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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赠授都督诸军事考

2022-02-12张鹤泉

地域文化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都督刺史军事

张鹤泉

北魏建国后,开始设置都督诸军事。由于在军事镇戍上,都督诸军事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成为北魏国家的重要职官。由于这一职官具有重要性,所以,北魏国家也将都督诸军事作为赠官赐授给亡故的官员。可以说,北魏前期,国家开始将都督诸军事赠授亡故官员,但这种赠授事例却并不多见。直到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不仅受赠都督诸军事的官员人数增多,赠授的做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亡故官员受赠都督诸军事也成为一种殊荣。然而,对赠授都督诸军事问题,前人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些考察,希望有益加深对北魏赠官制度的认识。

一、以都督诸军事为赠官措施的实施

考察北魏国家实行以都督诸军事作为赠官的措施,需要提及当时的赠官规定。所谓赠官,就是国家为亡故官员赠授的职官,以此表现皇帝对他们的抚恤,进而展现他们亡故后所享有的荣誉。可以说,北魏国家为亡故官员赐授赠官,在政权建立后就开始实行。《魏书·许谦传》:“(许谦)皇始元年卒官,时年六十三。赠平东将军、左光禄大夫、幽州刺史。”《魏书·刘尼传》:刘尼父刘娄“冠军将军,卒,赠并州刺史。”这些都是道武帝赐授亡故官员赠官的记载。由此可见,北魏建国后,为亡故官员赐授赠官已经成为丧葬活动的重要措施。

自道武帝确立赠官规定后,北魏各代皇帝都将这一规定作为追念亡故官员的重要内容。不过,由于亡故官员生前所任职官有高低的差别,并且,建树的业绩也存在大小的不同,所以,也就决定国家赐授赠官的多少与品级的高低。就北魏国家赐授赠官的情况而言,亡故官员获得的赠官存在较大差别,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赠授一职官。《魏书·张衮传》:“(张衮)后数日卒,年七十二。后世祖追录旧勋,遣大鸿胪即墓,策赠太保。”显然,张衮亡故后,只获的赠授太保一官的优待。应该说,北魏国家赠授亡故官员一个职官,是重要的做法。从赠授职官的种类来看,可以是中央职官。例如,崔玄伯“病笃,太宗遣侍中宜都公穆观就受遗言,更遣侍臣问疾,一夜数返。及卒,下诏痛惜,赠司空。”①《魏书》卷24《崔玄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23页。初古拔“暴病卒,年五十八,赠左光禄大夫。”②《魏书》卷42《薛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42页。司空、左光禄大夫,都是中央职事职官。除职事官之外,也可以是将军号。例如,段进“遂为贼杀。世祖愍之,追赠安北将军。”③《魏书》卷87《节义·段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90页。亡故官员受赠的职官,不限于中央职官,还有地方职官。例如,袁式“天安二年卒。赠豫州刺史。”④《魏书》卷38《袁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81页。长孙吴儿“高祖初,为中散、武川镇将。太和初卒,赠恒州刺史。”⑤《魏书》卷26《长孙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55页。因此,可以明确,北魏国家为亡故官员赠授的职官,可以是中央、地方职事官,也可以是将军号。

二是将职官与爵位一并赠授。《魏书·长孙肥传》:“(长孙陈)高宗即位,晋爵吴郡公,加安东将军。兴光二年卒。赠散骑常侍、吴郡王”也就是说,长孙陈受赠的职官为散骑常侍,受赠的爵位为吴郡王。这说明,北魏国家可以将职官与爵位结合在一起赠授亡故官员。可以说,在北魏前期,这种情况并不是特例。例如,尉地干“甚见亲爱,参军国大谋。世祖将征平凉,试冲车以攻冢,地干为索所罥,折胁而卒。世祖亲往临抚,哭之甚恸。赠中领军将军、燕郡公。”⑥《魏书》卷26《尉古真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59页。贺延“初以功臣子拜侍御中散,赐爵武城子,西治都将。卒,赠凉州刺史、广武侯。”⑦《魏书》卷41《贺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3页。北魏前期,国家所以将职官与爵位结合在一起赠授给亡故官员,因为当时职官与爵位分属两个品级序列,因而,采取职官与爵位并赠的做法,就能体现授予亡故者更多的优遇。

三是赠授多个职官。《魏书·崔玄伯传》:“(崔剖)诣京师,未至,病卒。高宗以剖诚著先朝,赠散骑常侍、镇西将军、凉州刺史。”很明显,崔剖亡故后,受赠三个职官。其中,散骑常侍,为中央职事官;镇西将军,为将军号;凉州刺史,则为地方职事官。北魏时期,担任职官的多少,与任职者的地位与荣誉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官员所任职官越多,则其地位和荣誉越高。北魏国家为亡故官员赐授赠官,也仿效这种做法。例如,王睿是受皇帝宠幸的重臣,死后,“高祖、文明太后亲临哀恸,赐温明秘器,宕昌公王遇监护丧事。赠卫大将军、太宰、并州牧。”⑧《魏书》卷93《恩幸·王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90页。薛野䐗任太州刺史“在治有声。卒,年六十一。赠散骑常侍、大将军、并州刺史。”①《魏书》卷44《薛野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96页。由此可见,能够获得多个赠官的亡故官员,与他们生前的地位和业绩有很大关系。很明显,这些受赠多个职官的亡故官员,他们或者受到皇帝宠幸,或者取得值得称道的政绩,因而,也就需要以多官并赠方式,体现他们获得皇帝很高的优遇。

