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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根源探究

2022-03-02梁修德

图书馆 2022年12期
关键词:意志利益道德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淮南 232038)

信息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它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解放而获取、加工、存储、表达、传递和消费信息或使用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技术研发等活动。信息活动必然会涉及自身、他人和社会等信息利益问题,而信息利益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信息活动道德问题,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信息活动道德问题蕴含着信息活动道德责任问题,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就是具有自由能力和道德能力的信息活动主体(包括个体和组织)自觉履行一定社会(包括虚拟网络社会和现实物理社会)关系赋予其对自己、他人、社会等道德方面的应然责任,信息活动主体行为对自己、他人、社会有害而应承担的道德方面的应然责任,以及信息活动主体长期自觉履行道德责任而形成的道德品质,或德性,或美德。信息活动内在有着主体和客体,而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则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主客观根源。

1 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客观根源

需要是人类等有机体因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满足的心理指向,是对内外环境客观依赖关系的一种反应,它常以一种“缺乏感”来体现,以意向、意愿等形式为表征,并最终发展成为推动人进行某种活动的动机。信息需要就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是人类信息利益的核心所在,亦是对信息社会现实利益的集中反映。信息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催生了信息活动,是信息活动得以产生的原因和动力,信息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又蕴含着一定的道德责任,因此,信息需要也就成为生成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现实客观条件和基础,成为生成道德责任的内在动力,这便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客观根源。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328-329。

信息活动道德责任与信息需要。从一般本质上说,人的需要就是人对内在和外在对象的一种客观依赖关系。“需要是生物体、人由于内部不平衡状态与环境的不平衡,为了维持和恢复平衡而产生的一种支柱依赖关系和倾向。”[2]848信息需要是人类的一种基础性需要,在信息社会表现得更明显。人类要在自然界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与外在的自然物质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获得对外在自然物质世界的认识。而要实现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改造和利用,就必须获得自然物质世界的相关信息,认识、理解和把握物质世界的本质与规律,有效驾驭并利用规律,实现改造和利用物质世界的目的,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就是人类的自然信息需要。

人类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类不仅有自然性的需要,还有更具本质性的社会需要。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实现人与自己、人与他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有序。人只有在良好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展示出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也才能得以实现。而要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就必须获得关于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的信息和社会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人,尤其是对他人、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把握人和社会的本质、规律,并有效驾驭和支配这些规律,以满足人的社会需要,促进人的发展,这就是人类的社会信息需要。“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286人类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会随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旧的信息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新的信息需要不断产生,推动人类历史信息活动不断发展。所以,人类社会的信息活动就是在信息需要与信息满足之间不断生存与发展的。

人类的信息需要因主体的不同而表现为作为自然主体的个人需要和作为共同体的社会需要两种形式。由于个人的信息需要具有无限性和私密性,而满足存在条件性、有限性和社会性等特性,因此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矛盾,比如自我需要的满足与他人需要的满足之间的矛盾,个人需要的满足与社会需要的满足之间的矛盾等。为了营造一个适宜人类生存的良好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各种信息需要与满足关系的有序发展,除了使用政治、法律等调节手段,道德手段也可调节信息活动中的各种矛盾,维护信息社会秩序(包括现实物理世界的信息社会秩序和虚拟网络的信息社会秩序)的自然需求,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向善发展。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则是信息活动中道德实现和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之一,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调节和满足个人信息利益和信息需要,以及社会信息利益和信息需要的过程,是推动信息活动和谐有序发展的过程,也是促进信息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有序的过程。道德责任既是信息活动的追求,也是维持信息活动秩序的必备要素,更能体现信息社会的期待。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能够促进主体实现自我发展和提升,也能满足社会的信息需要,实现信息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社会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以及信息社会的有序发展为信息活动中个人信息利益和信息需要的满足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促进了信息活动个体的道德发展和能力提升。

