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
2022-02-03林文勋田晓忠
林文勋,田晓忠
“富民社会”是我们倡导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意指唐宋已降在传统中国社会内部新兴起来的“富民”阶层,已成为社会的中间层、稳定层、动力层,故唐宋已降至明清时期的中国传统社会可视为一个“富民社会”。以“富民社会”的研究为基石,进而认为在唐宋之前是“豪民”为主导的社会(更往前则是“部族”主导的社会),在此之后则逐步演变为“市民”主导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依次经历“部族社会”“豪民社会”“富民社会”,并向“市民社会”发展变迁的演进过程。(1)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与社会结构》,《思想战线》2014年第6期;《宋元明清“富民社会”说论要》,《求是学刊》2015年第2期;等等。作为一种“融通断代和多维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良好尝试”,(2)李治安:《多维度诠释中国古代史——以富民、农商和南北整合为重点》,《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6年第4期。“富民社会”学术体系从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层的视角重新激发对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社会结构乃至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等议题的探讨,取得了一些研究成绩,也产生了较广泛的学术影响。(3)参见薛政超《构建中国古代史主线与体系的新视角——以王权、地主、农商和富民诸话语为中心》,《史学理论研究》2017年第4期;薛政超《也谈宋代富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学术界相关批评与质疑的回应》,《思想战线》2018年第6期;张锦鹏,武婷婷《“富民社会”理论的学术研究回顾及展望》,《思想战线》2018年第6期。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近来又对“富民社会”研究的指向与意义作了进一步阐释与总结。(4)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由来与旨归》,《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尽管如此,“富民”及“富民社会”理论体系构建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富民”与“豪民”的区别和联系,“富民”兴起取代“豪民”的过程,以及“富民社会”如何确立,“富民社会”如何向“市民社会”发展演进等问题,都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的论说。本文主要对“富民”以及与“富民”相关的“豪民”等概念进行辨析,进而讨论“富民社会”在唐宋之际形成等相关问题,期望以此充实和丰富“富民社会”理论研究,提升“富民社会”研究的学术解释力。
一、“富民”与“豪民”辨识
“富民社会”研究在学界中受到关注,赞成者、质疑者兼而有之。赞成者、支持者暂不多论,质疑者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研究团队已从史观与研究方法等角度予以回应,(5)薛政超:《也谈宋代富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学术界相关批评与质疑的回应》,《思想战线》2018年第6期。促进了正常的学术交流与讨论。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进一步对大家所关心的“富民”与“豪民”等史籍记载中易混淆的语汇及其具体所指,作进一步的辨析与澄清。
关于“富民”概念,笔者此前指出,“顾名思义,‘富民’是占有财富的人”。随后笔者进一步说明,“富民又与财富占有者不同。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有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这个新兴阶层,为了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博取‘士’的身份,非常重视文化教育,并把他看成是安身立家的根基。”(6)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富民阶层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显著特征,即没有政治特权,仅仅占有财富和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依然属于‘民’的范畴。”(7)林文勋,杨瑞璟:《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与社会结构》,《思想战线》2014年第6期。我们对“富民”作的这一界定,有学者在不同场合里提出疑问,他们说没有政治特权的财富占有者“富民”要到唐宋之际才兴起吗?如何看待战国秦汉时期的“素封之家”?富贵合一与富贵分离的财富占有者,在中国古代究竟谁占的比重更大,发挥的作用更大?作为一个没有特权的财富占有者群体或阶层,“富民”们真的能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出巨大的社会作用和历史作用吗?等等。这样一些问题,事实上都是事关“富民社会”认识是否成立的重大基本问题。回答好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学界更好地理解我们的研究工作。
在这里,我们不妨回到历史长河中,对历史时期的财富占有者进行一些必要的辨识。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占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的“庶人之富者”(8)《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42页。,并非唐宋时代才出现。早在战国到西汉前期,“编户齐民”中已有一批依靠经营农业、畜牧业、工商业而富裕起来的人。司马迁把当时“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者称为“素封之家”,指出他们“皆非有爵邑俸禄弄法犯奸而富”,却“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9)《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81~3283页。他们占有的财富可与“封君”“王者”相提并论。司马迁为此写下《货殖列传》,专为这些“庶人之富者”讴歌。这些“素封之家”是不是“富民”呢?从我们关于“富民”的界定与部分特征来看,他们应该属于“富民”。
