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国大学的校长选任制度
——以柏林大学为例
2022-03-16张潇越
张潇越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长春 130024)
德国作为教育强国,在18 世纪完成普及义务教育后,紧接着在19 世纪将教育改革又聚焦于高等教育领域,柏林大学在洪堡的倡导下,顺应时代潮流,一跃成为世界知名大学,这对于我国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予以启示,而校长作为大学的领导者和核心人物,其选任制度势必成为现代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选得好,决策做得对,才能促使大学发展得更好更快,反过来推动“双一流”建设。
以柏林大学为例介绍和分析德国大学的校长选任制度,原因有三:一是柏林大学是世界上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大学,它将教学与科研巧妙地融合,进行了现代大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二是该大学位列德国“精英大学”之列,本身的国内国际声望大;三是该大学成功运用教育分权制衡、教授治校、民主参与等制度原则,在现代大学中发挥了榜样示范作用。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柏林大学为例,分析德国大学校长的聘任标准、选任程序、权力主体的博弈以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剖析对我国大学治理和校长选任的启示。
1 柏林大学校长的聘任标准
德国大学的教育管理权由各州控制,这一点与我国统一标准的选人制度有所不同,德国各州教育水平不同,各州大学发展程度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大学校长的聘任标准也是各有不同。
自20 世纪80 年代,德国颁布的《联邦高等教育总法》以及各州的高等教育法案,修改了有关“大学校长只能由校内教授担任”的规定,提出校内外教授或者在某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精英均可以参加校长的选任。同时根据柏林州政府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担任大学校长者需要大学毕业,在科学、经济、行政管理或司法等工作领域积累多年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大学校长的岗位要求。”①像柏林大学的第一任校长费希特,他是德国教育改革和国民教育的重要推动者,在教育和哲学上的成就也远远超出担任柏林大学校长的声望。由此可见,柏林大学校长的聘任不以学历为第一要素,而是更倾向于某一领域的领军人物,让行业精英领导大学发展。又如柏林大学的现任校长欧博兹教授,既是德国知名的教育学者,又建立了维腾堡高等教育研究所并担任所长以及多所大学及学会的管理人员,还曾任8 年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文教部长,丰富的经验使他无论是在学术领域还是在行政管理领域都获得认可。虽然法律的规定较为宽泛,但通过梳理洪堡大学历代校长的履历,不难看出,校长的聘任通常是基于其一流的学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同时对校长能力的多维性提出较高要求。
此外,柏林州的法律阐明大学校长的地位与作用。校长是学校的名片,对外作为代言人展示学校风采,对内作为掌舵者主持大局,是高校行政机关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大学校长在大学中享有最高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否定权,同时担任校长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副校长的选任。
2 柏林大学校长的选任程序
由于德国的联邦制国家性质,所以州与州之间在文化教育事业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各州对于大学校长的选任程序各不相同。柏林州的《高等学校法》第53 条规定了大学校长的一般选任程序:首先校长候选人的提名由大学理事会负责,进而校长选举在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中进行,最后由柏林州政府直接任命校长人选。这些机构分工合作,利于选出同时得到大学、政府和社会三方认可的合格校长。
关于校长的提名,通常由大学理事会和师生代表大会联合各选择4 位成立一个专门的遴选委员会选出校长候选人。其中由社会经济界精英人士参与,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中选举的学术评议会选举成员,结合二者,成立大学理事会。因此,大学理事会的代表体现了社会与学校的结合,而师生代表大会的4 人必须分别代表大学教授群体、学术人员群体、行政与技术人员群体以及学生群体。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会提名三位校长候选人,为了保证男女平等,通常情况下,至少有一位女性作为提名,但实际上,女性最终担任大学校长的比例很低,这与世界大学校长的男女比例保持高度一致,自柏林大学建校以来,也仅有一位女校长,即担任1992-1996 年柏林校长的社会学家玛里斯杜伊蔻坡—莱普汀。实际上,所有校长的提名要至少要得到学术评议会1/3 成员的支持,他们听取大学理事会的建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关于校长的选举,主要是由师生员工代表大会负责,他们在这一过程中行使选举权。若有多位候选人参与校长的角逐,则第一轮投票中,某一位票数获得绝对多数支持,则成为柏林大学校长,接受州政府的任命;若候选人不能分出胜负,则进入第二轮选举;若仍不分高下,在第三轮选举中直接取前两名候选人表决。
关于校长的任命,即在选举之后的校长人选在得到柏林州政府的任命后方可生效,换言之,在行政上获得政府的认可。如果任命的校长是来自校外的教授,则在受聘为柏林大学校长的同时,还需兼任所在专业院系的教授;如果任命的校长是校内人员,则重新获得一份作为校长的工作合同。
