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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时期越南私盐侵滇与边岸治理研究

2022-02-03赵小平

思想战线 2022年5期
关键词:盐务运销民族出版社

赵小平

西南出井盐,川滇是中国井盐的代表产区。从历史上看,云南虽然产井盐,但是,基于大井数量有限,加之受食盐运销制度——“引岸制度”(1)“引岸制度”即“行盐有引,销盐有岸”制度(丁长清:《民国盐务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0页),规定某一产区盐限定行销一定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的影响,云南一些边远地区经常出现淡盐或缺盐情况。而解决这类困难的办法有:一是加强滇盐自身的生产能力和运输能力,二是借销外部食盐。川盐、粤盐、沙盐(川藏井产)都曾借销过云南,而越南海盐、缅甸海盐也曾长期侵销云南边岸地区,“故腾(冲)龙(陵)边岸,有缅私侵销;开(化)广(南)边岸,借销粤盐及越私充斥;滇东昭鲁等十二县,又规定为川盐销区”。(2)《盐政实录第三辑云南迤西区盐务分志(1942年)》,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此外,“中(甸)维(西)又被沙盐肆充”。(3)《云南军政部财政司酌减各井销额呈(1912年4月5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364页。在外部食盐运销云南的过程中,大量私盐随之而来,可以说,从云南腹地到边岸地区,皆有私盐充斥。需要指出的是,与国内川盐、粤盐、沙盐主要由政府借销云南不同,交(越南)、缅(缅甸)海盐多以私盐形式侵销云南边地,其带来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冲击滇盐市场这一事实,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边岸地区的治理与边疆的安定。而交私因侵滇时间更长、情况更为复杂,无疑值得重点关注。(4)对于缅甸私盐侵滇问题的探讨,参见赵小平《南方丝绸之路上的滇缅食盐贸易研究》,《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

一、云南边岸交私盛行

清至民国时期,外国私盐侵销云南边岸之事时有发生,其中,交私侵滇时间长、规模大、区域广,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成为政府和时人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交私侵销区域

清以降,云南市场销售的外部食盐中,国内有川盐、粤盐、沙盐,国外有交私、缅私。其中,昭通、东川二府按惯例食川盐,广南、开化二府食粤盐,中甸、维西地区曾食沙盐。

云南食盐市场分为腹地、近边、极边三个区域,外国私盐侵销主要在极边和近边,“并查滇省虽有川私、交私冲入,然陆运费重,止能行于近边,而腹地私盐实系本省各井走漏”。(5)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七十八《云南五·运销门二》,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4页。可见,云南腹地的私盐主要是滇私,而外私主要集中在近边、极边区域。宣统二年(1910年),云贵总督李经羲奏言:“盐价日昂,又复有西邻缅甸、南接越南两处私盐,率皆价廉质美,民间惟便利是图,趋之若鹜,以故沿边之永昌、顺宁、临安、开化、广南等府属直为海私灌输地。”(6)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四《云南十一·职官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7页。这里的永昌、顺宁、临安、开化、广南等府皆是云南食盐销区的边地(即边岸)。

而交私侵销云南主要在开化、广南沿边地区,“迤南开化、广南一带,名为开广边岸,与安南相连,为越私侵入之区”。(7)《云南盐运使署最近两年度整理盐务之实况(1936年12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8页。“邻私窜入……至开化、蒙自、临安等府、州、县,南接交趾,诸沿边界一并严密巡禁。”(8)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七《盐务考一·清一》,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5页。

可以说,蒙自、蛮耗、屏边、河口、小坝子、西畴、麻栗坡、马关、文山等处皆是交私集散地和侵销重点区域。

(二)交私运销路线

交私运销云南有水陆两条运线。运入之越南海盐为老街盐局订购盐斤,从老街分陆路和水路分别运入云南。

陆路运线。由老街陆路起程,经越南木厂进入云南桥头,(9)桥头系新店副汛所辖地,而新店又系河口督办署成立对汛驻此。然后过新店进入马关,销至开广一带。(10)《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0~451页。另一条由河口上车直运至阿迷、蒙自、大庄、婆兮、个旧等处。(11)《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1页。

水路运入实为水陆相结合路线。一条运线由老街上船,绕道至河口县的蚂蝗堡及南溪镇车站改为装车,运至波渡菁车站卸车,后直销至八寨(马关县所管)、开化、西畴一带;另一条运线由船运至南溪再用马驮至新店,最后运至开广等处;还有一条运线由老街上船经河口县的坝洒、龙博、南平、卡房到蛮耗,再运入个旧、蒙自等处。(12)《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1页。

