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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选择研究
——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视角

2022-02-16何国平

关键词:户主契约显著性

何国平

(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一、论题缘起及文献综述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包括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其中,人才和组织振兴是推进产业、文化、生态振兴的保障。在组织振兴方面,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为了适应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一些农户为节约他们与上下游环节的交易费用而采取集体行动,向上下游一体化,将外部交易内部化,建立起了农民专业协会或农民合作社;一些农户为节约交易费用与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签订较长期的服务和收购契约,形成了“公司+农户”这种经营形式;还有一些农户采用土地托管的形式将土地经营的部分环节(如农机作业等)或整个过程委托(外包)给农业服务或经营组织经营;但也有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上述农业经营组织,而是通过与上下游签订若干个别性契约(一次性交易)组织生产经营。那么,农户农业经营是如何在这些形式中进行选择的?即具有什么特性的农户在什么条件下将选择哪种经营形式?这是推进乡村组织振兴,进而为推进乡村产业、文化、生态振兴提供组织保障必须回答的问题。

迄今,文献对农户是否参与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的选择进行了大量研究。德姆塞茨认为,合作社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既内部化外部收益,也内部化外部成本——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当内部化收益大于内部化成本时,农户就会选择合作[1]。农户是否选择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取决于农户经营规模、经营的农产品种类、进入市场的能力、有关市场环境、法律与政策环境等变量[2-4]。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托管主要取决于农户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本、风险态度、承包地规模及细碎化程度、非农就业市场、土地流转市场和农业服务市场发展状况,还受到政府政策和村集体协调能力的影响[5-6]。关于“公司+农户”这种经营形式,文献主要围绕其稳定性和绩效、契约选择开展了大量研究,发现产品专用性、农户规模[7]、治理机制、农户组织化程度[8]、农户公平感知[9]、信任、关系承诺、信息共享[10]等是影响“公司+农户”稳定性和绩效的重要因素。为增进“公司+农户”的稳定性和绩效,合约选择与安排应适应交易成本、信息、风险以及知识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11];应在互惠和情感互动的基础上构建心理契约;保证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合理;引导交易型心理契约向关系型心理契约转化[9]。蔡荣和蔡书凯探讨了“公司+农户”中生产型契约和销售型契约的选择,发现契约价格升水、赊账供应、即时付款提高了农户选择生产型契约的概率;户主年龄、生产自主权重要性降低了农户选择生产型契约的概率[12]。浦徐进和岳振兴探讨了“公司+农户”中成本共担契约和收益共享契约的选择,发现农户的初始信任度、信任差异敏感系数分别对选择收益共享契约和成本共担契约有正向影响[13]。

关于农户是如何在各种组织形式(交易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黄祖辉和王祖锁基于不完全合约定性分析了农户支配型(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加工商支配型及各自支配型组织形式的选择,认为生产环节资产专用性程度高、加工环节资产专用性程度低、产品易损的农业产业,农户支配型组织形式有优势;反之,加工商支配型组织形式有优势;生产环节与加工环节资产专用性程度差别不大、产品易损性一般的农业产业,各自支配型组织形式有优势[14]。陈晓华定性分析了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化经营等不同经营形式的选择,认为不同经营形式在不同农业领域和环节上具有不同的优势。种养业生产宜采用家庭经营;农业服务和营销宜采用合作经营;农产品加工和物流宜采用公司化经营;大田作物生产,选择“规模户+社会化服务”的较多;园艺产品生产,选择“基地+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选择“养殖场+龙头企业”的较多[15]。

综上分析,关于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交易形式),文献分别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公司+农户”的稳定性及契约选择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农户是如何在各种组织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即具有不同特性的农户在什么条件下可能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研究还很少,而且主要是定性的研究。本文拟应用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开样本,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

二、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目前在中国,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交易形式)主要有个别性契约(农户与上下游签订若干一次性契约组织生产经营)、“公司+农户”、土地托管、通过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向上下游一体化等基本形式以及它们的不同组合,如“公司+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农户”,如图1。其中,“公司+农户”,即农户与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签订一个长期的服务和收购契约替代若干个别性契约(一次性交易),契约数量大大减少,签约费用下降。在这一契约中,企业为农户提供决策、投入物和技术服务,并收购农户的产品;农户按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农户节省了决策和营销费用;企业节约了收购农产品的费用,稳定了农产品来源,降低了经营风险[16-17]。土地托管是部分因缺劳力无力经营或因比较优势不愿经营承包地,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通过签订长期契约将土地经营的部分环节(如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等)或整个过程委托(外包)给农业服务或经营组织,向其支付托管费的一种经营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受托人不享有或较少享有经营权,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监督费用较高[18]。农民专业协会可以被视为农民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的差别主要是向上下游一体化程度不同。农民专业协会一体化程度低于农民合作社。成员与专业协会间的关系较松散,不如合作社与成员间的关系紧密;其业务范围小于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种子、信息、技术和销售中介等服务[19]。那么,农户如何在个别性契约、“公司+农户”、土地托管、农民合作社这几种基本组织形式(交易形式)中进行选择呢?

