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宋法买地券》补释
2021-12-28苑志鑫
苑志鑫 段 熔
自2008年《碑林集刊》刊布《陕西洛川出土明代〈宋法墓志〉及买地券释读》的文章后[1]109-112,尚未有学者做过相关研究。笔者认为明代《宋法买地券》具有特殊的史料价值,券文可以补充其墓志中的残损内容,并且对照同期各地出土买地券的研究成果,可以补充原作者对于《宋法买地券》相关问题的考证。
一、《宋法买地券》券文释读
鲁西奇在研究明清时期买地券的流变时迻录过该买地券[2]620,根据《重校正地理新书》给出的宋代买地券券文的规范内容[3]113,原著录中的内容有几处明显不当。
买地券第10行,原释文作“千秋为载,永无殃咎”,拓片清晰可辨,“为”应改为“百”。
买地券第13行,原释文作“其钱并地各管业,迄今令工匠修茔安厝”,此句拓片十分清晰,“今”字前作訖,应为“讫”字,“讫”不应与“今”连读,释为“迄今”。在券文中应解释为从此以后财地两清,符合大多数买地券中“财地交相分付”之意,而不应理解为“迄今为止”之意。
此外,墓志第1行,“延安府鄜州中部县庠□,公讳法,号小川,世居□□村”[1]109,结合券文可以补录为“延安府鄜州中部县庠生,公讳法,号小川,世居龙首村”。
二、《宋法买地券》相关问题考释
买地券第4行至第5行,原作者在考释“安葬延安府鄜州中部县立石乡东利二都龙首村居住”时认为,东利二都“亦应在今洛川县北谷、杨舒至黄陵县龙首一带,具体位置有待考证”[1]111。券文“庄东洛川县阳庄河枣家塌”,说明今洛川县交口河镇杨庄河村在明代很可能称为“枣家塌”,它就于东利二都管辖下某一“庄”以东的不远处,这进一步细化了“东利二都”的地理范围。所以,明代东利二都还可能包括今洛川县交口河镇以南、洛水以西的其他地带。
《宋法买地券》为鸳鸯地券,两方券文内容一致,右侧券文采用由右及左的书写格式,左侧券文格式相反、内容一致,两方券文中间书有“”,为“合同”。对比同期出土买地券,靖江王府内承奉司[正统四年(1439)张法禧买地券][4]18、平阳府蒲州二贤乡张华村[万历二十七年(1599)仙阶等为父仙梦松、母王氏买地券][5]36-37、临涣城东涣阳乡七里沟[万历四十七年(1619)刘俊昌为父刘嘉北、母穆氏买地券][6]243-252、京都顺天府宛平县松林庄[万历四十五年(1627)田应敖阳券文][7]88-89等多方早于[天启七年(1627)宋法买地券]的买地券中都阴刻“合同”二字,并且“今分券皆上,又书合同二字,令故气伏尸永不侵争”[8]54等类似券文内容在出土的明代地券中极为常见,故“此形式较为少见”的说法并不妥当。
[正德十年(1515)夏儒买地券]中“买到民人巴秀等吉地一处”的券文内容,被认为包含着现实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行为,而视作“阴阳合璧式买地券”[2]599。可见,判断买地券是否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在于土地、银钱和买地双方是否贴合现实生活。而《宋法买地券》中的买地银两和墓地面积都不能确定是否为实数,并且券文中没有说明卖地的现实主人,甚至没有卖地的具体人物出现,所以该买地券不包含现实土地买卖行为,它仅作为阴间“信契”而存在。并且,宋法家族是地上生人存在范畴,而买地券是为宋法取得阴间居住地的凭证。所以,“正因为墓地不归宋法家族所有,所以才有该买地券出现”[1]111的说法很明显出现了因果错位的问题,并且也忽视了地上生人祈求镇墓而使用买地券的最初目的。
三、《宋法买地券》构建的地下世界
买地券“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而是人与神之间的交易”[9]54。《宋法买地券》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券文承载了地上生人对于地下世界的构想,并且包含了很多民间信仰的成分。
四至:“左至青龙,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后至玄武”。青龙、白虎、朱雀和玄武是古代四方的守护神,它源于“二十八宿”中东西南北,七个星宿的抽象形象[10]68,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古人称为“四灵”的神兽也应用在了买地券文中。
地府官吏:“若有干犯,并令将军亭长缚绋”。可见,将军和亭长在地府具有收付作祟鬼魂的职能,换言之,他们主要起维持地下世界治安的作用。汉代亭是地方治安机构,“乡、里是地方行政系统的机构,而亭则是地方的治安机构,主要职责是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11]297,故亭长具有治安的职责,东汉、宋元、明清出土各类买地券中频繁出现的“亭长”,应该源于汉代民间信仰中对于“亭长”身份的神化[12]10。
地府鬼神:“券立二本,一本给墓中后土”。后土是道教供奉的尊神[10]72,在买地券中经常以后土、后土地祇、后土阴君的称呼出现,应该统一代表地下世界的最高主宰。而“故气邪精”和“故气伏尸”是生活在地下世界的普通成员,生人普遍认为他们会侵扰死者,致使亡灵不得安息。
连接媒介:券文中说明信契生效的条件有“出备银钱”“谨备牲牢酒脯、百味香辛”,地府主要秉持契约精神,保证亡者在地下生活的安宁,防止鬼怪作乱。显而易见,这是地上生人、地下亡魂、地府主三者之间的契约,这与普通的地契截然不同,它根本的目的不在于土地的交易,而是作为一种通往地下世界的媒介,祈求保障亡人在地下安心生活以保生人的顺遂。
除此之外,券文中“今日值符”“急急如律令”“五帝使者”等内容包含了一些道教色彩,说明宗教对于人们认识地下世界以及民间信仰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宋法买地券》反映了古人重风水、信鬼神,以及对亡灵和地下世界的敬畏。绵延千年的“四灵”“亭长”“后土”等具有神力的超自然存在,以及至今仍存在于我国陕北地区的买地券,说明其包含的民间信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不应单单作为“迷信”思想存在,它值得进一步关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