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与制置三司条例司置罢问题再分析
2021-12-30钱申
钱 申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89)
制置三司条例司是北宋熙宁变法初期负责研究、制订变法措施,指导变法活动的重要机构,是“主持变法的总枢纽”[1](P97)。在神宗的支持下,该司相继制订并颁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等法,研究酝酿了免役、保甲等法。该司自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建立后,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围绕该司展开了较激烈的政争。这是青苗法政争的扩展和延续。变法派通过不断地对神宗进行“启沃琢磨”、重视舆论导向、强化变法队伍建设等方式应对反变法派的攻击。随着政争的发展,神宗对该司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坚决支持设立、运作到坚决罢废的转变。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抱守“祖宗家法”的神宗为平息青苗法政争后的舆论,平衡各方势力,运用“异论相搅”之策,发布诏令,罢废该司。此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主要职能转归司农寺。
作为变法初期的指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早已受到研究王安石及其变法问题学者的关注,研究成果如邓广铭的《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2](P140-141)、漆侠的《王安石变法》[1](P96-97)和余英时的《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3](P237)。有学者在相关论著中曾辟专节讨论该司的相关问题。如日本学者东一夫先生在论述王安石及其变法问题时,有章节考察了该司内部人员及其与王安石的关系问题[4](P261-333);迟景德先生论述了该司与中书的关系[5](P607-622);朱瑞熙先生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有专节论述了该司的置罢过程、设立原因、内部官员、主要活动、关于该司的斗争等[6](P125-128)。世纪之交研究该司的两篇专文倾向于厘清制度原貌,分析条例司对宋朝财政制度的影响[7](P41-43)[8](P1-28)。21世纪初,邓小南先生倡导“‘活’的制度史”[9](P98-102)研究,强调“制度的形成、运作及更革,与政治活动中人的‘行为’密不可分”[10](P93)。因此在厘清制度基本面貌的基础上,探究制度与“当时之史事”[11](P33)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制度史研究的热点。李义琼先生在《熙丰变法时期的利益集团与中央财政制度的变迁——以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置废为例》一文中,力图透过对各“利益集团”围绕条例司置罢问题博弈的分析,揭示熙丰变法时中央财政制度变迁的动力与关键,指出神宗在变法与反变法的政争中发挥了制衡作用,其罢废条例司之举即为表现之一[12](P102-106)。
前辈学者已基本厘清了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基本面貌,亦有学者围绕该司的政争问题进行探讨。然而,就目之所及,尚未有学者将变法与反变法两派围绕该司的政争置于王安石变法斗争的大背景中,联系青苗法的政争进行考察;对于变法派应对反变法派围绕该司的攻击方式与内容也有深入挖掘的空间。李华瑞先生指出:“近些年有学者提出国史研究应当注重传统史学对人、事的书写,借以补充百年来国人遵奉西方历史‘以事为本位’‘以问题为本位’书写方式的不足。”[13](P125)《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4期的“发刊词”更是明确指出,在一定意义上,“离开了对历史上‘人’的观照,失去的必然是历史的意义”[14](P2)。作为变法最高决策者,在变法中发挥重要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的神宗,其与该司的关系问题虽有学者已有所关注,但尚乏专论。
一、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围绕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政争
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秋,王安石对旧的常平仓制度进行改革,制订并推行青苗法。青苗法颁行后,部分反变法派成员围绕青苗法的取息、抑配问题,提出反对意见,以王安石为首的坚定变法派成员对之进行坚决的回应。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韩琦上疏指斥青苗法扰民、害民,动摇了神宗对新法的态度,将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关于青苗法的斗争推向高潮[1](P171-179)。王安石提出辞相,神宗转而坚定支持新法。王安石出而视事,并劝神宗“力行”新法,“勿令小人故意坏法”[15](P622)。青苗法继续推行,然而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斗争却未就此终止。自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至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该司被罢,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围绕条例司展开了较激烈的政治较量。
