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以包某案中的亲密伴侣暴力为线索
2022-02-02孙晶晶
孙晶晶
引言
2019年10月的一天,遭到男友持续不公正对待的北大女生包某在严重的自我否定中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同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题为《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不寒而栗的爱情”》的文章,较详细地还原了二人从互生情愫、确立恋爱关系到包某自杀这整个过程中的相处细节与模式。①在包某自杀后,其男友的行为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发现其中“不寒而栗”的不平等关系:男友凌驾于包某之上,对包某这个本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拥有绝对的权威,用尽指责、羞辱、威胁等手段,像暴君一样对包某施行其权力和控制。持续的否定、拒绝和打压让包某逐渐失去自主和尊严,最终掉入充满挫折、愤怒和绝望的深渊中。
包某男友的控制行为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已经被视为一种暴力,这种评价也已经通过“精神暴力”或“PUA”等概念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但在法律领域内,根据我国有关家庭暴力规制的立法,包某男友的控制行为既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又因为其控制属性而有别于传统的家庭暴力,且二人同居前发生的控制行为更难定性。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评价这种否定亲密伴侣人格、肆意施行个人权力的行为,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与救济,也易造成此类行为被纵容和效仿。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立法中家暴、虐待的本质。本质影响着对家暴立法适用对象范围、家暴行为及后果的把握,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借鉴亲密伴侣暴力理论。本文将以包某案为线索,首先对非传统的暴力行为进行分析,指出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家暴、虐待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其次介绍亲密伴侣暴力理论,强调亲密伴侣暴力的目的是施暴者对被害人的权力与控制,为重新理解家暴与虐待行为提供思路;最后从权力与控制的视角为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立法提出对策。
一、非传统的家暴行为与传统的家暴立法规制
包某的遭遇并不是社会中的个案,现实中存在不少亲密关系者通过权力与控制施暴的现象。这些暴力行为不同于殴打等传统形式的家暴,大多通过日常生活中细微的、隐秘的手段进行,其“暴力性”不明显。此外,权力与控制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不是只发生在家庭成员和同居关系者之间,在同居前、结束后的亲密关系中也可能发生施暴者对被害人的控制。这些都是传统的家暴立法规制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一)非传统的家暴行为
包某案是网络时代以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亲密伴侣暴力案件之一,不仅有较多的报道信息,也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将以包某案中的暴力行为为基础,对非传统家暴行为进行分析。现实中,施暴者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建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②,对被害人进行控制。
1.制造、利用被害人的“弱点”
施暴者有意制造被害人的某种弱点,如身体或智力缺陷、品格瑕疵等,然后反复利用这些弱点攻击被害人,强迫被害人接受自己的这些弱点,并逐渐地自我怀疑和否定。在包某案中,包某的男友借助要求女性贞洁的封建性别亚文化,制造并利用“不自重”这一“弱点”来攻击包某,对包某进行持续的指责和羞辱,使其产生罪恶感,而男友则逐渐树立起自己的优越感,二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开始形成并不断强化。在文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文某某杀死了长期对其实施家暴的丈夫,她对此辩称,自其眼睛失明以后,其丈夫认为文某某长相不好,就长期对文某某实施家庭暴力。③在电影《煤气灯下》里,男主有意制造并不断强化女主健忘、精神不正常的弱点,导致女主不相信自己的记忆和认知,逐渐依赖男主,最终实现对女主的操控。心理学界在此电影的基础上提出“煤气灯效应”理论,以描述人际交往中的精神操控和虐待。
2.制造被害人对负面后果的预期
施暴者通过制造被害人对某种负面后果的预期,如伤害被害人或其家属、揭露被害人隐私以贬损其社会评价等,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以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在包某案中,男友要求包某拍摄隐私照片和视频,威胁包某如果离开自己,会将这些照片、视频发布到网上;要求包某怀孕并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将病例证明交由他(男友)保管;在日常交往中,随时可能以“不自爱”的过往和不悔改为由对包某展开攻击,导致包某对“激怒”男友负面后果产生恐惧,只能通过顺从来换取暂时的“安宁”。
3.挫败反抗,强迫顺从
家暴案件的被害人在暴力刚发生时会反抗,但施暴者会用各种手段挫败反抗,导致被害人最终身心俱疲、放弃挣扎,而施暴者则不断地从被害人的臣服与丧失自我中享受统治的快乐。例如,通过殴打、威胁、跟踪,让被害人认为施暴者无处不在、无所不知,不敢“隐瞒”;以爱为名将暴力行为合理化,说服被害人相信这些行为都是因为爱,“越爱越介意”,被害人就没有理由质疑如此“深爱”自己的人,质疑只会增加被害人的自责;对被害人使用贬低性的称呼,或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羞辱性的标记,强迫被害人认同这一贬低性的称呼或标记;建立并强化与被害人之间的尊卑不平等关系,杜绝平等对话的可能性,让“卑微”的被害人逐渐放弃对“优越”的施暴者的反抗。
