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完整的意义理论?
——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述评
2022-03-17孙亮鑫
孙亮鑫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克里普克(Saul A.Kripke)在其《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一书中,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的核心论证给出了清晰而富有原创性的阐释。他将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发展为一种新形式的意义怀疑论,向传统的以弗雷格等人为代表的真之条件意义理论发起挑战。贝克(G.P.Baker)和哈克(P.M.S.Hacker)认为,克里普克提出了一种规则—怀疑论(rule-scepticism)[1]56,他错误地将规则与符合规则的行为看作两个具有外部关系的独立之物,但两者实际上具有一种内在关系,“规则本身决定了什么与它相符合或者相冲突”[2]136。“理解一个规则就是能够知道什么符合了它”[2]136,它依赖于我们的理解能力,而不是两个有着逻辑上先后顺序的概念或操作。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则指出,克里普克误解了维特根斯坦的本意,他将理解一个表达的语言实践等同于拥有一种无法被进一步解释的解释,这种“解释”的偏见诱导我们不断进行有关意义的理论建构[3]332。保罗·霍里奇(Paul Horwich)同样指出,克里普克将意义与正确的使用—倾向而不是现实的使用—倾向联系在一起,他抛弃了真—理论,但却没有正面反驳维特根斯坦所反对的形而上学式的意义理论[4]373。本文将对意义怀疑论进行系统的分析,力图展现克里普克理论建构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从意义理论之完整性的视角阐述意义怀疑论的缺陷。克里普克对传统意义理论的批判,实际上对意义理论的完整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不仅需要包含共同体、语境、可断定性条件等诸要素的集合性描述,还需要显示语言自身无法被概念化的前理论的整体境况。
一、遵守规则悖论与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
(一)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改变了对语言的逻辑主义理解和思考方式,转向日常生活世界通过描述或综观的方法考察语言的具体运作方式。他认为,哲学真正的任务是“洞察我们语言是怎样工作的”,“哲学是针对借助我们的语言蛊惑我们的智性所做的斗争”[5]55。正如麦金(Marie McGinn)指出,维特根斯坦首先反对的是“讲理论的态度”和盛行的科学主义的方法[6]18。受科学主义影响的哲学家试图建立一套能够完整阐明思想、事实和语言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论,以满足试图清晰地把握整体世界的人性欲求。例如,弗雷格、罗素等早期分析哲学家将语言看作是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概念和命题的集合,力求借助于逻辑规则和概念分析来澄清语言的意义。维特根斯坦正是希望通过《哲学研究》中对一系列特殊情形的考察和反复的追问引导,改变分析哲学家们对语言本身的一贯误解。由于语法上的误导或者对语言不同区域用法形式的混淆,哲学陷入了难以澄清的语言假象之中,它们“在深处搅扰我们,它们的根像我们的语言形式本身的根一样,深深扎在我们身上”[5]55。奥古斯丁的意义指称理论等一些传统的根深蒂固的“范本”成为理解语言时“现实必须与之相适应的成见”[5]59,这些自我创造的理论建构被当作决定语言意义的基础。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脱离了语言实践以解释规则为中心的意义理论,都将面临《哲学研究》第201节中“遵守规则悖论”的挑战:
这就是我们的悖论:一条规则不能确定任何行动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使任何一个行动方式与这个规则相符合。答案是:如果可以使任何行动和规则相符合,那么也就可以使它和规则相矛盾。因此无所谓符合也无所谓矛盾[7]81。