(一)反变法派的攻击
漆侠先生指出:“熙宁二年(1069),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和均输法的公布,就已经激起了若干反对派分子的不满。”[1](P172)反对派分子或认为条例司“不当置”。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二十日,司马光上《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曰:“臣先曾上疏,言不当设制置三司条例司。”[16](P920)吕公著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初设之时,“人心莫不疑眩”[17](P5 096)。李常曰:“条例司始建,已致中外之议。”[18](P10 930)在条例司开展工作后,又有更多的人认为条例司“当罢废”。
第一,制置三司条例司对中书、三司职权的部分侵夺,是对已有中央政治平衡的突破。
首先,部分大臣认为条例司的存在有悖于宋朝“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
司马光上疏曰:“今之两府,皆古宰相之任也。中书主文,枢密主武。若乃百官之长非其人,刑赏大政失其宜,此两府之责也。至于钱谷之不充,条例之不当,此三司之事也。……今乃使两府大臣悉取三司条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数人,与之谋议,改更制置,三司皆不与闻。”[16](P899-900)
范镇曰:“今内则中书之政归于条例司,外则转运、提点刑狱及州县之权夺于提举常平广惠仓司。上下之分侵挠如此,陛下之纲纪何恃乎!”[19](P3 478)
其次,部分大臣认为,制置三司条例司行事,绕过中书、枢密院,有违宋朝传统的行政程序。
吕公著曰:“盖朝廷大事,无不出于二府,惟是制置条例,实系国家安危,生民休戚,而宰相不得与闻。若宰相以为可,自宜与之共论;以为不可,亦不当坐观成败,但书敕尾而已。”[17](P5 096)
韩琦曰:“制置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自来未见有定夺之司,事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中书行事亦须进呈,或候画可,未尝直处分,唯陛下察其专也。”[20](P6 055)
苏轼曰:“故臣以为消谗慝以召和气,复人心而安国本,则莫若罢制置三司条例司。……陛下欲去积弊而立法,必使宰相熟议而后行,事若不由中书,则是乱世之法,贤君圣相,夫岂其然!必若立法不免由中书,熟议不免使宰相,此司之设,无乃冗长而无名。”[21](P731)
第二,部分大臣认为条例司所行之政皆“害民”。苏轼评价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行之政曰:“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惑。”[18](P10 804-10 805)李常曰:“条例司始建,已致中外之议。至于均输、青苗,散敛取息,傅会经义,人且大骇,何异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下!”[18](P10 930)司马光曰:“条例司自以为高奇之策,书以授常平使者,必欲行之天下。恐其兴作之不已,皆如青苗为害于民也,故小大皇皇,不敢自安。苟不罢废此局,则生民必无休息之期矣!”[16](P924)又曰:“方今为天下患者,唯有制置三司条例司,及诸路提举勾当常平广惠仓使者。若陛下朝发一诏罢之,则夕无事矣。”[16](P927)
第三,部分大臣认为条例司所用非人。司马光曰:“(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是知条例一司,已不当置而置之。又于其中不次用人,往往暴得美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衒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16](P1 256-1 257)苏轼指出:“(条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18](P10 804-10 805)苏辙曰:“方今聚敛之臣,才智方略未见桑弘羊之比,而朝廷破坏规矩,解纵绳墨,使得驰骋自由,惟利是嗜,以辙观之,其害必有不可胜言者矣!”[18](P4 557)刘述及刘琦、钱顗等人曰:“陛下遽信其(王安石)言,侵夺三司利柄,开局置官,引三人者议事,用八人者分行。所辟如吕惠卿、王子韶、卢秉、王汝翼之徒,岂能通晓钱谷、周知天下利源乎?”[22](P419)[23](P218)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程颢曰:“介甫行新法,人方疑以为不便,今乃引用一副当小人,或为险要,或为监司,何也?”[23](P265)又曰:“以斯人而行新法,介甫误矣。君子难进易退,小人反是,若小人得路,岂可去也?若欲去,必成雠敌,他日将悔之。”[23](P265)
