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融资约束与制造业企业创新
2022-02-04张花蝶
■/ 赵 艺 高 凯 张花蝶
一、引言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环境规制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会改变企业原有的最优生产决策,以致企业竞争力下降。Miahcel Perter(1995)提出波特假说,系统阐述了环境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双赢”结果的可能性。基于波特假说,学者围绕适当环境规制角度展开研究,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强度促进企业创新(Jaffe A B et al,1997;Hamamoto M,2006)。但目前对于环境规制的研究大多仍建立在排污费的基础之上,其规制效果同波特假说所提出的观点一致,即只有当其超过一定强度才可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徐保昌等,2016;吕靖烨等,2021)。而何吾洁等(2020)通过将绿色税收,即对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具有抑制作用的相关税收分类验证,认为排污费对于企业的绿色创新转型并没有得到体现,并不能显著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
排污费除较低的缴费标准影响外,由于政策本身并未纳入税法体系缺乏足够执行力和监督力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规制。鉴于此,我国自2018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环保税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目前学者对于环保税实施效果的研究多数基于理论层面。从理论上讲,环保税改革对于提高环保政策整体效率、规制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和整体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兵等,2017)。财政中性与税负平移的改革原则虽确保了改革初期平稳度以及可接受度,但是企业税费负担的相对稳定也限制了环保税效用的发挥(黄玉林等,2018)。金友良等(2020)将环保费改税作为外生事件,以税负标准变化不同分组探究政策改变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研究发现环保税政策还有待持续推行并强化实施效果。环保税起征距离现在纳税周期已满三年,仍鲜有研究将环保税实施效果纳入实证研究,客观认知现行政策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
波特假说的提出系统阐述了环境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双赢结果的可能性,指出严格而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促进企业创新,从而获得创新补偿弥补环境规制造成的成本增加。当环境规制强度较弱时,企业所增加的成本低于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创新力度不足从而倾向缴纳税费或者末端处理(李玲,2012)。而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加大,企业面临的治污成本逐步接近或超过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会趋利避害从而选择进行技术创新(苏昕,2019;冯莉,2021)。但在作用机制以及微观效果方面学者具有不同意见。颉茂华等(2014)认为环境规制对中国重污染企业的创新投入存在一定促进作用,但效果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减弱。赵红(2008)利用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对经过滞后处理的企业创新指标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效应。
同时,环境规制对创新的影响不仅取决于环境规制强度,也取决于环境规制政策本身结构(Böhringer et al.,2012)。作为环保税前身,我国排污费存在较多隐性优惠,难以有效治理企业排污以及催化企业发展创新能力(宋爽,2017)。环保税税收利用其税收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管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征收方式脱离行政手段,从制度上降低企业通过寻租逃避环境治理的可能,其规制效力应显著高于原有的排污费政策。在环保税政策实施初期,由于无法获取原有规制隐性优惠,企业面临较大的处罚压力,排污成本大于相对应的收益从而导致经济发展速度会减缓甚至下滑,因此短期内环保税对于企业创新效益并未完全显现,具有滞后性。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1a:当环境规制未达到特定阈值时,会抑制企业创新,而当其达到特定阈值时,会促进企业创新,即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影响效应呈U型;
H1b:环保税较排污费而言对企业创新影响力更强,但具有滞后性。
(二)异质性检验
在识别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创新的影响效应基础之上,进一步考察环境规制对异质性企业的影响效应差异可以分析环境规制政策的可能优化方向。以产权性质而言,国企对于贯彻国家发展理念责任感以及执行意识更强,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也更为显著(聂辉华等,2008)。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基于绿色理念实现创新发展固然可以体现企业的社会效益,但其作为利益追求者往往更关注经济利益。同时地方政府的晋升竞赛导致地方为吸引更多企业聚集,而存在一定程度上以污染换取发展的趋势(周建仁等,2016)。因此,非国有企业创新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可能并不显著。
同时,规模不同的企业在获取创新资源上存在差异,其企业战略也会存在倾向性。熊彼特假说认为由于大规模企业在规模经济、资产风险以及资金渠道等占有优势,同时创新活动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与利润留存,因此大规模企业创新能力理论上优于小规模企业(Schumpeter,1942)。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2a:国有企业受到环境规制影响的强度较非国有企业更为突出;
H2b:大规模企业受到环境规制影响的强度较中小企业更为突出。
(三)微观效应机制
