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的应用及其人文主义价值的探讨
2022-02-03赖晟盛
赖晟盛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广州 510631)
一、引言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民法典》,正式生效;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废止。《民法典》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果法律对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缺乏明确的权责归属说明,可能会导致监护缺失和个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为了更周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弱势群体监护职责的转交和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针对《民法典》新增的规定,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法对该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第四款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剖析,并结合国内外人文主义的发展与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价值探讨;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理解该新增款的渊源与内涵,而且还能丰富《民法典》的相关研究,为正确解读和深入了解《民法典》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研究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发展
哈罗德·拉斯韦尔[1]明确提出政策与制度需要关注社会中人的基本问题,它区别于应用科学。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发展始终难以分割,两者以一种共同发展、相互影响的态势不断前进。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地追求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它将人文主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具象化和实践化,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
起初,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文主义的变化是以人性为推动力的主动慈善事业。社会保障最早是以慈善事业的形式出现,其来源可以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组织或个人[2];比如早期典型的中国富豪赈灾施粥以及西方教会开展的各类慈善救济活动就体现了社会责任和人文精神。然而,一些个人或组织表面上披着人性和道德的光辉,实质上是为了个人事业或宗教传播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接着是国家主动的社会救济和私人行为的共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更为明显。如英国政府在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对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场所、社会保障对象和社会保障财政来源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3]。政府逐渐取代了一些组织,成为开展社会保障的主要成员;自此,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也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然而,在文艺复兴时期,虽然政府对社会保障政策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但是对受救济者人格的尊重却有所缺失。最终,带有明显政治目的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得以施行,但却以人的尊严为代价。
随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的保障义务得以明确。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不断觉醒使得国家不得不承认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英国政府在1834年出台的新《济贫法》明确了公民应当享有社会救济的权利,并表明了实行社会救济是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4]。自此,人们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正逐渐成为法律强制性的保障。
最后,人文主义的内容得到了不断地丰富与完善。威廉·贝弗里奇爵士在1942年发表的《社会保险报告书》中主张建立一种创新、完善且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提高英国的国家福利;国家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也需要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不可偏袒于政治目的[5]。人文主义的丰富和发展使得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被确定了下来。西方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也以较快的发展速度走向了带有明显人文主义色彩的法制化,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可能性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综合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人文主义的发展具有一致性。社会保障制度从人性的自发需求转变为政治性的需要,再进一步转变为法治性和社会性的改善,并且在当下的社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使之兼具了道德和法律的效益。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虽然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不同的压力,但是其中的人文价值取向对我国民法的完善与发展仍具有借鉴价值。
三、《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概述
(一)《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6]。”
(二)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是该法典监护内容新增的亮点之一。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中都没有《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款是全国人大结合2020年公共卫生防控工作经验进行最后审理时增加的特别条款;自此,监护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该新增款的内容是立法者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属于社会保障性的兜底措施。该新增款规定了单位监护人如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体现出中国《民法典》对人文主义价值的追求。
总体上看,《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是对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的承继和修改;立法者也将监护的撤销规则单独规定于《民法典》的第三十六条之中[7]。《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也将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调整修改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这个修改行为也将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融合到了“监护职责”这一概念上;监护的责任与义务也成为了一种法律职责。
(三)规范的目的与含义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也从监护义务的内容、监护权的保护、监护的责任和紧急情况的监护这四个方面对监护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有效的规定。目的是通过对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保护和督促来更有效地保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监护的法律性质
权利说、权利义务说和义务说在法律研究中是非常常见的理论学说。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通过对本条的修改,最终采用了义务说。监护人不能自由决定是否行使监护权,或自由处分,或通过行使监护权获得利益。根据义务说,监护权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更多的是一种以义务为核心的社会义务。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实质上是履行监护义务的要求。
2.监护职责的内容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保护和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监护人监护职责与监护义务的重要体现。后者属于被动性保护,旨在防止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当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如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事件,父母暂时无法对被监护人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情况,并及时安排好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措施。对于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来说,在特殊情况下,这是一个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四、《民法典》与人文主义价值
(一)人文主义价值和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 是人文主义价值的核心,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监护制度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文主义的不断发展也为监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强有力保障。人文主义发展至今,仍是监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立法方向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这也直接反映出人文主义价值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已成为民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即“以人为本”的立法导向。
人文关怀是人文主义价值内容的重要体现,它以尊重人性和人的价值为核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第四款规定将对自然人的人文关怀纳入到更为明确的监护职责之中,切实有效地保护着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其中,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监护权利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切实有效的保障作用,其法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确定监护人制度中,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进行审查,进一步确认其监护能力和监护目的,从而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制度中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出最合适的监护人;三是当被监护人不受保护时,民政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应当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四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意向监护人和自愿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对自然人享有国家监护;五是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时,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六是民政部门应临时建立照管病房,以备不时之需。
(二)《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价值
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的医疗秩序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如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国家会发布必要的国家命令并采取合理的强制性措施;比如,将一些体育场馆改造成方舱医院用于挽救生命。这体现出中国无论是在法治管理方面还是在人文关怀方面,对“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价值的追求是与时俱进和不断发展的。《民法典》在监护职责方面的新增规定也正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念和“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
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同时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很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或者缺乏照料自身能力的个体因家人被收治或者隔离无法得到妥善照顾或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得那些无法得到妥善照顾的群体得到妥善的照顾”以及“谁应该承担起照顾的义务”就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8]。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基于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验以及期间所发生的典型生活事件,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丰富和修改。其中,《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结合了人们的客观实际需要,填补了特殊紧急情况下监护职责与职责转交等客观实际问题所产生的监护空缺,充分体现出我国民法与时俱进和以问题导向性的特点。
与已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对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补充。该新增款明显体现出我国《民法典》和立法者对人文主义价值实现的积极追求。人文关怀的注意成为了《民法典》柔性的一面,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到了更为周密的保障。一直以来,人们对居委会或村委会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需承担相应义务的认知是积极的。然而,从以往来看,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这种突发紧急情况下并不能保证能够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如今,《民法典》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其进行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和规范,明确、清晰了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价值与义务;这对于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安全,特别是残障者和有严重病患的个体,都能够提供更全面和更完善的法律监护保障[9]。
五、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文主义的发展具有一致性,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变化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纵观人文主义在社会保障与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与价值,它从更加温暖和柔软的角度改变了法律,并且从满足个体真实需求的角度去对一些极端情况下的特殊要求进行了重视与明确。遵循人文主义原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具象化与实践化;这样的做法不仅对于弱势群体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律公平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也正体现出人文主义价值追求和发展所带来的价值与意义。然而,《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民事法律制度立法任务的结束,还需要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不断地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制度,应根据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提供相应可操作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