综上可见,对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反对意见主要是,反变法派对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及存续,主要活动、主要人员品行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观念不适、误解或偏见。首先,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与相关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中书、三司的部分职权,违背了分权制衡的制度架构,且任用了一些并非以“道德文章”著称于世的“能臣干吏”。这些做法有违宋朝祖宗的政治传统,必然使那些深受传统观念浸润的士大夫感到不适,进而出于对祖宗家法的认同与维护,提出反对。其次,条例司的设立与相关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部分中书、三司官员的实际权力构成影响,由此而招致部分利益受损者反对。迟景德先生指出,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初衷并不仅仅是理财变法,还有夺中书实权以推行变法的用意;陈升之在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拜相后,不愿与王安石继续同领条例司事,主要是陈升之希望在担任首相后,收回中书实权[5](P607-622)。最后,部分反变法派反对王安石主持变法事业,希望扼杀这场变法运动。于是,攻击领导或参与这场变法的主要人物力求罢废指导变法的领导机构。反变法派对王安石的弹劾在这一时期也有所表现,但均以神宗对王安石的支持与信任而未有效用,议论王安石者反而被罢职。熙宁二年(1069年)五月,吕诲两次上疏——《上神宗论王安石奸诈十事》《论王安石奸诈十事第二状》[24](P1 180-1 183),攻击王安石。王安石面对吕诲的攻击,请求辞位,“上即封还其奏令视事如故”,次日,“又令中使抚谕趣入”[25](P1 888)。于是,吕诲罢御史中丞,出知邓州。熙宁二年(1069年)八月,侍御史刘琦、与侍御史里行钱顗、御史知杂事刘述呈《上神宗论王安石专权谋利及引薛向领均输非便》[24](P1 187-1 189),弹劾王安石,皆被贬为监当。
(二)变法派的回击
针对反变法派对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攻击,变法派进行了多角度的回击。
第一,神宗对国家政务拥有最高决策权,是政策的最终决定者,决定新法推行的力度、进度、深度。因此,王安石等变法派对神宗不断地进行“启沃琢磨”,理应是变法派应对反变法派攻击的有力举措。
首先,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神宗第一次提出将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王安石明确表示反对。王安石曰:“特置一司于时事宜,恐不须并”[25](P2 139)。随后,王安石向神宗重申了理财为先的施政方略和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的目的。
王安石指出:“非欲苟变先王之法,以时势不同故也。今天下财用困急,尤当先理财。《易》曰:‘理财正辞。’先理财然后正辞,先正辞然后禁民,为非事之序也。孔子曰:‘既庶矣富之,既富矣教之。’孟子亦曰:‘丧使无憾,王道之始也。’此陛下之所以理财而制置一司,使升之与臣领之之意也。”[25](P2 138-2 139)
王安石指出,“理财”是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的目的,也是神宗欲行“王道”的前提条件。接着,王安石又向神宗进言,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存在对提升新法颁行效率的重要意义。王安石曰:“令分为一司,则事易商议,早见事功。若归中书,则待四人无异议,然后草具文字,文字成,须遍历四人看详,然后出于白事之人,亦须待四人皆许,则事积而难集。”[25](P2 139)从王安石所言可见,该司的存在有利于商议变法事宜,提高新法的颁行效率,进而早日见到变法的成效,实现富国强兵的理想目标。若罢归中书,“待四人无异议”本就存在一定难度,加上中书繁杂的政策制定程序,会极大地影响新法的颁行效率,造成“事积而难集”的局面。
其次,针对朝野上下关于新法、条例司的纷纷异论,王安石勉励神宗“慎察义理”,勇救时弊,毋为异论所惑。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五日,王安石对神宗曰:“自大臣以至台谏,臣有异,则人言纷纷,如何足怪!”[25](P2 227)又对神宗面对异论的态度进行批评。王安石曰:“陛下方以道胜流俗,与战无异,今少自却,即坐为流俗所胜矣。”[25](P2 230)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十六日,王安石对神宗曰:“陛下遇群臣无术,数失事机,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纷纷也。”[17](P5 104)
第二,为应对反变法派对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行新法、所用之人的攻击,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还采取了重视舆论导向、加强变法派自身队伍管理等措施进行反击。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至三月,司马光连续给王安石修书3封,劝王安石停止新政、罢废制置三司条例司。司马光曰:“是知条例一司,已不当置而置之。……夫侵官,乱政也,介甫更以为治术而先施之;贷息钱,鄙事也,介甫更以为王政而力行之;徭役自古皆从民出,介甫更欲敛民钱雇市佣而使之。此三者,常人皆知其不可,而介甫独以为可。”[16](P1 256-1 257)王安石则对之进行正面的辩驳。
