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缺陷分析与改进研究

2022-03-08李佩乾崔春

项目管理技术 2022年2期
关键词:总价低价投标人

李佩乾 崔春

(1.中核(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2.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40)

0 引言

目前,国内最常用的评标方法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每种方法都有自身固有的优缺点。招标的朴素动机是降低采购成本,所以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在评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将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而价格最低的投标人确立为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的弊端是容易引发恶意低价竞争,既可能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也可能破坏中标人的合理利润空间。因此,业界更多地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以弥补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证满足采购技术要求和采购成本要求的投标人能够中标。

从实践来看,综合评估法的应用效果基本能够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存在问题。具体来说,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为了防止投标中出现恶意低价竞争现象,采用的价格分计算标准通常是有利于中间价或中低价而不利于最低价的,即使最低价是合理低价也仍然会在价格方面明显失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如果技术最优的投标人报出的价格是所有投标中的最低价,就会因为价格失分严重而总分偏低,最后不能中标。事实上,技术最优的投标人报出最低价的现象是可能出现的,业界实践也充分佐证了这一点。因此,本文认为应对传统的综合评估法进行改进,既能够防止恶意低价投标,又能够保护技术最优、价格最低且合理的投标人,使其能够合法合规地中标。

1 综合评估法的缺陷

1.1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投标方案总分100分,其中技术商务分满分50、价格分满分50,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分和价格分的算术和,从高到低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价格分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剔除畸高价和畸低价;二是确定评标基准价;三是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计算过程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技术商务和价格的总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畸高价和畸低价的剔除方法如下:取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经评审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下同)的算术平均值,记为W0。将各投标总价与W0进行对比,如果某投标总价Pn偏离率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30%,即|Pn-W0|/W0×100%≥30%,则该投标总价被剔除(这里的剔除指的是该价格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该投标人仍然是有效投标人,仍然具有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剩余有效投标人的各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W1,进入下一轮计算和剔除,直至剩余的各有效投标总价的偏离率绝对值都小于30%或者只剩余三个有效投标总价,此时的剩余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记为W。应注意,每一轮计算过程最多剔除一个投标总价,剔除过程依据偏离率的绝对值从高到低进行,如果两个价格的偏离率绝对值相同先剔除高价,如果价格相同且偏离率均超限则同时剔除。

将剔除后计算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调整系数,即可确定评标基准价Q。本招标项目设定的调整系数为0.9,所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为Q=0.9W。

对于各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Sn,分三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公式计算:如果投标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价格分为满分50分;如果投标总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4分;如果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2分。价格分最低为0分。计算公式为:如果Pn>Q,则Sn=50-40(Pn-Q)/Q;如果Pn

1.2 投标及技术商务评审情况

该项目共有7家投标人,分别是A、B、C、D、E、F、G。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D和投标人G的投标被否决,有效投标人A、B、C、E、F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经评审,有效投标人A、B、C、E、F的技术商务得分依次为39.2分、36.6分、41.0分、42.5分、38.5分。A、B、C、E、F的投标报价依次为227万元、248万元、159万元、134万元、182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各投标人均不存在低于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一致同意不需要做价格修正,各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至此可以看出,投标人E的投标技术商务方案最优、投标价格最低并且不低于成本报价。如果投标人E中标,既符合招标人的利益,也符合公众的价值评判,但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投标人E却无法获得中标机会。下文对评标过程进行演示。

1.3 价格分的计算过程

首先,应分析计算评标基准价之前是否需要剔除畸高价或畸低价。5家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为190万元,投标人B的价格偏离率为30.53%,应剔除;投标人A、C、E、F的价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剔除办法进入新一轮计算。经计算,投标人A、C、E、F的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为175.5万元,各投标总价的偏离率绝对值均小于30%,不需要剔除。

根据前述计算过程,可以确定W值为175.5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进一步计算得出评标基准价Q=0.9W=157.95万元,并最终计算得到5家有效投标人A、B、C、E、F的价格分依次为32.51分、27.20分、49.74分、46.97分、43.91分。

1.4 评标结果

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价、价格分、技术商务分、总分以及综合排名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投标人E的投标技术商务方案最优,但因为其技术商务和价格的总分排名第二,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中标的。这是传统的综合评估法的固有缺陷造成的。

表1 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投标及评标有关数字

2 技术最优、报价最低的原因

一个招标项目中出现技术最优的投标人报出最低价格的现象,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从招投标实践经验来看,主要原因有投标人经营管理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投标人特定阶段的经营目标不同、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而未被发现三个方面。

2.1 投标人经营管理水平存在明显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往往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规模经济中,经营水平高、管理成熟度高的投标人,不但技术领先,而且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较低,在投标中具有技术和成本的双重优势,其投标方案在预留合理的利润空间后仍可能成为技术最优而价格最低的投标。反之,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投标人,不仅投标方案存在问题,还很可能因为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较高而报出偏高的价格。

