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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综述

2022-02-07

江苏商论 2022年8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服务约束

王 珅

(重庆理工大学 会计学院,重庆 400000)

普惠金融的概念最早是在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它旨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让传统金融服务对象中的弱势群体能够获得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国内也在积极推广普惠金融,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造条件提供融资便利,但收效甚微。不过,伴随着以支付宝与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网络的建立,数字金融生态系统逐渐在中国蓬勃发展,互联网公司以其庞大的用户群体为依傍,进入了金融服务领域。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开拓了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互联网逐渐成为传统金融机构外的、新的金融服务平台载体。数字金融或许会是推进普惠金融的一大助力。可见,数字普惠金融给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带来了巨大变化,企业融资约束能否在这种环境中得到缓解,已有诸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基于此,本文从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影响作用机制、影响的差异性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大多认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对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有裨益。王馨(2015)以长尾理论为基础研究数字金融是否可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论表明数字金融减轻了信贷配给,提高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邹伟与凌江怀(2018)利用熵值-关联度法构建传统普惠金融指数,减少融资约束指数。滕磊(2020)首先从理论上证明了数字普惠金融可以破解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的融资悖论,可以因此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与更低的融资成本;之后再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分指数“数字金融的使用深度”,根据其细分的六类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投资和信贷服务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效用最明显,排在其后的是保险和支付服务,它们增加了市场资金总量并且扩展了融资渠道。

与前述相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有限。从融资需求方来看,数字普惠金融的特质在于“普惠”(谢绚丽等,2018),注重于对长尾群体的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改善,而长尾群体的“劣信用”特征较为显著。从融资供给方来看,目前的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使用的信息技术、运作方式还有待完善(Gomber et al.,2018),短期内或许无法有效缓解信贷配给问题,也就谈不上缓解融资约束。再者,数字金融是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其中可能会潜藏更加隐蔽与复杂的风险(张定法等,2019)。刘晓春(2021)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精准确定目标人群,并在评估了需求合理性和服务合法性之后,才可提供适当、有效的服务;同时,监管必须跟上市场创新的脚步。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研究采用的样本大多是剔除掉金融公司、保险公司、ST或ST*公司后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少部分采用中小企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或挂牌公司。有较少的学者采用了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数据库数据。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较为易得,但考虑到成为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条件,以此为样本可能会忽略掉一些非上市企业特征对研究的影响。

二、数字普惠金融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机制

(一)提升企业透明度

在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缺乏“硬信息”或抵押资产的企业很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黄益平,2017)。而在数字普惠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从企业的社交网络、供应链等中获得来自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相关信息(张磊等,2020)。这些非结构化信息在信息技术帮助下组合成企业信用画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硬”信息上的不足。此外,也有众多学者提出了数字金融下缓解融资约束的办法。例如,数字金融可以抓取相关信息,建立可靠的第三方征信体系(万佳彧等,2020);刘满凤等(2019)建议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给出了构建思路与设计方案,并做了有效性分析;金融机构可对企业多维数据展开智能处理,深度透视企业信用及经营情况(皮天雷等,2018)。

(二)减轻信息不对称

企业透明度上升意味着减少信贷业务中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金融机构可以更为准确地评估风险,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率或降低非利率性的贷款门槛,更多的低风险客户可以获得贷款,信息不对称无形中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会得到缓解。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将企业行为和企业管理层个人行为相结合,共同用于企业信用评估(滕磊,2020)。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搭建了自己的智能风控体系,若发生违约行为,平台将会披露企业与管理人员的信息(张磊等,2020)。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银行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程度,进而缩小信贷资源的结构性偏差,提升整个信贷市场的运行质量(黄锐等,2020)。智能风控系统建立之后,可以较为及时地跟踪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以防企业投资于高风险、有损还款能力的项目,由此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廖婧琳等,2020)。

(三)提升金融机构放贷意愿

运用数字普惠金融提升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捕捉能力,更容易获得的企业相关信息也减轻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的人工、资金和时间等成本。更进一步,成本降低使得原本“费力不讨好”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变得更具“性价比”,这可以提升金融机构持续的放贷意愿。另外,互联网巨头利用庞大的资金池和用户信息优势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向众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数字金融带来的鲇鱼效应与示范效应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李展等,2019),对银行业务以及数据垄断行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封思贤等,2019)。零散客户向数字金融机构的转移,可推动传统金融机构矫正“嫌贫爱富”和“国有产权”偏好。因此,传统机构不得不优化自身服务与产品以匹配更多的企业贷款需求(张磊等,2020)。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可通过数字普惠金融获得企业更为全面的数据,更深入地了解企业需求(郑志来,2015),这不仅可以让企业争取到较为合适的贷款利率,还可以减少债务跨期错配带来的成本损失(黄锐等,2020)。同时,数字金融模式下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成本更低的产品和服务(张磊等,2020),这些都降低了企业融资的资本成本。另外,互联网和数字化操作提高了信贷审查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让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即可完成交易,节约了线下结算成本(徐琳等,2019)。