北魏国家采取的这些做法,在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做了一些改变。其中改变的明显表现有三方面:其一,弱化了官、爵并赠的做法。也就是说,由于孝文帝实行官、爵品级合一的措施,因而,职官与爵位并赠,对亡故官员的优待,已经表现得不很明显,所以,也就很少采取这种做法。其二,将郡太守纳入赠官。例如,崔伯骥“为京兆王愉法曹参军。愉反,伯骥不从,见害,诏赠东海太守。”②《魏书》卷24《崔玄伯传附崔道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33页。因此,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亡故官员受赠地方职官,已经不限于州刺史,也有郡太守。其三,推广以都督诸军事为赠官的做法。《魏书·外戚上·冯熙传》:“(冯熙)薨于代。车驾在淮南,留台表闻,还至徐州乃举哀。……皇后诣代都赴哭,太子恂亦赴代哭吊。将葬,赠假黄钺、侍中、都督十州诸军事、大司马、太尉,冀州刺史。”冯熙获赠都督十州诸军事,在太和十九年。这说明,孝文帝推行以都督诸军事为赠官的做法,已经成为赐授亡故官员职官的重要规定。应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将都督诸军事作为重要赠官是有重要的原因的。

一是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将都督诸军事的设置进一步完善化。实际上,北魏国家设置都督诸军事,是从道武帝统治时期开始的。《魏书·莫提传》:“(莫提)多智有才用。初为幢将,领禁兵。太祖之征慕容宝也,宝夜来犯营,军人惊骇。遂有亡还京师者,言官军败于柏肆,京师不安。……以功拜平远将军,赐爵扶柳公,进号左将军,改为高邑公。出除中山太守,督司州之山东七郡事。”道武帝任莫提都司州之山东七郡事与道武帝征慕容宝在同一年。《资治通鉴·晋纪三十一》将道武帝征慕容宝之事,系于隆安元年,即北魏皇始元年。这应该是北魏设置都督诸军事的最早记载。明元帝延续道武帝的做法,继续设置都督诸军事。至太武帝时,任命都督诸军事者不仅人数增多,而且,还使一些州刺史、都大将兼任都督诸军事。例如,叔孙建“除平原镇大将,封丹阳王,加征南大将军、都督冀青徐济四州诸军事。”③《魏书》卷29《叔孙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05页。拓跋他“从征于悬瓠,破之。拜使持节、都督雍秦二州诸军事、镇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雍州刺史,镇长安。绥抚秦土,得民夷之心。”④《魏书》卷16《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1页。也就是说,太武帝使州刺史,或都大将兼任都督诸军事,成为镇戍地方的重要做法。并且,太武帝还大力推广了这种镇戍地方的模式。诸如,刁雍“真君二年复授使持节、侍中、都督扬豫兖徐四州诸军事、征南将军、徐豫二州刺史。”⑤《魏书》卷38《刁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66-867页。司马天助“拜侍中、都督青徐兖三州诸军事、征东将军、青兖二州刺史。”⑥《魏书》卷37《司马天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63页。可见,都督诸军事的任职受到国家很高的重视,并使其在国家所设职官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孝文帝官制改革,就将规定都督诸军事的品级作为重要内容。

在孝文帝制定的前《职员令》中,不仅将都督诸军事编入国家职官品级序列中,而且,还规定都督府州诸军事为从一品上、都督三州诸军事为二品上、都督一州诸军事为从二品上。①《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78-2979页。在后《职员令》中,虽然没有都督诸军事的品级规定,似乎可以判定,后《职员令》继续沿续前《职员令》的规定,只是在品级上,略有变通。因此,可以说,孝文帝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都督诸军事在国家职官序列中处于很高地位,并且,还将都督诸军事依据所辖州的数量分成不同等次。由于孝文帝对都督诸军事的设置采取进一步完善化的措施,也就为亡故官员赠授这一职官有了可以把握的标准。

二是孝文帝以都督诸军事作为赠官,是以北魏前期的做法为基础的。实际上,北魏国家为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不是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才开始实行的。《魏书·司马楚之传》:“(司马楚之)寻拜假节、侍中、镇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云中镇大将、朔州刺史,王如故。在边二十余年,以清俭著闻。和平五年薨,时年七十五。高宗悼惜之,赠都督梁益秦宁四州诸军事、征南大将军、领护西戎校尉、扬州刺史。”依据这一记载,可以明确,文成帝时,北魏国家开始为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并且,赠授都督诸军事不是授予一职官,而是与将军号、州刺史结合在一起的。《魏书·道武七王·河南王曜传》:“(拓跋平原)迁都督雍、秦、梁、益四州诸军事、征南大将军,开府、雍州刺史,镇长安。太和十一年薨,赠以本官。”这一记载提到拓跋平原亡故后,是以“本官”作为赠官的。所谓“本官”正是拓跋平原生前所任的职事官。也就是说,都督雍、秦、梁、益四州诸军事与雍州刺史都属于拓跋平原的“本官”。由此来看,北魏前期,已经开始实行以“本官”为赠官的做法。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实际这种做法,只是表现出一种趋势,也就是赠授都督诸军事需要与州刺史结合,但是,并不必都要以亡故者生前所任的都督诸军事与州刺史为赠官。

