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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法治保障

2021-12-30王斐民崔文涛

关键词:区块供应链贸易

王斐民,崔文涛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一、问题的提出

据官方权威报告,中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1]但是,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愈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周期性、结构性问题叠加,加之2020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抑制经济复苏、重振经济活力的一大障碍。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一系列诸如《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等政策,但是这种“应急性”的融资纾困措施缺乏常态化、可持续性的作用力,实施效果不具有持续性,因此传统融资方式难以应对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但面对世界“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供应链金融在信任机制建设、融资便利性、融资成本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诸多挑战。针对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应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本文认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底层技术,与供应链/产业链金融等贸易金融运行模式相结合构建出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以供应链/产业链金融区块链为代表),可以在依托技术增进信任建设的基础上,纾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方案》),为实现“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助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的战略目标,在“主要任务和措施”部分提出了贸易金融区块链的建构框架和要求。《方案》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围绕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环节,支持金融科技重大项目落地,支持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机制作用,在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创新。”[2]《方案》特别提出两项具体任务:一是支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依托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形成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监管创新;二是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实验区,建立应用场景发布机制。其中,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的建立成为北京自贸区金融科技创新的任务之一。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无疑将有利于规范区块链底层技术秩序,为平台设立互通互联可兼容的准入性标准,进而为更广范围内的贸易交流奠定基础。建立标准体系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其成功建构亦将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管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目标的实现。

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融资形式、新的平台经济形式需要受到法律、规章、政策等制度的有效引导和规制,结合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运行的多种模式以及出现的问题,有必要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模式的法治化保障。为此,需要从法律供给、规范构建等角度对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内涵、现行模式及存在的法治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及其法治保障进行研究,以法治促进新贸易、新金融、法定数字货币的融合,保障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内涵

贸易金融是银行服务于商品和服务交易、贯穿贸易链全程的综合金融服务,服务范围涵盖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信用担保、避险保值、财务管理等各个领域。传统的贸易金融在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遇到了发展的瓶颈期,就贸易融资而言,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难以满足贸易参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新的更为透明、更具信任力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由最初的贸易融资发展而来,并有了新的更广范围的发展。

根据《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供应链金融是指利用融资和风险缓释的措施和技术,对供应链流程和交易中营运资本的管理和流动性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优化。供应链金融通常用于赊销交易,由供应链事件引发。”[3]有学者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特定的微观金融范畴,它既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借贷,也有别于风险投资等其他形态的金融活动,它是一种立足于产业供应链,根据供应链运营中商流、物流和信息流,针对供应链参与者而展开的综合性金融活动”。[4]国内学者的供应链金融研究始于结构化贸易融资和物流金融的相关探索,整体看来,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性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第三方监管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5]供应链金融主要依托传统的所有权保留、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监管等法律手段,执行成本高、信任度低。

区块链技术对化解传统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上述不足提供了支持。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与应用价值对于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及其背后蕴含的精神理念,为解决供应链系统信任危机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思路”。[6]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库、对等传输、有限匿名、高度防篡改等技术特征增强了供应链金融系统的有效性,大大提升了信任度,进而发展成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关键属性。

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则是对接供应链金融和产业互联网的平台,实现诸多供应链金融和产业互联网在平台上的积聚效应和协同效应。在跨境交易的场景下,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可以使用人民币尤其是法定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这对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三、贸易金融区块链的现行模式及其优势与法律问题

当前区块链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应用已初具条件,部分概念验证应用已催生一定规模的商用产品,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保险科技、跨境支付、资产证券化等场景中已形成一些落地案例。[7]通过系统分析现有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运行模式,可以将其类型化为四种模式。

1.核心企业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优势与法律问题

核心企业在传统的贸易金融体系中具有中心作用,所有的贸易行为都是依托核心企业的经营展开。核心企业即指在贸易金融网络组织形态中居于中心地位,通过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凝聚力把与之产生贸易的关联企业进行系统整合,并释放自身业务吸引力的主导企业。在贸易金融中,核心企业既是整个贸易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更是核心信用的创造者、释放者、维护者。

以核心企业为代表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有多家项目落地。例如,由TCL集团2015年发起成立的简单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简单汇”平台,凭借多年的产业实践和强大的实体背景,形成以“金单”(应收账款多级流转电子债权凭证)为底层,以智能信贷、智能投顾为延伸,集供应链数字管理、智能风控、线上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致力为不同的行业、场景、供应链主体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简单汇平台紧紧围绕核心企业产业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搭建出涵盖金单、保理融资、动态折扣、发票融资、供应链ABS等智慧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核心企业经营效益和供应链整体竞争力。