4.强化被害人的依附
施暴者为排遣自己的无助感与愤怒感,或者为了获得自我价值感,把被害人当作满足这些需求的工具,不希望这一“工具”脱离其掌控,会有意削弱被害人的自主意识、社会支持等能力,强化被害人的依附。例如,施暴者明知亲密关系对个体的自我认知有重要影响,却利用这种身份和影响力,持续地贬低、羞辱被害人,强迫被害人接受这些否定评价,被害人逐渐失去自信,更加依赖施暴者,渴望施暴者的肯定;通过给被害人构建虚幻的“奖励”,让被害人以更顺从的方式争取这些“奖励”;除了打击被害人的自信心,施暴者还可能切断被害人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逐渐失去寻求社会支持的能力,不得不退缩到与施暴者的封闭关系中,施暴者借此实现对被害人的掌控。
(二)我国有关家暴、虐待的立法及其问题
从部门法来看,家庭暴力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刑法。严重的家暴行为会构成不同的犯罪,这些犯罪中,最能反映家暴长期性、持续性、压制性等特点的是虐待罪④,所以施暴者也经常被称为施虐者。近几年,在对家暴“零容忍”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但对于家暴和虐待现状而言,这些立法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制约着立法目的的实现。
1.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专门规制家庭暴力的法律,该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处理。《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5条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是《民法典》相关规定所称的“虐待”。在刑法领域,家暴行为根据其严重性构成相应的犯罪,《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家暴刑事司法作了更详细的指导,其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家庭暴力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
2.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前述《意见》对虐待罪的具体适用作了更详细的解读。首先,《意见》对客观行为的解释是通过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摧残、折磨,行为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特点。其次,在主观目的方面,《意见》第17条区分了虐待犯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目的,认为虐待罪的目的不是侵害被害人健康或剥夺其生命,而是追求被害人肉体、精神的痛苦。
(三)立法与家暴现实的脱节
随着近几年心理学和社会学对“精神控制”研究的深入,社会大众开始关注包括亲密关系在内的人际交往中的控制现象,越来越认可对人的控制和剥削是一种暴力,其严重性不亚于直接的身体暴力。与这种社会认识形成对比的是,法律实践尚未及时、准确地发现家庭暴力不平等和控制的本质,从而导致应对家暴案件的不足与滞后。
1.法律适用对象范围狭窄
从现行规定来看,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未同居的亲密关系者和已经分开的曾经的亲密关系者。如果严格依照这一规定,同居与否将成为法律是否规制和向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决定性因素:未同居的和曾经的亲密关系者实施的暴力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原本持续的、作为整体的暴力行为,在同居前后会受到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这样的立法规定使处理家暴案件的司法人员陷入情与法相冲突的困境,为了保护被害人或不得不突破法律的规定。2021年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在第一件典型案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已经分手、结束同居的前男友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禁止其接触、骚扰申请人。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和内容都涉及家庭暴力,但我国家暴相关立法的适用对象并没有包括曾经的亲密关系者。
2.对暴力的认识程度不够
第一,在主观目的方面,将施虐者的意图停留在“追求肉体和精神痛苦”层面,没有更进一步注意到虐待行为得以持续发生的背景——施虐者有意建立的与被害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以及施虐者在折磨的背后更深层的支配、控制心理,导致对施暴者主观意图的理解不深刻、不彻底。对虐待意图理解不深刻,就会将虐待行为局限于传统的、明显的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上,尤其是对身体暴力的过度依赖⑥,大量实质上的虐待行为被不当地排除。第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意见》没有强调虐待犯罪是一个持续的控制过程,殴打、冻饿、恐吓等只是作为表象的具体手段,更严重的是通过这些手段实现的对被害人的控制。第三,行为方面的认识局限还造成对结果的认识局限,与家庭暴力形式上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类型相对应,将家庭暴力的结果分为身体、精神损害,忽视了持续的控制给被害人造成的长期累积的损害后果,也没有突出与具体虐待手段的多元性相对应的损害后果的多样性。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这些问题,但在比较严重的家暴被害人“反杀”施暴者的案件中,参与刑事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会揭示家暴不平等、控制的本质。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果某某故意杀人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等涉家暴案件时,有家暴方面专门知识的人提出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家庭暴力建立在施暴者与被害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上,施暴者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⑦但是,由于整体上对家暴本质的理解不够深刻,不能认识到家暴被害人更严重的损失是丧失自由、人格尊严,这些专门知识的影响力还很有限。
