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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2-02-05刘彦雷

交通企业管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资质

□ 刘彦雷

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是招标工作中的前期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招标采购的成功率、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后期合同能否顺利签订以及合同标的的质量。在招标工作中,如果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过高,可能导致满足条件厂商太少而招标失败或投标人投诉后造成招标项目无效,甚至招标人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及法律处罚。相反,如果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过低或有缺漏项,可能导致选定的投标人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隐患。笔者就如何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进行分析。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和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资质证明文件除了营业执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相关人员的从业或执业资格外,对于物资招标,还包括工业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等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要求,招标人需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做出要求。对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等招标,还包括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安全生产许可的要求等,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的承担工程项目能力。

可见,招标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部分从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方面做出规定,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同时,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或与公平合理选商无关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不得写入资格条件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合理条件”包括的内容,如“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这为招标工作实际操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设定

1.资质要求

在物资招标方面,招标人需要根据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要求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1)3C认证。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当前,我国公布的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信息技术设备、低压电器、安全玻璃、消防产品等。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关系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劳动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行政许可制度。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取消了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蓄电池、泵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防爆电气、空气压缩机、制冷设备、内燃机、砂轮、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等38类产品。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方面。

(4)其他。包括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殊行业入网许可证(电信入网证、消防许可证、计算机软件公安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2.业绩要求

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但招标人确定业绩要求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招标项目具有竞争性。业绩要求设置的合理与否不在于具体数量要求的多少,而在于竞争性的实现与否。

3.其他要求

(1)一般性资格条件。一般性资格条件可以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来合理设置为实质性条件还是评分项,主要包括:①投标人财务状况。主要有企业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②投标人信誉。投标人的履约守信、法律诉讼记录、财务是否被冻结,以及诉讼或仲裁情况等。③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指国际公认的独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证明企业管理水平的认证。

(2)注册资金。在以往的招标中,部分项目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或作为评分条款用来衡量投标人的实力。2014年3月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股东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在新的《公司法》生效后,注册资金的高低已经很难反映和证明公司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用注册资金来衡量公司实力,是不够准确的。

(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应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对联合体的要求。EPC总承包是近年来广泛应用的工程建设模式,目前并没有专门的EPC总承包资质等级。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在招标时一般要对施工承包资质、勘察设计资质等分别作出规定,而投标人同时具有施工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情况较少,通过允许联合体投标,使各公司之间强强联合,既增加了项目的竞争性,又有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承包商。

(4)企业入网供应商。现在很多企业管理部门都要求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以控制采办质量。通过招标选定的供应商如果不是已准入的厂商,需要完成准入才能签订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项目为了方便省事,直接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准入供应商,这不仅有本末倒置的嫌疑,更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原则,实质上是在准入名单范围内进行邀请招标。

三、需要注意和规避的常见问题

1.资格条件设置用语模糊或不准确

有些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用语模糊或不准确,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甚至各评委之间理解不一,产生纠纷。如某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是有能力供货的制造商、代理商或贸易商,业绩良好并具有ISO9001体系认证。对“业绩良好”如何评判,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缺乏明确的统一指标。同时,“ISO9001体系认证”只是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ISO系列认证,国标认证同样应被认可。

2.资格条件设置过高或与需求无关

要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例如,某工程劳务分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专业分包资质;某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某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属于专业分包二级资质承揽范围,却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该专业分包一级资质。

3.限定产品或部件品牌范围

部分招标人认为对招标产品的部分部件指定品牌或者不指定唯一的品牌,而提供3个以上的品牌要求投标人在范围内选择,可以不被认定为“指定产品”。这实质上仍属于“限定”品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个供应商的产品才能清楚地说明技术要求时,只能在列举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混淆投标人资格与其他实质性要求

如果将所有技术、商务实质性要求都写进了投标人资格条件,易造成不必要的违规风险和纠纷。例如,将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合同执行过程中需遵守地方政府各项规定、交货时附带的检测检验报告、关键技术指标等合同条款和技术参数方面的要求强加到投标人资格条件里,给投标人带来困惑和质疑。实际上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内容不只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还包括投标报价、合同条款、关键技术指标等其他内容,各项内容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了对投标人的合格性评审。

综上所述,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定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工作,是成功组织招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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