王安石曰:“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人习于茍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26](P1 305-1 306)
漆侠先生指出:“王安石在视事后,立即布置了对反对派的反击。他亲自撰写了一篇驳斥反对派核心人物韩琦的奏疏,用条例司的名义公布于各地。同时下令约束诸路常平官在预定借支比价、利息等方面,要严格遵守法令中的规定。”[1](P175)条例司言:“群臣数言常平新法不便,今画一申明,使知法意。”[20](P6 049)又下令约束诸路常平官,严格按照所颁法令执行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四日,又令诸路提举官,访察州县官吏在新法实施中的违法问题,“命官具案取旨,重行黜罚”[20](P6 051)。此议得到神宗的支持。
此外,针对反变法派的攻击,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还与部分反变法派官员进行辩争,并尽力维护和加强变法派的力量,限制反变法派的势力。漆侠先生指出:“自熙宁二年(1069)初王安石执政到熙宁五年(1072)夏行市易法之前,是为(变法派与反变法派斗争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反变法派围绕青苗、免役两法向变法派进攻,形成变法斗争的第一个大浪潮。”[1](P170)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围绕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废问题的斗争,处在变法斗争第一个阶段,是两派围绕青苗法政争的扩展与延续。
青苗法的政争最后以变法派的胜利告终,青苗法继续实施,反变法派势力遭受打压。部分对王安石变法持反对意见的大臣或遭到王安石的弹劾而被罢职,或受到王安石及其变法大形势的压力,拒绝继续在朝任职,请求外放。“台谏官吕公著、孙觉、李常、张戬、程颢等皆以论青苗罢黜。”[18](P4 285)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至三月,司马光因神宗不行其政,六辞枢密副使而不任[16](P929-930)。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参知政事赵抃屡与王安石争论新法,“议论不协”[21](P520),请求罢职,后出知杭州。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诏欧阳修不合不奏听朝廷指挥,擅止散青苗钱,特放罪”[17](P5 131)。反变法派的势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削弱。然而在维护条例司的斗争中,变法派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二、神宗对条例司的态度转变
北宋神宗在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运转与罢废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是神宗与王安石基于富国强兵的理想目标,及“以理财为先”的变法方略,并结合当时实际作出的决定。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被任命为参知政事。10日后,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18](P3 792)。
先是,上问:“何以得陕西钱重可积边谷?”安石对(曰):“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折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此也。”上曰:“诚如此。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况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难得亦难知。今使能者理财,则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败事,况所择而使者非一人,岂能无此失!”上曰:“自来有一人败事,则遂废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故置条例司,以讲求理财之术焉。[25](P2 129-2 130)
这段对话阐明了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的背景。针对神宗提出的“何以得陕西钱重可积边谷”的问题,王安石建议仿照“先王”之法,设置“泉府”一类的机构,以“变通天下之财”,“使利出于一孔”。神宗与王安石对这一方案实施所需面对的人事问题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从王安石所言可见,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成立是其欲弥补人才不足的现实条件、推行理财变法的原因之一。