但战国秦汉时期的这些“素封之家”,是否能形成一个“富民社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从其后续的发展历程可看出,当时的“素封之家”,或者说“富民”,在汉武帝时因不能“佐公家之急”,遭到了汉武帝的持续的猛烈打击。尤其在算缗、吿缗令下,“中家以上大率破”,(10)《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35页。没有政治权力保障的普通富裕者在国家强权面前脆弱不堪。幸存下来的残余“素封之家”转而纷纷向国家权力屈服、靠拢,通过通经入仕等途径与国家权力联系并结合在一起,进而依仗权势兼并土地,逐渐成为集土地、宗族、文化、权力为一体的特殊阶层,即“豪民”“豪族”。(11)简修炜、王彦辉等认为西汉“豪民”“豪族”是没有政治特权的非身份性地主,崔向东则认为汉武帝时期通过整合原先存在的各种社会势力形成的“豪族”,是官僚、地主、士人身份的多位一体集合。除此之外,他们都认为汉代“豪民”“豪族”在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经历了向“世族地主”“士族”“门阀地主”的转变。参见简修炜《地主世家和豪族形成的历史考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武汉:崇文书局,2003年,第89~100页、第121~129页。这些“豪民”“豪族”在西汉中晚期,尤其是东汉以后又逐渐世族(家)化、士大夫化,到魏晋时期更是借助九品中正制,完成了向门阀世族的转变。东汉至魏晋时期的豪民、豪族,以及在此基础上后来形成的门阀世族,也是财富占有者,但他们对财富的占有主要依靠政治特权,与战国至汉初的“素封之家”已完全不同。可以这么说,战国西汉初期“素封之家”向汉晋南北朝“豪民”“豪族”乃至门阀世族的演进,就是财富与政治权力、权势不断结合为一体的过程。富贵一体、权力与财富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豪民”“豪族”“士族”,就是中古社会的主导性社会阶层。至于战国西汉前期出现的“庶人之富者”,他们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进步的积极意义尚未得以进一步彰显,就被随后的“豪民化”“豪族化”过程所湮没和消解,从而与唐宋及其后的“富民”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同为“素封之家”的秦汉“富民”与唐宋“富民”在财富占有程度上也有明显差别。唐宋时期“庶人之富者”再度涌现,既包括了专营农业、手工业、商业的致富者,也包括其他兼营各业的致富者。唐宋平民占有财富,且占有财富之多,较秦汉时代更为突出。汉代樊嘉积钱五千万,就被称为“高赀”而列于史传,宋人认为:“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12)吴 萁:《常谈》,郑州:大象出版社,2019年,第48页。北宋都城汴京,“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13)李 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956页。在京城之外,“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14)苏 辙著,曾枣庄,马德富校点:《栾城集·第三集》卷八《诗病五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555页。表明宋代“富民”不仅占有财富更多,而且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富民”们不仅在唐宋时期大量涌现,还一直延续至明清,(15)林文勋:《宋元明清“富民社会”说论要》,《求是学刊》2015年第2期。从中也可见唐宋至明清“富民”持续活跃时间跨度之长。当然,以财富占有多寡来衡量秦汉与宋元明清“富民”的差异,或许并不十分恰当。不过,若从其兴起的背景及其对整个社会所发挥的作用而言,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关于这一点,我们下文会叙及,暂不多说。
其次,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豪民”“豪族”“士族”,与此前的占有财富而无特权的“素封之家”完全不同,他们是一个与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宗族势力高度重合的财富占有者阶层。另一方面,与汉晋隋唐“豪民”相似,在唐宋时期,史籍中也有大量的关于居乡士人的记载,他们在地方社会也有一定的政治权力、文化权力、宗族势力,同时也是财富的占有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常常武曲乡里,被目之为“豪横”。宋代的“豪横”与汉晋时期的“豪民”“豪族”语汇相近,但在性质上绝不相同。汉晋“豪民”是高高在上的身份性特权阶层,庄客部曲是他们的依附民,二者身份隔如天堑,不可逾越;宋代“豪横”与其佃客并没有政治身份上的天差地别,他们相对国家来说都是一等齐民,他们双方结成的是平等的经济契约关系。宋代的“豪横”,与“长者”一样,都是“民”的一部分,不过因为在乡里社会中的行为差异而被目以不同的称谓,他们与汉晋时期的“豪民”“豪族”是完全不同的社会群体构成。
再次,不同历史时期里的财富占有者,既有没有政治特权而占有财富的“富民”,也有倚仗政治权力而巧取豪夺的“豪横”“豪民”。有人提出,对于“富民社会”的研究,只要能精确识别并确认“富民”与“豪民”在不同时代里所占的比重,便能判断出谁更居于主导位置,从而平息是否是“富民社会”的一些争议。这当然是一种很好的提议,但历史研究,尤其是中国古代史研究,受到资料不足的限制非常大,更不用说还要对各种数据做出精确的统计。中国古代史籍中有大量的与“富民”“豪民”相关的语汇及其事迹记载,其内容有相似之处,也有完全相反的地方,它们本身是历史构成的一部分,是历史复杂性的直接注本。历史学研究,不仅要揭示复杂的历史现象,也要对这些复杂历史现象进行解释与分析。虽然有资料不足的限制,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对历史探索、寻求理解。这就涉及以什么样的理论和立场作为史学分析研究的工具问题。我们主张唐宋以后为一个“富民社会”,汉唐为一个“豪民社会”,就是试图跳出传统阶级斗争论窠臼,以“民”的社会分层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间的内在联系为主要内容,对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进的阶段性特征予以更加契合历史发展史实的揭示。以此得出的历史认识,并不是说我们不承认除了“富民”“豪民”之外的其他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历史作用,而是说在不同历史时期里,具有确切内涵的“豪民”“富民”们,他们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构成中,已发挥重要的社会作用,是具体历史时代里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对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演进产生了影响。“民”的分化与分层,既是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也影响着传统社会的发展进程。
我们认为,对复杂的历史社会的研究,在条件许可下可以做数量分析、定量研究,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过更换研究视角,转换研究理念,一样可以揭示复杂历史的不同面相,进行史学研究创新,提供新的学术养分。我们的“富民社会”研究,既需要跨时段的理论构建,也需要踏实的实证研究。对“富民”“豪民”等语汇的概念和史实进行辨识,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夯实“富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基础,进行更深层面的学术探索。
二、唐宋社会流动与“富民”的兴起
唐宋时期,续战国秦汉“素封之家”之后的“富民”重新崛起。他们在财富获取途径与占有方式等方面较秦汉有了更大的发展,并没有如秦汉“素封之家”一样迅速豪民化、世家化、门阀化,反而以自身的经济与社会活动,改变“豪民时代”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引发社会更多方面的变化。汉晋南北朝到唐前期的“豪民”“豪族”在中唐以后逐步衰落,“富民”则逐步兴起,最终“富民”取代了“豪民”,成为唐宋社会不同于汉晋南北朝至唐前期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成了秦汉时期的“素封之家”、唐宋时期的“富民”阶层的兴起?决定了二者不同的发展走向?再进一步说,为何唐宋“富民”兴起以后,“豪民”与“豪族”的时代即告终结,形成了一个不同于汉唐“豪民社会”的“富民社会”?这些都需要我们作进一步回答。
