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治理的重构与反思
2022-02-23□文/张坤
□ 文/张 坤
大学学术治理的内涵
随着大学与社会、市场、政府等外部产生联系并复杂化,大学内部的组织—权力结构也从“学术共同体”向“学术—行政共同体”演变,发展成为科层组织与非科层组织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形态[1]。大学治理从一元的学术治理发展为学术与行政等其他科层组织二元或多元的治理,大学治理从一维的自身治理发展为与社会、市场、政府等治理相关的多维治理[2]。现有的大学治理研究多集中于权力问题导向,即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及其与外部权力之间的关系研究。
在现有的治理研究文献中绝大多数讨论的都是大学治理,很少提到学术治理。李立国(2017年)根据组织形态总结大学治理模式时指出,学术治理是教师主导的治理方式,教师与学者在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治理规则是学者自定的学术规则,没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产出指标[3]。该文献所提到的学术治理是指大学早期组织形态下的治理模式,即彼时的大学只有教师,大学治理等同于学术管理和治理。同时,该文献还认为在大学发展的过程中,纯粹的学术治理与单纯的官僚治理很少见到,更多的是共同治理,教师负责学术决策,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财务与行政管理决策。他们认为,当前的大学治理是学术治理与其他治理共同存在的治理。
本文认为,以权力为导向的研究实则是将大学治理纳入管理学或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换言之,权力主导下的研究是治理大学而非大学治理,将治理思维与大学思维并行。我们认为,大学治理应当回归大学本位,回归学术本质,将治理思维嵌入到大学本位主体中,对大学的发展产生影响,进而衍生形成大学治理。也就是说,大学治理的本质是学术治理。大学的组织形态随着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不断变迁,组织结构日渐复杂,利益相关群体日益多样化。但是,无论怎样发展,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本质属性仍不会改变。大学的学术属性使得大学的治理与公司治理、政府治理等区别开来。正如公司治理研究属于管理学范畴,政府治理属于公共管理和政治学范畴,大学的治理应当是高等教育研究的范畴。那么,大学治理与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不同,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的本质是治理公司、治理政府,而大学的治理是大学治理而非治理大学。结合本文前一部分就大学治理新思考中所提出的大学治理的内容为知识生产创造,知识生产创造是一个主动生产的过程,而公司产品与政府公共服务的生产则是以被动生产为主。因此,大学治理与治理大学不能互为通用或画等号。大学治理即为知识生产创造过程的治理,这本质上是一个学术过程。那么,大学治理的本质即为学术治理,大学治理研究的本质也为学术治理研究,研究学术治理即为研究大学治理,这是更为本质的大学的治理问题。
学术治理的逻辑
本文将学术治理视为大学治理的本质,实则是将大学治理的范畴改为大学学术治理,将二者视为一体,大学治理即为大学学术治理。这一观点与前文提到的大学组织形态发展初期的学术治理有所不同,它所指的学术治理源于大学的全部内容仅有学术事务,人员也仅有教师,大学即为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学术共同体。本文所提的大学学术治理是指当前大学的治理问题,无论从治理主体还是从治理机制层面而言,其全部内容均以学术治理为核心,围绕学术治理进行。大学所有的人员和事务,无论内部还是外部,全部和学术直接或间接相关。如果不相关,则涉及到的人和事不属于大学应有的治理范畴,这也是大学治理问题与其他治理的本质区别。简言之,大学学术治理是原生治理问题,其他治理问题则均为衍生治理问题。没有知识创造生产就没有学术治理;没有学术治理就没有大学里的其他治理,这是大学自身属性所决定的治理特性。
以我们通常的二元逻辑来说,大学主要有两种工作,即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大学最初的形态只有学术工作,随着大学的演变发展,大学内部出现了工作分工,形成了专职从事学术工作以外的群体。也就是说,大学先有学术事务,才会有行政事务,行政事务由学术而衍生。那么,大学里的行政机构,无论从事什么样的管理工作,其本质都是围绕学术事务进行。再看大学与社会或市场、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向社会输出人才,回馈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政府对大学发展提出目标和规划以及投入经费,支持大学发展。以上种种事务,也无一不是为了提升大学知识生产创造的能力,也全部围绕着大学学术事务而产生。
因此,本文提出,大学治理即学术治理,以学术治理替代大学治理。因为社会分工,有了专门生产高深知识的组织即大学;因为组织内部分工,大学里有了从事学术工作和从事行政工作的不同机构和群体。学术治理是大学的原生治理,其他方面均由学术这一属性而衍生。
学术治理的主体
厘清了学术治理的逻辑,接下来就学术治理主体进行探讨。依据前文学术治理的逻辑,即学术治理是以学术事务为中心的大学治理。本文认为,学术治理的主体是学术—行政共同体。所谓学术—行政共同体,意即大学学术群体与行政群体的共同体。本文认为,大学的学术群体与行政群体是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利益冲突或矛盾体。学术、行政两分是从工作事务分工角度出发,工作内容或岗位职责有明确的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承担或从事这两类工作的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也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利益冲突。从大学的属性而言,衡量一所大学的水平是从这所大学全部的学术内容去评价,学术发展和水平是一所大学的根本利益所在。那么,学术群体和行政群体的利益自然也都维系于大学的学术能力和水平,自然而然地形成学术—行政的利益共同体。从大学内部的学术与行政分工看,两者之间就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分工的目的是提升工作效率,行政与学术的分工对大学整体发展是必要且有益的。有分工必有合作协商,行政与学术之间也天然存在合作,合作协商的目的则是为了大学学术更好地发展,即共同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和水平。行政与学术,本就是大学学术治理这枚硬币的两面,虽分属不同群体,职责不同,但二者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存在。行政因学术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学术因行政分工而更好发展。周光礼(2004年)从行政法的角度认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是一个在逻辑上不存在、在现实中缺乏依据的“假问题”[4]。苏晓秋(2004年)认为,学术与行政的两分法引导了一个错误方向,即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冲突、行政人员和学者两个利益群体的冲突上,当我们把学术机构当成一个共同体时,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是难以分割的,行政人员和学者也存在共同利益。同时,学术与行政的二元划分和对立使得对中国学术领域的治理结构分析停留在了学术与行政二维平面。苏晓秋的这一观点[5]与本文不谋而合。我们认为,学术与行政的二元论使得对大学治理的分析被局限在一个平面上甚至是约束在一个象限内,这既不利于大学治理的多维度分析,也不利于对大学治理的本质即学术性的发现,还可能对实践产生一定的误导。这一认识对于大学治理研究特别是学术治理的新思考、新逻辑至关重要。
