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甘肃创新型中小企业路径探究
——基于经验借鉴视角
2022-03-17邵姝静庞家伟
邵姝静,庞家伟
(陇东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一、其他地区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实践
(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它是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果。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9部委于2012年8月6日联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确立了中关村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经过日积月累的发展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已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仅表现在园区内创新型企业的数量与质量上,更体现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上。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全国同类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处于优势地位,其在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创新与试点:第一,率先建立了全国首家科技担保机构——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将知识产权、商标权等零碎的无形资产统一抵押给科技担保公司,再由科技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统一担保。该种模式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也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能够维持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第二,加大了科技信贷创新力度。中国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等20多家商业银行在中关村专设了科技支行,试点发放了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产业链融资、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多样化的科技信贷产品。第三,建设信用首善之区,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着力推动全覆盖、一体化的征信平台建设,同时成立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不断优化区域投融资环境,被媒体和社会各界誉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示范“标间”。第四,基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构建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支持体系。既包括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和并购支持体系、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服务体系等直接融资,还包括科技信贷创新服务体系、担保融资服务体系、科技保险服务体系等间接融资[1]。第五,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扶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中关村创新型中小企业或金融机构搭建服务其主营业务的供应链金融系统和消费金融电子化管理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资产证券化服务平台、智能资产配置管理平台、智能风险防控平台等关键性平台。鼓励园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
(二)杭州、武汉等二线城市
杭州高新区建于1990年,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其出台的相关金融配套措施、财税激励政策以及人才引进战略等,值得其他地区深入学习与借鉴。杭州滨江高新区是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的前沿阵地。杭州滨江高新区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融合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园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第一,设立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创新大厦内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免费入驻,金融机构的合理集聚能够显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率。第二,积极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针对金融机构研发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经区管委会(政府)批准,可以适时采取贴息、担保费补贴、中介费用补贴和风险奖励等激励措施予以支持。第三,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在政策优惠期内,按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房租标准给予其50%的租金补贴。第四,鼓励企业股权流动与上市融资,专项资助创新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五,逐步强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扩大园区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协议约定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发展。第六,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专营机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分行的授权,并制定关于金融创新、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和考核制度。第七,鼓励担保公司扩大对区内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对财政级次在本区的担保公司,按照该担保公司对区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第八,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年度对区贡献50%的奖励作为风险补偿金,并对其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武汉东湖高新区成立于1988年,其合理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助推了武汉东湖高新区的腾飞,也为其他省份可持续发展高新区提供了可行性的政策借鉴。武汉东湖高新区逐渐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了园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一,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对园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准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落户补贴。第二,推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展。专营机构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能够享受1%的专项补贴。第三,支持企业债务融资。鼓励示范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第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大力支持园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扶持其上市融资,缓解资金短缺问题。第五,助力企业并购重组。对园区内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提供个性化的咨询与帮助,并给予50%的并购重组补贴,打通了企业并购重组的资金障碍。第六,积极发展园区内融资租赁。充分利用园区内的金融资源,着力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换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七,着力推行科技保险。园区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仅靠商业银行的“单打独斗”,更需科技保险的“保驾护航”,以便减轻其他投资主体的后顾之忧。
(三)银川、乌鲁木齐等三线城市
被赞誉为“塞上江南”的银川市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与政策便利,银川高新区于1992年5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自治区内唯一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聚天时地利,集政通人和,银川高新区乘“西部大开发”之劲风,倚“建设大银川”之强势,秉“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之宗旨,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构建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服务的投融资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发展环境提升、产业结构提升、经济效益提升,增强高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甘肃省同作为西部地区,应充分借鉴吸收银川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与激励措施,并结合甘肃省情因地制宜地探索出适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学道路。银川高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自主式开发”,立足于该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导向,产业功能定位于搭建生物与特色医药、机电一体化、信息产业和新材料发展平台,优化产业布局,延长产业链条,培植和扶持四大产业。银川高新区凭借首府城市工业、科技、人才、自然资源和市场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坚持以“特色”求发展,努力搭建科技创新平台,走依靠科技创新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一,设立创新投资基金。为集中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7年9月发起设立了开发区第一支基金——银川育成凤凰科创基金,以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加快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第二,积极实施“引金入宁”计划,对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与天使投资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三,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专利权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逐步为高新区构建起以财政基金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以银行信贷为支撑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2]。