首先,我们认为,秦汉“素封之家”、唐宋“富民”的兴起与商品经济发展有关,它们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结果,是财富力量人格化的具体体现。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在人类早期阶段,就已出现零星交换,后来随着生产能力提高、分工扩大以及私有财产的增长,交换形式也不断发展,成为一种与自然经济长期共存的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1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896页。不同,商品经济的生产过程和最终目的都面向市场。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离不开市场,它们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也通过市场实现产品价值的增值。在商品市场中,交换以等价交易为原则,以追求交换价值和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商品经济这一内在的本质规定,决定了商品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等特质。
商品经济的竞争性必然导致市场参与者在追逐财富利润的过程中发生分化,优胜劣汰是商品经济竞争的自然结果。恩格斯指出:“对于一切以商品生产及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来说,在它里面,财产分配之日益不均,贫富矛盾之日益扩大,财产之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已成为一种牢不可破的规律了。”他还进一步认为:“这一规律,虽然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上方才得到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到资本主义社会,才能开始发挥它的作用。”(17)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1~72页。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极为精辟,历史演进过程也证明了它的正确性。恩格斯指出,在私有制产生、社会分工以及由分工引起交换日益发展的原始社会末期,社会财富积累日渐增多,贫富分化的进程就随之加剧,于是产生了最初的富人和穷人。富人和穷人的出现,同时产生了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间的对立和对抗,进而在商品经济进一步作用下,原始公社制不断瓦解,最终被国家所取代,人类社会由此进入阶级社会。(1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5~110页、第165~171页。在原始社会末期,尽管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还非常低,但只要有商品经济因素在发挥作用,其结果一定会加速财富积累和贫富分化,进而产生阶级的对立和对抗,最终促成社会的进步与变革。这正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商品经济“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71页。的具体体现。当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更高,社会流动越快,市场发挥作用越大,人类社会财富的积累过程就越快,贫富分化的程度自然也就更剧烈,从而作为社会财富积累人格化的具体体现的富裕者阶层必然更加壮大,这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流动加快的必然的过程和结果。
战国秦汉与唐宋都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战国秦汉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广,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发展,社会分工也发展起来,社会产品剩余增多,产品交换、货币流通随之日益普遍。在秦“废井田,开阡陌”以后,土地也开放进入流通市场,土地买卖盛行。尤其是随着秦汉一统,促进了全国不同区域的连接,汉初又开放了“山林川泽之禁”,在商人的作用下,以贩运各地土特产、奢侈品为主的长途贸易有了巨大发展,“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20)《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61页。而土地作为最重要、最稳定的一种财富构成,更是成为时人的追逐对象。到汉武帝时,已不断有人惊呼:“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21)《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2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6页。正是在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大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背景下,社会财富积累速度增快、贫富分化加剧,产生了以商人为重要构成的“庶人之富者”“素封之家”。
唐宋时期,尤其是唐中叶以后,是又一个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在当时中国境内,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广泛投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之中,不仅手工业小生产者增多,农业中的商品化经济作物如茶叶、蔗糖、花卉种植也非常普遍,出现了茶农、糖农、果农等面向市场生产的专业农户;日常生活用品,主要是以粮食、布匹为主的生活资料,和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更加频繁,与长途贩运的土特产、奢侈品贸易并驾齐驱,促成了商品市场的发展;农村中形成了草市—镇市—中心城市三级构成的市场网络;城市中的坊市制度倒塌,商品贸易在更广泛的空间范围持续进行;货币交易形态多样,铜钱、绢帛、纸币、白银等多种货币广泛流通;海外贸易盛行;等等。这些无不在在表明唐宋商品经济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流动加快相辅相成。商品经济既有此般蓬勃发展,自然助长加剧经济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故以商人为重要代表,同时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一并成长起来的其他社会财富力量,即“富民”,也就随之得以快速勃兴。
“素封之家”和“富民”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以后,作为财富积累一方的代表和存在,是拥有财富的平民。平民这一身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商品经济是面向市场生产和交易的经济形式,社会分工是它存在的必要前提,产品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才有进行交易的可能和必要,才能通过彼此的交换分别获取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市场交易中,等价交换是双方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商品经济因此是一种天生的平等派。平民,即彼此身份齐等、平等,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特殊权力,是“庶人”“编户齐民”,他们彼此齐等、平等的身份属性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一致,从而彼此契合。商品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平民经济的发展,而平民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促成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商品运动和市场竞争关系,商品流动必然带来社会流动,必然会产生贫富分化,富者不断涌现,贫者也在不断生成。归根结底,这种变化是经济意义上的变化,是一种自然生成的变化。