其次,制置三司条例司工作的开展曾得到神宗较有力的支持。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陈升之、王安石向神宗进言曰:“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乞诏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诸色人听于本司陈述。”[25](P2 130-2 131)此议得到了神宗的积极回应。神宗下诏令相关财政官员,在受诏两月内,“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25](P2 131)。熙宁二年(1069年)四月,在条例司的建议下,朝廷又派遣刘彝、谢卿材、王广廉、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亢八人,分赴地方考察农田、水利、赋役等事。随后,经过一系列紧张的议论与筹备,在神宗的支持下,制置三司条例司在短时间内制订并推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等法令,积极酝酿和策划了保甲、免役等法。神宗对制置三司条例司工作的大力支持表明了其与条例司官员同心协力的态度。
再次,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神宗开始主张将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这年十一月,陈升之拜相,以宰相所领职事不可称“司”为由,拒绝继续与王安石同领制置三司条例司。在王安石与陈升之为此争执不下之际,神宗曰:“乃者陈升之在枢密院,今俱在中书,并归中书何如?”[25](P2 138)不日,神宗再次提议罢废制置三司条例司,进而提议将之并归中书户房。王安石曰:“并归户房固当。然今中书事已猥积迟留,更合制置司事,即恐并制置事皆淹滞。若事了却,见在差役、常平、水利事乃并归户房未晚。”[24](P1 192)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九日,神宗第三次与王安石商议将条例司并归中书事宜。神宗问王安石曰:“条例司可并入中书否?”王安石曰:“待修中书条例有端及已置属,则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17](P5 122)
最后,熙宁三年(1070年)年五月十五日,神宗在未与王安石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宣布将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随后赐王安石手诏,以抚慰王安石。此后,条例司建议:“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20](P3 688-3 689)神宗支持条例司的此条建议,由司农寺承担其常平新法、农田水利、差役等事,并选任变法派的主要人物吕惠卿同判司农寺。
神宗在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与前期工作的开展上,给予了较大的支持。反变法派的意见也较难对神宗产生影响。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神宗提出将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此后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又数次与王安石商议罢废该司,并在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十五日宣布罢废。神宗对条例司的态度从坚决支持设立、支持其相关活动,转变到坚决罢废。
三、神宗坚持罢废条例司的原因
制置三司条例司在王安石变法初期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一心想要变法图强、洗雪祖宗耻辱的神宗执意要罢废该司。
第一,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罢废是神宗在群言纷纷的条件下为平息舆论的结果。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五日,神宗问王安石曰:“人言何至如此?”又曰:“宗室事何以不纷纷?”又曰:“均输事何以无人言?”[25](P2 227-2 228)面对汹汹异论,神宗曾想向反变法派妥协、让步,令王安石修改常平新法,“以合众论”[25](P2 230)。吕诲曾曰:“(条例司)本出权宜,名分不正,终不能压塞舆论。”[19](P2 095)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司马光对神宗曰:“今条例司所为,独安石、韩绛、吕惠卿以为是,天下皆以为非也。陛下岂能独与三人共为天下耶?”[17](P5 114)在文彦博请求罢废制置三司条例司时,神宗对文彦博曰:“俟群言稍息,当罢之。”[17](P5 128)可见在神宗那里,“群言”在条例司罢废问题上的确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罢废条例司以平息舆论,却并不因此而终止变法运动,这是神宗与部分反变法派的不同之处。
第二,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罢废是神宗运用君主统治术平衡各方势力的表现。关于青苗法的斗争,最后以变法派的胜利而告终。反变法派的部分主要成员离开朝廷,力量有所削弱。同时,神宗加紧罢废了制置三司条例司,使得变法派的力量也有所削弱。这其中包括神宗对王安石日益扩张相权的抑制。邓广铭先生指出:“王安石在当政之后,尽管主管财政的三司依然存在,然而他(王安石)却首先就设立了一个制置三司条例司,其用意就是要把财政权收揽到他(王安石)的职权范围以内来,……他(神宗)对王安石那种想把军政、财政和民政诸大权一律集中于宰相的做法,内心里是不会完全赞同的,虽则他(神宗)不曾明白说出过。”[2](P140-141)余英时指出:“王安石在任参知政事时运用三司条例司发挥他的非常相权。”[3](P237)