盛丹等(2019)以社会责任、环境信息披露角度探究环境规制影响机制,认为主要传导路径来源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来自企业利润留存以及企业投资资本增加进行融资,但由于创新活动成本高,投资期与回收期长,企业难以单单依靠内部融资来承担创新活动。因此,外部融资是企业创新活动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经常面临来自金融体制发展滞后以及融资层面的压力。已有研究以企业金融因素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影响机制为研究视角,成果表明企业良好的融资能力可以促进企业创新(Brown J.R.et al.,2009)。
自2007 年7 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首次推出绿色信贷政策以来,对于提高绿色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以及降低环境违规企业的信贷额度之间的平衡政策逐步完善。2021 年4 月银保监会称将大力推进金融资源向绿色项目倾斜,不断提升绿色信贷在信贷余额中的占比,降低高碳行业授信余额。因此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企业有助于传递企业积极顺应国家政策并持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正面信息,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而改善企业资金流配置(武运波、高志刚,2019)。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3:融资约束在环境规制对创新能力影响效用之中具有调节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制造业上市企业作为初始样本。企业信息披露行为会影响资本市场估值和未来盈利能力(Chen Y.et al.,2018),故剔除没有披露排污费以及环保税纳税额的样本,以排除信息披露干扰因素,同时剔除样本期间内处于异常状态的企业(ST、ST*)。为了有效测度环保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的现时影响,在样本区间的选择考量之中基于我国2014 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6年出台环保税法以及2018年开始征收环保税的宏观环境变化,选取2015-2019年制造业上市企业作为样本数据以更能反映当前企业发展的客观形势,并与2018-2019年间涉及环保税缴纳的企业数据进行匹配之后形成五年面板数据。
2.指标选取。
(1)核心变量。①创新指数(DPI)。为了综合有效反映企业研发创新水平,参考崔也光等(2020)借助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对各项指标的权重赋值,从创新投入、技术水平、创新环境以及管理者四个层面综合赋值得出创新指数,见表1。创新指数为各方案层指标数据与相应权重的加权和,各项指标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CSMAR)数据库。
表1 创新指数权重构成
②环境规制(Er)。我国自2018 年起征环保税,因此以2018 年为时点,2015-2017 年环境规制数据基于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2018-2019年基于企业所缴纳的环保税。排污费以及环保税数据均源于企业出具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③融资约束(SA):参考Hadlock C et al(2010)对融资约束计算公式的重新定义,计算公式如下:
(2)控制变量。本文引入以下控制变量以多层次探究企业创新研发能力的相关影响因素:企业规模(Size):企业样本期间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企业资本结构(Debt):企业样本期间年末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企业年龄(Age):企业自成立日至样本期末的年数;企业可持续增长率(G):企业样本期间内净资产收益率与收益留存率乘积的增长比例;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Cash):企业在样本期间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企业指标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为了消除量纲给回归结果带来的影响,对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Cash)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过程如下:
(二)模型构建
根据本文设定,建立回归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
为了研究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引入环境规制(Er)的平方项构建模型如下:
为了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微观影响机制,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引入融资约束(SA)探究其与环境规制和创新能力调节净效应。如果b 值显著则存在调节效应,如果b值不显著则通过Sobel模型以及bootstrap重复检验其是否存在调节效应。
其中α 为常数项,βi为待定系数,Cv 为控制变量,a、b、c、d为待定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样本企业的创新指数标准差为3.52,最小值为2.65,最大值为21.52,企业之间的创新研发能力相差较大。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二)回归结果分析
首先对各变量进行LLC 单位根检验以避免伪回归结果,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结果表明样本数据均平稳。
表3 各变量LLC单位根检验结果
对模型(1)、模型(2)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列(1)检验了总样本回归结果,模型(1)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模型(2)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一次项显著负相关,二次项显著正相关,即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指数呈U 型影响,假设H1 成立。当环境规制小于特定值时会加强企业的成本压力,抑制企业创新。但环境规制达到适当阈值后可以促进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同时目前的环境规制强度尚在U型左侧,与企业创新显著负相关。
为分析环保税和排污费对企业创新影响的政策规制差异,分别对排污费和环保税回归,回归结果见列(2)、列(3)。对于排污费而言,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其对企业创新影响虽呈U型,但排污费规制强度并未达到特定阈值,尚未起到政策规制理想效果。列(3)环保税模型(1)回归结果影响系数在1%水平上为-0.623,大于总样本-0.207,表明环保税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力更强。为了探究环保税对于企业创新能力影响的滞后性,以滞后一期的创新指数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列(4)。结果表明经过一期滞后环保税对于创新指数影响系数从-0.623 提升至-0.570。由于环保税实施时间较短,其对于企业创新影响具有滞后性,假设H2成立。
