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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治税”背景下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2022-02-06王一帆刘紫斌

财政监督 2022年7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王一帆 刘紫斌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我国也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为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 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适应新时代、 新征程赋予税收征管工作的新使命、 新要求。 在当前税收治理环境下,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网络交易行为日益复杂, 纳税人要求的纳税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 “以数治税”和税收征管现代化作为极具时代特色的税收治理手段与表现形式, 其在新时代下表现出的科学内涵对税收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以数治税”的内涵与特征

数字技术在新时代展现出极强的兼容性和较高的生产力, 对税收征纳双方都产生较大影响。 从税收治理的角度来看,“以数治税”是以云计算、人工智能、 移动互联网以及区块链等技术为依托,以发票全领域、全环境、全要素电子化为突破口, 为实现高效处理涉税数据和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最大化而形成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2025 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表明实现向“以数治税”的转变不仅是我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步骤, 更是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以数治税”模式具有与当前经济运行机理相匹配的一些特征, 所以无论是打造内外部涉税数据高效贯通的数据共享平台,还是实现法人与自然人税费匹配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 该模式都可以得到广泛且深入的应用。 “以数治税” 模式在改进和运用过程中呈现出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2021 年,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 “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后多次强调现代化税务体系的打造。 此次《意见》提出的“以数治税” 响应了国家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需求, 通过改革税收征管模式进而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借此提高国家的整体治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联动性

“以数治税”的实施绝不是单一地存在于税收征管部门, 而是需要整个税务机关内部乃至行政部门统筹合作,共同推进。 现阶段我国省市县涉税数据的收集与应用标准并不统一,导致涉税数据来源多且种类繁杂 (孟姝彤,2021),不利于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整合管理。 区块链以及移动互联技术的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独立分布的数据记录模式可以使各个部门都参与到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取用中,一套统一的涉税信息采集系统可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联动性,提高征管效率。

(三)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税制方面,虽然发票电子化为“以数治税”模式的改革突破口,但该模式并非只适用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监管,其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数据的运用可以为纳税人缴费人描绘数据画像,在企业或个人自主填报交易信息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大量汇集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与相关主体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进而实现所得税的精准申报。 征管环节方面,从税源信息的采集汇总,到针对不同纳税人的数据调取与计算,再到缴税信息的推送与确认,“以数治税”征管模式可以贯彻始终,运用其强大的数据调拨与处理能力,简化税收征管工作流程,满足纳税人缴费人更高的服务需求。

二、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内涵与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收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一种体现,同样可以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变革。 而税收征管是否高效影响着税收治理的成效,因此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治理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结合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相关要求和时代特征,本文认为税收征管现代化是在数字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以精简高效的税收组织结构为保障, 以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为依据,以数字化技术为手段,实现征管行为科学严密、信息共享畅通无阻、纳税服务优质便捷和税务监管精细全面的管理活动。 我国近年来在税收征管方面经历了三次变革, 即2015 年实现的国税地税 “合作”,2018 年实现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以及2021 年推进的整个税收征管系统的“合成”,若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将充分释放税收治理效能,大幅度提高我国税收治理能力。 “十四五”规划和《意见》都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我国也在2021 年举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强调要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描绘了中国智慧税务的蓝图。 由此可见,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将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未来更长时期内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其实现需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税收组织结构全面优化

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对征管效率和成果具有重要的影响,涉税信息的管理应遵循渐进的方式进行分类和汇总。 马敏(2019)认为优化税收内部结构应适当调整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复杂涉税事项在各管理层级的分工,合理压缩管理层次,这样可以使各个层级管理面扩大,增强涉税信息管理的统一性,同时能够针对相关涉税问题做出精准的管控措施。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广泛运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将耗费更少的时间和人力, 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专业化分工,裁减或合并功能冗余或重复的部门,实现税收组织的精简高效。

