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研究
2021-12-26何晓锋
丁 勇,何晓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公安基础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与应用的不断进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社会信息传播主要载体之一,其开放、信息传播与交流迅速快捷等特点为公众提供了十分便利优质的信息交流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9.04 亿人,与2019 年相比增加了约5000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4.5%。[1]在广大公众享受互联网发展红利的同时,也滋生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等消极负面的现象。近年来,大大小小、五花八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经常占据各个社交媒体的热搜排行榜。小到对网民个人生活的议论,大到形成针对政府和国家的相关负面舆论,由于特定条件诱导,较容易在互联网中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同于现实当中的群体性事件,作为邻近概念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其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或者更甚于现实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此高度警惕,一旦其负面影响扩大化并涉及违法犯罪的层面,应及时介入处理。
目前,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相对于现实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数量较少,主要分布在新闻传播学、情报学、心理学、法学、治安学、社会学等学科当中,尚属于新兴的研究议题和方向,针对公安机关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的研究亟需开展。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概述
(一)相关文献的检索
以中国知网为文献检索数据库,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主题词和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发现,截至2020 年7 月10 日共检索到817 篇中文相关文献。
分析检索结果可以看出,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文章最早发表于2006 年,随后逐年递增至2012 年,当年相关文献发表数量达到134 篇。相关研究主要分布在网络舆情、网络舆论、群体性事件、新媒体、治理研究等方面。从检索到的文献内容来看,多倾向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形成原因研究、特征及演变规律、多维度的影响研究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研究。然而,以“公安机关”“网络群体性事件”为主题词进行二次检索,得到直接相关的文献仅 7篇,这从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与治理方面的研究存在欠缺。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
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学术界仍属于较为重要的研究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的研究对此有不尽相同的界定。最早的研究文献可以追溯到2006 年郑大兵等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对策略》,该研究并未明确阐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概念,而是指出这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类型,发生的领域在网络空间当中。[2]揭萍、熊美保(2007)解释了“网中人”的概念,认为其是网络群体的主要组成群体,结合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认为“网中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维护群体利益,在网络当中进行组织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与秩序,形成有不良影响的集群事件。[3]该研究较早明确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在相关研究中被广泛引用。
现有研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杨久华(2009)为代表的观点,即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质上仍然是现实的群体性事件,网络仅仅是作为谋划发动现实生活中群体性事件的联络工具,而不是形成网络集群活动的主战场;网络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较为新颖的表现形式,网民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影响下,聚集在网络当中,使用网络进行谋划组织串联,并且在现实中呈现非正常的聚集状态干扰社会秩序。[4]另一类的观点是对揭萍等人的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主张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发生在网络当中的群体性事件,被称为狭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郝其宏(2016)认为,数量非常多的网民组成群体为达到某些目的针对某一热点话题,而在公共的网络空间当中发表、聚集包含批判性观点的群体性事件,同时这些事件会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5]
本研究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网络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形态,而且这些事件会对现实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网络群体性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网民们为集体维权和网络监督等目的而制造的网络舆论行为。从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来看,其发生于网络空间当中,网民群体作为事件的主体发挥着主要作用。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网络并非是发挥工具性的作用,将活动事件由线上延伸到线下,而应该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战场,否则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现实群体性事件。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影响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由于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国内许多学者对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了探讨。王扩建(2009)[6]从事件的外部诱因、内部的机理和本质特征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事件的外部诱因在于其网络特性。相较于传统媒体下受众被动接受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播信息的媒介和渠道不断增加,加之网络的交互性,网民自由表达着个人的意见,会将现实当中的普通小事经由网络放大进行传播。网民们容易对某一事件达成共识,导致群体极化进而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内部机理指的是求实和追责。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级政府对民众诉求的回应能力有待增强。另一方面,一些部门对于自身责任不敢承担,采取回避隐瞒等手段。这些都促使网民进行求实和追责,在网络当中聚集讨论。本质特征在于缺乏公民的参与,无法让制度缓冲发挥有效的作用。