(二)意义怀疑论的基本内容
克里普克将遵守规则悖论看作《哲学研究》第138 节到243 节论述的核心,他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针对语言意义理论的怀疑论。根据经典的语义实在论或真值条件意义理论,决定语言意义的是用法规则以及能够说明规则与行动之间如何关联的语义事实,“有意义的陈述语句必然意指(meaning)对应的事实”[8]104,而对语义事实进行解释的一般性形式就是对一个真值条件或规则的陈述。一个语词或句子表达了某种意义,当且仅当使用该语词或句子的行动遵守了其意指的规则,即满足了真值条件理论的要求。用法规则和语义事实作为现成的、独立于语言的规范性本质,决定了未来使用语言的全部行动。但克里普克认为,没有能够符合上述论证要求的“真正事实”可以避免怀疑论的悖论:
以日常语言中的符号“+”为例,当有人问你“‘68+57’等于多少”时,在此之前你从未计算过这个式子,按照加法规则你的答案是125。但一个怀疑论者会认为,也许你过去用“+”一直指的是“伽法(quus)”,“在某种精神疾病或致幻剂LSD的影响下”[8]11,才误解了之前的用法。
伽法的符号是“⊕”,其规则是:
当x,y小于57 时,x⊕y=x+y;否则,x⊕y=5。
任何人过去的历史中都没有任何事实(无论是心灵的还是外在行为的)能够说明,过去用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还是伽法,并且没有任何事实能够提供一种“指示(directions)”为现在“应该(ought)”用“125”来回答“68+57”辩护。因此对“‘68+57’的答案是多少”这个表达式的回答,既可以是“125”也可以是“5”。把这个悖论继续扩展一下,符号“+”还可能意指“卡法”,它的符号是“※”,其规则是:
当x,y小于57 时,x※y=x+y;否则,x※y=6。
因此“‘68+57’等于多少”的答案还可以是“6”。以此类推,符号“+”可能意指无数条规则,对语言表达式“‘68+57’等于多少”也就可以有无数个回答。也就是说,任何行动方式都可以被认为是遵守了符号“+”所意指的规则。那么任何自认为遵守了规则的行动方式,都将面临怀疑论者的怀疑因而与规则相矛盾。由此克里普克达到了与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相同的结论。为了融贯地提出意义怀疑论,克里普克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首先,“68+57”这个式子是我以前从未计算过的新情况,对其答案的怀疑不是从算术意义而是从“元语言学”的意义提出来的。对怀疑论者的回答不是要从数学上进行证明,而是要通过某种哲学上的“解释”作为理由来论证答案只能是“125”。其次,怀疑论者必须和我们使用同一种语言并有着相同的语言学习基础,他所提出的一切怀疑都使用当前的语言进行。怀疑论者同意根据当前符号“+”的用法规则“68+57”的答案是125。这是意义怀疑论可以被明确表述的前提。最后,对于可以援引哪些“真正的事实”来回应怀疑论者,没有任何限制,尤其不会局限于行为主义者的视角。这些事实既可以是内部的心理事实,也可以是外部的物理事实或者行为事实。但在克里普克的理论建构中,怀疑论者考察的一系列事实都是“个人意义上的”事实,当个人被孤立起来考察时,“他的心灵状态和他的外在行为,就是我们所能获得的全部”[8]117,个人只能被看作是按照自己确信的方式(或者说自己倾向的方式)来运用规则。这些事实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求:第一,确立我过去指的是加法而不是伽法;第二,这个事实“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表明怎么就论证了我应该用‘125’来回答‘68+57’”[8]14。前者是语义实在论者的要求,后者是意义规范性的要求。克里普克认为这样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是至全者也无法观察到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事实。因此意义怀疑论并不是从认识论意义上提出的,并不是由于间接性的或者其他原因,阻碍我们去接近、获取和认识那些语义事实。这些事实本身只是意义怀疑论者要反驳的理论假设,怀疑论的目的正是运用归谬法证明并不存在符合理论要求的语义事实。
