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期的税收支撑体系研究
2022-02-05苏新红
苏新红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00)
一 、问题的提出
早在元末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就已确定自己统辖区域的农业税税率,“十取其一”。[1]卷十九,丙午二月庚辰洪武二年,朱元璋统一税率,并大幅降税,规定“民田亩税五升”。[1]卷四十五,洪武二年九月乙巳按照亩产一石粮的保守估计,税率仅有5%;对当时较为普遍的亩产二至三石者而言,税率更低至1.7%—2.5%。商税则为三十税一,即3.3%的税率。[1]卷十四,甲辰四月己酉虽然地方实际执行税率因为各种原因高低不同,但就中央财政而言,这个税率就是决定其实际收入的执行税率。刚刚建国的明政府,面对的是长期战乱后人口的急剧减少、土地的大量抛荒、各种建设及战争期间扩充的数量庞大的军队。如此低的税率,不但没有影响整个国家的行政和军事运行,而且中央财政储蓄一直比较丰厚。那么,明初政府是如何在低税率条件下维持良好的中央财政收支呢?这个问题,学术界迄今尚未有过专门的深入研究,但是,它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明代税制颇为重要。
二、 低税支撑体系之一:官营土地的田租收入
明初耕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被自由买卖的私有土地,土地所有者向中央缴纳“田税”,这类土地被称作“民田”。另一类是国家直接作为“地主”出租给农户或者军队的土地,耕种这类土地的人需缴纳“田租”,比如军队屯田(军屯)、普通民户屯田(民屯);屯田之外,还有名目众多的官田,如还官田、没官田、庄田及职田等。方便起见,本文将第二类土地统称为“官营土地”。
(一)屯田田租
1.民屯。因为元末连年战乱和灾害,明初建国之时,人口锐减且分布极不均衡,土地大量抛荒,很多民户连进行生产的基本农具和耕牛都没有。面对此种状况,明太祖朱元璋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积极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其中最有力的举措之一,就是“民屯”,即由政府将人口密度相对较大地区的无地或者少地农民甚至罪犯迁徙到人少地多的地区,由政府购买耕牛和农具给民户。在这一过程中,明政府并没有无偿将土地分配给民户,而是以“屯田”的形式将限定数量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远超民田税率的“田租”。国家是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屯户则是国家的“佃户”。
这场民屯运动,仅就洪武一朝而言,前后持续20多年,从宁夏、陕西、山西、四川,到北平、山东、浙江等地,持续时间之久,波及范围之广,迁徙人数之众,历史罕见。比如,洪武初年,“魏国公徐达驻师北平,以沙漠既平”,前后迁徙10万余人置屯开田;[1]卷六十六,洪武四年六月戊申洪武后期,“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1]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寅若按每户5口人计算,则共迁徙29万余人。至于租金率,有的地区是按照每亩一斗的标准进行征收,[1]卷六十九,洪武四年十一月壬申有的地区是按照十分取一的比例进行征收。[1]卷八十一,洪武六年夏四月壬申两者都高于私有民田“亩税五升”的农业税税率。
2.军屯。除了民屯,朱元璋还积极利用军队的官兵发展“军屯”,以期军队能够自给,从而有效减少对国家税粮的依赖。早在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鉴于“民无宁居,连年饥馑”,朱元璋就“申明将士屯田之令”。[1]卷十二,癸卯二月壬申建国之后,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非常宽松的财税政策鼓励军屯发展。洪武三年,中书省奏请对太原等处的屯田征租,朱元璋予以否决,理由是“边军劳苦,能自给足矣,犹欲取其税乎?”[1]卷五十六,洪武三年九月辛卯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命辽东定辽等21卫军士以及辽王府校尉军士,通过屯田满足军饷需求,[1]卷二百三十三,洪武二十七年五月戊寅再过十年“始收其租”。[1]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寅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到洪武二十年,“河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及直隶府州县”有军卫处“可皆存粮二年”。[1]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年五月甲子同年,朱元璋诏命“屯卒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1]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