在上述水陆运线上,老街为水陆运线的共同出发点,蛮耗是水路的重要集散地,河口、马关、麻栗坡、蒙自则是重要的陆路集散地,而蒙自、个旧、文山、西畴等地则是交私侵销的纵深区域。

(三)交私侵销规模

越南盛产海盐,“煮海取盐,其白如雪,边民服役安南者,皆盐铁利也”。(13)[越]黎崱著、武尚清点校,大 汕著、余思黎点校:《安南志略·海外纪事》卷十五《物产》,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61页。因其有征收海盐税的办法,故而越南国内并未禁止私盐,乾隆九年(1744年)六月乙亥,广西巡抚托庸亦奏“又访得交趾滨海,产盐最多,且无私盐之禁,听夷人自晒自卖”。(14)云南省历史研究所:《〈清实录〉越南缅甸泰国老挝史料摘抄》,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4页。民国时期亦如此,“在法属境内,本有扣留已经征税盐斤之办法,并不禁止”。(15)《云南盐务稽分所请省政府转饬外交厅与法领磋商具体杜绝交私办法公函(1928年1月6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3页。然而,交私运入中国境内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云贵总督李经羲言:“交趾、缅甸两地私盐由此浸入腹地,每年不下千余万斤,以致利权外溢,各井每年亏额均在数百万斤。”(16)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每年不下千余万斤”足见清代交缅私盐侵滇规模之大。《谭钧培治滇奏疏》中更言交私之盛已经超过山东国内私盐充斥情况,“臣查云南边界交私情形,较山东省兰山等州县受芦(长芦盐)淮(淮盐)之侵灌为尤甚”。(17)谭钧培撰,康春华校注:《谭钧培治滇奏疏》卷一《缉禁交私请照山东成例折(光绪十三年十月)》,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6页。正是基于“兼以交缅各私充斥”,(18)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二《云南九·征榷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1页。致使“边岸尤为滇盐大患,”(19)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缉私》,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20页。不仅云南边岸市场被交私侵占,滇盐销售区被压缩,“以致利权外溢”,进而引发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清代长时期、大规模的交私侵销历史,无疑是民国时期云南边岸地区交私无法彻底禁绝的历史根源。

民国时期,交私仍有不同程度地侵销云南边岸的情形。如磨黑井区属之磨歇、勐野两井“民国因土民时有私煎,查禁不易,且毗邻越南,私盐充销”。(20)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昆明: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印刷厂,1986年,第1226页。不仅上述两处,交私“由麻栗坡运入开广者亦多”。(21)《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2页。

二、交私充斥云南边岸的原因

云南本身就是产盐区,即使边岸,也有固定的滇盐销售,如黑井盐多销售于开广边岸,云龙井盐多销售于腾龙边岸,磨黑井盐销售于蒙自、个旧等处。然而,清代以来云南边岸地区长期的外私充斥,滇盐在与外私争夺边岸市场的竞争中压力颇大,究其原因较为复杂。

(一)滇越接壤,交私侵滇既有区位优势又有历史基础

云南与越南接壤,边境区域广,往来道路多,历史上经济交流密切,正如云贵总督王文韶奏言:“如开化、广南、腾越逼近外域,小路处处可通,交缅盐价,贱于滇盐数倍,彼族又从而力轻其价,听其贩运,奸商匪徒趋赴如蚁……其间尤以交私为最。”(22)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二《云南九·征榷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0页。交私侵滇既有便利的地理区位优势,又有长期以来滇越贸易的历史基础。

中越边地民众食用越南海盐也有历史基础,“文山、马关、西畴三县,清隶开化府属,与越南接壤,人民向食越盐”。(23)“云南通志馆征集云南各县食盐价格资料”(云南省图书馆藏411-30)之“境内历年食盐之价格”。该资料是云南通志馆为修纂《新纂云南通志》及《续云南通志长编》而征集的民国抄本,保存在云南省图书馆。“本畴在昔,原食越盐,自越南属法,恐利权外溢,改食本省井盐……民国光复后,因井盐价高撤局,本地商人复由越南驮运交盐入境。”(24)“云南通志馆征集云南各县食盐价格资料”(云南省图书馆藏411-30)之西畴“本县历年盐价”。阿迷地区(25)元代置阿迷州,属临安路;明属临安府;1913年改为阿迷县,属云南蒙自道,1932年改为开远县。参见史为乐《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390页。“自民[国]元年至十年(1912~1921年)阿迷所食之盐有三种:磨黑盐、琅井盐、交盐,在此期间磨盐每斤价银一角五仙,琅盐每斤价银一角贰仙,交盐每斤价银八仙,概以现金交易。其销数以磨黑为最、交盐次之、琅盐又次之”。(26)“云南通志馆征集云南各县食盐价格资料”(云南省图书馆藏411-30)之阿迷“境内历年食盐之价格若何”。正是由于上述边岸地区有食用越南海盐的历史,加之越南海盐价低,因而当地民众对交私并不排斥。

