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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言论自由下的新隐忧

2022-02-17向承才王彬彬

传媒论坛 2022年3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网民暴力

向承才 王彬彬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社交网络平台赋权受众,网民的言论自由得到空前提升。他们在网络平台上对某事件众说纷纭,会出现各种冲击性见解。而不同的言论在不断发酵后可能形成直接指向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攻击性舆论,甚至出现一边倒的舆论局面。这些尖锐的舆论就可能会逐渐演变成网络暴力并充斥在网络社会中。

一、与固有暴力不同

固有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固有暴力的行为主体从行为动机上看具有主观故意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接触性暴力和非接触性暴力。接触性暴力在涉及者之间有着形体肢体上的接触,并且很容易受到控制,对受害者的危害程度是有着明显的特征,就是受到外力的限制,对受害者外在的身体和内在的精神心理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家庭冷暴力和职场、校园冷暴力等都属于非接触式暴力,暴力形式多为轻视、冷淡、疏远等,从精神上和心理上折磨、伤害被害者。在法律法规的管控下,固有暴力的危害结果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评判,对施暴者的惩罚有一个衡量标准。不过相比接触式暴力,非接触式暴力更为隐性和难定性,我国立法正在加强对非接触性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网络暴力是由网民从众心理的被动性和被利益所蒙蔽而顺从网络舆论的主动性叠加下催生的。在网络暴力中,网民们自以为站在道德的最高点对事件的主体进行道德绑架、言语伤害,实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其次,网络暴力的形成与难以分辨真伪的网络信息通过现代社交媒体传播出来息息相关,也与有许多不同身份、职业、兴趣、思想的网民在网络市场中能够轻易的将网络信息编辑且再次散播有关。同时,网络暴力对受害者带有强迫性,它所带来的伤害聚集在当事人的精神层面,并对当事人及其身边的人带来舆论压力,甚至将这种压力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实行报复骚扰。而固有暴力的强迫性带来的主要是身体和生理上的伤害,相对而言精神心理方面的波及较小。

二、多动因共驱网络暴力弥散

在新兴媒体发展的今天,各个媒体平台都给了网络言论生存的条件,网民在平台上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使用了言论自由权利,同时又对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与误解使得网络暴力一直存在。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现象越发频繁。

(一)技术修饰下的乌合之众

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使得进入网络社会的门槛越来越低,超级大众也成为了实施网络暴力的主要群体。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造就了网民们的刻板思维、盲从心理与从众心理,“伪道德” 为网络暴力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在技术时代之下,网络比传统的媒体更具有时效性与互动性,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民可以随意编辑加工信息内容,使得暴力舆论的形成过程大大提速。“人肉搜索”这一技术也让网络暴力集细流成汪洋。

(二)社会现实下的信仰丧失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的延伸,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彭兰教授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现实压力的一种表现,人们在某事件中表现出的暴力行为实际上是人们针对普遍社会压力的一种信仰缺失行为。[1]在现实社会中,大众都存活在来自生活、工作、学习及感情的压力下,社会信仰空有其名。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被解决掉,那么它将会给大众带来一些无形的压力,网络就成了很多人泄压的场所。

(三)制度把关下的滞后偏差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也带来了伤害。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造成损害。虽然我国出台了像《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网络是一个新兴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对它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因此,让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无拘无束,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暴力也就肆无忌惮地繁衍开来。

三、网络暴力弊端凸显

由于社交平台的低门槛性,人人都能作为信息源随意传递或者“创造”信息。作为在虚拟社会中行为失范的网络暴力,它让大众对网络的安全性开始质疑,并且还给网络社会、现实社会以及当事人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网络暴力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同时这种反映的危害结果也将回应给现实社会:

