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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视阈下对哈奇森道德感“先天性”和“反映性”的辨析

2022-03-17岳,何

昆明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道德感理性主义洛克

戴 岳,何 柳

(贵阳学院 阳明学与黔学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00 )

哈奇森因道德感官论的提出而为人所知,然而他对认识论的探究才是这一理论得以形成的前提,其中“先天性”作为道德感的本质特征,为这一感官如何成为善恶观念的来源提供了解释,但国内关于哈奇森理论的文章对这一方面的论证鲜有涉及,并且由于缺少这一部分的阐释,导致部分文章误用“reflection”的本意。因此本文拟从认知视阈下对道德感基本内容以及“先天性”问题给予解释,进而为“reflection”的汉译辨析奠定基础,以此实现对哈奇森理论的把握。

一、知识是出自“感性”的认知活动

哈奇森对于道德感(moral sense)曾做过这样的论述:“我们所有的观念,或我们推理、判断的一切材料,都通过一些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感知能力被接收到,我们称它为感官。”[1]215哈奇森认为道德感与视觉、嗅觉、触觉这类感觉器官相等同,都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感官。但其实两者之间也有区别。外感官作为身体器官只能产生与此相应的印象,而内感官作为特殊感官,是对观念、想法这类意识的反映。最重要的是,被内感官反映的观念,如印象,作为思想的重要元素,构成了思想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内感官可以产生观念,或者任何先天性的东西,“内感官建立在脑海中先前已有的观念之上”[2]。所以在哈奇森看来,任何思想因感知而存在,并无先天观念这一说法。也就是说,道德感的本质是种后继的感性感知,其作用在于对先前观念的反映,而反映的结果便是“简单观念”(simple idea),简单观念作为第一观念是构成复杂观念的前提。

“简单观念”思想主要承袭了洛克的观念性质说。洛克在论及感知对象时将对象属性划分为两类——主要性质和次要性质。前者是物体之间共享的具体形态,如广延和硬度,因而也被称为物体的基本属性。哈奇森认为对于基本属性的感知不需要借助观念或通过比较观念产生,它是物体本身直接呈现出的性质。后者则是基于主体自身感知器官而产生的,如气味、味道。次要性质建立在感受上,也就是对前者的感知上,或是建立在先前观念之间的比较上。这种感知使得主体自身的特性与对象相融合,由此给予了对象以次要性质。例如某种物体的色彩,色彩作为感觉器官对该物体主要性质的感知结果,它构成了对象的次级性质,同时色彩也是以某种形式复合而成的简单观念。所以简单观念是知觉器官给予心灵后,被心智能力建构出的东西。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关于对象或观念间的感想——“当对身体的外部或内部器官施以刺激时,内心便会产生某种想法或感觉。”[3]知识或理念正是在观念的感知或比较感中构成的,它们不过是建立在简单观念之上又严格遵循逻辑规则的复杂观念而已。简单观念解释了道德感这一反映感官的本源性,即是我们本性决定了所有被确切感知到的对象必将引发相应且具体的感受、感想,至于是出自想象被体验到的还是当下实际被感知,都不重要,我们只要知道所有概念的内涵、思想的内容都建立在感觉器官提供的简单观念上就足够了。

二、道德出自“先天感受”而非“先天观念”

哈奇森虽然反对理性主义建构先天观念的方式,但他的道德感官论仍为经验主义获得另一种先天形式提供了可能性——将道德感看作人性自然禀赋中一种内在的感知力。然而哈奇森是在理解理性主义的先天观念论,继承洛克认识论和沙夫茨伯尼的美学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先天道德感的建立的,因此我们需对“先天观念”和“先天感受”进行分析说明,以实现对道德感的把握。