因此,以商人为重要构成的“素封之家”与“富民”的兴起,既是战国秦汉与唐宋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重要表现,同时作为不断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的人格化代表,他们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剧的必然结果。
其次,同为“庶人之富者”的唐宋“富民”并未如秦汉“素封之家”一样演变为汉晋南北朝的“豪民”“豪族”和“世家”,我们认为同样与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流动有关,是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程度以及由此孕育的社会环境变化造成了二者的不同走向。
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经常会以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进行多方面的行政干预或引导,国家力量始终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战国秦汉前期,商品经济取得较大发展,促进了财富的增长和积累,当贫富分化和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财富力量的代表即“素封之家”们甚至可以与政治力量相比肩时,他们在事实层面上对国家行政统治构成威胁。建立在“编户齐民”农耕基础之上的大一统专制国家,对和商品经济关系紧密的工商业从业者予以压制,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23)《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8页。强调农本商末,重农抑商,但却无法阻止人们追求财富。“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24)《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74页。“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25)《汉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3页。不得已之下,西汉中期,汉武帝借开边导致国家财政亏空时机,连续倚仗国家行政权力,“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吿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26)《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40页。对能获取巨额商业利润的盐、铁等商品进行官府禁榷专营,又以算缗、吿缗方式直接剥夺富人财富。商品经济要求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才有等价交换的可能,而国家与小民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决定了双方很难维持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基础。因此,国家权力直接充当商人以获取利润的行为,短时期内虽然为国家获取了丰厚利润,但从长久来看,以权力为依托的交易行为其实是在不断破坏商品经济的基础。至于算缗、吿缗令的推行,更是一种对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各种“庶人之富者”财产的直接掠夺。富者的财产既不能得以保全,国家又垄断了重要经济行业,商品经济遭受其发展以来的最沉重打击。但国家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富裕者阶层,汉武帝在打压商品经济的同时,又以“不限民名田”的办法鼓励富裕者以财富购买土地,重申重农政策,将社会财富尽可能引导进入农业领域,从而试图以此实现对财富力量的消融,也将财富束之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而经历过“中家以上大率破”(27)《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35页。的残存“素封之家”,在此过程中充分见识到国家权力的巨大威力,只有完全顺从于国家对经济的指挥,并努力与国家权力结合,才能为自身找到发展出路。向权势靠拢,与权势结合,并以权势为依仗的富人,迅速发现权势的“好处”,以权势兼并土地比通过市场买卖能更迅速追逐到财富。这样,从商品经济环境中兴起的富者也就逐渐脱下了平民的外衣,摇身一变而成为“豪民”“豪族”,逐渐“豪民化”和“世家化”了。
西汉以权力干预经济,以政治力量打击商品经济,又试图以官方力量介入取代商品经济的行为,导致了商品经济衰落以及富裕者豪民化,这背后固然有国家力量强大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深层原因,则在于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较低,商品经济的交换还主要停留在使用价值交换的阶段,商品价值规律与市场机制还没法发挥完全的作用,工商业富裕者的力量较小,从而难以形成真正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28)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林文勋:《中国古代专卖制度的缘起与历史作用——立足于盐专卖的考察》,《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3期;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表征与局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于是,在强大的国家政治力量的打压之下,汉代商品经济的萎缩衰退就不足为怪了。
唐前中期,商品经济再次获得发展,与商品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庶人之富者”即“富民”又随之大量涌现。唐宋“富民”财富积累庞大,影响力也随之增长。唐玄宗时时人已有“至富”可敌“至贵”的认识;宋太祖更是将这种认识付诸实践,主动采用以钱财换兵权的做法,即“杯酒释兵权”,处理中晚唐以降武将擅兵权问题。财富力量“至富敌至贵”的威胁似乎历史再现,但唐宋统治者的策略已发生明显变化,他们再没有对“富民”们进行直接的财富剥夺,也没有如汉代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充当大商人来与民争利。相反,他们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如改变国家征收获取赋税方式,以财产多寡为征收依据的两税法取代了以人丁为根本的赋税制度,建立对工商业者征收税收的商税制度,农业税和商业税并重的赋税结构既有效补充增加了国家财用,同时也以此实现对财富占有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又如以政策引导为主,唐宋国家建立起一种借助商人力量与民共利分利的机制。唐宋国家在盐、茶、酒等获利丰厚的行业,在经过多次试错之后,借助商人力量的贩运流通,实现了国家与商人在专卖领域的双赢,完成了由直接专卖制向间接专卖制的转变。这些举措,都是以前时代所没有,它们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为“富民”的持续发展兴盛奠定坚实基础。也正是在国家权力提供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唐宋“富民”的兴起、发展、社会影响力持续扩大,为此前时代无法比拟。