图1 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交易形式)

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组织形式选择的问题可以在节约交易费用这个问题上进行探讨。那么哪种组织形式最能节约交易费用呢?取决于交易的特征,即资产专用程度、市场的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交易频率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这些变量[20],如图2。

图2 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选择的机制

一般地,如果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小,适合市场治理(个别性契约)。即使是混合或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或市场不确定性大,但如果交易频率低(无法弥补专用治理结构的成本),只能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治理。

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或市场不确定性大,且交易频繁(足以弥补专用治理结构的成本)时,“公司+农户”(长期契约)或农民合作社(纵向一体化)有优势。在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中将用农户经营的农业产业类别(不同农业产业类别投入的专用性程度和数量存在差异)、投入的耕地和农机数量来反映农户投入的专用性程度和数量。用参加农业保险情况来间接反映市场不确定性。用经营规模来反映交易频率。如果经营规模太小,交易量少、交易频率低,无法弥补参与“公司+农户”或农民合作社带来的成本,将缺乏参与的动力。因此,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由于自己经营规模不经济,可能相对更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或因交易量少、交易频率低,选择个别性契约组织生产经营。

“公司+农户”的效率和优势还受制于违约成本和契约精神。只有在违约成本足够高(足以威慑违约行为)或具有很强的契约精神时,才能确保“公司+农户”的效率和优势。在违约成本低、契约精神淡薄的情况下,专用性准租金或市场波动引起的准租金,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例如,一方利用对方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弱点“敲竹杠”。再如,在农产品市场失衡,市场价格与合约价出现较大差异时,企业(或农户)可能拒绝按合约的价格和数量收购(或交售)产品。由于企业的市场势力远高于农户,所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农户利益的可能性更大。资产专用性越强、专用投资越多、农产品市场波动越大,准租金就越多,争夺准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严重,缔约和执行契约的费用就越高,最终将导致农户通过农民合作社向上下游一体化。因此,在违约成本低、契约精神淡薄致使违约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相对于“公司+农户”可能更有优势。

市场上潜在交易对手数量是影响交易费用,进而影响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在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中将用农户所在地地形与交通条件、商品市场数量来反映潜在交易对手数量。对农户来说,地形与交通条件越差,远程交易就越难,市场范围就越小。市场范围越小、市场数量越少,意味着潜在交易对手数量越少,搜寻交易对象就越难,搜索成本就越高,也意味着交易对手面临的竞争越小,由于缺乏竞争的约束,交易对手机会主义行为上升,从而交易费用和风险增加,农户越可能选择“公司+农户”或农民合作社或土地托管来降低交易费用和分散风险。

不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对农户能力(反映有限理性)要求存在差异,因而农户的能力差异对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可能有重要影响。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农户有较强的搜索和处理市场信息以及谈判的能力,选择个别性契约组织生产经营的概率可能上升;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所有,要求成员有较强的执行所有权的能力和合作精神,因而当农户有较强的执行所有权的能力和合作精神时,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可能上升;在农户有较强的谈判、监督和执行契约的能力时,参与“公司+农户”、土地托管的概率可能上升。在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中将用农户决策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特征来反映农户上述能力(有限理性程度)的差异。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定与样本的统计描述

本文使用的数据源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开样本①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开样本数据库。本文受到国家统计局—清华大学数据开发中心的数据支持。研究的观点和结果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数据开发中心或国家统计局的意见或观点。。如表1,样本总量为27 708,涵盖22个省41个市的农户(包括普通农户和规模户)。

表1 变量说明与统计特征

被解释变量org为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交易形式):个别性契约=0;“公司+农户”=1;农民合作社=2(包括农民专业协会,下同。由于农民专业协会可以被视为农民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时实践中参加农民专业协会的农户的比例很低,仅占样本总量的0.15%,所以在以下的实证分析中将这种组织形式并入了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3。采用个别性契约组织生产经营的农户占93.69%;参与“公司+农户”的占0.81%,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占5.08%,参与土地托管的占0.42%。