二、域外家庭暴力相关规定
域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从社会学、心理学领域逐渐扩展到法律领域,除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词之外,还有另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亲密伴侣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家庭暴力涉及的成员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亲密伴侣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的暴力;亲密伴侣暴力指的是由当前或曾经的配偶、有恋爱或约会关系的伴侣实施的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尤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这类暴力也是世界范围内“历史悠久”的“顽疾”⑧,是大多数国家、地区迫切希望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域外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与“亲密伴侣暴力”这两个概念经常替换使用。
(一)亲密伴侣暴力的种类
发生在亲密伴侣间的暴力并不都是“亲密伴侣暴力”,在对发生在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排除那些危害性和可罚性相对较小的情形,留下真正值得法律介入的情形,可以更清晰地认识亲密伴侣暴力的本质,合理地把握(不同部门)法律干预的界限。在亲密伴侣暴力问题上,Michael P.Johnson和Evan Stark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是相关立法和理论的基础。
1.Michael P.Johnson对亲密伴侣间暴力的分类
Michael P.Johnson根据暴力的动态、发生的背景和后果等,将亲密伴侣间的暴力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胁迫控制暴力(Coercive Controlling Violence),“用以描述那些与对伴侣的身体暴力相结合的,有情感虐待性质的威胁、胁迫和控制模式。”⑨这种暴力的核心在于其内含的、模式化的胁迫与控制。而且,为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不是必须使用身体暴力,基于对被害人的了解,施暴者完全可以用身体暴力之外更有效的方法。胁迫控制是亲密伴侣间暴力持续或升级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它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远远超过了身体伤害,“主要的心理影响有恐惧焦虑、丧失自尊、抑郁和创伤后精神压力。”⑩
第二,暴力反抗(Violent Resistance),是胁迫控制暴力的被害人为了制止暴力或捍卫自己利益,对施暴者的反抗。一些暴力反抗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仍有大量暴力反抗不能满足正当防卫严格的成立条件。暴力反抗中最典型的是受虐女性“反杀”施虐者的案件,实施这类案件的受虐女性“感到自己被束缚在与伴侣的关系中,而这位伴侣是胁迫控制性的和暴力的”。⑪受困女性觉得这种关系使其失去自我掌控感,不能继续生存,或者认为自己无法安全脱身,不得不杀害造成这一处境的施虐者。
第三,情境性夫妻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主要是指伴侣间冲突爆发后的身体暴力,大多数是比较轻微的身体暴力。如果冲突本身比较激烈、频繁,也会涉及比较严重的暴力。与胁迫控制暴力相比,情境性夫妻暴力的特点是没有“权力、控制”和被害人对施暴者的恐惧等内容。其随着时间变化而升级的可能性比较小,更可能随着双方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即便在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这些暴力事件之间没有系统性、模式化的联系,而是相互独立和可以分别评价的。
第四,分居引发的暴力(Separation-Instigated Violence),是由分居或离婚引发的暴力,“反映了(施暴者)反常的、严重的心理失控,主要发生于分居期的开始或分居过程中,暴力形式在轻微到更严重的范围内波动。”⑫分居引发的暴力也没有胁迫控制暴力中的核心内容——施暴者对被害人模式化的控制。
2.Evan Stark对亲密关系中暴力的分类
Evan Stark在著作《胁迫控制:男性如何将女性禁锢于个人生活之中》⑬(Coercive Control:How Men Entrap Women in Personal Life)中,根据双方的(暴力)行为、行为发生的背景和后果,对当事人尤其是行为目标者的意义,以及是否与其他策略相联系等因素,将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分为三种:
第一,打斗(Fights)。发生这种暴力的亲密伴侣在关系上是平等的,暴力是为了解决特定情境中的冲突,双方都将使用武力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冲突解决方式,很少寻求外界帮助,较少发生身体伤害。这种暴力不涉及持续的支配与控制,没有长期性、反复性、虐待性等特征。因此“打斗”不是社会所认知的家庭暴力。