洪武二十五年,“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1]卷二百十五,洪武二十五年春正月戊子此时,朱元璋始同意陕西、宁夏、甘肃等卫所屯田“每岁所收,谷种外,余粮请以十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1]卷二百十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洪武三十年,陕西凉州等卫屯军3.35万余人,屯田1.63万余顷,平均每名屯军耕种48.7亩屯地;其中5个卫所“累岁丰熟,以十之二输官,八分给与士卒”,并由此可以接济其他6个因气候寒冷而不适合耕种的卫所。[1]卷二百四十九,洪武三十年春正月戊辰永乐元年,全国屯田子粒年租入2345万石。[1]卷二十六,永乐元年十二月甲戌这个收入,是整个明朝有相关记录的年份中最高屯田子粒实际岁入额。
(二)官田田租
除了军屯和民屯,明政府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官营土地,如“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2]1881所有这些,都被统称为“官田”。
1.租率。明初,内地官田租率比民屯和军屯的租率还要高出一筹。洪武四年,“诏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苏州府吴江县田”。[1]卷六十七,洪武四年秋七月庚子洪武五年,“赐吴王、靖江王苏州府吴江县田”。[1]卷七十四,洪武五年六月庚辰平均每亩田租皆为0.78石。洪武六年五月,“赐大都督府同知沐英铜陵县田”,[1]卷八十二,洪武六年五月癸丑平均每亩0.44石。同年九月,朱元璋赏赐公侯及武官公田,并在租率方面规定:“量其元定官粮私租之数,仍依主佃分数收之”。[1]卷八十五,洪武六年九月丁未而所谓的主佃分数,一般高达亩产的一半,即50%的租率。
到洪武七年,朱元璋因“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税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苏民力”。[1]卷八十九,洪武七年五月癸巳洪武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农民佃官田,一亩岁输租五斗”,应地方县民减额之请,朱元璋命“两浙及京畿土壤饶沃者,输四斗;江西群县地土颇硗瘠,止令输三斗,著为令”。[1]卷一百九十,洪武二十一年四月戊戌。
2.田租用途。租入方面,有些地区因为官田租率高、面积大,因此其官田田租远超民田税收。比如苏州府长洲等7县秋粮277.9万石,其中民田税粮只有15.317万石,官田租粮则有262.593万石。[3]72如此高的租率和租额,基本都用来支付国家公共财政开支。比如,洪武六年,朱元璋“赐公侯及武官公田”。[1]卷八十五,洪武六年九月丁未洪武九年,朱元璋规定15岁以上郡王诸子“每位拨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1]卷一百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洪武十年,“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卫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四千六百八十八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1]卷一百十五,洪武十年九月辛酉洪武十二年,“定丞相、御史大夫等官岁禄之数......俱于江西官田内给与”。[1]卷一百二十二,洪武十二年春正月丁亥
除了官员俸禄支出,教育支出也依赖官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诏命“凡府州县学田租入官者,悉归于学,俾供祭祀及师生俸廪”。[1]卷一百四十四,洪武十五年夏四月丙戌总之,明初之时,从王室宗亲、公侯伯爵,到文武百官、各地卫所军队,乃至地方师生教育经费,主要都是由官营土地的田租提供。这极大减少了国家财政开支对农业税及其他税收的依赖,是低额税率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低税支撑体系之二:国家垄断专卖收入