总的来看,德国校长的选任程序因地因校而异,柏林大学将提名、选举和任命程序分离,但又具有统一性。在选任机构人员组成上则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反映出德国一流大学鲜明的分权制衡、民主参与等特点。德国校长的选任既考虑了大学的自主自治,又尊重政府和社会对校长的认可;既保证大学师生的权益,民主参与选举,又充分发挥教授治校的影响力。
3 柏林大学校长的权力主体的博弈
众所周知,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主要涉及三大权力主体,即大学、政府和社会,他们可以看作是学术追求、公共社会服务及商业利益利润三个维度,其权利诉求显然存有差异,因此对于高等教育——大学的权力博弈也可以看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
从上面的选任程序上看,校长的选任主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大学理事会负责提名校长人选也就是校长候选人,二是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三是柏林州政府负责任命,三者形成分权制衡的特殊机制,没有一方可以独断决定谁担任校长。
总的来说,大学理事会起决定性作用,学术评议会的全体成员同时也是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着大学自治的力量,可以看作是大学的自主管理机构,同时在这些管理机构中,教授占据主体,反映出教授治校的传统影响。
3.1 大学理事会
柏林大学的理事会通常由9 名成员组成,其中柏林州政府的教育部长和柏林大学的现任校长默认为理事会成员,其余7 名成员均通过学术评议会选举产生。选举成员既要符合柏林大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要求,还需要在社会上担任一定职务,既有教师也有在校学生。除学生任期两年外,其余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从成员构成看,大学理事会是平衡学校、政府和社会三方决策的管理机关,在最新的理事会中,9 位成员以校外的社会精英为主,其中教授和博士占比近70%,充分体现出人员的重要性和专业性。
3.2 学术评议会
根据柏林州政府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的学术评议会负责提名校长候选人,而柏林大学将提名交给大学理事会全权负责。由此可见,学术评议会不直接参与校长提名,而是以通过理事会对校长选任施加间接的影响。由于学术评议会的25 名成员全部都是来自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若提名权也交由评议会,则校长选任的提名和选举均有学校内部人员掌控,无法体现其三方分权制衡的民主性。总的来说,学术评议会是关联大学理事会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机构,是协调校长提名和选举的重要纽带。
3.3 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
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是大学自治的管理单位,其权力伸张代表大学自治的影响。在《柏林大学学校章程》中规定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由61 名成员组成,其中25 名组成学术评议会,其余36 名则按照比例在教授群体、科研群体、行政群体和学生群体中择优选举。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既有成员参与提名,又负责校长选举这一过程,还拥有多数人支持罢免校长的权力,由此可见,该机构在校长选任的过程中影响力最大。此外,教授全体在这一自治管理组织的席位最多,占比最大,呼声最高,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教授们的支持才能通过。
3.4 柏林州政府
柏林州政府在选任校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只是由原先的“显性权力”过渡到“隐形权力”,看似放权给大学,实则专为“幕后操作”,仍然掌握一定的权力。大学只是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主管理的权限,在州政府的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州政府在校长遴选中的角色包括三方面:一是由科学部派代表参与对校长候选人的遴选与提名;二是由科学部认可大学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校长;三是由州长对校长进行任命。②由此可见,柏林州政府在大学校长的选任过程潜移默化地施加影响。
4 柏林大学校长的选任特点
4.1 制度化、法治化
德国州政府充分肯定校长对于大学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十分重视大学校长的选任制度的完善,他们负责制定大学校长选举的制度框架《高等学校法》,加之柏林大学也制定相关章程,对选任标准和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使得所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政府在校长选任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监督的作用,将决定权交给大学本身和大学评议会,仅负责最终的任命环节。大学校长的选任制度不断修缮,州政府的制度化与法治化程度上升,最大保障高校的民主性与自由性。
4.2 分权制衡,大学自治
大学、政府和社会三权鼎立,分权制衡,将西方的民主发挥到积极,在校长选任的进程中,大学理事会负责校长提名,同时保证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民主参与。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则掌握核心的选举权,充分体现出大学自治的原则。在这样的分工合作之下,柏林大学最终选出来的校长是学校、政府和社会三方都满意和认可的精英,为日后的工作事务的开展奠定群众基础。
4.3 民主参与、教授治校
