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经营何以促进农民增收?
——基于全国返乡创业企业的调查数据
2022-01-21刘蕾王轶
刘蕾,王轶
(1.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河北承德067000;2.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市100048)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离不开农民的富裕,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是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我国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平等分享“数字红利”的目标并未同步实现[1],农民不但没有受益于“数字红利”的溢出,反而面临着由数字经济带来的收入分化[2]。对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学者认为数字乡村战略能够打通数字中国建设的“最后一公里”[3]。返乡创业企业作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带动农民就业和拓宽农民收入来源的重要抓手[4]。农业农村部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数量超过1 010万人,带动农村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 000万人。《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显示,2020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79万亿元,占全国网络零售总额的15.3%,其中,农村实物网络零售额达1.63万亿元,占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的90.93%。“数字经济①+返乡创业”俨然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引擎和持久动力[5]。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背景下,数字技术在农村发挥了资源配置的集成与优化作用[6],带来了“颠覆性创新”和“创造性破坏”[7]。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差的返乡创业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数字技术赋予了其新动能,通过线下和线上的融合方式实现了非接触和产销高效衔接[8],在复工复产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凸显,保障了农民工的收入来源。由此,在数字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能否有效实现农民增收?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创业层次以及不同规模的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增收是否存在异质性?其作用机制是什么?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拓宽我国乡村全面振兴通道,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关于数字技术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研究,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增收效应和减贫效应,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具有增收效应。尹应凯等[9]提出数字化能够加速数字信息的产生、传播和交换,扩大知识的溢出效应。数字技术与不同产业融合催生的新业态增加了社会就业、提高了劳动者收入[10]。例如,数字技术与农村金融融合,通过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11]、推动农村居民创业[12],显著提升了农民的家庭收入,且对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提升作用更大[13]。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14],促进农业产业链价值整合,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15],推动农产品销售与区块链技术融合[16],优化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进而实现农民增收。互联网技术的使用降低了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17],在劳动力转移、劳动技能、社会资本中承担着重要作用[18],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灵活的工作方式带动农民增收[19]。汪旭晖[20]认为“新零售”是扩大地区就业水平、整合地区优势资源、带动农民增收的一匹黑马。
就减贫效应而言,数字技术能够显著促进农村地区减贫脱贫。互联网技术通过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该平台实现网络创业[21],而基于互联网的包容性创业是低收入群体实现减贫的有效途径[22]。李京蓉等[23]认为创业企业通过拓宽农民非农就业渠道以及拓展电商业务等方式可以实现减贫增收和优化资源配置,由于财产性收入、受教育年限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其减贫效应不尽相同[24]。数字化经营拓展了交易空间,提高了贫困人口的参与度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其中网络销售和网络购买分别以“增收”和“节支”的方式助力农民脱贫[25-26]。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大多关注个体农户和城镇企业通过数字技术来增加农民收入,鲜有文献关注乡村振兴战略下返乡创业企业如何通过数字化经营实现农民的技术赋能,进而拓宽农民收入的来源。鉴于此,本文基于2019年2 139家全国返乡创业企业的调查数据,研究数字乡村战略下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基于返乡创业企业视角,研究创业企业的数字化经营如何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为践行国家数字乡村发展战略提供重要抓手;通过构建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解释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黑匣子”,并对“数字化经营—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收入”的作用机制进行理论和实证层面的研究,为实现农村地区共同富裕提供政策借鉴;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研究返乡创业企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动能,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途径。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农村互联网快速下沉的背景下,数字技术在“三农”领域的综合应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引发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潮,返乡创业企业纷纷采用网络采购和网络销售的数字化经营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注入了新活力,而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返乡创业企业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发了诸如资讯、采购、销售和网络管理等平台[27],拓展了返乡创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模式,催生了一批产业富有特色、农户经营活跃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推动了低质量创业向高质量创业的转变[4]。返乡创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需求,带动了本地农民就业,保障了农民收入来源[28]。第二,传统的二元市场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分为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贫困群体只能进入次要市场并从事边缘产业工作[29],残疾人员甚至面临失业的可能。而返乡创业企业的数字化经营为贫困群体的居家就业提供了可能,带动了农村弱势群体就业[30],进而提高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31]。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返乡创业企业的数字化经营能够显著提高农民收入,且对低收入农民的提升作用更强。
数字化经营的本质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这就对返乡创业企业雇员的数字技术技能和知识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农民群体在数字技术的可及性和使用上存在差异,数字技术的使用技能和知识素养总体水平偏低[32],数字化经营给低技能从业人员带来了“数字鸿沟”[33]。因此,返乡创业企业为提升其从业人员的数字技术基本素养和劳动技能,需对低技能雇员加强数字技能培训(如电脑操作基本技能、互联网技术和网店经营方法等),从而更好地实现低技能群体的精准赋能。由此带来的“技术效应”增加了农民的技能型人力资本[19],进而提高低技能农民收入。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返乡创业企业借助数字化经营,通过加大受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进而提升了农民收入。