“先天观念”(innate idea)这一术语是指先天知识、超验的知识。早期理性主义将观念视作认知活动的第一对象,正如经典命题“我在思考所以我存在”一样,“思考”是“存在”的充分条件。这表示当我言说某物质时也就意味着该物质存在着,而且它之所以能被言说是基于我们对其本质属性的理解,所以言说它也表示着与其相关的必要属性的实在性。由此可推出物质事物并不存在,唯一存在的是头脑中的思想,能构成认识的只能是观念。观念又分为内在观念和先天观念,前者出自思维本性而被思维推理出;后者则是独立思维且无法被思维推导出。比如上述命题的“存在”,这一概念的实在性不是借由思维推理而得出的,它是被一个拥有具体形态的、实在的物质形式所确认到的,即被思维之外的、形式的实在性所确认到的。也就是说对“存在的验证凸显在思维行为的自我验证中,即存在的事实是被思维的事实所表现出来的。”[4]就此来看,理性主义的“先天观念”实际上指的是出自思维直观的东西,比如“无限”“存在”。这类概念既无法出自经验观察,也不能是思维结果。首先,从经验上看,有限的整数系列无法建构出无限的概念;其次,从思维结果上看,“存在”虽然适用描述所有关于物质的范畴,但关于它的理解不是出自对某类或某一物质属性的分析,因为它不能像自己描述其他范畴一般被其他范畴描述。如“我思”的命题一样,我们只能在分析某类或某一物质属性的思想活动中感知这一分析过程的思维模式才能获得它。因此,“存在”就是一种“无限”的概念,它们都来自思维对自身思维模式的直觉。将这样一种观点发展到伦理学领域后,善恶观念便与先天观念一样都被视作与生俱来,而这里的“生”是指来自神的创生,而非自然天生。17世纪理性主义的哲学体系大多建立在神义论上,因为这套理论为有限的主体如何获得完美的概念提供了最恰当的解释。这也就导致善的概念必然是涵摄在上帝主权概念之下,而神学理论建构的原则也就必然被追溯为一切道德规范的来源以及成为衡量道德与否的根本标准。

而后期的理性主义意识到若按照之前理性主义对“先天观念”的解释,就会将知识起源的问题置于神学之下,而就不可能为认知活动提供一种不可置疑的基础。所以他们把“先天观念”发展为“先验观念”(priori concept),这一转变否认了主体天生固有着某一概念或知识,但承认了我们唯一“先天”的是“先天原则”,Willaschek将它解释为“理性的逻辑原则”[5]。在这一先天原则所构筑的系统中,我们必然会形成一些概念,即先验观念,因为它是我们在使用理性逻辑过程中自然且必然的产物。由于“先天原则”既证实了先验真理产生的必然性,又调和了基于经验的归纳性和这样一种必然性的关系,那么理解这样一种认知原则并遵从其活动的我们是可以向经验世界做出一定解释的,所以我们也就能够合理地假设经验世界也存在着某种必然性和普遍性。正是这样,持有这一立场的伦理学者会认为关于道德与否的判断是可以建立在具有必然性的知识之上的,而且经由这类知识我们可推导出承先启后的知识体系,从而形成关于某一类对象的定义或公理。总之,先验观念同样将出自理性原则的观念视为超验的东西,并看作认识活动的根据,其内在蕴含了我们的道德规范是基于先天必然性公理而建构出的一套伦理原则。

