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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1-01重庆理工大学刘洋

区域治理 2021年1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管

重庆理工大学 刘洋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税务部门开始统一负责征缴我国社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则必须等到国家具体政策明确后再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依然存在“二元制”现象,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统一,有的省份根据险种混合征收。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也区分为全责征收和半责征收。以重庆市为例,征收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增减变动、缴费基数认定、信息维护、工资总额申报等参保登记事项主要由人事和医保部门负责,而且每个月分别生成征收计划,并将征收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再根据税务部门回传的征收数据,记录参保人员社保权益。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保缴费登记,对社保费按计划数进行征收,并将征收数据回传人社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则由社保部门负责,经过税务部门与参保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参保人员通过银行进行批扣的方式来缴纳社保费,之后再由银行将扣款情况反馈至区社保中心并将保费划入税务部门。

(三)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全责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重庆市政府明确,在工作机制上,由政府牵头,税务部门统筹,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征收方式上,形成了由税务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具体实施、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基层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系统。

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提升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大势所趋。

(一)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

我国社会保障政策是在市场化经济之前发展起来的,存在先天不足。社保费率偏高和社保资金紧张相互掣肘,统筹级次低造成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调控困难。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部门,有规范合理的组织管理架构、强大的数据信息采集系统、较强的执法能力和丰富的税费征收管理经验。税务部门由中央垂直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确保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精准、高效、规范。通过国家层面的调控,可以统一各区域征收管理体系,统一计征标准,增强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统筹管理能力。

(二)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水平,缓解社保基金压力

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组织收入,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资源重新整合,征缴水平进一步提高。税收日常征管、风控、稽查、经侦等一系列征收管理手段使纳税人遵从度普遍较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统一到税务部门,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税务部门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数据治理等手段,可以有效提高征缴质量,减少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征缴水平和参保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收入,保证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三)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工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社会保险费对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实体经济企业来说是较大的成本压力,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对当地就业情况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社保费率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社保降费率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从2019年社保降费政策落实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可以开展减税、降费政策的联动,使企业更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不同地区社保缴费比例的统一,促进了各地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开展社保降费,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强实体经济活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招商引资水平。进而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二元制”,因各地征管模式、统筹级次不同,未形成统一的征管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保费征管的基础性法规,授权性条款较多,执行性条款不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表述较多,责任主体不明确、执法刚性不足、落实难度大,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全面开展社保费征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文件未重新修订,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执法管理依据不足。

(二)欠费追缴困难

目前社保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欠费水平较高且有上升趋势。税务机关在欠费管理和追缴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造成此问题的原因一是征收计划由社保部门下达,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欠费数据的准确性。二是税务部门追缴欠费的手段有限,执法刚性不足。强制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需要人社、医保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对采取这种措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追欠的效果不好。三是按照上级要求,不能开展社保费集中清欠。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欠费为社保基金的征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工作难度,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群体性上访、多渠道投诉等事件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征缴效率低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由多项工作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在两个部门系统中分别运转,由于受业务流程、技术水平等因索影响,两部门的业务信息交流常常出现不及时、滞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参保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参保缴费单位(人)往返两部门间进行核定缴费、信息资料传递,增加了缴费单位(人)负担。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于“点多、线长、面广”,无法单独依靠税务机关完成征缴,需要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村、社区协助办理,但税务部门对社保所、村居等经办机构没有管理权。税务部门对居民社保费征缴过程中的投诉无法直接处理,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无法监督,对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征缴质量,增加了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由于城乡居民社保费依然保留了现金缴费方式,一方面容易出现代征员挪用、占用、丢失费款情况,另一方面代征人员也时常收到假钞,资金风险防控难度较大。

(四)“重税轻费”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工作任务多、税收任务重,在人员整体不足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倾向于将人力放在税收工作上。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的有征管、法规、纳税服务、收核、分析、风险应对等部门,从登记、征收过程、核算分析、执法、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以及考核体系。由于职能职责不够明确,这些部门很少参与到社保费管理中来,社保费征管主要由社保科单独负责。基层税务所更多注重税收的征收管理,没有把税收的应收尽收的原则贯彻到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对社保费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未予重视,对社保费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欠费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追缴力度不大。

税务干部学习社保费业务的主动性不强,社保费相关业务知识不足。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工作,但要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除了要熟悉征管流程和操作规范外,还需要了解掌握社保费参保登记、计划形成和待遇等其他方面的业务知识,才能从容应对和处理日益增加的征缴双方争议和上访事宜。但目前缺乏学习社保费业务的导向机制,举办的各类活动也和社保费内容沾边,影响到干部职工学习社保费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导致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相关的内容理解不够。