可是,北魏前期,以都督诸军事与州刺史结合,赠授亡故官员的事例并不多见,也没有被推广。尽管如此,应该说,实行的这种做法,为进一步推行以都督诸军事为赠官的做法,有了可以遵循的模式。例如,奚康生“灵太后反政,赠都督冀瀛沧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司空公、冀州刺史。”②《魏书》卷73《奚康生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33页。裴延俊“庄帝初,于河阴遇害。赠都督雍岐豳三州诸军事、仪同三司、本将军、雍州刺史。”③《魏书》卷69《裴延俊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33页。因此,可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的赠授都督诸军事的规定,正是以北魏前期的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并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

应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使赠授都督诸军事的做法,得到推广,因而,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人数明显增多。诸如:宣武帝时,寇治“寻迁金紫光禄大夫。是时,蛮反于三鸦,治为都督追讨,战没。赠持节、都督雍华岐三州诸军事、卫大将军、七兵尚书、雍州刺史。”④《魏书》卷42《寇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48页。统计《魏书》、墓志铭记载,获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还有:高偃、元泰安、孙标。

孝明帝时,元熙受“赠使持节、都督冀定瀛相幽五州诸军事、大将军、太尉公、冀州刺史”⑤《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05页。据《魏书》、墓志铭记载,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有:元融、元熙、薛怀景、奚康生、高琨、元诱、元纂、元景献、元寿安、元日韦、元彝、元端。

孝庄帝时,元继“永安二年薨,赠假黄钺、都督雍、华、泾、邠、秦、岐、河、梁、益、九州诸军事、大将军、录尚书、大丞相、雍州刺史。”①《魏书》卷16《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03页。捡《魏书》、墓志铭记载: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有:元继、李虔、裴延俊、李苗、尔朱世承、元湛、王奂、尔朱绍、尔朱袭、元天穆、元顼、元恭。

孝武帝时,元凝“除持节、安东将军、兖州刺史,转济州刺史,仍本将军。永熙二年薨,赠持节、都督沧瀛冀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冀州刺史。②《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章武王太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15页。统计《魏书》、墓志铭记载,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有:元忻之、元凝、元爽、元怡、元永平、元颢、元宽、穆绍、李郁、郑先护、崔摸、杨椿、杨昱、杨顺、杨辩、杨仲宣、杨测、杨津、杨逸、崔士泰、高谧、高树生、高带、高仁、高慎、高徽、高干、卢同、辛纂、高道穆、孙绍、李延寔、董徵、刘灵助、元肃、乞伏宝、石育、元赞远、长孙子泽。

上述情况说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已经将为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作为赐予他们的一种殊荣。

总之,北魏国家以都督诸军事为赠官,在文成帝时,已见于文献记载,并实行了以都督诸军事与州刺史相结合方式进行赠授。尽管北魏前期,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人数很少,还没有形成固定的规定,可是,却为孝文帝官制改革后赠授这一职官创造了应该遵循的模式。可以说,孝文帝正是以北魏前期赠授都督诸军事的做法为基础,进一步推广了这一职官的赠授,从而使这种赠授成为追念亡故官员的重要优待措施。

二、赠授都督诸军事的规定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为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已经形成完善的措施。可以说,北魏国家在确定赠授对象、实行赠授方式和表现赠授等次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赠授都督诸军事对象的限定。可以说,北魏国家为亡故官员赐授赠官,受到他们生前所任职官品级的限制。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亡故官员都能获得赠官。当然,对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也是如此,因而,需要对获得这一赠官者的生前担任职官情况作必要的说明。捡《魏书》、墓志铭记载,并依据后《职员令》,列受赠者生前所任中央和地方职官及品级两表如下:

元融元瑱卢同孙紹杨昱李虔冯诞穆韶元爽元治王诵长孙子泽寇治元顼高道穆元宽崔摸郑先护奚康生董徵元天穆乞伏宝尔朱世承李苗崔士泰李郁元彝杨顺元湛尔朱袭高徽高慎左光禄大夫左光禄大夫左光禄大夫右光禄大夫右光禄大夫特进太子太师金紫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侍中光禄大夫左卫将军右卫将军光禄大夫侍中大鸿胪御史中尉步兵校尉司空司马给事黄门侍郎通直散骑常侍北中郎将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二品二品二品二品二品二品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从二品三品三品三品三品三品三品三品从三品从三品中(前)四品四品从四品从四品从四品五品五品七品《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下·城阳王长寿传》《魏书》卷二一上《献文六王上·北海王详传》《魏书》卷七六《卢同传》《魏书》卷七八《高绍传》《魏书》卷五八《杨播传》《魏书》卷三九《李宝传》《魏书》卷八三上《外戚上·冯熙传》《魏书》卷二七《穆崇传》《魏书》卷一六《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魏故使持节卫将军荆河雍四州刺史七兵尚书寇使君之墓志》《魏故使持节侍中司空尚书左仆射骠骑大将军徐州刺史王公墓志铭》《魏故使持节、都督雍州诸军事车骑将军雍州刺史江陵县开国男长孙使君墓志铭》《魏书》卷四二《寇赞传》《魏故使持节侍中太尉公尚书令骠骑大将军都督雍华岐三州诸军事雍州刺史东海王墓志铭》《魏书》卷七七《高崇传》《魏书》卷二一下《献文六王下·彭城王勰传》《魏书》五六《崔辨传》《魏书》卷五六《郑羲传》《魏书》卷七三《奚康生传》《魏书》卷八四《儒林·董徵传》《魏故使持节侍中太宰丞相柱国大将军假黄钺都督十州诸军事雍州刺史武昭王墓志》《魏故使持节都督河凉二州诸军事卫大将军河州刺史宁国伯乞伏君墓志》《魏书》卷七五《尔朱彦伯传》《魏书》卷七一《李苗传》《魏书》卷六六《崔亮传》《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魏故使持节都督青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青州刺史任城王之墓志铭》《魏书》卷五八《杨播传》《魏故使持节征东将军仪同三司都督青州诸军事青州刺史元使君墓》《魏故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都督定州诸军事定州刺史万年县开国伯尔朱君之墓志铭》《魏书》卷三二《高湖传》《魏书》卷三二《高湖传》

依据表1统计,可以明确,亡故的中央职官受赠都督诸军事的最高品级为一品;最低品级为七品。可是,表中所示,受赠都督诸军事的最低职官品级,应该是特殊的规定。《魏书·高湖传》:“(高慎)初除侍御史,拜奉朝请、员外散骑侍郎。与叔徽俱使西域,还至河州,遇贼攻围,城陷,见害。太昌初,赠使持节、都督冀沧二州诸军事、征东将军、翼州刺史。”可见,高慎受赠都督冀沧二州诸军事,是在太昌初年追赠的。在这一时期,高欢军事集团已经控制了孝武帝,进而把持了北魏朝政。因此,为高慎追赠都督诸军事,是高欢要优待高氏家族成员意志的体现。换言之,高慎生前曾任七品员外散骑侍郎而受赠都督诸军事,应该属于特殊的赠授,所以,任职七品职官,也就不是北魏国家规定的下限赠授品级。

表1 亡故官员生前任中央职官受赠都督诸军事表

依据表1所示,生前任五品的员外散骑常侍尔朱袭、高徽都受赠都督诸军事。可以说,尔朱袭、高徽受赠的生前任官品级,应该是国家的下限规定。因为北魏国家,一直将职官五品级作为优待的界限。北魏天赐元年,就规定“初置六谒官,准古六卿,其秩五品。”①《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73页。《魏书·孝文帝纪下》载太和十八年诏:“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魏书·礼志一》载太和十九年诏:“知太和庙已就,神仪灵主,宜时奉宁。……百官奉迁,宜可省之。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以上及宗室奉迎。”《魏书·孝明帝纪》载孝昌元年诏:“可令第一品以下、五品以上,人各荐其所知,不限素身居职。”显然,五品以上官员受到诸多的优待,也具有多方面的特权。由于赠官的赐授,也属于优待官员的措施,所以,也应该以此为下限标准。当然,受赠都督诸军事也不会例外。

依据表2 统计,北魏国家可以赠授一些亡故的州刺史、郡太守都督诸军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依据州、郡户口和人口多少的差别,将州刺史分为上、中、下三等;也将郡太守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后《职员令》规定,上州刺史为三品;中州刺史为从三品;下州刺史为四品;上郡太守为四品;中郡太守为五品;下郡太守为六品。从赠授州刺史的品级规定来看,与中央职官下限规定,是大体相同的。可是,郡太守的品级却存在差异,因为下郡太守的下限品级为六品。这就涉及北魏国家是否也将亡故的下郡太守包括在可以赠授都督诸军事范围之内?因此,对这一问题需要做一些辨析。

表2 亡故官员生前任地方职官受赠都督诸军事表

可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对上、中、下郡,都有规定户口和人口的标准。可是,上、中、下郡户口和人口数的区分标准,却缺少记载,所以,很难判断上、中、下郡的区分。尽管如此,可以推断,北魏国家向亡故地方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的下限品级规定,应该不会与中央职官有太大的差别。这主要因为北魏国家对郡太守的优待,有明确的规定界限。《魏书·节义·孙道登传》:孙道登为盗贼所杀,“二州表其节义,道登等并赐五品郡、五等子爵,听子弟承袭。遣使诣所在吊祭。”《魏书·孝庄帝纪》载武泰二年诏:“又诏上党百年以下、九十以上板三品郡,八十以上四品郡,七十以上五品郡。”这些记载都提到“五品郡”,也就是中郡的品级。这些事例说明,任职五品的郡太守,也就达到受优待的标准。可以说,六品的下郡太守与五品的中郡太守的地位,是有明显差别的。很明显,下郡太守是不在受优待的范围之内的。由此来看,北魏国家确定为亡故地方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应该与中央职官相同,都以所任五品职事官为下限标准。

