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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乡村的实施:价值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2-03-17胡莎莉

教育科学论坛 2022年25期
关键词:家庭家长孩子

●胡莎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表明要“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同时也提出乡村振兴一定要振兴乡村教育。 而乡村教育的重要基础就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人生教育的起点,会终生影响人的行为。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一定要明晰家长在家庭教育当中的主体角色,充分展现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形成更大更完善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 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2019年新修订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对各年龄段儿童、家庭情况特殊者、灾难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对家庭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 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就家庭教育专门出台的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家庭教育不仅需要家庭负责、国家支持,还需要学校和社会协同育人,其出台必将带来家庭教育的新局面。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乡村实施的价值逻辑

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乡村家庭教育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支持,其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突出思想道德教育;坚持需求导向,注重解决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坚持家长尽责,强化家长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持创新发展,促进教育转型。 《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进一步释放了乡村家庭教育活力,也为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价值旨归:切实将立德树人作为乡村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在教育学理论当中,教育是一种系统的培养人的活动,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从排序的设置中我们可以得知家庭教育占据主导地位,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家庭作为孩子出生和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由于家庭教育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所以家长也将成为孩子的终身老师,对孩子未来的成长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孟母三迁”造就了亚圣,“岳母刺字”成就了爱国名将,都成为家庭教育的典范,尤其是在乡村教育当中,家庭教育的作用更为突出,只有立足于家庭教育,着力培养孩子的亲社会行为,促进个体社会化发展,并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促进乡村教育的全面振兴[1]。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逻辑起点,着重强调家庭教育对孩子未来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奠基作用,强调父母的言行举止、人格特点、交流方式、处事方法等都是子女学习的“活教材”,只有肯定父母的家庭教育权, 唤醒父母的权利意识,才能摆脱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附庸品”的错误观念[2]。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围绕政治认同、思想道德、身体健康程度、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做出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引,再一次肯定了立德树人的立法基础,且将最终目的指向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良性社会化教育。 著名教育学家裴斯泰洛齐在其家庭教育理论当中也强调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的起点,儿童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日常生活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在乡村振兴和《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大背景下,家庭教育的地位大幅提升,只有促进家庭教育质量提升,才能更好地促进乡村教育全面振兴。

(二)价值协同:注重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乡村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工作

在教育发展不公平的状态下,乡村教育成为城市教育的“附庸”,失去了乡村应有的活力与再生力,对乡村教育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国家对城乡不平等的教育举措上,而忽略了家庭文化资本以及与学生生活紧密相关的乡村现实,我们必须从乡村生活的视角去审视乡村家庭教育和乡村学校教育,通过深入挖掘乡村教育的本质从而改变乡村学生的生存品质[3]。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家庭教育的教育者以及受教育者逐渐减少,且由于乡村网络的快速普及,家庭教育受到异质文化的强烈冲击,部分少年对外来文化盲目崇拜,摒弃自身家庭文化以及乡村文化,出现情感狭隘、逃学厌学、自我身份认同失衡等现象[4]。 《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在进行家庭教育研究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家庭教育的基本特点实行在地化研究,立足于乡村现实,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减少乡村父母受城市“虹吸效应”的影响。 很多乡村学生由于从小处于相对落后的教育环境之中,所接受的教育资源有限,也无法接受优秀无形环境的熏陶,在与城市学生共处时表现出自卑自弃的心理,甚至会引起自我怀疑,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法国教育学家卢梭曾经提出,儿童天性的发展来源于其与自然生活的完满融合与相互作用,这也证明儿童个性的发展与生存的环境因素是离不开的[5]。 因此,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充分关注和引导学生个性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在乡土社会和乡土文化中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生存姿态,将儿童置于家庭教育发展的中心,从各方面培植学生的自信,不仅要确保学生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生命安全,也要使学生活得快乐且有尊严[6]。

