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与南山律宗的钞记文献*
——兼论道宣的籍贯
2022-02-13国威
国 威
(四川大学 中国俗文化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207)
佛教初传中国,戒律缺失,汉地僧人仅以落发易服来显示与俗人有别,但无论生活还是修行皆不如法。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外僧徒的共同努力下,戒本及广律渐次译出,律藏至此大体齐备[1]63-68。但新的问题随之浮现,即诸部并立、受随相分,令僧众莫知所从。智首律师(567-635)首创《五部区分钞》,对诸律进行会通与整合,然“未能尽理,尚有纷纭”[2]卷一169b。道宣律师(596-667)继之而起,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简称《行事钞》),从理论和行事两方面对戒律进行了总结和发挥,从而创立了影响深远的南山律学。《行事钞》问世之后,事实上取代了诸部广律的经典地位(1)在道宣以前,戒律的教学形式是“讲律”,即对某一部广律进行逐句讲解;在道宣以后,“讲钞”逐渐成为主要内容。律典的神圣和权威虽仍不可动摇,但事实上却被悬置了。,后世南山律宗的发展和传播,便是以对《行事钞》的讲解和注释为形式而展开的。这些注释作品或称“记”,或名“录”,或谓“批”,但以前者占绝大多数。不过,因为“记”的指称过于宽泛,且这些作品皆为《行事钞》之“记”,姑将其统称为“钞记”。在这一过程中,道宣的故里——湖州,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很多湖州籍的律师纷纷撰写了钞记,大大丰富了这一文献类型的体例和内容;同时,重要的钞记作品皆流传于此地,为各家学说的交锋与融合创造了良好条件。
一、《行事钞》诸家记述略
所谓“钞记”,指对《行事钞》的注释。其发端甚早,据《宋高僧传》卷十四《唐京师崇圣寺灵传》:
由上可见,道宣尚且在世之时,已有钞记流传。且从“随讲收采所闻”一句来看,钞记与《行事钞》的讲解密切相关,实际即为《行事钞》的讲义。可为佐证的是唐杭州华严寺大觉所撰钞记《行事钞批》卷一便径题为“《四分律钞》讲前加行方便”[4]卷一605a,意即此书乃讲解《行事钞》前所打的草稿。又如《宋高僧传》卷十五《唐扬州慧照寺省躬传》谓:“晚赴维扬之召,广训徒焉。然其满口雌黄,品藻否臧古今之义,生徒明敏者各录之,都加润色,号《顺正记》,十卷行之。”[3]370可知钞记确为《行事钞》的讲义,只是脱离了“讲律”的语境之后,其文本性更加突出。职是之故,早期的钞记作品尤需重视,因为它们是在道宣亲自讲解的基础上记录而成,体现了道宣本人的律学思想。而在这些早期钞记中,《西河记》、灵律师《记》皆为湖州籍的僧人所撰。另外,同样撰有钞记的智海律师和法琳律师亦很可能为湖州人。
(1)《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二:“《行事钞记》五卷或三卷,玄本述。”[9]卷二1173c
(2)《传律图源解集》卷上:“彦珍律师《佛法限本内外记》。处洪律师《不退记》。蕴琮律师《普光记》。”[7]卷上75
(3)韩国海印寺刻本辽代僧人澄渊所撰《详集记》十四卷,当即义天《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二所载之“律钞评集记”[9]卷二1173c,“评”乃“详”之形误。
(4)《大觉国师外集》卷四所收宋僧择其致义天的书信:
择其再启:一自国中拜别,而常想道风。近以远承教旨,跪受尊听,蒙索律乘诸部口义。今且谩写《律钞私节口义》一部,上、中、下三册,已具封再拜呈。伏乞僧统改证为望,择其国中……[10]122
《律钞私节口义》应是注解《行事钞》的作品。
(5)《行事钞批》和《搜玄录》引用一位“立律师”的见解多达两千余条,《行事钞诸家记标目》虽然著录有“立律师”,但明确指出其为后唐时人。分别成书于盛唐及中唐时期的《行事钞批》和《搜玄录》自然不可能引用后唐人的作品,故“立律师”应为初唐时期的一位钞记作者。