(二)滇盐产不济销,交私有市场需求

历史上开广边岸主要销售黑井盐,然而,由于黑井盐经常产不敷销,开广边岸常常出现淡盐甚至缺盐的情形,民国十七年(1928年)“开化、广南一带发生盐荒,越南私盐侵销。在碧色寨、麻栗坡、广南等处设立盐务、盐税两局,征收滇、粤盐税饷及海盐罚金”。(27)《云南省志·盐业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十九《盐业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页。市场的巨大需求,为交私侵入提供了机遇,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仅仅是对交私处以罚金而已。

另一方面,基于黑井盐无法保证运销其边岸的实际情况,为了抵制交私,改销磨黑井盐,“惟是开广盐务,十八年(1929年)因黑井区产不济销,开广边岸交私浸灌,防不胜防,乃将个、蒙靖边等属,指销磨黑井盐,于碧色寨设盐务局,专司各该属商人领单运销磨盐事宜”。(28)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昆明: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印刷厂,1986年,第1130页。可见,改运磨黑井盐,目的是填补黑井盐无法运销的空缺,而这一空缺恰恰也是交私充销的市场机会。

(三)滇盐价高运难,交私在竞争中有优势

滇盐煎盐成本和运销成本皆高。滇盐煎盐主要用薪材,“柴薪日少,是以各井内有从远处买柴供煎者,脚费倍增,工本实重”。(29)乾隆四年正月二十八日云南总督庆复“奏请滇省近井山场广种树木以供煎盐之用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5-0443-025。运销边岸,往往采取商运商销的方式,由于运途艰辛,运费高昂,“人工薪本计费滋多,转运各处行销,路径崎岖,人马负运,脚费更重”。(30)乾隆元年二月十二日云贵总督尹继善“奏为滇盐价重请免赢余以资调济盐价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5-0441-005。而成本增加,自然会转嫁到食盐售价上,加之政府对运商没有优惠政策,(31)从历史上看,政府不给商人补贴运脚费,实为经费困难所致。参见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二《云南九·征榷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5页。致使滇盐盐价高昂,正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云贵总督李经羲咨称:“知商人既无津贴,则卖价自必增高,内岸骤致奇昂,即外私从此发生,交、缅之盐遂以侵入。”(32)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0页。滇盐价高,自然在与质优价廉的交私竞争中处于劣势,交私充斥势所难免,“成本日重,盐价日昂,又复西邻缅甸,南接越南,两处私盐,率皆价廉质美。民间惟便利是图,趋之若鹜”。(33)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

事实上,滇盐高生产成本与高运销成本,给滇盐销边岸带来了巨大困难,甚至出现堕煎堕销现象,而这种滇盐积压情况甚至惊动了朝廷,要求“著传谕彰宝李湖,即行详晰确查,据实覆奏”。(34)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署云贵总督彰宝、署云南巡抚李湖“奏报遵旨确查云南节年积欠盐课等项银两情由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35-0466-046。而外私大量侵销边岸,反过来更是增加了滇盐运销边岸的难度,“而沿越南及缅甸之边境,又有越私及缅私侵入。是以过去盐销年额从未有超过九十五万担者”。(35)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昆明: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印刷厂,1986年,第1153页。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云南食盐自光绪庚子以后,递年短销,盐价合正课、厘金、团费、海军经费、铁路股及灶户薪本计算,每百斤共合银肆两伍钱余分,而民力疲敝,已觉购食维艰……长秤骤减、商人运至销岸加价出售,边地路远脚重,盐价愈昂”。(36)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因此,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议准撤销滇盐加价,目的是为了增强滇盐与交私在争夺边岸市场时的竞争力。

三、对交私的缉查

交私侵滇,压缩了滇盐的销售区,破坏了边岸市场秩序,进而引发利权外溢和边疆危机,不利于边疆地区治理,因此,加强对交私的缉私显得非常重要。

云南市场上私盐种类多,既有云南自己的私盐,又有川私、粤私、沙私等国内伴随官运借销盐进入的私盐,更有交、缅外国私盐。相比较而言,外国私盐对云南的影响最大,因此,在食盐缉私方面,政府将缉查外国私盐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加强对外国私盐缉私方面也形成了共识,“顾自海禁既开,交缅外私侵灌边岸,尤为滇盐大患,言缉务者又以抵制外私保守边岸为切要之图矣”。(37)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三《云南十·缉私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页。无疑加强缉私成为抵制外私的第一要务。云南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整合缉私力量,设卡派专人负责缉私

