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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视野下的佛教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

2021-12-31穆赤云登嘉措赵旭东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戒律规约寺院

◇穆赤·云登嘉措 赵旭东

社会治理中除了国家法,民间法亦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持,在宗教领域亦如此。在具体的民间法研究中,鲜有人对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这些佛教内部规则进行挖掘,事实上这些规则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补充。日常用语和学术研究中,佛教的“戒律”“戒律清规”“丛林制度”常常被混用,“寺院规约”“寺规”有时也会被混在“戒律清规”“丛林制度”等用词的含义之中。将这些概念加以清晰地区分,对它们的历史来源和演变加以梳理,并证明它们的民间法属性是有必要的。它们产生于民间实践,并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发展变化着,这些“活”的规则在当下依然有鲜活的生命力。研究它们作为民间法的功用,对于加强寺院制度建设、佛教教风建设以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的演变和内涵

(一)中国佛教对戒律的继受和扬弃

佛教戒律是在两千五百年前制定的,“戒”在梵语中本意为“清凉”,其主要内容为防非止恶的戒法,“律”的本意为“调伏”,主要规定生活上的规律。“戒”与“律”并行,“戒律”为佛教徒个人以及僧团的共同生活提供行事准则。约公元前6 世纪至前5 世纪,释迦牟尼证道成佛后,逐渐成立了僧团,起初并没有僧团戒律,直到有成员犯错成为制戒的缘起。每次有僧众有了不良行为,引起了社会讥嫌、障碍了僧人修行或影响了僧团的和合清净,这时佛陀针对这一不良行为制定相应的戒条。戒律的制定并不是一言堂,需征得僧众同意后才执行,执行后僧众也可以再次在羯磨①羯磨,佛教术语,是梵语karma 的音译,意思为“业”,是各种僧事的处理办法,理解为“办事”“作事”。羯磨的进行对处所、人、事、方法都有严格的要求,会议决议的通过一般也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中提出修正的意见。佛陀在世时形成了系统的戒律由弟子依止,佛灭后弟子们为避免教法遗失、统一经典,经过几次结集大会形成了经、律、论三藏。戒律是佛教的基础,佛灭前并没有选择由人来接替他的领导地位,而是强调要以戒为师,可见戒律的重要性。戒律按照发心基础和修行内容不同分为声闻戒和菩萨戒。声闻戒是依四谛教法修道,主要针对个人修行以求解脱,为小乘戒律,主要见于律藏之中,律藏分为广律、戒经和律论。菩萨戒的内容除了要求防非止恶,提倡追求个人解脱,还强调了要积极行善、利益众生,使众生都得解脱的目标。菩萨戒为大乘戒律,主要散见于大乘经典中,如《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瑜伽伦》《菩萨戒经》《优婆塞戒经》等。

中国佛教的发展与戒律的传入翻译、丰富完善相伴进行,翻译语系有汉语、藏语、傣语等,修行方法各有差异。汉传佛教还形成了性、相、台、贤、禅、净、律、密八大宗派,但戒律上所遵循的经典依据大致相同。戒律除了有大乘与小乘之分,还有出家戒和在家戒之分,宗派中密宗独有三昧耶戒和密宗十四根本戒。佛教戒律在中国经历了适应中国社会生态的继受和扬弃。以汉传佛教为例,在传入初始,“佛戒有十二头陀行(或作十三),过时不食,树下住宿,均属之。汉代沙门是否遵行之,已不可考。”[1]可见中土僧人从一开始就可能没有完全依照佛制,恐怕若在不适宜的气候条件下坚持“树下住宿”,佛教也不会流传到今天。像这样不适应中国水土的条文都逐渐被淡化和搁置了,而符合中国社会的条文逐渐被发扬光大。

汉译律藏并非不完备,但《四分律》逐渐独得汉传佛教徒的喜爱,成为汉地流传最广也是最盛行的一部。这是因为《四分律》本为小乘戒律却通大乘精神,特别适合中国的实际,加上道宣律师所作律疏,删繁补阙,旁征博引,更加方便于理解、讲解和流传。《四分律》分序、正宗和流通三部分。序包括劝说信此律的内容和制戒缘由。正宗分包括二部戒和二十犍度。二部戒是讲比丘戒和比丘尼戒。二十犍度,也就是二十章的意思,总结了有关僧团生活二十个方面的规则。道宣律师在其注疏《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分律比丘尼钞》等中,“继承慧光‘四分通大乘’的观点,主张以《四分律》为本,总揽诸说,最后会归大乘……抛开大小乘绝对相分的立场,以受戒时的发心为标准,若依大乘之心受小乘戒,小乘戒也即为大乘戒。”[2]中国佛教戒律自此逐渐形成了大小乘相融合的特点,这是戒律中国化的结果。当下,应对戒律中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部分进行挖掘阐释,继续进行对戒律中国化的探索。