根据意义怀疑论,克里普克对坚持心灵状态等内在事实的心理主义者、诉诸可内省经验或感受质(quale)的古典经验主义者、物理主义者以及倾向主义者(dispositionalist)可能给出的意义理论一一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他实际上借鉴了休谟的怀疑论,反复运用两个基本“支点”:第一,“无穷后退”的悖论。回应者对于语言意义的任何解释都必须依赖于特定的用法规则,规则背后必须以规则作为支撑,因此怀疑论者的怀疑可以“无穷倒退”一直进行下去。第二,归纳推理或者有限实例的困难。过去规则有限的应用不能决定未来无限的情况,由那些过去已经发生的有限实例归纳推理得出的规则并不能说明将来的新情况。过去的实例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可错的,我们无法从这些夹杂着错误的实例中得出一个标准解释。因此克里普克指出“将任何概念应用于一个新情况都远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8]159,新情况并不受概念过去意指规则的约束。例如,诉诸内在事实的心理主义者可能认为,每个人心灵中都存在着对过去规则的记忆,这种记忆对我们来说是清楚明白的。但由于“68+57”是一个从未计算过的新情况,任何一个数学家都可以构造无数的规则来解释之前已经被计算的实例。没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你现在选择的这条标准规则一定是正确的,你的选择也许遵循的是内心的某种“冲动”。并且如果过去有限的实例中存在着出错的情况,那么错误的答案和正确的答案结合在一起,对应的正是一个不同于加法规则的非标准解释。对倾向主义者的反驳也与此类似,不仅是过去的那些实例,而且我们全部的倾向都是有限的。当被追问一些非常大的数目之和时,我们没有办法依据倾向直接给出一个答案。即使假设大脑能力足够强、活的时间足够久等理想情况,也只不过是先行预设了“我用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而不是别的函数”,也就是预设了哪些倾向将会发生。此外,个体的任何倾向都是可错的,人们也许试图通过“排除干扰”或者借助于他人的纠正来避免这些错误,但“排除干扰”同样是已经预设哪些答案可以是符合我所意指的规则的回答,而且他人的纠正同样是会出错的。
(三)遵守规则悖论与意义怀疑论的差别
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是为了表明谈论或解释一条规则与理解并遵守规则去行动之间的裂隙,理论知识或命题知识并不是语言游戏及其背景世界的全部,维特根斯坦承认一种实践的、习俗的知识或语言能力是语言游戏得以进行的基础。理解一条规则本身就是知道如何去行动,可理解性本身不能被还原为对规则的解释或某种理论建构。但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在拒绝了以往的意义理论之后,仍然试图建构某种理论来解释语言的意义,并把这种解释视为遵守规则去行动得以可能的先决条件。正如麦克道尔指出,克里普克的错误在于预设了解释作为理解一条规则和遵守规则去行动之间的中介,而维特根斯坦关注的焦点正是拒绝“理解和解释的等同”[3]343。任何理论解释本身不决定语言的各种意义,理性主义者力图确定“命题和语言的普遍形式”[5]37并对语言及其用法提出各种解释,但解释是在语言游戏之内进行的活动,“任何解说都像它所解说的东西一样悬在空中,不能为它提供任何支撑”[5]92。语言游戏是一种复杂多样、动态变化、不受规则辖制的整体性活动,意义是在实践中生成变化的而不是现成固定的。对于语言意义的理论建构使我们远离了语言的前理论境况,而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家族相似和特定的周边情况等概念正是试图为前理论的境况提供了一种现象学描述。
二、意义怀疑论的理论来源及其问题
(一)意义怀疑论的理论来源
整个意义怀疑论的理论建构,除了受到维特根斯坦和休谟的影响,还有两个直接的理论来源:蒯因(Willard Orman Quine)的“翻译的不确定性”理论和古德曼(Nelson Goodman)的“新归纳之谜”,克里普克承认自己的意义怀疑论同他们的研究工作是分不开的[8]72。