针对交私侵滇点多面广的特点,强调整合各种缉私力量共同查缉。光绪十四年(1888年),云贵总督岑毓英、云南巡抚谭钧培奏言,“窃查:云南开化府及临安府之蒙自县一带地方,前因交盐侵灌,有碍本省井课……交私自责令边营将弁与地方文武合力缉禁”。(38)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1页。

为了提升缉私成效,在重要关隘设卡,并专设巡役负责缉查交私。如“在安平厅的河口、坝洒、揑结、白石头寨四汛,文山县的蛮耗、蒙自县的河口、他郎厅的李仙江渡口、蒙化的漾濞、永昌的杉木和等处专设关隘堵御交私”。(39)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关隘》,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21页。

(二)通过将缉私营前移来加强缉私力度

交私侵销多在边岸,为了加强缉私,将缉私营整体向边岸前移。“因黑井区产盐前系运销开广边岸,而开广边地毗连越南,向为交私冲销,故以黑井之缉私营驻于马关、广南等处,查缉交私。磨黑边岸,西接缅甸,东连越南,缅越私盐,随时皆可侵入内地,故以磨黑缉私营分驻勐烈、磨歇两处,堵缉缅越私盐。”(40)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昆明: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印刷厂,1986年,第1216页。

(三)强化官员的缉私职责

盐务官员对缉私的态度,直接关系到缉私的开展及其效果。为了督促官员认真缉私,将缉私成效与官员考核挂钩,“务以销盐之畅滞,验缉私之勤惰,以实在运到开化边岸、销于边岸之盐,始准减免课、厘、经费”。(41)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8页。

对缉私不力者,依法进行惩处,“嗣后如有交盐私运入关,其失察之地方州县营汛及缉私委员、边营将弁,应请悉照山东省兰山等州县缉私例参办,视盗犯之罪名,定处分之轻重,如有兵役包庇、明知故纵者,亦照山东省例议以革职”。(42)谭钧培撰,康春华校注:《谭钧培治滇奏疏》卷一《缉禁交私请照山东成例折(光绪十三年十月)》,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6页。反之,对缉私有功者,视是否人盐并获及缉查成果进行不同程度奖赏,“凡缉获交缅外私,如人盐并获者,将私犯交该管地方官讯明详惩,若私犯非中国人,则交其主国官厅审讯。私盐悉解盐局验明过秤,先行垫付赏款,按照人盐并获者,每百斤赏银七元,获盐而不获人者,每百斤赏银四元。获有载盐之船只骡马,一并照约全行入官,如数变价,仍以一半充公,一半给赏”。(43)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昆明: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印刷厂,1986年,第1223页。

(四)给予缉私力量帮贴银补助

为了加强缉私力量,鼓励官员协查交缅私盐,给予帮帖银补助。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明确说“开化文、武应责其协缉交粤各私,尤不能不酌给帮帖”。(44)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3页。具体而言,“同城之开广镇每年亦酌给帮帖银二百四十两,亦责其协缉交粤各私”。(45)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4页。而给予开化府协助缉查交私官员“每年酌给帮贴银三千两。边盐多销于安平地面,文山亦时有借重之事,每年各酌给帮贴银二百四十两”。(46)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第198页。

(五)通过给滇盐“减价、贴脚、加秤”等方式加强滇盐竞争力

减价、帖脚、加秤等办法,是从滇盐本身来做的努力。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一月,拟章程十六条中第一条为“黑井之开化边岸,云龙之腾越边岸,均为防闲交私、缅私充入内地之紧要关键,非价轻称大不足以敌其私销之侵灌”。(47)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二《云南九·征榷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4页。加秤则“惟开化、广南、腾龙、中甸、维西、猛烈、王布田等处极边地方行之,以期秤大价轻,执制交、缅、藏私之侵灌”。(48)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称量》,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8页。

民国时期,在缉禁越南、缅甸私盐有成效后,“于是私盐渐少,民食不足,乃先后筹运滇产井盐,前往开广、腾龙各边地设局分销,以便边民而顾利权。故宁筹款垫脚,加秤减价,以期推展官额,抵制外私”。(49)《署云南盐运使呈第十号》,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2页。换言之,外私减少后的市场需求,无疑需要滇盐来弥补,“减价、帖脚、加秤”无疑是能够让滇盐顺利运销边岸必不可少的有效举措。