17世纪的经验主义同理性主义一样,试图为知识寻求一个不容置疑的基础。如果说“先天观念”是在形而上学中建构了这一基础,那么经验主义就是从前形而上学中为这一基础提供了解释。因此“先天观念”这种表示天性就具有识别善恶的理性能力,在哈奇森的理论中就变成了一种“先天感受”(innate sense),一种出自天生或本能的感知能力。在先天问题的处理上,哈奇森虽然吸收了洛克的认识论,将道德放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但由于洛克基于“自然法则”的理论缺乏对美的欣赏且其道德原则具有利己主义倾向,这使得哈奇森将目光转向了沙夫茨伯尼,试图从人性中探寻出道德产生的可能性。受他们的影响,哈奇森的道德感官论表现出非认知性以及先天性。关于非认知性这一点,正如上面论述的一样,哈奇森将道德感等同为一种感觉器官,那么道德感作为人类自然禀赋的一部分,也就是本能的一部分,它揭示出我们天性中便已拥有的一种独特的感知能力。所以道德感与外感官同样都以感觉为对象,并且都构成知识的先决条件。正如外感官受到外部物理刺激时,我们必会立即产生与此对应的观念,道德感也是如此,唯一的区别是道德感是对上述观念的复杂形式的感知。以上的观念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不可简化、不可分析的“简单观念”。所谓不可分析、不可简化,即指当我们关于对象的定义一旦到达最终意义上的简单时,该定义就必将终止,没有述词可对该对象做出描述[6]。17世纪的经验主义认为一个表达式的指称项一定会存在与其对应的对象,因此上文所说的不可再划分是指关于事物属性的不可再划分,而不是关于概念属性的不可再划分,即简单观念作为构成事物的最小元素,它只能在知觉中被给予,而无法在理性中被判断。由此可见,简单观念的获得不需要通过对观念关系的分析和逻辑上的论证,它本身就是感觉器官运行的一种直接、自然、非认知性的产物。那么作为产生简单观念的道德感必然也是非认知性的器官,这样的感知能力当然也就不受思维控制,并且独立于思维。虽然洛克的认识论从自然本性上给予道德感一种“先天性”的说明,帮助哈奇森将感官承诺为一种必然的认知手段,然而它只能为经验知识的产生提供不可置疑的基础,却无法说明为什么人类普遍具有道德共识这一问题,但沙夫茨伯尼的理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受沙夫茨伯尼美学的影响,哈奇森在洛克的自然本性上引入了先天内容,即情感。他在谈论人类本性时曾这样写道:“我们所有的观念……都被某些称为内感官或外感官的一种直接感知力所接受,借此我们也具有了愉快和痛苦的感受。”[1]25哈奇森之所以认为感觉与情感之间存在一致性,是因为情感和感觉都与客体的次要性质(如冷、热、声音等)相关,都植根在我们的本性中,依赖着我们的感觉器官。他在这里引入情感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内感官不仅能作为一种感觉能力说明观念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内感官能够为观念内容提供说明,从而为判断提供一种标准。所以一切情绪虽然都被划分在愉快或痛苦这两个范畴中,但内感官本能地认同愉快这一情感,其中对仁慈之情的认同才更符合它的本性。“犹如树木不可避免地分枝,人类本性也不受阻碍地去实现自己道德潜力。”[7]这也是为什么内感官被称为道德感的根本原因。因为在哈奇森来看,道德感就如同嗅觉、味觉一样都不可思议地存在于人性中。所以道德感理论不对“善本身是什么”做出回答。也就是说,道德与否的判断标准不是由概念给出的,它源自我们的感知。当我们感知到属于它的那部分东西后,我们对其做出某种情绪反映,至此它才被呈现在头脑中。因此善是蕴含在个人人格品质中的东西,它同样是自然且天生的,正如“我们无法抗拒看绿色一样,我们也无法抗拒做出道德判断”[7]。为观念的产生提供前提条件的经验世界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感知这一经验世界的方式,它才是观念形成的根源。而经验主义这种先天分析方法为后期理性主义所借鉴,为“先验观念”的提出做好了铺垫。

情感主义没有因缺乏理性主义所要求的那种客观性而削弱了自己理论的优势。反而比起理性主义的“客观性”——脱离于主体之外,并先于主体的理性法则,他们向主体提供更为广泛的“客观性”——主体反观自身的感知过程本身是可被证实的经验活动。并且习惯的因素影响着感知能力,因此在观念间的比较中区分出的差异性和相似性,为形成具有普遍性、普适性的抽象概念提供了条件。故此对情感主义的道德理论来讲,道德判断是一种情感的表达,是对内在感觉的陈述,而与此对应的道德语言便认为主体在理解道德概念或道德语句的意义时,并不是依赖于某个预设的概念,唯有主体的心理状态才是构成概念认识的前提。

三、道德感是“反映性”而非“反思性”

上文我们已经对外感官和内感官的简单观念做出了区分,说明了两者的基本特征。虽然内感官为这些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根据,阐释了这类观念的存在方式,但同外感官一样,内感官也是一种被动且后继的器官,因此它不能产生这些观念。那么内外感官是如何与这些观念发生关系的?如果说处在表象层次的外感官观念因物理结构对生理器官的刺激而必然被感知到,那内感官又是如何做到对复杂观念的感知的呢?哈奇森在论述伦理学中人性的要素时,关于内感官做过如下描述:“对意志有了概括的认识后,我们再看看被称为‘reflection’或‘后继性’(subsequent)的感觉,它是某些新的形式或知觉的根源。”[8]也就是说,哈奇森受洛克影响也将“reflection”作为区分内外感官的重要属性,将它视为内感官特有的生理机能,并以此来说明内感官与观念之间的发生关系。那么“reflection”指的是什么?这一术语的含义是什么?