(二)传统丛林制度的形成、衰败和复兴

“丛林”初始是指我国的禅宗寺院,“清规”初始是指禅院内部奉行的规范,后因元顺帝令《敕修百丈清规》应用于全国寺院,“丛林”之意扩大到全部汉传佛教僧团,“丛林清规”“丛林制度”成为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同使用的清规。丛林制度在封建社会末期逐渐发展出“子孙丛林”与“十方丛林”之分。本文选词“传统丛林制度”是指“十方丛林”,与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教务制度中的用语保持一致。解释为摒弃了“子孙丛林”的寺院世袭制,并排除封建糟粕文化中的一些习惯做法,比如烫香疤和体罚等,保留和发扬有利于佛教健康发展、符合佛教中国化方向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契合的部分。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律藏还没有系统地传译时,僧团除了遵守已知戒条外,出于管理僧团的需要,还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创制了一些规范,比如道安制定“三例”、慧远制定“远规”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部分大乘经典译出,小乘戒律的广律已经传译了大部分。但中土僧人并没有停止自己对于本土僧团管理的探索。丛林制度的形成就是这一探索的影响力最大而深远的成果。禅宗是佛教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高度融合的产物,抛弃唯识宗、华严宗等其他宗派复杂的理论论证,修行方式除了坐禅,还提倡个性化修行,认为人人皆可成佛,加强了佛教的世俗化倾向。这样的特点也使得禅宗能在唐武宗灭佛事件中劫后余生。百丈山怀海禅师制定《禅门规式》,又称“百丈清规”“古清规”,是禅宗“丛林”内部管理规范“清规”的开创。提倡与汉地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农禅”,主张“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建立“普请”制度,即僧众普遍要参加劳动。“清规”流行于全国禅院丛林,并有了修改增补的各版本,这与寺院经济发达、事务繁琐以及统治者的促进有关。“清规”在沿革中篇幅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详细、地位越来越重要,元顺帝令重编百丈清规,形成《敕修百丈清规》,由官方推广为全国汉传佛教寺院通用的“丛林制度”。

封建社会晚期,寺院宗法化倾向加深。在明清时期形成了以法脉为联系的宗族,寺院被视为家产,僧人按照法脉亲疏分房排辈,佛教寺院丧失了宋元时期的流动性。出现了寺院兴废常系于住持一人的现象,还有师徒相传的“子孙丛林”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在内容和精神上代表着“古清规”的《敕修百丈清规》已不能理想地实行。明清时期一些高僧大德对丛林制度进行了整饬,这些整顿“总体上说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一定程度上挽救了衰败不堪的丛林制度,并为后世丛林确立了可效仿的制度规范”[3]。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僧团受专制皇权下的僧官制度严密控制,缺乏自主意识和自治空间,并在封建经济制度以及宗法文化影响下,丛林宗派林立、互相争夺、倾轧,以及寺院子孙化问题,无法彻底解决。近代佛教界继续进行自我革新的尝试,民国时期不少高僧大德身体力行去推动改革。僧众第一次有了全国统一的佛教组织,诸多佛教会一定程度摆脱了传统佛教的封建宗法性质。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保守僧人的反对、佛教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等原因,改革也没有彻底进行下去。新中国成立后佛教彻底摆脱了封建制约,实现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迎来了恢复、发展的春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佛教协会致力于重申戒律、恢复十方丛林制度,结合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教务制度,指导寺院进行自我民主管理。