可以说,“减价、帖脚、加秤”等举措,是基于配发边岸之盐运距过远,层层转运后折耗较多,导致“运价奇昂,商贩皆以赔累为惧”,(50)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边岸官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9页。致使运商无利可图或利益微薄,进而无人敢运滇盐入边的情形下采取的积极措施。“减价、帖脚、加秤”相互配合实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以维持盐的运销,供给民食,抵制越私”。(51)《云南省志·盐业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十九《盐业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8页。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让井员、运商运销滇盐有利可图是关键。只有商贩运盐有积极性,盐价有竞争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交私充斥的不利局面。

(六)对外国海盐加征高额罚金

在清代,除上述举措外,对于已经运入云南边岸的交私,还通过抽盐厘、征收罚金等办法来降低其竞争力,如光绪十三年(1887年)“缉私运盐项下,每月共支银三百三十八两四钱,均于补抽交盐厘金数”。(52)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2页。

民国时期,对于偷运入滇之交私,同样征收高额罚金,“边岸税,每司码秤盐百斤,征税二元……开广边岸,自民国十八年借销粤盐,每百斤征收销税四元……海盐入境,每百斤征收罚金七元。中维边岸之川藏沙盐入境,每百斤征税三元”。(53)《云南盐运使公署最近八年来施政成绩报告(1936年12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页。可以看出,对粤盐、川盐、沙盐这些官方允许销往云南边岸的国内食盐,所征收的盐税均高于滇盐运销边岸的每百斤2元之盐税,但是,与对交私每百斤7元的罚金相比,对粤盐、川盐、沙盐征收的盐税明显要比对越南海盐征收的罚金低许多。很明显,政府是想通过加征高额罚金的方式来限制交私的侵销势头。

(七)以中法订约为依据禁运越南海盐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法签订越南边境通商章程,其中就有“食盐不准贩运进关,违者查拿全罚”(54)谭钧培撰,康春华校注:《谭钧培治滇奏疏》卷一《缉禁交私请照山东成例折(光绪十三年十月)》,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6页。等规定。光绪十七年(1891年),盐法道再次申明“前因中法订约,禁止食盐入关,派员于开化地方严缉交私运销”。(55)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2页。光绪三十年(1904年),仍然强调“督同所属,遵照条约,奏案协缉交、粤各私,不准稍存膜视”。(56)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4页。

为了落实中法订约中不许贩运越南海盐进入云南条款,中法会订《滇越铁路章程》中明确记载:“此项铁路,专为治理商务,路成开车后,不准载运交盐及运送西国兵丁或西国兵丁所用军火、粮饷,并不得装运中国例禁之物。”(57)李春龙审订,李春龙、江 燕点校:《新纂云南通志(四)》卷五十七《交通考二·滇越铁路·附中法会订〈滇越铁路章程〉》,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页。中法订约后的一段时期内,交私侵滇的确一度大为减少。

四、缉私效果及其反思

从上述分析来看,交私能够规模化侵滇的原因较为复杂,影响因素多,因此,缉查交私虽有一定成效,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禁而不绝是常态。

(一)对缉私效果的评价

1.缉查交私在一定时段内取得了一些效果

从缉查交私的历史来看,在政府高度重视缉查工作,官员努力践行缉务职责,并围绕滇盐运销边岸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的时期,对交私的缉私的确取得了一定效果,交私侵滇规模化势头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在某些时期、某些缉查点可以说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缉查成效。

光绪十七年(1891年),盐法道等会详称:“查前因中法定约,禁止食盐入关,派员于开化地方严缉交私运销黑盐,详定章程,近日颇著明效,已有规复之机。”(58)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又如“云南盐务,近年严行缉私,竭力整顿,渐有起色,交私之禁,尤关中法条约”。(59)谭钧培撰,康春华校注:《谭钧培治滇奏疏》卷二《参劾缉私委员释放私枭片(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44页。这无疑是严格履行中法订约章程“禁止食盐入关”取得的成效。宣统二年(1910年),滇督李经羲奏准补救滇盐办法,“先从开化、广南、永昌三府,腾越、龙陵两厅及猛海、猛烈、镇康、耿马各边岸入手,委员督销,加兵巡缉……以蠲除正、杂各款,期敌私、疏销。清末,盐务败局,始稍收整顿之效焉”。(60)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边岸官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9页。这是从加强滇盐促销边岸方面来提升抵制交私的能力,而滇盐重新夺回边岸销区,无疑会压缩交私的空间。