(三)稳健型检验
本文选取的创新指数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对于评估体系中各指标数据的权重赋值所测算,检验结果可能受到测算结果的影响。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定性,本文使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RD)来替代创新指数(DPI)进行回归,指标数据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回归结果如表5,与表4进行对比研究结论近似一致。
表4 基准回归结果表
表5 RD回归结果表
五、进一步分析
(一)异质性分析
将样本分为国企和非国企分组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由表6 可知,国企创新受到环境规制影响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非国企创新对于环境规制的影响并不显著。国企可获取的创新资源一向较为充足,但创新能力有待商榷。其创新能力的负向作用可能是因为国企受到政策规制导致成本增加,管理层将视野更多投放在成本较低的寻租行为获取利润,不愿将剩余资金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的创新活动。而对于非国企而言,其需要通过自主生产性活动才可以获取更多超额利润,因此环境规制对于其已有企业战略的影响并不显著。
由表6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回归结果可知,环境规制政策对规模较大企业创新的负向冲击相对更突出,环境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效果初显成效。大企业与国企在创新活动上存在一些通病,规模的扩张与管理流程的正规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创新灵活性。代理问题引发的管理者自利行为使得资金不能有效流通到风险较大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环境规制政策执行过程中一般更加突出大企业,对于大企业来说面临较强的环境压力与投资者压力,其创新战略的决策受限于此出现负向增长。而中小企业创新一定程度上出现增长,环境规制已初见成效。
表6 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表
(二)微观机制分析
根据假设H3,环境规制通过增加企业融资压力从而影响企业创新。企业所受到的环境规制影响着外部投资者以及融资渠道对企业的评级,增加了企业融资压力提升了管理者危机意识,以倒逼企业进行创新。对模型(3-1)至模型(3-3)进行回归,得出的结果如表7所示。结果表明均存在中介效应,说明假设H3 成立。环境规制对于融资约束的影响系数值a显著为正,即环境规制会加剧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压力。同时现有的环境规制对于企业创新能力的净效应显著为负,说明现有环境规制并未达到适宜的阈值。但经过融资约束12.56%的调节效应,系数影响提高0.042,融资约束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及其附加在融资层面的压力会综合驱动其逐步转变管理思想,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表7 微观机制检验表
六、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持续深化建立长效机制
从环境规制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分析得知,当环境规制达到合适的强度时可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现行环保税较排污费而言具有更强的规制力,但我国现行环境规制并未达到相应阈值。同时由于环保税实施时间较短,政策效益并未完全体现,因此环保税对于制造业企业创新影响具有滞后性,短期内呈负相关关系。据此我国应持续深化环保税改革,建立实施环保税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行环保税政策并强化实施效果,让环保税成为提高企业绩效的法治基础,科学调整制度设计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规制在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上的作用。
(二)针对企业异质性进行优化
从异质性分析结果可知,环境规制政策对规模较大以及国有企业创新的负向冲击较为突出,非国有企业受环境规制影响并不显著,环境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效果初显成效。国有企业主要面临着创新意愿不强的问题,更倾向于非生产性的寻租行为而非生产性的创新活动。对于此,首先国家应该加强对国企寻租行为的限制,激发国企创新精神。其次国企可以以高管持股激励来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所带来的短视决策。同时规模较大企业与国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同性,因此可以针对性出台相应政策激发其自主创新意愿。
而相对国有企业而言,目前环境政策对于非国有企业并未产生有效规制。因此应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对违反税收规则的企业进行重点巡查并进行严厉处罚,采取强硬措施帮助非国有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实施创新战略。同时国家应当出台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相关补助政策,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取创新资源,配合环境规制政策以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
(三)推进配套绿色信贷政策
通过调节效应机制的研究,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这表明环境规制引起的融资约束压力会倒逼企业进行创新。因此通过跟进配套绿色信贷政策,可以协同环境规制更好地达到政策效果,以促进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平衡。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功能,引导、助力银行出台并有效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推出绿色相关信用评级,提高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等绿色因素在信贷评估中的占比,降低高污染企业授信余额,从而达到理想规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