技能型人力资本水平是农村贫困群体摆脱贫困的“关键性门槛”之一[34]。职业技能培训改变了低技能农民的技能水平,增强了农民收入的抗风险能力,增加了农民获得更高工资的谈判机会。一方面,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带来了“信息效应”[19],使低技能农民能够熟练使用电脑、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获取更多岗位信息、拥有更多样化的择业空间、增加就业收入、改善就业质量[35]。另一方面,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能够促使高技能工人更有效地利用新技术、提升自身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36]。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调节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和农民收入的关系,即技术赋能强化了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的增收效应。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构建了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以表示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增收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数据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和北京工商大学返乡创业项目组于2019年1—7月进行的联合调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确定了本次调查的抽样框。调查对象为返乡创业企业,调查组织方式为项目组和招募的全国15所高校及科研单位的在读学生到公布的典型返乡创业地区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本次调查共计发放3 120份问卷,回收2 425份,问卷回收率为77.7%,其中有效问卷2 082份,问卷有效率为85.9%。2019年7月项目组对全国4个典型创业县进行了典型调查,共计调查57个返乡创业企业。上述两种方式共计有效样本量为2 139个。此外,数据采集过程得到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S)数据库调查团队的支持,样本的代表性得到了保证。
(二)变量设定
1.被解释变量:农民收入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返乡创业企业所雇当地农民的月均工资收入,并对其进行对数化处理。
2.解释变量:数字化经营
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经营方式。借鉴杨德明等[37]的研究思路,本文聚焦返乡创业企业经济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采用互联网采购和互联网销售两个方面来表征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情况,若互联网采购和互联网销售二者都采用赋值为2,采用二者之一赋值为1,若都未采用赋值为0。
3.中介变量与调节变量:职业技能培训
参考高文书[38]的做法,本文将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中介变量和调节变量。
4.控制变量
借鉴王轶等[39]控制变量的选取思路,本文选取一系列对农民收入可能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具体如下:企业家的个体特征,包括企业家的性别、户籍、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返乡创业时长;企业的运营情况会影响雇员的工资高低及发放情况,因此,将企业利润、企业投入作为控制变量,来表征企业运营情况;企业的数字化经营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会影响企业的运营以及员工的收入,为此,将企业承担风险能力纳入控制变量;为控制不同地区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异质性,本文加入了地区作为虚拟变量。
具体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返乡创业企业农民收入(农民月均工资的自然对数)均值为8.08,农民月均工资约3 300元,可见返乡创业企业给当地农民提供了较高工资;数字化经营的均值为0.91,标准差为0.82,说明返乡创业企业在数字化经营上差距较大,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创业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均值为0.68,标准差为0.47,说明68%的企业均为员工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员工的人力资本水平提升空间仍然很大;样本中的返乡创业者71%为男性,66%为农业户籍,平均年龄40.99岁,受教育程度集中在高中、中专、技校和大专水平,党员比例仅为15%,返乡创业时长为0~37年,平均返乡创业时长约7年;返乡创业企业的承担风险能力均值为3.41,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返乡创业企业利润和投入的标准差来看,不同返乡创业企业的运营能力差距较大。
表1 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设定
为验证H1的成立,基础回归模型采用重聚影响函数回归方法(RIF)[40],如式(1)所示;为考量不同分位点农民收入的变化,在式(2)所示的再中心化映射函数基础上,构造无条件分位数回归模型,如式(3)所示。与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相比,RIF回归估计结果更加稳健,能够有效克服由遗漏变量等产生的内生性问题。
其中,lny为被解释变量农民收入的对数;v(FY)为定义在任意分布函数F上的泛函;β0为截距项;β1、β2为回归系数;X为解释变量数字化经营;Zi为一系列控制变量;φ为地区虚拟变量;ξi为随机扰动项;τ为分位点;qτ为lny的无条件分位数;flny(qτ)为概率密度函数;B为回归系数向量;为包含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向量。
为验证H2的成立,本文借鉴温忠麟等[41]的做法,基于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数字化经营—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增收”的作用机制。具体模型如式(4)~(6)所示。
其中,φi为随机扰动项;γ0为截距项;γ1、γ2为回归系数;μi为随机扰动项;M为中介变量;k0为截距项;k1、k2、k3为回归系数;δi为随机扰动项。
中介效应的检验思路如下:首先估计式(4),在系数β1显著的基础上,方可进一步估计式(5)和式(6);若系数β1、γ1和k1都显著,说明数字化经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农民收入;若系数k2同时显著,则说明职业技能培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中介效应占比为γ1k1/β1,若系数k2不显著,则发挥了完全中介效应;若系数γ1和k1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可进行Sobel检验判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
为了验证H3,本文借鉴图斯尔克(Toothaker)等[42]的做法,采用调节效应模型分析职业技能培训在数字化经营和农民增收之间的调节作用。具体模型如式(7)所示。
其中,a0为截距项;α1、α2、α3和α4为回归系数;ξi为随机扰动项。
如果模型(7)相对于模型(6)来说,交互项X×M系数显著为正,且模型的拟合优度变高,则表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了数字化经营对农民的增收效应。
四、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基准回归
表2显示了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即H1的估计结果。第1列为单变量回归结果,第2列为纳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由回归结果可知,数字化经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提高了农民收入。从第2列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来看,返乡创业者个体特征中的政治面貌对农民收入并无显著影响,性别、户籍、年龄、受教育程度及返乡创业时长均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性影响,表明具有年轻、农业户籍、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且返乡创业时间较长特质的返乡创业者更能提高农民收入;企业投入和企业利润对农民收入无显著影响,而企业承担风险能力对农民收入产生显著影响,表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值得思考的是,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是否会增强其对低收入群体的增收效应?为此,本文通过无条件分位数回归考察了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不同分位点(第15、25、50、75和85分位点)上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2的第3~7列。结果显示,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第15分位点上农民的工资收入显著为正,增收效应最强,且这一效应不断减弱,直至对第85分位点上农民的工资收入不显著。意味着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低收入农民群体的增收作用更强,而对收入最高的15%农民增收作用不明显。至此,H1得到验证。