(三)价值遵循:确保乡村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全社会合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要求当地政府要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调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健全家庭与学校以及社会的协同育人机制,当地各个部门,例如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等也要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和制度保障,新闻媒体也要传播积极向上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等。 家—校—社协同育人不仅是促进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 只有将优秀的家庭文化作为特色教育内容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融合,才可以加深家庭教育内容与乡村生活、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儿童经验之间的有机联系,打破过去乡村教育中的家庭教育困境[7]。 在协同育人的过程中,各组织之间要相互尊重,包括对方的独立性、价值观以及内在运行的规律。 没有尊重,所有的合作只能是纸上谈兵。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对除了自身以外的两个因素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要有一定的主动性,家庭主动成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学校也要主动走进家庭,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个性特征,社会也要主动组织各项教育活动,凝聚多方力量,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积极与家庭和学校联系。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乡村实施的现实困境

(一)主体困境:追求与现实背离导致家庭教育缺位

父母在子女幼年时代始终扮演双重角色,既是孩子安全生存的保护者,也是人生启蒙的向导,乡村家庭教育工作的进行不仅影响孩子本身、家庭的幸福指数,甚至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家长在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是否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陪伴孩子的有效程度以及自我教育能力的提升都与乡村家庭教育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大部分乡村家庭中,孩子的父母一般属于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以便维持生计或者给孩子更好的经济条件,往往忽略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孩子交由祖辈家长或旁系亲属监护,从而亲子教育转为隔代教育。 同时,祖辈与父辈之间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矛盾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每个时代成长的人都会有每个时代的烙印,不同时代的人的成长过程将体现着代际差异,这种差异自然会内化到教育孩子的观念上。 通过2017年我国流动人口的报告统计数据, 我们可以得知,只有5%的乡村孩子的监护人是其亲生父母, 其他95%的孩子都是由祖辈进行监护,且祖辈年龄均达到58 岁, 并且只有30%的人的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上,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父母与孩子之间大都缺乏沟通,通话频率低,60%的孩子与父母的联系一周不超过两次。 在这种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父母更多关心孩子的经济生活和身体健康, 很少在精神生活、生活习惯、创造性培养、心理健康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我们如今的现实生活中,孩子与父母的关系, 是孩子最先面临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如果这种关系形成裂痕或者缺陷, 孩子走向社会之后,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就会反映出来。 由上可知,乡村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长期处在缺位状态给乡村家庭教育质量提升带来一定的挑战。

(二)思想困境:传统育儿观念影响与教育知识匮乏

在接受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儿童不断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则,在教育者有意识的灌输和家庭环境的熏陶下,子女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互动过程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接受家庭或者社会所认可或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且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将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内化到自己的行为结构和人格结构之中,对子女终身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乡村的家庭教育中,很多年轻父母由于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给长辈更好的养老条件,大量流入城市中务工,将孩子留在本地,无法对孩子进行教育,失去了通过自身的模范作用去影响孩子成长过程的机会,将自身携带的家庭教育责任转嫁给自己的父辈,长辈在教育孙辈的过程中因自身能力的不足、已有观念的限制以及接受新事物能力下降,使得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水平也受到限制。 从父母角度来说,还有一大部分乡村家庭父母存在“教育无用论”的思想,私自贬低教育价值,用消极态度去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对孩子不加以管教和鼓励支持,这种文化素质的差异也带来了家庭教育的差异性,更是体现出孩子发展趋向的差异性。 并且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教养孩子是一趟单程列车,若失去教育的机会,待孩子长大定型,就难以弥补。 从祖辈角度来说,祖辈在教育过程当中,补偿心理较为严重,对孩子更多是溺爱,同时包办代替、百依百顺的情况也是司空见惯,这不利于培养孩子优良的品德和热爱劳动的意识,更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和探究问题的能力。 整体来说,乡村家庭教育在教育理念方面,大部分都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其身心协调发展以及德智体美劳发展需求;重视孩子的教师指导,忽视其自身对孩子的引领作用;重视孩子的物质需要,忽视其精神需要;过度重视自身权威, 忽视孩子也是有自己思想的个体。 由上可知,乡村家长家庭教育理念的落后无形之中对家庭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挑战。