(6)日本的求法目录《惠运禅师将来教法目录》载:“《四分律钞撰玄记》一部十卷。”[11]1088c虽明确为钞记文献,但因此处的“钞”无法确定是否即《行事钞》,故暂不论。
(7)日本僧人照远所纂之《资行钞》,乃是辑录诸家钞记而成,虽然体例与前代作品迥然有别,但也可视为《行事钞》的注释,且对钞记的辑佚工作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故亦可聊备一格。
总之,历代钞记的规模难以详知,目前可考者至少在七十家以上,可惜大部分都已亡佚,仅大觉《行事钞批》、景霄《简正记》、澄渊《详集记》、元照《资持记》保留了全帙,另有志鸿《搜玄录》残卷存世,其他的仅能通过辑佚略窥鳞爪。因此,对钞记文献展开整体调查和个案分析,是南山律宗乃至佛教史研究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因为钞记属于特定的类型文献,故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在命名习惯上,有四种方式:(1)以主旨命名。绝大多数钞记采取的都是这种方式,通过其名称可以推知作品的旨意,如《发正记》《折中记》《辅篇记》《通玄记》《显宗记》《显正记》《继宗记》《简正记》《拾遗记》《正言记》《会正记》《资持记》等。(2)以地名命名。具体方式是取作者籍贯、弘法之地或寺院为名,如《当阳记》《富阳记》《西河记》《支硎记》《灵山记》《长水记》《上元记》等是以籍贯或弘法之地为名,《慈和记》《华严记》则以撰者所驻锡之寺院为名。(3)以体例命名。如《集要记》《详集记》以搜采律典要义或前代注释为主,《述钞音训》《音义指归》则是对《行事钞》的疑难字词进行训释的作品。(4)以人名命名。此种情况较少,主要出现在后人对名称不详的作品进行征引时,如大慈律师所撰之记,《搜玄录》称为“慈”,立律师所撰之记则称为“立”。其次,皆采用随文注释的方式,逻辑分层极为繁细,如《资持记》释“言戒法者,语法而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一句,共划分了十余级层次[12]241,头绪繁乱,使人难以把握,故钞记一般附有科判,来厘清逻辑脉络。再次,钞记的行文风格总体上倾向于质朴无华。之所以如此,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受《行事钞》原文的影响,道宣曾自谓:“但意在行用,直笔书通,不事虬文故,言多蹇陋。”[13]卷下156c故钞记的行文风格与之一脉相承。二是钞记本为《行事钞》的讲义,需要应用于日常的戒律讲说之中,带有口头作品的性质,是故以简明质直为尚。
二、湖州与《行事钞》诸家记的创作及流传
湖州不仅以律祖道宣的故里而闻名,同时在南山律学的进展中也发挥了重要的实质性作用。最显著的一点即为湖州籍律师创作了多部钞记,一方面推进了《行事钞》的注释和研究,另一方面也丰富了钞记文献的内容及体例。这些作品虽已亡佚残缺,但通过史传及现存钞记的介绍和引用,仍可考其大端,以下分别述之。
(一)湖州灵律师《删补钞决》
(二)湖州崇福律师《西河记》
关于崇福律师,日本文献《律苑僧宝传》卷五载:
湖州崇福律师,不详其姓字,澄照大师之门人也。为人颖悟,与群不同。比削染受具,博究宗教,而于《事钞》用意尤至,乃作为《西河记》若干卷以解之。师亦六十家之一也。[17]卷五182下
这段文字实际上只提供了两个核心信息:一是湖州崇福律师撰有《西河记》,二是其为道宣的弟子。前者来源于《律宗新学名句》,后者依据的可能是凝然的《律宗琼鉴章》。而“为人颖悟,与群不同”和“博究宗教”等,只是慧坚凭自意所加的套语,并无任何文献依据,《律苑僧宝传》对生平不详的人物多作如是处理。《行事钞诸家记标目》亦未提供更多信息:“《行事钞西河记》未考卷数。右一部唐湖州崇福律师述。”[14]303c只是再次确认了崇福与湖州的关系。而《搜玄录》在提及崇福时称其为“光严寺崇福律师”[8]卷一833b。隋唐时期,相州(今河南安阳一带)及汾州介休(今山西介休)皆有光严寺,如《续高僧传》卷十六《释僧稠传》载北齐文宣帝为僧稠建寺于邺都:
又,初勅造寺,面方十里,令息心之士问道经行。稠曰:“十里太广,损妨居民,恐非远济,请半减之。”敕乃以方五里为定。使将作大匠纪伯邕缔构伊始,邕集诸乡邑,问此地名,忽闻空中大声答曰:“山林幽静,此处本号云门。”重问所由,了无一人知者。帝闻异之,因从空响焉。今名光严寺是也。[18]卷十六555a
