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研究
——“双师型”教学队伍建设视角
2021-12-26陈梅
陈 梅
(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0)
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背景与要求
1.1 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的背景
创新在当今世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动力及跨越式发展的潜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高校作为培养青年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在培养具有创新、创业能力人才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创新创业教育起步较晚。近几年,创新创业教育成为高校教学理念优化与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内容。2010年5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高校展开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在顶层设计层面为高校开展创新实践教学指明方向。
然而,创新创业教育需要落实到各个专业的具体建设中。对于法学专业而言,一般会认为其职业方向决定了其创新、创业空间较小,因而创新创业教育的空间也不大。实际上学生创新创业离不开法学专业知识,需在法学专业建设中贯彻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创新教育的重要意义。
1.2 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创新最早来自于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的论述,“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随着创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创新的含义早已不再局限于经济学的领域,但在一般意义上来看,所谓创新,主要还是指的自然科学领域内的技术类创新。在人文科学领域,由于不存在技术,因而创新并不体现在有形的技术创新方面,而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创新、文化创新、观念创新、知识创新等层面。这表明,在法学专业领域中,开展创新实践教学,就是要培养具有制度创新、观念创新、知识创新等创新能力的人才。教育部开展实施了法学领域内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法律人才应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卓越人才的培养方向表明了法学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即不仅培养学生具备基础法律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即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的能力。需要明确的是,法学专业的创新不等同于技术类创新的跨越式、突破式创新,法学专业创新,需在夯实理论的基础上提高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2 “双师型”教师队伍在法学创新实践教学中的支撑作用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法学类人才的基本法律逻辑与思维方式离不开高校学习期间学习,因而法学专业担负着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任。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需要法学专业的教师具有创新教育能力,即知道什么是法学专业的创新,知道如何引导学生创新。当前各大高校都开设有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但此类课程往往以公共课的形式开设,即不区分具体的专业方向,运用同一套创新创业的教育体系。虽然此种方式有助于高校学生掌握基本的创新创业知识,但因各专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真正要让学生具备创新创业实践操作能力,需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进行。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2.1 “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法学创新实践教学的主要依托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创新与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创新不同,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创新往往表现为对自然规律利用能力的提升。而法学专业中的创新,最终表现在法律实践中能合理、公平、公正、科学、灵活地处理各类涉法矛盾和纠纷。同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上,创造出更多种多样的形式,使得法律服务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方式不利于法学专业创新能力培养,容易将自己局限在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以及法学理论学习中,不适应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要实现法学创新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关键在于教师队伍建设。学理型教师对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较好的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性强,能够帮助学生构建起完备的法学知识体系,但如果缺乏实践经验,教师所教授的法学知识一定程度上与实践脱节。以刑法为例,即使教师准确地讲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学生如果按照书本上的条条框框进行分析,难以得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结论。实践型教师具备相当的实践技能,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实操,但法律工作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实践型教师往往将重心放在实践层面,缺乏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与研究,难以帮助学生提升法律理解能力及创新能力。理论知识渊博和具备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法学创新实践教学的支撑。
2.2 “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学教学理念转型的关键
“双师型”教师一般指的是“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又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应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能合格证书等的专任教师”。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指既具备讲师(或以上)职称,又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任教师,即具备教师与律师(或法官、检察官等)双重身份的教师。一直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一般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授课前给学生指定阅读书目,在授课过程中主要以概念讲授、逻辑分析、试题讲解为主。这种教育模式主要还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被动式教学。而法学教学理念转型的方向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法治精神的培养,二是职业技能的提高,体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体现出更多的实践内容,更需要法学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学哲学思维,具有培养法治精神的能力。“双师型”教师因为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能力,还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对于法治精神及法治理念有着更深层次的认识,对法学知识也有着更为具体的理解。实现法学教学创新改革需以“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支撑。