(一)扭曲公众的道德观念

由于用户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会受到“拟态环境”的左右,在网络暴力发生过程中,大多数网民一开始是不知道事件整个过程的,因为从众心理和猎奇心理而加入这个暴力队伍中,盲目地跟随队伍。受这些煽动性言论、起哄的氛围和看热闹的心情的影响,网民的道德观也因此不自觉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着。2012年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即是对网络暴力的社会化呈现。该片女主角叶蓝秋因得知身患绝症悲痛欲绝,在公交车上拒为老人让座,随后被同乘记者拍下发到了互联网平台,经过不断转发曝光,被称为“让座门”事件。随即互联网一片热闹,网民集体对事件女主角进行道德谴责和谩骂,更有甚者通过“人肉搜索”将其私人信息、公司、家庭情况公之于众。叶蓝秋经受指责、痛骂、殴打后,又因其自身病痛缠身,最终无处可走,在纵身一跃中结束了自己鲜活的生命。

(二)抢夺受众的人身权利

强有力的网络暴力极大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权利,包括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在暴力行为中,网民打着正义的幌子,在未明确真实情况下就开始随自己的想像用侮辱性的言语谴责当事人,还恶意编辑事件内容,使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伤。更有甚者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当事人及其之外的人的隐私信息全部泄露出来,使得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遭受困扰,无法正常生活。更严重的是,这些网民还会将网络暴力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来,对当事人进行社会暴力。韩国女艺人崔雪莉就是网络暴力下的牺牲者。崔雪莉出道以来在大众视野中就是一个国民女儿形象,但就在前几年她一改以前的形象,放飞自我,更是在直播中我行我素,做出与之前人设不一样的事情。于是,网友就开始了对她进行长达数年的网络暴力。从此,崔雪莉做什么似乎都是错的,直播喝酒被骂,分享合照被骂,晒素颜照被骂……在所有与她相关的新闻中,热门评论往往都是“做作”“恶心”,甚至更过分的言语,怎么低俗怎么骂。现实生活的种种不顺、网络世界的纷纷骂名,给崔雪莉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折磨。她痛苦万分,最终选择以生命的结束放弃这个世界。

(三)模糊用户的自我认知

自我认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化互动,但是只有在良性的社会互动中才能对自己有一个清醒且正确的认识。社会学家库利就格外重视社会互动,并且提出“镜中我”来规训自己的行为,不断根据“镜子”的反馈来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唾弃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但是由于用户认知力低下,且总容易陷入第三人效果中,所以很难自己做出正确的行为反馈。不仅仅是叶蓝秋、崔雪莉,很多人即使因为一些莫须有的原因被网友谩骂了,也只能忍气吞声,打碎牙往肚子里咽。韩雪因网络谩骂不得不关闭微博账号,刘雨欣因网络暴力而自寻短见,古力娜扎的照片被网络喷子P成黑白照,甚至恶搞祭奠,赵丽颖被热搜“滚出娱乐圈”……网络暴力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多少人用结束生命的方式来将网络暴力血淋淋地呈现在大众视野,引人深思。

(四)妨碍社会的正常秩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大量网民煽动网络舆论、左右舆论走向会对媒体的相关工作造成一定干扰,使得社会秩序紊乱。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是社会问题在网络环境中的展现。与现实暴力相比,网络暴力具有更大的不可控性,且能够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精神摧残,从而可能让结果变得不可挽回。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暴力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变化,从最初的“暴力游戏”到“人肉”到“键盘侠”再到如今普遍存在的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不仅仅成为一种网络现象,更发展为一个社会问题,使社会的价值导向、公共秩序开始游离。

四、从现实悲剧思考网络防暴策略

网络暴力的危害极大,不仅破坏网络社会的和谐环境,还将给社会大众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左右着受众的价值观。从2006年起到今天,每一年都有大大小小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2019年的10月韩国女星崔雪莉自杀又掀起了对“网络暴力”一词的新一轮关注。纵观网络暴力事件,在网络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我们无法预料下一次网络暴力会在什么时间爆发,但是我们可以尽力去改变,通过一些策略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管控。