与克里普克一样,蒯因否认存在可以为语言意义提供支撑的内在事实,希望通过寻求外部的行为证据来建构一种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他的论证一开始就建立在行为主义前提之上”[8]73。通过“翻译不确定性”的考察,蒯因认为“语词的指称具有不可测知性”,不存在一个外在的行为事实可以表明,土著人用“Gavagai”指称的是“兔子”还是“兔子阶段”,因为无论指称的是什么,在同一刺激情境下土著人都有可能做出和我们相同的行为反应[9]34。蒯因的怀疑论不是认识论上的,不是由于一些随附干扰因素阻碍了翻译者去识别指称,而是根本不存在外在的行为事实能够说明土著人的指称。显然,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继承了这一点,并对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进行了扩展,不仅是外在的行为事实,即使我们拥有的全部事实也不能完整地说明语言的意义及其意指的规则。
古德曼提出的“新归纳之谜”,认为休谟对于归纳推理的怀疑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有些合逻辑规则的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或概括是有效的,但另一些是无效的。比如我可以通过“一些给定的铜片导电”得出假说“所有铜片都是导电的”,但如果通过“房间里许多人都是男人”得出假说“房间里所有人都是男人”则是无效的。后一个例子同样满足归纳推理所要求的逻辑规则,但假说只是偶然的概括,不能被实例所确证,古德曼称之为偶然(accidental)语句。而前一例中得到实例确证的假说称为类律(lawlike)语句[10]80-90。“新归纳之谜”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绿蓝悖论”:假设在某个时刻T 之前,我们检验的所有宝石都是“绿色”的,于是在时刻T 我们可以提出假说“所有宝石都是绿色的”。现在引入一个新的语词“绿蓝色”,它的定义是:
某个东西是“绿蓝色”的,当且仅当它在时刻T 之前被检验并且是绿的,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它是蓝的。“其他情况”包括在时刻T 之前未被检验的宝石,(必然地)也包括在时刻T 和时刻T 之后被检验的宝石①。
根据这一定义,那些在过去被检查过的宝石可以被认定是“绿蓝色”的,假说“所有的宝石都是绿色的”可以被“平行地”修改为“所有的宝石都是绿蓝色的”,预测“时刻T 之后被检验宝石的颜色是‘绿色’”和预测“时刻T之后被检验宝石的颜色是‘绿蓝色’”具有相同程度的证据支持,都符合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要求,但却没有规则或标准可以对它们进行区分。
借助绿蓝悖论可以更好地看清意义怀疑论的实质,它可以被重新表述为:符号“+”可能意指通常所说的“加法”,也可能意指“伽法”。伽法的符号是“⊕”,其规则是:符号“+”意指的规则是“伽法”,当且仅当在时刻T1 之前包含符号“+”的算术式被计算并且按加法规则得出答案,或者在其他情况下这些式子的答案必须是“5”。“其他情况”包括在时刻T 之前未被计算的算术式,(必然地)也包括在时刻T和T之后被计算的式子。
结合克里普克的论述,在当前的时刻T 我们计算一个未被计算过的算术式“68+57”时,根据伽法规则我们的答案应当是“125”。显然,克里普克意义怀疑论只不过是绿蓝悖论在形式上的变换。也许有人会反驳,克里普克对于加法的怀疑并不像绿蓝悖论那样是在时间限定中提出的,他是用数值的大小来限定哪些算术式将被视为新情况。但“数值限定”却是以对时间的限定为前提的,考察克里普克对“伽法”的定义,之所以能对参与加法运算的x、y 进行数值上的限定,是因为克里普克假设了,在当前时刻T 之前我们从未进行过数值大于57 的加法计算,因此“数值限定”可以看作是“时间限定”的表现形式或结果。同样,克里普克文本中对“绿色”“桌子”等语词意义的怀疑,②都必须以对时间或空间的限定为前提。例如,克里普克对“桌子”一词的怀疑则包含了对空间的限定,“怀疑论者假设我在过去用‘桌子’指的是‘椅桌’”,“椅桌”的定义是:“如果不是在埃菲尔铁塔的底部,指的是桌子;如果在埃菲尔铁塔的底部,指的就是椅子”[8]26。
克里普克关于过去实例可错性的讨论,可以作为对绿蓝悖论的一种补充。古德曼可以认为,在那些过去宝石被检验为绿色的实例中,可能存在错误,比如检验者可能是个色盲,他认为那些是绿色的宝石实际上是红色的。这种情况下检验者仍然可以得出结论“所有宝石都是绿色的”,很明显这是一个无效的结论即偶然语句。同时,解决“绿蓝悖论”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可以是,假设存在一种理想化的情况:当看过了所有的宝石,明确了没有其他颜色的宝石之后,才能确定所有的宝石都是绿色的,从而确认“所有宝石都是绿色的”是一个有效结论,并且避免偶然语句的产生。那些试图排除归纳推理中可错性的尝试,正如克里普克对倾向主义者的反驳,要么将会陷入预设了“哪些实例是正确实例”的循环,要么尝试引入社会共同体的纠正,后者将会使归纳推理的结论丧失客观必然性。