明初中央政府除了拥有大量官营土地并利用其高额地租支付国家行政和军事的主体费用,还依据国家强权拥有利润可观的垄断专卖收入,即盐课和茶课。
(一)盐法
明朝建国后,沿用宋元历史惯例,采用民产—官收—商卖的形式,通过控制灶户及其生产的食盐,把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垄断在国家手中,“仍依(元)旧额输官,以四百斤为一引,官给工本米一石,以米价低昂为准,兼支钱钞以资灶民”。[1]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癸丑被国家收纳的这些盐,即为“盐课”。生产食盐的人户,被称为“灶户”,同军户、匠户一样,灶户“役皆永充”。[2]1906洪武十七年,户部奏准工本米改为工本钞,“两淮、两浙盐每引官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每引均给钞二贯”。[1]卷一百五十九,洪武十七年春正月辛亥因为纸钞贬值迅速,这极大减少了明政府收购食盐的成本,灶户受到的盘剥加重。
明代食盐,需要占用土地进行生产,比如两浙盐使司,需8亩田才能生产一引盐。[1]卷二十二,吴元年二月癸丑洪武后期,明政府开始施行定额生产,全国各盐运司总计每年预算岁入食盐114万引(4.6亿斤)。[4]633-635总体看,明初每年基本都能完成定额,即使完不成,也相差不大。比如,洪武元年到洪武五年,国家总计收盐983.4231万引,平均每年197万引,[1]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春正月乙丑远超定额。洪武二十四年,全国每年总计生产115.56万引,按每引400斤计算,总重为4.6224亿斤。[1]卷二百十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永乐时期,盐岁入最高额为142万余引,最低盐岁入额为106万余引。[5]卷一百五十九,永乐十二年十二月;卷二百六十六,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丁丑
国家掌握这些食盐后,主要从三个方面为国牟利:一是利用盐法开中为北边军镇或者暂时性缺粮处所提供粮食等实物;二是按照人口售卖给全国民户,依据相应比例收取米、纸钞、铜钱或者白银,即后来所谓的“户口食盐”;三是用来和周边少数民族贸易,换取马匹等实物。其中前两项用途尤为重要。
1.盐法开中。明初政府仅管控食盐的生产过程及其产品,至于食盐的销售,则交给商人进行,这是对前代做法的沿袭。商人所能销售的食盐数量,与其运送粮食到国家指定地区的数量成正比。对此,《明史》总结得极为精辟:“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2]1935
对明代盐法和北边军饷有重要影响的纳粮开中的先例出现在洪武三年。该年六月,山西行省因运送粮储路远费重,请求“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由于这一做法可使“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因此朱元璋予以批准。不过,这种盐粮比价下,商人获利太少,多不愿报中。因此开中法施行数年,并未给北边军饷带来预期的粮食量。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减少盐价,“凡输粟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洮府七斗,河州四斗”,[1]卷一百十七,洪武十一年春正月丙辰即商人每获得一引食盐的售卖权,需平均输纳0.425石米到边镇。盐价降低后,商人积极性大增,按时运粮到北边军镇。[1]卷一百九十五,洪武二十二年正月丁亥;卷一百九十七,洪武二十二年九月丙寅
《明史》对明代的盐法开中给予很高赞誉,认为“有明盐法,莫善开中”。[2]1935比如,云南即因盐法开中而军饷充足:“云南边夷之地,军马钱粮数倍他所,洪武间令商族中黑白井并淮、浙盐,积粮百万,边储充实”。[6]卷七,洪熙元年八月丙子
2.户口食盐法。明朝的户口食盐最早施行于洪武三年。该年九月,中书省奏准“令民人于河南开封、陕州、潼关输米,以佐军食,官给盐偿之。每户大口月一斤,小口减其半。其盐视地远近,输米有差”。[1]卷五十六,洪武三年九月丙申同年12月,据上述规定,福建奏准将“每引收银十两或钱一万二千”的户口食盐改为以当地土产物品代输。[1]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癸酉可见,明朝的户口食盐从立国就有,主要以米、纸钞、白银、铜钱等形式缴纳。这自然是一笔不菲的收入。