2016年2月,在腾讯公司等股东的支持下,由国际上具有资深金融、互联网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起成立的联易融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易融”)是另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供应链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借助专业化平台优势,与腾讯公司开启围绕供应链生态圈在产业互联网的全面深度战略合作。通过业务流程线上化、数据化、自动化,整合多方数据与资源,提升核心企业链属小微供应商应收账款的变现效率,为资金端提供优质的增量资产。

Chained Finance是另外一个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依靠富士康集团拥有的海量产业链资源,以富士康集团内各主体为核心企业,同时深入泛3C行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其亮点主要在于以下四点:第一,实现模式创新。平台商业模式区别于传统供应链金融,利用技术手段解决资产交易信任问题,触达大量产业链端长尾供应商,实现资产与资金的高效对接;第二,实现产融结合。该平台与地方政府、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有效解决产业链中中小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采购成本,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第三,科技赋能。平台自研区块链底层框架已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已为相关合作方提供技术支持,联盟链生态已基本形成,并在数据隐私、交易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拥有优质的解决方案;第四,探索服务延伸。该平台一方面专注为各类合作方提供供应链金融技术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将区块链应用延伸至产业链各个场景,如供应链管理、原材料溯源等。目前该平台已经成功在制造业行业、房地产行业、教育行业以及人工劳务行业等场景获得成功实施。

通过对典型平台横向归纳总结以及对供应链金融纵向历史维度的分析可以发现,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具有以下优势:

对核心企业而言,其优势在于:(1)改进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信用穿透力不足的状况,核心企业的信用得到更高效能的发挥,使核心企业在资金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信用票证的拆分、流转等使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辐射范围更加广阔;(2)提升了核心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时的效率,避免了对核心企业多而繁琐的配合要求;(3)资金来源渠道更为丰富,平台支持多家金融机构服务供应链企业,提供更具有竞争力资金价格。

对供应商而言,针对性的缓解了供应商企业由于资质较弱、信用不透明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拓宽了融资渠道,融资效率提升的基础上实现产业效率的提升。

就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依托核心企业的规模优势,吸引了大量的融资需求方,金融服务业务触达更多的潜在客户;另一方面基于与平台合作的优势,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缓解服务对象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短板,降低风控成本的同时更容易获得优质资产、降低违约风险。

尽管目前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增强企业信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提升产业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从法律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金融法律规范并未对相关主体、行为等作出针对性规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等内容较为模糊,监管层面的制度缺位将导致市场经营主体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此外,制度规范的不确定性还使得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相对模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正因为此,从资金提供方的主观能动性上来看,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多有犹豫和顾虑,这进一步阻碍了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应有功能的发挥。

2.金融科技公司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优势及其法律问题

随着新兴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创新引发的金融产业调整将持续加速,颠覆性、去中心化以及改变竞争规则的金融科技公司大量出现。该类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优化甚至重塑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公司为贸易金融参与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构筑了以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有学者从第三方贸易平台的角度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展开分析认为金融科技公司是建构第三方贸易平台的主力军。[8]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面向金融机构和产业经济提供综合性金融科技服务,助力政府机构推进科技监管与智慧政务建设。[9]联动优势跨境保理融资授信管理平台建立于2017年,它利用联动优势自主研发的联盟链底层系统——优链(UChains),基于其技术的去中心化、信任重构等特征,为供应商和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与相应的融资管理服务。基于对链上各参与节点在真实交易基础上上传的数据信息,对各节点进行信用评价,进而为他们提供全面且准确的融资信息和融资服务。在技术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该平台在助力企业融资过程中主要担负起供应商融资状态管理、订单状态管理、授信额度管理、信用评级管理等内容,这种系统化的融资管理服务能够综合利用区块链技术与供应链金融的优势,提升供应链条上中小微企业信用透明度和客观评价级别,由此保理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信任也会增加。“该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链条保理融资授信服务,实现供应商多维多级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融资、订单贷款、分阶段融资,缓解中小跨境电商资金难题,帮助产业链做到降本增效增收”。[10]

