机制孱弱难题
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机制缺失,导致土地流转不畅,由此形成“机制孱弱”难题。从西部边远地区的情况来看,以“甘肃”为例,根据《2020 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数据,甘肃省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64 622 373 亩,其中已流转土地面积只有11 301 928 亩[13]。就这一情况而言,尽管甘肃的土地流转率有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上的不足,相比全国状况仍然不高。原因何在?一是土地流转的行政干预仍然较强,这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表现之一。通常而言,甘肃地区的土地经营效益难以同东中部地区的土地经营效益相比较,尚存在一定差距,但是由于政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不得不强力推进“土地流转”,由此造成了“收益率”与“流转率”的悖论。换句话说,在收益率较低的状况下反而用行政手段获得较高的“流转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土地确权”工作存在不足之处。赋予农民以“土地的权利”,这是确权工作的主要目标。但是,在此过程当中,由于历史、法规方面的问题,确权工作遇到较大阻力。在历史方面,部分地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划分存在模糊地带,从而加大了政府部门在确定其权属时,划分其界限的难度。而在法规方面,确权的实施细则与当地土地状况存在不契合、不配套的状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三是在现有“市场化机制”下,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使用较为普遍。原有耕地往往在流转后,常常用于经营花卉、林木等非粮产业。这些现象突显出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部分监管问题,需要用“制度化”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解决。总之,同全国的状况相比,以甘肃地区为典型的边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尤其是其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机制问题亟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以方法论创新推动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一)注重协同性与关联性
根据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西部边远地区农村的财产权实现应遵循科学的方法论原则,其中,“注重协同性与关联性”是首要的方法论原则。从“财产权实现”问题的视角来看,主要是做好与“财产权实现”密切关联的土地流转前(信息沟通)、土地流转中(机制建设)、土地流转后(盈利手段)三个方面的协同工作,从而推动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例如,从“土地流转后(盈利手段)”来看,农村土地在流转完成之后主要有三大功能:生产功能、生活功能和生态功能。其中,在“生产功能”的发挥中,农村可以积极开展一、二、三产业的生产活动,从而开拓流转土地的盈利手段,反过来促进土地的进一步流转。
同时,协同性与关联性还体现在土地的具体生产过程当中,家庭农场与休闲旅游可以协同发展。“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5]。家庭农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户个体生产模式,而是注重“集约化”和“协同性”的新型生产模式。家庭农场在“集约化”生产中并不是一味地求大、求多,而是追求农业产品的品质提升,以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从而提升产品价格,增加其附加值。同时,正是由于“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满足了生态保护的相关要求,因而在日常农业生产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从事休闲旅游的经营活动。但是,要推动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必须注意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纳蝉村为例,根据孙兆霞等人撰写的调查报告,该村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多个因素:其一,该村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如草龙、山歌、古歌等,并且还有手工纺织、刺绣等工艺技艺;同时,民族成分较为单一,基本上都是布依族人,容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共同体。其二,该村的“机会”在于,周边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生成了出门进行乡村旅游的可能性;由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深入贯彻,更多商人积极寻求旅游项目上的合作共赢。其三,该村的“劣势”在于,自身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水质较差,传统文化保护力度不足,道路狭窄,通行困难,卫生状况不佳,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其四,该村的“威胁”在于,周边已有先期开展休闲旅游的村庄,因而竞争对手具有一定优势;旅游开发导致的征地行为可能对村民生计产生影响;资金、管理经验不足(见表2)。正是由于边远农村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面临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才应注意这些因素的关联性,注重政策的协同性,发挥好乡村的生产功能,从而推动流转后土地的经营与盈利。
表2 纳蝉村发展乡村旅游的SWOT 分析[14]
(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在“财产权实现”领域,主要是推动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平等交换,捋顺财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例如,以“土地”为核心建设城乡一体化生产要素市场。该类市场既包括拥有现实交易场所的实体性市场,也包括基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市场。
从实体性市场来看,政府部门应对该类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让其不断扩展业务规模,提升土地等生产要素交易的频次。与此同时,要不断降低实体性市场在进行土地交易时的成本水平,简化交易流程,让交易人在信息获取、协商谈判、协议签署方面获得便利。尤其是在协商谈判和协议签署环节,市场部门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让交易人的交易活动更为顺畅。