(三)寺院规约的历史形态和当代创新

本文所称“寺院规约”是个体化的规则,是应用于本寺院的管理规则,制定主体主要是该寺院的僧众。最初的禅院清规同时也是其寺院的寺规,早期的寺院规约是清规的渊源。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都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寺院规约则是个性化的,只适用于本寺院内。东晋道安制定的僧尼规范三例、唐代百丈所著《禅门规式》等制定伊始都是仅适用于本寺的寺院规约,同时这些是传统丛林制度的源头。《禅门规式》既是“古清规”,又是早期的禅院规约,唐代的《雪峰清规》也是如此。以《禅门规式》为例,主要规定了:长老(方丈)的条件;设立十务①十务,《禅门规式》确定的禅院内管理僧众劳作的十种职务。后续的清规关于职务的规定是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因丛林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变化。至宋代《禅院清规》,十务之职大体已趋于固定,分“四知事”:监院(主管寺院经济)、维那(主管人事、和合僧众)、典座(主管食宿)、直岁(主管土木建设)等;“六头首”:首座(禅僧中德业最高者)、书状(主管文书)、藏主(主管佛经典籍)、知客(主管接待来访)、浴主(主管洗浴)、库头(主管财物库藏)等。后丛林组织逐渐庞大繁杂,职事的名称并不统一,各寺院往往因各自所需设立名目。;禅林共有,僧众身份依受戒先后排序;集会的礼仪、僧堂的设置、坐卧的威仪;节俭的生活作风、普请法②普请法,百丈禅师确立的禅院内僧众要普遍参与劳作的规则,又称出坡。;摈令出院的惩罚。随着禅宗五家七宗的分门别派以及朝代的变迁,寺院规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尽管在内容上某寺院规约依旧可能有与丛林清规重叠的部分,但是寺院规约越来越走向个性化,而丛林制度的发展始终是以古清规为基础进行整改修订的,并且清规因统治者的推广而具有官方性和统一性。清规逐渐繁多详细,虽然被官方推行为全国汉传佛教寺院遵守,但实际执行起来有困难,并且小型的寺院也并不需要其中的很多内容。所以在清规之外,各寺院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寺院规约,这样既可行又有更大的约束力。“如果说在早期寺院规约的名称与清规还不能区分,那么越往后,区分越清晰。”[4]有综合性的规约,起名为“某寺规约”,也有分门别类的规约,“某寺共住规约”“某寺禅堂规约”“某寺客堂规约”“某寺两序规约”等。寺院规约有的以方丈的传承制度为主要内容,有的以修行方式规范为主要内容,有的以约束僧众内心和言行为主要内容。寺院规约进一步发展,出现按照不同的适用范围制定的规约,禅堂、客堂、厨房、寮堂、浴堂等都可分别制定规约。

新中国成立后佛教进行了民主化改革,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目前我国佛教寺院共有3.35 万余座,其中汉传佛教寺院2.8 万余座,藏传佛教寺院3800 余座,南传佛教寺院1700 余座。[5]寺院的数量庞大,各语系、宗派有着不同的修学方式和管理模式,同一宗派的寺院也因住持、道风熏习的不同而有不一样的管理方式。重点寺院、大型寺院一般都有内容全面丰富的寺院规约,中等规模的寺院也有相对简单的寺院规约,规模小、僧人少的寺院则没有。目前大型寺院一般都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佛协制度制定了通常以“某寺管理制度”为名称的寺院规约。内容涵盖寺院的民主管理体制、佛事活动、生产自养、接待宾客、文物园林、财务经济、治安消防、涉外活动等事务的管理规则。各寺院结合本寺实际进行着内部民主管理的探索。

二、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的民间法定性

(一)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是我国法社会学学者在中国语境下创造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由梁治平提出。梁治平认为民间法是一种知识传统,“不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国家的认可,它们都不是国家‘授权的产物’。无论如何,它们首先出自‘民间’,乃是‘民人’的创造物。在中国传统语汇里,与‘官府’相对应的正是‘民间’,而‘官’与‘民’这一对范畴,十足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殊性。”[6]他认为应该在“国家法”以外突出“民间法”的概念,将“民间法”和“国家法”区别开来。苏力把民间法视为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他认为民间法是法律的本土资源,这种资源“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7]。郑永流认为“所谓民间法,意指一种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自发或预设形成,由一定权力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8]刘作翔认为,民间法是民间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规范形式,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以及社会秩序方式,它们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条件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9]归纳学者观点,民间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要素:形成于人们的实践过程中,由民间权威或者组织确立、认可,用来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二)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在民间实践中确立和发展