(二)意义怀疑论面临的问题
卡尔纳普试图通过区分“纯定性谓词(purely qualititative predicate)”和“定位谓词(positional predicate)”来解决绿蓝悖论[11],这种反驳同样适用于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根据卡尔纳普,克里普克所说的“绿蓝色”“椅桌”都是定位谓词,它们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定,而诸如“绿色”“桌子”这样的词是纯定性谓词,它们的定义中并不包含对时空的限定。而关于数学运算,如前所述,“伽法”定义中包含的“数值限定”不过是预设了“时间限定”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对意义怀疑论的反驳可以是,凡是需要通过对时空进行限定才能得到定义的规则,都可以看作一种“定位规则”,它们不能成为语词意指的规则。只有那些定义中不包含时空限定的规则才能被看作是语词意指的规则,从而为语言的意义提供支撑。
首先,克里普克认为,对于一个从未计算过“68+57”这个式子的人来说,通过他过去计算的有限个算术式“S1,S2,S3…,Sn”,我们既可以归纳推理得出两个结论:“他过去用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结论1),也可以得出“他过去用符号‘+’意指的是伽法规则(结论2)”,这两个结论被认为是获得了同样的证据支持,都符合归纳推理的逻辑规则因而具有相同的有效性。但实际上两个结论所依靠的证据支持是不同的:支持结论1 的证据分别是“S1 中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S2 中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Sn 中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这些证据组成集合A1.而支持结论2 的证据分别是“S1 中符号‘+’意指的是伽法规则,S2 中符号‘+’意指的是伽法规则……Sn中符号‘+’意指的是伽法规则”,这些证据组成集合A2。但是,从集合A1 并不能直接推理出集合A2,要得到集合A2中的论述,根据伽法的定义,怀疑论者必须先判断在算术式中的x、y是否小于57,即他需要证据的集合A3,其中的证据分别是“S1 中x<57、y<57 且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S2 中x<57、y<57 且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Sn 中x<57、y<57 且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规则”,这些证据组成集合A3。从A3才可以得到结论2 的证据集合A2。因此,虽然我们也可以从过去有限实例中得出结论2,但是结论2和结论1依赖的却是不同的证据陈述,集合A2在判断过程中必须加入附加条件。那么当怀疑论者认为过去受测者用符号“+”意指的既可以“加法”也可以是“伽法”时,我们可以反驳:这两个结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只有那些通过没有加入附加条件的证据陈述得出的结论才能看作是符号“+”意指的规则,即受测者用符号“+”意指的规则只能是加法规则。
其次,可错性的讨论并不能动摇我们通过归纳推理得出结论1,因为克里普克显然忽略了人们的自我纠正能力。如果说出错是不可避免的倾向或事实,那么自我纠正也是具有同样可能性的倾向或事实。按照意义怀疑论,个体的自我纠正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人无法凭借自己对意指意图的记忆进行自我纠正。但现实中自我纠正作为外部的可观察的行为事实普遍存在,正是依靠自我纠正和他人纠正我们才能避免错误。克里普克在对倾向主义的反驳中,并没有涉及说话者自动纠正的倾向,而这种倾向背后在一个非行为主义看来,也许可以有一些内部事实(比如服从规则的意愿)作为支撑。起码在一个熟练掌握当前语言的说话者那里,出错和自动纠正在某种意义上是并存的,如果克里普克不能对其作出解释,那么他就不能把可错性作为一种似乎注定会发生的行为倾向或事实纳入讨论之中。
