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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城投公司在授权代持国有股权和帮扶类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上的探讨

2021-12-30程素芳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9期
关键词:权益法投资收益股利

程素芳

(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国有城投公司政企不分现象较为普遍,除了授权持股本地其他国有企业类的长期投资,还不乏一些救助性质的对外长期投资,此类被投资公司多为长年不分红或累年亏损。近年来,城投公司按照当前会计准则及地方国资委要求,对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开始采取权益法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深切感觉到,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产生的结果严重背离了客观性和稳健性原则。

1 现行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成本法、权益法。通俗地说,成本法算两头、权益法算中间。特此说明,文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只分析投资单位在获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产生的利润及累计利润分配额。

1.1 成本法主要核算

1.1.1 持投比例50%以上,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

1.1.2 持股比例20%以下,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够被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2 权益法主要核算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1.3 二者的核算内容

1.3.1 成本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初期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后期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不做账务处理。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才会随之变化或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利时才会确认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

宣告派发股利时: 收到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应收股利

所以成本法本着谨慎的原则,实行收付实现制。

1.3.2 权益法相对于成本法的收付实现制,它则是权责发生制。权益法的核心理念是本着从投资单位角度出发,将被投资单位的经济活动视同为投资单位自身的经济活动,不管被投资单位盈利还是亏损,不管未来是否分红,都要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账务处理为:按其报表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待未来收到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会计准则下要求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的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但就当前实际,城投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上述持股比例内的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性质对外投资,将有悖于财务客观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无法真实体现公司资产状况。下面,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深入分析此核算方法带来的突出问题及困惑。

2.1 案例分析

2.1.1 代持国有股权类案例。市城投公司代持燃气公司股权35%,从燃气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其当年净利润2.4亿元,未分配利润多达13.56亿元。按其审计报告,市城投公司如采取权益法核算,2019年度可确认投资收益8 400万元,追溯未分配利润后可调整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906亿元。账务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市城投公司利润并最终导致城投公司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与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4.746亿元,但此种增长仅为理论和账面增长。因该燃气公司为合资公司,其中澳门某股份公司持股51%、市城投公司代持股35%、职工持股14%,按持股比例,市城投公司对燃气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有绝对控制权,而燃气公司的大股东澳门某股份公司从企业发展战略、基本建设投资、现金流等角度出发,多年决定不分红,导致燃气公司未分配利润至今多达13.56亿元。

2.1.2 帮扶类长期投资案例。市城投公司按照上级关于对口帮扶的要求,投资某县城投公司400万元,持股比例40%。某县城投公司承担着该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无实体经济,该县政府为偿债主体。县城投公司为了贷款,将财政偿债资金计入收入,故实现公司盈利。从其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当年净利润4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亿元。按其审计报告,市城投公司2019年度可确认投资收益1 640万元,追溯未分配利润后可调整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 160万元。但县城投公司净利润不是实体经济产生的,没有实际利润,更不可能有现金流用于分红。市城投公司依规向其发函、催缴红利,但都石沉大海。

从以上案例可以得出,市城投公司对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往往会造成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红利存在极大差异。此种差异的存在,使得采取权益法核算下确认的投资收益根本没有现金流保障,只是预提了公司或有资产及收益。换言之,应该是虚增了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者权益。

2.2 有悖客观行原则及稳健性原则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中收益法核算要求,投资单位对持股20%~50%之间且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采取无论是否分红,均按其报表中所列示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会计确认收益的前提条件应是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且获取的收益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上述实际案例来看,很显然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保障,这意味着即使被投资单位盈利,市城投公司的账面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均增加,但只是预提了公司或有资产及收益,并未拥有经济资源增加值,除非被投资单位真正派发股利。而此类投资持股比例一般均达不到控股,表决权受限,无法左右股东大会作出合理的派发股利决议。所以,按照权益法核算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对外投资,将有悖于财务客观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2.3 具体核算中的相关困惑

对上述业务采用权益法的具体财务核算过程中,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城投公司经常面临以下三大困惑。

2.3.1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时间与实际业务核算时间不符。如前述案例中的燃气公司为合资公司,其年度财报需按上市公司要求审计、公告,其年度审计报告均在次年4月底才能正式出具。而市城投公司按市国资委要求应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完成年度考核任务。所以采取权益法核算,其核算时间与实际业务时间严重不符,投资单位无法等到被投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再根据其净利润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投资收益,然后再结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合并财务报表,如按照此程序,预计每年年度过半也无法完成所有年度决算工作。

2.3.2 投资单位在确认当年投资收益的同时还需追溯账务调整,因此产生的巨额利润需要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无投资收益现金流的保障下,需垫付资金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这将对企业造成沉重的资金负担,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

2.3.3 潜在地扭曲了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巨盈或巨亏的被投资单位会影响投资单位企业负责人经营利润指标的考核,且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长期挂账,随之而来的便是投资单位有可能被上级部门认定存在代持国有股权管理不善、催缴国有红利不积极和怠于行使职责等问题。

3 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长期投资核算思路

现行会计准则下,权益法核算本身账务处理就较为复杂,存在一定争议,如再忽略政企不分时代下形成的对外投资情况,一刀切对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国有城投公司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则有可能愈来愈严重。我们不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探讨对此类投资改为采取成本法核算。如市城投公司在被投资单位盈利时,暂不做财务处理,待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利后,再做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亏损时,待城投公司相关部门做出投资评估报告并经会议研定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换言之,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更稳健地采取成本法,既解决了虚增资产与所有者权益问题,也解决了损益调整时间和实际核算时间不符合问题,更解决了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对此类投资难以客观评价问题。

4 结束语

国有城投公司一直承担着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使命,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经营和运营,同时对已经授权经营管理,包括控股、参股的企业实施股权管理。目前看来,造成国有城投公司在代持国有股权及帮扶类长期投资核算中遇到的困难和困惑,既有客观上的股权代持、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特殊问题,也有当前规定的一刀切核算方法有悖实际的问题。经上所述,建议应对公司长期投资中持股20%~50%之间且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区别确定核算方法。对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普通类长期投资,且被投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完善的,采取权益法核算;对按照上级指令,代持国有股权、帮扶类等特殊形势的长期投资,可以采取成本法核算。如此才能做到科学、分类管理,才能以真实有效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数据,更好地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公司领导层提供正确的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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