这些变化的出现,都建立在唐宋商品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唐宋时期,商品经济有了更大、更深程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百姓卷入商品交易之中,市场进一步发育,很多交易已跳出使用价值交换层面,进入商品价值交换层面。很多产品的生产,已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甚至形成一些专业市场。这不仅包括那些小手工业者,也包括那些农村中的商品性专业农户生产。在人们不断被卷入商品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品交换的前提和要素、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也得以更加完整地体现出来。公平交易、质量竞争等因素不断深入时人头脑之中。哪怕是远离市场、依靠贡赋满足需要的皇宫内廷,也以“宫市”交易的方式从外界获取物资。在整个时代大潮之下,唐宋国家与市场的联系已经非常紧密,诸如赋税征取、粮食和买、盐钞茶法、交子钱引等等,都需要市场的运作而获取。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商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商品经济内在的本质要求和运行机制才越发得以彰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上兴起追金逐利之风,市场为普通百姓、社会各阶层人士,乃至国家政权从中获益提供了机会。他们的利益已与市场完全纠合在一起,已不可能轻易地主动抛离由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市场与社会环境。于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唐宋国家竭力寻求一种与汉代不一样的途径,以解决商品经济发展、“富民”兴起对国家统治的冲击,最终以切实的政策改进,为商品经济发展营造出较良好的环境。这种环境,又反过来促成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富民”的成长。因此,我们以为,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孕育的社会环境变化,是造成唐宋“富民”与战国秦汉“素封之家”发展不同命运的主要原因。
再次,唐宋“富民”兴起,与汉晋南北朝“豪民”“豪族”“世家”“门阀”的衰败为前后相继、相替的过程,代表了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矛盾斗争的演进过程和发展趋势。
“豪民”,也称“豪族”“豪强”“世家”“门阀”,其初来源于六国贵族、游侠集团、军功阶层,以及部分工商业豪富者,后来则专指那些豪强有力的强宗巨族,是集土地、宗族、文化、权力为一体的一个特殊阶层。(29)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武汉:崇文书局,2003年,第89~100页。大体在汉武帝盐铁官营、打击工商业者之后,在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与有意引导下,此前的包括“素封之家”在内的各种社会势力更加主动地向权力靠拢,逐渐转化为与权力结合的“豪民”“豪族”。“豪民”“豪族”,仍以占有大量财富(主要是土地)为重要特征,但与那些以工商业致富的平民不同,他们的财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而主要与权势和身份地位有关。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以后,土地已可买卖,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发展表现之一端就在于土地的买卖。但汉初土地买卖尚不显著,到汉武帝时土地买卖兼并达到极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已为人所悉知。这背后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部分工商业者“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投资策略;另一方面则应与汉武帝打击工商业时,政府主动对社会财富的疏导有关,“不限民田”,以鼓励工商业财富转移到农业领域,以“重农”实现“抑商”。(30)黄纯艳:《中国中古时期社会力量嬗变与国家应对》,《古代文明》2015年第3期。如果说汉武帝时尚能以一定的买卖方式进行土地财富的转移和积累,此后的土地买卖则更多只是一种表象,其背后隐藏的是以强权为依仗的土地兼并。(31)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武汉:崇文书局,2003年,第149~158页。在汉武帝打击工商业之后,商品经济逐渐衰微,民间交换在东汉魏晋时期已经较为少见,不多的交易常常是物物交易,货币甚至退出了交换流通流域,自然经济渐渐复兴。在自然经济的状况下,汉晋南北朝的“豪民”“豪族”所积累、占有的大量土地,就只能来源于国家以政治身份为依据对他们进行的赐田、占田、乃至均田,以及其他“因乘富贵之资力”,“侵夺民田宅”的行为。因此,国家权力对土地按等级进行的分配以及他们自身是否拥有强大的权势力量,就成为东汉南北朝时期是否能够拥有土地财富以及拥有土地多寡的关键。
“豪民”不仅能根据政治身份的高低占有大小不一的土地,形成一个个“田庄”,他们同时还占有在田庄里生活的人。这既包括家僮、奴仆、部曲、奴婢,也包括“徒附”和“宾客”等。“豪民”田庄内的庄客,史籍有很多记载,如西汉“茂陵富人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32)葛 洪撰,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卷三“袁广汉园林之侈”,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137页。东汉豪族刘节“宾客千余家”(33)《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86页。等等。他们共同生活在“豪民”庄园里,从事各种生产,服务于“豪民”的各种需要,与“豪民”结成私家的依附关系。“豪民”的田庄生产,有着内部的分工,但分工的产出主要用于满足田庄内部的消费需要,从而很少与市场联系——商品经济衰落,市场不发达当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而每一个庄园又是一个个稳定的自给性的经济体。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经济体。因此,可以这么说,“豪民”就是自然经济形态下的富裕者代表。由于他们土地财富的获取,与政治身份的高低直接关联,他们从而也具有“富贵合一”的特性。这一切,与自然经济的内在特性也是吻合的。自然经济“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3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896页。自给性就是自然经济的最基本特征。由于自然经济的自给性,它可与外部世界相隔绝,从而又是封闭的,从而又具有凝固性、静止性等特征。在封闭的、凝固的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身份的高低与占有土地财富的多寡相等同,“富贵合一”的特征也因此具有稳定性和凝固性。“豪民”演进“世家”的过程也就顺理成章。