食盐还能作为一种媒介,有效助推明政府的国家纸币大明宝钞的流通。永乐二年,为流通纸钞,明政府在全国推行户口食盐钞,即所有官民都须按人头缴纳固定比例的纸钞后才能购买到规定数额的食盐,“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5]卷三十三,永乐二年秋七月庚寅户口食盐法还让明政府减少食盐生产成本。洪武十七年,户部奏准工本米改为工本钞,由此明政府只需支付一定纸钞给灶户即可。到洪武二十四年,盐场连这笔纸钞的支出成本也减除,因为该年,明政府规定灶户自己每月食用的户口食盐也要缴纳纸钞,不过,可用政府原本应该支放给灶户的工本米钞进行抵消:“洪武二十四年,令扬州府泰州灶户照温、台、处三府例,支食官盐,折纳钞贯。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米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其钞就准工本。工本数多而钞少,官为补支;工本数少而钞多,扣除工本外,余钞纳官”。[7]
(二)茶课
早在明朝立国之前,朱元璋即与群臣议立茶法,其法与盐法相类,商人须付钱买引,凭引才能合法销售:
其法官给茶引,付诸产茶郡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请引,方许出境。贸易每引茶百斤,输钱二百,郡县籍记商人姓名以凭勾稽。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其程限,由引不许相离,茶无由引及相离者,听人告捕。而于宁安府及溧水州置茶局,批验引由,称较茶货,茶引不相当而羡余者即为私茶,并听执问。商人卖茶毕,就以原给由引赴所在官司投缴,如引不即缴,展转影射者,论同私茶。[1]卷九,辛丑二月丙午
明代的茶有民茶和官茶之分。民茶“每十株官取其一,民所收茶,官给值买之”,而官茶则由政府组织军队或者民户在无户茶园生产,一般“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军收其二,每五十斤为一包,二包为一引,令有司收贮,令于西番易马”。[1]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庚寅可见,官茶和民茶最根本的区别是收税比例的不同,官茶征收比例达80%,民茶收税比例为10%;其次,民茶需政府付费收购,官茶则无偿收取。总之,最后都由政府将其垄断销售。
茶,对于少数民族日常生活而言非常重要,从四川碉门到乌斯藏五千余里的广阔土地上,“其地之人不可一日无此(茶)”。朱元璋认为“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茶作为游牧民族必需的物品,恰属“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因此,明政府采取“榷茶易马”的方式,用茶换取对明政府军队而言极其重要的战马。嘉靖时期御史刘良卿曾详细剖析以茶易马的重要性:
御史刘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盖西陲藩篱,莫切于诸番。番人恃茶以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论也。”[2]1951
明政府的官茶,除了换购兵部战马这一最核心用途之外,另一比较重要的用途就是给各地驿站配备马匹,比如“宁夏至庆阳诸驿”,每驿都是“佥民马四匹,茶马司拨马十匹,相兼递送”。[5]卷十七,永乐元年二月乙亥其次,因为茶比粮食更易于运输,所以,明中央政府常会运茶给边镇,使其自行换购粮食,以省“西边军粮民间转输”之劳。[1]卷五十六,洪武三年九月甲寅再者,茶课还用于“易红缨、氊衫、米、布、椒、蜡,可资国用”。[1]卷七十七,洪武五年十二月乙未最后,茶课还可用于赏赐。因此,明政府利用国家垄断的力量以极低代价获取的茶课,不但节省明政府的税粮需求和开支,还在不费税粮的情况下直接提升军队战斗力。
四、低税支撑体系之三:国家铸币权下的岁造纸钞
(一)纸钞岁造额
同盐法一样,明朝立国之初即有承袭自元朝的纸钞制度。[1]卷四十三,洪武二年六月丁卯不过,直到洪武八年,才正式诏造大明宝钞。[1]卷九十八,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钞匠共造钞694.6599万锭。此前,由于“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即每年只造其实际生产能力的70%,大约四五百万锭。[8]这些庞大的纸钞在减少实物租税支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纸钞用途:减少实物租税的支出
明初纸钞最核心的用途,就是用于各种赏赐。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所造钞锭俱“送赴内府库收储以备赏赐支用”。[4]632比如,洪武十六年,朱元璋赏给四川等都司所属士卒52.4万人宝钞74.71万锭;[1]卷一百五十六,洪武十六年八月丙午洪武十八年,赏赐山东等处征南军士钞13.65万锭;[1]卷一百七十二,洪武十八年三月庚午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命户部运钞七十五万七千四百锭”赏赐普定侯陈桓等所统征南军士13万余人。[1]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乙巳这些海量纸钞的赏赐,直接抵补了实物租税粮的支出。除赏赐外,纸钞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代替禄米、月粮的支出。