从基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市场来看,市场的运营部门应积极采用当前最为先进的5G 等数字技术,构建高效运行的互联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交易平台,这事实上需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可以直接为此类市场提供网络平台的设计与维护服务。总之,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不断打造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交易市场,实现城市与乡村之间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
事实上,从实践来看,我国西部边远地区的城乡一体化水平尽管近年来不断提升,但是同东中部地区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根据张玉英和吕剑平《基于“三农”及城乡融合四维度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以甘肃省为例》相关数据,甘肃省城乡融合的得分在2010 年为0.001,在2015 年为0.064,在2019 年为0.080,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见表3)。
表3 甘肃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子系统得分[16]
(三)“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在“财产权实现”领域,主要是把握乡村差异性和发展走势的分化特征,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地区针对性。在加速推进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工作的过程中,应注重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
第一,要“规划先行”。推进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工作,必须事先有“顶层设计”,根据西部边远地区农村的独有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方案,然后按步骤实施。过去存在一个问题,很多农民土地流转之后,成立了土地合作社,但是只是名义上的“合作”,并没有实质性的联合生产经营,直接的动因是获取政府部门的农业补贴。因此,这种名义上的合作社缺乏整体性的长远规划,没有生产经营目标与方案。在未来的农业实践中,应改变这种“怪象”,让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合作社有规划、有蓝图,一步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二,要“突出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抓哪些重点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克服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难点问题,包括地形地貌难题、财力匮乏难题、机制孱弱难题等。并且,在克服这些难点问题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抓“重点中的重点”。例如,对于地形地貌难题而言,主要是地理位置偏远和地形地貌狭小两个问题。就前者来说,可以采用“现实”和“虚拟”两种解决方法。“现实”解决方法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架桥修路,拉近西部边远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空间距离,从而推动土地价值的增值,营造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有利条件。“虚拟”解决方法是运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加强西部边远地区的数字农业建设,以数字化克服地形地貌难题。对于财力匮乏难题而言,主要是多种融资渠道的开拓,既包括政府层面的渠道,也包括民间层面的渠道。政府层面要设立针对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专门融资项目,简化融资程序,降低融资成本,并以这些项目引导、推动民间资本的注入。可以预见,如果西部边远地区的土地流转经营存在较大利润空间的话,民间资本是有大量注入的可能性的。对于机制孱弱难题而言,主要是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的创新问题。前者直接关系到土地流转的效率,可以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型土地流转机制,在信息传递、流程管理方面优化现有机制,从而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孱弱的问题。后者本质上是法制建设的问题,要健全、完善西部边远地区农村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纠纷调解机构,从而从法律途径与调解途径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矛盾。
第三,要“分类施策”。所谓“分类施策”,在这里是指根据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类型差别和地域差别,实施不同的工作策略。对于财产权实现的类型差别,上文已有所论述;而对于地域差别,主要是指同处西部边远地区,但有可能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仍存在巨大差异。例如,新疆和贵州同处于西部边远地区,但前者处于西北部,以沙漠为其地质特征;而贵州则处于西南部,以山地为其地质特征。那么,在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与区别,从而实现精准施策。
第四,要“典型引路”。列宁在谈到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公社来引领全体公社发展时说道:“这样我们就能够而且定会使榜样的力量在新的苏维埃俄国成为首先是道义上的、其次是强制推行的劳动组织的范例”[17]。因此,所谓“典型”,在这里主要是“榜样”。推进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工作,新的政策措施可以首先在一些地区展开试点,在获得成功后,再根据“典型引路”的原则在其他地区逐步铺开。要做好“典型引路”,关键在于两点:一是选择好试点地区,要选择那些适合新政策实施的地区首先开展,这需要实践工作者做好预先调研,摸清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免出现“盲人摸象”的误区;二是在试点地区中选择好“引路”的“典型”,作为其他地区学习的榜样,这需要试点效果的综合评估,通过数据统计和问卷调查,最终得出试点效果的结论,从而确定该地区是否可以作为新政策全面铺开的典型。总之,“典型引路”和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以及分类施策一样,都是扎实推进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科学方法论,有助于把工作做好、做优。
四、构建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机制