“富民”的兴起,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的结果。富民的财富占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获得的,他们是国家统治下的“编户齐民”,“民”的身份是他们在财富占有之外最重要的特征。“民”的平等身份,正好与商品经济平等交易的内在要求相一致。此外,与自然经济的自给性、封闭性、凝固性不同,商品经济是一种外向的、开放的经济形式,开放性、竞争性、流变性、分化性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商品经济的这些特征,必然会冲击、改变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必然会带来社会流动的加快,从而也就改变了以“豪民”为主体构建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土地资源的获取为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配置是由国家权力来规定,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等资源的配置,只能通过平等交易的市场买卖来实现。故汉代“豪民”可以以权势兼并土地,“有力可以占田”,中唐入宋以后的“富家”只能“以资买田”(35)马端临在论述历代田赋之制时指出,“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是土地变动的两种主要方式。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9页。。又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权力决定了“富贵”必然合为一体,整个社会高度凝固而单一;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富贵贫贱,离而为四”(36)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二,翁元圻注引游氏《礼记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90页。,“富者未必贵”“贵者未必富”“贫者未必贱”“贱者未必贫”,富贵贫贱处于相互转换之中(37)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0~103页。,社会因此显得流动而多元。后者的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商品经济是更具发展活力的经济形式,代表着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38)李 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3年第3期。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商品经济发展逐渐取代自然经济的历史。故唐宋“富民”之取代汉晋南北朝的“豪民”,也就可以视之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矛盾运动,是商品经济向自然经济进攻,取得胜利后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唐宋时期“富民”的兴起,以及“富民”之取代“豪民”,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和由此导致的社会贫富分化、财富积累一方的人格化体现。“富民”是平民财富的代表,他们没有政治特权的平民身份,与商品经济平等交易的内在要求相一致,从而与那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集政治身份与社会财富为一体的等级制区别开来,也就是与“豪民”区别开来,从而具有社会进步性,代表了传统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
三、两税法:“富民社会”形成的重要历史节点
中唐以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结果的“富民”阶层兴起,他们是拥有大量土地和财富的平民。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他们向上与国家、向下与乡村社会和普通民众都有广泛联系,他们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构成了中国历史时期一幅幅立体的时代图景。大体来说,以他们为中心,结成了与同为平民的佃户小农之间的契约租佃经济关系,推动了唐宋经济关系的发展,也是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39)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81~88页;薛政超:《再论唐宋契约租佃制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思想战线》2016年第4期。他们的经济活动有较浓厚的商品经济色彩,他们在土地市场、商品市场上的活跃身影,加速了唐宋商业社会发展;他们广泛参与社会灾荒救济、公共工程兴建、文化教育推广等各种社会活动,发挥社会稳定器、助推器、中间层的作用,促进了唐宋社会的整体发展。(40)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1~111页;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0~154页;林文勋,黎志刚:《南宋富民与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1年第4期;等等。正是因为“富民”兴起后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才将唐宋社会概称为“富民社会”。(41)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由来与旨归》,《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不仅唐宋社会是“富民社会”,元明清时期的社会基础与经济结构也基本沿袭宋代而未变,故宋元明清整体上说也是“富民社会”。(42)林文勋:《宋元明清“富民社会”说论要》,《求是学刊》2015年第2期;林文勋,薛政超:《富民与宋元社会的新发展》,《思想战线》2017年第6期;张锦鹏:《“市民社会”抑或“富民社会”——明清“市民社会”说再探讨》,《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但是,作为研究对象的“富民社会”,它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形成的?有哪些节点发挥了关键作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探讨回答。
“富民社会”的形成,顾名思义,要以“富民”的兴起为前提,以“富民”的发展壮大为基石,在“富民”发展壮大的基础上,他们以自身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经济社会中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才有我们所说的“富民社会”。在这里,“富民”的发展被国家认可,以及国家与“富民”联系新通道的打开和双方结成良性互动关系,对“富民社会”的形成至关重要。