再如《续高僧传》卷二十《释志超传》载:
武德五年,入于介山,创聚禅侣。岩名抱腹,四方有涧,下望百寻,上临千仞,泉石结韵于仙室,风雨飘清于林端。遂使观者至止,陶铸尘心,自强诲人,无倦请益。又于汾州介休县治立光严寺,殿宇房廊,躬亲缔构,赫然宏壮,有类神宫。[18]卷二十592b
那么何处才是崇福的驻锡之地?据《律宗新学名句》,崇福所撰钞记名《酉河记》[6]卷下699c,“酉”当为“西”之形误,《行事钞诸家记标目》和《律苑僧宝传》即作“《西河记》”。因此,崇福应长期活动于“西河”地区,而“西河”即为汾州介休一带。如《续高僧传》卷十八《释本济传》:“释本济,宋氏,西河介休人也。”[18]卷十八578a又如《宋高僧传》卷四《唐太原府崇福寺宗哲传》:“释宗哲,西河平遥人也。”[3]83再如《宋高僧传》卷十一《唐汾州开元寺无业传》:“复振锡南下,至于西河。初止众香佛剎,州牧董叔缠请住开元精舍。”[3]284因此,崇福应驻锡于汾州介休的光严寺。这一问题解决了,崇福与湖州之间的关系也就明确了:湖州或者是崇福的籍贯,或者是其出家受具之地。
《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二亦有关于崇福的记载:“《律钞科约》四卷,《律钞义纪》五卷,已上崇福述。”[9]卷二1173c其中,《律钞义纪》指的应该就是《西河记》。钞记一书二名的现象并非个例,如大觉《行事钞批》又名《华严记》,因其驻锡于杭州华严寺也。至于《律钞科约》,其应为《行事钞》的科文。如此,则崇福撰有《西河记》五卷,同时又有科文四卷。此书同样已经亡佚,目前仅存引文十数条,如《搜玄录》卷一:
今古释题,皆有广略二判。言略者,福云:四分律者,举本宗之都目。删繁等者,旌述作之殊名。梵云折埵理,此番为四分。四者,数也,分者,支也。总绾四支,合成一部,故云四分。梵曰毗尼,此译为律。律者,法也。七支晐净,负青松之岁寒,六禁贞明,无白珪之点缺,严肃可观,故称为法。四分离中之别称,律者总内之通名,总别双标,名四分律。删者,削也。繁者,多也。芟所咸反夷紊词,剿子小反截骈柯,去滥留真,义丰言约。补者,益也。阙者,少也。博采贞实,捃拾琉珠,晕发亏光,鸿裨未足。行言显作,事云简理。理寂虚通,圆融属意,此防身口故。言行事钞者,略也,华文迭彩,妙义攸明,为述作之标题,贯群篇之众首,故云“四分律”乃至“钞”。[8]卷一839a
历代钞记对“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这一书名的解释,有广、略二种,《西河记》正属于后者。从此条引文来看,其注释方法为分别训释各字,之后再以词汇为基本单位进行说明。而广释不仅有中国传统的训诂,还引入了印度的六离合释(4)关于六离合释,参见王孺童:《〈六离合释法式〉述义》,《法音》,2010年第1期,第10—14页;吕澄述、王孺童整理:《关于六离合释的解释》,《佛学研究》,2012,第165—166页。,而且广引文证、设为问答,动辄数千言。相较之下,崇福的解释确实简洁明快。此外,《西河记》似乎较为重视文句的修饰,有些表达颇有文采,如“七支晐净,负青松之岁寒,六禁贞明,无白珪之点缺”“博采贞实,捃拾琉珠,晕发亏光,鸿裨未足”等,这与大多数钞记的质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又,同书卷二:
又“戒名为头”者,福云:新《婆沙》中亦云:是尸罗义。此有法喻双举,今钞文中隐喻显法,明也。今先出喻,次乃法合。喻云:如人有头,则能见色闻声,臭香尝味,觉触知法。喻竟,法亦如是:行人有尸罗头者,能见苦集等四真谛色,闻未曾有声,及名句文等义,臭觉意花香,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钞但有初见苦谛诸色,及未觉知色阴等法等取,受想行识、十二入、十八界、及五停心观、总相念、别相念等法,中间诸义,略而不论,故云乃至。[8]卷二877a
此条先述“戒名为头”的两层含义,之后又补充了《行事钞》中省略的《毗婆沙论》相关内容,但与其他钞记并无太多不同,应只是做到了注释作品的基本要求。又,同书同卷:
言“自”至“附”者,福云:自陈三法之词,恣举七聚之犯,摧累业之宗主,成白法之枢链。欲使知过必改,省己增修,晈洁尸罗,凝清律海也。[8]卷三894c
此段同样体现了追求文采的倾向。此外,《详集记》亦有若干引文,如卷十:
福云:梵语忏摩,唐言翻悔。经称忏悔,唐梵双存。六聚即是所犯罪聚,忏法即是诠悔犯法。开六聚忏门,涤五众罪垢。随戒断而复得续生,受体行而还令清净。故《婆沙论》五十七云:如毗奈耶说有二种法悔除,第一,本性无染,故名清净;第二,从染得净,故名清净。[16]卷十34叶左
其中虽无华丽的辞藻,但仍力求工整。又同书卷十四:
福云:《四分》媱酒戒,约境无想疑。破僧疑心结根本罪,减年疑心结和尚堕。自余诸戒,想疑咸开也,以疑通是非者。[16]卷十四46叶右
此段则是对诸戒的“境想”问题做了总体论断。总之,崇福的《西河记》既能简要地解释文句、注明依据,同时又颇具文采,故成为流传较广的一部钞记作品。
(三)志鸿律师《搜玄录》
《搜玄录》二十卷,唐吴郡双林寺志鸿撰。关于其人其书,《宋高僧传》卷十五《唐吴郡双林寺志鸿传》有载:
由上可知,志鸿为湖州长城人,正与道宣同里。《宋高僧传》《律宗新学名句》《行事钞诸家记标目》之所以在其名前冠以“吴郡”或“苏州”,乃就其开法之地而言也。双林寺,据《绍定吴郡志》卷三十六:“吴江县双林禅院,在县西一百二十里。昔倪林里有寺,因湖涨圮坏。儒林里始兴建招提,倪林之人讼于有司。时郡将曹公琼以其事上于朝,遂谓之双林。”[20]卷三十六4叶左另据《永乐大典》卷二三六九:“曹琼。大中三年(849)三月,奏置倪林寺,今吴江双林寺也。”[21]1077下可知此寺早已有之,但直到大中三年才改称双林寺,因志鸿享寿极长,故彼时可能尚在世。《宋高僧传》和《绍定吴郡志》都提到此寺曾遭水灾,故赞宁在撰写此则传记时,已经看不到碑碣等第一手资料,致使志鸿生平较为简略,生活年代亦不详,但传中谓澄观(738-839)曾于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79)为《搜玄录》撰序,此序仍保存于是书卷首:
尸罗曰净戒,所以惩恶励行,克志贞节,净无珠璧之玷,明有日月之照,开一极之平地,护万德之崇墉也。自佛日西沉,兹风东吹。御七众以迥建,应四依之挺生者,宣公当之矣。德动人天,学情(精?)内外。□□部之分派,陶均一源;提三藏之宏纲,垂范千□。文简理诣,义圆事彰,得其门者,正觉如在。然挹流申释者,各尽其所之耳。未五百岁,有姑苏志鸿律师,乃宣门之辅嗣也。义自天假,文资学成,慨众释之词枝,伤简易之理翳,有斯录焉。削谬莹真,索幽致远,烛之以诚例,镜之以明文。索规贤规猷,载采载演,妄云披于智月,义天净于文星。搜扬古今,成一家之美,终南之风未泯,吴江之作长流矣。因造余门,进夫玄趣,得探赜佳致,见乎深哀。辄题数行,以旌厥美,冀其后学知宗源之有归焉。[8]833a
从语气上来看,二人似乎是同辈,故生活年代亦应相当。结合《唐吴郡双林寺志鸿传》与此则序文,可知志鸿出身湖州钱氏,于故乡出家受具后依苏州道恒律师习律(“茂苑”即苏州之别称),与昙清、省躬等相互研覆,遂为一时律杰。由于不满前人对《行事钞》的注解,故广征博采,于大历年间或之前撰成《搜玄录》二十卷,为时人所重,故《新修科分六学僧传》卷十八《唐志鸿》谓“世不敢以名而以字,则其尊之可知”[22]卷十八225b。
《搜玄录》于五代宋初之际应尚存全帙,后唐景霄的《简正记》引用上百条,而从前引《宋高僧传》中“然其解判不无所长,其如科节繁碎,是其短也”的评价来看,赞宁似乎也曾亲自披阅过此书。关于此书的规模,有三种不同的记载,一是《宋高僧传》谓二十卷。二是《惠运律师书目录》主张为十卷:“《搜玄录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一部十卷双林寺沙门释志鸿撰。”[23]1091b不过,另一部日本求法目录《东域传灯目录》的记载似乎能够解释这一现象:“同钞《搜玄录》十卷分本末,为二十卷,吴都双林寺沙门释志鸿撰述。”[24]1156a即整体虽为十卷,但每卷内又各分本、末,与《行事钞批》类似,故此说实际上也是二十卷。第三种说法出于日本僧人圆珍,《日本比丘圆珍入唐求法目录》载:“《四分钞搜玄录》一十四卷。”[25]1100b又《智证大师请来目录》亦谓:“《四分律行事钞搜玄录》一十四卷双林。”