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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地区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认知的实证调研

2022-01-25马兰花

攀登 2021年6期
关键词:青藏矫正对象

马兰花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8)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这是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的优势所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始终是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但是,认知影响选择,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和态度直接影响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性。提高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水平,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研设计

调研围绕“社区矫正认知”,假设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不高、认知不准确,意图通过提升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增强参与社区矫正的主动性。

关于社会力量的范围,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包括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

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方式,调研对象为青藏地区(包括青海、西藏的部分地区和甘肃省下辖甘南、四川省下辖阿坝、甘孜地区)的社会力量。由于青藏地区的社会建设受地理环境与人文资源的影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队伍的建设均有一定的滞后性,分析掌握青藏地区的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状况,对完善青藏地区社区矫正参与机制、促进青藏地区司法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志愿队伍等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调研对象中的亲属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社区包括15个社区的居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包括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缺乏司法社会工作者)。同时,考虑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选择中学教师为调研对象。确定的中学教师包括正在担任或有担任初中班主任经历的教师。由于志愿者一般以大学生居多,故选择了高校教师与大学生为调研对象。确定的高校教师包括担任辅导员、负责团工作的教师;大学生包括 2个班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2个班的法学专业学生和 4个班的其他专业学生。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

调研访谈主要围绕是否对社区矫正有切身体会、是否直接参与了社区矫正过程,问卷设计既有对社区矫正基础性认知的考察,也有对社区矫正具体性认知的考察。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502份,收回有效问卷1245份,有效回收率为83%(见表1)。

表1 社区矫正调研问卷发放、收回情况

二、调研结果分析

(一)社区矫正在青藏地区的“知名度”不高

首先,按照基础性认知的要求,调研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调研此项时,发现很多调研对象并不知道社区矫正是什么,要求给予解释。这一情形正好说明,这部分调研对象对社区矫正的确不知晓。考虑到调研对象的广泛性,问卷就“是否知道社区矫正”设问,给出了“听说过”“大概知道”“明确知道”“完全不知道”四个选项。调研发现, 虽然有一部分人知道社区矫正,但在知道的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性。大多数人只是“听说过”“大概知道”,二者之间的比例相近,而选择“明确知道”的比例明显低于前者,且与调研对象的文化程度、专业、工作紧密相关,这实际上表明社区矫正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征。虽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但社区矫正需要行内人与行外人的共同参与,如何让社区矫正的专业性与社会性产生优势效果,是社区矫正参与机制完善的标准。另外,选择“明确知道”的调研对象中有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这也符合心理学定律,就是经历决定思维和认知,经历会改变认知。

分析调查数据的结论显示(见表2),1245人中有652人完全不知道社区矫正,占总体比例为52.4%。这说明在青藏地区,社区矫正的“知名度”不高。

表2 是否知道社区矫正

其次,考察社会力量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性认知。(见表3)分析调研数据显示,有599人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占总体比例为48.1%;有646人不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占总体比例为51.9%。此项问题选择“知道”的人数比例较上一问题的人数比例增多,有可能存在的情况是,有一部分人不知道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但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这也是对社区矫正有认知的一种情形。

表3 是否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

另外,有两种情况需要思考:一是这两个问题的调研对象中有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学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问卷显示他们大多数对社区矫正是有认知的,那么如果我们将调研对象换为其他没有这种特殊身份符号的居民,对社区矫正“有认知”的比例以及“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的认知比例是不是会更低,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二是调研显示,有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不知道社区矫正,也不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虽然比例较低,占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的2.5%,但这种情况的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常理,需要关注。因为《社区矫正法》明确要求他们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①,而且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某种程度上与他的监护人、家庭成员的态度密切相关。

调研显示,社会力量对“我国有社区矫正”的认知较低。这一结论也在收集到的各级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得到证实。报告中都将“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真正了解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知晓程度不高”列为存在的问题。

(二)人们获取社区矫正认知的渠道较窄

了解社区矫正认知的渠道,对采取何种形式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有着重要作用。将上一项调研中,选择“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的599人作为调研对象,了解他们获取社区矫正认知的基本途径(见表4)。

表4 如何知晓社区矫正(多选题)