前文已述,“富民”的兴起,是经济发展的现象与结果,它因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加快而兴起、而壮大。对“富民”来说,财富最重要,他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追逐财富为目标。“富民”的平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不能以权势获取财富,他们只能在经济活动中,在商品经济的活动中追逐财富。他们追逐财富、占有财富,也希望能够获取更多的财富,并保持财富。因此,对他们来说,保障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保障自身财富占有,同等重要。商品经济发展条件和个人财富的保障,主要也就是财产的产权制度保障。产权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能发挥激励作用,以及资源配置作用,又进一步促进经济开发与发展。(43)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81-88页。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分工为前提,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交换的产生与发展,以对产品的所有权、处置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产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产品就不可能真正交换,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没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相应的社会流动,也就没有了财富的分化和积累,没有了“富民”的产生、兴起和壮大。分工以及由分工决定的产品权属,始终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从而也是“富民”兴起和“富民社会”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产权及产权意识虽在经济活动中产生,但对其进行保护的制度规定,却由国家的法律所决定。国家在经济社会中始终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此,“富民”的兴起发展,必然要与国家发生联系。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财产构成。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前期,是国家规定土地分配与管理的“田制”时代,此时土地产权虽有部分私有,但总体上还是国有土地产权占主导地位。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受到国家规定的极大限制,并不是自由的土地买卖。(44)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83~194页;薛政超:《再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和土地产权不完整,一起制约着土地的买卖。随着对授受土地长期的占有与经营,均田制下的国有地权不断被分割,在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的影响下,国有地权逐步分化转为私有,是土地运动的一般规律。由于土地变为了私有,土地的交易便不可避免地要发展起来,要突破对它的买卖限制而发展起来。土地买卖交易的结果,一部分人得到土地的同时,必然有一部分人失去土地,土地财富的分化,贫富的分化都随之而起,这在此前历史上已不断被验证。因此,对于这种变化,国家只能不断地颁发田令,对土地进行定期还授,维持国有土地权威,防止其向私有土地转化,进而以国家权力为后盾,限制土地交易。这本就是一种矛盾和斗争。在商品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北魏和北周,国家还能抑制土地买卖,但到了唐前期,社会经济稳定恢复发展,不论是定期的土地还授,还是以法令抑制土地买卖、进而抑制兼并势力,国家都面临巨大挑战。土地买卖日益发达,国家手中掌握的田土越来越少,“富民”群体不断成长,失地逃亡的百姓越来越多,相应的,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国家赋税基础不断被破坏,税源流失,到唐中期时,这些问题已越来越严重。
对于“富民”来说,他们虽然在民间,在事实层面上获得了土地的私有权,但国家法令仍将他们的土地交易视为非法,予以禁止。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41年)九月诏令说:“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45)《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5622页。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诏令:“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46)《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5623页。这些诏令说明了唐中叶土地买卖和兼并的频繁,也说明国家还在试图对土地买卖交易加以制止。新兴起来的“富民”们,仍面临被国家视为“兼并之徒”“兼并之家”,如同汉魏南北朝“豪民”一般被国家加以“抑制”的风险。此前在事实上已经广泛存在的土地交易,因没有得到国家法令认可,也存在交易成本高昂的难题和风险。“富民”此时虽然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兴起,土地私有产权在民间被认可,但不被官府认可的状况,极大地限制着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限制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国家针对不断发生的土地买卖,以及由此造成逃户增多、国家赋税流失情况,一度进行严厉打击,甚至还取消了此前被认为合法的一些土地买卖,(47)薛政超:《论唐宋国家土地产权管理职能之转变》,《宋史研究论丛》第21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但最终还是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寻求变通之策,对土地买卖予以了认可,从而也认可了国有产权私有化的现实。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定,它对土地私有产权的认可是通过两税法改革实现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国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正式推行两税法改革。新税法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48)《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93页。为原则,国家赋税征收对象由均田制下接受国家授田的“丁中”小农转变为了“贫富”者——主要是“富”者,而不是“贫”者。“富者”,就是我们说的“富民”。以“贫富”标准进行收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49)王 素点校:《陆贽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22页。资产的合法性认可是对资产征税的必要前提。国家以土地资产为直接征税对象,等于正式承认土地私人所有的合法性。在新税法下,“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5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历代田赋之制》引“沙随程氏(程迥)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8页。