第二,伴侣攻击(Partner Assault)。施暴者通过暴力获得对被害人的控制,强迫被害人基于身体上的痛苦,重新权衡反抗等行为的得失。“施暴者使用暴力或威胁的目的:伤害、征服和对其伴侣施加权力;实现不平等的要求,表达愤怒,独占稀缺资源,建立特权;通过增加被害人独立行动、与施暴者发生冲突的代价,抑制分歧显现。”⑭伴侣攻击中也存在控制,很难与“胁迫控制”准确区分,但Stark仍然模糊地认为,两种暴力最大的不同是,“伴侣攻击的被害人通常还保有自主权”⑮,而胁迫控制的被害人则被剥夺了自主权。
第三,胁迫控制(Coercive Control)。施暴者通过暴力、恐吓、孤立和控制的策略建立起对被害人的统治、支配。“胁迫(Coercion)需要使用武力或威胁来强迫或消除特定的反应。”⑯“控制(Control)包含结构性的剥夺、剥削和命令。实现控制的途径有:垄断重要资源、蛮横执行个人好恶、微观调控伴侣行为、限制伴侣的选择、剥夺伴侣独立判断所需要的支持。施暴者通过这些控制途径,间接地迫使伴侣服从。”⑰胁迫控制的诸多手段中,身体暴力并不是最重要、危害最大的,那些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细微控制措施,会给被害人造成的累积性伤害才是最严重的。就对伴侣的支配效果而言,胁迫的“优势”在于即时性,控制的“优势”是效果的时空延续性。Stark认为,胁迫控制是对被害人自由的侵犯,是对被害人危害最大的暴力,应当作为研究和批判的重点。
(二)亲密伴侣暴力的本质
根据前文两位学者的研究,只有胁迫控制才符合家庭暴力长期性、模式化的特征,具有最突出的危害性,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密伴侣暴力。在明确研究对象的基础上,从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对亲密伴侣暴力的本质进行分析,这也是衡量人际交往中发生的影响是否正常的标准:“一是施加影响者对目标对象的动机与态度,二是在尝试改变他人行为或转变他人想法与感觉时使用的手段。”⑱
1.施暴者的动机、态度
在亲密伴侣暴力中,施暴者是为了对其伴侣建立一种模式化的不平等关系,以便按照自己的意愿掌控伴侣。施暴者通常不会直接承认自己的真实动机,而是竭力掩饰或伪装,所以判断真实动机需要依据施暴者对待伴侣的态度、方式等因素。施暴者没有将伴侣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而是认为伴侣比自己卑微,认为自己对伴侣有特权;不会用耐心和尊重的方式对待对方,而是只在乎自己的利益、需求;无视对方的感受,试图掌控对方,将对方当作满足自己需求的工具,提出各种要求迫使对方屈服、顺从。
对施暴者而言,伴侣只是满足自己欲望和利益的工具。工具的价值在于可利用性和易控制性,为了寻找、训练和使用这样的工具为自己服务,施暴者首先会有意地挑选对象,然后进一步剥削、腐蚀伴侣的自我,再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对伴侣进行训练,直至将其塑造成一个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合格工具。在为塑造目标投入时间、精力成本后,施暴者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精心打造”和“得心应手”的工具,为维护对工具的所有权,施暴者会积极镇压来自工具本身和外界的影响因素。但是,当工具失去利用价值,或者当工具的自主意识觉醒时,控制难度会加大,施暴者会无情抛弃甚至彻底摧毁已没有价值的工具,并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是被害人咎由自取。
2.暴力行为
亲密伴侣暴力是一个模式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同一个目标,具体的手段行为频繁发生且互相联系⑲,共同作用于被害人。亲密伴侣暴力行为的主要类型是暴力、胁迫、孤立和控制。
第一,直接作用于身体的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实现对被害人控制的最原始、最容易识别的手段,它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在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同时,还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与身体直接相关的还有性暴力:“通过身体强迫的方式实施非出于伴侣意愿的性行为,基于伴侣对行为人的恐惧或通过胁迫实施的性行为,强迫伴侣进行其觉得耻辱或有辱人格的性活动。”⑳
第二,胁迫。亲密伴侣的施暴者会通过胁迫实现被害人的恐惧和服从,具体的行为方式有威胁、监视和侮辱。在亲密关系中,施暴者会掌握被害人的性格、过往经历、内心渴望等个人重要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威胁被害人,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对其言听计从,如以公布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对接纳的渴求实施威胁、利用孩子实施威胁等。施暴者还可能通过用跟踪、手机定位、网络监视等监视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控制,“(向被害人)表明施暴者无所不能、无处不在,通过让被害人知道其正在被监视或窃听,直接对被害人施加行为限制,或者采取间接的方式,收集以后可以用于控制或羞辱被害人的信息。”㉑
为了实现被害人的顺从,施暴者会在自己与被害人之间营造人格、道德优劣二分对立的局面,以便站在高处贬低、打压被害人。通过这种优劣对立,施暴者将自己的欲望、价值观强加给被害人,一步步腐蚀被害人的自尊,导致被害人更加被动、顺从。为了贬低和羞辱被害人,施暴者还会通过一些侮辱性的符号或行为将被害人物化为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如在被害人身上留下“他人可以看到的文身、咬伤、烧伤和类似的表明(施暴者)所有权的符号”2○。
第三,孤立。“为了防止(虐待行为)暴露,使被害人对其形成依赖,彰显(对被害人)排他的所有权,独占被害人的技术和资源,阻止被害人获得帮助或支持”㉓,施暴者会尽可能控制伴侣的社交,阻挠伴侣获取家人、朋友、职场、医生、警察等社会力量的支持。被害人只能以施暴者为中心,资源、信息、与外界必要的联系和对自我的认知都受制于施暴者,由施暴者依照个人好恶对被害人进行“训练”和“塑造”。由于外界支持的缺失,被害人摆脱困境的信心、勇气和机会受到限制,更加依赖施暴者,陷入被控制、失去自由的恶性循环。