姚得水(2011)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特点,部分网民在进行一些非理性的事情时毫无责任感,无所顾忌,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过程当中错失良机造成严重后果。[7]于庆峰(2014)将原因归结为公众事件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但网络约束机制仍不健全等方面。[8]吴倩(2015)指出当前的诉求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维护;部分政府部门在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缺乏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缺乏健全的网络管理机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蓄意挑动,这几点原因是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9]艾春香(2016)把网络空间视作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客观环境,制度的不完善为事件的爆发提供了现实基础;民众负面心理的积蓄成为了内在动力,尤其是在网络舆情爆发之后不合理的应对让事件升级。[10]郝其宏(2016)从社会心理的视角分析了事件的形成原因,他认为,刻板效应、同情弱者效应、匿名效应和逆反效应等心理效应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当中起到了推动作用。龚琬琳、马冬(2019)在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时指出,进入新媒体时代后相关事件爆发的频率日益增加,网民利用新媒体维护个人利益、发泄个人情绪,参与意识觉醒,比较容易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1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首先,网络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使网民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聚集,是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基础。其次,网民为了发泄个人负面情绪而蓄意制造网络舆论。最后,在制度层面,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制度有待完善。需要重视的是,境外敌对分子利用网络与新媒体炒作敏感事件对我国网民进行挑拨,传播有害信息,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危机事件,会带来诸多影响,包括正性和负性两个方面。其中,负性影响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权益的保障、国家安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造成危害。相当一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在进行当中大概率裹挟着两大网络负面产物,即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
网络群体性事件会在网络当中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成为网络谣言等信息的滋生地。例如,在“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中,网络出现过关于幼儿园内部的一些谣言,如“孩子在园内被喂药片、孩子被脱光衣服检查身体”等内容。一些网民在群体带动下大量发表粗俗言论,网络热议度越来越高,[12]对相关部门的攻击言论不断出现,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然而,这些信息在北京朝阳警方后续的通报中均被证明为不实。其他类型的网络谣言在高度聚集的网络群体中快速传播,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网络暴力也是高频出现的负面产物。个人或者行为一旦引发舆论危机事件,网民群体迅速聚集进行讨论,一些居心叵测者针对当事人实施言语攻击、人肉搜索和线下骚扰等违法行为,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性极大,对受害者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影响。[13]
公安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境外敌对势力挑拨引起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例如,在始于2020 年的新冠疫情当中,台湾当局的网军在大陆主要的社交媒体平台进行集群式的舆论煽动,诋毁大陆地方政府的抗疫措施,以达到在网民群体中混淆视听和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目的。除此之外,一些严重违法的“港独”分子在社交媒体当中成立“文宣组”在内地社交平台利用热点事件发表反政府反社会的言论,新浪微博平台曾证实该类账号在香港地区批量注册。
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旦形成往往较难以处置,会影响广阔的地域、社会阶层以及个体心理。网络热点事件的爆发,除了在国内造成影响,也会诱发境外敌对势力的关注,对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危害。因而,公安机关要警惕网络舆论武器化的倾向,准备好预防措施与应对策略。
网络群体性事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活动,由争议性案件所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会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干扰。此外,线上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向线下延伸,进一步恶化演变成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会对社会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完善公安机关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针对不同原因形成的网络群体事件,公安机关需要准确把握,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策略,统筹线上线下两个层面,采取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对措施。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预警。网络互联沟通性强、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且信息量巨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的网络舆情部门需要加强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网络舆情的收集与分析能力,对网络舆情及时开展研判和预警工作,为后续事态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的准确决策提供丰富的信息支持,提高相关舆情的预警和监测能力,做到重大网络舆情及时预警,做好负面舆情管控的准备工作防止事态恶化。就实际情况而言,当前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网络舆情的预警机制仍存在欠缺,公安机关的网络舆情信息预警机制不健全,致使事前的预防措施不到位。首先,情报搜集与决策分离,未能有效地转变成工作思路,采用传统的刑事侦查手段搜集信息,致使关注点停留在犯罪线索的搜寻上,与普通民众关注的民生、社会矛盾类信息相左。其次,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情报共享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无法全面掌握涉及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关键信息。[14]