民国时期,从《河口季刊》的宣传来看,个别时期对越南人偷运交盐入滇的缉私成效还是不错的,“盐运使署对于交盐入境,禁止非常严厉,交盐无从入境,安南人百计经营,用洋铁桶将交盐装置其中,密封其口,用绳将洋桶系于船底,沿红河逆流而上,似行驶空船之状,意图乘机运入滇境,均被破获”。(61)《安南人密运交盐入境之怪状》,《河口季刊》1928年创刊号,第9页。“均被破获”未必是事实,但缉私在严厉执行时期有一定成效应该是可信的。

2.从交私侵滇的全过程来看,禁而不绝是常态

缉查交私之困难,政府也有清醒的认识,“且自缅、越不靖以来,虽食盐不准入关,曾经严申禁令,并加定缉私章程,奏明通饬遵照。无如开化、广南、腾越通近外域,小路处处可通,交、缅盐价贱于滇盐数倍,彼族又从而力轻其价,听其贩运小贩浸灌。大夥拒敌,虽随时严惩,未能尽绝。其间尤以交私为最”。(62)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5页。可见,最大的困难无疑是道路复杂,关卡多,缉私力量不够。

优质护理模式可以帮助患者顺利的达到疾病预期治疗效果,该项护理模式通过将护理质量全面提升,为患者开展心理干预、健康宣教以及运动和用药指导等,将患者的负性情绪消除,同时将其治疗的依从性提升,对其生存质量及预后的改善有利。本次研究中,观察组患者的舒张压与收缩压均较对照组低,生存质量评分则高于对照组。因优质护理模式可以将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及锻炼依从性提升,在改善患者机体抵抗能力的同时提升其血压水平控制效果,将由于血压居高不下所致的相关病症改善,减轻疾病反复以及疾病症状对其正常生活产生的影响,提升其生存质量。

可见,侵销云南开广边岸之交私与腾龙边岸之缅私,多是由商人和边民潜往越南、缅甸私自购运入境的,也有越南、缅甸商民偷运入境者。云南边境漫长,进出道路多,且以小路为主,缉私官兵即使认真查缉,仍然防不胜防。倘若缉私官兵不尽责甚至从中谋取私利,则缉私效果更差,因此,清至民国时期交私侵滇一直禁而不绝。

(二)缉私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交、缅私盐之危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清醒地认识,缉查交、缅私盐一直是清至民国时期的既定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禁而不绝却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较为复杂。

1.边岸滇盐供需存在矛盾,交私有市场

民国十一年(1922年),唐继尧率师返回云南,在开广一带发生战事,“或因路途梗阻,或因封马无脚,加以井盐产额又顿减少,供不逮求,开广边岸,几致盐荒,盐价飞涨,交私遂乘机充斥”。(63)《碧色寨盐务委员会报该地盐销与交私充斥呈(1930年2月17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4页。开广边岸缺盐严重,滇盐价高,这无疑给了交私充销的机会。

保证滇盐销往开广边岸是抵制交私的根本办法,在滇盐不足情况下,政府曾想借销粤盐来弥补市场的需求,通过滇粤联合来共同防范交私充销,“至广、富、西、马、靖边、河口等属,接近安南与粤,严缉交私,借销粤盐,既可免利权外溢,边民亦不致有淡食之苦”。(64)《碧色寨盐务委员会报该地盐销与交私充斥呈(1930年2月17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5页。然而,当交私侵入后再想法运销滇盐或粤盐重新争夺市场,难度无疑会增大,“交私侵入,充斥市上,初时推销井盐、殊感困难”。(65)《蒙自开广边盐办事处监政实录(1943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5页。

2.边地道路复杂,缉私困难重重

交私侵滇时有发生,缉私效果不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沿边路况复杂,“前因沿边各处查有交盐入境,当即派员查办,以杜来源,无如滇边各地方一时未能安谧,又加道路纷歧,犬牙错杂,虽已竭力巡拿,仍属骤难净绝”。(66)谭钧培撰,康春华校注:《谭钧培治滇奏疏》卷一《缉禁交私请照山东成例折(光绪十三年十月)》,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4年,第6页。又如“官盐之引岸日狭,私盐之势力日张,虽亦严责营兵分途堵缉,无如头头是道,无隘可封,缉禁虽劳,苦无把握”。(67)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缉私面临如此多的困难,效果可想而知。

滇越交通既有陆路,又有水路,且水陆岔道又复杂,加之滇越铁路的通车,给了交私侵滇更多的路线选择,“查河口贩私极众途路纷歧,有由水路直运入口者,有由水路改运火车入口者”。(68)《顾劭本密查河口一带交私情形呈(1927年12月27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49页。正是由于交私有滇越铁路和红河运道的便利,运输成本远比滇盐人背马驮低太多,交私盐价自然比滇盐低廉,民众接受交私当在情理之中。