(二)税收征管思维转变

现代化的税收治理要求税收征管思维应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智能化管理转变 (付伯颖,2021), 同时也要明确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征管理念。 核心立场方面,《意见》指出要“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立场,尽力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需求,追求征税方案的“一人一策”,同时要利用信息化技术汇总并分析纳税人需求,形成经验模式。 管理手段方面,要逐渐适应从人工管理到数字信息管理的方式,无论是对税收案源信息的分析还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绩效考评,都应调增数字信息管理的权重,借此提高征管效率。

(三)配备严密精准的税务监管体系

《意见》强调税务监管要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监控机制,即对重点纳税人、重点交易事项、重点征税环节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提升税收精准监管效能;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执法规范性的监督,建立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要求提高执法部门行为的规范性和精细度,在严厉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四)数字技术全面运用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税收征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化交易行为所具有的隐蔽性等特征需要税务部门采取与其对等的手段进行征管。 为此,我国应将区块链、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治理当中,以此实现拓宽数据收集渠道、 提高纳税人纳税服务满意度、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等目标。数字技术的运用也有利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控隐匿财富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导致的各国税款流失。

(五)建成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指出要“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这要求税务部门建成一个由大数据支撑的、联通各个行政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也必须给予系统的法律保障,明确责任和风险分担,避免同一系统内各部门、不同区域内各部门之间推诿责任。 涉税信息的无障碍流通,一方面可以简化纳税人办理流程手续,降低时间和制度成本; 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数据的分析维度,增强税务处理决定的精确度。

“以数治税”是促成税收征管现代化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以数治税”作为一种征管模式,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充当“主力军”的角色,无论是税务执法、服务提供、信息共享还是税务监管,税务部门在这些方面的改革都要运用到数字技术,数字技术能否完美融入税收征管系统决定着税收征管能否适应经济数字化的全面转型。

三、从“经验管税”到“以数治税”:国家治理与税收征管变革

(一)“经验管税”时期(1978—1995 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财税体制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税制的改革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将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适应市场上多种所有制并存和海外资金不断流入的局势, 我国在1978年到1986 年之间进行了广泛的税制改革, 转变了之前粗放式的管理理念, 改革主要以细化税种分类、强化法治约束、规范经济行为以及建立现代化税收制度为目标向众多方面延伸开来。为了配合税制改革, 形成能够保障税法有效实施的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6 年应运而生,此条例规范了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整合了各税种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征管程序性的内容,具有统一的指导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愈发活跃,市场主体不断丰富,交易形式不断创新,出现了《条例》无力监管的众多现象,偷漏税以及避税行为愈演愈烈,这种形势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经过多年的准备,我国于1992 年出台《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废止《条例》,意味着我国的税收征管在法治道路上更进一步,并积极配合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初步探索和改革。

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税收征管始终以经验管税为主,征管能力也随着人的经验积累而提升。 这一时期的税制变动较为激烈,新法的学习和实践需要付出一定时间,市场经济也已具雏形,税收机关缺少对相关主体和行为进行征管的法律支撑和约束,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对交易行为进行全面征管,纳税人也时常面临税务机关乱征税、“一刀切”的情况,进而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无法形成稳定、可相互信赖的关系。 再加上计算机技术普及程度较低,应用也尚未深入,该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仅起到信息记录和核查的作用。虽然我国在该时期正尝试由单纯的人工处理涉税案件向计算机操作转型,但受到技术、管理理念、制度成本、纳税人接受程度各种条件的限制,税收征管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依靠执法人员的经验进行涉税案件的处理,且挨家挨户上门检查收税的现象依然普遍。税收征管领域的现象反映了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在这一时期明显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 如果要有效引导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政府的管控和服务职能,就有必要推进立法、技术、理念以及组织架构等方面的改革。

(二)“以票管税”时期(1995—2012 年)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后不久,我国就开始了新一轮的财税改革。 1994 年我国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再次掀起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全面税制改革。此次改革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求, 主要内容集中在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流转税,开征新税种等方面,其中流转税的改革又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 同时,我国也在财政体制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 于1994 年正式实施的分税制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加强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在财税领域多管齐下的改革浪潮中,我国也适时地在税收征管领域进行了相应调整。 1995年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了第一次修订,规定了发票印制的管理机关,明确了“管税就是管发票”的管理理念,正式确立了“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