第四,控制。亲密伴侣的施暴者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被害人直接控制和支配:“压榨伴侣获取个人收益和满足的能力与资源、剥夺伴侣自主或逃离所需要的钱财、按照刻板的性别角色要求来约束伴侣的行为。”㉔控制最直接的表现是对被害人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或必要活动加以限制。这些限制遍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要求被害人无条件服从的规则,经反复强化后,被害人会“自觉”或习惯性顺从,施暴者的控制也就越来越轻松、有效。
综上所述,从施暴者的主观动机、态度与客观行为来看,亲密伴侣暴力是“压制、控制或孤立亲密伴侣,以维持对亲密伴侣及关系的权力与控制的行为模式”。㉕亲密伴侣暴力是对被害人独立、平等人格主体的否定,“是一种针对自由的犯罪,它不仅对女性的人身安全,也对女性为履行公民责任所需要的自主、尊严、人格和能力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㉖权力与控制的本质也使得亲密伴侣暴力有别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因为它的实施者利用了对被害人的深刻了解,也因为这种暴力频繁地利用双方之间的权力失衡。”㉗
(三)实务中的权力与控制
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开始关注亲密伴侣暴力理论研究,认可这些暴力的本质是权力与控制。他们呼吁各成员国通过严格的立法和司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对家庭虐待现象的解释说明和实证调研报告中,都强调了家庭暴力。不平等和控制属性。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家庭虐待干预项目”开发出的“权力与控制轮盘”,对各州的立法有重要影响。此外,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也有关于家庭暴力中控制的明确规定。
1.联合国与世界卫生组织
在联合国对家庭虐待(Domestic Abuse)的介绍中,明确提到了权力、控制、操纵,其认为家庭虐待也可以称为“家庭暴力”或“亲密伴侣暴力”,是一种在关系中用于获得或维持对亲密伴侣强力压制和控制的行为模式。㉘家庭虐待可以出现在夫妻、同居伙伴、约会情人等各种关系中,其具体行为包括胁迫、恐吓、操纵、羞辱、伤害等。
在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全球暴力预防状况报告》中,亲密伴侣暴力的定义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精神虐待和控制行为。”㉙同时,该报告对“暴力”的定义是“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㉚此外,在一份关于“针对女性的暴力”的评估报告中,世界卫生组织将针对女性的亲密伴侣暴力定义为:“由当前或曾经存在婚姻、同居或其他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结合关系的男性亲密伴侣实施的,会引起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行为。”㉛这些行为包括:身体侵犯行为,如掌掴、击打等;性侵行为;心理的暴力或虐待,如恐吓、持续的羞辱;其他控制行为(也被称为胁迫控制),如将被害人与其家人和(或)朋友分离,监控被害人的活动,限制被害人获取信息和救助的途径,不允许被害人外出工作。
2.权力与控制轮盘(Power and Control Wheel)
“权力与控制轮盘”㉜是美国明尼苏达州“杜鲁斯“家庭虐待干预项目”(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在其开发的“杜鲁斯模式”(Duluth Model)中提出的概念,它清晰地呈现了施虐者操纵和虐待被害人的具体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借鉴。处于轮盘核心的是“权力与控制”,代表着家庭虐待的本质是处于不平等关系中的施虐者对被害人的权力和控制。轮盘的边沿是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轮盘的相邻辐条组成的区间是虐待的其他具体方法,主要包括八种:
第一,恐吓,施虐者通过表情、动作、手势、砸东西、毁坏被害人财物、虐待宠物、展示武器的方式,让被害人感到恐惧;第二,情感虐待,是指贬低被害人,让被害人觉得自己不好、疯狂和不理智,玩心理游戏羞辱被害人,让被害人内疚;第三,孤立,施虐者对被害人的行动、交往的人、阅读的东西、要去的地方进行控制,限制被害人与外界的接触,用嫉妒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第四,淡化、否定虐待,指责被害人,施虐者淡化或否定自己的虐待行为,不认真考虑被害人对虐待的担忧,推卸自己的责任,将虐待的发生归咎于被害人;第五,利用孩子,施虐者激起被害人对孩子的内疚感,利用孩子来传递信息,利用对孩子的探视骚扰被害人,威胁要带走孩子;第六,利用男性“特权”,施虐者将被害人当作仆人一样对待,自己作出所有重大决定,定义男女角色地位,像“城堡主人”一样行事;第七,经济虐待,如阻止被害人找工作或继续工作,被害人没有自己的收入,向被害人施舍零用钱,拿走被害人的钱财,不让被害人知道或获取家庭收入;第八,胁迫和威胁,施虐者威胁要伤害被害人并(或)将这种威胁付诸实践,用离开、自杀、向福利机构举报来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撤回家暴指控或实施非法行为。
3.英国对亲密关系中权力控制的规定
英国是较早将亲密关系中的权力控制犯罪化的国家,这些立法成为其他国家涉家暴法律改革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英国2021年《家庭暴力法案》第1条就规定了家庭虐待的定义,按照此规定,成立家庭虐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均已满16周岁且彼此有个人关联,二是行为是虐待性的。“个人关联”是指两人之间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关系:结婚或曾经结过婚、是或曾经是民事伴侣、曾经订婚(不论婚约是否终止)、曾经约定民事伴侣关系(不论约定是否终止)、现在或曾经有亲密个人关系、与同一个孩子有或曾经有亲子关系、亲属。虐待行为包括下列任意一种:身体或性虐待、暴力的或威胁的行为、控制或胁迫行为、经济虐待、心理情感或其他虐待。
