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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研究

2022-02-04袁显朋王少华景雪妍赵琳璐

财会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区块

■/ 袁显朋 王少华 景雪妍 赵琳璐

一、区块链技术概述

《区块链白皮书(2020)》中对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的解释是: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的网络数据管理技术,利用密码学技术和分布式共识协议保证网络传输与访问安全,实现数据多方维护、交叉验证、全网一致、不易篡改。区块(block)相当于传统意义的纸,它是存放记录的文件,记录其创建期间发生的所有价值交换活动;链(chain)相当于传统意义的页码,它按时间先后顺序将区块存储在数据库,区块上链即形成了区块链(Blockchain),即现代数字化的账本。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包括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多方共识机制及智能合约等。上述四项技术使区块链具有了信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性、可追溯且不可篡改性和可编程性等特征。区块链技术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数据在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之间共享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概述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

“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最早出现于1996 年,由美国学者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正式提出。2002 年美国学者Beomsoo Kim 指出数字经济的活动本质为“商品和服务以信息化形式进行交易”。随着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内涵和范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中给出数字经济的定义是:“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数字经济的范畴

数字经济属于一个阶段性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处于一个不断扩大、深入的演变过程。就当前数字经济的范畴涵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四个方面,其分别代表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四个方向。2020年7 月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13 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了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15大重点方向,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数字化治理、产业平台化发展、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培育新个体经济支持自主就业、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探索多点执业、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生产资料共享及数据要素流通。

(三)数字经济的涉税特征

由于数字经济在各领域亮点频出,所以其特点也是各抒己见,人云亦云。笔者基于税收的角度,对数字经济的特点归纳为五点:其一,数字经济是一种由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品参与和介入财富创获活动的新型经济形态。其二,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这种无形资产的流动性日益成为重要的战略资产。其三,数字产品是无形的商品或无形的服务,数字产品交易具有虚拟性与高度流动性,即参与和介入财富创获活动的方式、方法、途径具有无形性、动态性,缺乏物理性的有形产品支撑。其四,数字经济交易的平台化、碎片化、私人化,使得各行各业通过B2B、B2C 甚至C2C 方式共同作用完成交易,便捷的交易方式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无限扩大交易半径,导致产销界限消失。其五,数字经济具有跨界融合广、行业内混业经营、生产要素高效整合、交易留痕难等特点。

三、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一)数字产业化稳步发展

2020 年我国数字产业化增加值规模达到7.5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比重的19.1%,占GDP 的比重为7.3%。其中电信业务收入为1.36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6%;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7%;软件产品实现收入2.3 万亿,同比增长10.1%;规模以上互联网与相关服务业完成业务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

(二)产业数字化深入推进

2020 年我国产业数字化增加值约为31.7 万亿元,占数字经济的比重为80.9%,占GDP 比重为31.2%。其中服务业、工业、农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为40.7%、21%和8.9%。

(三)数据价值化加速推进

价值化的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沿着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途径推进。从产业角度看,我国已形成比较完整的数据要素供应链,数据权属界定在探索中推进,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通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堂、京东万象数据服务商城等。2019 年9 月29 日,由工信部批准的我国首家数据确权服务平台—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营。数据定价已在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大数据交易平台处于初期实践中。

四、数字经济对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一)对我国现行税制的挑战

税制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数字经济对税制的挑战,主要是对税收权利与义务规范体系的挑战。

1.对纳税主体界定的挑战。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长期以来,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与实体经济紧密互联,因为涉税主体主要是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区域在空间上比较固定,其经济交易规模与生产经营空间规模是相配比的,纳税主体可被精准确认。然而当前数字经济已渗透到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数字化治理、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等各行各业。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突破了空间限制,大多数是通过交易平台将供需双方联系在一起进行碎片化交易、数字化支付。B2B、B2C模式的卖家均为法人企业,税务机关能对其进行有效税收征管,但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吸引了海量的自然人加入到商家行列中来。面对海量的网红直播、网上带货、网络游戏、微商等,其基本上都是以自然人为主体进行对C2C模式交易,交易行为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然而在税收征管法中,缺乏对C2C 模式交易中的销售方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规定,导致该部分纳税主体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形成纳税主体难以被有效识别和确定的税收管理困境。