[26]1106a无论从二十卷合为十卷,还是从十卷开为十四卷,都有些龃龉不合。如果圆珍所记无误的话,笔者推测这一数字可能是将志鸿为《行事钞》所作的科文也计算在内了。为了使《行事钞》的逻辑层次更加分明,很多钞记作者都同时撰有科文,如《西河记》的作者崇福,另有《律钞科约》四卷,允堪《会正记》有科六卷,澄渊《详集记》有科三卷,元照《资持记》有科三卷[9]卷二1173c。而志鸿是否有科文,目前虽没有明确记载,但《惠运律师书目录》却著录有“《搜玄记科文》一十五帖”[23]1091b,附丽于《搜玄录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和《南山钞科文》之下,说明与这两种文献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另外,在惠运所赍之经典中,以“搜玄”为名者仅有《搜玄录》一种。因此,这部作品应是配合《搜玄录》科释《行事钞》的作品。考虑到前述行事钞科的规模一般在三到六卷之间,故“一十五帖”厘为四卷也是比较合理的。
《搜玄录》目前仅有一个古残卷传世,即京都大学图书馆所藏写本,共三册(见图1)。《卍续藏》第95册及《卍新纂续藏经》第41册收录了其排印本,共三卷,分别对应写本的三册:卷一除了澄观和作者的序文,还就能说教主、所说教藏、结集住持、翻译时代、随文解释之“五别”做了说明,相当于凡例,注释《行事钞》的内容则是从题目到序文的“更以十门例括,方镜晓远诠”一句,但卷末亦佚去部分内容。卷二首尾皆不完整,现存部分针对的是从《行事钞序》所列“十门”中的第七门“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到《集僧通局篇》的“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计有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句。卷三的情况较为复杂,分别包括《结界方法篇》第六、《安居策修篇》第十一、《自恣宗要篇》第十二以及《随戒释相篇》第十四的一部分内容,但皆不完整。因为此处篇章跨度较大,而各篇又皆有散佚,说明作为底本的京都大学所藏本在抄写时依据的已经是一个残本,在抄录了相对完整的卷一、卷二之后,又把余下的残编断简全部抄入第三册,最终形成了如今之面貌。此书大概于北宋时期亡佚,但卷一的凡例完整保存了下来,且景霄《简正记》引用上百条,照远《资行钞》亦引用二百余条,合而观之,尚可窥其大略。《佛书解说大辞典》卷四著录此书,并有简单介绍,可参看[27]卷四231。
《搜玄录》主要有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对《行事钞》的解释颇有新意,即赞宁所谓“解判不无所长”;二是采取了类似于“集注”的体例,广引前代四十余家钞记,故保存了很多珍贵的早期作品。虽然由于文本散佚而使这两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但仍是研究《行事钞》和辑佚的重要资料。至于其“科节繁碎”的缺点,佐藤达玄认为乃过于粗略[15]372。此说不确,这一批评针对的应是其科判在段落或逻辑层次上划分不当,以至于太过琐屑。例如,《行事钞》卷一《标宗显德篇》中有这样一句话:“而浇末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依律,何善之有?”[28]卷上4b意义十分明确,即批判部分僧人不学律、不持律的行为作风。对于这样一个完整的句子,志鸿却将其打为两截,将“而浇末浅识庸见之流”作为一个意群:
图1 京都大学图书馆所藏《搜玄录》
言“而”至“流”者,《灵山》云:浇薄,末下也,谓是薄下浅识之徒。庸者,人释不同,钞亦不定,或庸,或肤,《辅篇》取庸,庸,常也。《灵山》《发正》取肤,《玉篇》训皮上为肤,肤里为皮。经云“肤色死洁”,既是浅见之流。[8]871c
后面半句话则作为另一个意群:
言“虽”至“有”者,上两句学非,下两句行非。缁,黑色之衣。谓上浅识之人,虽名字参杂缁衣中,习不积年,名学非经远。行者,《灵山》:“然戒律为万善因基,既于戒律学行俱阙,善从何生?”故云何善之有。(5)(唐)志鸿:《搜玄录》,《卍新纂续藏经》,第41册,第871页c栏。“行者”二字上下无属,疑有脱佚。