此外,英国《2015年严重犯罪法》第76条将“亲密或家庭关系中的控制或胁迫行为”(Controlling and Coercive Behavior)犯罪化,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反复或持续地实施针对他人的控制或胁迫行为;在行为时,行为人与行为对象有个人关联;行为对其对象有严重影响;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对方产生严重影响。”英国内政部于2015年12月发布的《亲密或家庭关系中的控制或胁迫行为法定指南框架》第12条规定,控制或胁迫行为是向他人施加权力、控制或胁迫的行为模式,“控制行为是通过将他人与其支持来源相分离、压榨他人获取个人收益的资源和能力、剥夺他人独立和反抗或逃离所需要的钱财、管控他人日常行为的方式,旨在使他人从属和(或)依赖的一系列行为。胁迫行为是用于伤害、惩罚或使被害人恐惧的持续行为,或包含攻击、威胁、羞辱、恐吓或其他虐待方式的行为模式。”
4.澳大利亚对亲密关系中权力控制的规定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4AB条第(1)款规定了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的定义:“胁迫或控制家庭成员的,或引起家庭成员恐惧的暴力性、威胁性或其他行为。”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具体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攻击;性侵犯或其他性虐待行为;跟踪;反复辱骂;故意毁坏财物;故意造成动物死亡或受伤;无理地否定家庭成员本来拥有的财务自主权;在家庭成员完全或主要依赖其(施暴者)获得财物支持时,无理地拒绝给予家庭成员或其子女合理生活开支所需的财物支持;阻止家庭成员与其家人、朋友或文化建立或保持联系;非法剥夺(某位)家庭成员或其家庭成员的自由”。
三、亲密伴侣暴力理论对完善我国家暴犯罪立法的启示
包某案等亲密伴侣暴力案件凸显出我国家庭暴力立法及其理论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精神控制已经被视为暴力的社会背景下,法律领域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就更加明显。所以,为减少主要表现为亲密伴侣暴力的家庭暴力,保护家暴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必要参考域外亲密伴侣暴力理论,以完善我国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相关立法。
(一)扩大家暴犯罪适用对象的范围
在当前家庭暴力立法规定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亲密伴侣关系、亲密伴侣暴力的概念,将亲密伴侣暴力视为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使亲密伴侣暴力得到应有的规制,被害人得到平等的保护。
从法理上来讲,法律区别家庭暴力与陌生人之间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于家庭成员、同居等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交往关系。这种深度交往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和封闭,对参与者的影响更深远。人有社会属性,社会关系亲疏远近不同,承载的社会期待和要求也不同,关系越亲近,承载的社会期待就越多——满足人们安全、归属和爱、自尊等基本需求,至少不能以超越社会许可的方式侵犯人的安全、自尊、自由等法益。亲密关系不是突破这一底线的许可证,否则越亲近、对我们影响越大的人,就越是拥有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我们施行权力与控制的特权。所以,在确定家暴犯罪适用对象范围时,最重要的因素是关系——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人际关系。正是这些特殊的关系为权力和控制的发生提供了空间,它不应限于婚姻和同居关系,还应当包括未同居的和曾经的亲密伴侣关系。只有包括这些重要的亲密伴侣关系,才能避免以同居与否为标准对持续的、性质相同的行为作出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
所以,受家暴法律规制的亲密伴侣关系应当包括当前或曾经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其他的亲密伴侣关系。“其他亲密伴侣关系”的判断可以参考的因素有: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关系是否有恋爱等亲密性质、双方交往和互动的频率。此外,应当包括曾经的亲密关系的理由有:第一,曾经的亲密关系决定了施暴者与被害人不同于陌生人,双方已经建立的情感、经济等纠葛不会在关系结束后迅速、彻底消失,尤其是对那些占有欲和支配欲极强的施暴者而言,这为其后续的暴力提供了“情感土壤”;第二,亲密关系结束后,行为人仍反复对被害人实施跟踪骚扰、利用孩子或隐私相互威胁等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关系结束前对被害人权力与控制行为的延续;第三,被害人的离婚或分开可能被施暴者解读为“不服从”、“挑衅”或“刺激”,进而仇恨被害人,不仅会持续威胁被害人,甚至可能直接升级暴力;第四,正如同居前的虐待行为应当被平等对待,亲密关系结束后持续发生的、性质相同的行为也应当被一视同仁地规制,这样的法律才是前后一致、有可预测性的。
(二)明确施暴者的目的——对被害人行使权力与控制
家庭暴力、虐待反复发生的背景是施暴者与被害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施暴者通过各种手段建立并极力维持这种不平等关系,其目的是对被害人行使权力与控制,而不仅仅是追求被害人肉体与精神痛苦。与“追求被害人肉体与精神痛苦”这一目的相比较,“为了对被害人行使权力与控制”的观点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这一观点更深刻,更符合家庭暴力、虐待的本质,与家庭暴力和虐待发生的不平等关系的前提相一致。正是基于这种目的,行为人通过反复、持续的家暴行为建立起并维持着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第二,有助于准确区分相关犯罪,尤其是存在身体暴力的场合,出于不同的目的,行为人的身体暴力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虐待等不同的犯罪;第三,可以更全面地把握虐待行为的范围,而不是执着于肉体、精神折磨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会不断调整其策略,采取更细致入微、不易察觉的方式,只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才能理解哪些行为具有虐待性质;第四,有助于将社会评价系统的注意力集中在“施暴者”的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上,而不是分散到被害人身上,如质问被害人既然这么痛苦,为什么不彻底摆脱施暴者等,但事实上被害人不离开等反应正是行为人长期控制的结果。