2.对课税对象界定的挑战。课税对象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数字经济交易活动中,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在交易中更多涉及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流转或有价值数据的流动,其参与和介入财富创获活动的方式、方法、途径具有无形性,但它能带来一种附加值增量经济。从税收角度分析,获取这部分附加值增量的企业(或个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针对数字经济中许多新商业模式,人员流动性灵活、取得报酬的方式多样化,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纳税人获取收入的来源与性质?消费性用户在消费过程中转化为生产型用户为平台创造收益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如何抵扣税款等问题目前缺乏税收法律依据。例如:个人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时,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经营所得进行征税?共享美食平台“爱大厨”,其交易价格里既包括购买原材料的价款也包括提供劳务的价款,对此笔交易按商品交易还是按劳务报酬征税?云计算(云服务)既是一项“以基础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又具有空间服务器的租赁特征,是按特许权使用费定性还是按营业利润或技术服务界定?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如何征税等等相关类似交易还有很多,当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规模的小型化和个性化、经营主体经营内容的多样化,行业内混业经营、兼营、混合销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按照传统行业来确定课税对象将面临较大挑战。

3.对现行税收管辖权(纳税地点)的挑战。税收属地管理是现行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这两项规定明确了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税收属地管理。然而,数字经济具有协同性、动态性、高度流动性特征,往往“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甚至全球)、线上无纸化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下地域和空间的界限,导致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难以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尤其是面临跨国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例如苹果、谷歌、亚马逊等美国数字巨头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在全球广泛开展商业活动,但在基于常设机构进行征税的现行税收规则下,这些公司在用户所在地缴纳的税收较少,使得用户所在国蒙受较大的税收损失。据测算,Facebook在境外实现的利润占比高达66%,但境外缴纳的税收占比仅为8%;再如生活中常见的直播和短视频打赏等,其应税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难以界定其收入性质和来源等。数字经济的流动性体现在其用户与业务发生地的流动性方面。用户的流动性是指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利用数字化的设备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进行数字交易;而业务发生地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营业活动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与电脑终端在世界的任何地点进行交易与管理。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全球及国内各地基本建立了普遍认可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新型经济形态的发展不仅对传统经济形态产生冲击,也对全球及国内各地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跨区域数字经济服务框架图(如图1)可以清晰反映部分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图1 跨区域数字经济服务框架图

图1 反映某社交网络平台公司通过搭建网络社交软件面向全球(全国)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又在软件上投放广告,由于该社交网络平台公司在境外(省外)注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同时从境外(省外)的广告商那里收费(市场主体征收广告费),一切资金流都是在境外(省外)发生。境内(省内)用户使用软件观看广告为境外(省外)广告商提供无形资产增值服务,但是并没有为任何境内公司带来收入,所以也就自然没有纳税了。同时反映销售方公司注册地在A地,公司生产地在B地,公司在C地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直播销售,购货方属于E 地,在F地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采购商品,这种购销行为给传统税收属地管理带来挑战。

(二)对现行税制结构的挑战

税制结构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是以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以分配环节的所得税(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然而,在2020 年数字经济占GDP 比重已提升到38.58%的大环境下,传统交易活动原有的批量化、大额交易的冗长供应链条被平台化、碎片化、私人化的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交易行为所瓦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边界日益模糊。面对数字经济对传统交易模式的瓦解、海量自然人加入到商家行列中来,在无法对自然人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将弱化以层层抵扣为抓手的流转税体系的价值,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当前实施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以票控账,以账控税,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曾经在实施过程中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的改善,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然而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的快速扩张,在数字经济模式下,企业的边界不断扩大和蔓延,行业区分逐渐被融合或模糊,产销环节开始兼并和减少,批量化、大额的交易被碎片化私人交易所替代,一些数字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共享模式,导致劳动成果交换的隐形化等,从而对现行税收征管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监管的挑战。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达到39.2 万亿元。这其中吸引了海量的自然人和自由职业者加入到商家行列中,他们在经营中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加上交易过程中交易内容的数字化,交易资产的超流动性和交易留痕难等特性,给传统的“以账控税”为主要税收监管手段的税收监管带来挑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利用阿里官网公布的数据,根据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1.2%-1.5%进行估算,预测出2018 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会突破1000 亿元。如何掌握、监控海量自然人和自用职业者的交易信息,实现数据监控有效征管有待解决。

2.对以票控税的税负公平的挑战。发票作为经济交易的收付款凭证,长期以来是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进行税款征收与稽查的重要依据。然而随着数字经济日益深入发展,数字经济交易的平台化、碎片化及自然人作为交易主体的情况日益增多,尤其是基于电子商务C2C 平台进行的小额交易,由于自然人不需要凭证用以税前列支抵扣,从而导致买家没有向卖家索取发票意识,这使得自然人商家免去了主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环节,从而导致大量B2C、C2C数字经济交易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和税款征收,这就给传统的“以票管税”交易模式下的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纳税主体税负公平带来挑战。根据欧委会评估,传统行业的平均税率为23.2%,而数字行业的有效平均税率只有9.5%,远低于传统行业的税负水平。