3.缉私关口多,缉私力量不足

开广边岸面广点多路杂,相应需要设立的缉私关卡也多,“河口设立缉私分局,责成王大使专管,南、西木厂,龙膊、马白、豆豉店、交趾城、麻栗坡、古林箐、蛮耗、新街、个旧共设分卡十一处等情”。(69)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8页。11处分卡,每卡又需要配备数量不等的巡丁。分卡多,巡丁少,缉私力量自然有限,“既无强有力之缉营,而权限又不能统一,故交私遍地良有以也”。(70)《顾劭本密查河口一带交私情形呈(1927年12月27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0页。

4.部分盐务官兵抽取厘金甚至参与运私以谋私利,缉私自然不力

清代为了筹齐滇盐运往边岸之经费,在没有其他经费来源之时,从侵滇交盐抽取的厘金中来支付成为惯例,“运费尚系动用马参将抽存交厘,此项开支除交厘之外,亦无款可筹,应仍暂于已入关之交私补抽厘金”。(71)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8册)卷二百八十《云南七·运销门四》,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页。交厘既然成为了筹款的重要来源,自然不会全力缉查。

民国时期,为了谋取私利,一些查缉官兵往往从私盐中抽取厘金,“藉端营私罔利,抽收私盐税款,包庇放纵”。(72)《开广边盐局开办及经过情形(1928年5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3页。对于从铁路运的交私,“路警各分局及铁道守备队,河口督办署各分汛均通一气,按数抽捐,每百斤票洋三元左右。即如实系交私,沿途如保卫军、铁道警察、正式军队只知有捐可抽,不问私盐与否,均即放行”。(73)《顾劭本密查河口一带交私情形呈(1927年12月27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49页。可见,这一时期缉私基本上形同虚设。更有甚者,一些官员直接参与贩私行列,“而贩私者纯粹系河口督办署人员……故无人敢过问,其他一般奸商亦因之效尤也”。(74)《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0页。官员参与贩盐,沿途自然无人敢查缉。官方如此,商人效仿并不奇怪,“不过所经各处纳捐而已”。(75)《密查河口开广一带交私报告书》,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1页。

5.交私质优价廉,在与滇盐的竞争中有优势

越南盛产海盐,色白质好,本就有优势,加之运盐入滇便捷,运费少而盐价低,往往贱于滇盐价数倍,故而交私在与滇盐的竞争中拥有价格优势,商人争相贩运,“彼族又从而力轻其价,听其贩运,奸商匪徒趋赴如蚁……其间尤以交私为最”。(76)中华民国盐务署:《清盐法志》(第59册)卷二百八十二《云南九·征榷门》,盐务署铅印本,1920年,第10页。质优价低的交私受到边民欢迎,无疑为交私的持续侵销奠定了市场基础。

民国时期,交私仍然以盐价低在竞争中处于优势,“滇之西南,近接交缅,此盐运便价廉”。(77)《附:蔡锷复财政部鱼电(1912年12月25日)》,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359页。交私充斥边岸的同时,滇盐产地因离边岸少则十余站,多则二十余站之遥,交通多有阻滞,运输成本高,“以故商贩马脚,裹足不前”,(78)《改定腾龙开广各边岸盐务运销办法(1933年9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75页。致使官方滇盐滞销严重。

从清至民国政府防止交、缅私盐侵销云南边岸的举措而言,大的方面不外乎“减价敌私”和“认真查缉”两条途径,(79)《云南省志·盐业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十九《盐业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外私缉查效果并不佳,究其原因,除有查缉力量薄弱、缉兵不足,滇盐运销困难、盐价高昂等内部客观因素,以及交私运销便利、价廉质优之客观外因之外,滇越商人为利所趋违法运销、缉私官兵贪利而不尽职、民众喜贱恶贵这些主观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五、结语——兼论边岸的治理

食盐作为古代的战略性资源,上关国计,下系民生,长期以来是国家管控的对象,实施两千多年的“盐专卖”制度正是对食盐重要性、不可或缺性和战略性的最好注解。

云南作为中国十大盐产区、井盐第二大产区,滇盐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滇南大政,惟铜与盐”,(80)檀 萃辑,宋文熙、李东平校注:《滇海虞衡志校注》之《志金石第二·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5页。滇盐的产运销一直是中央王朝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由于盐税是云南财政收入中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来源,围绕滇盐生产领域的灶户、盐工,运销领域的商人、小贩、挑夫,管理领域的盐官、盐吏、兵丁等,“不下数十万,莫不于本省产盐为其生活之资。国计民生之关系,至重且大”。(81)《黑井区五井灶户上交私危害呈(1928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

