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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程·经验·进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

2021-11-30欧庭宇

攀登 2021年6期
关键词:斗争腐败

欧庭宇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面对更加复杂的外部挑战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实质上是“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经典比喻,呼应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断。从现有可查阅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学术成果(截至2020年11月5日)来看,大多数学者侧重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习近平关于反腐败斗争重要论述的重要解读、不同视域下的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问题考究等角度,贡献了3000篇左右的学术文章和学位论文及600部学术著作,形成了丰富、系统的反腐败斗争研究的理论库。譬如。冯刚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回顾出发,认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启示我们,必须客观看待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不断加强制度机制设计,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堵上滋生腐败的制度漏洞”。[1]张荣臣从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论述的学术解读出发,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努力下,全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管党治党‘牛鼻子’,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新阶段”。[2]王世谊以苏北某区的廉政建设为研究对象,“对苏北某区纪委、监察局2008-2015年8年间经办的共计87名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典型分析……,总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般性规律”,阐发了基层反腐败斗争的经验。除此以外,也有其他学者从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人民主体观视域,以及学校党建、企业党建等不同角度对反腐败斗争问题进行了现实观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总结和反思百年来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和经验,对于我们更好地走向未来意义非凡。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奋斗历程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奋斗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1921-1978年)、科学反腐阶段(1978-2012年)、压倒性胜利阶段(2012年以来)。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几十年,我国的经济总体处于“一穷二白”的状态,这一阶段腐败事件相对较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我国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站起来”走向了“富起来”的发展阶段,一些腐败分子对权力和财富的欲望随之高涨,制造了一系列的官商勾结、权色交易、卖官鬻爵等腐败现象,我们党拉开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大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进入了“强起来”阶段,我们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初步探索阶段(1921-1978年)

“反腐败斗争”并非一开始就进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建话语体系,而是以党的纪律规定腐败的禁区,并结合漫长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党纪党规。我们党从一大确立党的纪律与党内生活的原则到二大在《党章》中作了关于“纪律”规定,再到井冈山斗争时期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主要是以党规党纪的文件形式来约束腐败行为。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为中央苏区反贪污和浪费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陕甘宁边区抗日民族政府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和《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要求对买卖公共物品、盗窃私吞公共财物、走私鸦片、收受贿赂、赌博等行为进行惩治,建立廉洁政府。其中对贪污数目和影响作了明确规定,“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4],并没收贪污所得。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我们党根据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坚持赓续和弘扬《古田会议决议》的精神,从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对党员队伍进行整顿。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出现贪污、盗窃、官僚主义等系列腐败问题,我们党开展了首个针对腐败问题的“三反”运动。毛泽东同志指出:“各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和部队的领导机关,在‘三反’斗争中,应该对所属干部作一次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5]1952年,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1960年的“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文化大革命”以来腐败问题进行的“一打三反”运动(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构成了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的主线。由此可见,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以前历经57年反腐败斗争的初步探索,由革命时期制定纪律红线到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多次“三反”运动,纠正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问题,严重打击了腐败势力,为我们党进入更加科学、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步入科学反腐阶段(1978-2012年)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迅速由过去的“运动化反腐”转变到组织化反腐的新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恢复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供了组织保障。随后两年内,相继制定和颁布《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纪党法,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依据。党的十二大后,我们党积极探索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效途径。面对反腐败的新形势,邓小平同志先后提出了一系列“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包括制度文化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思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腐败”的论断、教育与法律兼顾反腐的观点等。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针对“四大考验”,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将“反腐败斗争”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我们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并在十五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重要任务。这一时期,党中央要求将反腐败斗争与党的组织建设牢牢联系起来,并指明了“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6],将改革开放与惩治腐败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增强了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工作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写入党章,随后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一方面刹住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另一方面通过党内教育、监督和制度创新,使反腐败斗争的效果更加凸显。2007年9月,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体系,将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意味着我们党的反腐败逐渐由惩治腐败转向惩治与预防相统一、由组织化反腐转向制度化反腐,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进入更加科学化反腐的阶段。