此题选项中的“工作”,是指工作中接触到了社区矫正的信息。有12.1%的调研对象选择了工作,查看问卷中填写的职业,主要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教师。有23.9%的人选择“经历”,主要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选择“学校”的调研对象占比为29%,主要是高校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开设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犯罪学》课程,这些课程都涉及社区矫正的内容。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有司法社会工作课程,与社区矫正关系紧密。还有社会组织的人员选择“学校”是在学校进行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几乎任何信息的宣传和推广,都离不开媒体技术的帮助。调研前原设想“媒体”,是指包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获取社区矫正信息的渠道形式。但经访谈了解,主要是通过手机微信获得认识,如“青海社区矫正微信公众号”,还有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获知。电视、报纸、广播都不再是获得认知的主要“媒体”渠道。在本次调研中,选择“媒体”占比为22.2%,是除了“经历”与“学校”两种渠道外,所占比例最高。虽然排在第三位,但“经历”与“学校”两种渠道的受众范围毕竟有限,媒体成为人们重要的认知渠道,符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调研显示,通过“开会”渠道获知社区矫正的认知占比为8.5%。“开会”是政府与基层社会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基层组织的会议有多种形式,如居民会议、村民会议、村小组会议、党支部会议、村支部会议、团支部会议等等。此外,节日集会也可算作一种形式。特别是在民族地区、牧区,节日集会除具有其特定的内容外,一般还具有宣传国家政策、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的多重功能。“听别人说”也是青藏地区获取社区矫正认知的渠道之一,占比为3.8%。“听别人说”是一种非正式的信息传播渠道,这种传播形式具有直接、快速、广泛和不完整等特点。

调研中有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强调,村(居)委会向居民宣传社区矫正的力度不够。调研为此针对“是否专门宣传”问题,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访谈。摘录部分“不主张宣传”的理由如下:

问:平时,咱们居委会对社区矫正做宣传吗?

李主任答:宣传过,但有些居民总是打听谁是罪犯。考虑到我们做了宣传,会让居民们心里有想法,后来就不宣传了。

沈委员答:我们不宣传。我们要为罪犯保密,不能泄露信息。

问:但宣传和公开信息是两回事,咱们宣传讲解社区矫正,不需要透露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是吗?

沈委员答:主要是他们(社区矫正对象)的家里人专门请求我们要保密,怕影响他们的改造,我们干脆不说了。

显然,当前社区矫正机制所依赖的社会心理基础仍然需要强化。其实,让人们熟悉一种新的矫正罪犯的方法,让他们坦然接受、心理认同,并热心参与,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让他们看待犯罪现象,如何对待犯罪。当然,培养人们对犯罪现象有客观理性的认识,这本身就是一个艰难的、任重而道远的目标。

(三)人们对社区矫正持有不同的态度

态度是认知的一种表现,人们通过表示接受、赞成、拒绝、反对的评价倾向来表明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根据态度可以推测行为,因此,以了解、改变社会大众的态度作为切入口,对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观念是影响态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人们来讲,社区矫正与其说是一种新的矫正罪犯的方式,毋宁说是一种新的观念冲击了人们的传统观念。人们一直认为,犯了罪的人很危险,应该关在监狱受到惩罚。但社区矫正却让犯罪人自由,还在社区生活,让人们接受这一观念,显然其态度倾向必然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早在2003年6月搜狐网就是否同意你所住的社区被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区”开展调查,选择“不同意”与“不太同意”的占比达67.31%。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也就是否同意社区矫正工作展开网络调查,结果持反对意见人数居多。②而在十几年之后,通过调研发现,青藏地区社区矫正的推进过程依然要应对传统观念的质疑。

本次调研将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做了简单描述(见表5至表7)。调研数据显示,针对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对罪犯采取非监禁形式,有495人表示赞同,占总体比例为39.8%;有596人表示不赞同,占总体比例为47.9%。其中,在表示“赞同”的495人中,有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159名,社会组织人员50名,大学生167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5名。这些调研对象大多是因工作要求,或因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或因经历了家庭成员犯罪受刑罚的过程,促使他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要比普通公众深刻得多。证明受教育程度、工作环境、人生经历、法治观念都会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另外,有2名村委会成员在解释赞同的理由时说“村里有规定不许做违背国家法律的事”,表明村规民约对人们的认知与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