解释变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2个变量。

(1)经营与专用性投入特征,包括经营规模(scale)、经营的农业产业类别(sort)、自有耕地数量(l and)和农机数量(mach ine)。其中,经营规模反映规模经济情况和交易频率。一般地,经营规模越大,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越高。后三者反映农户投入的专用性程度和数量。不同农业产业类别投入的专用性程度和数量不同,而耕地和农机是农业经营中两个最重要的专用性投入。样本中户均经营规模0.60公顷,最小的0.007公顷,最大的86.8公顷。绝大多数样本农户为农作物种植户,约占样本总量的94.73%;其次为园林和林业经营户,约占4.60%;再次为养殖户,约占0.55%。样本中户均自有耕地0.37公顷,最少的0公顷,最多的6.58公顷;户均拥有农机0.59台(套、部),最少的0台,最多的20台。

(2)农户决策者(户主)特征,包括年龄(a ge)、受教育程度(edu)和是否非农就业(nonagr i)3个指标,主要反映农户决策者能力(有限理性程度)特征。样本中户主年龄均值约52周岁,最小的1周岁,最大的98周岁。受教育程度主要为初中和小学,分别占52.98%和34.51%;其次为高中(包括中专,下同),占7.82%;再次为未上过学,占3.76%;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很少,占0.92%。非农就业的占46.46%。

(3)市场环境,包括市场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数量等。本文选用参加农业保险情况(insur ance)来间接反映市场不确定性。样本中约57.38%的农户参加了农业保险。选择村地形(topogr aph y)(平原=1;丘陵=2;山区=3)、交通条件(tra ffic)(乡镇是否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火车站、码头:没有=0;三者有其一=1;三者有其二=2;三者均有=3)、乡镇商品市场数量(mark et)来反映潜在交易对手数量。选择所在省(直辖市)第一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RF I)来反映产业结构。

本文使用的数据均已进行脱敏处理,无法识别或者推断样本农户具体与样本中的哪个行政村/乡镇对应,但可以识别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个地级市(或地区)。因此,上述(3)中topography、traffi c、mark et三个村级或乡级单位特征变量,本文使用地级市(或地区)的平均数(简称地级平均数)。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模型设定

被解释变量org含有四个无序次的类别(个别性契约=0;“公司+农户”=1;农民合作社=2;土地托管=3),故采用mlo git回归。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建立mlo git模型,即:

式(1)中,ML表示农户选择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lo gi t预测值或对数发生比;xi表示各解释变量;μ为随机误差项;β0、βi为待估参数。

由于样本农户经营规模(scale)存在异常观测值,所以模型中对s cal e取对数。由于部分样本农户自己没有耕地(即land=0),其经营的耕地是流转来的,所以模型中land取水平值。

(二)估计结果分析

运用ST ATA做统计分析,变量都以取值最小的为参照,对数据进行mlogit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为处理线性概率模型中的异方差性,表2中报告的是稳健的标准误和统计量。Prob>ch i 2=0.0000表明总体上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

本文通过添加二次项的方式考察了模型1中除虚拟变量和分类较少的分类变量外显著的变量的边际效应,结果发现仅农户自有耕地数量(land)和所在省(直辖市)第一产业占比(RF I)对选择不同经营组织形式存在显著的边际效应,所以在模型2至模型4中引入了(l and-均值)2和(R FI-均值)2。

本文考察了各解释变量之间的交互效应。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对交互项采用了对中策略(虚拟变量和分类较少的分类变量除外)。结果发现各解释变量之间均不存在显著的交互效应。

1.经营与专用性投入特征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1)经营规模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参与“公司+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显著提高,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显著下降。农户经营规模扩大1倍(100%),参与“公司+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分别提高0.536 3、0.074 1,参与土地托管的对数发生比降低0.522 0(模型1)。即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相对更倾向于选择“公司+农户”与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相对更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与前面的理论分析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比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提高得更快。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契约双方市场势力差距缩小,可以起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从而使“公司+农户”的效率和优势得以释放。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相对于与大量较小的农户签约,与较大的农户签约可以减少契约数量,节约交易费用,因而也更倾向于与较大的农户签约。