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都属于僧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僧团一词的用法可大可小,可以泛指所有僧众,也可以具体指某一个寺院或某名山大刹的僧众。无论是原始佛教还是中国佛教,僧团都是随着出家人的增多而逐渐确立并发展壮大的。戒律和清规的产生并不是僧团一经成立就构建的,而是在僧团共住共修的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确定、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清净和合的僧团,促进佛教的延续和发展。僧众共住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何分配工作和利益才能让僧众都心悦诚服、如何解决出现的争执之事、如何处理影响僧众个人和共同修行的行为、如何鼓励僧众精进修行、如何处理僧团之间以及僧团与外界的关系等。僧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就是在处理这些问题的实践中逐渐确立起来的,并随着社会的变迁、新情况的出现而发展。佛教作为一个外来宗教,能够系统地传入中国并延续了一千九百多年,也是因为其有适应社会的特质。

戒律产生之初就是因缘法,传入中国后戒律本身历经了适应社会环境的扬弃。将戒律作为原始佛教的僧团管理制度,传统丛林制度就是中国佛教对戒律的补充与创新,是戒律中国化的结果。寺院规约的个性化更是佛教管理制度因人、因地、因时灵活变通的体现。原始佛教中乞食的生活方式在中国会遭到社会讥嫌,丛林制度普请法则改为“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这是符合戒律精神的一种改良,因为戒律的创设本身是为了带来一个有助于修行、减轻烦恼的环境。道安设定的规范和百丈设立的“古清规”,由于实践有良好效果,才为其他寺院所效仿。早期的禅院规约也就是“清规”的源头,是为了适应中国汉地佛教僧团管理需要创制的,后来当“清规”庞大繁杂到无法具体地指导每一个独立的寺院的时候,各寺院自发形成应用于本寺院实际管理需要的规则。

封建统治者主要依靠僧官制度对佛教进行控制。僧官是指由僧人为官,但从唐代开始,僧官的权力开始减弱,俗官开始管理僧务,形成了“僧俗共治”的格局。另外对于专为帝王家建立的皇寺要遵守繁冗复杂的清规,直接受到皇权的约束。虽然在封建社会中寺院受到国家管控,也存在统治者干涉僧团管理的情况,但寺院的内部事务往往还是内部处理的。当代的寺院规约是在宗教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佛教协会的指导下,由寺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国家对于寺院管理制度的建设发挥的是引导作用,其实质内容还是源自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源自民间而非上层的。现代民主管理程序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将寺院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衔接起来,同时也能筛选并强化民间规范良好的部分,抑制或剔除不良部分。寺院的民主管理程序、体系仍是以丛林为内核的,住持方丈威望的因素仍占有很大成分。目前寺院普遍正在进行自身管理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努力形成既合乎教规,又遵纪守法,既符合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又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有利于自身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寺院规约。

(三)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确立僧众的权利义务

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确立了僧众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主要是义务性的规定,较少有权利性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往往是对等的,功能上也是相互对应的。另外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往往富有劝说性,比如律藏并不是像法律那样直白地说明行为模式、行为后果,而是先说明制戒的缘起,包括因何事制戒、该事如何引起商议、商议的过程,再说明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义务对修行的不良影响和修正、惩罚措施。这是因为佛教缘起论认为一切事物和现象的生发都是有原因和条件的。另外与法律仅要求人做到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同,戒律对人的要求是至善的,所以进行解释和论理更有利于佛教徒的接受和遵守。当代的寺院规约往往缺少这一部分内容,一般开宗明义说明制定的目的,按章节条款叙述具体内容。其内容一般是寺院对僧众最低限度的要求,不需要再重复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的内容,因而借鉴了法律文本的逻辑体例,比较简单明了。

