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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条文亮点解读

2022-01-01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朱虹宇

区域治理 2021年4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情形被告人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朱虹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这一精神,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从国务院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律援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出发,探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及意义。

一、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得到解决

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律援助最初是一种“个人慈善性质”,后转变为“国家义务性质”的现代法律援助[1]。这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活动的费用《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经费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单纯依靠奉献精神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正如学者所言:“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保障,充足、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是事关法律援助工作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2]”

2015年6月29日,“两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调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法》出台后,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政府层面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在社会层面上,依据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这就使得法律援助经费形成“以政府财政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补充”的双重保障局面,巩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根基,进而提升了法律行业工作者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长足稳定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对象与适用案件范围扩大

以往的法律援助主要适用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78条、第293条、第304条以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8条规定之情形。《法律援助法》则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刑事诉讼中的变化主要有:

其一,《法律援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范围扩大至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并不必然等于盲、聋、哑人。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之规定,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听力残疾则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而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声、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的情况也属于听力语言残疾。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法》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辩护范围,为存在上述残疾情况的被告人提供指定辩护,有利于其更充分的享有和使用程序性权利。

其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适用对象扩大。《解释》第47条第2款对高院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之法律援助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未做规定。而《法律援助法》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适用扩大至所有死刑复核案件,但需以被告人申请作为条件。因此,将该规定与《解释》相结合来看,对于高院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无论其是否申请法律援助,在其未委托辩护人时,法院均应当为其指定辩护;而在最高院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对被告人“应当”指定辩护需要以其申请法律援助为条件。

其三,放宽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辩护的条件。在《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被告人在符合《解释》第48条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法》第25条第2款事实上取消了上述条款的限制,即在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均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法》第26条还对重大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进行了资质要求。

非刑事案件中,《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六种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案件类型,并对已有的案件类型进行了调整:

其一,将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扩大至全部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于2014年2月颁布并于2019年3月修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八项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众[3]。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法》也将其涵盖范围扩大至整个社会救助体系,而救济金在纳入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体系管理后,也不再被单独列举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其二,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适用情形。在《法律援助法》出台前,《条例》仅规定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会就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存在分歧。此时,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往往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合理诉求的先决条件。而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起止时间的确认,也切实影响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利益。因此,将确认劳动关系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利于保障经济困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三,增加了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情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该情形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应当由被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近亲属为该公民的代理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时,存在两种会对案件进展产生阻碍的情形:一是近亲属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虽然法院在此情形可以强行指定,但此时代理人能否尽可能维护被代理人之利益的问题存疑;二是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无近亲属,或法院因现实原因无法联系其近亲属,抑或是被申请公民唯一的近亲属为申请人,不能再承担代理人职责。《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使得这种“死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能够有效减轻其心理和经济负担,在被申请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本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此更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效率。

其四,增加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四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这四类案件中,当事人由于受到人身损害,加之经济困难,其本人与家庭的心理、生理与经济均承担着巨大的压力。此时提起诉讼费时费力,难以应对,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等钱救命”的状态,不提起诉讼又无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能够令其专心治疗休养,另一方面也能及时维护其合法利益。

其五,增加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类案件。该类案件的特点在于影响面较大,案件多涉及群体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与请求各异,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案件的关键证据通常需要鉴定机构及相关部门出具,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并且该类案件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由法律援助人员办理,能够使当事人诉求在庭前得到集中,其对关键证据的调查和提取也将使该类案件快速有效的得到解决,降低案件对当事人群体的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法》特殊保护的情形

除当事人经济困难以及几类涉及刑事诉讼案件的情形外,《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额外规定了几类当事人不受经济困难限制也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体现了对该类案件当事人权益及其背后存在之社会意义的特殊保护:

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情形。近年来,抹黑英雄烈士形象、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的恶劣行径在网络平台上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18年4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在尚未构成犯罪但同样侵害了英烈人格权益的情况下,英烈的近亲属可以依据《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法》将该情形纳入特殊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重视,有利于弘扬和倡导正确的价值观。

其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情形。见义勇为是勤劳勇敢的中华人民自古至今始终具备和传承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见义勇为者反遭讹诈,以及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负伤入院,被救助人却冷眼旁观的情况,这些现象深深刺痛了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打击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再次上演,我国《民法典》第184条从实体法层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保护,被人们称为“好人法”。而在法律援助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好人法”。《条例》出台之时首先将见义勇为引起的诉讼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法》在此基础上取消了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的限制,这些做法都反映了国家对“好人”的保护,和对见义勇为、善行义举的提倡。

其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情形。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其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然而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意味着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无端遭到了刑事制裁,这对于其本人和家庭都是残酷且严厉的打击。在确定当事人无罪后,政府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使其顺利获得国家赔偿,早日回归社会生活。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以及其他冤假错案的不断平反,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宣布已死亡被告人无罪之缺席审判程序,都反映了我国追求司法公正、严格纠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因此,《法律援助法》也将此情形纳入特殊保护的范畴,充分对当事人给予法律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此类当事人的共同点在于大多处于家庭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上述三种行为囿于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被社会公众所发现。但如不及时制止,却可能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演变为暴力犯罪。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是鼓励被侵害的一方勇敢积极地向社会力量寻求帮助,及时介入、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使当事人早日摆脱侵害。《法律援助法》将其纳入特殊保护范畴,无疑为当事人寻求社会帮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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