国内大部分学者把“reflection”译为“反思性”,而关于反思性的主流解释是“精神(思想)的自我活动和内省方式……洛克认为反思(反省)……是心灵以自身活动作为对象,进行反观自照,是人离开感觉形成的心理活动。”[9]这是否意味着内感官具有一种“思”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分析这一概念的日常用法,以及从17世纪的哲学用法上考察它的内涵,在此之上我们再看经验主义的“reflection”是否具有同样的含义。根据剑桥词典提供的解释,reflection是指:(1)类似镜子对图像的反映,或某种投射;(2)显示;(3)深入的思考。而借由Malcolm Clark对17世纪理性主义关于“reflection”的认识,我们了解到对理性主义来说,它具有这层意思,即“思维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叙述”[10]。对理性主义来讲,思维对自身活动的验证过程不仅依靠着知觉的感知,更重要的是,它必须建立在思想自我批判上。所以对理性主义来说“reflection”就是对思考内容的再思考,也就是日常用法的第(3)种解释。

虽然情感主义的哈奇森同样使用该术语来描述道德感,但我们如果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上考察,就会发现作为感觉器官的道德感是不可能蕴含理性之意的。在17—18世纪的经验主义看来,感觉是一种原始的、无任何理性概念参与的,并且完全独立于思维但又赋予思维内容的原始材料。[11]只有近代经验主义才认为我们无法脱离理性和感性两者之中任何一方而单独构成认知活动。以关于色彩的认知活动为例,颜色的感觉是来自外部对象的物质特性,比如光的波长、光的频度等,当这些特性直接作用在眼睛上时,它刺激了大脑,从而构成了我们关于对象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这一过程对于早期经验主义来说,是无意识且不由自主发生的,但在这一过程中感官与对象之间构成的因果关系,恰恰证明了理性的参与,否则主体如何能做到在感知的同时,又得出这一复合逻辑原则的结论(因果关系),或者又区分出相近颜色之间的细微差别。然而对于17世纪的哈奇森来说,他一定不会认为作为认知活动基础能力并给予理性思考材料的内感官具有一种反思性。那么作为内感官特有功能的“reflection”也就理所应当不蕴含“思”或“思考”之意。

并且借由考察关于洛克“reflection”问题的文献,我们还证实了用“反省”这一概念来解释该术语的不恰当性。我们说过,哈奇森将内感官看作与外感官相互等同的器官,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内感官具有“reflection”这一属性,这一属性使得它能处理复杂形式的简单观念。其实哈奇森的这一观点来自洛克,洛克用“sensation”和“reflection”两种术语来描述内感官的特性[11]。显而易见,洛克在内感官理论中提出“sensation”一词,旨在表明内感官与外感官之间的共通性,然而他又另外运用“reflection”一词来描述内感官,用以区分内外感官的差异性。也就是说“reflection”和“sensation”作为内感官的子集概念,分别用来描述内感官的感知能力的两种不同功能。那么从内感官的本质特征以及内感官与这两个术语之间构成的概念关系来看,我们对“reflection”的理解,应建立在它与“sensation”,即感觉的关系之上,也就说“reflection”应含有“sensation”这类感知觉概念所具有的特征。洛克认为“sensation”是一种不由自主且自发产生且不受意志所控制的活动。然而对于“reflection”来说是否如此,近代学者对此存有异议,如Gibson[12]40和Kulstad[13]。一部分人[14]从心理活动层面,给予这术语以当代的词——“反省”(introspection),将“reflection”看作主体对自身心理现象的一种直接意识。这就意味心灵对每一次内心活动的产生或运作都具有意识,从而心灵能确证并知晓一切存在于心中的东西。需要注意的是“被意识到”与“被思考到”是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意识是一种指向心灵的活动,一种关注力。[12]56比如对“我在思考”这一事件的确认就是出自意识,而不是思考。同时“被意识到”就一定意味着某种观点或概念的存在,因为“思想必然要求我们关于某种活动构成明确的概念,所以它需要一种注意力。”[12]76那么在这一观点下来理解“reflection”,它就是一种基于主体意愿的心理控制,那么作为“reflection”对象的简单观念,它就含有这层意思:它是一种只能借由控制心理活动才能获得的观念。简单观念就变成非感官类的概念,是出自思维的东西。然而根据上文关于经验主义理论做出的论述,这一结论显然不能被采纳,因为它不仅使得从同一概念中得出的两个特征相互矛盾,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还削弱了经验主义的理论,因为洛克和哈奇森的简单观念还关涉着快乐、痛苦、和谐等情感性概念。所以“……人离开感觉形成的心理活动”这种说法在经验主义语境下也是不成立的。“反省”这一观念同理性主义一样,将“reflection”看作思考,也就是日常用法的第(3)种解释。因此我们需要另一个角度为该术语提供一种解释,将非感觉的概念完全排除在该术语之外,而Kulstad这类理论就从心理表征主义立场上为这一理解提供了可能[15]。