此外,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高仁、高树生受赠都督诸军事的情况。《魏书·高湖传》:“(高仁)正光中,卒于河州别驾。太昌初,赠使持节、侍中、都督青齐济三州诸军事、仪同三司、青州刺史。”也就是说,高仁生受赠都督诸军事,是因为他生前曾担任河州别驾。关于州别驾的品级,后《职员令》没有规定。但《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三等上州别驾从事史,……为六品。……三等中州别驾从事史……为从第六品。……三等下州别驾从事史,……为第七品。”北齐对州的规定,是在北魏区分三州规定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划分,所以,州府僚佐官的设置,也应该与北魏后期有联系。如果此判断不误,北魏后期,从上州别驾品级来看,似乎最高不会超过六品。因此,可以说,在太昌初年,高仁受赠都督诸军事,应该是高欢控制北魏朝政后,以追赠的方式,对他的优待,并不是由他生前所任职官所决定的。高树生则在“孝昌初……授以大都督,令率劲勇,镇捍旧蕃。二年卒,时年五十五。太昌初,追赠使持节、都督冀相沧瀛殷定六州诸军事、大将军、太师、录尚书事、冀州刺史。”①《魏书》卷32《高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52页。高树生所任大都督,只是为参与战事而临时授予的官职,并且,大都督并没有列入后《职员令》的职官序列中,所以,他也是因受高欢的优待而受赠都督诸军事的。

由此可见,北魏国家确定赠授都督诸军事的对象,一般要依据亡故官员生前所任职事官的品级。可以说,亡故的中央职事官、地方职事官,受赠都督诸军事,他们生前所任职事官的上限品级,是没有限制的。而生前所任职事官的下限品级,应该为五品级。在受赠的郡太守中,六品的下郡太守,应该不在规定的品级范围之内。

北魏国家确定赠授都督诸军事对象,依据生前所任职事官的规定品级,应该是必须的条件,但是,还受到官员生前业绩的影响。《魏书·节义·石祖兴传》:“(石祖兴)后拜宁陵令,卒。吏部尚书李韶奏其节义,请加赠谥,以奖来者,灵太后令如所奏。”也就是说,为亡故官员赐授赠官,可以起到“以奖来者”的作用。由此可见,对亡故官员生前业绩进行评价,也应该是受赠都督诸军事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二)赠授都督诸军事方式的确定。可是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为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采取了多官并赠的做法。《魏书·穆崇传附穆绍传》:“(穆绍)员外散骑侍郎、代郡太守、征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卒,赠使持节、都督冀相殷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冀州刺史。”《魏故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都督秦雍二州诸军事雍州刺史恭惠元公之墓志铭》:“(元诱)以正光元年九月三日薨於岐州,春秋卅七。……诏追赠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都督秦雍二州诸军事、雍州刺史。”②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1页。依据《魏书》、墓志铭的记载,可以看出,赠授都督诸军事,一般都与州刺史结合在一起。如前所述,这种与州刺史结合在一起的赠授模式,在北魏前期就开始实行了。而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延续这种模式,并且,进一步固定化。

实际上,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继续实行都督诸军事与州刺史结合的赠授方式,也与这一职官发展为地方化职官有很大关系。《魏书·景穆十二王·任城王云传》:“(元澄)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魏书·陆俟传附陆睿传》:“(陆睿)后除使持节、都督恒肆朔三州诸军事、本将军、恒州刺史,行尚书令。”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后期,都督诸军事的任职,是与担任州刺史是不能分离的。正因如此,北魏国家是将都督诸军事作为州刺史的兼任职授予的。严耕望先生认为,晋、宋时期,刺史之任有不领兵者,称为单车刺史;有领兵者;有领兵且加都督者;凡三等级。③严耕望:《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B,第112页。可以说,北魏国家授予都督诸军事的做法,仿照了晋、宋朝的做法。也就是说,州刺史兼任都督诸军事成为治理地方的最高等次。由于北魏国家任命都督诸军事具有这种特点,所以,也就影响了为亡故官员赠授这一职官的方式。

当然,还要指出的是,北魏国家很少任命不领兵的单车刺史,绝大多数刺史都是要领兵的。而刺史领兵,就要加拜将军号。州刺史兼任都督诸军事,也就更是如此了。《魏故持节都督恒州诸军事安北将军恒州刺史安平县元公之墓志铭》:“(元纂)正光之始,有兴不建,于是事去衅来,寻与祸并。朝廷追愍,赠持节督恒州诸军事、安北将军、恒州刺史。”①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魏书·景穆十二王·任城王云传》:“(元澄)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国家授予都督诸军事,实际与州刺史和将军号是一体化的。这种一体化的任职方式,是要适应通过军府的设置,进而有效地管理地方军队的需要。很显然,州刺史兼任都督诸军事与将军号是不能分离的,所以,赠授亡故官员都督诸军事,自然也就不能舍弃将军号。例如,李宪“永熙中,赠使持节、侍中、都督定冀相殷四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仪兴三司、尚书令、定州刺史。”②《魏书》卷36《李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35-836页。李虔“永安三年冬薨,年七十四。赠侍中、都督冀定瀛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太尉公、冀州刺史。”③《魏书》卷39《李宝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90页。很显然,赠授亡故官员都督诸军事,也是与将军号结合在一起的。可是说,由于都督诸军事的任职是与州刺史和将军号是一体化的,所以,也就决定赠授这一职官,不能与州刺史和将军号的分离,必须要实行多个职官并赠的方式。