首先,明政府用纸钞减少行政官吏和军队官兵的粮食支出。洪武九年,户部奏准“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其陕西、山西、北平,给米什之五;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及苏、松、湖、常等府,给米什之七。余悉以钱、钞准之”。[1]卷一百四,洪武九年二月乙酉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命“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其中正一品至从四品在禄米之外,“皆给与俸钞三百贯”,正五品至从六品“俸钞皆九十贯”,其他依次递减。[1]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二月丁丑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官员禄米支出,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命“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1]卷一百七十六,洪武十八年十二月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户部奏准全国各王府官员、各都司官俸、十三个布政司与按察司官俸“旧全支米者宜米、钞中半兼支......各府州县诸司官俸全支钞者,仍令如故”。[5]卷十二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戊子同年十二月,户部议准在京官吏、军士俸粮的米钞比例:“其文武官一品、二品俸支米者什之四,三品、四品什之五......余折支钞”,每石折钞十贯。[5]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
其次,明政府逐步减少了王室宗亲及世袭贵族的禄米支出。永乐二年,户部奏准“公、侯、驸马、伯、仪宾禄米......如文武官例,米钞兼支......惟二百石以下全支米”。[5]卷三十二,永乐二年六月戊子永乐九年,户部奏准各地王室禄米支钞比例,沈王、唐王、郢王和鲁王府禄米“万石内岁给米三千石,余支钞;安王府岁给米千石,顺阳王五百石,余皆支钞。候屯田积谷多,仍全给之”。[5]卷一百二十三,永乐九年闰十二月己未
盐法方面,纸钞有效减少了工本米的支出。比如洪武元年到洪武五年,明政府平均每年收入盐课197万引。[1]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春正月乙丑若按灶户每生产一引盐给工本米一石的规定,[1]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癸丑则需支付197万石粮食。但是,洪武十七年,户部奏准,给灶户的工本米改为用纸钞支付,“两淮、两浙盐每引官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每引均给钞二贯”,[1]卷一百五十九,洪武十七年春正月辛亥就此直接减省一二百万石粮食支出。
纸钞还大量用于赈济灾民和备荒。洪武二十一年正月,朱元璋“使赈青州民饥”,共赈济21.46万人,发放纸钞536万锭。[1]卷一百八十八,洪武二十一年春正月甲午同年三月,“赈山东饥”,共赈济6.4886万户,用钞137.7587万锭。[1]卷一百八十九,洪武二十一年三月丙戌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遣人运钞往赈”岳州等郡贫民,共用钞91.2167万锭,“复命户部运钞往湖广”赈济贫民,共用钞146.87万锭。[1]卷一百九十六,洪武二十二年夏四月乙巳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遣老人运钞”79.19万锭往湖广、155.3924万锭往江西、21万锭往青州籴谷备荒。[1]卷二百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甲寅、丙戌、庚寅仅这几次较大规模的支出就发钞1167.38万锭。这种支出方式,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实物粮支出,另一方面又通过纸钞购买的方式直接增加了政府的实物粮储备。
五、明初非税收入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