(三)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阶段(2012年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自我革命精神坚持“打虎”“拍蝇”“猎狐”的一系列反腐行动,深化认识反腐败斗争规律,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新时代,我们党对于“标本兼治”的认识由“同步发力”转向了运用“两点论”和“重点论”处理“标”与“本”的关系,从治标入手,治本工作也一直没有放松,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根据历届中央纪委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报告中的“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人数”数据来看,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处分人数153.7万人,是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处分人数66.8万余人的2倍有余,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处分人数达到204.8万人。2020年遭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们党依旧驰而不息地推动反腐败斗争。从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来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143.1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0.7万件,谈话函询17.8万件次,立案28.6万件,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8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3人,厅局级干部1314人……。”[7]之所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定义为压倒性胜利阶段,除了前面对“标本兼治”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和运用外,还在于深化反腐败体制改革,实施科学方法反腐,提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对于治标,必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形成“不敢腐”的制度机制和效果体现;对于治本,必须织密制度笼子,形成“不能腐”的纪律红线,减少腐败作案的可能性;治标与治本不仅要依靠制度机制的“外力”治理,而且,要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为政道德,使党员干部体悟到只能廉洁才能有所作为,不断提升思想觉悟和政治站位,使其“不想腐”。并且,通过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筑牢全党思想之地、信仰之基。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在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格局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历史性进步,为继续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出更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

百年来,我们党始终将反腐败斗争和廉洁政府作为党和国家的头等大事,取得了一系列里程碑意义的胜利,总结了一系列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宝贵经验。实践证明,我们要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人民导向、系统导向,才能真正推动和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一)坚持政治导向,将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首要前提

“讲政治”是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属性和首要原则。百年来,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形势下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若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质疑或偏差,将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党是依靠理想信念和铁的纪律而打造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的政治纪律是党的独特优势和优良传统,其核心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使思想和行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毛泽东同志将党的领导作为革命胜利和遏制思想作风问题的制胜法宝,如同他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指出:“连有支部,班有小组。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8]邓小平同志将党的领导放在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首要位置,认为“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社会主义中国”[9]。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通过一系列重要举措扭转部分单位党的领导弱化现象,使党的领导成为各项事业的主心骨,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一种整体的、全面的领导,必然也是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首要前提。为了充分发挥我们党的独特优势,增强全党上下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明确了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强化问责震慑,推动各级党组织保质保量地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时,我们党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监督力度,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忠于职守、忠诚担当,落实监督责任,推动党的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将遏制腐败现象作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手段

坚持问题导向不仅是我们党解决反腐败斗争的优良传统和重要经验,也是现阶段我们解决腐败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10]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正是因为毛泽东同志坚持治国先治吏的问题导向,换来了党员干部的清正、国家的清廉、政治的清明。邓小平同志从打击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犯罪行为到20世纪80年代打击高官子弟犯罪行为,再到叮嘱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抓紧惩治腐败,始终谈到治理腐败不能有“手软”现象,进一步指出了反腐败斗争必须“从严”。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现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是过严了?答案是否定的。很多要求早就有了,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11]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直面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大举措,以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是改变了过去偏重查出受贿而对行贿的查出针对不强的问题,采取受贿与行贿一网打尽,增强了反腐败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凝聚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力量;二是针对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网,党中央将经济犯罪与政治问题结合查处,有效铲除了滋养党内利益集团生长的土壤;三是针对扶贫领域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等基层腐败问题,通过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将遏制腐败行为的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法治保障。除此以外,还有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境外投资人员的腐败行为、反腐过程的拉帮结派行为、生态环境背后的腐败问题、卷资逃逸等问题,我们党也采取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反腐败手段,取得了遏制腐败行为看得见的成效。总之,我们党在过去一百年立足实践找问题、寻答案,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和伟大事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斗争的制度规范,研讨反腐败斗争中的系统性和操作性问题及制度执行落实问题,并从战略新高度思考制度反腐与防腐的前瞻性问题,为标本兼治腐败问题提供了制度衔接和操作协同的方法指导。