五、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在全球蓬勃发展,各国在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成果与实体经济相融合,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对数字经济加强税制征管的政策平衡支点。美国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颁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曾经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随着数字经济规模在美国的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免税法案》导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税负不公平日益突出,于是美国政府在2014 年颁布了《市场公平法案》,提出由各州或地方政府针对电子商务公司开征消费税。美国税务部门(IRS)针对自然人纳税征管方面,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要求支付收入的雇主或平台经营者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也要自行申报。同时美国还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以保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的真实性。2015年韩国修订增值税法新增加的第53条之二第1款规定,没有国内经营场所的非居民或外国法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向国内提供游戏、语音、视频、软件、广告等总统令规定的劳务,视同本国企业向国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劳务,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提出要通过“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对数字经济进行征税。法国在税法规定中增加了“网络平台自动报告和提交相关涉税信息义务”的规定。法国把网络平台作为税收征管的工具,通过网络平台搜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确保税款的足额征收。法国自2019 年1 月1 日起针对数字化企业在法国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税率为3%的数字服务税,规定年全球销售收入7.5亿欧元以上并且源自法国的年销售收入2500万欧元以上的数字化企业为征税对象。2017 年7 月,印度开始实施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的新税制,通过单一的GST 来取代烦琐的地方税。印度政府还针对电商平台、打车平台等平台经济的商家征收源头税(Tax Collected at Source,TCS),这部分税收在平台向商家付款时直接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予以征收。2020 年4 月1 日起,英国政府开征数字税,该税适用范围是全球销售额超过5 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 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税基为从英国用户处取得的收入,税率为2%。

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建议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顶层设计思路

结合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我国人口基数大,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区块链发票发展在国际领先的优势,提议首先由国务院成立区块链领导小组,加强区块链应用的顶层设计,制定区块链的统一标准(主要包括基础网络层标准,中间协议层标准,应用服务层标准),推动各行业区块链应用规范。其次由全国人大针对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中存在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权等方面缺乏清晰界定等问题,进行完善税收实体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促进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数字经济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完善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对涉税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等。第三,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系统私有链(包括税收征管系统、风险监控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绩效考核系统等)和构建税收共治涉及部门的联盟链的发展规划,最终形成“私有链+联盟链”的数据共享综合治税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顶层设计思路(如图2)。

图2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顶层设计思路图

(二)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确认纳税主体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吸引了海量的自然人加入到商家行列中来,针对该部分纳税主体难以被税务机关有效识别和监管。我们可以考虑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对自然人纳税主体进行有效识别和监管。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数字经济交易系统中的各节点同时记录交易双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数据并永久保存,同时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和时间戳,保证所有交易信息一经传送不可更改且可追溯跟踪。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可以实现所有数字交易一经发生,交易纳税人信息及交易信息会直接登记到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就掌控了税源动态,可以完全消除平台化、碎片化、私人化、数字虚拟交易的隐匿性,达到对自然人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的确认和监督。

(三)基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税源管理体系

海量自然人加入到商家行列中来,对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带来挑战,为了营造公平税负的营商环境,需要充分利用区块链多方共识机制技术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协作网络关系图谱”,建立税务、工商、财政、海关、银行、法院等部门横向间信息和数据的自动告知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管理体系。同时构建以纳税人中心的“节点网络关系图谱”,通过区块节点反映的涉税信息,实现以税票为中心的发生过程监控,最终实现税源的全面监控。

1.强化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首先,基于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唯一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ITS)及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强化自然人纳税银行账户管理、网络平台用户的实名登记注册管理、建立统一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然人的基本财务状况、资产持有情况及涉税数字交易数据,搭建出智能化的基础信息储存平台,形成自然人纳税人专属的全域电子档案,从而创建出分级分类、自动化、个性化、数字化的电子税务账户,实现对自然人纳税人碎片化信息的有机整合。其次,通过建立的自然人电子税务账户,通过大数据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细化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一般收入群体、多渠道收入来源者和单一渠道收入来源者、工薪阶层和生产经营者等类别。第三,强化数据共享,在当前已有征管系统中利用区块链的多方共识机制技术完善信息交换模块,并利用“云计算”方式实现将跨区域经营活动信息自动收集、交换、分配与纳税分析预警。第四,实行自然人纳税代扣代缴与个人申报双轨运行、双向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五,设立纳税信用指数评价机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存储与动态更新特征,构建实时、立体、动态的权威纳税信用积分公示平台,实现“个人诚信纳税证明”数据在可信的区块链数据上的留存,形成电子凭证,供纳税人为第三方(诸如银行、签证中心等)提供可信的数字化证明,从而提升数字经济背景下纳税人的遵从度,最终达到自然人纳税人自我申报、自我管理的目的,同时减轻税务机关全面进行税收稽查的负担,只是对信用等级较低,纳税异常户进行精准稽查。