(三)生态困境:多元主体参与度不足导致生态失衡

现代家庭教育主张把家庭教育活动视为一个有机的生态整体,这一整体既包括教育活动内部的父母、教师、学生、课堂、实践、教育内容与方法等诸多要素的亲和、融洽与和谐统一,也包括教育活动和整个育人环境设施和文化氛围的协同互动、和谐统一,将和谐融洽的精神贯注于教育的每一个有机的要素和环节之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教育生态链整体[8]。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当中,对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明确了各自在家庭教育发展方面所应该担当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责任者要付出的相应法律代价。 在此法律公布之前,绝大部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由妇女联合会负责以及其他部门协助完成,由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没有沟通交流, 没有被统一的教育目标所聚拢,所以家庭教育的整体效果欠佳,使得家庭教育生态链一直得不到完善。 例如,第一,一些乡村学校会邀请城市教育专家进行家庭教育讲座,但由于乡村家庭情况不尽相同, 只能针对共性问题答疑解惑,很难深入到各个家庭去解决其在家庭教育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且讲座次数受专家个人时间、乡村学校经费等限制,开展次数较少,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无法满足乡村家长逐步提升家庭教育意识的需求;第二,在大城市中,家庭教育咨询机构的设立为部分家庭解决了诸多教育孩子的现实问题,但在乡村却缺乏这种专门机构,且有限的机构工作人员也脱离乡村现实, 没有对乡村进行在地化研究,无法针对乡村家长的需求,在内容和形式上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第三,乡村由于规模较小,未设立适合当地的小型图书馆,学习氛围缺失,也使很多孩子失去课后深入学习和拓展自己知识与能力的机会,无法弥补家庭条件有限所在带来的精神不平衡,政府部门对贫困家庭儿童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救助力度也有限,很多社区机制也不完善,不能有效为家长提供方法指导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安置也没有及时给予帮助,还有很多情况都体现着整个家庭教育生态链的不完整,对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孩子的长期发展都成为阻碍。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乡村实施的路径

(一)明确乡村家长主体责任

孩子的父母是进行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教育者角色认知和儿童权利意识。 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某一特定身份人的行为期待,角色认知就是个体对这种期待的理解与态度,对父母作为家庭教育者的这种角色认知决定了家庭教育活动的开展和最终实施效果[9]。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设置一章阐释“家庭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第一责任人非家长莫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新时期的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 家庭教育角色意识应得到加强,父母应该具备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 培养专业素养,成为与孩子共成长共生活的实践者与陪伴者,同时第十七条明确将言传身教、严慈相济等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手段,还强调要“亲自养育、共同参与”。 因此,第一,在教育过程当中,除了对孩子的身体健康进行关注以外,更要全方位培养孩子的能力,关心孩子的个性化需求和个性特征,发展孩子的长处,增强孩子的自信,要积极融入孩子的日常生活,多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父母双方尽量让其一方留在家中承担教育责任,大数据表明,母亲在孩子身边对孩子的影响力较父亲而言是比较大的;第二,当地政府要熟知乡村各个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就近原则,为有幼童的家长提供就业帮助,根据乡村优势,积极探索当地潜在的经济价值, 努力发展当地经济,吸引在外务工人员返乡,使得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参与度得以提升;第三,当地相关部门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和激励评价制度,对家庭教育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管,及时更新乡村家庭的基本信息,对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进行法律惩戒,对有家庭教育实施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强调,这种具备强制性的亲职教育法律规定对于乡村家庭来说不仅是一种硬性要求,也是一种积极引导,它对于当今家庭教育的进步意义与实践价值远远超过罚款或者其他规定所带来的效果,能更好地监督父母履行教育子女的活动,使得家庭教育真正成为孩子健康成长、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10]。