信息活动道德责任与信息利益。道德责任是现代责任伦理的核心,是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思想的理论升华,它源于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实利益,是对社会现实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没有天生的道德能力,也没有天生的道德责任观念,它们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形成,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的道德责任观念源于一定的道德思想和道德意识,而道德思想和道德意识又源于人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经济地位。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现实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434-455所以,道德责任是以现实的、客观的利益为基础,是对一定社会阶段现实利益的集中反映,这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人类的信息活动源于信息需要,而信息需要必然蕴含着一定的信息利益。信息利益是信息需要的核心内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信息活动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并逐渐向行业化或专业化方向发展。在信息活动政治化时期,其政治目的性和利益性突出。到了近现代,也就是信息活动大众化时期,信息活动成为一种专业,并逐步发展为一种产业,其经济目的性更加突出。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后,信息成为一种资源、一种商品,信息产业成为市场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信息活动的商业利益获得了突出体现。“媒体是多元化、跨国性且相互连结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影、录像带、有线电视、通讯卫星、因特网;它们逐渐落入少数财团掌控,其影响无所不在,且不断追求更大的市场占有率、更多的利润与更大的全球影响力。”[3]4“在市场竞争中,就算‘非营利性’组织也和明显追求利润的组织一样,无法逃脱对顾客量与业绩增长的追求。”[4]这里主要突出了信息活动产业自身的商业利益,这是信息活动主体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客观物质基础,也是信息活动产业利益的核心所在。

信息活动还有另一方面的利益,那就是信息活动的“本原”利益,即为他人、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共利益。只是在现实的信息活动中,信息活动主体只注重自身或组织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事实上,信息活动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必须建立在普遍性的善的原则基础上,有明确的合目的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否则,它不会被社会和大众所认可和接受,是不能存在于社会中的。所谓专业就是取得认证的专家为其顾客提供服务,以获得报酬并建立互信与相互尊重。例如在法律与医学的领域中,顾客必须信任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诚意,但从业人员也要尊重客户的需要与弱势地位。逾越专业道德规范的从业人员,会被施以某种形式的惩罚,甚至以吊销证照作为最严厉的罚则,专业工作者就是以这种方式接受管理的[3]8。而现实社会中的信息活动产业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必须以社会普遍性的善的原则为指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社会赋予的道德责任。因为道德责任始终是与最终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道德责任的价值所在。客观利益取向是道德责任动力产生的终极原因和条件。

道德责任主体既实现了公众和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个人或组织利益,又实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利益是在道德责任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赋予的道德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的,具有无限性。这种利益的实现以个人或组织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合目的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基础,是一种高层次的伦理精神追求,是人类本性的展现,也是人价值的体现。

2 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主观根源

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自觉——自由意志,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内在基础和主观条件,是信息活动主体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社会规定和价值诉求。自由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自由的要求。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产生的一个必要主观前提,也就是道德责任生成的主观根源。

意志自由是信息活动主体本性的表征。意志自由是在认识并掌握现实世界规律的过程中形成,并按照自己意愿和目的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意志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任意妄为,而是在认识和驾驭事物发展规律与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是借助对事物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434-455

作为信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意志自由主要是指信息活动主体在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信息活动规律,尤其是处理好信息活动与自己和组织、与公众、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根据社会的普遍性的善及其在信息活动领域里所遵循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确立信息活动目标,选择恰当的行为手段,从而作出行为抉择,实现信息活动目标的能力,它是信息活动主体意志和信息活动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首先,信息活动主体作为一般社会人,必须对一般社会发展规律及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有一定的认知和把握,包括社会的普遍性的善和具体化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其次,作为信息活动具体领域里的主体,必须对信息活动规律及信息活动与公众、与社会利益关系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包括对社会普遍性的善在信息活动领域里的具体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认知和把握,从而形成驾驭和支配规律、实现信息活动目标的能力。