最后,如前所述,怀疑论者可以凭借“无穷倒退”的悖论对加法规则的内容继续进行怀疑,任何对规则的解释背后必须有其他的用法规则作为支撑。暂且假设怀疑获得合理的证据支持可以一直进行下去,那么“无穷倒退”式怀疑的最后结果:“论证将会在某处结束,留在手里的规则不能被还原别的规则”[8]23。但克里普克并没有指明这些基本规则的内容是什么,他似乎给出一种基础主义的解释,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则称为“基础规则”,它们构成了语言系统中规则的根基而且是不可怀疑的。无穷倒退式的怀疑一旦在语言系统的根基处停止,那么是否可以根据这些根基将语言系统合规则地重建呢?克里普克的讨论并没有涉及这一点。也就是说,一旦考虑到规则背后整个的语言规则系统和形成过程,这种无穷倒退式的怀疑实际上并不能摧毁什么。正如维特根斯坦指出:“‘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5]94,语言及其用法从来都不是孤立地、突然地出现在语言游戏中,而是在语言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三、克里普克的解决方案及难点
(一)克里普克的解决方案
克里普克认为,像笛卡尔那样对怀疑论的直接解决是不可能的,对意义怀疑论只能给出一种怀疑论意义上的解决方案,即对怀疑论者做出让步,首先接受意义怀疑论的结论:不存在私人性的事实可以为语言的意义提供支撑,必须将个人放到共同体中考察才能得到完整的意义理论。
克里普克打破了传统的语义实在论和真值条件理论,用可断定条件(assertability conditions)或者辩护条件(justification conditions)来取代真值条件[8]98。生活中“张三掌握了加法概念及其规则”或“张三使用符号‘+’意指的是加法”这类断定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它满足了真值条件理论所要求的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也不是出于一些先天的理由。这些断定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存在它满足了可断定性条件的要求,即特定的环境情况下这类断定被共同体允许并且被普遍同意是正确的。例如,可断定性条件的内容可以是:在特定的环境情况下,张三做出和交流共同体一致的行为,当这些行为的次数足够多,虽然偶尔出错但基本上保持一致,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就可以断定张三掌握了某个概念及其规则,即同意“把概念和规则归给张三”。但这并不是说,答案“125”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在特定环境情况下几乎所有人都会给出这个答案。而是当几乎所有人都断定“125”是正确答案时,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是错的,共同体的一致同意正是可断定条件意义上的充分条件。进一步,“真”不再作为一种属性附加在判断或陈述之上。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接受了一种“真之冗余理论”(the “redundancy” theory of truth)[8]114。维特根斯坦指出,真和假的概念是属于而不是合于一个句子,就如同象棋中“叫将”属于而不是合于“王”的概念[5]62。肯定“P 这个句子为真”这个事实,就是肯定P这个句子本身。当根据可断定条件肯定这些断定时,也就蕴含了它们为真的判断。