四、对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建议

(一)完善社保费法律制度

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征收细则和方案,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起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制度。一是要明确税务部门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规范社保费征收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赋予税务部门使用涉税信息开展社保费征管的权利。二是要明确人社、医保、财政等社保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职责划分,厘清工作边界,具体化部门沟通协作方式,减少需要交叉处理的业务,以避免因工作交流不畅影响工作效率。三是要增强社保费政策执行刚性,赋予税务部门开展涉费检查、处罚、强制执行的权力,并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流程具体化,确保职责分工到位,部门协作可操作性强。对于恶意社保费违法行为,应纳入《刑法》进行惩处。四是要优化社保费结构,放宽参保准入条件,对于城乡居民社保费考虑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实施普惠式减免。

(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

当前很多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依然是税务部门非全责征收,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这样很难发挥税务部门的优势,因此应该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的纳税(费)遵从度较高,便捷办税(费)渠道成熟,有利于促使大众树立正确的参保意识;二是税务部门征管、风控、稽查等部门设置完备,执法刚性强,全责征收可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能力与效率,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三是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企业的具体数据,赋予税务机关利用涉税信息进行社保费征收管理的权限,可以开展交叉检查和风险防控,从而降低征收成本;四是税务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收,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开展社保账户管理、基金运作、待遇发放、骗保行为查处等管理职责,为社保基金的安全提供保障。

(三)加强欠费管理

欠费企业之所以欠费,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存留的欠费,社保等部门协调制定了相应措施解决职工的权益问题,不会产生不稳定来源。二是几乎处于倒闭停产状态的企业,该类型企业几乎丧失了缴费能力,但,该类型企业并没有执行申请破产等法定程序,社保经办部门按相关规定每年照样给税务部门传递征收计划,导致欠费余额逐年增加。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仍在进行,但经营十分困难,缴费能力差产生欠费。而社会保险费缴费与职工生活息息相关,长期拖欠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欠费企业不予处理会影响正常缴费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公平、有序发展。

要适时开展社保欠费的集中清理。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遗留的欠费,可以根据破产、重组情况,考虑用国有资本实施代缴。对于倒闭停产企业,由政府部门出面督促企业走破产清算程序,税务部门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及时结束欠费的累积。对于正常企业因资金紧张造成的欠费,税务部门进行催报和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费的,纳入另档管理,不影响职工在其他单位正常参保,另档管理期间计收滞纳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费用。税务部门通过冻结账户、划拨费款、资产保全、司法拍卖等手段追缴欠费。

要预防新增欠费的产生。进一步下调社保费缴费比例,降低企业缴费负担,提升企业缴交社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将企业的欠费行为纳入失信惩戒,或者与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挂钩。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应当积极监督企业的缴费行为。

(四)加强社保信息系统建设

社会保险费征缴面广,参保人群庞大,要求信息精准度高,从缴费基数核定、征收、入库、数据再传递到社保端、对账等一系列环节,需要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作支撑。社保部门的“金保”系统和税务部门的金税三期系统要尽快实现联结,促进两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增强社保费征管信息交换与传递的即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同时,应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功能更好地融入金税三期系统,将社保费相关的表、证、单、书嵌入到系统中去。要运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管理优势,进行智能化风险管理,促使社保费向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迈进,减少社保费征管中的执法过错风险。

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政务服务网等服务App,建立社保费信息共享政务平台,为缴费人跨地区使用社保信息提供便利。要促进社会保险待遇预期的可视化,使参保人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当前缴费状态下可享受的各种待遇,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削减参保人的疑虑,从而提高社会人员参保积极性。

(五)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建设

社保费征收已上升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层面,是税务机关本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税费“同征同管“要求落到实处,将社保费征管充分融入征管、核算分析、执法、服务、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中去,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社保费考核机制,把社保费管理纳入考核范畴。

完善机制,提高干部职工学习社保费业务的积极性。将社保费业务培训纳入基本业务培训范畴,通过集中学习、“传帮带”、交叉上岗、业务能手选拔等方式提升干部职工社保费业务水平,进而提高社保费征收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五、结论

对于社保费征缴问题,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以上不少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根据我国国情作出调整,还要企业提高自觉性,除此之外,作为纳税主体的人民要勇于保障自身权益,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我国社保体系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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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

2018年9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2] 。

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4]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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