(二)内生性分析
采用RIF基础回归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内生性问题,为了减弱遗漏变量的潜在内生性问题,加入控制变量和省级固定效应。此外,引入两个工具变量进行内生性检验。其一,借鉴何晓斌等[43]的做法,采用“企业是否开设网站”作为数字化经营的工具变量,开设网站的返乡创业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技能增加企业产品的销路等,进而提升农民的收入,但企业开设网站并不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其二,引入“创业者的互联网培训”作为数字化经营的另一工具变量,创业者的互联网技能培训会提高企业数字化经营的可能性,但并不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从逻辑上看,本文选取的工具变量是合理的,符合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和外生性两个条件。
对工具变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杜宾-吴-豪斯曼(DWH)检验的p值为0,说明本文核心解释变量数字化经营存在内生性。汉森(Hansen)J统计量的检验结果表明本文选用的两个工具变量符合外生性原假定,且不存在过度识别问题。一阶段F值远大于给定10%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16.38,选用的工具变量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说明企业是否开设网站和创业者的互联网培训作为工具变量解释效率较强。
表3 内生性处理结果
分别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法(2SLS)、弱工具变量更加稳健的极大似然估计法(LIML)、异方差条件下更有效的广义矩估计法(GMM)及迭代广义矩估计法对内生性进行估计,结果表明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能够提高农民收入,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
(三)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采用如下策略进行检验。其一,将被解释变量分别替换为返乡创业企业雇员总人数、残疾人雇员数、贫困户雇员数,并在对数化处理后进行RIF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的第1~3列;其二,将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互联网采购和互联网销售,RIF回归结果见表4的第4~5列;其三,由于被解释变量为连续性变量,将RIF回归替换为OLS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的第6列。结果显示,各相关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表明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能够实现农民增收,验证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四)异质性分析
1.产业异质性
返乡创业是促进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和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产业结构是影响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从事不同产业创业的企业,其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否呈现出异质性?为此,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对返乡创业企业进行了产业分类②,进而研究从事不同产业的创业企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如表5所示的回归结果显示,分别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创业的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依次增强,而这一作用仅对第三产业人员收入有显著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从事第三产业的返乡创业企业占比为69.57%,带动了农村地区大量的非农就业,提高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创业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1.13%、9.3%,农村第二产业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附加值低,导致农民收入没有显著提升。可见,农产品或其加工品向提供农业服务的功能转型、加快农村服务业尤其是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提倡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创业,将促进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分享产业链升级红利,促进农民非农产业就业及增收。
表5 不同产业与不同区域的异质性分析
2.区域异质性
相较于东部农村地区,中西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且受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限制,农村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数字乡村振兴战略下返乡创业企业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互联网技术缩小了地理位置原因造成的禀赋差距。因此,依据我国区域划分标准③,检验了数字化经营对不同区域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东部地区数字化经营回归系数为负且不显著,中部和西部地区数字化经营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288和0.584,在1%的水平上显著,西部地区的回归系数明显大于中部地区,可见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提高了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尤其对西部农村地区的农民收入提升作用更强。
3.企业创业层次异质性
根据返乡创业者不同的创业动机,将企业划分为三个创业层次的企业。第一,有些创业者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创业[44],这样的创业企业被定义为生存型企业,数字化经营能够扩大生存型企业的规模、增加雇员数量,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第二,有些创业者看重家乡独有的自然资源和外部激励,为追求商业机会、获取更高收益而创业,这样的创业企业通常为私营企业,被定义为发展型企业,数字化经营手段能够增加其利润,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第三,有些创业者有着为家乡做贡献的情怀,为了解决当地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家乡发展和带领乡亲致富而创业,这样的创业企业被定义为价值型企业,更注重家乡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员工的工资收入并不会太低。然而,不同创业层次的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为此,本文分析了不同创业层次的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结果显示,不同创业层次企业的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存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生存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569和0.217,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对生存型企业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更强,对价值型企业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见,数字化经营提高了返乡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农民的工资收入,有助于实现返乡创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表6 不同创业企业层次与不同企业规模的异质性分析
4.企业规模异质性