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自由意志论所强调的人的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必然性限制的自由,也不是没有任何社会历史内容的抽象的、形式的自由,而是一定限度内的自觉自主自决自控能力,它是主体对自然规律、社会历史规律、信息活动规律及社会规范、信息活动规范的驾驭与支配能力。信息活动主体存在的道德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是不能受任何强制及诱导影响的;二是信息活动主体具有自觉意识和自觉能力;三是信息活动主体具有自主自控能力及判断和选择能力。信息活动主体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主体的意志自由是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意志自由的主体无法承担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任何出于信息活动主体自觉自主自愿的选择及行为都无法逃避道德责任的追究,因为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是从信息活动主体意识到自己是其行为或事件的真正主人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责任”[5]。

首先,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表现为自愿性。信息活动目标的确立、信息活动手段的选择等都是主体自愿的,不受外在政治、经济、权力等因素的诱导、奴役和强迫,这是意志自由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信息活动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黑格尔认为,意志是经过自身反思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从自我目的出发的自决力量和对必然性的认识是意志自由的两个相互联结的环节。“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6]信息活动主体意志的自愿性,也就意味着如果信息活动不是按照主体的意志和愿望,而是因为别人意志或权威意志、政治压力、经济诱惑等因素而行动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主体意志的不自由,信息活动主体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所以,马克思指出:“如果人把自身的活动看作一种不自由的活动,那么,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替他人服务的、受他人支配的、处于他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7]马克思所说的是人在受支配和压迫的境况下,人自身不是目的,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造就自身,也就根本无法为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其次,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表现为意志的自主性。信息活动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活动目标和行为活动方式,自己为自己立法,即自己根据其信息活动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制定符合自身特征和特殊境遇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样的意志才具有作出决定的自由能力,也才具有自主性。“不作什么决定的意志不是现实的意志。”[8]不过,信息活动主体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自我目的的设计、手段和方案的选择等,一定要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也就是说,信息活动主体要把自身需求与公众需求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进而作出决定,实现道德责任。

再次,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还表现为自控的本性。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表明主体是自主地发动和推进信息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信息意愿。主体意志自由的信息活动产生于主体自我实现的内在冲动力,是主体内在本质力量的展现。“自主活动意味着对人身依附关系的排除,意味着以个性对偶然性和关系的统治来取代偶然性和关系对个性的统治。”[9]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还表明,主体发动信息活动以后能够对自己的信息活动进行有效控制,让信息活动朝自己所设计的目标行进。信息活动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做某事,也可不做某事,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这是主体意志自由的一个表征,也是主体承担其行为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为了负起道德上的责任,一个人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控制他的行为。”[10]9

最后,信息活动主体的意志自由表现为自由选择的本性。信息活动主体的选择自由是道德责任存在的关键条件,受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客观现实为信息活动主体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而不是唯一的可能性。美国伦理学家大卫·伍德克认为,如果某种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责备,那么它一定是错误的。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它一定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行为者本应该做其他可替代的某事(或者克制做其他事)。如果客观现实提供的选择可能性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信息活动主体没有做其他事的可能性,那么信息活动主体就不应该承担信息活动行为的相应道德责任。“只有当存在着某种可以被行为者选择的结果时,一个人才能为招致某一特殊事件负责,在这种可以选择的结果中,行为者能以某种方式引发一个不同的事件(就是说,它是一连串事件中的一种恰当事件的结果)。”[10]92另一方面是信息活动主体的选择自由还受主体自身条件限制,即主体自身的知识、能力等。如果主体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知识积累,又有较强的从事信息活动的专业能力,那么,他面对多种可能性并自主地进行行为选择后,就必须承担相应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主体由于无知(即既无专业知识,也无道德知识),或无能(即既无从事信息活动的专业能力,也无进行道德活动的能力)而进行了某种行为选择,那么他可以不负相应的道德责任。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出于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行为。”[11]不是出于意愿的行为就是意志不自由的行为,故其行为相应的道德责任可以免除。

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主要是指信息活动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活动目的和活动方式的选择活动或行为,它是信息活动主体深思熟虑的结果。“我们的行动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12]只有经过信息活动主体理性选择和指导的活动或行为,才具有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上的意义,也只有这种活动或行为能从道德上进行评价,才能确定信息活动主体承担的道德责任。