第三,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罢废是神宗囿于“祖宗家法”不能自拔的表现。邓广铭先生指出:“当王安石制定和推行新法时,只有在不太明显地触犯北宋家法的项目上,宋神宗才肯全力予以支持,而凡触犯到其祖传家法的项目,宋神宗就会表现出游移以至深切的疑虑。”[2](P140)在变法过程中,神宗一遇到有可能动摇自身统治的事件便会表现得谨慎,甚至会有所动摇、退缩。例如,神宗在用人方面奉行“异论相搅”的祖宗家法;王安石欲使保甲法取代募兵制的设想,因未得到神宗积极有力的支持而作罢;熙宁年间,宋辽发生争议,神宗担心辽大举进攻,最终向辽弃地。这些都是神宗出于统治稳定的考虑而主动对变法事业采取的抑制之举。于是,神宗始终视条例司为一种“临时性”机构,并不希望该司对传统中枢政治平衡形成根本突破。在罢废条例司的诏书中,神宗曾言:“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17](P5 128)
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熙宁变法初期的领导机构,在团结变法派成员、推行新法措施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神宗基于当时情形,在肯定该司在变法初期发挥较大作用的前提下,出于稳定自身统治的需要,坚持将之罢废。神宗最终决定罢废条例司的原因,除了该司对“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之传统体制的突破外,还有神宗抱守“祖宗家法”,运用君主政治权术,抑制略占上风的变法派势力、平息有关青苗法争议以及其他舆论的考量。
四、结语:再论“异论相搅”的祖宗家法
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七月,吕公弼即将罢去枢密使位。神宗与王安石、曾公亮等人就新的枢密院长官人选进行讨论。王安石坚决反对任用司马光,以为会使“异论有宗主”[17](P5 168)。曾公亮为反驳王安石的意见,牵出“异论相搅”的话题[17](P5 169):
公亮曰:“真宗用寇准,人或问真宗,真宗曰:‘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
安石曰:“若朝廷人人异论相搅,即治道何由成?臣愚以为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协于克一,即天下事无可为者。”
上曰:“要令异论相搅,即不可。”
神宗虽然在此明确表示不愿大臣“异论相搅”,但实际上从未希望“改变那种使大臣互相牵制的传统作法”[27](P258)。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曾布上疏言事,论及神宗待遇臣僚之策,曾指出这一问题[17](P11 581):
布曰:“臣每蒙陛下开纳如此,益不敢循默,然愿陛下更赐采纳。臣自初秉政,即尝奏陈,以谓先帝(神宗)听用王安石,近世罕比,然当时大臣异论者不一,终不斥逐者,盖恐上下之人与安石为一,则人主于民事有所不得闻矣。此何可忽也?”
上曰:“冯京辈皆是。”
布曰:“非独京辈,先帝曾谕臣:‘王珪虽不言,亦未必不腹诽也。’今三省无一人敢与惇、卞异论者……”
从以上材料可见,“异论相搅”是宋代君主为维护自身的最高统治权威,有意将一些政见不同的人同处一朝,以听取不同意见,并防止一方势力独大,威胁皇权;并且该政策主要见于君主的人事政策上。实际上,宋朝君主运用“异论相搅”之策,还表现在加强台谏的权力,以使之“异论相搅”的制度层面(1)将宋代统治者对台谏的重视、利用视为“异论相搅”在制度上的体现,持此观点者有邓广铭[27](P257-258)、罗家祥[28](P8-12)和宋晞[29](P123-136)。。
以学界对神宗朝“异论相搅”家法的研究为例。学者们多是对神宗维护或纵容反变法派势力,以使之“异论相搅”的做法进行分析、评判[27](P257-259)[28](P81)[30](P444),对神宗在实践“异论相搅”之法的过程中有意削弱变法派势力的做法关注不足。本文所述的神宗对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罢废正是表现了君主在政治运作过程中,通过机构罢废,对权势暂时较大的一方进行正面抑制的表现。
再者,探讨神宗对反变法派的态度,应注意到神宗对反变法派“异论相搅”政策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区别性和倾向性。在反变法派中始终存在“激进派”和“温和派”两个群体。“激进派”与变法派势不两立,或拒绝继续在中央任要职,或在地方沮抑新法,以司马光、富弼等人为代表。“温和派”对变法有异议,但不会为之放弃仕进,以文彦博、冯京等人为主。神宗对“激进派”的部分老臣虽始终怀有好感,却对之置而不用、阻碍新法执行者也给予一定的黜责。“温和派”虽能常使“异论”萦绕于神宗耳际,但实效较有限。神宗运用“异论相搅”之策,虽然希望掣肘变法派,但并不希望阻滞变法运动。
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罢废只是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围绕变法进行斗争的一个小高潮。条例司被罢实现了神宗对变法派力量的抑制,维持了“异论相搅”的制衡格局。同时,反变法派官员的意见得到皇帝认可,因青苗法斗争失败而失落的心情得以疏解,从而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气力投入反变法的活动中。青苗法斗争之后的免役法斗争之所以更加激烈,恐怕与神宗罢废条例司的做法存有一定的关系。罗家祥先生指出:“北宋的历代帝王始终为了维护皇权而得心应手地运用着这一传统家法(异论相搅),并对矛盾的激化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影响。”[28](P7)神宗虽然成功地贯彻了“异论相搅”的祖宗家法,却于其富国强兵的目标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