克里普克强调,意义怀疑论得出的直接结论就是:不存在“私人性”的规则,“不可能‘私人地’遵循规则”[8]94。说一个人在“私人地”遵守规则,只不过是说当他倾向于一个行为时他就被允许遵守它,因此说规则约束了一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任何的实质内容。如前所述,通过共同体的同意“把概念和规则归给张三”,类似的语言游戏不断地进行,当其他成员认为张三掌握了足够多的概念及其规则时,就可以判定张三完全掌握共同体的语言,即批准认可张三的成员身份并且对他持有信任和期待。在判断张三的陈述告白是否正确时,不再需要根据特定情况下的行为这类初始标准,相反,个人的真诚的陈述告白成为新的标准。当张三说他用符号“—”意指减法规则并且会计算减法时,其他无需再实际观察其行为和答案,因为张三已经做过许多甚至更为复杂的数学计算。即使某一天张三计算出错,其他成员也不会认为他不再拥有这些概念,而是会考虑他是不是由于粗心或者受到其他干扰。只有当张三的行为足够离谱,比如无论计算什么式子他的答案都是“5”,并且这些离谱的行为足够多时,共同体才会重新考虑是否应当给予张三成员身份的信任。因此,说规则约束一个人的行为,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满足可断定条件与共同体保持一致后才能被看作是遵守规则的,意义的规范性就在于同共同体保持一致性,一个合格共同体成员使用语言的意指意图必然与共同体一致,他不可避免地遵守共同体普遍同意的用法规则。这些用法规则是共同体普遍同意的一般性共识,它与共同体(大致)统一的语言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
(二)克里普克解决方案的困难
总的来看,克里普克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成功抵御意义怀疑论的强大炮火。克里普克否认存在个人意义上“真正的事实”,但当他诉诸于共同体来寻找可断定性条件时,却是在使用一些被预先假定为必然正确的共同体意义上的原始事实来建构一种新的意义理论。一个怀疑论者可以继续对克里普克提出怀疑:首先,共同体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归纳推理来判断是否应该认可某人的共同体成员身份。如果张三在足够多的实例中与共同体保持一致,那么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就有理由相信张三掌握了我们的语言。但是,共同体如何从过去有限的那些实例中,断定未来张三一定会遵守规则,未来也许张三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与共同体的一致性。其次,类似盖梯尔问题中的认知运气,张三有可能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当下使用的语言及其规则,但是他作出了和其他共同体成员一致的外在行为反应。例如,尽管张三对“兔子”一词的理解和其他成员不同,但是当人们指着兔子说“兔子”时,他仍然会点头同意。
克里普克解决方案的全部基础是:关于语言意义及其规则,交流共同体拥有大体上普遍同意的一般性共识,这些共识与我们(大致)统一的语言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我们的生活形式。③以共识为基础的现实的判断活动,在日常语言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克里普克看来,这些基础是不需要加以讨论就必然存在的原始事实,就像休谟不需要再讨论观念上的规律性一样,共同体的一致性也只需要进行描述。每当论证出现困难,克里普克便会转向这些事实,但这实际上是将未经解释的“先入之见”直接地作为前提。现实中这些事实的确存在,但一般性共识的形成和变化过程恰恰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而且没有充分的理由断定与外在行为相伴随的内在事实可以被完全忽略。麦克道尔指出:“‘反实在论’者将共同体描绘为一个集合,集合中的个体在一些特定的方面看上去拥有相似的外在表现。他们通过声称意义正是依赖于这些外在表现,从而希望使得这幅图画合乎人性”[3]350。克里普克将共同体看作独立于个体的普遍同意的权威,但生活中这种权威并不存在。共同体作为无数个体的集合对张三作出的判断仍然是通过个体的判断来实现的,诉诸共同体并不能完全解决个人在语言意义问题上面临的怀疑论悖论。
将可断定条件运用于判断感觉性陈述时也将遇到困难:并不是所有的语言及其规则都有可观察的、有限的外部标准,尤其是感觉语词和陈述。克里普克指出,那些支持“一个内部过程总是有外部标准”的观点,多半是经验上错误的[8]137。我们的许多感觉,并不总是和一些特定的自然语言表达或外部环境联系在一起,并不是所有的感觉陈述都存在一个自然的、非语言的、行为的副本。克里普克希望诉诸私人语言论证的自由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承认存在一些没有外部标准的语词和陈述,另一方面,只要一个人的共同体成员身份得到确认,就可以将个人真诚的陈述告白作为判断他掌握了这些语词和陈述的公共标准。克里普克将这种解释看作是这个语言游戏的基础特征,并且认为这恰好完美地解释了为什么关于内部状态的伪装、撒谎现象在日常的语言游戏中能够如此常见。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日常语言中的一部分感觉语词和陈述,完全是在个体获得了共同体成员身份之后,根据行为倾向和确信感使用它们,这种解释显然不能令人满意。
