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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影响因素及优化分析

2022-03-15薛梅苏子龙北京工商大学

品牌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险种保险产品

文/薛梅 苏子龙(北京工商大学)

一、引言

本文中的人身保险产品结构指的是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比例。保险行业作为经营风险保障的机构,理应将更多的销售重心放在具备杠杆效应的保障型人身保险上,但是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事情,保险公司以销售万能险为主的投资型保险为重点,忽视自身的经营风险,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自2013年以来,万能险作为市面上热销的捆绑险种,往往会与健康险、年金险等险种捆绑销售,主流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与万能账户、年金险与万能账户等。由于此类险种的组合既满足消费者的投资理财心理,又可以满足保险公司扩展保费的需要,成为市面上的宠儿。

由于万能险等投资类险种保费规模大、销售难度小,一直是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主流险种。但是过度发展万能险等投资型险种,虽然会短时间内增加保费规模,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利差损、期限错配和偿付能力风险,进而危害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也与保险公司发挥自身的风险保障功能相违背。

二、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结构的现状

为了更加清晰地分析不同年份的人身保险产品比例情况与变化原因,现选取2013年至2020年全行业人身保险保费和各险种保费收入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2013年至2020年人身险保费收入比例结构图

该图显示了2013年至2020年各人身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占比和增减变化情况,分险种看:

(一)从人身险保费收入变化情况看

2013年-2020年我国寿险平均保费收入接近整个人身保险收入的60%左右,是人身保险收入的主要险种。以2016年为分割线,2013年至2016年,寿险产品保费比例一直处于下滑趋势;2016年至2020年寿险保费比例有所回升。由此可见,2016年之前整个寿险行业出现了偏离保障本源的现象,将产品的销售重点放在了万能险等投资型寿险方面。这段时间,险资频繁举牌,采取激进的投资手段和保险经营管理措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造成了资本市场的短暂波动。2016年底,原保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措施给保险公司降温。从2017年的数据上看,保险监管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寿险产品保费的比例出现了,之后维持稳定。

(二)从健康险保费收入变化情况看

近些年,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觉醒和医疗卫生质量的提升,居民自身的健康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健康险可以起到弥补疾病带来的收入损失,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一些新型健康险产品也被开发出来,例如百万医疗、惠民保等,由于保费较低、保障额度高受到居民的喜爱。因此,近些年健康险保费收入持续提升,接近整个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0%左右。

(三)从意外险保费收入的变化情况看

2013年至今,意外险保费收入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变化很小。由于意外险本身人均保费低,带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小,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险种。

(四)从投资型保费收入变化情况看

“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是衡量万能险保费收入的标准,“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是投资连结保险的衡量指标,二者是保险公司投资型寿险产品的主要代表。从图1中可以看出,二者在2013年至2016年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在2016年占比一度接近40%,反映出了当时保险公司的销售重心。如此高的保费规模占比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与保险公司激进的资金运用模式有关。经过2016年底保险监管发布一系列“回归保障”的措施后,投资型寿险产品保费出现了大面积下降。2016年至2020年投资性寿险产品保费比例维持在20%左右,并有望在未来进一步下降。

因此可以看出,万能险等投资型人身保险险种与保障型人身保险险种的比例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既与保险市场的需求相关,也与保险公司本身的供给行为密不可分。本文从保险公司的供给端出发,探讨影响人身保险产品结构调整的因素。

三、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影响的供给端因素分析

从供给端角度,影响保险公司设计研发保险产品的主要因素有保险监管与自身的经营利益。保险监管作为外部的监管力量,对于保险公司的供给行为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质的企业,获取商业利润是其根本的要求,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直接或者间接的促成这一目标。就保险公司而言,发展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险种主要出发点是为获取规模保费,同时对于以银保渠道销售为主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万能险与投连险也非常适合银保渠道。

(一)保险监管

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监管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市场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保险行业的规范、保险与市场经济的配合发展都离不开保险监管的身影,可以说保险监管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往往直接作用对象是保险公司。通过制定保险行业发展规划或者颁布保险相关法规,采取保险管制等监管措施等作用于各类保险公司,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而作用于保险市场。