(一)构建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提升边远地区土地价值
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共享经济的普及与提升,西部边远地区农村也是如此。因此,构建乡村共享经济成为了提升土地价值,推动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何为“共享经济”?“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一种点对点的分享产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权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的实质是由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变”[18]。可见,这种经济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层面的变革,其打破了财产所有权的籓篱,而将财产使用权分离出来,鼓励经济主体之间分享财产使用权,从而提升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那么,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什么是乡村共享经济?如何构建乡村共享经济呢?“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乡村共享经济已在实际经济运行中逐步应用和发展起来”[19]。毋庸置疑,借助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可以推动农业的国际化,并增加技术含量。在传统农业中,“非共享”的重复建设往往带来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仅在于物质资源的浪费,也在于相应人员配备的浪费。同时,传统农业的经营管理也较为松散,缺乏有效的共享整合,直接导致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与低效益。这一现象已经限制了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和集约化建设。在此背景下,乡村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可以将分散、重复的农业资源在一个新的、统一的平台上整合起来。在这一平台上,可以设立专业经营部门,从而提高资源共享效率,节省成本,创造更多有益价值。
在共享经济提升土地价值的基础上,还可以发展创意农业,从而进一步破解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地形地貌”难题。
一方面,农业产品本身的创意。这种创意有两类来源,一是科学,二是人文。就科学而言,主要是在农业生产中加入更多的科技元素,生产有机、绿色、无公害的农产品;并且在产品包装、销售环节也融入科技创意,让传统农业产品融入现代工业元素,更适合当代消费者的偏好,更能满足其需求。另一方面,农村服务业的创意。这一领域的创意产业主要是指农业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的兴起。所谓“农业生态旅游”,是指利用西部边远地区农村的生态资源,将其转变为人们进行旅游观光的对象,从而实现较好的旅游经济效益。对于这一点,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有着自然资源层面的优势。根据王振《长江经济带发展报告2019—2020》相关数据,在2019 年长江经济带11 省市国家乡村旅游发展典型案例的分布中,有19 个案例分布于长江上游的西部地区,数量上多于长江中游(11 个)和长江下游(15 个)(见表4)。可以说,乡村旅游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西部边远地区在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之后,可以组建“农业观光园合作社”,从而用集体的力量办好农业生态旅游这项创意农业形式,用提升土地价值的方式推动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表4 2019 年长江经济带11 省市国家乡村旅游发展典型案例分布情况[20]
(二)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充实土地流转财力
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而增强其流转农村土地的能力。从现有数据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比例仍然过低,应当予以提升。根据许伟等人的论文《中小企业融资与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国和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显著差异。中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比例为60%,而美国为30%,相差达1 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0%,而美国为42%;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债券的比例为0.30%,而美国为5%;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股票的比例为0.60%,而美国为18%(见表5)。由此可见,外源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支持仍然有限,必须在这一方面有所加强,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活力。
表5 中美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对比[21] 单位%
一方面,建立对口于农业中小企业融资的专业担保公司。这一措施的目的既在于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农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也在于增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针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也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必须实现保值增值,因而理应尊重市场规律,为具有市场前途和市场潜力的农业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而对于趋于淘汰的落后农业中小企业则不予支持,这本质上也引导广大农业中小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增强创新能力,以满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要求。同时,成立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针对性地开展服务,避免由精力分散造成的服务质量下降、效率不高等问题,从而提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使用实效。
