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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理欲观的历史演进

2021-12-29任彩霞

南方论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宋明理学天理荀子

任彩霞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 100048)

理欲观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古今学者讨论的焦点所在。以“天理”和“人欲”为核心讨论所形成的价值观,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是中国传统社会成员进行道德修养、维护社会秩序的精神遵循。天理指万事万物运行的原则,也指道德规范;人欲多指人的物质欲望,所以,理欲观讨论的是道德规范与人物质欲望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先秦时期的朴素理欲观

儒家理欲观发端于先秦时期,在这一时期,孔、孟、荀等人没有明确使用“理”和“欲”这一概念,但实际上他们所讲的“礼”“义”就是理,他们所提倡的节欲思想为后世解决理欲问题奠定了总基调。

孔子提倡以礼节欲,要求人对物质欲望的追求要符合礼的范畴。节欲思想提出的前提是肯定正常的人欲,“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1]111追求富贵是人性的本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要是符合礼和义的欲望,都可以去追求,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食不厌精,脍不厌细”[1]150,孔子肯定人欲存在的合理性,也肯定追求合理之欲的正当性。但是,他不提倡放任物质欲望追求。君子是孔子理想道德人格的典范,任何时候,君子都不能放弃对仁德的追求,在孔子看来,君子应该“无终食之间违仁”,[1]65如果放任对“欲”的追求,就会产生“放于利而行,多怨”[1]69的不良社会后果,必然会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孔子提出以礼节欲,“礼之用,和为贵”,礼可以节制各等级身份及其行为,使其行为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达到各安其位、谐而不乱的效果。在感性欲望满足和道德理性追求中,人最应当首先实现道德理性追求。在孔子看来,崇高道德追求可以超越现实感性欲求。“理”在孔子理论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君子首先要追求道义理想,孔子虽然肯定合理之欲存在,但是欲是应该符合礼的要求,要受到礼的规范和制约。

孟子主张以义寡欲,减少欲望来修养身心。在孟子的性善论中,人性中先天蕴含着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这“四心”,将其扩而充之,就演变成仁、义、礼、智这“四德”,而“四心”是“四德”的始端,所以天赋的人性就成为道德的本源,在人性本质中具有向善的倾向。在性善论的前提下,孟子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2]180,但在现实中并不是人人都为善,是因为人性中善会受到环境的压迫、人的主观不努力和利益的诱惑等而丧失掉,为了保持并发扬人性之善,孟子提倡要“养心”,进而提出“养心莫善于寡欲”[2]229的道德修养途径。人的物质欲望容易引诱人失掉本性,从而为恶,以义寡欲,就是为了保持人性中善良的道德本性来减少物欲,但不是绝欲,孟子不反对满足人基本生活所需,甚至认为满足人一定的物质需求是实现理想道德的基础。“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产。”[2]11孟子把人的道德意识称为“恒心”,认为人之所以没有“恒心”,是因为没有“恒产”,即没有一定物质生活生产资料的保证,因此,明君要制民之产,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进而才能使人生成良好道德意识,满足人合理欲望是使人实行仁义道德的基础。总之,孟子在理欲观上提倡以义寡欲,使人有“恒产”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使人有“恒心”,物质需求的满足最终还是为使人保有本性之善服务,发挥了道德调节人们物质欲望的作用。

荀子基于性恶论提出以道制欲的理欲观。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3]63,欲食、欲暖、欲息和好利等等都是人生理或心理本能,是人的天然之欲,在这一点上,君子和小人本性都是相同的。荀子进而论述到人“好利”的这种欲求是会“穷年累世、不知不足”的,因而在无限的欲求和有限的社会财富之间形成一种矛盾,怎么解决这种矛盾呢?一方面,荀子提倡制礼以分之。“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3]152不过荀子这种“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是有封建等级差别的,即将社会财富按照封建等级实行有节度的分配,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从防止人欲的负面效应出发,荀子还倡导化性起伪、以道制欲。小人循性而不知为,君子明天人之分,化性起伪,不舍于性而求有为,这就是小人与君子的区别。人的欲望总是无求无尽,而社会财富是有限的,人的物质需求不可能完全被满足,为了避免出现“偏险悖乱”之恶,所以要对人的欲望即人性中的恶进行教化和节制。“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3]241,这里“道”就是指礼义,虽然人性中的欲望不可能完全革尽、去除,但是在道德的教化节制下,可以接近完全去除的境界,从而将人性中的恶剔除,达到纯粹的道德境界,以道制欲是荀子处理理欲观的基本准则。

先秦儒学在肯定人对正常物质欲望的追求前提之下提出以追求道德上满足来节制感性欲望的思考,为此后处理理欲关系奠定了基调。但是先秦儒学对理欲观的解决还处于初步阶段,孔子其实更加推崇纯粹的至高理想道德状态,将欲在道德的追求中进行了净化和升华,最终使其都转化为对理性的追求,以理性满足为最高目标。孟子则提倡以义寡欲,减少人的私欲,有利于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和维护社会稳定,实际上轻视、排斥了人的感性欲望;荀子提出以道制欲,但实际上是要求各等级低位的人只能取得与自己的等级低位相应的利,要求用等级道德来限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维护的是封建等级的物质需求,是不平等的。总而言之,先秦儒学的理欲观一种较为朴素自然的理欲观,注重理想道德精神世界的创造,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内圣外王”的精神境界,是一种道德之欲超越物欲的道德理想主义。“一般而论,人固然应该超越感性的层面而达到理性的升华,但如果仅仅注重理性精神的发展,而完全无视感性生命的充实,则理性的精神不免趋向于抽象化与玄虚化,而人本身则相应的容易成为片面的存在。”[4]288因此,先秦儒学的理欲观强调道德理性的追求,超脱了现实功利基础,具有理想主义性质。