清代至民国时期,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屯田与移民的发展、山区开发的推进,云南人口有了大幅增加,对食盐的需求相应大增,这一时期云南虽然新开发了一些盐井,但是,一些地方(特别是远离盐产区的边远地区,亦即“引岸制”下的边岸区)的淡盐甚至缺盐现象极为普遍,边岸地区食盐运销问题成为了这一时期亟须政府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保证滇盐顺畅地运销至边岸,且让当地民众能够乐于接受并买得起滇盐。而外国私盐的侵入,恰恰说明滇盐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效果并不好。

对于交私之危害,时人有着清醒的认识,“夫交盐之害,尽人皆知”。(82)《黑井区五井灶户上交私危害呈(1928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一方面,交私严重冲击了滇盐正常的产销,而滇盐对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故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倘若云南盐务破坏,与盐相关的数十万人失业,军事方面会失去最为稳定、大宗的筹饷来源,故而“交私一日不绝,则其势必至于此而无疑也。事关井产存亡问题”。(83)《黑井区五井灶户上交私危害呈(1928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另一方面,交私主要发生在边岸地区,交私侵滇问题,不仅仅是滇越食盐争夺边岸市场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利权外溢”(84)李春龙审订,牛鸿斌等点校:《新纂云南通志(七)》第卷一百四十八《盐务考二·沿革二·清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问题,故而它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边疆安定与边岸治理。

首先,稳边治边的关键是保证边民正常的生活需求。食盐是民众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私之所以能够大肆侵销开广边岸,主要是由于原有销售于该地区的黑井盐无法保证及时运销到位,且盐价远高于交私销价所致,可以说,滇盐的供不应求与高盐价,为交私侵入提供了市场空间和需求基础,边民在采购食盐时喜贱恶贵是正常心理。如果不从加强滇盐运销边岸能力和采取应急措施降低盐运成本这一根本点着手,一味强调缉堵外私显然不是治本之法,缉私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奇。

其次,边岸地区因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其与外部交往交流历史悠久,因此,推进双方互惠互利的经济文化交流,既有历史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交私能够长时期侵销云南边岸,这与历史上滇越之间长时期的官方贸易和密切的边民贸易分不开,特别是民间自发的边民贸易,使双方边民都能从中获益,而且形成了彼此依赖、相互促进的带有“互补性”特征的区域市场。越南海盐运滇,在滇越正常的边民贸易历史上就已存在,交私之所以能够产生这么大的反响,是因其非法侵入进而引发了边岸危机,并不是此前互惠互利的双边贸易。因此,不能因为交私所带来的危害,直接否定正常双边贸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次,边岸稳定,治理是第一要务;而治理之成效,政府政策与官员执行力又是关键。历史上交私之所以无法禁绝,并非政府措施本身存在重大问题,而是涉及其中的一些官兵不作为所致,“希图私人牟利,遂不惜举国际条约、本省盐法、政府禁令、税饷收入,以及灶商数十万人之衣食,一一而破坏之”。(85)《黑井区五井灶户上交私危害呈(1928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而交私充斥,反过来又严重影响滇盐的运销,“溯自该局(即开广边盐局)开办以来,屡以存盐滞销,实由交私充斥影响所致”。(86)《开广边盐局开办及经过情形(1928年5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63页。滇盐运销不畅,交私充斥,边岸治理自然面临诸多问题。

最后,边岸治理,需要政府有因地制宜的特殊政策支持。历史上,滇盐运销边岸受阻,根源在沿途道路艰险、运距长,导致运输成本高,“路阻运艰,灶商之困已达极点”。(87)《黑井区五井灶户上交私危害呈(1928年3月)》,载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盐业档案史料》,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虽然政府想通过“加秤、减价、贴脚”等手段来解决滇盐运销边岸难题,然而,上述措施从实际操作来看目的是为盐商“止损”,而非盐商期望的“增利”政策,加之受经费短缺而无法持续,故而通过整顿盐务来改善滇盐运销边岸之困境效果并不佳。即使个别时期滇盐销边岸有起色,“其间销情畅滞,要看外私有无为转移”,(88)《云南省志·盐业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十九《盐业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6页。即很可能是因交私侵滇减少之故。

治国必治边,边疆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边岸地区作为边疆的最前沿,对其加强治理更是边疆治理的重中之重,因为对边岸治理的成效,直接反映了中央对该地区地位的定位与统治深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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