网络舆情预警作为预防内容的关键一步,其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机关需要做四个环节的工作,具体包括网络舆情的规划、搜集、分析和预警工作。其一,对网络舆情进行规划,以便于确定信息搜集的任务和目标。其二,根据规划出的具体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舆情信息搜集,对不同渠道来源的民情民意进行过滤和存储。例如,可利用专业的软件抓取信息,并进行数据分析,以了解实时的网络舆情热度情况。也可以加强网络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有价值的舆情信息,重点关注主要的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中的“意见领袖”,如微博、贴吧以及一些高浏览量的论坛等。其三,网络舆情分析环节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归类处理和数据挖掘,提取出有效的关键词,最后形成新的所需要的舆情信息。网络舆情分析机制的建立,需要一支立足公安实际、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干的网安队伍,开展舆情的分析与导控工作。其四,网络舆情预警是将处理好的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反馈给各个部门,使其研究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进一步对舆情进行检测,通过舆情反馈不断改进公安工作。[15]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舆论领袖和网络中的重点对象,根据日常监测的数据建立舆情预警模型,预测分析舆情发展趋势,从而达到预警目的。[16]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大数据监测的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舆情监测,以达到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要素之一,同样,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为大数据挖掘有价值的网络舆情带来便利。将网络技术中的大数据技术贯穿到网络舆情的搜集、监测分析、预警等多个环节当中,可以有效地对网络舆情进行立体化、动态化的实时监测预警。[17]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大数据应用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当中进行数据挖掘,收集、清洗和存储,从中获取有价值的舆情信息。例如运用分布式的信息抓取和处理等方式,对舆情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18]因而,公安机关可借鉴引进成熟的大数据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简化网络舆情监测的繁杂流程。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公安机关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和角度需更加多样化,可采用管控负面网络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多部门联合应对和具体事件专门处理等措施。
在舆情监测预警的基础之上,应对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网络舆情进行管控。当前,公安机关在管控网络舆情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当态度。第一种认为,网络舆论仅仅是普通网民的网络聊天行为,不必要过于重视,结果导致一些网络谣言迅速扩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第二种则是过度重视负面网络舆情,对相关舆情采取较为严厉的管控措施,譬如迅速删除贴文和封禁网络账号[19]。以上两种方法均有不当之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部分原因来自于网民宣泄个人负面情绪,如果过度放任或者抑制相关舆论的存在,只会适得其反。在网络舆情爆发之后,部分媒体记者包括正规媒体和网络自媒体大肆渲染报道,各种小道消息鱼龙混杂充斥网络,网民情绪化表达激烈。如果公安机关采取不恰当的处理方式,极易激化矛盾,引发新的舆情。科学的处理方式是正面接受舆论监督,让网民的情绪得到合理释放。[20]公安机关对此要加强引导,防止其转换成触犯法律法规的负面舆情。首先,应对于专门从事网络舆论挑拨的境外敌对势力IP账号予以管制;其次,针对在网络暴力中故意诽谤侮辱、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和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主体以及相关贴文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只有依法执法、依法加强负面舆情管制措施,才可以有效保障网络空间的正常发展。
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回应网络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民众利益诉求,切实形成闭环式管理的模式,推动矛盾的有效解决,防止不明真相的公众非法聚集,扰乱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促进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协同机制的内涵发展,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时,采取多警种联合处理的方式。针对网络谣言等网络负面信息,在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的同时,还应发挥公安机关宣传部门的作用,联合网络新媒体平台,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辟谣,遏制网络谣言的进一步发展,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建立公共关系委员会,专司舆论引导,在涉及重要的社会事件时,及时主动公布事件实时发展情况,缓解公众的恐慌情绪,保障其知情权,从而正确引导舆论,提升公信力。以微博平台为例,公安机关可建立专业化的权威账号,及时、适时发布事件动态,并增加与网民的网络互动,提升有效信息的传播力度。
当公众在网络当中遭受网络暴力,诸如受到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以及被泄露个人隐私等情况时,公安机关应立即跟进处理,收集相关证据,查办违法者,以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加强对公民的人格权的保护,要求执法、司法部门针对重点案件坚决迅速查办,坚决打击利用网络暴力裹挟青少年群体行为。对于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要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曾开展过打击网络谣言等专项行动。例如,2020 年5 月网络热传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教师涉嫌体罚学生,有关贴文和图片经当事人发布,迅速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后经白云警方调查取证,发帖人刘某为扩大社会影响而故意编造谎言,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涉嫌雇佣人员进行网络炒作。由于该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警方立案侦查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总结
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有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文献可以看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已经展开,但针对公安机关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的研究前景仍较为广阔。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各种新媒体平台应用方兴未艾。在目前线下治安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社会矛盾的凸显更多会体现在网络当中,因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存在持续增长的隐患。对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颠覆活动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应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公安机关的实践工作之中,不断优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提升处理能力,为网络空间的治理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