(二)改善乡村家长家庭教育观念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转型是由知识性教育向创造性教育转变,因为在知识经济中更彰显人的创造作用。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指出了养、育、管、爱、陪等极具科学性、实践性和指导意义的家庭教育方法,既有家庭教育新颖的养育指导,又有根据孩子自身发展规律以及大自然普遍规律引导下的教育之法,要求家长不断更新已有的认知,在和孩子共同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与完善自己。 首先,家长必须拥有正确的教育观念,重视儿童教育,注重儿童素质发展,培养儿童的竞争意识与拼搏进取精神。 美国父母教育提倡者托马斯·高顿曾经提出“亲职教育”的概念,要求对父母实施教育,从而改善父母的教育观念[11]。从社会角度出发, 为了满足不同家庭的多样化需求,应该采取团体授课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团体教育可采用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家庭个别指导可采用电话咨询、家访等方式满足家长的学习需求,也可以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发挥线上优势,补足家庭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短板,扩大优质家庭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 从家长个人角度出发,家长自身首先应该重视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参与到儿童生活和生长的全过程中,了解儿童的生理与心理特征,在遵循儿童成长规律的前提下改进教育方法,实现从共性化教育向个性化教育的转变,给个性的健康发展提供宽松的生长空间。 要从自发到自为,从感性到理性,从无知到科学,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变无所适从到得心应手,从而提升教育子女的质量,促进教育子女目标的最终实现。 其次,家长也可以加深自身与当地乡村教师的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习情况与心理特征,也可以积极向教师咨询教育方面的问题,在与教师交流的过程中,逐步改善自身原有的观念,对教育形成新的认知,保持对孩子教育的好奇与耐心。 在教育的过程中,家长也必须树立反思意识,不断总结家庭教育的相关经验,作为第一责任人,尽可能将孩子留在身边,若在异地务工,则尽量选择带孩子异地上学。 在与儿童相互交流方面,家长应该树立自身权威,由于父母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存在着经济与生活的信赖关系, 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权威性,不但有一般的教育力量,而且天然地带有一定的亲情色彩,既对孩子产生人格感化的作用,也是一种无形的教育力量。 最后,一定要协调好与祖辈之间的关系,弱化在教育方面的矛盾,双方互相逐步设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避免对孩子的溺爱所造成的畸形发展,重视家庭教育的价值。

(三)构建全方位的乡村家庭教育指导生态链

要实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生态链整体化,应严格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予以落实。 第一,在其“社会协同”一章中,突出强调学校在家庭教育中所起到的指导作用,要求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划到自身的日常工作当中;当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情况时要及时告知家长,与家长协商解决,若发现家长拒绝或者懈怠,应进行批评指正,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针对乡村的“贫困”问题,当地政府要将经济发展作为着力点,积极带动地方就业,深化精准扶贫工作,促进乡村振兴,也可与当地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对贫困家庭进行有效职业帮扶,促进双方可持续性合作;针对乡村的“缺失”问题,加大对乡村教育的硬件与软件设施投入,积极发掘当地本土文化,促进当地校史馆、图书馆等建设,促进乡村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候鸟型”乡村教师回归,培植乡村情感。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家—校—社教育职责方面的规定,都建立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在明确家庭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厘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并积极通过实行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帮助乡村家庭实施家庭教育,且对不良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从而促进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

第三,法律部门也要注重法律配套衔接,为家庭教育提供全方位帮扶。 从日本家庭教育的实施中,我们可以学习到,日本很早将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同时还有一系列法律支持家庭教育的开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教育进行支持。 例如,2012年日本颁布的《儿童和育儿支援法》,规定对在家履行家庭教育的监护人和儿童进行补助,以便他们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 这些法律互相支撑,共同发挥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作用,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也应该注重家庭教育立法之间的衔接,为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每一个家长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更加科学、完善和有力的法律指引,进一步推动了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形成了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了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若《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做到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则对于乡村家庭教育质量提升来说是很好的“推动器”,同时也可以更好更快地提升全民素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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