(三)以辖州数量的差别作为受赠都督诸军事者享有不同优待的标准。应该说,北魏国家设置都督诸军事,对所辖州的数量,是没有固定的规定的。《魏书·道武七王·广平王连传》:“(拓跋连)后拜假节、都督平州诸军事、领护东夷校尉、镇东大将军、仪同三司、平州刺史,镇和龙”可见,所设都督诸军事能以一州为都督区。《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传》:“(源子恭)寻授散骑侍郎、都督三州诸军事、本将军、假车骑大将军、行台仆射、荆州刺史。”说明所设都督诸军事也能以三州为都督区。可以说,所设都督诸军事辖州的数量与等次高低有密切关系。

如前所述,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将都督诸军事纳入国家职官品级序列,并依据其辖州的数量确定其品级。前《职员令》规定:都督府州诸军事为从一品上;都督三州诸军事为二品上;都督一州诸军事为从二品下。④《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78-2979页。由于对都督诸军事做了品级规定,所以,也就确定这一职官品级高低的标准。然而,由于镇戍地方情况的不同,北魏国家并不是完全按规定的标准任命都督诸军事。因为北魏国家所设的一些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超过三州的事例很多。例如,皮豹子“寻除都督,秦、雍、荆、梁、益五州诸军事,进号征西大将军,开府、仇池镇将。”⑤《魏书》卷51《皮豹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30页。尔朱荣“复进号征东将军、右卫将军、假车骑将军、都督并肆汾广恒云六州诸军事。”⑥《魏书》卷74《尔朱荣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45页。彭城王元勰“为使持节、侍中、都督冀定幽瀛营安平七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开府、定州刺史。”⑦《魏书》卷21下《献文六王下·彭城王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77-578页。杨津“为都督并肆燕恒云朔显汾蔚九州军事、骠骑大将军、兼尚书令、北道大行台、并州刺史。”①《魏书》卷58《杨播传附杨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99页。尔朱兆“寻加都督十州诸军事,世袭并州刺史。”②《魏书》卷75《尔朱兆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64页。由于北魏国家使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是不固定的,因此,在向一些亡故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也只是以这一职官的品级规定为参考。

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赠授都督诸军事的情况来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按北魏国家规定的都督诸军事的品级进行赠授。《魏书·尔朱彦伯传》:“(尔朱世隆)寻为元颢所擒,脔杀之。庄帝还宫,赠使持节、都督冀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司徒、冀州刺史。”《魏故持节都督秦州诸军事平西将军秦州刺史孝王墓志并铭》:“有诏赠(元宝月)持节、都督秦州诸军事、平西将军、秦州刺史。”③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7页。这些记载说明,尔朱世隆、元保月亡故后,他们都受赠都督一州诸军事。前《职员令》规定为从二品下。因此,这是在国家职官品级规定范围内的赠授。统计《魏书》、墓志铭中的记载,北魏后期,受赠都督一州诸军事的有:元恭、元彝、元端、元湛、元袭、元馗、元赞远、王诵、长孙子泽。很显然,受赠都督一州诸军事的亡故官员,并不在少数。

北魏国家还赠授都督三州诸军事。《魏书·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元爽)解褐秘书郎,稍迁给黄门侍郎、金紫光禄大夫。永熙二年卒。赠使持节、都督泾岐秦三州诸军事、卫将军、尚书左仆射、秦州刺史。”《魏书·景穆十二王下·城阳王长寿传》:“(元融)赠侍中、都督雍、华、岐三州诸军事、本将军、司空、雍州刺史。”据前《职员令》的规定,都督三州诸军事为二品上。因此,这也是依据国家的品级规定进行的赠授。捡《魏书》、墓志铭记载,北魏国家赠授都督三州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有:元融、元爽、元凝、元永平、元瑱、元宽、穆韶、高带、高仁、高慎、李虔、寇治、崔模、崔楷、杨津、薛怀景、裴延俊、奚康生、卢同、孙绍、董徵、刘灵助、元寿安、元日韦、元绍、元延明、元顼。可见,受赠都督三州诸军事的人数也是很多的。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国家依据品级的规定,是赠授都督诸军事是重要的做法。因为实行做种做法,能够展示受赠的亡故官员在官本位体制中具有的地位,进而清楚地展现他们获得的特殊优待。