(五)优化外部融资环境

传统金融服务以物理网点为中心向外辐射,其广度受到网点覆盖面的影响。如今诸如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等数字金融服务的出现有效降低了物理网点对金融服务普及性的抑制,极大地改善了金融可得性(王茜,2016)。数字金融可以帮助企业完善信用信息,让企业不拘于传统信贷,而去获得网络贷款,缓解融资约束(谢绚丽等,2018)。投资方也受益于数字金融的发展,小规模投资者在数字金融的帮助下可以更有效率地接触金融服务(万佳彧等,2021),这扩展了资金来源。同时,数字金融在资本市场中的深度运用扩宽了金融消费者在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并依托信息技术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与制度,这两点直接强化了融资效率(黄锐等,2020)。马凌远和尤航(2021)通过研究比较“科技与金融结合”政策的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企业融资约束状况后发现,试点城市的“信息平台效应”与“政府认证效应”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进而缓解融资约束2指试点城市建立了信息服务平台,用以汇集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基本融资信息,可以降低借贷双方的贷前获取信息的成本以及贷后管理的执行成本。政府向中小科技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这不仅直接缓解了融资约束,间接地,此行为释放出的积极信号也可鼓励潜在金融投资者向优质企业提供支持。。

(六)提升融资效率

采用数字金融的贷款技术对企业的贷款要求进行审批时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求调整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贷速度更快。数字金融简化后的智能抵押贷款流程以及融资过程降低了劳动密集度,配合信息筛选和推送、精准获客、整合信息、事后监督等服务,全面提升融资效率(魏成龙等,2020)。融资效率提高后,减少了信贷错配、不配问题,企业融资难、融资时间长等问题即可得到缓解。

(七)改善企业现金流

在微观作用机制的研究中,任晓怡(2020)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现金流以及降低财务费用比率两个方面缓解融资约束。数字普惠金融优化了融资渠道,使得企业未来现金流能保持在一个较好水平。数字普惠金融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融资成功,企业无需再以配置金融资产或者加杠杆缓解融资难问题。然而,也有学者的研究结论指出,数字金融降低杠杆率的中介机制是降低了企业融资约束。梁琦和林爱杰(2020)认为,融资约束减轻才降低了企业杠杆率。究竟融资约束与杠杆率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还是两者皆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效用、彼此并无相关性?这仍有待研究。

三、数字普惠金融缓解融资约束的差异性研究

国内学者探讨企业特质差异和宏观环境对缓解融资约束的效用的影响。所讨论的企业特质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为国有企业

主流观点认为数字普惠金融能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产生更好的缓解效用(吴俊霖,2017;梁榜等,2019)。一方面,国有中小企业在传统融资体系中普遍受到青睐,它们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天然地能够当作为企业信用的一部分。因此,相比民营企业对数字金融的较高依赖度,国有企业缺乏向数字金融体系融资的动力,同时也难以在短期内适应数字化金融模式(袁乐平等,2015)。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更灵活,民营企业在较为宽松的管理和制度约束下更能适应这种特性(滕磊,2020)。提供的体量相比传统金融较小(段曼丽,2015),这种特点显然更适合资金需求量小而频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企业处于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

部分学者认为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都与东部地区有一定差距;而即便是数字金融服务,放贷主体目前仍是金融机构,因此,数字金融对中西部地区的缓解效用不是非常显著(黄锐等,2020)。然而,也有学者提出正是金融机构的短缺使得中西部地区企业要较多地依赖数字金融平台(梁琦等,2020)。不过两者的研究样本不同,前者为沪深A股上市公司,后者为中国小微企业。

(三)是否为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大多属于轻资产企业,实物资产较少而无形资产较多;研发风险较大,企业未来估值及成长前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喻平等,2020)。这些与传统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偏好”相左(黄锐等,2020)。而信息技术可以充分发掘无形资产的价值,也能够对企业的创新流程进行全程监控,进而缓解融资约束(任晓怡,2020)。

另外,还有许多学者对诸如企业成长周期(梁琦等,2019)、企业股权制衡程度和所处行业(叶勇等,2021)、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胡振兴等,2019)等因素进行了差异性分析。对于宏观因素,有学者认为强监管(黄锐等,2020)、金融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何健等,2021)、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邹伟等,2018)可以显著提升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

总而言之,在目前的差异化研究中,学者普遍只对一个因素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未曾尝试对比不同因素对“数字普惠金融→融资约束”的影响效用之大小以及彼此间的抵消、增益作用。

四、结语

得益于国内宽松的监管环境以及巨大的资金需求,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时间尚短却欣欣向荣,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对此展开研究,数字金融与融资约束的关系也逐渐吸引学者目光。然而,目前的研究结论大多只考虑了数字普惠金融与融资约束在理想状态下的关系,较少结合现实环境。事实上,数字金融作为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当下基于细分的金融行业建立的监管体系中处于“三不管”状态。监管体系不健全使得目前的探讨结论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由此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是,数字普惠金融当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利用什么信息技术才能较为准确地识别服务对象?“劣信用”企业能否在数字金融体系中找到解决融资困境的办法?考虑到现有监管体系尚待完善,那么在强监管之下数字普惠金融能否如当前研究结论一样,能够缓解融资约束?

另外,数字普惠金融到底如何“数字”呢?它如何筛选恰当、有效的数据,要使用什么数据、创建什么样的信用指标去作为企业在新金融模式下的信用表征,能够让金融机构安心放贷?再有,数据作为数字金融的核心要素,又该如何让企业放心地交付数据?在储存与使用数据的过程中,“企业隐私”与“企业透明度”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数据若遭到集体泄露是否会影响行业秩序以致企业融资遭受更多新型的冲击?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目前的研究得出数字普惠金融对融资具有约束的作用机制,同时本身也与融资约束存在关联。那么,在此“交集”之外是否会有新的中介机制可以达到一样的或者更大的效用呢?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希望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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