并且进一步解释了这样划分的逻辑依据:“初至之流,标浅识之人,二虽名参下,列其非相。”[8]871c实际上,这句话的意义已经十分明确,没有必要如此琐细,《行事钞批》《简正记》《资持记》等皆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因此,“科节繁碎”的批评还是较为允当的。
(四)宋赞宁《行事钞音义指归》
赞宁(919-1001),湖州德清人,生平具见王禹偁《小畜集》卷二十《通惠大师文集序》及《释门正统》卷八、《武林西湖高僧事略》等。历来人们只关注其史传著作,实际上,他亦是一位南山律学的大家,史称“习南山律宗,著述毗尼,时人谓之律虎”[29]478b。赞宁最具代表性的律学著作应即《律钞音义指归》,《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二载:“《律钞音义指归》三卷,赞宁述。”[9]卷二1174a《律宗新学名句》卷下及《行事钞诸家记标目》亦皆有著录[6]卷下700a[7]305a。此书虽已亡佚,但《释氏要览》《翻译名义集》《资持记》《金光明经玄义顺正记》《金光明经照解》及日本的《事钞节古义文》等皆有征引[30]799-803。如《释氏要览》卷二“麈尾”条:“《音义指归》云:《名苑》曰:鹿之大者曰麈,群鹿随之,皆看麈所往,随麈尾所转为准。今讲者执之象彼,盖有所指麾故。”[31]卷二279b又如《翻译名义集》卷一“维那”条:“《音义指归》云:僧如网,假有德之人为纲绳也。隋智琳,润州刺史李海游命琳为断事纲维。尔后寺立三纲:上座、维那、典座也。”[32]卷一1075a又同书卷四“槃那寐”条下:“屈膝者,即互跪也。《音义指归》云:不合云胡跪,盖梵世遗种,居五竺间。葱岭之北,诸戎羌胡。今经律多翻互跪,以三处翘耸,故名互跪,即右膝着地也。”[32]卷四1124c又如《金光明经照解》卷下:“布散狼藉,《说文》曰:狼似犬,锐头白额,高前广后。《音义指归》曰:狼性犷暴,凡食物即藉地,以故乡人呼食处为狼藉也。”[33]卷下529c又如《资持记》卷中:“者,《指归》云:麁糠皮故谓之,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轻重仪》中谓松柏子也。”[2]卷中310b根据这些佚文,可推测此书并非对《行事钞》的随文注释,而是撷取其中的重要或疑难词句进行解释。后唐越州崇义律师的《述钞音训》可能亦是此种体例,二者在《行事钞》诸家记中独树一格。
至于赞宁的律学师承,《律宗琼鉴章》卷六载:
第十一祖杭州处云亦曰处恒律师,禀律法北宋(笔者按,“北宋”当为“荣”之误,下同),作《拾遗记》三卷,彼同门有德明律师作《正玄记》、赞宾律师(笔者按,“赞宾”当作“赞宁”)《音义指归》三卷,并法门之领袖也,禀法于北宋,洞达宗致。[19]卷六35下
赞宁学律于法荣,与处恒、德明等为同学。不过,赞宁虽与法荣的弟子子蟾有交集[34]卷五308,但在本人著作中从未提及法荣,更遑论为其作传。如果其为法荣的弟子,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律宗琼鉴章》的说法不一定可靠。相较之下,赞宁的律学可能与希觉(864-948)有更为密切的关联,其在《宋高僧传》卷十六《汉钱塘千佛寺希觉传》中,记载了自己与希觉的来往:
觉外学偏多,长有易道,著《会释记》二十卷解《易》,至上下系及末文甚备。常为人敷演此经,付授于都僧正赞宁……未终之前,舍衣物作现前僧得施,复普饭一城僧。自此困惫,每睡,见有一人纯衣紫服,肌肤软弱,如绵纩焉,意似相伴。才欲召弟子将至,此人舒徐下床,后还如故。亲向赞宁说此,某知是天人耳。嘱托言毕而绝,享年八十五。[3]402
由上可见,希觉视赞宁为后辈,虽然传中仅述二人在易学上的授受,但如此密切的关系,不可能不涉及律学方面。希觉所撰《增晖录》二十卷,“浙之东西,盛行斯录”[3]402,是当时南山律学的权威之作。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不得不怀疑,赞宁作为执律宗之牛耳者,却仅仅撰写了三卷补阙性质的《音义指归》,而没有对《行事钞》进行整体注解,是否与被他视为师长的希觉及其《增晖录》有关呢?