(三)准确列举家暴虐待行为的形式
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孤立的暴力事件相比,家庭暴力、虐待发生在亲密关系主体之间,而且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权力与控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施虐者通常不会限于某一种手段,而是会采取多种具体的手段,并且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控制策略,采取更隐蔽或其严重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的方式。尽管很难穷尽现实中所有的虐待手段,但对其作尽可能周全的列举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更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具体的家暴手段包括:殴打等形式的身体暴力及其威胁、性暴力及其威胁;通过羞辱、贬低、情感的给予或剥夺等方式的情感虐待,让被害人自我否定,依赖施虐者,消磨被害人的自尊;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威胁、胁迫,如散布被害人的隐私,伤害被害人的家人,虐待被害人的宠物,毁坏对被害人有重要意义的物品,对被害人进行监视、跟踪、骚扰;通过控制被害人与外界的接触,阻止被害人获得家人、朋友等社会力量的支持,以绝对地拥有对被害人的“控制权”,并肆意摆布被害人;经济虐待,如独揽财产,剥削被害人获取财产的能力和资源,迫使被害人在经济上依赖、附属于施暴者;给被害人制定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及相应的奖罚,对被害人的一举一动进行微观管理,让被害人完全受制于施暴者等。
家暴的具体手段不是彼此孤立的,他们互相强化,为共同面向现在和未来发挥作用,巩固、强化施虐者对被害人的权威。在这些手段中,身体暴力并不唯一,施暴者完全可以通过身体暴力之外的方式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所以,不论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还是相关的法律实践,都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者对被害人的权力与控制,实现权力与控制的手段有很多种。
(四)明确划分暴力后果的种类
与虐待的持续性和手段的多元化特点相对应,虐待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累积的和多样的。如前文所述,家庭暴力、虐待不仅仅损害被害人的身体、精神健康,更是对被害人的独立、自主和自尊等人格的否定。持续的否定使被害人陷入焦虑、沮丧、压抑的负面情绪中,自我否定,丧失自尊。自尊是人最重要的基本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情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他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333高强度的控制意味着留给被害人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少,自由受限导致“人在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㉞,被害人因此越来越脆弱,难以挣脱施暴者的控制枷锁,就像包某所处“我命由天不由我”的绝望。
面对施暴者的控制,被害人一方面会产生挫败感和愤怒,另一方面又畏惧反抗,这种强烈的内心冲突不会消失,只会随着家暴行为的持续而不断积累、加剧。处于这种情境的被害人,如果想彻底结束被剥削的局面,往往有两种“选择”:一是鼓起最大的勇气结束施暴者的生命;二是自我攻击,通过毁灭自己的方式,表达愤怒和反抗,挫败、终结施暴者的控制,就像包某案的结局一样。家暴的具体手段有多种,这些手段行为造成的结果也是多样的,而且相比身体伤害,被害人心理、精神遭受的损害更严重。例如,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针对女性的亲密伴侣暴力可能给被害女性造成的健康后果有:“凶杀或自杀等致命性后果;身体损伤;意外妊娠、不安全流产、妇科疾病、性传播感染等性和生殖卫生方面的问题;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饮食和睡眠障碍、酗酒、吸毒、自杀企图等精神和行为健康方面的问题”㉟。
四、结语
人们对家庭、亲密关系的期待是从中获得安全、尊重、抚慰和支持,然后充满力量地去实现个人的发展。但是,暴力不仅击碎了这些期待,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体的人格。亲密伴侣暴力理论的贡献在于明确家庭暴力的目的是权力与控制,这是比折磨和痛苦更深刻的认识。要将更多的被害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像包某一样的青少年群体;要更全面地涵盖暴力行为的范围,改变对身体暴力过度依赖的传统,将所有符合权力与控制本质的行为视为虐待行为,接受法律的规制。对被害人而言,了解权力与控制的本质,才可以更理性地审视自己所处的关系及其危险性,“不再服从他(控制者)的需求、期望、要求与(或)微妙或过度的压迫,从而让他的操纵失灵。”㊱同时,要及时借助法律等社会力量避免更严重的损害,维护自己的法益。对社会而言,越早普及反家庭暴力、反虐待的宣传与教育,就越能有效预防暴力的发生和代际延续,促进平等、健康的社会交往关系,为个体的完善提供良好的支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然不是凭借刑法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但是对于这种从根本上否定人主体性的暴力行为,刑法不能以私人事务为由缺席、放任,而应当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法益的作用。
注释:
①参见柴会群、马晨晨、朱妙杉:《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不寒而栗”的爱情》,《南方周末网》2019年12月12日。
②对于为亲密关系中的胁迫建立条件的四种方式,参见Mary Ann Dutton,Lisa A.Goodman,Coercion i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Toward a New Conceptualization,Sex Roles,2005,52(11),p.748.
③参见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
④由于虐待是最典型的家庭暴力,国外的法律和研究在概念使用上,经常会将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与虐待(Abuse)替换使用。
⑤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网》2021年1月11日。
⑥司法实践依赖身体暴力的一个例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7日发布了六起关于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都在强调殴打这种形式的暴力。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1年6月30日。
⑦参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和(2016)云2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
⑧以我国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网》2021年5月22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大多数(针对妇女)的暴力是亲密伴侣暴力;全世界15—49岁年龄组有性伴侣的妇女中近三分之一(27%)称,她们曾遭受过其亲密伴侣实施的某种身体和(或)性暴力。参见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世界卫生组织网》2021年6月6日。
⑨⑩⑪⑫Joan B.Kelly,Michael P.Johnson,Differentiation Among Typ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Research Updated and Implications for Interventions,Family Court Review,2008,46(3),p.478,p.483,p.485,p.487.
⑬关于书名的译法,参考了吴小沔的翻译,参见吴小沔:《关注亲密伴侣间的权力:胁迫控制研究述评》,《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6期。
⑭⑮⑯⑰㉑Evan Stark,Coercive Control:How Men Entrap Women in Personal Lif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235,p.237,p.228,p.229,p.255.
⑱㊱[美]哈丽雅特·B·布瑞克:《操纵心理学:争夺人生的主导权》,李璐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20年版,第96、72页。
⑲由于施暴者的目标是控制其伴侣,控制意味着一个持续的、伴随多种手段的过程,所以才有“家暴只有零和无数次的区别”的说法。
⑳㉛United Nations Inter-Agency Working Group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Estimation and Date,Violence Against Women Prevalence Estimates,2018:Global,Regional and National Prevalence Estimates for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lobal and Reginal Prevalence Estimates for Non-Partner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21,p.6,p.4.
㉒㉓㉔㉖Evan Stark,Do Violent Acts Equal Abuse?Resolving the Gender Parity/Asymmetry Dilemma,Sex Roles,2010,62(3),p.260,p.262,p.271,p.207.
㉕ Beverly Tillery,Audacia Ray,Eliel Cruz,Emily Waters,Lesbian,Gay,Bisexual,Transgender,Queer,and HIV-Affected Hate an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2017,National Coalition of Anti-Violence Programs,2018,p.36.
㉗Heather Douglas,Crime in the Intimate Sphere:Prosecution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Newcastle Law Review,2004,7(2),p.81.
㉘参见《什么是家庭虐待》,《联合国网》2021年8月13日。
㉙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4年全球暴力预防状况报告》,俞敏主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年版,第70、71页。
㉜ PL Easteal,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9,11,p.23.
㉝[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2页。
㉞[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5页。
㉟参见李军:《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全球普遍存在的卫生问题》,《健康向导》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