另一方面,在国家层面,积极改善农业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创造出一系列有利于其投融资的客观条件。就此而言,“应充分利用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影响。担保业务与保险业务不同,保险通过精确计算和统计方法了解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然后,它确定其成本和利润。担保企业与此不同,由于担保项目有不同的金额和条款,而且很难估计反担保措施的执行情况。因此,担保操作面临更高的风险……为了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它不仅应关注资金供给,为担保机构的基础提供资金,还应在选择适当的信用担保体系宏观模式、完善游戏规则、担保市场、培养和引进中高级保证人才、指导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等领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适合信用担保体系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有效平台”[22]。可见,对国家层面的融资担保服务而言,并不能采用“单打一”的实施策略,而应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资金的可持续性提供、担保市场的不断完善、担保制度的持续优化、担保行业人才的不断培育、对农业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科学指导等方面,只有把这些方面的事务同时做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三)建设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机制
从农业实践来看,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便是土地,因而建设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便尤为重要。根据《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2015—2016》的研究,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主要应由企业来进行经营,由于采取了互联网作为技术支撑,所以其服务范围可囊括全国,已经建成的案例包括“土流网、土地资源网、云地网等”(见表6)[23]。事实上,不仅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可以直接促进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并且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也可以通过推动“产业振兴”,而间接推动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在该类平台的建立过程中,除了“实体性平台”以外,需要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要素信息系统”。实践可以证明,“有效的生产要素市场信息对农民有十分积极的益处。关于价格和其他市场因素的最新信息,能使农民与中间商进行谈判,并推动其从农村地区到城镇和市场之间的产品空间分配……现代通信技术为市场信息服务开辟了通过手机短信改善信息传递的可能性,许多发展中国家调频广播电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多本地化信息服务的可能性。从长远来看,互联网可能成为向农民传递信息的有效方式”[24]。可见,“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需要借助新型的信息技术,辅以传统的市场化手段加以完成。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新型信息技术的同时,传统的广播电视手段对于西部边远地区农民来说也十分适用。在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播出空隙,可以插播某些生产要素的需求信息或是供给信息,这一传播手段事实上早已有之,农民的接受度较高,可以在未来的农业信息传播中继续运用。
表6 物权交易平台和农地流转信息平台比较[23]
从当前的状况来看,尽管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以土地为核心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但是这些平台的功能与作用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需要相关管理者去改进、优化,正如石冬梅所说:“土地流转市场尚不健全,土地流转的信息平台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并没有实现应有的功能,政府部门的工作不能与农民实现信息互动,为不合理的流转提供了违规流转的便利条件。同时,流转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不能平衡,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监督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25]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中,“信息对称”极为关键。如果农户、合作社或是农业企业无法简便地通过正常渠道获取要素需求或供给信息,那么其就只能通过非正常渠道去获取。所谓信息获取的“非正常”渠道,往往是私人交往的民间渠道。从这些渠道获取的信息尽管通常是“熟人介绍”,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容易造成要素交易之后的法律纠纷。一方面,需求或供给信息的“真实性”就是一大问题。通过私人交往去获取信息,有可能会遭遇各种欺诈行为,从而带来经济与时间上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私人交往去获取要素交易信息,会存在滞后性的风险。“口耳相传”毕竟不同于广播电视或互联网平台的正式发布,有些信息经过传递者的加工叙述,不仅可能失真,而且时间耗费也较多,从而不利于需求者或供给者第一时间获得可用的交易信息,从而增加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交易时间成本。鉴于此,这需要政府机构进一步改进信息平台的功能与水平,与农民实现信息交流,农民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平台就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从而从农民的反馈中获得发布信息的科学导向。与此同时,为实现要素供给者与要素需求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信息工作的良性开展。例如,通过平台发布信息的供给者或需求者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或获得交易补贴,这便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会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是一种约束机制。总之,要把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信息平台,作为一种“机制建设”来看待,充分重视,从功能优化入手,以准确、快速的信息发布为以土地为核心的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便利,从而有效推动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