如在保险投资方面,保险监管可以通过采取措施约束或者规范保险资金的发展,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放松市场准入、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投资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约束、强化资本约束。以上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产生极大的作用,会影响着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与收益率,进而作用于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保险产品的销售。在偿付能力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和核心偿付能力提出要求,保证在发生大规模赔付风险时,能够做到及时足额赔付保险金。政府监管政策或者条令会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展业存在显著的影响,当某个阶段保险公司的主流保险产品受到限制时,会转变经营方案,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因此,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与销售策略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进而对市面上的保障与投资保险产品的销售比例产生影响,最终作用于人身保险产品结构。

(二)保费规模

一般而言,一家人身险公司在发展初期,会选择容易吸引保费的产品作为重点销售对象。往往会借助银保渠道销售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比如当下比较火的万能险。此类产品不仅容易吸收保费,短时间内可以迅速集聚较大规模的保费,而且具有投资收益容易受到投保者的青睐,符合投保人的心理预期。这个阶段,投资类保险产品保费规模极高,甚至可以达到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80%以上。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后期,在市场上有一定实力和规模时,其业务部门更加完整、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保费收入不再单纯依赖某种特定类型的保险产品,更加重视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这一发展时期,公司保障型产品比例会提高,保费收入更加均衡和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即传统型寿险产品比例提高,在保险公司业务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银保渠道

保险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商业性质的公司,本身经营的稳定性对于获取持续的盈利能力十分重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一方面来自保险产品的经营,如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另一方面来自营销渠道的建设。公司销售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的选择影响着公司的利润收入。目前而言,保险公司主要的销售渠道有经代渠道、银保渠道、互联网渠道等,不同销售渠道侧重点不同。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寿险公司,由于本身的实力较弱,缺少自己的代理人队伍,只能寄希望于中介,将大部分利润收入给了保险中介。由于银保渠道主要以销售带有储蓄和投资性质的寿险产品,更容易获得青睐和迅速积攒保费,因此成为中小型保险公司首先选择的销售渠道。对于万能险等投资型险种而言,银保是其主要的销售渠道。

四、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优化的建议

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人身险产品的结构失衡是保险业的常见现象,保险业偏离保障本源,忽视自身发展的经营风险,影响着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风险转嫁的机构,应当树立长期思维,做长远的战略考虑。在人身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在资产端和负债端把控“三差”,保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的要求。

(一)坚持人身保险产品结构的优化与保险监管政策相契合

保险监管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险行业健康持续经营的外在监督力量。保险监管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如保险投资、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等,都在保险监管的范围内。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影响着保险公司未来保险金的给付行为,也与人身保险产品结构息息相关。从监管角度,保险公司应该回归保障本源,以开发和销售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为主。因此,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结构的优化要与保险监管要求相契合,重点发展内涵价值高、投资压力小的保障型保险品种。

(二)坚持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优化与保险公司发展水平相协调

从长远利益考虑,未来具有成长性的公司需要有一贯的长期经营风格。任何一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产品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过需要根据自身发展的规模与实力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推广。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三驾马车之一,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因而要树立科学的长期稳定经营理念。在保险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一贯的“以保费论英雄”的评比理念与过度重视规模保费,使得保险公司乐意发展短期保险产品与规模保费高的投资类保险产品。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寿险公司,容易受到万能险等迅速积累保费的险种的诱惑,加大此类产品的开发力度而忽视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但是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考虑,投资型寿险品种极易造成“三差”、期限错配、偿付能力风险,需要鼓励发展期限长的保障型产品。

如今,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和少子化将是未来很长时间的主旋律,加上我国社保资金的不足与支持力度有限,养老保障型产品的需求潜力会被激发出来。保险公司可立足于养老产业,围绕养老的需求痛点,设计养老型长期返还年金险。在理财方面,可以适当发展保障与理财结合的分红险产品,引导消费者长期投资、稳定分红,树立合理的理财预期。

(三)坚持寿险产品结构优化与消费者真实需求相协调

以消费者真实需求为核心,科学调整产品营销体系。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往往会重点发展具有保费积聚作用的投资型寿险或者短期年金类保险,以便获得更多的规模保费,提升自己的市场地位。甚至还存在保险的捆绑销售行为,以高杠杆的保障型保险(如意外险、健康险)捆绑性价比低的寿险产品(如两全保险),造成了不好的消费体验,容易引起退保行为。

在真实的消费者需求中,市场的需求潜力未被充分挖掘,尤其是新冠疫情的发生,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医疗健康保障领域存在较大的缺陷;而在养老保险领域,商业养老金的规模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保险公司要协调消费者需求与产品供给的关系,既要开发设计出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的保险产品,又要兼顾保险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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