此外,还可以从积极和消极方面理解信息活动自由。从积极方面看,信息活动自由就是指主体能正确认知、理解和把握信息活动的基本规律与社会赋予信息活动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自觉把自我的意愿和社会要求统一起来。这种自由就是主体把信息活动的外在规律和社会关系及其规定和要求,尤其是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内化为主体意志,使得主体能够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自始至终以清醒的意识和明确的目的去行动,并且在行为过程中监督自己,使自己的行为不要偏离活动规律和道德方面的规定与要求。这样处于自主自律状态的信息活动主体,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真正体现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本质。这种信息活动自由的状态就是道德自由的状态,是信息活动负有道德责任的状态,当然也是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实现的状态。

从消极方面看,信息活动自由是指主体的意志、身体没有受到外在因素的诱导、控制、强迫和限制。一个有道德责任感的信息活动主体,能够依据信息活动的必然性和对社会道德必然性的认知和把握,自觉进行自我限制和自我规约,理性地进行思考、权衡、选择并引导信息活动,这便是社会道德规范下的信息活动自由。信息活动主体没有受到外在无法控制的自然力或人为强制力进行信息活动,也就是说,信息活动完全是在主体自主意志的控制和指导之下进行的,那么信息活动主体就必须承担行为后果的全部道德责任。这一方面要求信息活动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上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主体认知并认同社会赋予信息活动的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促使信息活动实现自由的状态。

3 主客观根源在信息活动中的融合与统一

信息活动过程就是信息利益不断得以实现的过程,是信息活动主体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及公众信息利益和社会信息利益不断得以实现的过程,还是信息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信息活动过程也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不断得以实现的过程,而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尽责和被问责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客观根源和主观根源实现了高度融合和统一。

信息活动作为一种复杂的人类社会活动,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根源就在于利益,特别是信息利益。在信息活动中,信息活动主体与他人和社会形成的信息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也是最本质的关系,制约着其他一切关系,引导着信息活动的方向,规约着信息活动的开展。“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利益是主体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的基础,主体总是把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与他人或事物关系的一个尺度。”[2]405所以,信息活动过程就是一种利益,是信息利益不断得以满足和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活动主体利益,不管是个体的,还是组织的,都必须能够满足和实现,这是信息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信息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内驱力,没有信息活动主体利益的满足和实现,信息活动就会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信息活动利益总是有前提条件、历史特征和现实过程的。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就是在信息活动中对信息活动道德责任主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等关系的应然规定和要求,这就是信息活动责任生成的客观根源或原因。“遵循德性,不是别的,即是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而且是建立在寻求自己的利益基础上的。”[14]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就是满足和实现信息活动主体利益、公众信息利益和社会信息利益后,信奉和遵循信息活动中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因为这些规定和要求能够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生存、发展和完善所需的信息服务,也能满足信息活动主体利益,实现信息活动的价值。如果信息活动不能满足信息活动主体利益,而只能满足公众和社会信息利益,那么这种信息活动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如果信息活动只能满足信息活动主体利益,而不能满足公众和社会利益,尤其是公众和社会信息利益,那么这种信息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从信息活动实践情况来看,不管社会经济结构如何,信息活动主体所承担的信息活动道德责任总是与其所获得的信息利益相关。在整个社会信息活动存在与发展的过程中,承担道德责任更具本质性,信息活动主体承担的道德责任比他获得的信息利益更重要,因为承担道德责任能够使信息活动主体利益的获得具有合理性,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和实现公众和社会信息利益。虽然信息活动主体承担道德责任有时可能要牺牲自我的、眼前的、小的信息利益和其他利益,但却能换来更多的公众信息利益、社会信息利益和自我的长远信息利益。所以,信息活动道德责任本质上是肯定信息利益的,它是激励信息活动主体追求社会信息利益,实现社会信息活动有序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增进人们的信息利益和其他利益,既包括信息活动主体的自我利益,也包括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为离开人们的利益就无道德责任可谈,离开个人利益而形成的道德责任,虽然崇高但缺乏现实基础,也就会因缺乏实现的内在动力而成为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实到具体信息活动中。