(五)智海、法琳与仲平
《律宗新学名句》还著录了另外三位与湖州有关的律师及其钞记作品:“湖州智海律未详记号。湖州法琳律师未详记号……湖州仲平律师未详记。”[6]卷下699c-700a《行事钞诸家记标目》基本沿袭此说,亦未能提供更多信息:“行事钞记如上。右一部唐湖州智海律师述。行事钞记如上。右一部唐湖州法琳律师述……行事钞记如上。右一部唐湖州仲平律师述。”[14]303c-304b《律苑僧宝传》虽有三人传记,但仍是在《律宗新学名句》的基础上敷衍而成,并未提供更多信息(6)[日]慧坚:《律苑僧宝传》卷五,第105册,第183页上栏;较之《律宗新学名句》,《唐仲平律师传》补充了“受毗尼之学于互文律师”的信息,见[日]慧坚:《律苑僧宝传》卷七,第105册,第216页下栏。,故很难确定他们是湖州籍还是长期开法于此。至于其生活年代,因《律宗新学名句》和《行事钞诸家记标目》基本以时序排列钞记作者,故智海与法琳应为初唐人,而仲平则可能生活于唐末五代时期。三人所撰钞记的书名、卷数等相关信息皆未能保存下来,笔者也尚未见到佚文,姑志之以俟后考。
除了本籍僧人所撰作品外,当时几乎所有重要的钞记在湖州皆有流传,最典型的例证便是志鸿的《搜玄录》。前文已经提到,《搜玄录》广引前代钞记四十余家,将当时的同类作品几乎网罗殆尽,说明志鸿所在之地的钞记文献十分丰富。据《宋高僧传》及澄观所撰之序,志鸿长期活动于吴郡双林寺,《搜玄录》应也是完成于此。关于双林寺的具体所在,前引《绍定吴郡志》谓其在“倪林里”,同时还提到了“儒林里”,二者应相邻或相近。另据正德《姑苏志》:“双林教寺,在六都倪林里。”[35]卷三十558下所谓“都”,是一种基层行政区划,明代吴江地区一度曾有三十余“都”,其中关于“六都”,弘治《吴江志》卷二载:“六都一区十八里,去县治西南一百余里。儒林,宋墓村,吴溇村,汤溇村,因渎村,倪林,丁溇村,殷溇村,叶溇村,薛步村。”[36]卷二7叶左“倪林”和“儒林”应即《绍定吴郡志》中的“倪林里”和“儒林里”,距县治的方向和远近亦与此书所载双林寺的位置相符。网络上有文史研究者制作了明代吴江各都与当代区划的对比图(见图2[37]),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六都”虽属于吴郡,但实际上与湖州毗邻,且此地的归属亦非一成不变,隋代大业年间(605—617)为吴郡,唐代开元年间(713—741)又归入湖州境[38]21-22、55-56。换言之,双林寺其实处于湖州与吴郡之间,并且从长时段历史来看,其政区归属也较为模糊。因此,志鸿在双林寺能够见到的钞记,在湖州流传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
图2 明代吴江各都与当代区划对比
此外,一些钞记作者及其追随者都曾活动于湖州,那么他们的作品必然也会在此地流传。例如,玄俨律师(675-742)是《辅篇记》的作者,曾受邀传法于“丹阳、余杭、吴兴诸郡”[3]344。又如,昙一律师(692-771)著有《行事钞发正记》十卷,其弟子中即有“湖州龙兴寺神玩”[3]354。此外,昙一的同学法海亦擅律学,长期开法于吴兴一带[3]115。再如,朗然律师撰有《行事钞古今决》十卷(又名《慈和记》),亦为六十家之一,其追随者中即包括“湖州刺史韦损”[3]362。据此认为这些钞记流行于湖州地区,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不过,以上毕竟是间接推测,但五代时期确有钞记流传于湖州的直接证据。景霄《简正记》卷二的一则题记为:“吴越真身寺传律沙门靖安、照远丁巳岁(957?)重终(修?)。天福三年(938)岁次戊戌四月二十八日于湖州资圣寺听过,比丘道故记。”[39]卷二30c可知当时湖州资圣寺有人开讲《简正记》。关于此寺,成化《湖州府志》卷十二载:“飞英教寺,在府治东北隅。唐咸通五年忠顗禅师建,刺史高湜表为资圣寺。”[40]卷十二2叶右实际上,《简正记》并不算一部流传很广的作品,问世仅半个世纪后,景霄的直系法裔们就已找不到完本,只能四处搜集、拼凑,这在现存版本的各卷题记中有直接体现。但即使这样一部十分小众的作品,在湖州亦有讲解者,由此可以想见诸家钞记在此地的流传情况。