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资源占有量、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市场份额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45],吴敬琏[46]认为小型企业能够发挥区域优势、捕捉市场需求变化、抢占发展先机,是创新技能运用的先锋。数字化经营是否在小型返乡创业企业中发挥了更明显的作用?为此,本文依据农林牧渔业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将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返乡创业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的返乡创业企业定义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定义为中型企业,并分别考察其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结果显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352、0.229、-0.065,说明数字化经营对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农民收入在1%的水平上影响显著(且对微型企业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更强),对中型企业的农民收入影响不显著。可见,数字化转型升级为农村返乡创业的小微型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降低了经营成本、扩大了产品销路,进而提高了农民收入。
(五)作用机制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中介效应,根据中介效应检验步骤,首先,验证数字化经营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如表7第1列结果所示,数字化经营显著提高了农民收入;其次,验证数字化经营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影响,如表7第2列结果显示,数字化经营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数字化经营加大了企业对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为提升农民数字化技能创造了条件;最后,检验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在数字化经营与农民收入之间发挥了中介效应,如表7第3列结果显示,数字化经营和职业技能培训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加入职业技能培训变量后,数字化经营回归系数相比第1列变小,说明职业技能培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换言之,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催生了职业技术赋能的需求,进而提高了农民收入。至此,H2得到验证。
本文采用直接效应模型和调节效应模型验证假设H3,并据R2变化考察模型的解释力度。表7第3列结果显示,职业技能培训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农民收入。基于此,加入数字化经营与职业技能培训的交互项验证调节效应,如表7第4列结果所示,数字化经营、职业技能培训与二者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且模型的R2提高了0.001,说明职业技能培训在数字化经营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正向调节作用,即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数字化经营对农民的增收效应,H3得到验证。
表7 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基于2019年全国返乡创业企业调查数据,通过RIF回归和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探究了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并对回归结果进行了内生性分析及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提高农民收入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无条件分位数回归结果表明,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低收入农民的增收作用更大,且这一作用随着分位点的提高不断减小,直至对第85分位点上的农民收入不显著,意味着对15%收入最高的农民增收作用不明显。稳健性回归结果表明,数字化经营对残疾人及贫困户的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结论。
第二,返乡创业企业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存在异质性。产业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化经营对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对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创业企业依次增强,且仅对第三产业农民收入有显著影响;区域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化经营对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有显著提升作用,尤其对西部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更强;创业层次异质性分析表明,不同创业层次的数字化经营对提高农民收入存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对生存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的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更强,对价值型企业农民收入影响并不显著;规模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化经营对小微型企业农民收入的提升影响显著,在微型企业农民收入的提升作用更强,对中型企业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
第三,返乡创业企业借助数字化经营手段,通过加大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了农民的职业素养,实现了农民增收的目标。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结果显示,解释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数字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的总效应中,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中介变量的效应为(2.542×0.081)/(0.313)=65.78%,可见,职业技能培训是农村贫困群体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此外,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催生“信息效应”,增强农民信息技术能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收入,让农民切实分享到“信息红利”。
(二)政策启示
我国“三农”发展存在着巨大的数字赋能空间,数字技术将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引擎和持久动力,返乡创业企业作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应继续加大数字技术与返乡创业企业的深度融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后,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贫困山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民的互联网准入门槛和使用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的信息传播能力提升农民非农就业机会,让互联网的普惠性在农村地区充分体现。要对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相应政府扶持政策,通过推动这些企业向高质量、高层次发展,激发企业用工需求,带动农民就近就业。另一方面,应加大农民工数字化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尤其是残疾人和贫困户的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其因“能力贫困”而无法就业的问题,实现“扶智”和“增收”的双重目标。返乡创业企业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社会教育资源以及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民的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同时,政府应该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从而降低其培训成本。
注释:
①《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提出,“数字经济”主要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②产业划分: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能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业。
③区域划分:东部地区包括11个省市,分别是河北、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8个省,分别是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市区,分别是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