二、宋明理学的严苛理欲观

理欲观在宋明理学时期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宋明理学将“天理”上升到了本体论高度,赋予其道德本原地位;二是宋明理学视天理、人欲为对立排斥的关系,并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来维护天理至高无上性,人欲遭到了极大的压制。

宋明理学将“天理”上升到了本体论高度,一方面,天理是宇宙的根源,是世界上万事万物总原则;另一方面,天理又是封建纲常伦理的统称,是封建社会运行的秩序和总原则。人欲是天理的相反,指人的物质欲望,在此被赋予了恶的涵义。《礼记·乐记》说到“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最早提出天理与人欲对立,但不是灭人欲,只是反对穷人欲,主张节欲。张载在处理理欲关系时说道:“上达反天理,下达循人欲者与!”[5]22他认为人欲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过分追求人欲就会伤害天理,人必须要寡欲,要对自己的感性欲望进行克制,因此他主张的是“立天理,灭人欲”。二程则从人性论出发,认为天理是封建道德,是绝对的善,而人欲相当于人性之恶,为了维护天理的善性,必须要克服人欲。理学家们已经认识到人性包含善和恶两种因素,向善或向恶都可以后天引导,要想引导人向善,就要剔除掉人性中恶的因素,即“存天理,去人欲”,所以在面对孀妇可否再嫁的问题上,程颐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固有是说。然饿死极小,失节事极大”[6]356。至此,二程的思想不仅仅是反对“穷人欲”,而是进而主张窒欲、灭人欲,从而把理、欲对立引向了绝端。朱熹是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他以饮食为例将天理与人欲作了明确区分,“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7]202,饮食需要是人生存之必要,应当满足,属于天理的范畴,但要求食物美味则为人欲,因为天理是有度的,凡是超过节度的,就是人欲。朱熹对人欲是极力反对的态度,他把人欲视为道德上的恶,认为天理人欲不能并立存在,要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便要克制和约束自己的私欲,“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7]225。至此,宋明理学视天理、人欲为绝对对立,要维护天理的纯粹和至高无上,必须要压制、禁锢人欲。

一味地去除人欲对道德的发展究竟是利还是弊?宋明理学家们“存理灭欲”,过分重视道德理性,压制感性欲望,实则损害了道德健康发展。他们将人的感性欲望看作是人性中的恶而加以反对,是因为人欲过度膨胀容易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感性欲望可以刺激人们去探索和奋斗,可以成为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内在动力。提倡道德理性本身正确,但道德理性需要感性物质需求的满足来支持,理学家强调“灭人欲”,其实灭掉的不仅仅是人欲,更重要的是消灭了理性精神健康滋长的土壤,没有了感性需求满足基础上的纯理性精神,就会变成虚无的教条和抽象的律令。“在纯乎天理的精神世界中,主体所面对的,不外是由形而上的规范所构成的道德王国,精神的丰富内涵往往为抽象的道德律令所取代,而主体的原创性则相应的受制于存天理的过程。”[4]289所以,我们不可以漠视和否定欲望可以激发人内在动力的作用。

三、清代儒学的适度理欲观

清代儒学家们看到了宋明理学“存理灭欲”思想对人长期压迫的不合理性,要求恢复正常合理的人欲,对理和欲的关系问题重新进行了反思总结,认为天理与人欲不是相互对立,反而是统一的,并提出了“理寓欲中,以理导欲”的适度理欲观。

明清之际的儒学家首先肯定了人欲的自然合理性。李贽肯定了人的私心,“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若无私则无心矣”,[8]626强调私心可以激发和调动人们进行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创造热情,从现实生存的角度来看,肯定了私心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私欲的合理性,这与宋明理学的“灭人欲”显然对立。黄宗羲提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9]6的观点,从人性论角度说明追求私利的欲望是人性本能,与生俱来,肯定了人欲的自然合理性。陈确说:“欲即是人心生意,百善皆从此生。”[10]119由此,可以看出人欲的内涵在明清时期与之前有所不同,宋明理学中将人欲看作私欲,是个人的不合理感性要求,而在明清时期,人欲是一种公欲,本根于性而源于天,立足于人的生存和生命价值意义存在。清儒肯定了人欲自然合理,是对宋明理学异化人欲的纠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在清代儒学家看来,理和欲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相反面,而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提出以理导欲来解决理欲观。王夫之批判继承了儒家理欲观的合理部分,提出“理寓欲中,以理导欲”的观点,他说天理“必寓于人欲中见”,人欲本身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指人普遍感性要求,即公欲,另一方面则是指过度的欲望,而“天下公欲,即理也;人人之独得,即公也”[11]191,所以天理蕴含在人欲之中,与人欲相互依存,天理通过人欲来显现,两者不可分离。“无欲则理废,无理则欲滥”,王夫之认为,人欲固然需要满足,但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用天理,即道德来进行引导和约束。戴震提出了“理存于欲,以理节欲”的观点,认为理欲是统一的,在肯定人欲自然合理的同时,强调有节制的欲,“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12]11清代儒学家将宋明理学建造的道德王国由理想拉入了现实,将人性从教条的禁锢中解放出来,重视人物质欲望满足,反对纵欲、滥欲,提倡理欲统一、以理导欲,肯定了人生存发展的权利和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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