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数科),致力于为金融机构、商户与企业、政府及其他客户提供全方位数字化解决方案。[11]在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建构中,京东数科致力于打造数字化企业、构建数字化产业链,培育数字化生态,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具体的使用场景有“金融路由器”“经销商金融解决方案”“供应商金融解决方案”“产业链一体化解决方案”等。在产业链一体化解决方案中,基于京东数科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能力及供应链金融科技能力共同打造全时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科技平台,平台引进区块链“智臻链”、智能风控、流程决策引擎、反欺诈、服务咨询方法论等组合技术,协助核心企业重塑产品、聚合服务,突破信息孤岛壁垒,有效降低企业营运风险及管理成本,提升核心企业产业链一体化运作效率。

尽管以金融科技公司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利用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等专门平台的专门技术可以扩大贸易数据共享范围,降低参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效率、增强服务能力。但是,从产业法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正是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量身定制式”的业务解决方案产生了宏观层面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例如,由于缺少监管和其他公共部门的加持,同行业内的系统协同效应不突出,不同系统之间、同一系统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缺乏互联互通的协调机制,客户、资产、数据等基础资源利用率较低,且无法复用,这便增加了各方负担的成本,生产效率也因为总成本的增加而难以提升。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该种模式中的金融科技公司容易披着科技公司属性的外衣行金融属性业务之实质,在市场利润的驱使下,科技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的界限因为技术的存在而难以通过自律的形式作出显性隔离,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等外力规范才能将二者区隔开来。

3.银行联盟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优势与法律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贸易金融中的资金提供方,了解贸易参与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受限制于风控成本以及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欲贷而不敢贷”的现状限制了银行业务的拓展,现阶段有70%的贸易企业无法享受贸易金融服务。[12]巨大的企业融资缺口和信贷市场需求促使银行在技术上寻求帮助,实现对业务瓶颈的突破。

we. Trade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立在最新版本的IBM区块链平台上,是由包括Caixa Bank、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KBC、法国兴业银行等在内的12家全球性大型商业银行共同创办,旨在为企业和银行创设一种透明、安全和便利的贸易环境。[13]we. Trade平台可以为贸易参与企业尤其是全球跨境贸易企业降低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实现融资需求;通过促进参与主体合规的方式降低交易风险,以分布式存储、智能合约等技术保证交易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Marco Polo(马可波罗)贸易融资平台由区块链软件公司R3、平台技术服务商Trade IX和ING、德国商业银行等大型银行基于Corda共同构建,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14]该平台的目标是实现参与者之间的实时连接,促进贸易融资智能化与透明化。平台解决了当前贸易融资生态系统中诸如成本分摊、控制风险、网络效应以及协同作用等关键挑战。目前,平台已上线应收账款贴现、保理以及付款承诺三项贸易融资业务。2019年,平台在贸易融资与供应链金融领域获得进展,如银行担保、应付款融资、资产抵押贷款等陆续展开。CoinDesk于2019年9月25日报道,汽车制造商戴姆勒(Daimler)在Marco Polo平台上完成了其首笔交易。[15]

中国贸易金融跨行交易平台(简称“CTFU”平台)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筹规划,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14家大型商业银行共同发起。CTFU平台同样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利用其公开透明、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和隐私保护等特点,满足银行贸易金融业务数字化转型发展需求。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田国立指出CTFU平台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实现跨行贸易金融产品交易信息的标准化、电子化和智能化,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二是提高贸易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交易可溯、不可篡改”等特点,有效防控贸易金融业务风险;四是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利用,提升协会服务会员水平。[16]

以银行联盟为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作为金融机构为主的共建综合性区块链平台,由多个发起方共同设立,能够最大程度利用既有银行企业客户资源,发挥网络优势效应,助力普惠金融建设。但是,作为一个多方共建的平台,在底层技术设立阶段的协调互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缺乏富有激励效应的共同行动方案将使得平台的应用缺乏效率;多银行主体之间的业务竞争会阻碍建立核心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受限于贸易金融多以核心企业为主体,而核心企业少而珍贵,能够撼动整个产业的金融机构非大型银行莫属,这样一来,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大银行借助先进技术性联盟进一步取得发展优势,大中小银行之间原有的实力不平等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增加中小银行的生存压力以及中小企业的生存成本,不公平竞争问题更为突出。

4.公共部门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优势与法律问题

贸易金融场景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海关、税务、仲裁、评级、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部门作为贸易金融参与的一方更多的发挥提供公共服务、维护贸易秩序的作用,此种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因此便更突出其社会公共属性。