综上可知,唐五代时期湖州的钞记文献十分繁盛,诸家并传的局面促进了《行事钞》的注解与传播,同时本地律师亦积极参与其中,撰写了多部重要的作品,从而使湖州成为南山律学的一大重镇。
三、湖州与道宣
通过前文的梳理与讨论,可知唐五代时期湖州的南山律学及钞记文献皆十分兴盛。其原因必然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但就佛教本身来说,发挥主要作用的至少有两点:
其一,湖州佛教的整体繁荣。据《唐代佛教地理研究》,湖州为当时的佛教中心之一,举凡名僧人数、寺院规模、佛教碑刻、佛教著述等,皆位居诸州前列[41]63,90,144,153,200,244。《湖州宗教史》则具体梳理了隋唐五代时期的名僧巨刹,详尽展现了湖州佛教的盛况[42]46-62。概而言之,湖州佛教的整体繁盛是南山律学迅速发展的基础。
第三生即今身也,生隋朝,俗始(姓?)钱氏。诸记中皆云胡州长城人行状、碑文亦同。表云:准《钱氏谱说》,祖父即长城人,大师在京兆生也。彼云:曾祖是陈朝驸马都尉,祖为陈留太守,父名士申有作由字者,错也,即吏部尚书。陈被隋所收,其钱申此时与陈后主,一时收获,入长安。陈王后遭隋贼,车(申?)却免伤害。过隋开皇十六年,方产大师,大师即申二息之长据此所说,即大师是京兆生长明矣。[39]卷二30a
以上记载皆可证明,道宣的故里应为吴兴。之所以出现异说,应肇始于赞宁《宋高僧传》卷十四《唐京兆西明寺道宣传》:
释道宣,姓钱氏,丹徒人也,一云长城人。其先出自广陵太守让之后,洎太史令乐之,撰《天文集占》一百卷。考讳申府君,陈吏部尚书,皆高矩令猷,周仁全行,盛德百代,君子万年。[3]327
“丹徒说”的依据不详,或谓即本于传末所述李邕和严厚本分撰之“碑颂”。但景霄在《简正记》中早已明确表示“诸记中皆云湖州长城人行状、碑文亦同”,可知李邕《行状》及严厚本《碑文》皆主张道宣乃湖州人。故“丹徒说”的来源便很可疑。另外,赞宁虽存两说,但其实亦倾向于湖州说,证据为前引《宋高僧传》卷十五《唐吴郡双林寺志鸿传》:“释志鸿,俗姓钱氏,湖州长城下若人……吁!其俨公氏族本生必与南山宣律师相同,亦为美事矣。”既然志鸿明确为湖州人,而赞宁又认为其与道宣同里,故道宣籍贯亦应为湖州。
以上增补了钞记中的若干记载,并对《宋高僧传》等习见材料进行了重新审视,由此可证道宣的祖籍必为湖州。而湖州能以区区之地成为南山律学的中心之一,绝非偶然,“律祖故里”的感召作用不可小觑。例如,赞宁认为志鸿与道宣两位著名律师同乡同族乃是一桩“美事”,应该体现了时人的普遍心理。这一点在着力凸显本地之胜的方志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如成化《湖州府志》、弘治《湖州府志》以及嘉庆《长兴县志》对道宣的介绍,皆没有选用《宋高僧传》等更加详尽的材料,而是使用了《舆地纪胜》中的简短记载[40]卷二十6叶左[47]卷二十6叶左[48]卷二十四3叶右。个中原因,除了《舆地纪胜》亦属方志类文献以外,编者们可能更看重传文对道宣“名遍天下”之称颂所带来的地方自豪感。实际上,由于《舆地纪胜》是一部抄纂之作,故这条记载亦应其来有自,很可能出于湖州地区的某部古方志。正是由于道宣的模范与标榜,湖州僧人纷纷投身于戒律之学,除了上文提及的钞记作者,齐翰、皎然、真乘、高闲、行瑫、子瑀、道遵等皆为一时龙象,颇能振起南山家风。
综上所述,作为道宣故里的湖州不仅滋育了多位本地的钞记作者,而且为钞记的流传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在文献及思想等方面都促进了南山律宗的发展。从地方文化的微观视角出发,充分发掘湖州地区的律学人物与著述,对于当前粗线条、概论式的律宗史研究是一种颇为有益的补充。
(感谢评审者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