二是不受北魏国家规定的品级限制,只依据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进行赠授。可以说,北魏国家以这种方式赠授都督诸军事,也是重要的做法。《魏书·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元忻之)以死王事,追赠使持节、都督定殷二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司空公、定州刺史。”这是北魏国家以都督二州诸军事赠授亡故官员的记载。由于北魏国家并没有规定都督二州诸军事的品级,所以,这是一种在国家品级规定外的赠授。然而,这种赠授并不是特殊的做法。统计《魏书》、墓志铭记载,受赠都督二州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有:元诱、元肃、元忻之、元怡、高慎、高干、杨昱、杨顺、杨辩、杨仲宣、杨测、杨逸、崔士泰、辛纂、高道穆。可以说,以这种方式赠授亡故官员,应该是国家经常采用的做法。

当然,依据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进行赠授,不限于都督二州诸军事,还有都督四州、五州诸军事。例如,元颢“出帝初,赠使持节、侍中、都督冀、定、相、殷四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大司马、冀州刺史。”①《魏书》卷21上《献文六王上·北海王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5页。元熙受“赠使持节、大将军、太尉公、都督冀定相瀛幽五州诸军事、冀州刺史。”②《魏故使持节大将军太尉公中山王之墓志铭》,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0页。捡《魏书》、墓志铭记载,北魏后期,受赠都督四州诸军事者有:元颢、李宪、郑先护、杨椿、李苗、元继。受赠都督五州诸军事者有:元熙、高谧、高徽、李郁、高琨。

除此之外,赠授都督六州、九州、十州诸军事的事例,也见之于《魏书》记载。例如,高树生“太昌初,追赠使持节、都督冀相沧瀛殷定六州诸军事、大将军、太师、录尚书事、冀州刺史。”③《魏书》卷32《高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52页。元继“永安二年薨,赠假黄钺、都督雍、华、泾、邠、秦、岐、河、梁、益九州诸军事、大将军、录尚书、大丞相、雍州刺史。”④《魏书》卷16《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03页。冯熙“将葬,赠假黄钺、侍中、都督十州诸军事、大司马、太尉,冀州刺史。”⑤《魏书》卷83上《外戚上·冯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20页。然而,受赠这些都督诸军事的人数很少。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很少赠授辖六州以上的都督诸军事。

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国家能够依据都督诸军事的品级进行赠授,可是,也能不受都督诸军事的品级限制进行赠授。尽管二者存在一些差别,然而,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依据都督诸军事的辖州数量作为赠授的标准。也就是说,赠授都督诸军事的辖州数量决定受赠者获得的等次。即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越多,受赠的等次越高。因此,可以明确,受赠都督诸军事的亡故官员所享有的荣誉是有差别的。而这种差别,正由受赠的这一职官的辖州数量来体现的。

综上可见,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完善了赠授都督诸军事的规定。可以说,亡故官员受赠都督诸军事,一般生前要担任五品以上的职事官,并要有可称道的政绩。在赠授方式上,则实行多个职官并赠的做法,实际采取了都督诸军事、州刺史与将军号相结合的模式。而且,亡故官员,可以依据受赠都督诸军事辖州数量,区分不同的等次,辖州数量越多,则等次越高,进而体现受赠者获得荣誉的差异。

三、尔朱氏、高欢军事集团控制下的北魏政权对都督州军事的赠授

北魏末年,国家朝政先后为尔朱氏军事集团和高欢军事集团控制。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从尔朱荣率军进入洛阳,并操控孝庄帝开始的。尔朱荣被诛后,尔朱兆、尔朱天光、尔朱仲远、尔朱世隆继续控制北魏朝政。而在与尔朱氏的对抗中,高欢军事势力越来越强,他控制了孝武帝,进而操纵了北魏朝政。由于这些军事集团对北魏朝政的控制,所以,对赠授都督诸军事的做法,也就产生了很大影响。

从尔朱氏军事集团控制朝政时期来看,受赠都督诸军事者共有11人。可是,在这些受赠者中,一些人为尔朱氏家族成员,诸如,尔朱世隆、尔朱绍、尔朱袭。《魏书·尔朱世隆传》称:“(尔朱世隆)寻为元颢所擒,脔杀之。庄帝还宫,赠使持节、都督冀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司徒、冀州刺史。”还有一些人,则是尔朱氏的亲信。诸如,元天穆等人。《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孤孙度传》:元天穆与尔朱荣“情寄特甚。荣常以兄礼事之,而尔朱世隆等虽荣子侄,位遇巳重,畏惮天穆,俯仰承迎。”所以,他亡故后,被“追赠侍中丞相都督十州诸军事柱国大将军假黄钺雍州刺史。”①《魏故使持节侍中太宰丞相柱国大将军假黄钺都督十州诸军事雍州刺史武昭王墓志》,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78页。尔朱氏军事集团采取的这种赠授的做法,正是要以此优待他们的亲族与亲信,进而有利于他们对北魏朝政的控制。可以说,由于这些受赠都督诸军事者与尔朱氏军事集团有亲缘关系以及特殊的从属关系,因而,就使北魏国家赠授都督诸军事的规定很难有效地对他们加以限制。