“以票管税”征管模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发、流通、核查等环节为主要监管内容,旨在通过掌握记录交易行为且能够被合法认定所必须的税务凭证对市场主体和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自1994年税制改革到2012 年期间, 我国基本按照纳税人上门申报,税务机关通过人工或计算机开票的形式进行增值税的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大多是通过所属单位代扣代缴或是税务部门通知纳税人到所属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提供材料并自行申报。 这一时期的税收征管模式较“经验管税”时期减少了税务机关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但相应地增加了纳税人的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纳税申报所需材料的证明和审批流程繁琐冗杂,相应地助长了税务部门内部的腐败和懒政怠政等,不利于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充实国家税收收入行为的发生。 但运用该模式的相关需求也促成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及金税工程的产生和发展,在这一时期,信息技术与税收征管的融合与实践为之后的发票电子化改革和大数据运用进行了经验积累。

(三)“以数治税”时期(2012 年至今)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到来,国家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成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效能的必然要求。 而财税制度变革决定着政府是否有科学的组织体系和充足的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或调控市场经济,因此如何调整财税管理体制使其适应瞬息万变的数字化时代成为了重中之重。

我国早在2001 年就将税收信息化和现代化写入了《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2004年就提出了数字化管理理念,但信息管理技术应用面窄、税务部门信息收集较为分散以及计算机专业人才稀缺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该指导思想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并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需要打造与经济特征高度契合的征管体系来实现税收的有效征收。

2012 年初, 随着第一批电子发票在北京等22个省市进行应用试点,我国踏上发票电子化改革和“以数治税”的探索之路。 在看到数字经济发展的迅猛之势以及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后,税务部门意识到传统的人海战术、以票控税等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迅猛发展(孙红梅,2020),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2013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就是简化办税流程,缩短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的时间,降低制度成本。 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和核心立场逐渐转变之后,我国通过召开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以及发布《意见》等形式宣布要在新时代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将迎来新的调整,金税四期工程已经开始建设,发票全面电子化正在加紧实施,税务部门着力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等行动展示了“以数治税”模式正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本质需要,也是实现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势所趋。

四、“以数治税” 背景下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征管理念与时代特征不符

我国行政系统内部政策理念的传达一向是自上而下的,且传达过程漫长,也容易出现形式主义作风。 一方面,“以数治税”的理念在中央已经铺开,但部分地方基层税务部门对政策的落实和对理念的理解尚为欠缺。 目前我国基层税收征管较多沿用线下申报与征收的传统模式,无论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都对传统的征税模式更为适应,导致数字化税收征管模式在地方层面的推行较为缓慢。 再加上对税务相关知识和技术应用双精通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稀缺,且培训成本较高,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建立起专业的信息化监管部门来专门执行数字管理活动。 另一方面,《意见》虽然明确指出了“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征管理念,但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仍将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效能的关键因素,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的考虑较少,导致税务部门在改进工作时的重点会倾向于如何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而不是如何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这种片面的管理理念与大数据时代多元化的、综合性的管理思想不符合,也不利于税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信息是实现“以数治税”的基础。目前,我国“以数治税”的信息基础发展水平不充分,阻碍了税收征管现代化。 一是有效信息采集难度较高。 数字经济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和异质性等特点,导致税务信息处理系统在对交易活动进行判别时容易出现误判或者漏判等现象,进而导致收集的信息与经济实质不相符,有效信息被稀释。 且数字管税要求纳税人自觉记录涉税信息,征管部门所起到的只是整合和核对作用,如果部分业务繁杂且交易周期较长的企业在没有税务机关指导的情况下进行独立申报,很可能会漏报或错报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仅掌握交易双方的信息无法对其各项业务的关联性进行核查,就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二是对第三方和第四方数据的挖掘和匹配能力较弱。我国税务机关对除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掌握的信息的挖掘较浅、使用率较低,但这些主体掌握的相关信息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良好的核查证据。 现阶段由于相关法律缺失、 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狭窄、所获取信息碎片化严重以及没有形成统一的核对规范等,税务机关并没有开发专门的软件去收集和处理这部分信息。 但如果能够对第三方和第四方这两个与纳税人关联最紧密的部分进行深入挖掘,就能够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信息的准确度。