戒律包括止持和作持,止持可以理解为禁止做某行为并且不做,作持可以理解为应当作某行为并且做。止持和作持都是义务的形式,禁止做而做属于犯戒,应当做而不做也属于犯戒。戒律对僧人的义务要求比法律对公民的义务要求高很多,“诸恶莫作,诸善奉行”是戒律对僧众的要求,作“恶”是违背戒律,不奉行“善”同样也是违背戒律,另外佛教教规里的“善”的标准要比法律规定的高很多,“恶”的标准也低很多。传统丛林制度里确立了执事僧为僧团大众进行服务的各种行为义务,以及各种仪轨需要僧众履行的义务。寺院规约也主要是义务性规定,当代寺院管理制度除了要管理僧众,还要对其他在寺院的常住居士、聘用职工、义工等进行管理,也主要是规定他们在寺院生活和工作应遵循的义务。在僧团内部管理制度中,有关权利的规定极少。比如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中都提到了僧人有病的情形和年老的僧人的待遇问题。《百丈清规证义记》的《耆旧堂》规定,“老人所需汤药饮食等,库头、饭头、典座,执吝不与者罚。……老人无齿,若生硬不能随众,宜另与软熟食物。老人衰颓,早课来否不论。晚课随众。不到者罚。八十者量处,九十者径免。”[10]这是对执事僧照顾年老僧人的义务规定,同时也是年老僧人的权利。相当于戒学中的“开”,也就是宽容、网开一面的意思。寺院规约也一般都有对于照顾年老体弱生病的僧人的规定。这一权利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年老僧人创造符合其身体状况的修行条件。

(四)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内心和行为规范

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主要是以管理僧团为目的的关于僧众的内心规范和行为规范。戒律的禁止或鼓励所针对的对象既包括僧众的内心也包括行为。“戒”针对个人而言,要求佛教徒持戒做好个人修行。种种减诤、羯磨法的规定是“律”,针对僧团而言,要求僧众持律以确保僧团健全和谐地运作。传统丛林制度中除了少部分关于戒律的内容以外,主体还是讲职事和仪轨,主要是关于僧团管理和佛事仪轨的行为规范,对于违背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惩罚。惩罚措施主要是忏悔、批评、罚款、不共住等。寺院规约是在某寺院范围内有效力的针对僧众个人修行和集体生活的内心和行为规范。从约束力来看,戒律因为包括了在家戒,因此适用于受戒的佛教徒,传统丛林制度理论上说适用于全部汉传佛教僧众,但藏传佛教的管理也有对传统丛林制度的吸收,在汉地设立的藏传佛教寺院这一特点较为明显。当代的寺院规约除了针对僧众以外,根据每个寺院的实际情况不同,有的寺院还对常住居士、聘用员工设定一定的行为规范。作为旅游景点的重点寺院一般都会针对职工制定劳动管理制度。一般在聘用时优先考虑佛教徒,寺院的聘用也往往能吸引在家佛教徒,二者之间更容易建立信任。

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的约束力的来源有三个方面。首先主要源于个人的道德感、内心对信仰的承诺和追求。僧团组织、寺院组织是特殊的人合组织,并不是仅因为地域、民族自然形成的,也不是因为某种物质利益或者一般的兴趣结合而成的。为践行信仰、追求修行便利而产生的个人自觉是个人修行和僧团共同修行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僧团或寺院的强制与制裁,僧团内部他人的监督和舆论的力量,以及住持方丈的威信。律藏中的“半月说戒与自恣”规定了每半月僧众要按照一定程序,聚集起来读戒经,并进行类似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规定了一种特有的议事法或会议法即羯磨法,来解决僧团内大大小小的事情。丛林制度除了有律藏中默摈、摈出①默摈是指不与犯过、不受教诫者言谈之惩罚;摈出是指不许犯戒的出家众与僧众共同起居,相当于削除僧籍。等惩罚方式,还有罚香、罚油的金钱罚和杖打的体罚等。当下在对丛林制度的挖掘选用时要注意剔除不合法合理的部分以及封建特权思想残留的部分,重新阐释传统丛林制度的内涵。约束力的来源还有国家权力。在封建社会,国家通过僧官制度管控佛教,但总体来看国家权力在整个僧团内部管理的约束力来源中占最小的比重。在社会主义社会,来源于国家权力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法律层面上,法律通过佛教协会制定的教务制度,落实在寺院管理制度中,国家对寺院内部管理起着引导的作用,这与封建王权的控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的民间法功用