具有典型代表的是由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推动成立的“贸易联动”平台,其前称为“香港贸易融资平台”,它建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是由香港十二家主要银行组成的联盟共同开发的贸易融资平台。“贸易联动”主要功能有三点体现,一是通过贸易文件数码化,帮助贸易参与方在该平台上有效核实及传输贸易文件;二是使用加密技术,确保只有贸易参与方才能共享贸易资料,参与方可利用贸易资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三是将发出发货收据、采购单及收据对账等交易流程自动化。正如香港地区金管局表示,这些功能可以提高贸易双方信心,提高交易效率及准确性,降低融资风险,减少人为操作风险,提高资金来源及使用透明度,避免重复融资及融资诈骗。[17]

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简称“央行贸金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基于区块链技术牵头研究开发的,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普惠、开放、共享、微利”的理念,围绕“信息可穿透、信任可传递、信用可共享”三大目标,以共建、共管、共治模式打造的为贸易金融提供公共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18]“央行贸金平台”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具有其他类似平台共有的增进信任机制、促进贸易流动、缓解企业融资紧张等功能的同时,更兼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需要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社会公共属性。作为监管科技的实践运用,监管部门可通过“央行贸金平台”对贸易金融全流程、全生命周期进行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和爆发,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这也是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社会公共属性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以公共部门为主导的不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由于都具有“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义务作为内在驱动,平台之间的交流合作易于实现。例如,“2020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下属机构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与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旗下香港贸易融资平台有限公司联合宣布,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和香港贸易联动平台已完成第一期对接项目,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19]正是由于政府公共部门的推动,平台解决了建设主体和治理机制的纷争,单一平台内部打通了用户、场景和公共服务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整合、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了多元平台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场景融合。但是,放眼国际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设进程,由于国家主权纷争、国际税收利益、国际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存在,有国家公共权力因素的平台类型难以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认可和实践。此外,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合理、合法规制公共部门的行政权力以使其措施保持中性,是该种商业模式应有的法治考量。

四、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创新开放的法治保障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基于技术层面的“治理讨论”已经发展到如何对区块链技术的多元应用场景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20]截至2020年10月30日,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四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企业共计1015家,其中贸易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产品占比较大。面对如此迅速的发展态势,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已经针对性的出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亦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这对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结合自贸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的发展需求,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法治化保障宜从以下方面予以关注。

1.平台竞争与合作的法律规制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会千方百计地力图通过革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等措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竞争是把双刃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些经营者实施竞争时会呈现非理性的特点,竞争主体可能会超越法律、道德和理智,使竞争的过程和结果远离合理、有效的正常轨道,进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1]8传统意义上的非理性竞争会因为先进技术的“支持”而对市场秩序带来更具破坏性的冲击,尤其是涉及金融领域。总览现有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提供方,大多正处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以明确适用的市场竞争制度规则,发展边界不清晰,如今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展开的规制面对“技术竞争”出现的新问题略显乏力。平台的技术能力直接决定了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具有了更高的技术化特征,因此在规制方法上亦要强调技术性规制、技术性监管。这里的技术性规制并非强调以监管主体的技术对抗市场主体的技术,使贸易金融参与主体陷入“技术战”的旋涡,而是强调在同质化应用场景中力图激励各类参与平台在创新的基础上共享技术特征、技术代码,将“技术”“代码”这一变量通过跨机构、跨平台、跨区域合作等带来的红利作为激励手段予以控制。在适用统一的底层技术基础上,引导参与企业在金融服务质量、信用机制建设、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增强自身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规范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市场竞争,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类型,引导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立足自身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聚焦自身主业,强化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共享与合作,从而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效率。针对平台业务多样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设立与实施亦需要更强的识别能力,对各类市场行为有清晰识别、判定的治理能力。在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提供的多种应用场景中,针对性地做出促进合作的产业政策,实现数据、信息等资源跨应用场景基础上的高效利用,但是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促进数据共享。

2.平台标准的开放与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业务作为新兴技术的重大应用场景,在发展早期阶段就应当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标准体系。2016年中国工信部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其中对区块链技术的标准化体系做出较为系统的建议。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准体系应当着重考量基础标准、过程和方法标准、可信和互操作标准、业务和应用标准、信息安全标准。

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数量与日俱增,但是它们服务的业务内容具有同质性,因此不同的平台之间具有交流互动的需求和基础。当前应当着重建设“过程和方法标准”体系,该标准重点关注不同区块链间的通信和数据交换方面的标准,解决不同区块链间的通信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建立起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应用场景下的跨链通信机制,包含通信方式、流程等标准;另一方面是建立跨链通信消息内容标准,制定不同区块链通信过程中的消息类型和格式方面的标准,用于指导实现不同区块链间通信的内容。此外,“可信和互操作标准”体系更加注重贸易金融区块链开发主体在实现区块链可移植、兼容和互操作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具体而言可以着重从“混合消息协议”“数据格式规范”“链间互操作指南”等角度进行基础性建设。