(三)坚持人民导向,将人民监督作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依靠力量

为了人民是我们党的政治立场,依靠人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实践证明,百年来,反腐败斗争因为有了人民的大力支持、真切拥护和广泛参与,才凝聚成无比强大的反腐治腐的力量。1945年,毛泽东同志面对黄炎培先生的“窑洞之问”,他用人民民主的观点来回答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的问题,“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2]人民监督本身也是对我们党的拥护和支持,正是这样的力量,督促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保持清正廉洁的为政形象。新中国刚刚成立,我们党就发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展现了我们党虚心向人民请教、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自觉。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虽然不再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进党的建设,但是依靠人民民主的方式来推动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旗帜鲜明地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3]基于人民对反腐败斗争的积极参与,实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奋斗目标,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二○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提供了重要保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2020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237.1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23.3万件”[14]。这些数据充分展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前所未有的热情。我们党经过百年来的反腐败斗争,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人民群众参与到整治特权现象、腐败行为中来,形成了“开门反腐”的网络反腐局势,使人民监督成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依靠力量。

(四)坚持系统导向,将新的伟大工程作为夯实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持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升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能力。党的十八大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述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15]。党的十九大报告表述为“5+2”的党建布局,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16]。第一次将反腐败斗争和纪律建设分别作为独立板块出现在新的伟大工程之中,既表明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前沿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又解决以往反腐倡廉建设与其他建设之间的交叉与重复问题,对反腐败斗争的目标定位、典型特征和操作方法的规律认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同时,按照“治国先治吏”的治理共识,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党将伟大工程纳入新时代“四个伟大”之中,彰显了我们党在更加完善的系统中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决心和信心的同时,也表明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跟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三个伟大”息息相关。“5+2”的党建布局充分体现了系统导向的思维方式,对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发挥出新的伟大工程的政治引领作用。此外,我们党也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构筑党员干部的精神家园。党内政治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具有思想导向、精神激励、行为约束等一般性功能,为党员干部提供了达成理性认识、价值观念和情感认同的条件,引导和帮助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营养。现阶段,我们党正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获取滋养,融入党内政治文化的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中,将党的优良作风和价值观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普遍认同,增强用党的先进政治文化抵御反马克思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社会思潮的自觉性。由此可见,我们党坚持系统导向,将反腐败斗争纳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中,既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的其他方面之间的联动作用,又将制度反腐与思想防腐相统一,为党员干部由“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提供了系统化平台。当然,以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也创新了中国特色反腐败话语体系,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进路

百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告诉我们,腐败的产生必然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腐败问题不是说只有表现出腐败行为才是真的腐败,对于思想倾向的腐败也应该令行禁止,亟需我们立足现实,在已有的、正在运用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实践手段,从根本上遏止住腐败的思想倾向,从而推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反腐败斗争体制机制

我们党从几十人组成的“小党”发展成拥有95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得益于经过百年来的摸索和锤炼,形成了科学、系统的体制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四个方面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值得坚持和深入,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反腐倡廉教育、扎紧制度笼子和优化党内监督主导的监督体系。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全面领导。尽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临力量分散、职能重叠等影响工作效能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政法、公检法司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发挥好各级党委书记定期组织领导班子研判党内政治生态和重大案情的“施工队长”的关键角色,做到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全程领导和监控,又要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参谋助手,协助各级党委以问责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第二,加强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既要通过廉政谈话、廉政讲座、廉政文件学习等正面廉政提醒方式,增强党员干部坚守廉洁气节和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要通过参观红色文化博物馆、廉政纪录片、廉政文化长廊、落马官员现身说法等实践教育活动,带给广大党员干部强烈的心灵震撼和深刻的自我反省,发挥廉政文化的警示、引导和规范等育人功能。第三,扎紧反腐败的制度笼子。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体制机制,织密扎牢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制度笼子。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及实施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遵循。第四,优化党内监督主导的监督体系。如果说标本兼治中的“治标”,主要是发挥严格的制度惩治、震慑作用,那么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还需要依靠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突出“防腐比治腐更重要”的工作导向。加强权力监督,既要对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等进行监控,尤其是要对“一把手”进行重点盯防,又要充分运用民主党派、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形成完善的监督网络。同时,也要将监督细化为事前预防、事中规范和事后跟踪等环节,实现监督的关口前移,扩大监督作用的范围,形成更加完善和实用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提升人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让全体人民享有更多获得感”的治国理政目标具体到“让正风反腐给老百姓带来更多获得感”的党的建设目标,这些表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指明了人民获得感是检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衡量标准。在新时代的奋斗道路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人民获得感。第一,要用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回报人民群众。党员干部始终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惩治群众身边敷衍群众、欺压群众的“蝇贪”。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以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实际成效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可。第二,要搭建“群众问廉书记”的参与平台。让群众在参与监督过程中增强“获得感”,关键在于让群众的急切问题能第一时间得到基层领导的关注和回应,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加敞亮的“获得感”。同时,要借用网络技术,搭建便民利民的“微服务”,通过网格化管理,使群众参与监督不受地点、不受时间的限制,为群众提供参与构筑锁住权力的“制度笼子”的机会、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反腐败斗争、营造清朗政治生态中享有更多的“参与获得感”。第三,要规范人民群众参与正风反腐的举报程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网络举报“四位一体”的监督渠道,譬如开通各大主流网站的“网络举报监督专区”。在注重对群众的举报信息进行奖励和保护的同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落实好核查、辟谣、反馈等工作,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