(一)屯田子粒岁入比重情况分析
1.永乐时期屯田子粒岁入额与全国税粮岁入比重。永乐元年,明中央政府统计其财政岁入情况如下:
是岁天下户千一百四十一万五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人,税粮三千一百二十九万九千七百四石,布帛一十万五千四百二十六匹,丝棉三十七万九千二百一十五斤,绵花绒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九斤,课钞五百六十万六千八十七锭,金五十两,银八万一百八十五两,铜二千四百二十三斤,铁七万九千八百六斤,铅六万二千四十二斤,朱砂千八百五十五两,海肥二十六万六千七百五十四索,茶百六十七万八千一百七十斤,盐百二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二引,屯田子粒二千三百四十五万七百九十九石,马三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匹。[5]卷二十六,永乐元年十二月甲戌
根据这条记录可知,永乐元年,全国屯田子粒岁入租粮2345.0799万石,而该年总计租粮、税粮总岁入为5475万余石。(1)洪武二十六年后明政府施行定额税,在财政收入统计时,除了将军屯的屯田子粒单独计算外,对其他“田租”和“田税”并不作过多区分,此处3129万余石的所谓“税粮”岁入,其实包括了全国官田、民屯的官营土地田租收入。全国屯田子粒占全国租税粮岁入总额的42.8%。《明太宗实录》记载有永乐元年至永乐二十一年的历年屯田子粒岁入额,由此可知,永乐时期,平均每年全国屯田子粒实际岁入粮1163.36万石。(2)永乐元年至永乐二十一年屯田子粒年收入详见《明太宗实录》各卷,篇幅所限,此处不逐一列举。早在洪武二十六年,明政府已施行定额税,“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夏税秋粮额定岁入:粮2944.355万石、钱钞4.553万锭、绢28.8546万匹。[4]618洪武三十年,“绢一匹折一石二斗,绵布一匹折一石......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1]卷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按此折价标准,则全国夏税秋粮额定岁入总计合粮2988万石。因此,永乐时期,屯田子粒实际年均租入相当于全国夏税秋粮额定总岁入的39.9%。由此可见,军屯田租在明初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永乐时期屯田子粒岁入与全国军队粮食需求岁额的比重。永乐时期年均1163.36万石的屯田子粒岁入,在整个明代都是最高纪录了,但到底够不够全国军队使用呢?
洪武二十五年,明政府统计“内外武官并兵马总数”,总计全国军队官军121.49万人,[1]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午若按洪武十九年“官军吏胥”平均每人每月支粮1.17石的标准计算,[1]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冬十月辛卯则全国军队官军每年需1705.75万石粮食。据此可知,永乐时期,全国军队粮饷岁用额的68.2%是由军屯田租来提供的。明初军饷供应主要依赖军队自产的屯田子粒,因此对税粮依赖度较低。
(二)民屯等官田田租与农业税岁入的比重
明初民屯田租的全国岁入额,数据不详,但洪武二十八年,仅东昌等三府、彰德等四府民屯就收取了555.9万石粮食、750.6万斤棉花,[1]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寅已经远超471万石的全国夏税额定岁入。[4]639因此,民屯是一种有效提升国家农业收入的方式。
内地官田租入方面,有些地区因为官田租率高、面积大,因此其官田田租远超民田税收。比如苏州府长洲等7县“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官粮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3]72官田田租占全部秋粮岁入的94.5%,民田田税仅占5.5%。由此可见,民屯等官田田租在明初农业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盐法岁入与国家税收的比重
首先,洪武、永乐时期,盐法开中对军队军饷具有比较重要的补充作用。洪武后期,朱元璋规定全国各盐运司、盐课司额定岁入盐114万引(4.6亿斤),[4]633-635洪武时期基本都能超额完成。永乐时期,全国盐课年均岁入132.42万引。(3)此处年均岁额是根据永乐元年至永乐二十一年历年岁入额计算而来,篇幅所限,此处不逐一列举,具体数据请参考《明太宗实录》年终各卷岁入统计。明初,盐引分为大引(每引重400斤)和小引(每引重200斤)。一般财政岁入的统计中,按大引进行统计,[4]633财政支出中,每引则按200斤小引进行计算。[9]此外,永乐时期,各地盐法开中规则差距很大,每引纳米税额从0.15石到1.5石不等。[5]卷一三九,永乐十一年四月丁卯、己巳简便起见,此处按照每引0.5石计算。因此,永乐时期年均132.42万引的盐课岁入,全部开中纳粮的话,可得132.42万石粮食。这对于少数屯粮产量偏低或者突发军情的军镇,有补助作用。