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种进行征收时,需要各个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与配合,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是税收征管协调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涉税信息共享能力尚存在不足。对于内部而言,一方面,跨区域的涉税信息流通受阻,区域协同度较低,各省市的涉税信息传送和披露条件不尽相同,当纳税人需要异地办理业务时,往往会因为所需证明材料不足而导致业务办理周期拉长甚至不必要的长途往返, 增加税收征管的制度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对象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税源管理针对性不强,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内部对涉税信息的整合。 对于外部而言,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对权责分配的明确规定,导致其他政府部门经常对税务机关需要的涉税信息以各种事由回绝,这种由于政府机构间权责不匹配而形成的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活动的有序推进,提高了纳税机关的制度成本,降低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质量。

(三)税务风险监控体系存在缺陷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内容架构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导致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去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损害纳税人缴费人的利益,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无章可循。因此,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性无法得到保证,进而增大了税务执法的风险。 税收遵从风险方面,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纳税人可以利用隐藏交易实质、税收筹划等手段人为地改造涉税信息,从而降低了纳税的遵从度。而我国现阶段对风险管理模型的构建仍不成熟, 对税收风险的事前预警采用的手段单一,且多侧重于事后的纠正和经验汇总。此外,基层税务机关通常无法对征纳双方的风险环节进行系统全面以及科学的分析,难以将涉税数据有效用于风险评估、同业分析、汇总对比等有利于风险识别经验积累的环节,进而不利于税务机关更新对风险点的关注与认识,长期如此就很难有效防范税收遵从风险。

(四)税务系统内部组织架构有待完善

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时,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汇总分析至关重要,税务系统内不同层级管理的涉税信息重要程度由上到下递减,这种形式虽然符合谨慎性和重要性的原则,但层层申报和分类会增加制度成本,影响征管活动的效率。此外,现阶段税务系统内部层级多,职能部门冗杂,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较长的纵向链式审批程序,各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度较低,未形成横向的平面式办理流程,同级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较低。且在部分职能部门功能重合或者冗余的情况下,税务系统却没有设立专业的数字化绩效评价和案源管理部门,税务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涉税案件的信息管理等活动仍然以人工或计算机处理为主,这种工作形式为贿赂、错误处理涉税信息等行为留有较大空间,降低了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五、“以数治税”背景下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路径

(一)加速税务系统内部整体治理理念的转型升级

1、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打造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出台的宗旨也是优化纳税人的纳税体验, 增强征管部门的征管和服务能力。一方面,要通过多样化的学习和宣传方式将《意见》的宗旨深入到税务系统内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心中, 从根本上推动税务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要将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态度等因素量化计入绩效考评,将主观因素转化为客观数据, 以此督促税务工作人员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

2、增强“以数治税”意识。税务部门要敢于跳出“舒适圈”,积极尝试数字技术在纳税服务和部门管理方面的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综合考虑后释放一批全国各省市都应采用的数字管理技术,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对这批数字技术进行创新应用,直接增强地方税务部门的数字技术普及程度, 税务工作者在税收征管的实践活动中用以促学,以此倒逼税务工作者数字意识的提升。

3、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首先,需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专业的数字化管控部门,负责涉税信息的数字化税收风险管控和内部绩效考评。其次, 要着重培养和引进既拥有丰富的财税知识,又掌握熟练的信息管理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要加强对熟悉征管业务的现有人才的软件操作、思考模式等方面的培训, 使其能够适应数字化工作环境,并运用自身已有的经验和新掌握的知识解决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改进征管信息获取与对比机制,强化大数据综合运用