按照表征主义的理论,“reflection”是以心理印象为感知对象的,是一种无意识地、不由自主地心理投射。洛克认为当物理形态的外部物体与身体某个部位形成互动时,便会激发“感觉”(sensation)的产生,而外感官器官因感觉被充分刺激后,会向神经或精神传定感觉信息,所以精神活动会使大脑对这一物体构成某些观念。[16]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内外感官具有不同类型的知觉,然而构成这一区分的基础是感知对象的不同,而不是器官性质。所以说,如果“感觉”的对象是外部实体,那么“reflection”的对象就是内部实体,即心理实体(mental entities)。它与物理实体一样,都必然被感觉器官所知觉到,不同的是前者是抽象的存在方式,后者是物理形态的存在方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内感官中提出“reflection”的原因。作为对象的心理实体,就是主体内在精神体验过程中产生的某些想法,然而对于主体来说这些想法与外部物理实体同样具有真实性。因此当我们内感官知觉到某种想法时,它必然会引起心灵的注意。而由此产生了注意,也就是某种精神活动,此后大脑才能运用分析能力,为此形成一个清晰的概念。而在这过程中的精神活动就是“reflection”,它便是一种知觉的简单观念,也就是心理实体做出的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具有一种双重性——被动性和主动性。一方面,它不可能脱离心理实体而独立构成想法或观念,心理实体作为必要条件是它产生的原因,所以一旦形成了简单观念,我们的内感官都不可控制地知觉到它。另一方面,它在处理想法的过程中,对这一想法实施了加工,注入了“新”的东西。比如当我们看见一只狗时,与它相关的行动以及形态作为物理印象,变成感觉信息被我们接收,但这一接收过程必然会受我们精神和心理状态的影响,所以这具体的感觉信息被知觉加工为了一种精神属性,构成了一种心理实体、一种想法[17]。想法包含着情感,以及记忆、习惯这些要素,所以大脑的理性活动在这一种想法的基础上,运用思维能力将想法变成清晰的内容。因而“reflection”不是单一的反应,而是一种心理投射或反映。而这种心理投射就构成了哈奇森道德认同的依据,即仁慈,而发展到休谟就是同情心,到斯洛特就是作为道德动机的移情。由此可见,“反思性”较之于“反映性”,这一术语已经不适合来阐释哈奇森的道德感,后者才能诠释情感主义理论的彻底性,并为我们揭示了一种全新的观点——任何概念都不可能是一种纯粹客观的概念,它必然伴随着主体对其的内在感受。并且感受都将先于概念,还为概念含义的界定提供了内容。

总之,不论是洛克还是哈奇森,他们都强调感觉上的确实性,注重区分作为对象本身而存在的东西与主体赋予对象的东西。因此内感官不仅是一般知识的认知前提,同时它的情感性特征使得愉快、痛苦与道德概念相联系,所以它也为道德知识产生的必然性提供了一种解释。在哈奇森那里,“内感官”与“道德感”作为意味着真实存在(特殊感官)的同一概念,它们相互扩充了对方的含义。所以情感作为道德的源泉,赋予了感知形式一种道德意义,某一知识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它是被感知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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