(2)经营的农业产业类别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相对于农作物种植户,园林和林业经营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提高0.404 6(1%显著性水平)。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多数农作物产品(如粮、棉),多数园林产品(如水果)具有更强的时间专用性(易腐,价值对时间很敏感),更易被收购商“敲竹杠”,因而总体上园林经营户更有动力加入农民合作社,将下游环节一体化,以避免被“敲竹杠”。相对于农作物种植户,养殖户选择“公司+农户”的对数发生比下降2.142 2(1%显著性水平)。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农作物种植,养殖业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更高,需要更多的专用性投资,而目前违约成本低、契约精神不强,企业利用农户资产专用性的弱点“敲竹杠”的可能性较大。因而农户相对更不倾向于选择“公司+农户”。经营的农业产业类别对参与土地托管没有显著影响(模型1)。

(3)自有耕地投入的影响。农户自有耕地数量对参加“公司+农户”有显著负向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自有耕地每增加1公顷,参加“公司+农户”的对数发生比下降0.460 1(1%显著性水平)(模型1),即自有耕地较多的农户相对更不倾向于参加“公司+农户”。这可能是因为在“公司+农户”中农户投入的耕地是一种专用性很强的投入(基于一个特定的产品收购企业的承诺),而目前违约成本低、契约精神不强,企业利用农户的耕地专用性的弱点“敲竹杠”的可能性较大。农户自有耕地数量对参加农民合作社没有显著影响(模型1)。

在表2的土地托管部分的模型2中,自有耕地数量land的系数为正(1%显著性水平),(l and-均值)2的系数为负(5%显著性水平),说明自有耕地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的影响呈倒U型,但边际递减。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的变化≈2.018-2×0.450(l and-均值),其中,均值≈0.37公顷。自有耕地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的影响的转折点为2.61公顷。即当自有耕地数量<2.61公顷时,自有耕地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的影响为正;当自有耕地数量>2.61公顷时,自有耕地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的影响为负。由于样本中自有耕地数量超过2.61公顷的农户很少,所以倒U型曲线右边的部分可以忽略。因此,可以认为自有耕地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有正向但递减的影响。

(4)自有农机投入的影响。随着农户自有农机增加,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显著下降,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显著上升,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呈下降趋势,但不显著。农户自有农机每增加1台(套、部),参与“公司+农户”的对数发生比下降0.156 5(1%显著性水平),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提高0.133 9(1%显著性水平)(模型1)。这可能是因为在“公司+农户”中农户投入的农机是一种专用性很强的投入(基于一个特定的产品收购企业的承诺),而目前违约成本低、契约精神不强,企业利用农户的农机专用性的弱点“敲竹杠”的可能性较大。因而自有农机较多的农户相对更不倾向于参加“公司+农户”,更倾向于通过农民合作社向上下游一体化。

2.农户决策者(户主)特征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户主年龄对组织形式的选择没有显著影响。随着户主受教育程度edu1提高,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呈上升趋势,但不显著。相对于户主未上过学的农户,户主有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提高0.683 3(5%显著性水平),即更倾向于参与农民合作社;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时,随着户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也呈上升趋势,但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参与农民合作社要求农户有较强的执行所有权的能力和合作精神,而高等教育显著地提高了农户执行所有权的能力和合作精神。相对于户主未上过学的农户,户主有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农户参与土地托管的对数发生比下降2.384 3(1%显著性水平),即更不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下时,随着户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也呈下降趋势,但不显著(模型1)。

户主非农就业的影响。相对于户主没有非农就业的农户,户主非农就业的农户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提高,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下降,但均不显著。相对于户主没有非农就业的农户,户主非农就业的农户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上升0.526 7(5%显著性水平),即更倾向于选择土地托管(模型1)。这可能是因为户主非农就业的农户由于投入农业的劳动力减少和非农收入的增加,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可能性更大,从而选择土地托管的概率提高。

3.市场环境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1)农业保险的影响。相对于没有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参加“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的对数发生比分别提高1.013 9(1%显著性水平)、1.074 1(1%显著性水平)、0.390 3(5%显著性水平)。这可能是因为经营风险较高的农户更倾向于采取多种措施——既参加农业保险,又参加“公司+农户”或农民合作社或土地托管——来降低经营风险。

(2)所在地地形的影响。所在地地形按平原-丘陵-山区的顺序,农户参与“公司+农户”的对数发生比平均上升1.216 8(1%显著性水平),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平均上升0.814 1(1%显著性水平),即农户所在地地形条件越差,越倾向于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与前面的理论分析一致。所在地地形按平原-丘陵-山区的顺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也呈上升趋势,但不显著(模型1)。