1、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打造专门的涉税信息对比机制。征管部门应着力打造一个独立的对比机制,将税务部门掌握的客观涉税信息与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和关联性检验,以此提升采集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应对比分析各个征管系统所储存信息的共性和特性,建立不同信息仓库之间互通互联的汇总与挑选机制,以及不同部门层级之间涉税信息的分类与整合机制, 使得征管工作进行所使用的数据全面而精准,提高涉税信息的使用效率。

2、 加强征管部门广泛收集与深度挖掘信息的能力。 一方面,在接下来的顶层设计中应明确税务机关从除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与范围,适当扩大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交易平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掌握其他信息的政府部门的数据调取权限, 为建立全面的数据库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将涉税信息的对比与分析常态化,运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独立式分布记账的功能,并结合纳税人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对税收风险较高的相关信息进行深入挖掘, 对涉税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实时整合,解决以往税收征管只关注表面而不注重实质的弊病。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同征管机制,打通信息共享渠道

1、 税务系统内部要实现信息收集与分类标准的统一, 推进各层级之间和层级内部资源的整合。税务系统内各层级之间应对同一交易事项的性质判断、征收标准、划归部门等事项达成统一,避免在实际征管工作进行时出现推卸职责或信息收集存在漏洞等问题。 税务部门也结合经济发展形势、产业结构变动、市场主体交易形式更新以及税制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税收征管行动规划,保证税收征管活动能够与时俱进。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以及同一层级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使涉税信息能够被及时高效地收集并畅通无阻地流动。

2、打造多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水平。 在制度方面应明确掌握涉税信息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严禁随意拒绝税务部门的合作请求。 增加跨行政部门的税收征管考核制度,合理分配权重,以税收征管的完成程度和各部门所起到的作用为依据进行考核, 以此提升各部门共同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积极性。在技术方面应以税务机关为主体打造一个统一的、各部门都可以参与补充的税收大数据平台,并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数据应该录入, 政府各部门应该怎样配合数据的收集与筛选, 进而实现涉税数据的广泛收集, 且各部门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政务需要调取相关信息。

(四)加强税收征管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打造全面精准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1、 建立多维度的税收风险识别与防控机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主体的涉税交易行为, 分类分级打造科学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申报、税务体系内部掌握的信息以及高风险环节的专门监控多维度运用涉税信息的关联性, 分析以及核对线下税务部门办理业务的实名登记信息, 及时对异常信息进行预警,做好税收风险的事前防控。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偏好、 纳税环节风险点和实际发生情况建立税收风险防控预警模型, 风险监控部门及时跟进模型应用效果, 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指标,逐步建立起全面的、动态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此外,还应优化征管服务,便捷纳税人申报纳税, 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识别与推送,给予纳税人正向激励,主观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2、打造高素质水平的征管队伍,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的监督与绩效管理。 首先,征管人员作为连接征纳双方的关键一环, 其征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成效。 在接下来的立法修订过程中, 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解释,使征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也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这就需要征管部门做好人员的筛查与培训,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其次,税务部门应逐步将数字技术融入绩效管理, 实现内部监督系统与绩效管理系统数据一体化, 动态分析记录税务工作人员行为,打造集汇总、监督、考评、分析、追责五位为一体的数字化内控机制。

(五)推进税务机构改革,优化内部组织结构

在深化治理能力的改革过程中,机构改革也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现阶段我国各行政部门内部层级都在朝着扁平化的方向发展,即减少管理层次,拓宽管理范围, 税务机关也应该适时地对自身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在层次管理上,适度削减纵向层级,整合层级内部横向职能部门的功能,将各部门都纳入税收大数据系统的组建中, 打造功能齐全、 智能高效的地方税务机关。 在管理内容上,应明确各种涉税信息根据重要程度和涉及的经济事项的不同分类, 以及各种涉税信息应由哪一层级的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并强化大数据在部门协调、任务分配、信息共享、纠错问责等方面的作用。 在机构设置上, 国家税务总局可考虑设置直属的职能部门,如信息技术研发局、大数据管理局等,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内部设立针对当地特色进行研究创新的技术部门, 或是专门提供数字化服务的部门, 通过独立并强化数字技术在税务治理中的作用, 为税收征管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数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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