2.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数字经济中的普遍使用。自从2018年8月10日全国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深圳开出后,到2021年8月10日,深圳区块链电子发票目前开票量已达5800 万张,累计开票金额800亿元,接入企业超3.2万家,开票范围覆盖了餐饮、零售、交通、住宿等多个民生领域。区块链电子发票已在我国各地各行业得到应用。结合区块链多方共识机制技术协同高效的特点,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区域联动、信息互通、价值共享的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通过将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与税务征管系统相融合,可以适应数据复杂、多样、广泛等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对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数字经济交易监督便利化、智能化。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可以让云账本技术应用成为可能,使数字经济平台使用财务云平台记账得以推广,从而督促数字经济平台纳税人线上账本必须与线下账本保持一致。随着税收实体法对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中存在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权等方面的完善和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数字经济平台的应用,加上财务云平台的使用和区块链“共识机制”与“智能合约”技术的嵌入,对数字经济平台而言,就可以实现“交易即开票、开票即入账、入账即涉税”的无缝对接。基于C2C 模式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管理应用流程图(如图3),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优势,构建基于C2C模式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管理应用流程图。

图3 基于C2C模式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管理应用流程图

3.探索构建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征管体系。数字经济对象复杂多样,它既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既可以是硬件,也可以是软件;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劳务或者服务等。尤其是在大量自然人参与其中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公平税负的营商环境,需要在强化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数字经济中的普遍使用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各界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征管体系,以共建优化税收征管,以共治促进纳税遵从。涉税信息共享是协调治税的基础,区块链技术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天然优势是构建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征管体系的技术支撑。首先由税务部门成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心,该中心建设中应尽力实现区域化、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其次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将税务部门与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公安、金融、不动产登记、数字经济平台、支付平台、银行等涉税信息部门有机整合,共同构建自然人信息共享智慧平台,建立可信涉税数据共享与校验比对机制,督促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申报。第三,对于税务机关暂时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数字经济平台,参考意大利的代扣代缴的做法,可以考虑授权与简政放权相结合,利用数字经济平台所具备的信息优势,结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税款代扣代缴,形成对数字经济有效税收管理链条。同时可以考虑给予数字经济平台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也可以激励数字经济平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提升。最终形成“四证上链”(交易凭证、支付凭证、发票凭证、身份凭证),政府统筹、平台自治、第三方协调、公众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征管体系。

4.探索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稽查管控体系。税务机关可利用区块链的信息可追溯且不可篡改特性,探索建立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税务稽查证据库。例如基于自然人纳税人经营和日常申报行为数据建立实时风险识别、自动预警模型体系;基于自然人纳税人通过区块链电子发票智能合约中心为节点开据发票的云发票体系和税务电子账户为节点的云账本体系等。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提高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涉税证据链条的快速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证据的权威性。只有通过构建协同共治的自然人税源管理体系,才能强化全社会对税源监控的综合治税效应,这样既可以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又可以扭转长期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以所得税(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存在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四)适时开征数字税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在面临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等数字平台借助数字经济创造的利润转移便利手段,严重侵蚀我国税基。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模糊造成的税金侵蚀问题,我们一方面应密切关注各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BEPS 行动计划;另一方面努力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从法律层面明确数字经济征税问题。我们不妨借鉴欧盟提出的数字服务税方案,通过实施数字服务税,第一可以解决跨国数字平台对我国的税基侵蚀问题;第二可以解决数字企业和传统企业在国内布局形成的区域税负不平衡问题;第三可以解决个人数据价值的合理分配问题。因为数字企业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创造价值,然而社会公众却未能充分享受个人数据的收益。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1.通过销售在线广告位所创造的收入,如美国的数字平台——谷歌等;2.通过数字化中介销售商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阿里巴巴、爱彼迎等;3.通过销售用户提供信息所生成的数据而创造的收入——百度等;4.通过销售视频、音频、游戏或文本等数字内容取得的收入——腾讯等。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国内税收管辖权模糊产生的地区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合理问题,我们可以考虑把数字服务税税收管辖权归属中央税,通过区块链的共识、激励、合约机制进行数字税税收征管、风险监控、税务稽查、决策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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