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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息披露研究综述

2022-02-06■/

财会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质量信息

■/ 赵 前

温室效应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问题,积极应对温室效应所造成的气候影响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更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至此,有关对“碳”相关领域的研究迅速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关于碳信息披露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正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但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基础性要素,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和建议。因此,本文以现有的文献资料为基础,针对碳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影响因素、经济后果以及质量评价进行梳理,对近几年的研究所取得的新进展和做出的理论研究的贡献进行了评价,最后提出了一些未来碳信息披露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碳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企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恰当的合理的,反映出来自企业外部的压力。陈华等(2016)认为合法性在压力和管理两个方面影响信息披露,公司对合法性的重视程度越高,则碳信息披露的水平、质量就越高;刘儒昞与王海滨(2012),张倩(2013)的研究认为基于合法性理论,企业自主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受到企业管理层主观因素影响太大,需要进一步与强制性的制度法规相结合,否则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不会主动进行碳信息的披露和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出;冉冉(2019)针对国外理论的研究发现合法性与环境治理存在着相互促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作用;黄迪与冯俊秀(2020)基于合法性视角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方式、鉴证三个方面进行了设计;梅晓红等(2020)的研究发现在外部要素市场严重失灵的区域,企业对碳信息的披露将不再考虑合法性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二)计划行为理论

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意图受到主观态度、标准和行为控制的影响,而行为意图是对行为的最直接的影响(段文婷、江光荣,2008)。林英晖等(2016)的研究表明我国制造企业对碳信息的披露意愿较弱,其管理层对待碳信息披露的态度是主要影响因素,企业的感知行为控制对披露碳信息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信息不对称与信号传递理论

信息不对称与信号传递理论是指在受到信号获取能力以及社会分工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时,相关重要信息在不同的经济个体之间分布不均衡的状态(辛琳,2001);张力中(2014)认为企业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会将企业相关碳信息进行主动披露,以达到向投资者传递积信号的目的,使企业在竞争中更具优势。宫宁与段茂盛(2021)通过实证研究指出“高碳排”的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增加碳信息披露的数量来扭转自身在“高碳排”中较差的企业形象,并存在“以量代质”的倾向;Xia Jing and Niu Wenju(2020)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研究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碳减排问题,发现在单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政府适当调整最优契约配置,使期望福利最大化,从而让企业获得保留利润;在双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的最佳选择是提供一系列的碳契约,使企业能够获得额外的信息租金,从而提高其碳减排能力。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高管在进行经营管理时,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杨璐等(2017)的研究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及利益相关者对碳信息披露的认识程度,对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质量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孔慧阁和唐伟(201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与相关利益者在环境信息交流中存在一定障碍,企业在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两者间难以抉择;范群鹏和程松松(2019)通过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联结水平、经济利益相关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有着正向积极的作用;姚圣与梁昊天(2016)根据对民营重污染企业的研究表明对于政治关联程度越高、股东的监管力度越大的企业,其对环境信息披露越重视,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就越高,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则没有显著影响。

二、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碳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方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在各地区、各行业中,相关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所披露碳信息的质量参差不齐,有很多学者针对多种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未知因素展开了研究探讨。张凤元与林努征(2012)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环境利益相关者所作决策的需要,都对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吴勋与徐新歌(2014)根据公司治理特征的差异,分析出控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越大,越有利于碳信息披露;李秀玉和史亚雅(2016)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特征,发现在企业管理层中,如以前有过从事碳行业相关经历的高管,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而企业的政治关联程度却与碳披露质量呈负相关;Mateo-Márquez,A.J et al(2021)、李力与刘全齐(2016)从公众与政府的监管角度出发,发现社会舆论与政府监管都积极促进碳信息披露,但社会舆论与政府监管同时作用时会导致相互抑制的结果;杨璐等(2017)、高美连和石泓(2015)基于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指出公司的整体规模、社会舆论监督、行业内部竞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都正向影响碳信息披露质量,但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却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He Ren et al(2021)从中国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发现儒家思想与学术派独立董事会都正向促进碳信息披露。

三、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

(一)资本成本

Li Li(2019),何玉等(2014)以标普500企业为样本,通过联立方程模型估计的方法,发现资本成本与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而且主要存在于碳业绩差的企业中,进一步分析对于碳业绩好的企业,其没有必要过多披露碳信息,以至于相关性不强;李力等(2019)、马忠民等(2017)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得出在非公有制上市公司中,企业提高碳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容易降低其融资成本;马微与盖逸馨(2019)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角度出发,发现对于初创期的企业,碳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相关性较低,对于发展期或稳定期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成本负相关,而对于衰退期的企业,碳信息的披露与企业融资成本呈正相关,对碳信息披露投入过多会增加融资成本;杨洁等(2020)以2013-2018 年我国A 股市场中高碳排放企业为样本,利用平衡面板数据的方法,实证分析得出债务融资成本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呈明显的“倒U 型”关系,其中环境监管力度则起到了中介调节作用。