2.2 投标人特定阶段的经营目标不同

不同的投标人在不同的时期对经营目标的定位会有所不同,侧重点可能在经营规模、增长速度、利润总额、利润率、战略布局、品牌塑造之间不断调整。在一次投标活动中,技术最优的投标人可能为了追求经营规模、增长速度,或者为了取得具有名片效应的项目业绩,会最大限度地让渡利润空间,报出微利甚至接近零利润的投标价格。而其他投标人,如果现阶段将项目利润率作为重点经营目标,报出的投标价格就可能高于正常水平。如果前述两种情况碰巧同时发生,就会出现技术商务最优的投标人报出本次招标活动中最低价的现象。

2.3 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而未被发现

如果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全部或部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就会偏离经济规律,投标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成本就不再符合大体上的一致性,而是全部或部分投标人为了使事先议定的投标人中标,根据价格分数计算公式经精准测算后报出偏离成本的异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最优的投标人报出的投标价格就有可能是最低价。总之,无论是在正常情况下,还是在串通投标等异常情况下,技术最优价格最低的投标现象都是有可能发生的,而这种投标在价格分计算公式及其各项系数巧合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无法中标。

3 综合评估法的改进办法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评标基准价的系数使价格分的计算对某个价格区间的投标有利。例如,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Q=0.9W中,如果将系数0.9调整为0.8甚至更低,低价投标就会得到更高的价格分。但这种系数调节方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如果系数过低,投标人为了获得较高的价格分,就会以恶意低价进行投标。系数越低,这种负面作用越明显,当系数低到使最低投标价能够获得最高的价格分时,综合评估法的效果已基本等同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违背了采用综合评估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的初衷。因此,单纯以修改计算公式和系数的方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较可行的办法是在保留综合评估法原有的以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分对有效投标人进行排名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评审标准作为前置规则:如某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分最高,经评审修正后的价格为最低投标总价且该价格不低于成本,则该投标人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其他有效投标人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依据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分的高低依次进行后续排名。

4 综合评估法改进后的或有问题思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可以采用的评标方法做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综合评估法;第三十五条对如何应用综合评估法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不意味着全部详细评审规则必须采用打分或者量化的方法并将技术商务分和价格分的总分作为中标候选人唯一的排名规则,只要评审方法公平、公正并且合理,以文字表述的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也是合规的。结合前述案例来说,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规定技术商务方案最优、价格最低并且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应当直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其他有效投标人按照技术商务分和价格分的算术和从高到低依次进入后续排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综合评估法进行改进之后是否会引发恶意低价投标?如果投标人进行恶意低价投标,其目的无非是利用新增加的前置规则谋取中标,而要想达成既定目标,必须使自己在投标中同时实现技术商务分最高和投标总价最低,这显然是极难通过投标过程中的操作做到的。首先,技术商务得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固有优势即硬件所决定的,并非一次投标活动中通过投标人的主观努力所能达成,甚至冒险进行串通投标活动也无法明显改变技术商务得分。而在价格分方面,除非全部投标人都参与了串通投标,否则无法议定某个投标人实现投标报价最低。即使某投标人通过某种方法最终实现了最低投标报价,如果其技术商务方面没有取得最高分,也只能按照技术商务分和价格分的算术和进入总分排名。在这种情况下,其恶意低价最终带来的是明显的技术商务及价格总分劣势,以恶意低价谋取中标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上述分析过程说明,一个没有技术商务绝对优势的投标人进行恶意低价投标,不利于获得中标机会。

一般情况下,拥有技术商务优势的投标人并不会产生恶意低价投标的动机,也不会进行恶意低价投标,原因如下:其一,在正常情况下,投标人在开标前无法获知本次投标有哪些投标人,也无法保证自己会得到最高的技术商务分。其二,即使一个投标人事先获知或坚信自己在本次投标中是技术商务最优的投标人,也不会轻易报出最低投标价,因为这会挤压正常利润空间。事实上,一个具有技术商务明显优势的投标人,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策略是尽量逼近评标基准价,这样既容易以总分优势中标,也符合获取合理利润的投标动机。即使无法精准逼近评标基准价,也可以从行业经验出发报出一个中间价或中低价,这样的报价带来的价格分是明显高于过低的价格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综合评估法中增加一个前置规则,将技术商务最优而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并不会引发恶意低价投标。

5 结语

由于不同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差异,或者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目标有所不同,其在投标中采取的报价策略也会有所不同,或者发生了串通投标而未被发现,技术最优却报价最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招标人无法控制的。如果投标中出现了技术最优、价格最低并且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方案,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这个投标人无疑是应当成为中标人的,但是采用常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往往不能达成这个目的,这是招标人和质优价低的投标人的共同损失,而根源在于传统的综合评估法的缺陷。改进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使技术商务最优并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机会,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引发投标人的恶意低价投标,是一种合理可行的方法。

猜你喜欢

总价低价投标人
低价≠实惠 吃喝玩乐购,切记避开这些“坑”
“两问”《常见数量关系》的教与学
博弈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为什么高价总能打败低价?
复合肥低价促销是否会成常态
合理低价法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猪、牛、羊各卖多少钱
国有大型项目EPC总承包固定总价问题的研究
当前招投标环境中投标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博弈论在工程招标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