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时代挑战
2022-03-16冉旭东
冉旭东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对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数据化的信息层面隐私通常会与个人财产相联,这种本身具备一定财产属性的金融隐私信息容易被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网络APP平台等非法搜集、利用、公开。金融用户隐私泄露事件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正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隐私权;财产安全
金融隐私权此种概念的产生是在隐私权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体现与延伸。金融隐私权是伴随着金融消费者从事金融活动产生的,包含着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不愿透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消费金额信息等,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个人的私密生活。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高度结合,数据深度分析挖掘能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对金融业态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使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与利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很大程度上助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大数据的精准推算下与金融隐私有关的信息范围不断扩大,相关保护措施还不健全且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各种侵权方式更加多样化、复杂化。数量庞杂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获取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从而掌握了大量的金融隐私数据。由于金融机构的不正当公开、利用,网络黑客的窃取,监管措施的不完善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素养不足等因素,个人金融隐私被不正当公开利用从而导致个人财产状况泄露、被诈骗团伙根据消费交易情况专门针对等事件频繁发生,对金融消费者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同时通常也会侵犯到财产权,直接危害到其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金融隐私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时代挑战。
一、技术风险加大,各类金融产品野蛮生长
在过去传统的金融模式下,进行的是分业经营,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活动需要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各自开立账户,且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进行交易则主要依赖于线下模式的纸面交易。金融机构等数据持有者受制于数据分析技术水平的限制并不具备深度挖掘、应用数据的能力,主要进行的只是相关备案审查及简要分析等,同时也不具备主动发掘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特性。
而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与信息化高度的结合,金融业态出现了巨大变化。投资门槛不断降低投资方式愈发多样,客户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的变现到账。金融消费者往往只需要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平台上便能够操作完成各项交易活动,其大部分隐私信息都具备了电子化的形式。各大金融机构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进行信用评级,消费偏好分析等,开发出了数量庞杂的金融产品不断通过 APP、网页,短信等多种渠道向金融消费者发送其产品信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精准投递。
此种情形一方面便利了消费者参与到金融活动中,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保护金融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当数量的金融机构仅仅着眼在大数据分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上,急于开发各类金融产品、金融类APP去抢占市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没有跟上,技术风险敞口大开导致各类金融产品与APP野蛮生长。而数据化的金融消费者各类隐私信息更容易大规模的被不正当公开、利用。根据2020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78.2%的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63.4%的网民的网络金融交易记录曾被泄露过。近年来,每年发生的金融隐私泄露事件大约以35%的速度在飞速增长。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具备了更庞大的经济价值,也令非法获取金融隐私的现象更加频繁,在技术风险的影响下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权正在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巨大的威胁。金融消费者个人的身份信息、经济信息和交易信息等金融隐私信息捆绑在一起进行跨行业、跨机构流转,更容易受到来自网络金融内外部风险的侵害。 一旦受到侵害,个人的交易信息、交易习惯、财产状况甚至是社会关系,都有可能被曝光,进而可能导致个人的投资、借贷等实体财产受损失。
二、金融隐私权保护责任难以落实
隐私权保护关乎社会生活秩序的运转和管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权的财产属性愈发突出金融隐私数据的经济价值规模数量不断提升,相应的其保护管理成本也在增加。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为了扩充资本获取利润,天然的具有商业经济效益为先之倾向,在金融隐私保护层面难以投入大量成本,金融隐私权受侵犯的风险与其保护力度防范手段不匹配,加大了保护消费者金融隐私权责任的落实难度。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会存在着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隐私权保护相权衡的成本考量,不能够让金融隐私权保护掣肘金融创新抑制金融业前进,此种考量也一定程度上使金融隐私权保护难以落实。
大数据时代,过往的保护模式和监管方式也影响到了金融隐私权保护责任的落实。在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方面,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但多数金融服务机构默认 “选择退出”的模式,此种模式之下,允许消费者金融信息在机构系统内部自由流通,除非消费者主动明确要求了退出。由于数据存储能力的提升金融机构掌握的消费者金融信息过于庞杂难以及时处理,数据运算能力的进步又使得这些信息流通更加便捷迅速,任由其自由流通很容易和消费者间出现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一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的缺失,令金融隐私权保护责任更加难以落实,从而导致消费者信息外泄威胁到金融隐私权。由金融监管层面来看,我国现行金融业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缺少专门的业务监管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虽能够履行监管职能,但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缺乏联动监管,协同效力不足。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银行、保险、证券间的各个金融活动在C端都被连接了起来复合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很难再对某一金融模式进行清晰界定。应对这种复杂的局面,金融隐私权保护责任更加难以落实。
三、金融隐私信息非法交易丛生
大数据时代,对金融消费者的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环节关乎金融产品的推出、销售等各个环节,也为金融诈骗等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深刻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运行。金融隐私信息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宝贵的数据资源,被许多不法分子觊觎,买卖的市场需求巨大、经济利益颇丰。当数据成为一种资源之后,就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对象,尤其是在法律缺位、违法成本较低之时。
根据有关报道,现在已经存在着大量个人金融信息买卖的群组将金融隐私信息明码标价专门进行非法交易活动从中牟取利益。银行、软件企业、网络服务商、调研机构等不同行业的机构,以及从事网络黑产的“黑客”等都掺杂其中,致使金融隐私信息非法交易丛生,严重损害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给金融隐私权之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等机构进行注册填写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可能会被内部职工较为轻易的提取贩卖,在各种网站上的浏览信息可能在没有取得授權许可的情况下被网络服务商、网站管理者、计算机制造商等通过IP地址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追踪跟进甚至盗取金融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网络黑客也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发现攻破各大网站的安全漏洞,进入到计算机系统之中,非法窃取金融消费者的图像、视频、账户、商业秘密等各类个人隐私,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种种侵权活动时刻挑战着现存的数据安全保护系统、法律规章制度,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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