其次,户口食盐给明初政府带来的收入要更加可观。永乐二年,为流通纸钞,明政府在全国推行户口食盐钞,所有官民人等都按人头缴纳纸钞才能领取定额食盐,“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若一户按五口人计算,据“钞一锭为五贯”的比价,[10]户部预估每年可收钞1亿锭,[5]卷三十三,永乐二年七月庚寅是商税额定岁入363.0778万锭[4]632的27.5倍。不过,这仅仅是理论预估,实际的盐法纸钞岁入额只有到宣宗时期才有统计,平均每年盐法折色钞2306.62万锭、米64.5万石、绵布5.6516万匹。(4)此处年均岁入额是根据宣宗在位第一年到第九年的历年统计数据计算而来,具体请参考《明宣宗实录》历年十二月的年终岁入统计,篇幅所限,不再逐一列举。按照宣德初年“绵布一匹准一石……钞五十贯准一石”[6]卷五十八,宣德四年九月壬子的比价,虽然纸钞已经严重贬值,仍总计折合米301万石左右。
(四)茶课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洪武时期没有对全国茶课年收入量的统计。永乐时期,全国茶课年均岁入额为140.58万斤。(5)此数据是永乐时期16个年份的茶岁入额平均而来,各年实际岁入额请参见《明太宗实录》,篇幅所限,本处不一一列出。若按每匹马36斤茶的比价,[5]卷一百十,永乐八年十一月己丑即便用其岁入额的一半市马,平均每年也可换购1.95万匹马。从明初军队和战马规模看(以洪武二十五年为例,该年全国官军总计122万人左右,马4.5万匹)[1]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午,这样的茶马互市规模是可以满足国家基本需求的。
(五)纸钞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如前所述,纸钞在赏赐、赈济、灶户工本米、禄米、俸粮支出等方面使明政府节省了巨大粮食消耗,这也是明初低税制度能够平稳施行的重要因素。比如,仅前文所述的洪武二十一年至洪武二十三年的几次较大规模的赈济就发钞1167.38万锭,按洪武三十年钞一锭折米一石的比价,[1]卷二百五十五,洪武三十年九月癸未则共为明政府节省了1167.38万石粮食支出。
六、结 语
明代建国之初,即洪武时期,农业税和商税税率都很低,且能凭借这套低税税制长期保持很高的收支盈余和良好的财政储蓄。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开国皇帝朱元璋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低税制的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官营土地田租收入、国家垄断型盐课和茶课收入以及凭借国家信用而制造的纸钞等支撑体系。
低税制度的第一大支撑体系,是官营土地,包括军队屯田、民户屯田、没官田等各种官田。这些官田所有权属于明政府,耕种这类土地的人,实质上是国家的佃户,需要缴纳田租,且远高于普通私有土地的农业税。凭借这部分官营土地的高额租金,明政府能够满足皇室、王公贵族、国家军队、官吏、教育等国家公共财政开支的主体需求。因此,明初的国家财政开支,对于税收收入的依赖程度不高。
低税制度的第二大支撑体系,国家垄断性盐课和茶课。明初食盐,政府利用民造—官收—商销的模式,坐拥数项利益:一,凭借国家权力直接拥有灶户生产的食盐;二,利用食盐专卖权吸引盐商运粮于边镇;三,利用手中官盐,让全国民众从政府手中按人头每月购买食盐,并最终将其变成义务性的“人头税”;四,利用垄断官盐,与周边少数民族贸易马匹等实物,并对他们形成一定控制优势。明初茶课,也是政府垄断性收入。明政府利用手中茶课换取周边少数民族战马,既对他们形成有效羁縻,又提升了明政府自身的军事力量。而赏赐等其他的茶课用途,则直接减省明政府的粮食支出。
低税制度的第三大支撑体系,国家制造的纸钞。这些纸钞,制造成本不用言说,但它对于洪武时期的中央财政意义非同小可。如前所述,仅洪武后期几次较大的纸钞支出,就节省了明中央政府上千万石的粮食消耗。
总之,洪武时期的官营土地田租岁入、盐课和茶课收入、岁造纸钞收入等体系,满足了国家统治所需的主体财政需求,极大降低了国家财政对于税收收入的依赖,从而使得朱元璋制定的低税税制能够较为顺利地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官营土地、盐课、茶课以及纸钞所带来的财政收入都在发生巨大演变或萎缩,有明一代的税制变革都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