学术治理的组织或制度
在前文治理主体的基础上,本文继续就学术治理的组织或制度进行探讨。学术治理的组织本质是治理主体制度化运行的载体。根据治理主体学术与行政的分工,治理组织也有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的分工。虽然二者之间有分工,但它们是在同一个正式制度下的分工,即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是大学组织下的分工。通常,行政组织在一整套行政体系和行政制度下运行,主要围绕大学里的学术事务开展相关的服务事项工作。当然,在我国的大学组织里,除了以上行政服务组织外,还有完整的党的组织体系作为保障。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引领大学发展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是大学学术创造的政治正确的组织保障。高校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地位对学术组织和行政组织各自的分工及运行既是监督约束,也是坚强的后盾与支撑。大学的学术属性决定了学术组织在大学组织里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多数情况下,大学根据不同的学术事务组建相应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还须注意的是,高校党组织和行政组织是专职从事党委和行政工作的常设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群体承担日常的运行工作;学术组织则不是全体从事学术工作人承担的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以代表会议的形式运行。显然,高校党组织和行政组织是全部从事党委工作和行政工作群体的组织,而学术组织则不是全部从事学术工作群体的组织。那么,就学术治理体系整体而言,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组织特征差异,组织运行存在不同的方式和特点,这也是学术治理不同于社区治理、公司治理等其他治理问题的特性。
学术治理的结构
在学术治理组织的基础上,本文对学术治理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将从组织—权力结构视角展开探讨。党委权力、行政权力是由组织和正式制度赋予的权力,也是非人格化的权力,党委权力、行政权力都是严密的、正式的、制度化的科层制权力结构。同时,党委权力和行政权力也是党组织政治权力体系、政府行政权力体系在大学的延伸,即大学权力是政治权力体系和行政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同时,由于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运行由全部工作群体承担,因此党组织的组织权力和行政的组织权力依据科层制进行完整的分割。当然,以上两种组织权力的完整可分割性也是大学组织权力的合法来源。由此,学术治理体系与政府之间的治理关系是天然存在的。再看学术权力,既有组织和正式制度赋予的非人格化的权力,也有学术权威带来的非正式的人格化权力,前者是显性的学术权力,后者是隐性的学术权力。这两种权力来源并不相互排斥和冲突,即一个人可同时拥有显性和隐性的学术权力。实际在多数情况下,拥有显性学术权力的人也同时拥有隐性学术权力,反过来也是如此,这是学术权力不可分割的特征之一。同时由治理组织可知,学术权力不属于全部从事学术工作的人,而仅由部分学术代表行使学术权力,学术权力在这些学术代表之间的分配不存在正式的层级制,即平等分割,这是学术权力不可分割的特征之二。同时,由于学术工作内容而使得学术工作通过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应用等渠道与社会或市场产生治理联系。因此,就学术治理体系而言,其治理结构存在科层制与扁平化共存、权力分割不对称等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从学术治理的主体、组织和结构来看学术治理的实践,学术治理的实践表现出共同体内的二元分工、组织运行差异化共存、结构异质性特征明显等特点。以上特点也是学术治理的自身学术属性所产生的,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治理问题的根源。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有意识地发现学术治理上述特点,结合学术实际,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学术治理的反思
高等教育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而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而大学治理则是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要素。本文以大学治理为出发点,基于大学的学术本质属性对大学治理进行了新的思考,并就大学治理逻辑和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本文认为,学术治理是大学治理的原生问题,其他治理则均为衍生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学术治理的逻辑和实践进行探讨。
本文所提的学术治理既不同于现有文献中的学术治理,也不同于大学治理。正是基于这一理解,无论是从治理的主体还是治理的组织和结构看,以学术为中心,行政围绕学术运行,行政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学术能力的提升为目标。理解了这一本质逻辑,也就理解了大学的全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即是大学自主办学的问题。所谓自主办学,所追求的是大学运转的自由和自主。这与学术以自由为追求相吻合。大学的自由来源于学术对自由的内生需求。同时,还有另一个主要内容“去行政化”问题也需要重新反思。大学“去行政化”一直是大学改革的热议话题,但是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仍没有取得一致。基于本文的逻辑,我们认为,“去行政化”是指希望大学取消行政等级,而不是取消行政。大学的行政等级对大学发展的利弊是否存在相关性值得商榷,并没有确凿的事例反映大学的行政等级与大学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去行政化”问题的由来仍出自学术与行政的冲突与对立的理念。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分工是大学学术治理的必要存在,合作也是学术治理的必然需求。在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分工合作、大学与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分工合作的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是分工合作的问题,问题的本质在于分工的界限和执行合作的人。
因此,学术治理的实践终究需要人来进行。治理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本质也是人的问题。在分工界限明晰的前提下,合作中的矛盾则是执行人的问题。治理的根本和关键在于治理的执行人,学术治理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