地处新疆首府的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为我国兰州以西地区设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乌鲁木齐高新区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驱动,内涵式发展,现已成为全疆高端要素聚集、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的城市新区。2019年在全国高新区(147家)的排名中,排名第40位,成功跻身全国高新区三分之一强列,连续五年排名跃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排名第4位,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能力排名第27位。2011年,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政合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式成立。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以中心城区和城北新区两个片区为重点,打造具有国际化发展趋势、环境优美、设施现代,集居住、教育、科研、文体、生态等功能为一体的科技产业新区。高新区内股权投资企业600余家,注册资金超600亿元,占新疆股权企业数量的70%以上,居西北西南14省市第一,实现了两个过千亿(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超过1000亿,资金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一带一路基金、国新基金、新疆能源基金、天山基金等多家大型基金机构入驻。乌鲁木齐高新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探索出适合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特色的投融资体系:第一,有重点、有层次地将科技与金融进行有机融合。不断研发金融衍生产品,持续进行金融创新,发挥新疆特有的政策优势,利用资本杠杆全力撬动经济,着力打造面向中西南亚的“金融中心与新财富中心”。第二,股权投资氛围活跃。全区引进大中型股权投资企业占新疆企业总数的70%,已成为西北最大的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地,且位列全国第9位。第三,融资服务渠道多元化。其为中国证监会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地,驻有多家金融服务机构,与此同时设立财政信用担保公司助力资金融通,着力组建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和田玉交易所等金融产业延伸平台,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转移风险,拓宽融资渠道。第四,科技扶持资金充足。每年发放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且该专项资金呈逐年增加趋势[3]。
二、对甘肃省的借鉴与启示
事实表明,每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均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路径,有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基于市场手段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有些国家或地区则形成了银行主导型金融支持模式,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4]。即使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呈现出不同的支持模式。例如,深圳地区主要依靠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北京中关村地区主要依靠科技信贷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海张江高新区基本上是“多管齐下”,基于多种手段协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可以说每个地区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模式并不固定,或者说具体模式的选择应与特定区域的发展现状相适应,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方式和路径一定要结合省情,既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发达地区的实践和模式,也不能选择超越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的超前模式[5]。甘肃省属于具有后发优势的地区,故此应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及发达地区在科技金融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总结并汲取后工业化国家和我国发达地区在科技金融发展方面的失败教训,同时应加强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的合作,最终为推动甘肃省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知识基础。
(一)逐步开拓科技支行
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需要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双管齐下”,既要发挥创业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也要发挥银行信贷的支持作用[6]。目前,甘肃省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银行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中应发挥主要作用,但是,受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收益结构不匹配的影响,甘肃省商业银行对地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积极性并不高。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大力在科技园区内发展科技银行,在不断地探索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套科技银行的中国化模式。甘肃省应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发达地区科技支行模式的基础上,研究科技支行与其他科技金融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来创造性地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克服科技支行独立性欠缺的先天不足,我们应积极借鉴杭州银行总行为科技支行制定的与其他支行现行制度相区别的各项政策。首先,实现管理体制的“五个单独”,即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以及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其次,逐步完善“五方联动”的运营模式,即加强科技支行与政府部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和工业园区等力量的联动;最后,突出风险管理的“五大特色”,即客户评估的“两头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专职审批、团队制模式、“专注+专业”的风控管理机制。与此同时,在“五方联动”构建的融资平台基础上,科技支行也适时推出了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投贷联动贷款、银保联动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创新类产品[7]。
(二)着力引入风险投资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科技金融的蓬勃发展,科技型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初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力支持天使投资、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有助于构建将企业创新成果引入产业与经济的传输渠道,改变传统企业对劳动与资本的过度依赖,对促进经济增长动力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具有重要意义[8]。对于成立时间不久但极具成长空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风险投资资金支持,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其研发创新融资约束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增加创新型企业的投资价值。在甘肃省风险投资市场“一片空白”的特殊背景下,仅仅依靠民间力量自发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能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由政府财政资金注册设立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不仅有助于填补市场空白,还有助于为民间资产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带来示范效应。正是在这种认识下,近年来甘肃省科技厅先后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基金等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对省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甘肃省在科技风险投资方面的投入远不能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依然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绝大部分地州仍旧处在风险投资的“真空地带”。当前亟须借助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发展契机积极吸引有丰富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的外资、合资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本省高新技术开发区落户,在给予其适当的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以及完备的配套服务设施基础上逐步完善甘肃省创新型企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合理选择首次公开募股、并购退出、回购退出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减轻风险投资撤资对创新型企业的冲击。与此同时,还应重点培育和发展本土化的VC和PE,在“十四五”时期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