信息活动过程也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的过程。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尽责和被问责的过程,而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信息活动的主体条件,即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这是信息活动主体尽责和被问责的前提,也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主观根源或原因。信息活动主体意志自由就是在对信息活动本质规律,以及信息活动领域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等有着深刻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自觉、自愿、自主、自控和自择地从事信息活动的状态。这一前提在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的具体实践中可被具体化为两方面条件:一是主体意识方面的条件,如道德意识、责任意识等;二是主体能力方面的条件,如责任能力等[15]。信息活动主体意识方面的条件,决定着信息活动主体是否知道和是否愿意履行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信息活动主体能力方面的条件,决定着信息活动主体是否有能力履行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意识方面的条件决定着信息活动主体是否“愿为”,而能力方面的条件决定着信息活动主体是否“能为”,只有既“愿为”又“能为”的信息活动主体,才能履行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

信息活动主体意识条件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根源之一,主要包括道德责任认知、道德责任态度和道德责任意志。道德责任认知是信息活动主体重要的道德心理素质之一,是信息活动主体对自我在社会上的角色地位,以及社会对这一角色在道德上规定的“分内应做之事”或“应当为没有做到分内应做之事而承担的道德过失”的自觉体认和态度。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信息活动主体在社会上的角色地位及社会对其道德责任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即“分内应做之事”,或者对“应当做却没有做或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必须承担的道德过失以及对道德责任必然性和合理性有着明确认知和判断;二是情感方面,即道德责任感,它既包括信息活动主体承担和履行一定道德责任后的自我约束感与自豪感,又包括主体因没有承担和履行或没有履行好一定的道德责任而产生的羞耻感和内疚感。道德责任态度就是信息活动主体通过心理反应方式表现出来,对其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评价、情感状况和行为取向,它是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态度在信息活动道德责任方面的具体体现。道德责任意志就是主体在信息活动中克服外在诱惑和内在欲望而自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或主动承担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的道德后果的意识活动过程。道德责任意志能够通过发动或抑制某些价值心理因素,使之按照“分内应做之事”进行信息活动,又或者使之承担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的道德失误所带来的后果。

道德责任能力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能够承担信息活动行为及其结果的道德责任的能力,它是信息活动主体实现道德责任的又一前提条件,是道德责任生成的又一根源或原因之一。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说:“有责性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16]他还认为,责任能力本质上应当是负责行为能力。前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认为:“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17]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责任能力一般表现为道德责任认知能力、道德责任判断能力、道德责任选择或决策能力、道德责任践行能力和道德责任创新能力等。道德责任认知能力不仅表现为信息活动主体具有对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普遍性责任知识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能力,还表现为对信息活动中的责任和道德责任知识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能力。道德责任判断能力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道德责任认知的基础上,根据善和道德知识以及公众和社会赋予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对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现象和问题,尤其是对信息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责任矛盾或冲突进行善恶和价值分析、比较和判断的能力。道德责任选择能力,也称道德责任抉择能力,或道德责任决策能力,就是指信息活动主体在道德责任判断的基础上,面对多种道德责任可供选择的情形或机会,尤其是面对道德责任的矛盾和冲突时,能够完全自觉、自愿和自主地进行道德责任行为善恶价值取舍的能力。道德责任践行能力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活动中把公众和社会对信息活动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化进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并体现于行为及其结果之中的能力。道德责任践行能力是信息活动主体道德责任能力系统结构中最核心的环节,也是最有价值的环节,因为它是道德责任履行和实现的环节,它使信息活动道德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由观念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实现了道德责任的价值。道德责任创新能力是指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道德责任因素进行整体认知和综合协调,使之超脱原有道德责任观念和当下道德责任矛盾和冲突的能力。道德责任创新能力是道德责任能力系统结构中最高级的一种能力形式,它突出了信息活动的主体性,能真正确立道德责任的主体地位。因此,信息活动过程是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也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生成的客观根源和主观根源高度融合与统一的过程。

(来稿时间: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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