(一)培养网民文明上网意识

一个完整的信息传播过程既有信息传播者的参与也有接收者的参与,作为信息传播接受方的网民也应该为构建和谐网络世界出力。因此,网民需要改变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与刻板偏见,培养文明上网的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强化法律意识。

作为网民,我们应该做到文明上网。语言是有力量的,激励的语言可以把一个人变得更优秀,而诋毁的语言可以瞬间把人推向深渊。作为网民,面对网络事件时,应当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跟风,不随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在使用微信、QQ、微博等传播媒介时,多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对于无法分辨真假的文章、信息、事件等切忌传播,持观望态度等待事实真相;在评论网络事件时,要秉承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对网络事件予以正确的评价,而不是受网络媒体的影响,以免对大众造成错误引导。只有每一个网民维护互联网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网络暴力。

倡导理性对待网络传播。为了最大限度地迎合受众的接受心理,不少网络媒体热衷于传播明星的八卦信息或捏造猎奇信息。部分网民的娱乐化思想使得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缺乏缜密的思考从而更加轻率,在群体感染的影响下,就有可能成为负面信息的传播者,无意识地扩散着信息的影响面。

倡导有道德有法律意识地对待网络信息。网民的盲从心理也要得到控制,要相信真相,同时合理地使用言论自由权利。

(二)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

虽然每个人的价值观念、意识见解体系都不尽相同,但是在当前这个信息冲击力十足的时代,人人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尤其是在网络事件中,当网络上千千万万个声音携带极强的冲击力和裹挟力喷发而来,集中对准某件事或某个人,个人很难保持自己的独立见解。网络的声音在社交平台上四散开,再加以扩散和传播,那么将会对这类事件或人群造成极大的影响,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因此,网络媒体应当公正、真实地传播和报道网络事件的全过程,不能为了博得“眼球效应”,就肆意夸大或扭曲事件本身,刻意引导受众关注事件的负面倾向。

在网络传播的引导中,媒体要提高责任意识,担当网络空间的“把关人”,引导正确的价值方向,传播可信的信息。网络媒体虽然有着为数众多的受众,且受众的数目逐年上升,但相对于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的可信度仍有待提高。传统媒体在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环节会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传播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网络媒体因为“伪真相”“假消息”等标签,可信度远低于传统媒体,为了网络社会的安全环境,网络媒体就必须强化自己的责任,严格把控信息来源的真实度。

提高网络媒体的可信度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求网络媒体加强对信息来源的监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求网络媒体必须提高媒体的责任意识,强调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网络媒体只有一手抓信息真实性管控,一手树立媒体责任感,才有可能实现网络环境的净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媒体的长期发展,构建更文明更和谐的网络社区。

(三)夯实网络法治建设

有法可依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条件,是维持社会进步的有效方式。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不能单靠道德来维持。如果网络暴力都以道德来约束,必然还会存在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有相关法律规范来为网络活动划定许可的范围。

首先,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对网络行为的规范较少,可供实施的细则不多,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存在很大的困难,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逐渐推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强化网络服务供应商责任。互联网是网络暴力的依托,强化网络服务器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十分有必要。从法律意义看,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具有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有关部门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

再者,推进网络使用实名制。实名制是防止匿名在网络中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一系列网络犯罪的有效应对措施。实施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网民行为,增强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健康的、有序的网络社会。

最后,网络暴力得到遏制,网络社会的安全与和谐才能够得到保障,网络的发展才会有效地进行下去。只有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活动有序开展,才是有效管控网络暴力的有力武器。

五、结语

网络暴力是传播在网络空间的一把利刃,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的弥散,网民的互联网行为开始异化。它的可怕在于“诛心”,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装上了刺刀,带有非常强的攻击性。仅凭着屏幕对他人作出揣测和评判,用自己的上帝视角把别人的行为放大一万倍,然后进行恶意揣测、谩骂,这将对网暴受害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网络暴力已然成了社会性的暴力事件,值得也必须引起各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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