(三)加大科技金融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主要是为了弥补正式制度的缺失而建立起来的全新交易治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因素[9]。就理论层面而言,加大科技金融制度创新既能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行为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助于促进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促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对甘肃省而言,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是以民营科技银行构建为突破口,加大科技金融制度创新力度。甘肃省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沟通,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争取在兰州新区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设立专门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民营科技银行;民营科技银行的试点和设立应遵循以下基本策略:一是民营科技银行的股东结构要由兰州新区内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同时应联合科技园区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作为发起股东;二是民营科技银行应将市场定位放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者及其团队上,以信贷产品创新为突破口,设计个性化的信贷产品,鼓励民营科技银行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试点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业务,开发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信贷产品,同时积极引导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尽快组建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为科技创新园区内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从研发、转化到生产、服务的“一条龙”式金融服务体系;三是鉴于民营科技银行面临着其他普通商业银行所不具有的风险,如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上市失败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等多种风险,在筹建阶段应该吸纳科技型专家、业内金融专家、律师、政府官员、风险投资家等人员组建科学、完善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将风险控制委员会置于信贷发放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可由财政部门联合商业银行、科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发起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发放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10];四是允许民营科技银行积极探索债权与股权相融合的方式,实现投贷联动,通过体制机制的灵活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提供多样化的资本支持。
(四)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一个地区的创新绩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各自的角色定位[11]。逐步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创新链完整、资金链连续、监管链匹配的新型科技管理体系,着力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以及各类科技服务组织共同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12]。应借鉴江苏、宁波、武汉、成都、贵阳等地区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或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专门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平台。全面搭建创新驱动发展视域下的产业、技术、资金及人才对接桥梁,努力建设以政府为引导、以产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为关键、以科研院所为科技保障、以金融机构为助力的新型协同创新平台,着力完善多主体联动、多要素协同、多领域合作的综合性创新生态体系,促进“政产学研金”的深度融合发展,即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政府和银行共同组建“五位一体”的政产学研金合作平台,其中,政府在政产学研金合作平台中主要负责提供基础研究资助、制定和实施创新补贴政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产品[13],银行在政产学研金合作平台中负责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或股权支持,保障研发创新机构源源不断地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
目前,甘肃省亟须在兰州新区建立“政产学研金”协同创新示范基地和“政产学研金”协同创新联盟,在具体的运作机制和管理规范上可借鉴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和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现成经验和具体做法。例如,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科研院所将重点实验室落户高新区,并鼓励科研机构与科技型企业联合进行技术攻关,并由地方财政进行风险担保以吸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和股权投资。除此之外,可由政府财政发起设立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联合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投资等机构发起设立甘肃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在运营模式上,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可参照股份制企业的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并依据出资比例选派董事会成员。在金融服务供给上,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中心既可向省内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也可以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及个性化增值服务,如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融资、技术合同登记、科研成果转让、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需求预测、商业策划与品牌包装、新产品宣传与推介等一站式服务。在结构组成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下设科技政策服务中心、金融产品中心、中介服务中心、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对接交易服务中心等5个二级中心,能够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咨询、辅导、增信、融资等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
(五)丰富科技信贷产品
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科技信贷产品能够显著丰富创新型中小企业可选择的融资品种,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14]。第一,科技信贷产品。一是可转股贷款,其实质是债转股,即当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可将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转化为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科技项目贷款,商业银行可参照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依据,提高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识别能力,并以此降低科技贷款的信用风险;第二,创新型中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其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专业机构资金共同认购,相应的募集资金投向经筛选的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采用政府推荐、市场化遴选、“劣后”认购风险配置等方式,并以金融服务为纽带,逐步建立起“虚拟产业园”服务体系;第三,创新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创新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小企业单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规模较小、信用级别低、融资担保难等缺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15];第四,科技保险。其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市场,降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风险而专门设置的一揽子保险计划。其主要服务有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提前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信用保险,承担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弥补企业未收款损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支持贸易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第五,科技租赁。企业通过向科技租赁企业支付租金以获得用于科学研究、科学测试、研发生产等各种科研设备和仪器[16]。
(六)提高政策的前瞻性与可行性
政策的前瞻性与可行性是金融有效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内容:第一,上市奖励。上市奖励资金是政府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中最常用也最为简便的一种方式,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额度,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等不同阶段给予资金扶持,以便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17]。第二,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蕴含较高的风险,单纯依靠商业性金融资本往往难以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矫正市场失灵问题,便需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体而方,一是创新“财政+商业性金融”支持方式,二是成立政策性科技投资担保机构,三是组建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共同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保证其研发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第三,税收优惠或返还。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初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至关重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的起征点,允许科技企业按照研发经费的较高比例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18]。适当减免科技型新创企业的营业税,如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研究开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营业税[19]。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第四,出台相关激励性财税政策。对发放科技信贷的商业银行实施倾斜性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优惠利率的科技再贷款政策[20]。鼓励省内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倾斜性信贷政策,推出适合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建立城市商业银行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之间的对口支持与合作机制,以此逐步形成多家金融机构协同支持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