(3)交通条件的影响。交通条件对农户参与“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有负向影响,但不显著。交通条件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都有显著负向影响,且对后者的影响更大。交通条件每提高一个等级,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平均下降0.350 2,参与土地托管的对数发生比平均下降1.804 3(1%显著性水平),即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户相对更倾向于选择土地托管,其次是农民合作社(模型1)。这可能是因为交通条件越差,农业经营的交易费用和风险就越高(详见理论分析部分),农户越可能选择土地托管或农民合作社来降低交易费用和分散风险;而当交易费用和风险很高时,农户更可能不愿耕种而选择土地托管。

(4)所在地商品市场数量的影响。所在地商品市场数量对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有显著正向影响。所在地商品市场每增加1个,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对数发生比分别提高0.198 9(5%显著性水平)、0.116 3(1%显著性水平)。这与前面的理论分析相悖,可能是因为所在地商品市场越多,意味着当地市场越发达,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交易费用就越低,就越有利于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商品市场数量对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有负向影响,但不显著(模型1)。

(5)所在地产业结构的影响。所在地第一产业占比对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土地托管没有显著影响。在表2的合作社部分的模型2中,第一产业占比RF I的系数为负(1%显著性水平),(R FI-均值)2的系数为正(1%显著性水平),说明所在地第一产业占比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呈U型,边际递增。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的变化≈-0.253+2×0.015(R F I-均值),其中,均值≈8.78%。第一产业占比对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的转折点为17.2%。即当第一产业占比<17.2%时,第一产业占比对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为负;当第一产业占比>17.2%时,第一产业占比对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为正。由于样本中第一产业占比超过17.2%的省(直辖市)只有两个,仅占样本总量的6.7%,所以U型曲线右边的部分可以忽略。因此,可以认为所在地第一产业占比对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有负向但递增的影响。

表2 模型回归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而引起结果不稳健,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模型3和4)。在模型3中剔除了经营的农业产业类别为其他(包括不同种类)的特殊样本,结果发现,相对于农作物种植户,园林和林业经营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显著提高,养殖户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显著下降,农业产业类别对参与土地托管没有显著影响,与模型1和2的结果一致;其他变量的符号与模型1和2也一致,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变化很小。在模型4中将户主受教育程度edu2分为两类(未受过高等教育=0;受过高等教育=1),结果发现,户主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户参与“公司+农户”的概率趋于上升,但不显著,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概率上升(10%显著性水平),参与土地托管的概率显著下降(1%显著性水平),与模型1和2的结果基本一致;其他变量的符号与模型1和2也一致,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变化很小。因此,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2(续)

表2(续)

表2(续)

五、结论与政策涵义

本文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开样本,分析了农户农业经营如何在个别性契约、“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等几种基本组织形式(交易形式)间进行选择,即在什么条件下可能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结果发现:

农户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农户经营与专用性投入特征、决策者(户主)特征及其市场环境。从经营与专用性投入特征来看,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公司+农户”,其次是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相对于农作物种植户,园林和林业经营户更倾向于参与农民合作社;养殖户更不倾向于参与“公司+农户”。自有耕地和农机投入数量对参与“公司+农户”都有显著负向影响;自有耕地投入数量对参与土地托管有显著正向但递减的影响;自有农机投入数量对参与农民合作社有显著正向影响。从户主特征来看,有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农民合作社,更不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户主非农就业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土地托管。从市场环境来看,参与了农业保险的农户选择“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和土地托管的概率都显著提高。地形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农户更倾向于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农户更倾向于选择土地托管,其次是农民合作社。市场数量对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有显著正向影响。第一产业占比对农户参与合作社有负向但递增的影响。

上述研究结论对推进农业经营组织振兴有以下几个政策涵义:(1)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交易形式)的选择必须坚持农户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户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根据农户的特征和市场环境,帮助农户探索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给农户提出建议;重视农产品市场建设,通过财税、信贷、保险等政策积极支持“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土地托管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为农户提供更多的选择。(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互联网应用、市场、契约、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知识和政策作为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户搜索和处理市场信息、谈判和签约、监督和执行契约、选择组织形式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契约精神。(3)本文的实证分析显示,目前在资产专用性(如园林产品中的水果的时间专用性)较强、专用性投入(如农机)较多时,“公司+农户”没有优势(不能有效保护专用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交易费用高,可能的原因是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低、契约精神不强),农民合作社优势明显。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公司+农户”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降低交易费用:一个根本性的措施是企业和农户双方各自投入重大的专用性资产,以相互制衡;同时,完善市场法制,提高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其足以威慑机会主义行为),强化契约精神。(4)本文的实证分析还显示,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户主非农就业的农户、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土地托管优势明显。因此,在农户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非农就业比例较高、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要抓好土地托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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