结语
克里普克的意义怀疑论深刻地揭示了语言的社会性,强调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不能忽略共同体的语言实践活动和语境分析。但其解决方案却在一些原始、偶然的外部事实面前就止步了,可断定性条件、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确认等操作表明克里普克仍然在试图建构一套新的规则程序作为决定语言意义的前提,这种意义理论由于忽视了语言活动的前理论境况因而是不完整的。克里普克同大多数分析哲学家一样,将语言视为历史的、约定的、习俗的产物,并且继承了现代科学对日常经验进行概念化重构的一贯做法,要求用数学方法和科学概念来理解世界,试图建立一套严格清晰、具有确定性和公共可判定性的意义理论。但任何这类理论都不可能给出一种关于意义的统一而标准的解释,语言活动并不等同于一个包含了意义、感觉—知觉、共同体、声音或符号等诸要素的集合,仅仅说明诸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不能融贯地解释语言的实际运作过程。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不仅是设计或描述一套关于语言活动的规则程序,还必须显示语言背后不确定却可理解的境况。日常经验中意义的可理解性是一切意义理论的基本预设,但语言活动及其整体世界必然先于可理解的特殊意义,必须先有理解者和对象才有理解活动,理解一个表达的意义不同于谈论这个表达,语言实践本身也不同于关于语言活动的反思性言说和分析。这一境况本身具有模糊性,它根植于日常信念并且是不确定的、不可用技术手段分析的。被理解的意义本身直接呈现给自我意识而不需要任何中介。意义对理解者来说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创造,它既不能被还原为某种神经生理学机制,也不能还原为一种科学的分析性解释。此外,克里普克出于对心理主义和意义实体的警惕而拒斥孤立的考察个体,这使得他拒绝探讨理解者的认知活动或语言能力在意义理论中的地位。但任何语义学必须有行为主体或指号(sign)的见证者[12]369,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必须首先解释一个指号或结构是如何可能对某人“意指”某物的。这种解释可以是一种康德式的“先验论证”,表明个体的理解活动和语言能力是理论建构得以可能的必要前提;也可以为心智活动提供一种现象学的描述,假定所描述的是语言活动得以进行的条件。克里普克忽略了理解者和理解活动,因而陷入个体与共同体的二难困境。没有无数个体的“我”也就没有共同体一致的生活形式。具有心智的个体与作为集合的共同体、理解者与对象始终处于分离状态之中,这同样是任何意义理论都必须考虑的具有模糊性的境况。
注释:
① 假设“在时刻T之前没有被检验的宝石”构成集合A,“时刻T和T之后被检验的宝石”构成集合B,集合A的外延必然大于集合B,即集合B 是集合A 的真子集。因为即使在未来(非理想情况下),我们也不可能检验完所有宝石。为了更好地契合克里普克意义怀疑论的论述,笔者对古德曼绿蓝悖论的表述做了修改,但并不影响他的原意。
② 以对“绿色”一词为例,参照克里普克的论述,怀疑论者可以说现在看到的“绿色”东西实际上是“绿蓝色”的,因为我在过去用“绿色”意指的是“绿蓝色”。“绿蓝色”在这里的定义可以是:某个东西是“绿蓝色”的,当且仅当它在过去(时刻T1 之前)被我看到并且是绿的,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它是蓝的。这里的“其他情况”,包括过去(时刻T1 之前)没有被我看到的东西,也包括在当前和未来(在时刻T和T之后)被我看到的东西。
③ 克里普克认为:“我们认同的那些回答,以及它们与我们的行动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方式,就是我们的生活形式”。见索尔·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