3 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状与不足
3.1 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状
随着我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及教育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不少高校都对具有“双师”背景的教师进行了认定,并对“双师型”队伍建设加大了投入。就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的来源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同时又是律师;二是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聘请理论素养较高的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在高校授课、指导学生。“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鼓励法学教师积极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兼职开展律师业务;②对具备“双师型”教师条件的教师,发放一定的津贴,一方面鼓励更多的教师取得“双师”资格,另一方面鼓励“双师”型教师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能力都在教学中发挥出来。
3.2 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过于形式化。目前,认定“双师型”教师主要依据在于各类证书的认定,大多数情况下法学类教师只要具备了讲师职称,并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证,即可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但各类证书只是一种认定形式,并不能完全代表教师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例如,法学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由于只是兼职律师,很可能并未真正开展律师业务,或开展的业务很少,这就会导致该教师在形式上属于“双师”,而并不具有“双师”的实践经历。
(2)“双师型”教师发展空间有限。“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既有校内,也有外请,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都需有发挥空间。一方面,校内教师受制于学校行政管理的限制,加之教师在教学之外要承担较重的科研任务,教师从事法律实务的时间并不多。高校对校内双师教师给予的支持主要采用的是发放津贴的形式,但“双师型”教师可支配的时间过少;另一方面,外请教师往往是以兼职形式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不足,难以将实务经验融合到教学体系中。加之法律工作人员本职工作也较为繁忙,很少会在教学方面主动进行能力提升,而高校聘请兼职教师后,后续管理难度较大,并没有形成针对兼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等制度,使得外请型的“双师”型法学教师发展空间较小。
(3)“双师型”教师考评机制不完善。教师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以考评机制为指引的,法学“双师型“教师也是如此。目前,部分高校对于“双师型”法学教师并没有设置有针对性的考评机制,缺乏等级考核、奖惩机制以及工作绩效考核,注重评定“双师型”教师时进行材料审核,而没有后续的考评制度。缺乏考评机制导致了“双师型”教师对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积极性不高,即使被评定为双师,依然按照过去的教学、工作模式开展日常工作,“双师型”教师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 以创新实践教学为导向的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这种加强不仅需扩大“双师型”教师的数量规模,更重要的是质量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应当围绕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能力建设进行,无论是校内“双师型”教师,还是外请的“双师型”教师,最终都应服务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其能力建设也应优先满足于创新实践教学的能力。具体应当区分校内的“双师型”教师与外请的“双师型”教师,在队伍建设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4.1 优化法学“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
“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认定围绕开展创新实践教学所需具备的能力,确定“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开展创新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具备将法学实务融合到法学教学体系中来的能力,同时还需要教师具备引导式、案例教学能力。因此,除了资质、资格证审查,还可以通过教师试讲、专家评课等的形式,现场考察教师是否具备法学创新实践教学的能力,将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结合起来。对于校内法学“双师”型教师,其考察的重点在于是否具备能融合法律实务到教学体系中的能力;对于外请型的法学“双师型”教师,其考察的重点则在于是否具备一定的理论教学能力。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认定标准,但这种标准提高有助于真正发挥“双师型”教师制度的作用,也有助于法学教师提升“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能力,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发展指明方向。
4.2 完善法学“双师型”教师管理
由于“双师型”法学教师既要开展法学教学工作,又要进行法律实务工作,不论哪一方面都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了给“双师型”教师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双师型”教师管理上可灵活多样。例如,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减少“双师型”教师的行政考勤,只要其可以提供相应时间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业绩材料即可。不同类型的“双师型”教师都应当注意法学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之间的平衡,虽然不同类型的“双师型”教师工作重心不同,但在被评定为“双师型”教师后,要兼顾另一层面的工作,同时又不能完全将工作重心转移,影响本职工作。为此,在完善管理制度设计上应明确相应的制度,以确保“双师型”教师管理规范化。
4.3 加强对法学“双师”型教师的考评
“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考评应真正发挥考评机制激励、指引作用,这就要求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考评,并将考评内容细化。例如,对于内部“双师”教师的考评,应注重其将法律实务融入教学实践,可以从考察其教案设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报告等进行,同时可运用观摩课堂等形式进行考察。而对于外请“双师”教师的考评,则应侧重其在教学能力、实际授课效果等进行考察。对于符合法学专业创新实践教学要求,并且教学效果好的“双师型”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符合法学创新实践教学要求的“双师型”教师,设置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