高欢军事集团控制北魏朝政后,继续效法和发展尔朱氏集团的做法。他为了体现对亡故高氏家族成员的优待,大力推行追赠都督诸军事的做法。例如,高谧“延兴二年九月卒,时年四十五。太昌初,追赠使持节、侍中、都督青徐齐济兖五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太尉公,青州刺史。”②《魏书》卷32《高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52页。高树生,孝昌二年卒,“太昌初,追赠使持节、都督冀相沧瀛殷定六州诸军事、大将军、太师、录尚书事、冀州刺史。”③《魏书》卷32《高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52页。高欢追赠的亡故高氏家族成员还有:高带、高仁、高慎、高徽、高干。

高欢赠授高氏家族成员都督诸军事,不受国家的国家规定的约束。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取消对赠授者生前所任职官的下限品级的限制。《魏书·高湖传》:“(高慎)有器尚。初除侍御史,拜奉朝请、员外散骑侍郎。……太昌初,赠使持节、都督冀沧二州诸军事、征东将军、翼州刺史。”后《职员令》规定,散骑侍郎的品级为七品上阶。《魏书·高湖传》:“(高仁)正光中,卒于河州别驾。太昌初,赠使持节、侍中、都督青齐济三州诸军事、仪同三司、青州刺史。”如前所述,高仁所任河州别驾,最高品级应当为六品。很明显,高慎、高仁生前所任职官品级,都不在北魏国家规定的品级范围之内。很明显,高欢不受北魏国家的品级规定,为亡故高氏成员追赠都督诸军事,正是要优待高氏亲族,从而进一步提高高氏家族的特殊社会地位。

高欢对投靠和为他尽忠的官员,也赠授都督诸军事。《魏书·辛雄传》:“(辛纂)永熙三年,除使持节、河内太守。齐献武王赴洛,兵集城下,纂出城谒王曰:‘纂受诏于此,本有御防。大王忠贞王室,扶奖颠危,纂敢不匍匐。……’为贼所擒,遂害之。赠都督定殷二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尚书左仆射、司徒公、定州刺史。”很显然,辛纂死后,被赠授都督诸军事,是因为他不仅投靠高欢,并尽心地拥戴高欢。不仅如此,一些能以占卜术预测高欢获胜者,在亡故后,也能获得都督诸军事的赠授。例如,善占卜的刘灵助“永熙二年,赠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幽瀛冀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尚书左仆射、开府仪同三司、幽州刺史。”④《魏书》卷91《术艺·刘灵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0页。很明显,高欢采取这种做法,正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官员为他服务。

当然,高欢还采取提高还被尔朱氏迫害致死的官员赠官的规格的做法。其中,重要的做法,就是扩大都督诸军事的赠授。《魏书·杨播传》:“(杨椿)普泰元年七月,为尔朱天光所害,年七十七,时人莫不冤痛之。太昌初,赠都督冀定殷相四州诸军事、太师、丞相、冀州刺史。”《魏书·杨播传》:“(杨昱)后归乡里,亦为天光所害。太昌初,赠都督瀛定二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司空公、定州刺史。”很明显,杨椿、杨昱能够受赠都督诸军事,正是由于他们是被尔朱天光杀害的官员。统计《魏书》记载,在杨氏家族中,还有杨顺、杨仲宣、杨测、杨津、杨辩、杨逸,也都在任官时,因为被尔朱氏加害,受到追赠都督诸军事的优待。

除了杨氏家族被害者之外,高欢还为其他被尔朱氏加害的官员赠授都督诸军事。例如,郑先护“前废帝初,(尔朱)仲远遣人招诱之,既出而害焉。出帝时,赠持节、都督青齐济兖四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青州刺史。”①《魏书》卷56《郑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48页。崔士泰“建义初,遇害于河阴。赠都督青兖二州诸军事、镇东将军、青州刺史。”②《魏书》卷66《崔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81页。高道穆因忠于前朝,为尔朱世隆所害,“太昌中,赠使持节、都督雍秦二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雍州刺史。”③《魏书》卷77《高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18页。李延寔为尔朱世隆所害,“出帝初,归葬洛阳。赠使持节、侍中、太师、太尉公、录尚书事、都督、雍州刺史。”④《魏书》卷83下《外戚下·李延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37页。很显然,高欢是要利用这种赠授,能够笼络更多的官员为他服务,从而进一步扩大他军事集团的势力。

总而言之,尔朱氏、高欢军事集团把持北魏朝政后,赐授都督诸军事已经不受国家规定的限制。他们将亡故的亲族与亲信官员作为重要的赐授对象。这样,也就将赠授都督诸军事与他施政的目的结合在一起。可以说,他们为亡故亲族赠授这一职官,是要提升家族的社会地位。他们为委身投靠的亡故官员赠授这一职官,则能有效地笼络国家官员为他们服务,进而增强军事集团的势力。特别是,高欢为尔朱氏迫害致死的官员追赠这一职官,则能更有力地打击尔朱氏军事集团,吸引更多的官员尽心为他服务,从而更有利于控制北魏的朝政。当然,高欢实行的这些赠授都督诸军事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军事集团势力的壮大,而且,还深刻地影响了东魏北齐的赠官制度。应该说,东魏北齐将赠授都督诸军事作为赐予亡故官员很高荣誉的举措,实际正是在高欢控制北魏朝政后,所实行的赠授做法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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