在民主平等的观念下,无论是校长选举,还是大学的其他重大事件,柏林大学尽可能保证校内外各个群体的高度参与,包括在校员工与学生以及妇女都有一定比例,力图将民主参与渗透到校长选任的各个方面。在大学评议会、师生员工代表大会等机构的成员构成上均遵循民主选举,代表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和利益。同时,自19 世纪洪堡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后,柏林大学一直传承教授治校的传统,无论在大学理事会还是学术评议会以及大学师生员工代表大会,他们均赋予教授群体最多的席位,让真正懂教育的人来管理高校,充分挖掘大学的学术与科研水平,同时调动教授们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学校的行政管理效率。
5 对我国大学治理和校长选任的启示
近代德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起到风向标的作用,最著名的便是20 世纪初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的教育实践,在改革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蔡元培借鉴德国大学尤其是柏林大学的管理方法,主张教育治校,建立教授会,使教授成为学校行政的核心与中心点。作为高层次人群,他们在学术底蕴浓厚的基础上参与学校政务,改变决策不明的旧习,促使北大校风校貌焕然一新,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直到今天,北大仍是我国最高学府之一,在百年风雨中仍蓬勃发展。
时光荏苒,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逐步完善,有关大学治理和校长选任等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早在十年前就提出在今年实现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和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积极推动校长选任制度的改革,曾经将5 所部属高校作为校长公选试点,虽然涉及高校较少,改革后政府仍然发挥决策作用,在高校中没有形成像德国大学那样的分权制衡的机制,对于师生群体并无实权,只是听取和改进意见和建议,但是对改革校长选任制度而言仍前进了一步,未来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在学习过德国柏林大学的校长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权力三方的博弈以及选任特点后,我们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德国大学的校长选任模式,汲取现代大学改革的经验教训,学习采用教授治校、民主参与、大学自治等原则,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程。
首先,选任大学校长要遵循学术与行政并重的原则。校长既要学识渊博,又要道德高尚;既要懂得教育原理,又会管理行政,在高标准下选拔出最合格的校长。作为大学的领导者和核心人物,校长在高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想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其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优秀校长的引领,校长队伍的水平和资质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办学质量,间接影响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
其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且适合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大学校长选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背景下,高校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和国家在促进大学治理变革、选贤举能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不断深化大学校长选任制度的改革创新,提升校长的治理和管理能力,完善高等教育的治理体系,推动大学内涵式发展,以使我国高等教育尽快由大到强,真正建成世界一流的教育强国。
最后,针对大学校长而言,应“在其位谋其政”,提高管理能力和学习水平。在任期间,应当履行校长职务,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与运行之中,同时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知识与管理经验,积极应用于实践。此外为了保障校长权力的公正公开,应形成制约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民主群体和全社会的监督。
6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柏林大学为例简要论述了德国大学的校长选任制度,虽然与我国的校长选任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在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权力博弈以及选任特点各方面,中德两国各有千秋,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借鉴和吸取德国一流大学的诸多经验,为我国的“双一流”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
① 孙进.德国一流大学的校长选任制度——柏林洪堡大学的个案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2014(2).
② 孙进.德国一流大学如何选校长?——海德堡大学的个案分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