(三)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

国内筑坝,更需要国外织网。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步入全新的发展轨道。虽然,国际合作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外交成本,但是,唯有从“天网”行动扩展到“猎狐”行动,才能真正构建反腐败斗争闭环,使正在和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有学者基于金砖国家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问题,提出政府外交模式的建议,即“应该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展开,并且‘因国制宜’,形成适合金砖国家反腐败合作需要的政府外交模式,具体包括惩治腐败、预防腐败、追缴资产分享等方面”[17]。现阶段,全球反腐败国际治理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超级大国主导各方利益的模式和各国协调利益分配而合作的模式。显而易见,前者的利益分配较为明确,但如同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主导战略变化,将会导致其他主权国家的利益受损。相反,我国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腐败治理,能有效促进世界各国的国际合作,实现“猎狐”行动合作的“帕累托最优”。为此,要建立我国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若干策略。第一,要深入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规则制定。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坚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帮助全球腐败治理的规则更具原则性、共赢性和灵活性。譬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无论腐败分子是否出庭均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推动海外追逃追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年来,在遵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原则下,我国与各国、国际性组织、工商界和学术界共同制定了《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等规则性文件,促进了全球腐败治理机制的完善,为全球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案例参考,增强了各国打击腐败行为的信心和共识。第二,要制定和完善追赃资产分享制度。资产分享这一概念由《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所提出,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采取较多的海外追赃的重要方式,既能让资产流出国追回外流腐败资产,又能给予其他援助国经济报酬。中国纪检监察报统计,我国“猎狐”行动以来,“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6690人,追回赃款151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60人……从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追回的有40人”[18]。这意味着美国等发达国家不仅是广泛采用资产分享的国家,也是我国国内腐败分子卷款潜逃的热门地区,进一步表明我国采取追赃资产分享制度势在必行。关于海外追赃资产分享制度的操作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协调,并非学术界所能,但可以从学理的角度探讨追赃资产的费用扣除和分享问题。按照《公约》要求,其合理费用是被请求国在帮助请求国时实际产生的费用,并在《公约》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请求国有权对合理费用进行扣除。针对资产返还的问题,《公约》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追赃资产隶属于被请求国,若我们坚持本国潜逃分子的赃款应全部追回,将难以得到《公约》的法律支撑。有学者认为,“资产分享应当只需要扣除合理费用即可,无论所没收的腐败资产是否能够确定原合法所有人,均可以在尚未返还的情况下予以分享”。[19]事实上,我国与加拿大“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中美关于资产分享协议的商讨,已经证明追赃资产分享制度在我国参与反腐国际治理的可行性。第三,建立与国际反腐组织的合作机制。除了与当事国和腐败分子习惯性潜逃的国家沟通外,应积极加入反腐败的国际性组织。通过国际性组织向腐败分子发出通缉令,就等同于向世界宣布,使腐败分子难有逃避之地。若当事国无故排斥,将会致使他们的国际形象受损,遭受国际社会对其司法公正的质疑。“为了尽可能地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合作失败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多边性的大集团合作形式并以‘选择性激励’机制作为补充,来减少一些国家通过跨议题‘补偿机制’激励一些腐败分子潜逃到目标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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