(一)补充国家法不足,促进宗教法治的实现

民间法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概念,其功能体现在对国家法在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构造中的空白和不足的弥补。这种作用存在的内在基础是法律规范与这些民间规范在形成上、内容上、功能上的内在联系。印度佛教的《摩奴法典》就是一部兼具法律与宗教性质的规范,宣扬法典来源于神授。佛教戒律清规也影响着中国古代法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古代法形成的“德主刑辅”的调整模式,是以“礼”为核心出发的。在发展中儒释道逐渐糅合在一起,对中国古代法产生了观念、制度、司法上的影响。唐律就将佛教戒律的“断屠月”和“十斋日”引进,规定为不得执行死刑的日子,并成为一项制度为宋元明清沿袭。从社会功能上来看,宗教为信徒提供的解释社会现实的一套知识体系与创造“另一个世界”,都可以成为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工具。比如汉传佛教的净土宗宣扬通过个人的念佛修行与弥勒佛的愿力为因缘,促成往生极乐世界的终极解脱,鼓励佛教徒向内在寻求解决人生痛苦的途径,在既有的社会秩序中积极行善,为解脱积攒成就的资粮。另外僧团内部的管理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培养和合的僧团共同体,而法律也同样限制人的个体性,实现社会性,达到社会的有机团结,二者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凝聚力。

遵循“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及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诺,我国法律允许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在僧团和信众中,在寺院、佛学院中起作用,就承认了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发挥其功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宗教行政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这些民间法弥补国家宗教事务法律的不足,在调整宗教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宗教关系至少有三个层次,按范围由大到小包括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宗教内部的关系,前两个层次是法律的调适范围,最后一层次则需要内部制度参与调整。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宗教政策和法律的落实,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中国佛教协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教务制度,是对法律制度的补充和细化,指导佛教界进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内部规范的建设与宗教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法治实施的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僧团是守法的主体,僧团内部的民间法在发展中,不作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定、作法律鼓励和引导的规定,就是良好守法的一种体现。

(二)加强寺院自我管理,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民间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作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一种社会规范形式,民间法又是非常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9]。民间法是产生于民间实践的,也是在民间实践中不断发展,展现其生命力。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佛教界剔除了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中的封建因素,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在党的领导下、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监督下,戒律、传统丛林制度的内在的价值目标是与社会主义的秩序一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1]国家给寺院、僧众留下了法定的斟酌空间及自治的领域。

寺院是僧众和信徒共同寄托宗教情感、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党和政府宣传、落实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托和平台。良好的寺院管理以及僧众对戒律的持守可以使寺院树立起良好的道风道貌,为信徒树立起良好的榜样,也有利于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寺院的主体是僧人,营造寺院平等、和谐的秩序要靠寺院内全体僧众对戒律的持守和制度规范的遵守。在佛教文化和主体生活的土壤中,作为民间法的戒律、传统丛林制度和寺院规约在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结合它们自身的环境不断丰富着内容和形态,在寺院自我管理中发挥着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W 寺一直以来都是公认的道风纯正的寺院,过去曾有几百人的僧团规模,在重建和恢复后,目前有50 位僧人左右。方丈认为不能完全搬照旧时丛林制度,但一定要参照传统丛林制度指导僧团。方丈、四大班首、八大执事与寺院其他僧人皆平等。严格遵守丛林制度中执事的任职规定,方丈以身作则精进修行。年老僧人得到年轻僧人照顾,僧团一片和气。堪称践行佛教的“六合精神”管理僧团的当代典范。C 寺是国家5A 级旅游景点,但它并没有浓厚的商业氛围,而是僧众良好的修行环境,同时景区处于健康有序发展的状态。这是因为它有着完备的内部管理体制。以财务制度为例,过去曾普遍存在的“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出现过财务危机,一度连自养都成为问题。寺院安排进行了半年多的培训学习,实现了全寺上下基本熟悉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提高了全寺守法意识,培养出专门的财务管理僧才。接着针对流通处、库房、功德箱、财务室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财务规范的确立和实施把握了财务管理的源头,处理好了旅游开发和寺院正常运行的关系。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寺院正在面对僧团管理现代化的挑战,在合理继承戒律和十方丛林传统的基础上,以僧团管理的民主化为核心,努力创造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僧团管理规范。

结语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这片土壤中扎根、生长,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和政治制度互相影响。僧团、寺院作为民间团体和民间机构,在管理实践中运用本身就蕴含着变通思想的教法,将戒律中国化,并发展出适应中国环境的传统丛林制度,寺院还制定了个性化的寺院规约。这些僧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展,作为民间法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适应社会变迁有着新的变化。它们是佛教中国化的成果,也将继续坚持佛教中国化的方向。对它们深刻挖掘、重新阐释以及创新,对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充分发挥它们在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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