“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5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历代田赋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4页。说的就是国家不再重新进行授田,即“不复田业”,同时对兼并者所“兼并”的土地,也“不复追正”。这样,国家就放弃了它此前竭力维护的由国家对土地进行分配和控制的“田制”内容,同时也彻底放弃了维持“田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国家以这样的方式认可了土地私有产权,土地私人买卖就合法化了,这也意味着人们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了国家保护。到了宋代,“官授田之法尽废”,(5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历代田赋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5页。“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53)《叶适集》卷二《民事上》,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652页。“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54)袁 采:《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56~157页。国家对土地买卖不仅完全认可,而且还变成鼓励交易了(55)宋代国家鼓励土地交易,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可从中征收契税。参阅薛政超:《论唐宋国家土地产权管理职能之转变》,《宋史研究论丛》第21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
通过两税法改革,“富民”们以向国家交税的方式,实现了他们对商品经济发展条件的要求,也实现了他们对土地财产占有合法化的产权要求。国家则通过税制改革,以占有财产多寡为征税依据,将“富民”纳入国家赋税征收对象,满足了国家赋税的财政要求。这样,国家和“富民”就以产权认可和赋税征收为一重要联系通道,重新理顺并建立了它们二者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它们双方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自然不是“豪民”时代国家与“豪民”那样的兼并与反兼并、抑制与反抑制、斗争与反斗争的关系,而是一种互惠和共赢的关系。(56)田晓忠:《宋代的“富民”与国家关系——以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富民”与国家的关系除了互惠和共赢之外,还有其他更复杂的构成。参见田晓忠《“富民”与宋朝乡役制度的变迁》,《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4期。因此,两税法改革,不仅仅只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它同时也是“富民”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国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主动处理与“富民”关系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两税法改革奠定了“富民”成长最重要的产权制度基础,在沟通和衔接“富民”与国家关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两税法作为“富民社会”形成的一个关键节点,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富民社会”形成的一个标志。(57)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的制度建构不重要。如科举制对“豪民”的破坏也非常关键,科举制可视为是“富民社会”的选官制。参见董雁伟《社会流动论争与“富民社会”视阈下的科举制》,《思想战线》2020年第3期。但相较于科举制等其他制度,两税法在沟通和衔接“富民”与国家双向关系上具有更加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从“富民”与国家的关系入手,我们能更清晰地揭示“富民”兴起以及“富民社会”研究的巨大意义。
四、结 语
民的演变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条重要的发展演进主线。笔者此前已多次指出,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先后经历了从先秦依存于部族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富民”崛起、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正是由于“民”在先秦、汉唐、唐宋、近代的发展与表现各不相同,当时的社会由此呈现出与民相关的不同时代特征,笔者才提出中国古代社会依次经历了“部族社会”“豪民社会”“富民社会”并向“市民社会”发展的学术论断,进而以此构建起一个全新的关于中国古代史论述的新体系。(58)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古代史的主线与体系》,《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研究的由来与旨归》,《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在笔者构建的这一中国古史新体系中,长期关注重心与研究对象主要是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富民”及“富民社会”,对汉唐“豪民”、近代“市民”社会的直接研究相对较薄弱;另一方面,一些同行与专家学者对我们“富民社会”研究提出看法,其中便有对“富民”与“豪民”概念方面的质疑,内中隐含着需要我们对这一理论体系作更进一步解释的期待。我们当然知道,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析,概念界定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将制约我们这一关于以民的演变为主线而构建的古史新体系学说的丰富与发展。这种情形下,我们着重对古代史籍中的“富民”“豪民”等相关语汇及其史实作辨识,以此让我们的后续讨论有更为坚实的对话基础。我们也尽可能地从商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快与社会分层的视角对“民”的发展演进及其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深层逻辑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与揭示,进而较系统地分析了唐宋“富民社会”成立的主要条件及其在唐宋时期形成的一些重要节点,目的都是为了充实、丰富和完善“富民社会”研究理论体系。
中国历史悠久,社会构成复杂,如何认识传统中国社会,学者可见仁见智,只要立足史实,自成体系,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历史中国,都应是一种好的学术研究。“富民社会”是一项试图从“民”的发展演进视角,对中国传统社会进行重新认识与研究的尝试,我们希望藉此对传统中国历史发展演进有不同的认识。当然,由于历史构成本身的复杂性,我们从社会分层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构成与变化出发所做的解释,由于历史资料的限制,观察视角的变换,可能会有某些方面的偏差与误解,但我们在这方面不断尝试努力,希望能对研究进步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