从更为宏观的市场法治化保障来看,“市场准入”层面的规制宜坚持以自由进出为原则、准入控制为特殊,落实市场准入法治化要求。当前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多以科技公司、信息服务提供者等非金融机构主体的身份进入,在不涉及金融实质性业务的服务环节不宜制定太多的准入性规范,否则会抑制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抑制产业创新、技术进步。但进入的企业应当积极促进和参加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技术标准的统一化工作。

3.保护贸易金融区块链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10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了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前者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后者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获取企业融资的前提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参与主体通过上传真实的交易数据、信息,获得中立、客观的信用评价,在这个过程中便形成了信任机制的建立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张力。一方面,过于强调交易信息的透明化、线上化则不利于保护核心企业以及参与贸易的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若是过于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则不利于企业信用的真实刻画,不利于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金融风险,因此在该种贸易场景中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种权衡学问的体现。为了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透明要求之间的张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对必要商业秘密的保护:(1)交易信息的传递、共享以“非必要不上链”为原则,必要信息上传亦应遵循比例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由于信息传递给企业带来的不当冲击;(2)通过区块链技术匿名处理的方式将数据、信息进行虚拟化操作,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3)强调保密协议、智能合约、平台权限限制以及平台维护公司等参与方对数据的保密义务,预防以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信息遭到不正当利用;(4)强化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等手段,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4.注重平台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平衡

如前文所述,公共部门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功能实现上较其他类型的平台相比更突出对社会公共职能的维护,通过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等方式将平台、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等贸易参与主体积聚的贸易风险、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既有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又强调对贸易、金融的创新推动,在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亦应时刻关注金融稳定提出的各种要求和制度规定,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22]95此外,税务、海关等公共部门的业务支持、参与在多方主体参与的贸易循环中至关重要,公共部门主导的平台在推进多部门合作、降低程序成本增进贸易便利化、有序化方面更具有竞争力,因此该类平台更应在技术研发与业务创新等方面起牵头作用。

各类平台为跨国贸易提供服务的应用场景愈发多元,为了避免国家公共部门因带有过多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内在驱动而过度束缚其它国家的贸易参与主体,并由此引发平台获得国际市场承认的障碍,公共部门主导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与其它平台进行合作过程中更应突出平台中性的机制建设,为国际贸易开展留出应有的空间,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商主体利益之间构建平衡。

5.优化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

无救济则无权利,对贸易参与主体的权利予以高效准确的救济、纠纷予以快速彻底的化解是追求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传统司法诉讼的方法即通过法院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耗时长、执行难等弊端,且在目前情况下,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交易规模有大有小,交易数量庞大,多有跨区域、跨国境的交易,案件协调要求较高,新的贸易金融模式对传统司法审判及其司法效果带来一定冲击。在跨国贸易金融中,通过在线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必要途径,这种方式能够在守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遵从双方当事主体的意愿,快速高效的化解纠纷、恢复贸易,符合金融效率要求。在平台运行中引入若干有权威、有重大影响力的全球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将助力于贸易金融、跨境金融的高效发展。

平台作为贸易金融众多参与主体的枢纽,在建构交易场景的同时亦是纠纷解决方案的重要提供方。签订合作协议是贸易金融参与方进入贸易场景的首要任务,例如“简单汇平台”起草的《简单汇平台金单业务合作协议》,通过自主协议的方式能够较为明确的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在出现纠纷时,协议内容亦是司法裁决或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若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能够基于早期协议约定、链上证据、主体行为等因素做出责任划分认定,解决争议主体之间的纠纷,那么平台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司法前置性、自治性纠纷解决途径能够提升贸易便利化、保障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缓解法院等传统司法程序面临的诸多压力。

五、结论

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发展起来的新贸易形式与新融资形式,能够最优化组合利用技术、贸易、金融等产业功效,纾解贸易金融环节面临的信用机制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作为一种新的行业发展模式,不同场景多元应用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是发现其存在法律问题的有效路径,针对问题从金融法、竞争法、网络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等角度进行规制,是完善该领域法治保障的着力点,也正是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纠纷及对其进行妥善解决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完善法律制度架构的有效动力。实践中技术的创新、贸易模式的发展对法治保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传统法律在增强适应性规制的同时亦应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理,让市场做出适当创新性探索,对新技术、新金融予以培育性、包容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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