(二)企业价值

闫海洲与陈百助(2017)从气候变化、监管规制的角度出发,发现位于非碳交易市场和处于高碳排行业的企业,其披露碳信息更有利于提升市场价值;张巧良等(2013)、李慧云等(2016)、符少燕与李慧云(2018)根据地方监管的特点,分析出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现出“U”型关系,其中环境监管具有中介调节临界点的作用;杜湘红与伍奕玲(2016)的研究发现在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产生正向影响的过程中,投资者的决策起到了中介传导的效果;赵玉珍等(2019)基于机构投资者的差异,选取2013-2017年高碳排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独立的机构投资者会明显强化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正向提升作用,而非独立机构投资者作用不显著;李力与刘全齐(2015)利用托宾的Q 值与碳信息披露指数CDI为基础,实证得出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正相关;盛春光等(2021)在低碳转型的背景下,对林业相关企业的碳信息披露与其股价进行了相关性的研究,结果表明碳信息披露质量水平负向影响其股市价格;徐亚南与周莉(2021)以2016-2018年我国A股上市的电力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短期内,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绿色经济增加值(GEVA)呈明显“倒U型”关系,进而影响企业价值。

(三)财务后果

王沁(2014)基于利益相关者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视角,探究碳信息披露与财务风险的关系,分析得出有效的高碳信息披露可以向利益相关者传达良好的企业信息,从而很好地控制企业财务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蒋琰与周雯雯(2015)以标普500企业为样本,CDP问卷为数据来源,通过对碳风险与机遇、碳战略、碳核算三个因素分析,运用结构化方程验证得出三个要素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而且碳披露会正向影响企业绩效的提高;温素彬与周鎏鎏(2017)研究了碳信息披露对财务绩效的作用机理,发现碳信息披露(CDI)对资产收益率(ROA)与净资产收益率(ROE)具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其中舆论关注度呈现出了显著“倒U型”中介作用;潘施琴与汪凤(2019)以上证A股2014-2016年期间的916家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提高碳披露质量可以正向促进财务绩效的提升,并且在对国有企业和污染较轻的企业研究中,其影响更为显著;Lu Wenting et al(2021)根据2011-2018年CDP报告,选取财富500强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对于非碳密集型企业碳信息披露可以显著促进当期甚至是下一期的财务绩效。

四、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现有针对碳信息披露研究都表明碳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企业所获得的经济附加值越大,但是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质量如何判断是高还是低呢?目前的监管体系中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标准,这也使得不披露或者披露质量低的企业环境机会成本低,使得碳信息披露完整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贺源、陈立芸,2019)。

赵选民与孙武峰(2105)以2010-2012 年重污染型企业年报为依据,从显著性、量化性和时间性三个维度设计出一套可供参考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贺源与陈立芸(2019)在此基础上以及时性、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五个维度构建了新的一套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李世辉等(2019)基于上述五个维度,结合权变理论、贴近度原则与物元可拓模型,对原有的评价体系中主观性过强与准确不高的问题进行了修缮;李慧云等(2016)基于一套完整的碳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利用计算机Java 语言和文本挖掘技术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江逸(2019)从碳的排放、管理以及战略部署三个维进行了评价指标的选取,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打分评定,再对评定分数按指标权重进行处理,从而评定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

五、现有研究存在不足及未来研究的展望

(一)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首先,现有绝大多数的碳信息相关研究都是以CDP组织所提供的样本数据为起点,但CDP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环境信息研究中心,所设计的调查问卷是针对全球已经形成规模的大型企业,所以以CDP的统计数据作为样本,用来研究我国碳信息披露问题可能会有一定的失真;其次,关于碳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比较模糊,还没有统一完善的制度性法规,企业可能会根据有利于自身的项目进行披露,而对于不利于企业的内容则不报或者进行粉饰后再报;最后,现有的研究样本都是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研究较为缺乏,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一套碳信息披露体系。

(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启动,碳信息作为碳交易市场重要的基础性支撑,应该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法规体系,才能更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谭柏平、邢铈健,2021)。然而,当前的碳信息披露内容、质量、覆盖范围等相关信息都无法满足交易市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也不健全,对碳信息披露质量较低的企业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下一步的研究,首先应探讨如何构建碳信息披露的体系,从社会宏观视角和利益相关者的微观视角出发,通过各方利益博弈确定具体披露的内容、质量;其次,对于碳信息披露的质量评价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以便对信息披露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使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对于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需要进行相应的审计检查才能在市场上披露,这就需要针对碳信息审计制定相应完整的审计政策等法规制度。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碳信息披露的政策、监管逐步到位,相信以后的“碳”会成为活跃的金融工具,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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