表5 是否赞同这种做法

在“不赞同”的理由中担忧人们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的居多,也许还会有别的“不赞同”的理由。但是除了传统观念、感性认识外,让人们将“不安全”“有危险”“有隐患”等关键词与社区矫正联系起来产生担忧,应该关注社区矫正机制的运行问题。因为,一项制度的创新,就是要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不断构建、完善新的机制,使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制度因为机制本身的不健全,就会有引发“不安全”“有危险”“有隐患”等方面的问题,人们就会对制度产生不利的认知。尤其是如果不能及时完善机制,“不安全”的情况没有得到改变,而要求人们正确认知制度、积极地参与和支持制度,这在制度的强力推行中,会让工作者、参与人,甚至负责人普遍感到无助。这种状况会使人们缺乏了解制度的动力,甚至会让他们本能地拒绝接受“听起来很美”的制度理念,他们需要的是机制的合理性。因此,青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如何构建和完善,是当下一项重要的课题。

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但调研显示,1245人中,“参与过社区矫正的”只有22人,占比1.77%(见表6)。

表6 你是否参与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体现尊重罪犯尊严的理念,对罪犯具有人道关怀。调研数据显示(见表7),有572人表示不愿意,占总体比例为45.9%;有193人表示说不清楚,占总体比例为15.5%。其中,表示“愿意”的480人中,有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163名,而在表示“不愿意”的572人中,有社区居民208名、居(村)委会工作人员32名、社会组织人员30名、大学生198名、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62名、教师42名。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帮困扶助机制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表7 你是否愿意这样做

对于调研对象选择“愿意”或“不愿意”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调研对象所持的观念是其认知的核心,影响其认知形成的观念有所不同。上述两项调研结论中,表明“不赞同”“不愿意”态度的调研对象在对待罪犯上是持有报应观念,即犯罪者应受到惩罚的报应。普遍认为,只有把罪犯关到监狱里服刑改造才是安全的,罪犯只有受到惩罚才是公正的。而表明“赞同”“愿意”态度的调研对象在对待罪犯的观念上是持预防观念,即预防犯罪人再犯罪。应该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只有不犯罪、不再犯罪了,社会才能安定,人们才能感受到安全。因此,两种观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无论是在社区矫正,还是监狱矫正,都应体现这两种观念,对罪犯既要使其受到惩罚,又要帮助他回归社会,两种观念不可分割。具言之,调研对象的两种态度实际上都是社区矫正需要的,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言:“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③只是社区矫正选择了一种开放的管理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不关押的严格监督管理,同时利用开放的平台,希望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以此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主动积极的接受矫正,成为一个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有监督管理机制与教育帮扶机制,两种机制是配合并行的。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注重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与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社区矫正始终坚持罪犯具有法律地位,因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并没有剥夺罪犯做人的资格。所以,社区矫正对象固然是犯了罪的人,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不能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所有问题都列为帮扶范围,不是有了问题就要去帮助解决,也不是什么问题都能帮助解决的。社区矫正中的“帮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调研发现,青藏地区的社会力量虽然所持观念不同,但理由都较为理性,社会价值观具有务实性,并无歧视、排斥犯罪人的观念。例如,在上述调研表示“不愿意”的理由中,有社会组织人员说:“我们做社工的,是要帮助别人的。”有居民说:“罪犯养成的恶习,就应该去监狱让警察帮他。”有教师说:“帮助罪犯是对的,但怎么去帮他呢?”都提到了“帮助罪犯”的必要性,而且即使有其他表示“不愿意”的理由,也都主要是在表达惩恶扬善的一种希望,这些其实都是符合社区矫正价值理念。

第三,调研显示“不赞同”“不愿意”“没有参与过社区矫正”的比例居高,尤其是抱有不关心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只关心自己会不会受到伤害的观点也不在少数,这种消极现象的存在不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很明显,虽然社区矫正实施了十几年,但青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仍然实际面临着社会认同缺乏和社会支持力不足的困惑,反映出青藏地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机制的不健全。在这个层面上,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是,青藏地区社区矫正如何建设开放的矫正平台?如何提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如何在满足公众合理报应需求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有效途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心和帮助?

(四)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专业性认知较低

从调研情况来看,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要求认知较低。例如,有矫正工作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开放的监狱”,管理模式与监狱一样;有参与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其重要工作任务就是每天值班;有很多矫正机构将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大学生、心理咨询人员与专业的司法社工混为一谈。青藏地区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些将心理咨询人员充当司法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的情况。由于青藏地区现有的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其中不乏以公益性服务为名,以获取利益资源为实的组织。有些矫正机构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而有些社会组织名不副实,提供的工作质量并不专业,④甚至有机构认为参与矫正的社会组织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一回事,而且某些参与矫正的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均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对社区矫正基本无知。《社区矫正法》已明确肯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但如何树立正确的专业认知,是青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调研后的思考与建议

(一)对影响社区矫正认知因素的思考

首先,制度的实施并不意味着预期的社会认知也随之形成。正如青藏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9年,至今已有十余年,但调研显示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并不高,何况正式确认社区矫正为法律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施行于2020年7月1日,至今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因此,实现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仍然需要为人们提供心理与行为层面的适应过程。只是这个过程如果一直处于进行状态,且很长时间没有结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存在问题。

其次,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是普法因素。我国从1986年开始“一五普法”工作⑤,树立政府主导的学习宣传法律活动,旨在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由于《社区矫正法》出台时间较短,未被列入重点普法内容。所以,调研发现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普及活动,不仅数量少,而且宣传范围仅限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实,社区矫正是适应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需要的制度,突出社会关系修复和帮助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因此,开展相关普法活动,对及时统一社会各界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参与性,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效果,推进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均有重大意义。

二是理念因素。社区矫正认知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会力量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互动,以及互动状况是否良好。存在互动,意味着有认知,良好的互动可以强化认知。当前,青藏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普遍存在不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的问题,在依托社区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具有的资源优势。其实,社区矫正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和思路的转变。通过推行教育帮扶模式,需要将矫正工作重心从只重视监督管理转为利用开放的社区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帮教力量的作用,使罪犯实现自我矫正。这种理念推动下形成的是参与认知,是一种体验感受。实践证明,人们的参与经历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知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三是平台因素。搭建专业化的平台,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认知。发展专业社会组织,不仅为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提供平台,还能够帮助社会力量学习专业知识,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性的帮助。结合青藏地区的社会组织建设水平,打造开放、互联的社会资源平台,形成动态、协同参与模式,应该是较好的选择。

(二)提升青藏地区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认知的建议

首先,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为载体,建议重点宣传社区矫正理念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正确解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明确参与动机,纠正“参与者代替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不正确认识。宣传范围应当延伸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以及社会各界。注重创新宣传教育方法,营造理解、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其次,强化青藏地区本土司法社会组织的培育意识。对于青藏地区社区矫正而言,司法社会组织是稀缺资源,准确说至今还没有司法社会组织。由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有局限性,立足青藏地区社会建设需求,建议培育本土司法社会组织,为参与认知的形成提供条件或者以实际工作成效影响认知。一方面,建议采用与高校联合培养的模式。青藏地区所属高校有社会工作专业的,建议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高校联合,或采取订单式培养模式,或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专门培训,让他们具备司法社工能力。另一方面,建议继续发扬本土优秀社会资源的参与作用。调研发现青藏地区有的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吸纳本土德高望重的民间人士,包括优秀宗教人士、乡贤达人或者民族干部、学者等参与社区矫正,也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民风民俗、村规民约等优秀本土文化资源的积极作用,均产生了显著效果。只有积极培育本土司法社会组织,才能实质性地提升青藏地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再次,建立完善青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政社联动机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资源之间积极开展合作模式,以激发多方主体活力,普遍提高认知,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政社联动机制的运行在于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导,借助各方力量,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化解矫正中专业社会力量薄弱、资源稀缺的强大合力,积极提升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建议根据所在地社会资源的实际情况,可采纳“司法所+”的组合模式⑥,包括“ 司法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司法所+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四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企业)”“司法所+五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企业、其他社会资源)”等。如果社区矫正涉及宗教因素、民风民俗文化时,建议形成“司法所+宗教人士”或者“司法所+地方优秀人士”等联动模式。

最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青藏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应当主动发挥推动、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可通过激励机制、奖励措施,积极组织、统筹协调,吸引社会力量关注社区矫正,形成并提高社区矫正认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注释:

①《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②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30.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

④虽然青藏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统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社会工作者参与,但调研后认为,这些工作者不是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⑤我国从1986年开始每5年为一个周期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至今已进入“八五普法”期。

⑥当前青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仍然由司法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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